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的发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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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发展

文学艺术的发展范文1

关键词:信息技术;必然性;探究精神;审美情趣;学习资源

《2012年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中明确指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而语文又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文教学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作为一名语文教师,必须自觉的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努力改革课堂教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语文教学应积极拓宽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运用各种学习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使学生在不同内容和方法的相互交叉、渗透和整合中开阔视野,提高学习效率,初步获得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语文实践能力。

一、信息技术融入语文教学的必然性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全球信息化的实现,作为未来人才培养基地的教育系统首先受到巨大的冲击,当代信息技术带给教育系统的不仅是手段与方法的变革,而且也包括教育观念与教育模式在内的一场历史性变革。教育系统受到信息革命的冲击,最突出的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实践中的应用,这给教育带来了新的格局和新的气象。特别是给语文教学,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现代语文教学是为了培养创造性人才,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共同发展。在社会信息量急剧增加的今天,作为信息主要载体的语文,如果停滞不前,就会失去它在基础教育中的应有地位。所以,语文学科必须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把图片、声音、动画和视频等信息有机结合,可以为学生呈现丰富多彩而又具有极强感染力的画面和情境,为学生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和最佳的视听效果。为语文课堂教学增添了无穷魅力,为提高语文教学效率提供了极为广阔的空间。在语文教学中,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手段,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把信息技术运用到语文教学中,这是时展对语文学科的必然要求。

二、利用信息技术激发学习语文的兴趣

在传统语文教学模式中,以教师讲解为主和粉笔加黑板的单一形式,学生学得很苦却收获很少,对语文课感兴趣的同学越来越少,厌学情绪较浓。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因此,激发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在广阔的思维空间中驰骋,激发学生强大的求知欲望。

信息化语文教学可运用各种现代化的手段,将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给学生提供具体可感的形象,调动了视觉、听觉等多种感官参与活动,从而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开拓他们的视野,引发他们的活跃思维。

三、利于信息技术培养学生的语文探究精神

《新语文课程标准》提出,在语文教学中要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学起于思,思想于疑。学生的积极思维往往是从疑问开始的。有疑问才能促使学生去探究、去创新。但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学环节大都由教师主宰,学生只能被动地参与学习过程。而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的整合,彻底打破了这一局面。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教学,是培养思维求异性的有效途径,对同一思维的对象不拘泥于惟一答案,可以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层次上做出立体的交叉答案。学生在这种开放式的学习空间中有了主动参与的可能,有了自主学习、探究的天地,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合作探究精神。

学生探究能力的发展及培养,不仅要依靠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还要依赖于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以及适宜的教学环境和气氛。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就为语文教学提供了这样的教学环境。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有不少利于培养学生探究精神的课文,如果教师注意挖掘这类教材的“潜能”,恰当地运用电教媒体创设质疑情境,就能引导学生突破书本知识和已有经验的禁锢,使他们在不断寻求书本新答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变“机械接受”为“主动探究”的良好学习习惯。

四、利用信息技术解决语文教学中的重难点

在语文教学中合理的运用信息技术,对于突出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有事半功倍之效。在传统的小学语文教学中,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有多种,如通过语言叙述、挂图展示、动手操作、板书解析、讲练结合等途径。然而,当在课堂教学中合理应用信息技术,便会使常规的课堂教学如鱼得水,过去靠老师口若悬河地解说,手舞足蹈地比划,表格挂图的机械呈现等手段立刻相形见绌。

在讲解课文中,恰当地运用录像、电影、投影可起到化难为易,化繁为简的功效,也易于重点的突破。利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为突出教学重点,突破难点,缩短学生从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的发展,达到“启其所感,导其所难”的目的,创设了良好的育人环境,也为开发学生智能,培养学生能力,提高了教学效率。

五、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在语文学习中,培养爱国主义情感、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在语文教学过程中渗透审美教育是语文课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美教育可使学生的能力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成为能够感受欣赏美、认识鉴别美、培育创造美的身心健全、能力完备、品格高雅的人,语文较之其他学科,最富于审美特征。

作为一名语文教师应努力发掘语文教材中的审美因素,研究学习过程中的审美心理特征,培养学生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提高语文教学的审美情趣。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手段,把信息资源、设备资源优化组合,制作学生喜闻乐见的课件,通过声光电强大的交互功能,形象化、动态化地呈现教学内容,丰富课堂信息容量,营造审美情境,收到情感体验、美文欣赏、语言积累等立体化的审美效果。

