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精致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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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精致管理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1

【关键词】护理程序;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

【中图分类号】R4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4-0182-02

护理程序是一种系统地、科学地确认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1]。临床低年资护士普遍存在静脉留置针实际操作能力欠缺的现象[2],为有效提高临床低年资护士静脉留置针的操作技能,延长病人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减少了静脉炎的发生,提高了病人满意度。我们将护理程序的方法应用于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的全面管理中,效果显著。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2008年8月~2010年8月期间参加工作的低年资护士共159名,临床一线护士,女性156名,男性3名,平均年龄(23±3)岁,文化程度中专6例,大专147例,本科6例。

1.2 方法

1.2.1 评估:由我院静脉输液管理团队的成员,包括护理部主任、干事、三名护士长,在2010年8月从两个方面收集资料,①对选定的159名低年资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相关知识问卷调查,设计20道四选一的单选题,每题答对得5分,答错不得分,内容包括血管的评估选择、压脉带的正确使用、持针穿刺方法、进针角度和深度、送外套管的方法、封管液的浓度和封管方法等;②对选定科室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期间每位护士根据调查表的内容,对实施留置针穿刺的病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每个患者留置针的留置时间及非正常拔管原因(静脉炎、静脉渗出、疼痛、导管堵塞、外渗药物或血液从穿刺点漏出、皮肤淤青)和非计划拔管原因(包括病人自行拔管、病人自觉不舒适、死亡、转科、出院)等。按美国静脉留置针输液协会2006年版《输液治疗实践标准》f23中规定的静脉炎和静脉渗出分级标准识别临床静脉炎和静脉外渗的发生。③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的满意度,分为五个级别即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为满意数;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不满意数。

1.2.2 诊断:①医院静脉输液管理小组的成员对问卷进行得分统计及错题排序,掌握护士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知识存在的问题。②对留置针的使用时间及提前取管的原因进行统计。

1. 2.3 计划:医院输液管理小组针对相关问题,采取的办法是: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小组按标准进行现场督导。

1. 2.4 实施:2010年9月和10月,由护理部使用BD公司提供的静脉留置针输液培训课件,两次统一对156名低年资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知识的系统培训;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小组按四川省技术操作示范的密闭式静脉输液标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督导。

1. 2.5 评价:①在2010年12月1日,再次对选定科室的护士进行静脉留置针输液相关知识卷调查,采用2010年8月试卷;②对选定科室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记录每个患者留置针的留置时间及留置时间及非正常拔管原因和非计划拔管原因。③满意度调查。通过对2010年8月和2010年12月的数据的统计分析,判断2010年8月(培训督导前)和2010年12月(培训督导后)的数据差异是否有统计学意义

1.3 研究工具

1.3.1 基础信息调查表培训前两组护士均填写基础信息调查表,了解性别、学历、年龄、静脉留置针操作经历和熟练程度等信息。

1.3.2 评价标准根据《输液治疗护理指南及实施细则》中的操作要点及BD公司提供的《输液治疗护士手册》,自行设计静脉留置针输液知识问卷调查表,总分为100分,预试验测定20个样本的信度为0.83,得分越高表示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越好。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3.0分析软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计量资料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x±s)。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护士在学历、年龄、性别、静脉留置针操作经历和熟练程度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2 静脉留置针输液知识存在问题。情况见表1。表1,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静脉留置针知识得分情况。培训前和培训后留置针知识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性(P

表1 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督导前后静脉留置针知识得分比较

2.3 两组病人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静脉留置针拔管情况见表2。培训前和培训后静脉留置针拔出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性(P

表2 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静脉留置针知识静脉留置针拔出比较

2.4 满意度调查比较见表3。培训前和培训后患者满意度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性(P

表3 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前后患者满意度比较

3 讨论

3.1 表1显示,低年资护士静脉留置操作知识普遍欠缺,培训督导前的低年资护士在静脉留置操作知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培训过程中,静脉输液管理小组对被培训低年资护士护士实施全程的指导,及时地与培训护士互动,提供相应的理论以及技术指导[3]。在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的训练中,督导员指导下的练习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反馈途径,有利于快速提高护士静脉留置针的操作能力[4]。

