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的哲学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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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哲学概念

精神的哲学概念范文1

丰子义(北京大学哲学系)

国际间的文化对话,使各种思想文化主张和多种研究成果得以充分地展示和交流,从而形成新的碰撞,产生新的思想火花,丰富和发展了民族精神研究。但是,一些思潮的兴起,又给民族精神研究带来不少新的问题和挑战。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需要对其中蕴含的深层理论问题加以廓清,而这离不开对当代诸多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反思。就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过程中如何处理与新自由主义、民族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后现代主义的关系作出较为系统的梳理和辨析,可以明示当代中华民族精神的发展方向。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约8000字

论“民族精神”概念内涵的规定性

李煌明(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对于“民族精神”这一概念的内涵,学界争议颇多。但是通过仔细分析,这些观点之间的分歧只是表面的,它们之间不仅不冲突,而且正好构成了“民族精神”这一概念在内涵上的七个规定性,即历史性、核心性、时代性、开放性、特质性、共同性和广泛性。这七个规定性是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共同价值核心,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精神支撑,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灵魂和生命力之所在。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约4500字

对民族精神内涵的深层解析

孙文营(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往往通过该民族的行为方式和处世风格表现出来。但理解民族精神,不能仅从该民族的行为方式和处世风格层面分析,还要把握影响其行为方式和处事风格的深层原因。概括来说,民族精神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来把握:民族世界观是民族精神的基础;民族价值观是民族精神的核心;民族思维方式和民族情感是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民族行为方式和处世风格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

《理论探索》2009年 第3期,约4000字

略议近代中国民族意识的四次觉醒

史革新(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精神的哲学概念范文2

[论文摘要]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自由意志的发展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法的本质是极为深刻的,法与法律不同,法律是形式上的实定法,而法则是客观法则,是理念法。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

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从抽象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的、有限的领域,这就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但如果意志仅仅停留于规定性、特殊物中,也是不自由的、片面的。所以,意志过渡的第三个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意志普遍性总是体现在它的特殊性中,人也总是通过各种特殊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本性。

黑格尔在对自由意志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由不是任性,“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4〕在任性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深思熟虑就行事。任性不是由我的真正意志行事,而是被偶然性所规定。由于选择的任意性,任性在形式上看来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人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任性依赖于外部环境而不是依赖意志自身,它不受理性的指引,根本不考虑伦理概念、伦理秩序。人的行为特异性使其远离了普遍物,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任性的“自由”是前后矛盾的,它受到自然欲望与冲动或瞬时间事态的控制和支配,因而人们对自己的决定总是伴随着懊悔,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中,包括许多在通常破坏中都有的欲望、怪想和任性的幻想。任性的人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涵义,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相反,真实意志的真正自由是既自由又受限定的。真正的自由受到有理智的、具有自我特征的、追求实现自由自身的意志的限定。真正的自由包含着限制,社会和国家对个人任性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实现自由的条件。

二、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辩证法的过程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5〕理念法不是单纯法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设定的定在。概念具有现实性,就如萌芽会长成参天大树一样,概念也必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丰满、具体、现实化起来。意志作为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有不同的定在即不同的法。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描绘了自由意志的几种法的辩证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于唯物主义辩证法,他把自由意志的发展或客观精神在其各种“法”的形式中的表现看作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辩证法”的过程是从最抽象、最不发达的事物到最具体、最成熟的事物的连续不断的过程。黑格尔把伦理生活中的辩证法也设为三段式。在“抽象法”中,意志是直接的,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它的定在就是直接外在的事物。

“道德”,这时的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它的概念是善,它的定在是现存世界。“伦理”,这时的意志是“抽象法”与“道德”的统一和真理。它的概念作为实体的自由获得了必然性的具体实现,它的定在就是自由本身。抽象法、道德、伦理经历了正反合的过程。辩证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法和法律决定我们的行为和事务,此为正题;生活的反思和自我意识方面,在这里个人的良心起行为标准的作用,此为反题;这两者融合成一个统一体,即在伦理中统一起来,伦理既是客观实在的,又是有自我意识的,此为合题。这些主要的各项又有各自的辩证法。抽象法、道德、伦理只是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不是最终的阶段,高级的法必须进入到绝对精神的王国,才能获得真正的普遍性。

