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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积极争取将县列入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在保护耕地同时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开发低丘缓坡,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实施“小县大城“战略,为“四大会战三大行动计划”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争取列入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国土资源部已批准市为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首批试点地区,试点规模为2万亩,具体的的项目区由市里选择确定。国土部初步同意将街道金家塘和镇片2个项目区列入试点范围。
(二)推动县政府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工作机构。低丘缓坡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必须成立包括发改、国土、建设、林业、财政、水利、环保、农业、供电、交通、水务集团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或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做好试点项目的各项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土地农转用征收报批、制定供地计划、土地供应。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争取列入试点范围(3-4月)
由国土局向国土部和省厅沟通,争取将2个项目地块列入试点范围,现国土部已初步同意。
(二)推动成立领导小组或组建工作机构(4月)
以县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成立领导小组或组建工作机构,成员包括:发改、国土、建设、林业、财政、水利、环保、农业、供电、交通、水务集团、城市新区管委会、始丰街道、三合镇、坦头镇。落实办公场地开展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三)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4月)
成立县国土资源局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确保试点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收集水土保持工程资金估算、水利和防洪工程资金估算、地质灾害防护资金、建设规划方案等资料,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4月中旬上报市国土局。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评估(4月)
收集各部门资料,收集乡镇街道功能区的重点项目地块资料,编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开展规划评估县级论证。规划评估报告结论要求对全县15个乡镇土地规划作全面修改,修改分二个步骤:4-5月修改涉及低丘缓坡试点项目的乡镇,6-8月修改全县其它乡镇街道。4月中旬前上报市国土局。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五)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4-5月)
由地环站开展二个地块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责任单位为地环站。
(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4-5月)
根据2个低丘缓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要求,结合县2011-2012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统筹考虑上级下达我县的土地规划指标,对坦头镇、中心城区、石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适当的结构性调整和预留指标落实,经过县级听证论证程序后报省市审批,争取省政府7月批准。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七)向省厅申请专项建设用地指标(5-6月)
根据省厅批准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向省厅提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专项用于二个试点地块。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八)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报批(7-8月)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与各部门和县里试点机构沟通,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准备工作,编制征收和农转用方案。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耕保科、开发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2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3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当前,各级政府正在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研究当前土地利用规划面临的各种问题并实施相应措施,对于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背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以及空间之上来作的总体上的布局与安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基础。
至今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进行了三轮编制,分别是1987~2000年、1997~2010年和2006~2020年。总结已经进行的这三轮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研究其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措施,对今后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当前规划修编中存在的问题
2.1、规划修编规范和技术规程不成熟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还不成熟,全国和各省市多次制定规划修编技术规程,一边规划一边修改,造成了工作中的不便,例如由于最初规划图鉴的格式没有统一规范,较早开展修编的地区为达到后来的统一要求,不得不修改图鉴格式,耗费了人力物力。
2.2、规划的科学性不够
2.2.1、基础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全面
(1)变更数据不准确
首先,变更数据的年限较短,数据年度变更调查更新等级跟不上,对规划的科学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修编单位通常只能提供较短年期的土地变更数据,仅凭这些数据,很难精确预测未来各土地类型的面积;其次,还存在变更数据的随意性大、变更数据与现实不吻合等问题。例如很多地方存在对成果数据进行“技术处理”的现象,主要是减少耕地,增加城镇村用地和荒草地圈的统计数。
(2)基础图件不全
修编的成果不仅是文本与数据,还要以图件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完善、准确的基础图件是进行规划图与专题图绘制的基础。有些修编单位不能提供完备的基础图件资料,存在图上反映内容不全面、图上数据与变更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3)国民经济各项数据统计不一致
修编不是国土部门一家能够完成的,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只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分析区域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在不同单位提供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中,统计指标各异,即使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文件、文本中所用的数据也各不相同,数据的准确性无法保障,而且在一些年鉴里面,感性的描述性语言居多,准确的基础经济数据统计较少。对“城镇人口”理解不同,统计口径不统一,导致城市化水平、城镇建设用地的预测存在偏差。