信息技术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也要合情合理,要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语文教学和转变学生学习方式的先进手段来使用。但是,语文教学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挖掘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把它同传统教学结合起来使用。努力寻求各种教学手段的使用价值,积极促进各种技术手段之间的协同互补和发展,促进语文教学素质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

2.《多媒体教育应用的重大意义及发展趋势》

3.《信息技术环境下语文教学方式的

4.《语文》(教材)

文学艺术的发展范文2

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保护,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则各执一词,这源于各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认识和利益诉求。

学术界一般认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几种。其实,在这些模式中,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这种保护模式不能作为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选择模式。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只能在市场环境中从一个侧面发挥作用,如地理标志保护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护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中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不能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而不正面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就无法准确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言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辅的保护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制度要么是特殊权利保护,要么是版权保护。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实质上就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

仔细比较可知,无论是在版权体系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抑或是构建独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体系,都是在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具体保护模式探讨的。以上两种主张在出发点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具体保护路径上,主张版权保护模式的学者强调版权体系的包容性,认为在版权体系内建立特殊版权制度即可妥善处理该问题;主张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学者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其难以被包容于既有的法律保护制度之中,主张摆脱已经发展成熟、具有较固定保护范围的版权体系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独立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更具有优势。毕竟法律制度的使命在于确认和保护权利,而不在于维持现有的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较优选择

(一)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正如前文所述,选择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版权客体的特殊性,这也正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

1.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大于作品范围根据《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在形式包括以下4种:

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如故事、史诗、传说、诗歌、谜语、文字、标志、名称和符号;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如歌曲和器乐;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如舞蹈、游戏、典礼、仪式和其他表演,而无论其是否已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如艺术品,尤其是素描、设计、油画(人体画)、雕刻、雕塑、陶艺、镶嵌、木工、金属器皿、珠宝、编织、刺绣、纺织、玻璃器皿、制毯、服饰、手工艺、乐器和建筑形式。这些表达形式中有一些属于作品范畴,如故事、史诗等,也有很多按通行标准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形式,如没有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的典礼、仪式、陶艺,等等。这些无法归入作品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完全无法适用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保护客体上的差异决定了权利内容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保护制度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2.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民间文学艺术在权利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版权主体的不同。首先,版权法的权利主体是某个人或者某一群人,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族群,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即使某种民间文学艺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社群群体的改造,这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其次,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则必然处于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之中。这一点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再次,版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版权人,包括作者和受转让而取得权利的权利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族群存在本身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不可能与在历史中积累、创造它的族群分开而让与他人。这也说明了版权体系的经济本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格格不入。

3.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应受期限限制目前,包括《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在内,国内外的版权制度均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作品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受版权法保护。这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对版权作出的最有意义的限制。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是社区的文化,是民族的文化,是人民的文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各个民族成员共同的心愿。因此,即便是在某个族群已经式微乃至于消失之后,也不容许使用该族群传统文化的人对这种传统文化有任何歪曲或者任意利用。这不仅是出于对该族群的尊重,更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尊重。对于这一点,无论是有关国际公约、各国立法,还是学者之间,都不存在分歧。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的特点与版权体系存在着根本差别。

(二)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法保护模式之制度设计实现

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采用独立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笔者将这种特别法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在此,笔者就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一个初步的设想。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原则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原则,学术界众说纷纭。《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提出的9大原则综合了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众多意见,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9大原则分别是:反映相关社区的愿望与希望的原则;平衡原则;尊重其他国家和地区协议文书并保持一致的原则;灵活和全面的原则;对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特点和特性予以承认的原则;与保护传统知识互补的原则;尊重原住民和其他传统社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尊重TCEs/EoF的习惯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原则;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原则。

《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中所列的9大原则对我国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制度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根据9大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4个原则。

1.尊重和体现族群意愿原则。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各不同族群的文化保护现状和实际需要,并将这些意见在法律制度中予以完全体现至关重要。族群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实际保有者,也必然是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他们对各自所保有的传统文化的法律需求认识最为深刻。

只有从他们的意愿出发所构建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是有实效的。如若只依理论和国际立法共识来构建法律制度,似有纸上谈兵之嫌。