具体说来,抽象法自身发展有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不法。在抽象法中,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的人格而存在,到了道德领域,道德意志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它使人成为主体性,成为能动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因此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只有两者结合为一个统一体——伦理,才具有现实性。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可以被称为活的善,因为经过自我意识的活动,伦理获得了知识、意志力和现实性。另外,自我意识在伦理中发现了它的绝对基础与终极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6〕在这里,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到了统一。根据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黑格尔把伦理的发展过程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就是伦理精神客观化的过程,也即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分化为市民社会,然后再统一于国家。〔7〕

三、主观与客观、合理与现实的统一是法的原则

黑格尔法哲学从形式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它的内容是非常客观与现实的。就如他把法的出发点定为精神性的意志,但探讨的是在意志推动下,法的概念的现实化的过程。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精神的最初阶段或主观阶段的继续。客观精神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8〕所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是丰富的、具体的与现实的。

首先,法作为社会的客观法则,某种规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人是实在的、具体的存在。他诞生和生活在一定的、他决不能从中抽去或与之分离的社会环境中,如果要完整地理解他,则必须从他与社会环境发生的关系来解释他。不错,他本质上是一个有道德和精神的人。但是在更真实的意义上说,人的道德性和精神性不可能是纯粹的精神状态,而必须被表述为在社会活动中的用于实现自由的功能。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真实的普遍性的自我。只有在人们的关系是正当地形成的并且越来越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人类的更高目的才能够实现。科学、艺术、宗教、道德生活等,除了靠合作和通过社会团体的调解以外,是不可能获得的。同样,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管理和调节是实现精神自由这一主要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任何伦理体系如若不论及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运行原则,都不能说是完整的。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把伦理精神置于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动态互动中,使其对现实生活起到规范作用。

其次,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著名格言表明了法遵循着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从形而上学方面,黑格尔主张现实性与合理性没有什么区别,现实性就是某种东西的表现符合它的本质特征,或者某种东西与它的概念相符。现实性指的是某种对它的概念来说的真实东西,反之,合理性不是在现实之外与现实无关的东西,合理性的概念正在于它是现实性的真理。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性,它们每一个都是法在世界中体现自己本质的必要形式,是理念的必然的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作为客观精神是个人内部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这里的外部表现具体的是指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的精神所创造的法律、社会、国家、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世界。财产、法律、道德、家庭、政府等等不是为了某种偶然的、主观的目的而创立的权宜之计,而是理性、理念的体现,其间具有逻辑必然性。抽象法、道德、伦理就是合理性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扬弃抽象性与特殊性,获得具体的普遍性的推演过程。因此,黑格尔不允许伦理道德与现实有任何的分离。伦理道德只有在现实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力。他克服了康德道德原则的抽象普遍性,给之以具体的普遍性,伦理道德不再是为义务而义务的空名,而是包含了感情和欲望,充满了内容的。伦理道德是善的、高贵的,更是实体性存在。

精神的哲学概念范文3

贵州省委书记陈敏尔在今年1月13日召开的全省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弘扬贵州人文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构筑“精神高地”、冲出“经济洼地”。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凝练和精准的关于贵州人文精神的概括。这两个“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两大核心概念,本义都在思辨的语境中。正确理解两个“合一”的贵州人文精神内涵,需要结合贵州实际,析出其“立面”与“结构”,才能进行精当读解。

两个“合一”的贵州语义

在贵州,“天人合一”的具体所指,可能不是这个概念在形而上语境中的哲学关系,也不是道士术者追求的修炼幻境,更多是一种活在民间、用在民间的宇宙观、生命观、价值观、生态观,是提纯社会思想、民众心性、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导则与操守范式。