(4)信息互通不充分
即土地供给与用地需求信息对接不好,预留的建设用地无人看好,企业要用的没有预留,如果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就会由规划的主动调控变为频繁的被动调整。
2.2.2、部分规划队伍专业素质较差
土地规划系统性较强,要求规划队伍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素质。但目前我国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精通业务的较少,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人员业务培训不够,对许多基本涵义理解不清。另外,由于规划编制手段落后,并缺乏应有的基本工作设备,使得许多规划队伍实际上并不具备从事规划的能力。
2.3、规划编制缺乏充分的论证
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围绕着耕地保护这一主题展开,土地类别的数量平衡主要是在耕地数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它类型用地数量进行调整。从当前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和结果来看,很多地方存在挤占现存园地或农村居民点用地等非耕地农村用地的做法来获得地类平衡,而且减少的数量非常大。
2.4、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强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不强,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区域的基础性规划之一,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地位得不到体现的根本原因。按照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
2.5、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一直走的是封闭性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规划的路线,对规划的讨论和定案多是“层次进行的”。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结果是社会产品,其消费者是公众,不仅仅是现在的公众也包括未来的公众相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化,原有的土地利用规划形式已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需要。
3、对策分析
3.1、科学预测,合理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以规划理论为基础,以现实情况为依据,科学预测!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以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因此,规划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表面数据上的数字预测,需要对区域各方面进行深人研究,增强与各部门、各行业的交流,增强公众参与程度,深人实际,科学规划,在掌握各行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预测用地需求,为用地提供合理的依据。
3.2、投入力度,摸清家底
在修编之前,首先要立足准确的土地家底,找准问题所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一是扎扎实实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二是切实加强土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是提高数据准确度的关键;三是协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划修编是一项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再分配达到利益的再分配。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土地利用规划权威性
制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深入开展规划修编法律法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识。进一步明确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类型、审批权限、阶段、程序和修改调整方案内容要求等等,制订相关实施意见或办法,使规划调整、修改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只有加强规划法制建设,才能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才能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规划的行为。
3.4、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力度
严格按规划的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这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维护当前良好发展局面当务之计。为此,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必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一是深入开展公众土地国情教育,普及土地知识,强化土地法制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意识。二是疏通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结束语
当前,全国都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此次规划修编是在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国际大背景下展开的,规划修编不仅仅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梅志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问题研究[J].北京农业,2013,24:22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4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5
一、“两规”协调主要问题辨析
1.1 研究对象
本次研究广义的对象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本文统称为“两规”)。
本次研究具体的对象为《峡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研究的重点为峡口镇“两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1.2 “两规”异同点
1.2.1 “两规”的差异
“两规”分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编制和实施管理。这两个行政部门基于其行使职能的需求,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技术和实施途径。“两规”主要在功能界定、具体内容、标准体系和行政权力这四方面存在差异。
1.2.2 “两规”的共同特征
“两规”出了在以上四点存在明显差异外,在“两规”的刚性与弹性、基础性与地域性、阶段性与长期性等三方面存在明显的共同特征。
1.3 “两规”矛盾与负面效应
由于“两规”各自存在的差异较大,使得“两规”在实际操作实施中彼此存在矛盾,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粗放与浪费、耕地质量和数量得不到保障、城镇建设空间发展无序、政策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1.4 “两规”的求同趋势
近年来,“两规”在编制部门合作、用地分类标准调整和技术体系衔接方面存在一些求同的趋势。也为日后“两规”充分的衔接奠定了基础。
二、“两规”协调实施评价和协调机制
2.1 “两规”协调的要素