2.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维持、传承和发展原则。这一原则也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这是因为: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明中的瑰宝,历经数千年仍散发着无穷魅力,让这些人类的无价宝藏永远流传下去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正是因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维持、传承的危机,全世界的有识之士共同发出了对这些文化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另一方面,在立法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对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促进。发展是文化的本质属性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能够散发出独特的魅力,就在于它经过了人们在漫长的历史中持续不断的创新。例如,中国的诗文化在两千多年的时间中发展出了五言、七言乃至于现代诗等多种形式;而每个民族的民歌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革新。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持和传承。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必须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维持、传承和发展。

3.保障族群正当利益原则。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族群的正当利益是保护的核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所有立法意图,最终只能通过对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正当利益的保护来实现。族群的正当利益至少应当包括:族群内部对本族群所保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各种使用;相关精神权利的实现;他人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时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等。族群正当利益的实现关系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切实保护,应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原则之一。

4.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指的是授予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权利必须适当,要保持与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法律制度的使命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也不例外。民间文学艺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它体现的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占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看成是本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允许在不歪曲篡改的前提下自由使用。我国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作出一些特殊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正当利用,避免形成某一族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其他知识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对于我国维护民族传统、弘扬华夏文化,扩大国际影响更是具有战略性意义。笔者认为,构建独立于版权体系的融合公法与私法法律保护手段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符合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的具体国情,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这种特殊客体内在的保护需求。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促进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艺术的有效利用和发展,因而应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俄]E.P.加佛里洛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版权参考资料.1984年.7.

[2]参见WIPO:《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实体条款第1条(a),WWW.sipo.省略/sipo/ztxx/yczyhctzs-bh/zlk/gjhywj/200703/t20070319_145482.htm.

文学艺术的发展范文3

民间文学艺术是由长期生活在一起的某一群体,在集体劳动中创作产生的反应该群体特定的品质、风俗或喜好,并经过世代相传不断创新发展的智慧成果。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体现出民间文学艺术四个特征:一、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群体在其共同的社会生活或者劳动中创作产生的,由于它的表现形式得到群体的共同认可,而普遍流传。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是群体的智慧,反应的是群体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潮流,即使经过长久的流传,它始终体现的都是群体的社会生活状况和群体的智慧。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时代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在时展中,不管经过哪个时代,都会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喜好,添入新的元素,这样使民间文学艺术在前进的路上不断变化,不断有新的起点。正如米哈依!菲彻尔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描述“民间文学艺术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处于发展之中的传统东西,而不是过去的记忆”三、地域性。每种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联系着某个或某几个相邻的区域,不同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不同,即使主题一样,表达形式也不尽相同。不同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审美观念。四、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性一方面体现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经过上千年的流传被人知晓;另一方面体现在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多文化沉积了下来,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公约和立法层面

早在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修订了著作权法,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示范法》。之后,在1982年,两组织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除国际组织外,英国、突尼斯、阿拉伯等国家也同样在版权法中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起步较晚。1984年,文化部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是最早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立法。条例中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整理者的著作权,同时要求整理者必须注明素材的提供者,并对提供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作者的权利也给予相应的保护。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2001年《著作权法》重新修订中,该条规定仍被保留。

2、实践层面

国际上较早的使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特别对那些民族文化传承较长、土著文化丰富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无论在立法层面或是在实践中都非常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甚至是成立一些协会,通过规章制度来民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品质,例如澳大利亚。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在实践中出现使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案例,例如白秀娥案、《十送》著作权纠纷案、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但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民间文学艺术案件时,仍遇到了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几千年,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水平加入了不同的元素,这样在现代经济利益膨胀的社会,原创和创新区分就显得尤为突出。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每次继承和发扬都是在先辈们努力的基础上,而每当新的元素加入后,创新作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经意的将先辈们的努力也加入了自己的保护范围。三是,民间文学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创作者都可以对其进行改进或者创新,对于同源作品很难区分创作者的先后顺序。