贵州是多民族省。多民族和谐相处、相濡以沫、共同奋斗、协力争先,这种充满包容性与吸附力的人文环境,是贵州突出的特征。多个民族的历史进程和心史记忆表明,这种区域性的人文环境,并非道家“天人合一”思想传入后形成的。在贵州的民族民间,精神世界的现时态,虽然交织着道、佛、儒等多个“立面”的观念,但其“零立面”,即基础部分,乃是“原生信仰”。“原生信仰”的核心是“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和相安”的仪轨;民族民间建构和维系万类生命“相和相安”关系的“原生信仰”,遵照的是“万类有命、万命同尊”和“生命同源、生命平等、生命平凡、生命欢乐、生命美丽、生命神圣”的元哲学思想,并用其所形成的认知模式,接受道、佛、儒等的介入和假说。各种诞生于不同原理的文化,因此能够“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民族民间之“原生信仰”倡导和遵循的“理”,与“天人合一”倡导和遵循的“理”天然契合。所以,贵州不排外、不自大、不滋养称王称霸的野心,当外来的包括道、儒、佛在内的文化势能,强于贵州本土文化内生动能之后,民族民间的“原生信仰”,自然就接受了包括“天人合一”在内的说明力较高的术语概括和逻辑演绎。久而久之,贵州这片孤寂的山地,就沉淀出了能够用“天人合一”概括的人文精神,成为不同文化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的乐园。

“知行合一”,是王阳明在贵阳文明书院讲学首次提出的学说,是行动哲学的高度凝练和精确概括。

贵州是“知行合一”的思想产地。自阳明心学诞生以降,数百年来,黔地精英多以“知行合一”作为思想行动的模范,锤炼品格、提升品位,砥砺意志、增强能力。经“知行合一”思想的长期化育,贵州的世代英雄和各方贤达,所表现出来的思想智慧、德操品性、胆气魄力,具有大山的高度、泉水的纯度和岩崖的硬度,具有类似于阳明先生特有的那种峻奇的风骨;黔地之众,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品质,是质朴而和顺、重义而轻利、贫苦而欢乐、隐忍而顽强,不乏奇志,不乏创想,总能在重大历史关头挺身而出,大义凛然,无私无畏,死而后已。

“合一”之要义

“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的结果都是“合一”。“合一”,白话是何意,具象是何态,应当明白。

“合”,本义是“闭口”“咬合”。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含义是“散件组合”,是“结构”或“结构化”。其哲学含义是“实践”和“构建”,是行动过程。“合”的必要条件是“有”“需”“严”“能”。“合”,遍及世事。“合”是“和”的根本基础和实现方式。没有“合”,就不可能有“和”。

“一”在中华传统哲学中是一个高度抽象而内涵丰富的概念。实践层面之“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的“一”,是我国古代算术明确定义的用以理解整体与局部关系的“整体一”,是大师巨匠用以表达思想与行动、技艺与工具、道德与操守浑然一体的最高境界的“一”。

“合”与“一”组合出来的“合一”,更多是哲学的概念,语义是“组合成整体一”或“结构成整体”。它描述的不是领悟的最终境界和最后的状态,而是不断迈向更高境界的行动过程。即,“合一”是行动,是不断构建完美的行动和不断使行动更加完美。

以“合一”为法,概念和具象贵州人文精神,必须认识贵州人文精神的母体,这就是贵州历史文化的整体性,贵州人文的现时态与历时态,以及代表贵州人文的点线面。只有这样,才能了解贵州人文精神是如何“合”起来的,合成的“一”是怎样的状态、怎样的结构、怎样的强度,进而预见这个具有“类人生命”的“整体一”的存在能力。