通过静脉输液管理小组系统规范化培训及督导来提高和改善静脉留置操作技能,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2 从表2显示,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应用护理程序进行管理后可延长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减少并发症,本研究表明,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应用护理程序后病人的留置时间由(46.5±4.8)h增加至(82.6±11.7)h;培训后正常拔管率82.1%高于培训前62.3% (P

3.3 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护理程序对护士培训后不正常拔出明显减少,延长了留置时间,病人满意度99.2%高于培训前95.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4 结论:通过规范化培训,延长了病人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减少了使用中并发症的发生,确保了静脉留置针输液安全,提高了患者输液治疗质量。提高了病人满意度。

4 小结

针对临床低年资护士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的不足,静脉留置针输液管理团队运用护理程序应用在操作技能培训中的,制定和实施全面系统的护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能有效改善和提高护理人员静脉留置针的操作技能。有利于加快低年资护士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对全面提高医院的护理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高月英.护理程序在静脉输液中的应用[J] .临床医药实践杂志,2005 ,14(5):389-390

[2] 张爱琴,曹风,方颖,等.督导在静脉留置针操作技能培训中的作用[J] . 上海护理,2007,9(6):16-19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2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城镇私房修缮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城镇私有房屋的安全检查。

1.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均属各级房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的范围,具体地域范围的划分,由各区、县局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上述划定的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自用、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由产权人出租人负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已征用、尚未拆除房屋的安全检查,由用地单位负责,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

2.凡属由当地房管部门协助检查的房屋,应同其负责检查的房屋一样对待,纳入查房计划,不论房主自查与否,均按查房有关要求统一安排检查。产权人、住房人拒绝当地房管所协助查房,经动员无效的,拒查人须在“拒绝协助查房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证,有关手续存档备查。

3.经当地房管所检查有局部危险,需进行木结构抢修加固的房屋,凡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由当地房管所安排抢修加固。未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不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和房主自住房的抢修加固工程,一经查出,房管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产权人、住房人及时避险或抢修加固,抢修加固费用由房主自行负担,房主无施工力量需委托房管部门代修的,当地房管所应给予协助。遇有房屋出现倒塌危险的紧急情况,如房主无力抢修的,当地房管所可协助房主按先采取排险措施,后结算抢修费用的办法处理。产权人对当地房管所制发的危房抢修加固通知持不同意见,拒修或拖延不修,出现倒塌事故的,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4.当地房管所查出的需中修以上危险工程项目,经区、县局核定后,由当地房管所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发书面通知,区别不同情况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力修缮、承租人又无工作单位,属政府(本局)垫款修缮的,房管部门应安排施工计划,及时修缮。

5.经安全检查确定的危险项目,均应列出清册上报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关于房主自住危房的修缮

房主自住房屋危险,经动员仍不修缮或不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出现塌房伤亡事故的,由房主自行负责;确属无法加固解除危险,本人系社会救济户的,经本人申请,报区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收购。

三、关于出租危房的修缮

1.凡属垫款修缮危房的,垫款单位与产权人应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垫款修房合同,合同内容,除一般应具有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该房征用、出售及房主收回使用权时,扣回、补交修缮费的有关内容。房主拒签合同的,应按58号文件关于因修缮房屋发生纠纷的有关规定处理。垫款修缮的危房征用时,由房政科会同地政科按规定扣款,不得漏扣;出卖时由房政科会同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扣款,卖房人拒交的,其房屋不得出卖;房主收回房屋使用权时,应按垫款修房合同补交修缮费,拒绝补交的,由垫款单位追缴或起诉法院处理,修缮费补齐以前,其房屋产权不得转移。扣回或补交的修缮费,由区、县房管局负责返还原垫款单位;属于政府(本局)垫款的,区、县局财务科要单独记帐,并按年上报市局。

2.政府(本局)垫付修缮费的范围,应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对于教育系统职工居住的出租危险房屋且无法支顶加固,职工单位又无房另行安置的,可由区、县房管局垫款修缮。

3.对房主新出租已有危险的房屋,在办理租赁审核备案手续时,应严格掌握,不予办理。私自出租又不及时修缮解除危险的,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共同处理,中止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限期迁出。