三、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很多相通之处,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决定着在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应该注意著作权保护中的不足。权利主体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作品的作者是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来说非常不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中,无数的先辈们对其进行了多次创新,使其成为某一地区或者某个民族的作品,它鲜明的反应着地方的或者民族的特色。因此很难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定一个明确的作者。保护期限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作者利益同时也平衡了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新作品的创新和发展。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谁很难确定;二是,同一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中不断创新,那么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如何确定。传承人和保有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依赖于传承人,没有传承人的延续和创新,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举步维艰。一般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定的群体保有,保有人也是传承人。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不是仅靠保有就可以,在保有人中有优秀的保有人也有普通的保有人。优秀的保有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智慧、见闻,改进或者创新民间文学艺术,而普通的保有人,他们仅是根据自己的记忆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在现代社会中,优秀保有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消费热情的降低。体育经济不同于一般的实物买卖经济,它主要以体育项目、体育产品、体育娱乐为销售对象,这就意味着对于体育经济的安全系数要求要更高。缺乏专业建设队伍:随着体育运动项目的不断增加,一些新兴的体育项目在体育经济市场上享有巨大的号召力和吸引力,许多商家也纷纷推出相应的项目,例如蹦极、索道、滑水等,这些项目具有刺激性和动感性,同时也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像乒乓球、网球、健美操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越野、漂流、登山、攀岩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如有专人指导组织,就能提高消费者的技术水平,使其相信自身安全得到保障,消费人数一定会大大增加。

四、我国假日体育经济的发展策略

体育经济的发展,在现如今以及不久后的将来都将成为支撑我国假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应针对于当前我国体育经济发展的困境,针对性的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以此来促进我国假日体育经济在未来的持续性发展。具体可实行的措施有下面几个方面:

1、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信赖

推广体育消费意识与产品质量提升是两个并行不悖、互相促进的方面,事实上,证实通过产品质量的优化这一硬性指标来深化体育消费在人们心中的效益和价值。换句话说,想要扩大体育经济的市场,就必须让消费者认同体育消费这一行为,积极的宣传和推广体育消费的功能和价值,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这一消费理念,如此才能真正的推广体育经济,为体育经济的产业化发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2、深化文化内涵,增加参与价值

消费者选择假日体育经济的前提就是这是一种非必须性的消费,它的主要价值是娱乐、休闲、放松。这就意味着,单独的体育项目或者活动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它必须具有更多的附加价值。与此同时体育经济是一个扩大而又分散的市场,要想在分散的环境下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就必须打造独特的文化内涵,是消费具有高额的附加价值,通过这种消费优势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文化色彩和文化内涵就是这些附加价值的基础,提升体育消费的文化内涵,就是对体育消费进行一个合理的文化定位,具有高雅性和独特的品味是体育消费挖掘高端客户市场的必然途径。

3、促进产业交叉,实现共进共赢

假日体育经济的发展,除了重视自身的发展和行业素质的提升以外,必须要重视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特别是我们应当意识到,之所以能够产生假日体育经济,与其他假日经济类型的推动和帮助密切相关,所以借助其他产业的发展动力来加速体育经济产业的发展是一个明智之举。特别是旅游业、餐饮业、酒店业等的协同发展,能够为体育经济创造更好的配套环境和配套条件。

文学艺术的发展范文4

(一)价值

1.历史价值不管是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可以通过对其特定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从而了解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习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结构,以及长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认识到当时的人们对于封建伦理纲常的看重,这些历史都令人感到无比生动鲜活。再比如通过对纳西族东巴纸制作步骤流程的了解,我们可以从中见识到纳西族人的智慧,了解当时的纳西族的生活文化发展水平。同时,通过了解东巴纸生产者、制作者的技艺传承以及他们不同的人在东巴纸生产流通过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们认识到纳西族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都是历史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种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民间文学艺术反映了特定时期民众的集体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历史价值。应当指出,上述定义当时是针对民族民间文学而言的,民族民间文学多以口耳相传为创作和传播方式,于民众的世代传承中产生发展,是对人们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虑到民间文学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内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