贵州现在的辖地,是由湖南、四川、云南、广西的边角地带割来“合”成的“整体一”。贵州的主要民族,是由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历史背景下从不同地方迁来的,是以贵州生境的安全性、生活的自由性和文化的宽容性为纽带,缔结而成的具有“整体一”意义的命运共同体。贵州文化的底蕴,有巴蜀文化的特点,有湘楚文化的内容,有滇桂文化的韵味,有黔地原生文化的根基。这样的本原结构,使得贵州不仅具有对内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涵养与容量,而且具有对周边区域保持无缝衔接的亲和与谦逊。600多年的历史已然证明,贵州是中华民族在生死存亡重大关头积蓄反击力和再生力的战略后方,是我国大西南社会环境“致序”、政治生态“致优”的战略要地,是民族和谐“立模”、文化生态“立范”、自然生态“立藩”的精神高地。在大生态、大数据、大交通等新的“结构力”和“结构方式”作用下,贵州更是我国大西南“合”力的关键。其可能“合”成的“整体一”,会远远大于行政区划的范围,贵州应当提早为此准备足够的雄心与魄力。

丰富和发展贵州人文精神

贵州的人文精神,是贵州各民族适应环境条件和历史变迁的哲学思想、智慧知识和经验理念,不断接纳新的优秀文明基质,叠累而成的“整体一”。它的“第五立面”特征是:多元、多样、多彩;它的“中轴线”是:珍视和用好历史累积下来的成熟智慧、有用知识、成功经验与深刻教训,认同和尊重全民普信的最大共识、全民默认的公理框架和全民接受的观念系统。

贵州的人文精神不是固化的,而是不断充实新的基质、不断发展新内涵的演进过程。其自主发展的内动力,来自贵州各民族主动融入国家体制,构建贵州历史文化整体性的愿望与行动,来自贵州特色民族文化在整体性之下保持多样性、在多彩性之下突出代表性的“自组织”机理。

贵州的人文精神,根本依托是以贵州为原产地、传播地、成熟地的思想智慧,是贵州这块土地上包括王阳明先生在内的万千英雄、贤达和无名智者,渐悟与顿悟的累积。这些思想智慧,是思辨与行动的互相证实,富有心性的灵气和贵州的地气;这些思想智慧,重成效而不是重程序,重笃行而不是重巧思,是行动的自觉与自规。

精神的哲学概念范文4

【关键词】 文化哲学;人类精神;历史观;卡尔・雅斯贝斯

近年来,文化哲学这一哲学范式在哲学研究领域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地位。

无论是恩斯特・卡西尔提出的文化是符号系统,还是阿尔贝特・施韦泽的文化哲学是敬畏生命的伦理观,亦或是衣俊卿提出的文化哲学是一种生活范式的理论,他们都试图从理论上高度概括和总结出具有普适性的文化哲学概念。但是卡尔・亚斯贝斯另辟蹊径,他的《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以历史观为基础,以人类精神发展为核心,探寻人类历史起源,划分人类历史阶段,追寻人类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为文化哲学的研究开辟了全新的视角。

一、人类精神发展的重要意义

1、人类精神的发展史是划分人类发展史的标准

卡尔・雅斯贝斯对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划分,首先划分的便是史前阶段与历史阶段。他认为划分这两个阶段的根本标准便是人的意识的产生,“人类意识到自己就是历史”。[1]

他又将人类历史阶段大致划分为古文明历史时期,轴心期和现代历史时期。古文明时期人已具有意识但并未认识自我,各种行为大多来自于本能,这一阶段没有精神变革和运动。

轴心期是古文明时期后的时期,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关键也是最具特色的时期,这一时期 “人性整体进行了一次飞跃”,[2]“改革的观念支配了实践活动”。[3]轴心期理论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的核心理论,轴心期在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它将古文明时期奠定的基础充分利用,人类精神实现了第一次的解放,从此支配人类的不再是原始本能,而是精神诉求,轴心期为它以后的历史发展积蓄了巨大的力量。

2、人类精神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动力

如果按照粗略的时空标准划分的话,可以将人类的发展史分为过去,现在与未来。但无论如何划分,人类精神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狭义的来讲,过去即历史。历史显示出人类意识的从无到有是人类从史前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而人类自我认识的产生是人类从遵循本能走向理智思辨的关键一步。