2.1.1 “两规”协调的边界
“两规”协调的重点在于确定好规划的边界范围。村镇居住空间与城市地区的差异之处在于:以生态空间为基底,建成区作为斑块分散分布其中,镇建设用地与外部生态环境互为依托。镇总体规划指导镇建设用地空间内部结构和布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镇建设用地空间与生态空间的有机协调。
2.1.2 “两规”协调的时间节点
“两规”协调的时间节点贯穿于“两规”编制和实施的整个过程。首先,进行“两规”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建设时序等核心内容的专题研究报告;其次,依据研究报告成果指导编制“两规”;最后,通过研究报告建议的协调机制来指导具体城镇建设中涉及“两规”交叉的实施操作。
2.1.3 “两规”协调的时空关系
“两规”协调的核心内容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改变。镇总体规划的约束效力主要集中在镇区建成区并向逐渐减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效力则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并向镇区方向逐渐减弱。随着时空的推移,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大,镇总体规划的约束效力范围逐渐扩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效力范围则逐渐减小。
2.2“两规”协调的层面
2.2.1 行政层面协调
由于“两规”有共同的规划对象,所以在具体城乡建设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交叉和共同作用的职权,应从“两规”的规划编制开始做好衔接工作,以便在规划实施中能更好的配合。
2.2.2 法律法规层面协调
“两规”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部门,但两者各自的法律法规均属于国家主干法法律体系。在各自规划编制中应共同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对其他各自的法规规章也应该积极衔接。
2.2.3 技术层面协调
“两规”技术层面协调包括基础数据统一、规划技术平台的对接。如今,“两规”技术软件之间已经实现对接,主要是ArcGIS和AutoCAD间的文件转换。通过“转出”功能,或者“通用转换器”工具,将用地边界图、空间管制边界、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图等土地利用规划图的GIS文件转换为CAD文件,也可以通过“导入”功能,将城镇总体规划图导入到GIS,进行比对分析。
三、峡口镇“两规”协调规划方案
3.1 城镇规模预测
相对于峡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人口规模预测基础数据更完善、方法更妥当,人口规模预测较为准确,且有省级中心城镇人口适宜规模这项硬性指标的校核,所以本研究将沿用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预测的人口规模,即近期镇区和镇域人口规模分别为3万、5万,远期镇区和镇域人口规模分别为6万、7万人。
3.2 城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用地选择
上一轮城镇总体规划根据自然条件、人工环境、规划及政策性因素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对用地条件、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现状城镇发展条件、产业发展基础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了峡口镇今后的发展方向。确定为峡口镇区近期宜向南、西发展,远期宜跨江向北发展。
本研究坚持了原总体规划大致的发展方向并作出微调,确定峡口镇今后发展方向为近、远期宜向西、向南发展,远景可以考虑跨江向北发展。
3.3 “两规”协调规划思路
坚持和优化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城镇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安排,并以此为指导,坚决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并以此为载体,同步实现规划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任务的落实。
在此基础上,分两个层面展开规划编制和实施操作工作,通过“结构化”处理,形成导向化方案,指导“两规”协调;通过“精细化”处理,形成操作化方案,指导近期操作部署工作。同时,对原有峡口镇“两规”提出优化提升建议,并依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和评估机制,优化规划体系框架,建立“两规”阶段性协调机制,实现“两规”的阶段性动态平衡。
3.4 “两规”协调规划方案
3.4.1 导向化方案
(一)土地利用空间的“结构”控制
如前文所述,“两规”在工作内容上各有侧重,本研究将“两规”分别侧重的要素进行提炼,对土地利用进行“结构化”处理,形成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水域等用地,在图纸上以面状结构表达,确保城乡土地利用空间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并且对“两规”的后续修编有指导作用。
(二)土地利用空间的分类管制
本研究在导向化方案阶段引入空间管制概念,以加强对城乡用地的分类管制,实现空间与资源、环境协调,在原来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的基础上,增加划定城乡建设用地弹性边界,对应“一类有条件建设区”和“二类有条件建设区”。将用地空间划分为 “允许建设区”、“一类有条件建设区”、“二类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五类。
3.4.2 操作化方案
(一)“三线一点”的操作化方案
“两规”协调的指导操作性方案体现为“三线一点”的控制和落实,是提高“两规”协调操作性、保证各自实施有效性的关键内容之一。
“三线”的控制包括规划建设用地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和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其中,产业区块控制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线是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重点关注而需要进行确定的控制线。
(二)“三点一线”的控制要求
“三线”控制方案注重操作性,偏重于近期。近期根据各控制线实际运行要求,分别实行刚性管制,远期由于发展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只提出弹性控制的要求。“一点”的落实是指近期重点项目选址的建议。
3.5 “两规”协调实施保障和工作方法
为了使“两规”在修编阶段到具体实施阶段能充分协调,减少两者矛盾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在工作方法上进一步明确“两规”空间职权范围,建立“两规”动态修改机制,完善“两规”利益补偿机制,以便“两规”在全阶段的实现充分对接,推动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四、相关用地指标研究
城乡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强化对包括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其规模在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峡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进行了明确的控制。我们在满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前提下,对能够调整用地指标和新增用地指标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研究。
(1)对返回地指标的产生与使用,衢州市的政策与江山市的相关政策。返回地指标作为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返还农村用于二三产建设的用地指标,该指标由征地项目产生,指标落实到村里,指标的具体定量可以有江山市政府制定方案,具有较高的机动性。
(2)对于用地指标整理,主要研究批而未供用地,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区位到另一地块使用的行为。这个方面主要是调整用地空间分布,异地盘活用地指标,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在空间布局上更加协调,在建设时序上更加统一。