2.文化价值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它对于不同种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聪明创造能够进行鲜活生动的记录,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个种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复、无法替代的独立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创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它们都是具有自身特有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而这也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现实价值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体系之中,除了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之外,还有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等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跨越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纵向的时间维度来审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现实价值则是在当前时期,在现实社会空间中看民间文学艺术,就会发现其必然具备真、善、美的价值,就会发现民间文学艺术应用在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价值一方面是指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如分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藏药、苗医药,其本身就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成分,这就为我们进行科学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较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多、更鲜明的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学科的知识属性。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是指:以做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抢救为前提,将其进行经济资源化并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而这同时也是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立足点。我们应该认识到,以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适度的商业化开发也会为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客观来说,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代表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但却导致了以穷国向富国、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为方向的全球财富转移这一严峻现实。很多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传承的知识,是构成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左右文化活动,导致文化被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由于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而遭到破坏;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由于工业文明的急剧发展以及后工业文明的来临到遭到不断破坏等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困扰了全球文化的健康发展,人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现有的发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富国和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它既是全球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摆在我们国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正式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提供了新的依据,进一步深化了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保护,仅以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为权利保护的主体,而将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创造传承者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我国目前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协调为基础,使各方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样虽然可以从各方面多层次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却仅局限在公法范围内,并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正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往往是一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这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世代相传的知识,构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果仅从行政层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却忽略了创造并将成果历代沿袭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主体,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很难称得上是长远、可持续的。

三、结语

文学艺术的发展范文5

【关键词】传承人;个人作者论;族群;集体作者论;国家

一、权利归属1理论的历史发展演进

(一)个体主体论及其评析

“个体主体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早期理论 。该理论认为应将不能确定主体的这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归为传承人所有。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是种私权, 传承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贡献很大,如果没有传承人 ,可能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早己消失。长期以来, 多数的民间文学艺术都掌握在传承人手中 。所以对于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在哪个传承人手中,就应该是哪个传承人所有。传承人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笔者认为该理论过于狭隘。[1]“个体主体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私权性质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权利人和衍生产品权利保护的需要, 但是它对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认识不足。它过度夸大了传承人的个人价值 ,而没有重视集体合作力量的作用。但对于个体主体论的否定又是对于传承人劳动价值的否定,当今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的是传承困难的问题,对于传承人权利归属的否定最终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民间文学艺术失去上游源流。因此对传承人要赋予其一定权利,而对于一项权利的划分,又不可避免的触碰到公共领域,有多少可以无需付费而经公众合理使用,给予传承人多少权属,是敏感的问题。

(二)“国家主体论 ”

在争论的声音中,有些学者提出了 “国家主体论”, 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一直属于公有领域, 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广泛拥有性 。为了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引发的利益争夺问题, 应交由国家以传承人的身份处理。[2]而一些国家也认为 “国家 ”应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并在本国法中加以规定 ,如突尼斯和加纳。他们的理由是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是由本国内的所有公民享有。而国家是全体公民的代表,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行使,国家是当之无愧的主体。实际上,这种观点不够全面和深入。该理论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实质是种私权,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主要还是私权问题。一味靠国家去维持一定文化的生命力是不可行的;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相关利益的分配会是难题;同样,将一项明显是私权的权利纳入公权,容易导致权力界限混淆,滋生腐败。

(三)“集体主体论”

“集体主体论”是近些年兴起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于不能确定具体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拥有它的集体族群是它的所有者。[3]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献。在该集体族群外部,其他的族群并不拥有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地理上的相对固定性,它是该集体族群独有的。“集体主体论”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特性 ,民间文学艺术应归属于拥有它的集体族群,因此集体所有论得到了绝大对数学者的认可。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涉案的政府被法院认定为是适格主体,这就是“集体主题论”被认可的体现。

二、权属问题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应坚持个人、 集体、 国家的“三元论” 作者观, 坚持习惯法优位, 若无习惯法再依照个人主体优先、 传统社区主体次之, [4]国家作为兜底主体的两阶段理论顺次, 对作品权利主体进行认定,这也是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得到最多认同的观点。

三元论是在二元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二元论”作者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与个体共生的权利主体结构,即只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都应该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依照该种权利主体结构,集体、社区、社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权利主体(个人)无法考证前提下,或者虽然能够考证到具体权利主体,但是依照原始创作人为其所属集体而创作的主观意愿,特定的群体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相对而言,二元论相对于个人主义论,集体主义论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依旧不够完善:其一,“二元论”作者观强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所在的群体、社区,同时不排斥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获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也承认非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再现、模仿等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一种特别权或特别邻接权’,这就存在重复授权,重复保护,已经逻辑思维混乱的问题。”其二,“二元论”作者观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历史性和传承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都能考证,对于无法确定来源的作品该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这时,法律应该赋予国家“兜底主体”的著作权人身份,对该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兜底保护。这一说法有利于国家行使文化管理职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但国家一定是候补主体,不能够侵犯前两者权利的行使,过犹不及的保护不如不保护。三元论堪称解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一剂良方,甚至在国际解决类似问题的实践当中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J].知识产权.2015(07).