4.京政办发(1987)97号文件后,单位或政府(本局)垫付修缮费减扣的起始日期,从该处房屋修缮竣工之日起,按京政发(1989)5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

四、关于房主要求出售已出租的危险房。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3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经营管理能力;培训策略

中图分类号: F323.6;G72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4.012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青壮年走进城市,在城市务工挣钱,大量的农村学生在学业有成后,也选择留在城市工作生活。这种情况导致农村出现大量的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高素质及青年人才严重缺乏,甚至一些农村出现无人种田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一定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力度,以强化农民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及科技素质为核心,帮助农民成为新时代需要的农业人才。

1 新型职业农民经营管理能力构成

1.1市场预测和分析能力

新型农民一定要适应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以及市场化,了解和掌握农产品市场最新信息,树立全面的营销理念,进而改变传统的小农思想。同时,新型职业农民还要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收集市场的最新信息,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影响市场因素,从而做出科学而可靠的预测,减少决策失误,更好的实现预期目标。

1.2决策能力

市场处于持续的变化中,因此,新型农民一定要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运用独到的眼光去发现市场规律。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思考问题,并且拥有事业感和责任感,探索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做出科学的决断。

1.3管理财务能力

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家庭化的生产模式下,导致农民的管理财务能力和融资能力较差。而新型农民一定要根据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掌握相关金融知识,并且积极了解融资渠道和方式。运用资产和产品进行融资,对成本进行科学的计算和控制,控制生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1.4管理生产能力

农业在实现现代化后,一定要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效率。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新型农民要能够依据市场环境和农业规律,依靠当前的资源,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并且组织相关资源开展生产,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控制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对劳动工具、机器以及种子的控制与组织,对一些大型农用设备实行管理科学。

1.5管理设备能力

农业的发展趋势是自动化和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需要运用到先进的且大量的机械设备,因此,要求新型农民要具备管理设备的知识和能力,对设备的使用和寿命进行全面管理。从改进设备、保养设备、维护设备、操作设备、安装设备以及选择设备方面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2 新型职业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培养策略

2.1制定科学培训计划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根据培养环境、培训内容以及培训对象,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制定开课时间、确定教育教师、明确培训时间和地点,明确培训内容和课程。同时,在对农民进行培训的过程中,要根据农民的现有素质基础和文化水平,对其进行管理以及经营方面的知识培训,进而开展针对性培训。

2.2充分调查农民需求

在当前的一些培训活动中,很多内容都缺乏针对性,一些基础知识,与农民的预期具有较大差异,农民通过培训不仅没有获得想要的知识和信息,反而浪费时间和资源。因此,在开展培训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并且分析农民对培训的需求和期望,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开展培训。例如,农民对某市场产品具有兴趣,那么培训就要以这种市场产品为出发点,针对农民的需求开展培训,帮助农民发家致富。

2.3充分明确培训内容

明确培训内容一定要根据市场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具有针对性的制定培训知识,例如强化新型农民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培训内容需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了解和调查当前农产品的行业和市场前景;二是掌握如何获取市场的有用信息;三是创新农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四是掌握农产品定价的技巧和策略;五是掌握质量检测以及进入超市等策略和流程。通过系统的培训,帮助农民具备较强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2.4强化培训教师队伍建设

对于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的教师,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经营能力,在掌握教育理论方法和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灵活运用教学手段。同时,国家农业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还要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完善培训人员的上岗机制,保证其具有教学资格。并且还需要从事农业教育培训的经历,对教师开展定期能力强化教育,加强培训教师团队建设。

2.5强化培训监督评价

完善以及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监督评价体系,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评价评判、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保证培训活动的顺利以及有序开展,为我国农业输送更多的现代化农民,满足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

3 结语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4

    第二条  凡北京市辖区内区县属、市属、卫生部属医院及具备相应规模和条件的厂矿医院(不包括分支机构),愿意承担大病医疗任务并遵守大病统筹各项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卫生局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办理资格认定后,做为承担北京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三条  市卫生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认定市属、卫生部属及厂矿所属医院定点医院资格;区县卫生局会同区县劳动局负责认定区县属医院定点医院资格。定点医院经资格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区县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大病统筹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与定点医院签定《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签约双方责、权、利。《协议书》分别由签约双方留存。