(3)土地流转指标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产生,是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而产生的新增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6
【关键词】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土地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要想使其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为了使规划发挥相应的作用,就要及时解决土地管理规划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及时对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进行分析,对于社会土地规划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土地规划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1规划方法过于单一、局限
在日常的土地规划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的总体规划方法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划模式,利用对土地的使用经验,对城市发展的客观的客观事物做出基础性和合理性的判断来制定土地规划的方法与指标。目前,我国国土规划部门还没有土地规划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规划方法也没有将静态数据与动态处理方法相结合,缺乏灵活应变能力,而且计划年限较长,误差也较大,甚至规划脱离现实社会的发展。
1.2动态的经济发展与静态的规划之间的矛盾
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规划。而在这期间,一切事物都在不断地变化,并且规划又是指令性的。这样一来,动态的经济发展难免与静态的土地规划出现不一致。若想通过改变规划内容来使之适应形势的变化,就要不断修改规划,从而导致规划失去严肃性。如果不加以修改,又会显得规划与实际脱节严重,造成规划丧失其价值。这就表明土地总体规划在科学预见性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土地规划部门如何使规划贴近不断变化的客观事实成为重要任务。
1.3缺乏对耕地的保护
在乡镇的耕地保护与发展中,条件好、交通方便的耕地一般留作一般农田;条件差、位置偏远的耕地一般留作基本农田。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以后进行非农建设时,能够比较方便的办理“农转非”的审批手续。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完全背离了土地规划保护耕地的初衷。
2.土地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
2.1规划方法问题
在土地规划方法方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部分规划思路、规划方法不合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保护耕地数量。然而这种理念并不能全面的综合性的贯彻土地利用规划原则。传统的土地规划方法采用了计划经济的规划模式。虽然保住了耕地数量,但是建设用地的数量没有得到控制。另外,由于过分的强调规划控制,缺乏一定的自主性,不能兼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导致规划指标不合理。有些地区因为要保障一些硬性指标,不得不大幅度减少其他指标,导致土地管理上出现问题,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归类规划分类系统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规划建设中对于土地的分类不细致,针对性不强,当与各部门的规划的内容相差较大时很难衔接;土地总体规划总是强调对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规划内容重点不突出,模式僵硬;专题规划不规范,导致相应的规划目标的预测依据不完善。
2.2规划的实施保障制度方面
对于规划的实施保障制度方面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叙述。首先,公众参与度不足。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公众参加或者很少有公众参加,导致公众对土地的总体规划不了解,从而使土地的规划和编制失去了群众基础,缺乏群众的认同而增加困难;然后,没有理顺与城市的规划关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利用总规划往往是跟随城市规划的步伐。政府方面一般是编制好城市规划后再按照城市用地要求来编制土地利用总规划。项目管理方面总是按照城市规划确定选址后再提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最后,灵活度不足。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批过程繁琐,层级较多,耗时较长。土地规划的调整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这样一来,虽然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但是也造成了规划的灵活度不高。
3.针对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改进规划方法
以往的规划方法虽然是采用数据分析来说明问题,是实质上还是定性分析的方法。但是如果把一些问题的分析判断用数学公式、数学模型等来进行分析,这就是利用了定量分析的方法。另外,土地的利用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必须对土地规划方法加以改进,保证土地规划的科学、合理、有效性,保证土地规划对日后的突发事件有一定的应对能力。此外,可以把规划期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求,这样,规划也就很容易落实。
3.2事实求是,动态调节土地规划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作出适当调整,使规划由被动实施向主动实施转变。保证不出现“抛开规划搞经济”的现象。土地规划的编制还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采用开放性的方法编制。由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单纯的依靠政府和部门专家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以及规划实施监督制度等
3.3广泛宣传规划方案,树立规划管理意识
贯彻“在规划中管理,在管理中规划”思想。积极广泛的向社会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针目标和任务措施。另外,还要使各级领导领悟到规划方案的精神实质,树立规划管理意识,明确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及实施规划的必要性,从而增强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3.4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加强对农地和非农地的用途管制的力度监督,有效地控制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农业用地无计划、无约束地转向非农业用地。许可证制度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部分,因此,可以通过规划许可证来农地转化为非农地的现象。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规划制度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必须建立一个系统性的、完整性的执行方案。在保证土地规划与城市经济相协调的情况下,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不断创新土地规划理念,尽可能的减少规划中各种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邢志华,宁伟东,林均玲等.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19.130.
[2]裴如辉.土地规划对社会环境的影响[J].商情,2013,(1):150.
[3]王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探讨[J].环境与发展,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