从人类学会思辨开始,人类精神的发展便从未停止,改革成为人类的特性之一。改革的需求源于人类对未来更好的渴望,“我们具有的关于未来的思想,指导着我们观察过去和现在的方法”。[4]过去是人类精神的发展史,现在是人类精神发展的成果,未来则是人类精神发展的目标。

3、人类精神的发展史人类起源与目标的统一的根本原因

除了轴心期理论,卡尔・雅斯贝斯还提出了世界历史结构理论。他认为世界历史结构是“橄榄球”型的,即两端归于一点,中间具有较大弧度和空间。而这两端的两点便是人类的起源和人类发展的目标,他称为历史的起源与目标。

人类的起源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指的是人类思想的统一,“人类的统一起源是一个思想而不是由验脱开的现实”,[5]共同的起源是因为人类的精神联结

不仅人类的起源是共同,我们所追求的发展的目标也是统一的。这个目标是人类精神高度发展进步和全体人类自我超越的结果。这个目标包含着人类最为向往和一直追求的自由,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人类的共同力量。

二、世界性的历史观

卡尔・雅斯贝斯一再强调要具有世界性的历史观,以世界性的历史观看待问题,因为“为了了解自己,我们希望从整体上理解历史。那么什么是世界性的历史观呢?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追寻起源、立足当下、展望未来。

共同的起源是由于人类精神的发展与联结,这肯定了人类精神对于历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作用与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对历史重大实践的内心沉思,认识我们的历史基础。过去曾是楷模的东西,现在仍是我们的楷模”。[6]立足当下需要自我审视,客观对待成就,理智分析劣势。展望未来,展望的便是这份超越如何得以实现。卡尔・雅思贝斯指出这份展望对于人类来说是共同的,即我们具有统一的目标,这个目标简单来说就是自由。

三、文化哲学是内在精神超越和外在整体认识的统一

1、内在精神超越是内涵与目标的统一

这种内在的精神超越便是人类精神的不断发展。这种内涵是人类回望历史所做出的总结,这种目标是人类对自身未来发展的展望,这种统一是人类内在精神超越的结果。雅斯贝斯将结果总结为“人类的文明与博爱”“自由和自由的意识”“创造能力”“上帝在人类中的显现”,这些无一不说明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便是内在精神的超越性发展。这同样也是文化哲学的发展,物质的进步不再是人类的首要追求,而对于精神进步与文化发展的追求则是恒久的。文化哲学作为一种哲学范式,具有指导人类行为和生活方式、思想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力量。文化哲学可以说是人类精神发展的成果,内在的精神超越同样促进文化哲学的进步,反过来这种哲学观又会作用于人类的发展。

2、外在整体认识是自我认识与历史观的统一

我们既要站在历史里面看历史,来厘清时代位置,更要站在历史外面看历史,来看清历史整体的发展趋势。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我们才是拥有完整的正确的哲学观。哲学是认识自己与认识世界的统一,文化哲学更是强调这一点,如果说内在精神超越是文化哲学发展的动力,那么外在的整体认识则是文化哲学发展的要求。

文化哲学是世界性的历史观,并且是一种以人类精神发展为核心的世界性历史观。人类的精神发展促进人类历史的进步,精神发展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说,人类历史就是一部文化史。人类精神的发展也促进了人类文化的发展,同样促进了文化哲学的发展。卡尔・亚斯贝斯另为文化哲学的研究开辟了新视野,从而文化哲学研究可以以历史观为基础,以全局视角探寻文化发展脉络。文化事件不再是孤立的,而是可以置于历史的大背景下,探寻其历史位置与影响,探究其同其他历史事件的关系,从更宏观的角度更具整体性的观点去研究文化与文化哲学。

【注 释】

[1][2][3][4][5][6] 卡尔・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魏楚雄 俞新天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9.10.11.161.53.265.

