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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精致管理范文1
【关键词】护理程序;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
【中图分类号】R4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4-0182-02
护理程序是一种系统地、科学地确认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1]。临床低年资护士普遍存在静脉留置针实际操作能力欠缺的现象[2],为有效提高临床低年资护士静脉留置针的操作技能,延长病人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减少了静脉炎的发生,提高了病人满意度。我们将护理程序的方法应用于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的全面管理中,效果显著。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2008年8月~2010年8月期间参加工作的低年资护士共159名,临床一线护士,女性156名,男性3名,平均年龄(23±3)岁,文化程度中专6例,大专147例,本科6例。
1.2 方法
1.2.1 评估:由我院静脉输液管理团队的成员,包括护理部主任、干事、三名护士长,在2010年8月从两个方面收集资料,①对选定的159名低年资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相关知识问卷调查,设计20道四选一的单选题,每题答对得5分,答错不得分,内容包括血管的评估选择、压脉带的正确使用、持针穿刺方法、进针角度和深度、送外套管的方法、封管液的浓度和封管方法等;②对选定科室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期间每位护士根据调查表的内容,对实施留置针穿刺的病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每个患者留置针的留置时间及非正常拔管原因(静脉炎、静脉渗出、疼痛、导管堵塞、外渗药物或血液从穿刺点漏出、皮肤淤青)和非计划拔管原因(包括病人自行拔管、病人自觉不舒适、死亡、转科、出院)等。按美国静脉留置针输液协会2006年版《输液治疗实践标准》f23中规定的静脉炎和静脉渗出分级标准识别临床静脉炎和静脉外渗的发生。③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的满意度,分为五个级别即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为满意数;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不满意数。
1.2.2 诊断:①医院静脉输液管理小组的成员对问卷进行得分统计及错题排序,掌握护士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知识存在的问题。②对留置针的使用时间及提前取管的原因进行统计。
1. 2.3 计划:医院输液管理小组针对相关问题,采取的办法是: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小组按标准进行现场督导。
1. 2.4 实施:2010年9月和10月,由护理部使用BD公司提供的静脉留置针输液培训课件,两次统一对156名低年资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知识的系统培训;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小组按四川省技术操作示范的密闭式静脉输液标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督导。
1. 2.5 评价:①在2010年12月1日,再次对选定科室的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相关知识卷调查,采用2010年8月试卷;②对选定科室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记录每个患者留置针的留置时间及留置时间及非正常拔管原因和非计划拔管原因。③满意度调查。通过对2010年8月和2010年12月的数据的统计分析,判断2010年8月(培训督导前)和2010年12月(培训督导后)的数据差异是否有统计学意义
1.3 研究工具
1.3.1 基础信息调查表培训前两组护士均填写基础信息调查表,了解性别、学历、年龄、静脉留置针操作经历和熟练程度等信息。
1.3.2 评价标准根据《输液治疗护理指南及实施细则》中的操作要点及BD公司提供的《输液治疗护士手册》,自行设计静脉留置针输液知识问卷调查表,总分为100分,预试验测定20个样本的信度为0.83,得分越高表示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越好。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3.0分析软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计量资料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x±s)。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护士在学历、年龄、性别、静脉留置针操作经历和熟练程度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2 静脉留置针输液知识存在问题。情况见表1。表1,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静脉留置针知识得分情况。培训前和培训后留置针知识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性(P
表1 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督导前后静脉留置针知识得分比较
2.3 两组病人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静脉留置针拔管情况见表2。培训前和培训后静脉留置针拔出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性(P
表2 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静脉留置针知识静脉留置针拔出比较
2.4 满意度调查比较见表3。培训前和培训后患者满意度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性(P
表3 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患者满意度比较
3 讨论
3.1 表1显示,低年资护士静脉留置操作知识普遍欠缺,培训督导前的低年资护士在静脉留置操作知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培训过程中,静脉输液管理小组对被培训低年资护士护士实施全程的指导,及时地与培训护士互动,提供相应的理论以及技术指导[3]。在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的训练中,督导员指导下的练习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反馈途径,有利于快速提高护士静脉留置针的操作能力[4]。
通过静脉输液管理小组系统规范化培训及督导来提高和改善静脉留置操作技能,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2 从表2显示,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应用护理程序进行管理后可延长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减少并发症,本研究表明,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应用护理程序后病人的留置时间由(46.5±4.8)h增加至(82.6±11.7)h;培训后正常拔管率82.1%高于培训前62.3% (P
3.3 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后不正常拔出明显减少,延长了留置时间,病人满意度99.2%高于培训前95.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4 结论:通过规范化培训,延长了病人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减少了使用中并发症的发生,确保了静脉留置针输液安全,提高了患者输液治疗质量。提高了病人满意度。
4 小结
针对临床低年资护士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的不足,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运用护理程序应用在操作技能培训中的,制定和实施全面系统的护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能有效改善和提高护理人员静脉留置针的操作技能。有利于加快低年资护士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对全面提高医院的护理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高月英.护理程序在静脉输液中的应用[J] .临床医药实践杂志,2005 ,14(5):389-390