[2]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3]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7).

[4]王小龙,孙琦程,吴桐.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2).

[5]吴汉东.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3-12(008).

[6]齐爱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认定的困境与出路[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2期.

[7]王春梅.传承与创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的利益分配与平衡[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文学艺术的发展范文6

2005年,首届中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起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立国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确立了32所高校为试点单位开始招生工作。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是中国艺术教育高层次专业实践人才培养的新途径,试点工作开始四年多来,随着首届艺术硕士的招生、培养以及毕业,人们对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加关注。

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背景

后现代主义的艺术教育理论从以往只重视精致艺术转向重视日常的审美经验,强调艺术教育要以充满弹性的胸襟,接纳各种新知,融入自己的教学情境中,注重前瞻性与时代性的结合,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

21世纪将是我国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的时期,亟需一大批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现今,我国文化系统从业人员过剩,但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却十分紧缺,从业人员学历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即便在艺术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学科,也存在专职教师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偏低。艺术类高级专门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艺术类人才的培养,进而影响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同时,艺术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学术型为主,没有很好地体现艺术的特点和艺术人才成长规律,也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的雏形――中央音乐学院“表演型”研修班取得了成功,进行十分顺利,受到了学生的欢迎,教学效果非常好。

因此,为适应艺术学科特点、人才成长规律及社会需求,国家调整艺术学学位类型,在保留原有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同时,增设了艺术学专业学位。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与定位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区别于艺术理论、学术研究的文学硕士,招生对象一般为具有艺术实践经验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培养过程中突出专业特点,注重创作表演技能的提高,培养“艺术领域的创作者”,其突出特点是强调“实践性”。“实践性”既呈现了艺术的本质特征,连接了“应用型”人才的指向,同时也从时空上丰富了文化的物质产品,预示着中国艺术教育观念从此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相比文学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招收了更多具有艺术实践经验的人员,其中不乏具有艺术成就的人才。首届报名人数达到4000多人,最后录取1017人。报考人员有艺术界有名望的人员,也有艺术教育领域的教授,甚至博士生导师。第二届艺术硕士报名人数接近6000人,最后录取1243人。从中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首次实地考察研究来看,学员专业技能普遍优于学术型人才,不少在全国乃至在世界艺术大赛上获奖的优秀人才进入院校学习。①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中着重突出实践性,以实践性为主,强调创作与应用能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方案》指出: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是艺术硕士的重要特点,各学科应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为此在设定教学计划时紧扣专业特点,强调课程的应用性和表演作品的广泛性,同时兼顾理论修养的提升。在教学方法上,因特别强调实践性,故采用课堂讲授、技能技巧的个别课与集体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导师与每位学生尽可能真实面对艺术,彼此互动和沟通,共同实践。因为强调实践性,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式更为灵活,第一年应集中于学院接受“学位”课程的教学,后一年则主要为艺术实践教学。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重视毕业展示,将其作为检验综合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与文学硕士毕业展示由本校组织不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毕业展由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实行美术展示、音乐演出、戏剧专场集中举办,有更大的声势。毕业作品是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如表演专场、展映专场等。②MFA教育旨在提高研究生实际的创作能力,其毕业答辩形式不是以论文,而是以作品展示为主。③

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创办时间不长,因经验缺乏,目前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从入口管理看,如何通过考核招收到能最终培养为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学员?一些学校和学员对艺术多学科汇集的学习、考核问题有明显的抱怨,如考试要不要涉及自身学科之外的其他艺术基础知识,但是分门别类的考试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入学的标准和统一性。有些学校和考生提出外语测试的比例,是否考虑取消外语考试考核,用汉语考核替代,或以更有实际价值的分析写作等文化考核来替代,但“培养要求”中“能够运用一门外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如何实现?还有的人提出政治考试只作为录取时的合格参考,合格后就过关,不计入总分,但这与“培养要求”中“具备基本理论、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是否有矛盾?