【参考文献】

[1] 卡尔・雅斯贝斯. 历史的起源与目标[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 阿尔贝特・施韦泽. 文化哲学[M].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

[3] 罗伯特・所罗门,凯思林・希金斯. 大问题[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精神的哲学概念范文5

论文摘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和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因此,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摄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 自由意志:法的出发点和主体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用意志自由将道德、法律、伦理统摄为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

1. 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2. 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黑格尔反对把意志和思维视为人的两种官能,他指出,“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2]意志并不是一种与思维相异的独特的官能,而是一种能把自己转变成定在的特殊的思维方式。意志与思维的区别仅仅在于实践态度和理论态度的区别。体现理论态度的思维是指在观念中扬弃对象中与主体对立的内容,将对象的感性的东西除去,使之普遍化。而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则以思维为起点,它规定自己,从自我自身开始设定差别。意志对主体自身设定的规定和差别首先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最初在思维中出现,理论的东西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意志包含着思维。同样,思维也必须以意志为基础和前提,因为“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3]因此,意志与思维并不是分离的,自由意志是思维的自身统一性。

3. 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1)主观性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4]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5]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无限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6]

4. 自由意志并非任性。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7]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8]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因为“在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理性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9] 因此,自由意志不是任性,自由意志必须在理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任性意义上去理解。

二、 法的精神: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0]

1. 法的三种发展形式。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抽象法包含“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2)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道德在三个发展阶段层层递进,即由“故意和责任”经由“意图和福利”而达到“善和良心”。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而只是个别人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所以与抽象法一样,道德也不能自为地实存,其所体现的自由虽然比抽象法的阶段有了更高的基础,但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3)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规定,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它将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这种伦理通过市民社会的中介,将家庭的整体分解为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个人,最后达到了伦理的最高形态——国家,使原子式的个人重新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绝对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是伦理从未经分化的普遍性经过特殊性而完成普遍与特殊的有机统一的辩证过程。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2. 法律:法的精神的外在表现。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难以找到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那么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定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11]可见,法是根本性的、生发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12]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的“法”出发,建立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发展阶段构成的法哲学体系,也就是说,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抽象法和道德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

三、 法的精神与德-法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其法的理念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

1. 道德与法律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哲学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与形上本质。法哲学逻辑地与法律与道德这两大领域紧密相关。法律可以视为法的定在形式,法与法律之相似之处在于:道德是二者获得合理性诠释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法的理念还是作为其定在形态的法律,都与道德密切关联。没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难以实现其合理性。在文明体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为的正当性,由此追求整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为具有“应当”与“必须”的逻辑与要求。在总体上道德体现“应当”,法律体现“必须”,但从根本上说,道德和法律都同样内在“应当”与“必须”的双重价值逻辑。所以在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应该走泛法制主义的道路,因为“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义、泛法制主义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与效力相联系,但却难以直接与正义相关联。”[13]据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必须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坚持德、法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德治的人文价值在于,它是基于对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启示而调节人的意志行为,体现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行现实的约束,体现政治精神的内在逻辑。一般而言,善与恶都是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现实可能性,无论以性善还是性恶为原点,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与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健康发展。

2. 在道德与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但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14]道德既然对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一致性。可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一个按照原则行事的人,必须能够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下决定什么是那种场合下适当的原则。”[15]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当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实在法,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总之,无论是法律条文直接显现道德还是以间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绝不仅是一种技术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观的外化,是显落的道德。”[16]据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强调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的文化价值,将道德融入法律的内涵,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道德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失落,最终会导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现实效力的丧失。

四、 结语

法的精神基地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过程,也就是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这是一种“圆圈式”的无限返回自身的运动,而不是像直线无限伸展的那种“纯粹否定的恶的无限”。[17]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合理和谐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11][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2]林??黑格尔的法权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13]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精神的哲学概念范文6

【关键词】人文型哲学 价值 人 超越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价值哲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价值基本理论研究方面似乎到了难以深入的地步。这主要表现在,各家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各种不同的价值理论相互辩驳,难以达成理论共识。于是,人们就试图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以期推进价值理论研究的深入。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价值理论研究难以深入的关键,是对价值概念和价值本质的理解不同,而对价值概念和价值本质的理解不同,则取决于研究的立场、视角和话语体系不同。