[2] 张爱琴,曹风,方颖,等.督导在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培训中的作用[J] . 上海护理,2007,9(6):16-19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2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城镇私房修缮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城镇私有房屋的安全检查。
1.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均属各级房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的范围,具体地域范围的划分,由各区、县局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上述划定的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自用、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由产权人出租人负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已征用、尚未拆除房屋的安全检查,由用地单位负责,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
2.凡属由当地房管部门协助检查的房屋,应同其负责检查的房屋一样对待,纳入查房计划,不论房主自查与否,均按查房有关要求统一安排检查。产权人、住房人拒绝当地房管所协助查房,经动员无效的,拒查人须在“拒绝协助查房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证,有关手续存档备查。
3.经当地房管所检查有局部危险,需进行木结构抢修加固的房屋,凡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由当地房管所安排抢修加固。未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不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和房主自住房的抢修加固工程,一经查出,房管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产权人、住房人及时避险或抢修加固,抢修加固费用由房主自行负担,房主无施工力量需委托房管部门代修的,当地房管所应给予协助。遇有房屋出现倒塌危险的紧急情况,如房主无力抢修的,当地房管所可协助房主按先采取排险措施,后结算抢修费用的办法处理。产权人对当地房管所制发的危房抢修加固通知持不同意见,拒修或拖延不修,出现倒塌事故的,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4.当地房管所查出的需中修以上危险工程项目,经区、县局核定后,由当地房管所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发书面通知,区别不同情况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力修缮、承租人又无工作单位,属政府(本局)垫款修缮的,房管部门应安排施工计划,及时修缮。
5.经安全检查确定的危险项目,均应列出清册上报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关于房主自住危房的修缮
房主自住房屋危险,经动员仍不修缮或不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出现塌房伤亡事故的,由房主自行负责;确属无法加固解除危险,本人系社会救济户的,经本人申请,报区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收购。
三、关于出租危房的修缮
1.凡属垫款修缮危房的,垫款单位与产权人应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垫款修房合同,合同内容,除一般应具有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该房征用、出售及房主收回使用权时,扣回、补交修缮费的有关内容。房主拒签合同的,应按58号文件关于因修缮房屋发生纠纷的有关规定处理。垫款修缮的危房征用时,由房政科会同地政科按规定扣款,不得漏扣;出卖时由房政科会同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扣款,卖房人拒交的,其房屋不得出卖;房主收回房屋使用权时,应按垫款修房合同补交修缮费,拒绝补交的,由垫款单位追缴或起诉法院处理,修缮费补齐以前,其房屋产权不得转移。扣回或补交的修缮费,由区、县房管局负责返还原垫款单位;属于政府(本局)垫款的,区、县局财务科要单独记帐,并按年上报市局。
2.政府(本局)垫付修缮费的范围,应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对于教育系统职工居住的出租危险房屋且无法支顶加固,职工单位又无房另行安置的,可由区、县房管局垫款修缮。
3.对房主新出租已有危险的房屋,在办理租赁审核备案手续时,应严格掌握,不予办理。私自出租又不及时修缮解除危险的,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共同处理,中止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限期迁出。
4.京政办发(1987)97号文件后,单位或政府(本局)垫付修缮费减扣的起始日期,从该处房屋修缮竣工之日起,按京政发(1989)5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
四、关于房主要求出售已出租的危险房。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3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经营管理能力;培训策略
中图分类号: F323.6;G72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4.012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青壮年走进城市,在城市务工挣钱,大量的农村学生在学业有成后,也选择留在城市工作生活。这种情况导致农村出现大量的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高素质及青年人才严重缺乏,甚至一些农村出现无人种田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一定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力度,以强化农民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及科技素质为核心,帮助农民成为新时代需要的农业人才。
1 新型职业农民经营管理能力构成
1.1市场预测和分析能力
新型农民一定要适应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以及市场化,了解和掌握农产品市场最新信息,树立全面的营销理念,进而改变传统的小农思想。同时,新型职业农民还要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收集市场的最新信息,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影响市场因素,从而做出科学而可靠的预测,减少决策失误,更好的实现预期目标。
1.2决策能力
市场处于持续的变化中,因此,新型农民一定要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运用独到的眼光去发现市场规律。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思考问题,并且拥有事业感和责任感,探索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做出科学的决断。
1.3管理财务能力
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家庭化的生产模式下,导致农民的管理财务能力和融资能力较差。而新型农民一定要根据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掌握相关金融知识,并且积极了解融资渠道和方式。运用资产和产品进行融资,对成本进行科学的计算和控制,控制生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1.4管理生产能力
农业在实现现代化后,一定要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效率。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新型农民要能够依据市场环境和农业规律,依靠当前的资源,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并且组织相关资源开展生产,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控制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对劳动工具、机器以及种子的控制与组织,对一些大型农用设备实行管理科学。
1.5管理设备能力
农业的发展趋势是自动化和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需要运用到先进的且大量的机械设备,因此,要求新型农民要具备管理设备的知识和能力,对设备的使用和寿命进行全面管理。从改进设备、保养设备、维护设备、操作设备、安装设备以及选择设备方面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2 新型职业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培养策略