    第五条  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要选择1-2家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的确定应本着分级分工、就近就医的原则以企业所在区、县内的定点医院为主,由企业和医院协商确定。并报区、县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定点医院。

    第六条  定点医院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大病统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定点医院要积极向全体医护人员宣传大病统筹的意义,认真执行大病统筹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大病统筹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定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费用开支范围、药品限量规定和用药规范。

    第八条  定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患者要根据病情,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的医疗原则。

    第九条  大病患者需进行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需经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审核签字。同时患者个人需负担部分费用。

    (一)因病情需要做CT、ECT、核磁共振等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为特种检查。特种检查费超过1000元时,需经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同意(危重病人紧急抢救除外)。

    (二)因病情需要,需住ICU病房、CCU病房、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为特种治疗。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需经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同意。

    (三)医院最小包装(如支、片、丸、粒、包、盒、瓶、克等)单位在100元以上的药品为贵重药品。

    第十条  抢救危重病人,院方预测费用较高时,应在抢救的同时,及时通知大病统筹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可提出转诊治疗建议经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同意,转往上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危重病人紧急抢救除外)。

    第十二条  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超过三万元时,医院应及时通知患者所在企业和大病统筹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劳动、卫生等部门为监督检查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区县劳动、卫生等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县大病统筹机构的检查人员,在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时,应持大病统筹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或介绍信。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大病统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凭证、处方、病历等所需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给检查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对积极支持和配合大病统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的定点医院,大病统筹管理机构应从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对管理松驰、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医疗单位,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直至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5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房屋修缮,可适当提高修缮标准;对已划定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  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修缮工程分类

    第八条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改造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平房以院落为单位,楼房以幢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第三章  房屋修缮范围

    第九条  翻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主体结构全部或大部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

    3.简易房屋并已损坏,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4.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

    第十条  大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

    2.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房屋;

    3.需挑顶修缮的房屋;

    4.整栋房屋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房屋;

    5.需抗震加固的房屋。

    第十一条  中修工程适用范围:

    1.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

    2.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或外墙板缝局部漏雨的房屋;

    3.需整栋房屋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管线维修和更换配件的房屋;

    4.因阴暗潮湿、严重掉土、使用不便需改善条件的房屋。

    第十二条  小修工程适用范围:

    1.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

    2.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

    3.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

    4.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第十三条  综合维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一个院落(楼房为幢)需要计划维修、轮修的房屋;

    2.需改变院落(栋)房屋面貌进行有计划改造维修的房屋。

    第十四条  翻修和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并尽可能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中修和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的要求。

    第四章  房屋修缮标准

    第十五条  主体工程

    1.主体工程主要指对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面板、屋架、中式木构架等承重结构构件进行修缮的工程。

    2.基础不均匀沉降已影响上部结构,使墙体倾斜、开裂、变形的,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的予以加固、补强或拆砌。

    3.柱、梁、板、屋架、中式木构架在修缮时应消除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更换;结构、节点不合理的,应改做;钢筋混凝土构件轻微剥落、破坏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裂缝、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木构件在修缮时应尽可能用砖石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件替代。

    4.主体工程修缮后应结构合理,构件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木门窗、钢门窗及木装修工程

    1.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开焊、严重锈蚀的应修理更换。

    2.修缮后的钢、木门窗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实,不松动,框与墙体结合牢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的门窗应齐全完整,每年秋季应对门窗检修一次。

    3.纱门窗、百叶门窗、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木踢脚板、壁橱吊柜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更换,原没有的不新装。

    4.木楼梯、外走廊的柱根、柁、头、接榫部位糟朽的应予以加固;楼梯基础、扶手、平台栏杆应保证牢固安全;木楼梯损坏严重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或铁制楼梯。木阳台、木晒台损坏严重的可拆除。