以人文型哲学的立场研究价值问题,是价值哲学研究的独特视角

从人的生存和发展出发对价值的本质进行规定,是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基本思路。这一研究思路的转换,实质上就是价值哲学研究的思维方式的转换。冯平、孙伟平等学者在论述当代哲学的价值论转向时,都认为价值哲学研究必须从哲学观上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价值哲学不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也不是哲学史上的一个流派,而是一种新的哲学理念、哲学立场,价值哲学的核心,是将人类生活的价值问题提升为哲学的核心问题。①这种哲学理念、哲学立场应该说就是人文型哲学的哲学观。价值哲学不是科学型哲学,而是人文型哲学,应该以人文型哲学的立场、视角和话语来研究价值问题,而不应该以科学型哲学的立场、视角和话语来研究价值问题。

哲学可以分为科学型哲学和人文型哲学。科学型哲学是以人以外的世界为研究对象的,其目的是建构绝对真理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是理性,这种哲学就是我们以往所理解的哲学,即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理论体系。但是这种哲学往往又是“无人的哲学”,人仅仅是世界的一部分,而且是以抽象的形式出现的,人变成了抽象的概念,变成了哲学家纯思辨的概念预设,而不是活生生的具体的人;人变成了理性的一个符号,哲学体系中的一个概念。这种哲学是以对世界发展的规律性的最终把握为目的的,以世界发展的规律性推导出人的行为,突出了客观规律性,而忽视了人的能动性,突出了理性,忽视了非理性的情感、态度、意志和直觉。这种哲学在历史上的出现是必然的,它适应了科学发展对哲学的要求,引导和推动了科学的发展。但这种哲学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人文型哲学是以人的生存境遇、生存状态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它对世界的关注,不是对无人的世界,而是对人的生活世界,即属人世界的关注。人文型哲学不仅研究人的理性、理想,而且也研究人的情感、意志、直觉、本能等非理性的精神因素,研究人类的精神文化现象。这种哲学的出现同样也是必然的,它是对理性绝对化的反叛,是对科学型哲学忽视人的生存状态和生存境遇的局限的克服,从而为哲学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生长空间。科学型哲学是真理性的哲学,而人文型哲学则是价值性的哲学。现代哲学对近代哲学的超越,就是非理性对理性的超越,人文性对科学性的超越,价值性对真理性的超越。这种超越,把人类本真的生存状态凸现出来了,把抽象的人还原为现实的人、具体的人、活生生的人,人所具有的多方面的特性表现出来了。因此,对价值问题的研究,不能运用科学型哲学的思维范式去进行,即运用主客体的范式进行研究,而应该运用人文型哲学的思维范式去进行。

以人文型哲学的立场、视角和话语来研究价值哲学,这就意味着:一、价值的逻辑出发点是人,而不是物。价值的本质是人文性,而不是科学性。人的本质不是自然性,也不是科学性,而是人文性,而人文性就是价值本身。二、人是价值的核心。人不是世界的核心,但却是哲学,特别是价值哲学关注的核心。单纯关注世界而不关注人的哲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哲学,因为任何哲学首先应该是价值哲学,是关注人的生存状态,是为人们的生活、生存和发展提供价值理念的哲学。只有以关注人为核心并关注世界的哲学,才是真正的哲学,因为关注世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关注人。

价值是人的存在之“家”和存在之“光”

“价值”是以人为中心的,它是人的本性的存在,是人从自己的存在出发,对事物与人自身的关系的确认和认可,是人的活动规范,是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和对意义的追求。价值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人是价值的存在物,价值是人的生存和存在方式,是人的存在之“家”和存在之“光”。