2.1制定科学培训计划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根据培养环境、培训内容以及培训对象,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制定开课时间、确定教育教师、明确培训时间和地点,明确培训内容和课程。同时,在对农民进行培训的过程中,要根据农民的现有素质基础和文化水平,对其进行管理以及经营方面的知识培训,进而开展针对性培训。
2.2充分调查农民需求
在当前的一些培训活动中,很多内容都缺乏针对性,一些基础知识,与农民的预期具有较大差异,农民通过培训不仅没有获得想要的知识和信息,反而浪费时间和资源。因此,在开展培训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并且分析农民对培训的需求和期望,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开展培训。例如,农民对某市场产品具有兴趣,那么培训就要以这种市场产品为出发点,针对农民的需求开展培训,帮助农民发家致富。
2.3充分明确培训内容
明确培训内容一定要根据市场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具有针对性的制定培训知识,例如强化新型农民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培训内容需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了解和调查当前农产品的行业和市场前景;二是掌握如何获取市场的有用信息;三是创新农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四是掌握农产品定价的技巧和策略;五是掌握质量检测以及进入超市等策略和流程。通过系统的培训,帮助农民具备较强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2.4强化培训教师队伍建设
对于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的教师,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经营能力,在掌握教育理论方法和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灵活运用教学手段。同时,国家农业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还要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完善培训人员的上岗机制,保证其具有教学资格。并且还需要从事农业教育培训的经历,对教师开展定期能力强化教育,加强培训教师团队建设。
2.5强化培训监督评价
完善以及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监督评价体系,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评价评判、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保证培训活动的顺利以及有序开展,为我国农业输送更多的现代化农民,满足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
3 结语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4
第二条 凡北京市辖区内区县属、市属、卫生部属医院及具备相应规模和条件的厂矿医院(不包括分支机构),愿意承担大病医疗任务并遵守大病统筹各项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卫生局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办理资格认定后,做为承担北京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三条 市卫生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认定市属、卫生部属及厂矿所属医院定点医院资格;区县卫生局会同区县劳动局负责认定区县属医院定点医院资格。定点医院经资格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区县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大病统筹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与定点医院签定《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签约双方责、权、利。《协议书》分别由签约双方留存。
第五条 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要选择1-2家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的确定应本着分级分工、就近就医的原则以企业所在区、县内的定点医院为主,由企业和医院协商确定。并报区、县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定点医院。
第六条 定点医院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大病统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定点医院要积极向全体医护人员宣传大病统筹的意义,认真执行大病统筹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大病统筹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定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费用开支范围、药品限量规定和用药规范。
第八条 定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患者要根据病情,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的医疗原则。
第九条 大病患者需进行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需经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审核签字。同时患者个人需负担部分费用。
(一)因病情需要做CT、ECT、核磁共振等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为特种检查。特种检查费超过1000元时,需经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同意(危重病人紧急抢救除外)。
(二)因病情需要,需住ICU病房、CCU病房、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为特种治疗。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需经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同意。
(三)医院最小包装(如支、片、丸、粒、包、盒、瓶、克等)单位在100元以上的药品为贵重药品。
第十条 抢救危重病人,院方预测费用较高时,应在抢救的同时,及时通知大病统筹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可提出转诊治疗建议经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同意,转往上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危重病人紧急抢救除外)。
第十二条 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超过三万元时,医院应及时通知患者所在企业和大病统筹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劳动、卫生等部门为监督检查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区县劳动、卫生等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县大病统筹机构的检查人员,在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时,应持大病统筹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或介绍信。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大病统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凭证、处方、病历等所需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给检查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对积极支持和配合大病统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的定点医院,大病统筹管理机构应从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对管理松驰、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医疗单位,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直至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5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小修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大、中修工程分类