    5.顶棚吊挂过稀、钉子过小、钉合处劈裂、有明显下垂的应予以加固。

    6.板条墙、苇箔墙及其它轻质隔墙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改砌砖墙。

    第十七条  楼、地面工程

    1.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木楼楞糟朽、变形严重的应加固或抽换。

    2.普通木地板的损坏面积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时可修复,超过25%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面或块料地面。

    特殊用房的木楼板、木地板应修复。

    3.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严重的应修补或重做;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修复,无法修复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楼、地面。

    4.层间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的应修缮或重做防水层。

    5.砖地面损坏、破碎的应改做水泥地面。

    6.木质楼地面维修后应牢固、平整,拼缝严密;水泥楼地面应平整、不起砂、不开裂。

    第十八条  屋面工程

    1.屋面一般漏雨应及时修复;严重漏雨采取修补办法不能解决的可挑修屋面。

    2.屋顶上的压顶、出线、屋脊、天沟、檐沟、斜沟、雨水斗、落水管等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应翻修或更换。

    3.楼房原有的雨水斗、落水管缺损的应修补齐全。

    4.局部变形的加气混凝土板屋面,漏雨严重的应先加固,再做屋面防水层;大部分加气板严重变形且漏雨严重的可换钢筋混凝土板。

    5.屋面隔热保温层性能不好引起墙体温度裂缝的,在屋面大修时一并解决。

    6.屋面工程修缮后要求平整、排水坡度满足要求,排水通畅不存水、不漏雨。

    7.各种屋面、天沟每年应检查一次,清除落叶杂物,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第十九条  抹灰工程

    1.外墙抹灰空鼓、剥落的应及时修复;损坏面积过半可铲除重抹,重抹时可提高标准;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外抹灰损坏的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可用其他材料代替但不得降低用料标准和影响色泽协调。外墙面应每十年清洗一次,以保持市容观瞻。

    2.清水墙损坏的,应修补嵌缝;墙面风化严重的可以抹灰;外墙勒脚、散水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和散水的可新做。

    3.内墙抹灰开裂空鼓、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超过该墙面面积50%的可以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重抹可以加做水泥踢脚线;墙裙损坏应修复,墙面长期潮湿影响使用的可做防潮层。

    4.灰顶棚裂缝应修补;空鼓且有下坠危险的必须铲除重抹;纸顶棚损坏的,应修补。

    5.抹灰工程修缮后抹面应平整,不开裂、不空鼓、不起泡、不翘边,面层与基层结合牢固。

    第二十条  板缝渗水、漏水应及时治理。

    第二十一条  油漆粉饰工程: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皮、剥落或更换的新木件应油饰;木楼、地板油漆脱落的应重做。上述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2.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雨水斗、落水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撑或其他各类铁构件(铁栅栏、铁栏杆、铁门)其油漆起皮、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后再油饰;铸铁污水管、水管、煤气管在刷防锈漆后应刷两道银粉;上述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

    3.油漆粉饰工程修缮后要求油饰层与基层结合牢固,不脱皮不流坠、不起泡、无皱纹、不漏刷及返锈透底。

    4.楼梯间、公用走廊的室内墙面每5-10年应粉刷一次。

    第二十二条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1.房屋各项设备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电气线路、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及锅炉等应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程定期保养。

    2.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循供电部门的“低压电气装置规程”。房间的电气设施以原设计为准,一般不予改装;电线老化破损、严重裸露,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电表容量不足0.3A/户的平房院落或楼房应逐步增容。

    3.上、下水及卫生设备损坏的应修理;堵塞或零件残损,应疏通或补齐。

    4.楼内压力水箱供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应及时修复,水箱应按规定定期清洗。

    5.电梯、供暖系统、煤气系统、公用天线的维修保养按有关规定执行。

    6.避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摇测,避雷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修复。

    7.金属构件、铁门、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蚀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城镇精致管理范文6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29号)中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从199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离退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1994年经济发展情况和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退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0元。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6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40元。

    三、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四、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和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并按月领取退养费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或养老生活补助费20元。

    五、1994年12月31日前若遇国家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特价补贴或提高离退休待遇,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金额部分补足其差额;低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金额不再发放。

    六、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1994年已按京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金的,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七、缴费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标准调整生活费。

    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调整养老金。

    九、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