从教学过程看,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难以突出实践性。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虽具有实践性特点,但培养方案特色不明显,课程设计大部分围绕学术型文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内容设计、配置,教学资源根据现有师资力量进行设计,导致与学术型文学硕士培养雷同,无法体现特色,进而在简化理论课的同时因无法增加相应的应用课程,使得培养质量下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社会声誉。

从出口管理看,如何培养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相比文学硕士特色不明显,日常评估和毕业审核过于模糊,无明确标准,难以实际把关。中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早期考察时发现: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学员普遍期待“双证”(学位证和学历证)要求。这其实也是源于专业学位的培养没有真正达到预期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特色,而教学质量却不及文学硕士。

综上所述,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上,文学硕士培养模式的惯性思维给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带来了许多问题,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需要突破文学硕士培养模式的藩篱,寻找艺术实践人才培养的真途。

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发展的建议

从国外艺术硕士教育发展情况看,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分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不能局限于在职人员的培训或是学历的提高,而应该区别于文学硕士,突出高层次、应用型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就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招生入口方面。首先,招生考核要发挥导师的作用。清华大学教授陈丹青曾说:对于艺术教育现状,实践和老师都很重要。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导师应该有更大程度的决定权。美国大学美术专业研究生招生经审查学历和成绩单后,由美术专业的教授组成招生委员会观看所有申请人作品的幻灯片,经过几番评议筛选,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录取名单和备用录取名单。

同时,综合性大学和专业院校在招生、培养人才方面应各显特色。综合性大学的艺术教育带有鲜明的人文色彩和很强的学术性,拥有多学科优势互补的坚实基础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招生考试可以提高英语水平和政治水平的要求,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于为专业机构培养专门人才、培养高层次的艺术教师。专业艺术院校的专业优势十分突出,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于培养更高水平的专业艺术人才,在报考条件上有一定的倾向性,考核标准也可以更具灵活性,招收更有实践经验的、更具艺术天分的和以艺术为事业的学员。

(二)专业设置须与文化创意行业绑定,有利于引导教学方向、实现培养目标。目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专业设置名称及培养方向与文学硕士基本相同,不利于体现两者的区别和突出艺术硕士的特色。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9年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指导思想。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于个人创造性、技能与才干, 通过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 具有创造财富和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 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动漫、设计、出版、软件、影视等行业, 该产业属新兴的现代服务业。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有专家认为, 文化创意产业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和城市发展的支柱产业。目前,创意人才匮乏已严重制约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在专业设置上与文化创意产业绑定,在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综合素质要求等方面努力与文化创意行业吻合,其发展将更符合市场需求,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培养过程要勇于创新。培养院校要突破学术型文学硕士由学校培养专业知识的模式,要与企业、政府合作,建立实践基地。大力推进学研产结合,培养更多有实践能力的人才。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作用,进行深入研究和宏观设计,对培养制度、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组织优秀教师编写优秀教案等。教学上要积极吸收专业机构优秀的艺术家参与教学活动,发挥导师组的作用,推进学员之间互动式交流,使学员获得更多实践能力。

(三)毕业资格的认可上应与相应职业岗位(职位)衔接,吸引更多真正以艺术为职业的人,以取得职业资格为毕业标准。我国《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衔接是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职能的主要标志,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政府及相关人事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实现专业学位与从业人员资格挂钩,在人事、组织任职方面享受与学术学位平等的待遇,提高专业学位高等教育在社会上的声誉。⑤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要获得发展的生命力也要以行业为切入点,专业设置与职业资格内容实行对接,在课程设置、学分、教学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可,逐步提高其在行业资格认定中的地位。

[注: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国家青年基金课题“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编号:CDA060062)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周星.关于艺术硕士培养问题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6).

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2006.

③曹意强. 全国艺术硕士(MFA)研究生美术与艺术设计优秀作品集[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8.

④引自《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函〔2006〕183号).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于2006 年12月的定义。《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 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 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 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⑤陈学敏.对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3(3).

参考文献:

[1]曹意强. 全国艺术硕士(MFA)研究生美术与艺术设计优秀作品集[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8.

[2]陈晓光.在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9).

[3]方仪.艺术教育的实践性回归――谈中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J].艺术百家,2006(1).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2006.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04-05.

[6]周星.关于艺术硕士培养问题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6).

[7]周星.艺术硕士专业学位――中国艺术教育高层次专业实践人才培养的新途径[J].艺术教育,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