第三条 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
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四条 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修补外墙板缝。
6.阳台、梁、板,柱加固。
7.屋面维修。
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9.地下室局部渗漏。
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第三章 大修工程定案标准第五条 楼房翻修
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翻修。
危险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仍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六条 屋面修(挑顶)
屋面或屋顶承重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或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20%,应做屋面大修。
1.平顶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严重碳化,钢保护层剥落较多;加气混凝土板大部分明显变形,裂缝严重,部分板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的应挑顶或换板。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局部补漏仍难解决时的,应重做屋面防水。
2.坡顶屋面:钢屋架锈蚀严重,明显倾斜变形,部分支撑杆件变弯曲松脱。
木屋架端节点糟朽、蛀蚀,有明显下垂或倾斜,节点联接松动,夹板裂缝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木构件(檩条、屋面板、椽条等)严重倾斜或下垂,腐朽蛀蚀,木质发脆,结点松动,榫头拔出或折断,榫眼压裂的应挑顶;
瓦件严重破碎、风化、脊瓦松动、破损,瓦条糟朽,油毡老化;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应重作或更换屋面。
第七条 外墙板缝严重渗漏,经2次以上中修不能彻底根治的,需整栋楼重做板缝防水。
第八条 抗震加固
凡无抗震设防的楼房,应按本市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
第九条 综合维修
严重失修、失养破损程度已达严重损坏或损坏或需改善房屋使用条件,做到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修缮工程为综合维修。
第十条 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需重新做防水。
第十一条 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上、下水管线及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应进行更新改造。设备严重损坏是指:管道严重锈蚀、堵塞,零部件严重损坏、残缺,滴漏、冒水现象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更新
当电气线路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时应做更新工程。电气线路更新可结合配电设施改造一并进行。
第四章 中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十三条 楼房中修
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分项达到十分严重损坏标准的,应进行中修。
第十四条 油饰
当油漆失光、老化、翘皮、剥落见底时,应重做油饰。钢门窗及其各类钢铁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木门窗及其各类木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第十五条 粉刷
当装饰层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只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基层抹灰)。外墙涂料装饰及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料,应每10~15年涂刷一次。
第十六条 更换门窗
当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开焊、严重锈蚀时应更换门窗,五金残缺。
第十七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装饰层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八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墙板勾缝砂浆脱落;外墙板缝局部严重渗漏时应修补。
第十九条 阳台、梁、板、柱加固
当以上构件出现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条 屋面维修
当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见第八条);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10%~30%时,应维修。
1.平顶:当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不严时应维修。
2.坡顶:当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开裂时更换损坏的瓦件或屋面维修。
第二十一条 厨厕渗漏的维修
当厨厕渗漏影响到正常使用时,应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防水
当地下室有积水时应查明原因、清除积水,维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层。
第二十三条 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换
当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时,应局部更换管线和设备。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6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29号)中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从199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离退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1994年经济发展情况和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退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0元。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6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40元。
三、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四、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和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并按月领取退养费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或养老生活补助费20元。
五、1994年12月31日前若遇国家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特价补贴或提高离退休待遇,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金额部分补足其差额;低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金额不再发放。
六、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1994年已按京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金的,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七、缴费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标准调整生活费。
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调整养老金。
九、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