价值是表征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状态及意义,表征对象物对人的作用和意义的哲学范畴,是人的超越性本质的集中体现。价值是属人的,人是价值的主体、核心和本质之所在。价值在本质上是以人和人类为中心的。价值体现了人的活动的意向性、指向性和目的性,人的活动是指向物的,是以物为对象的,但最终却是为了满足人的。就“满足人”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说某物对人有价值,有意义、有作用。人的活动在本质上是“人为”和“为人”的统一,人是活动的主体,是活动的发动者、操纵者和控制者,活动的目的在于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愿望。价值指的是人的活动的目的性,体现了“为人”的目的性特征。人的超越性本质是人进行一切活动的内在依据,也是价值的内在依据。人生活在现实世界中,却又不满足现实世界所提供的一切,要超出现实世界,获得更多的东西,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更有意义的精神生活,这是人的本性。由于这一本性的驱使和引导,人才去进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进而满足自身的需要,实现自身的愿望。人的超越性本质,体现在人的活动中,就是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去创造价值,实现价值,享受价值。在此意义上来说,人不仅是价值创造的主体,而且是价值消费和价值实现的主体。更进一步来说,人还是价值的根源、本质和核心之所在,只有人存在着,价值才能有所依附,没有人,就无所谓价值,一切事物的价值都是对人而言的价值,对人而言才有的价值,价值的本质与人的超越本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始终处在价值的本质与核心之中。人是价值的根源、本质和核心,必然规定着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而存在,规定着人的一切活动的“为人性”特征。

价值是人的存在之“家”和存在之“光”。价值具有人本性,它是人对自己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需要、利益、感受和精神的确认和追求,是人的“存在之家”,是人的生存状态和精神家园,是人的生存的基本需求和最高意义的集合。进一步说,“价值”是人感受到和意识到的存在,而不是自在的存在,它是人对自身的生存需求的直接感受和对生存的意义的自觉追求。价值的出现是以人的自我意识的不断完善为前提的,只有人在自己的意识中感受到和意识到的存在才可以称为“价值”,没有感受到和意识到的存在,对人来说,是不具有价值的。动物和植物也是生命物质,但它们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虽然也存在着其他的事物对它们的相互作用,但这种相互作用不能称为“价值”。“价值”和“相互作用”的分界线就在于是否被意识到和被感受到。“价值”是具有指向性的,它既可以指向现实的存在物,也可以指向现实中并不存在而在将来才能存在的存在物。指向现实的存在物,就是“现实的价值”,而指向现实中并不存在而在将来才能存在的存在物,就是“意欲中的价值”,这种“意欲中的价值”,既可以是某种实物的东西,也可以是观念形态的“意义”。“现实的价值”既可以是物对人的有用性,即物对人的某种需要的满足或效用,也可以是某种观念形态的精神文化作品对人的情感的愉悦和精神的提升。价值具有指向性,指向各种不同的存在物,这些存在物,就是价值承载物,具有价值对象性,使价值有所归依,有所依附。由于指向物不同,构成了价值的不同表现形态,这些表现形态说明,人是价值的存在物,价值是人的存在方式。“价值”作为与认识相对应的评价,它是对事物对人而言的好与不好的肯定与否定,而作为价值的“好”,一方面是现实的“好”,是对现实事物、对人的关系的肯定;另一方面则是面对未来的“好”,即“向好”,是对“好”的追求。“价值”作为人的活动规范,是人对纪律、道德、法律的诉求,以及纪律、道德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价值”作为人的追求,在人的当下活动中,表现为人的活动的目的,人的当下活动就是这种目的的实现过程;在人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人对最高意义的追求,对精神家园的渴念和对终极关怀的关注,是人的精神的返乡和精神的历险,是人的存在之“光”。价值作为人的存在之光,表明价值是人性的光辉,不是神性的光辉,也不是物性的光辉,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的生活的意义之“光”。

价值是人的存在之“家”和存在之“光”,意味着人是价值的核心和本质,价值是人的存在的本然性,是人的存在方式和意义追求。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构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是势之所趋,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置于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首位,把解决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基础,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最终归宿,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作者分别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