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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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常识

文物保护常识范文1

关键词:广场舞;休息权;健身权;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场舞已成为广大中老年人最主要的娱乐健身方式,但由此也引发广场舞扰民等问题。如何处理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和居民休息权的关系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是当前解决广场舞扰民的关键。笔者从法经济学角度,结合《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一文中法授权利保护的三种方式: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对广场舞所产生问题在不同权利人之间利益的权衡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措施。

一、广场舞现象成因

广场舞作为一种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风靡神州大地,既丰富了公众的文化生活又强身健体,更为夜晚的都市增添活力。广场舞的蓬勃发展除了其源自大众生活,舞蹈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正迈入老龄社会

中国是亚洲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大约50%的中国人居住在城市。到2013年,中国年满60岁的人口数量将超过2亿人。这一数字超过世界上一些人口最多国家的总人口,如印尼、日本、巴西和俄罗斯。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预计将达到4.87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①跳广场舞的以中老年人为主,他们都是经历过艰辛岁月的洗礼,如今生活富裕了,三五人群的一起跳广场舞,锻炼身体,正是安享晚年时刻。

2.公共休闲健身资源不足,致使中老年人娱乐健身方式的单一

广场舞由于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场地不限,参与性强的特点在中老年人群众广为流传,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之余也起到强身健体的作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老年人娱乐健身方式的单一,健身房高昂的费用及复杂的健身器材让老年人望而却步。“房产经济”是大多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寸土如金的都市里,地方政府要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当修建一个广场的成本比修建一座体育馆的成本更低,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大时,前者就成了政府的首选。这造成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土地资源被过多的商业用地占据,导致公众休闲健身资源不足。

3.中老年人的从众心理

“中国大妈”作为中老年人的代表,闻名全球。她们大量收购黄金导致全球黄金价格震荡;她们在美国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前彻夜排队,买下整箱的最新的手机运回国内。这些现象一方面充分展现了“中国大妈”资金富裕,财力充足,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大妈们”的从众心理。广场舞的兴起也不例外,跳舞者由三五人逐渐发展壮大成一群人,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广场舞规模逐步扩大。虽然广场舞在舞姿和舞曲方面都无法与剧院里的优美芭蕾相比,但其简单易学的特点让中老年人乐此不疲,热情不减。

当跳舞者个人娱乐健身权得到了最大限度实现时,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却因广场舞产生的噪音污染受到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权也受到损害。一方权利的实现以另一方的权利减损为代价,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难以达成合意。由此导致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和周边居民休息权的冲突,双方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矛盾不断激化,影响邻里和谐,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法律解决该问题的困境

1.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具体的处罚则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或罚款。对于公众行使自由和权利以及对噪音污染的问题处罚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出现困境。

2.现实状况

面对小区居民的投诉,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部门本应严格依法办事,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疲于应付。一些地方出现的状况是当民警接到广场舞噪音污染投诉赶到现场时,跳舞的大妈们会把音量调低,等民警走后,又调高,如同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广场舞规模大,参与者众多,即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保护了周边居民的休息权,却限制了跳舞者的健身权。不仅激化了跳舞者和周边居民的矛盾,而且使得跳舞者对民警产生抵触情绪,这就造成“民警刚处罚完,广场舞者又接着跳”的现象。有学者提出,可以让城管部门参与治理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但实际操作中并不理想。如某城市,噪声治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环保部门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专业人员到现场监测并出具证据。然而,多部门的联合行动组织起来并不容易,行政成本也比较高,其他部门配合再加上专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一次行动可能要花费近4000元。②

假设如此繁杂的联合执法能够最终完成,花费高额的执法成本是否合适。广场舞的参与者与周边居民多数为邻里关系,执法部门对广场舞参与者进行了处罚,是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加剧邻里矛盾,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周边居民的休息权不受侵害,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也需要维护,两者所享有的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当两者权利重叠时,必然导致权利冲突。

三、对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思考

公共场所的一个重要属性在于其共有性,多数人身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时却忽略了该属性。他们完全不顾公共场所中其他人的感受,认为自己有权利做任何事,把公共空间占为己有。然而,在公共空间内,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不受噪音侵扰、享有安宁舒适的环境。广场舞扰民主要是权利冲突及公共空间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等保护权利的三种规则对该问题解决有一定启示。

1.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对权利持有人的意愿给予充分尊重,其他人若想从权利持有人那里获得这项权利,只有通过自愿的交易,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才能实现权利的转让

如果购买方不能提出让权利人满意的价格,权利人有权拒绝交易。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跳舞者享有娱乐健身的权利和自由,小区居民享有休息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项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初始法授权利。当小区居民娱乐健身权和跳舞者休息权产生冲突时,双方可自愿协商,进行“交易”。一方面小区居民为获得安宁休息的环境以一定价格从跳舞者处购买,跳舞者出让自己娱乐健身权。另一方面跳舞者为实现娱乐健身权也同样支付对价从其他小区居民处购买,从而获得跳舞的权利。双方各自让渡部分利益,交换各自权利,促成交易达成,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利冲突。

适用该规则有很多不足。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国家置身市场之外不对权利转让价格进行干预。不管是想要获得安宁环境的小区居民还是跳舞者作为买方时,可能都会遇到卖方漫天要价的状况,过高的交易成本必然阻碍交易达成。权利持有者涉及的人数较多且人数又不确定,各方利益诉求不同,一些人愿意出让自己权利,其他人则可能不同意出让。当交易成本过低,权利人确定且诉求相同时,适用该规则可高效解决纠纷,避免公权力的介入,节约了社会管理成本。但当权利人不确定且诉求不同时,则需要适用其他规则。

2.责任规则即不管权利持有者是否同意,无权者可以减损权利的价值,但无权者事后必须赔偿因减损权利的价值所造成的损害

该赔偿标准由第三方(公权力机关)而非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城市广场、公园具有公共效用的属性,跳舞者享有在此跳舞的权利,但需要对因噪声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休息权的损害进行赔偿。在交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公权力界定价值标准,来便利法授权利从持有者向侵扰者的转移。“通过谈判来确定一个初始法授权利的价格,其费用常常非常之大,以至于即使一次法授权利的转让会对所有关系人都有益,这一转让也不会发生。”此时,公权力的干预促使有益的转让实现。

第一,公权力制定价格标准具有可接受性。在财产规则下,当权利人人数众多且诉求异同时,交易是无法实现的。公权力基于公正公平和地区经济水平制定价格,公众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接受国家的定价,漫天要价的现象也不会出现,由公权力干预进行权利设定一种程度上促进了该问题的解决。第二,公权力干预,使得跳舞者会考虑补偿成本。如果调低舞曲的音量、使用蓝牙耳机的成本低于赔偿,同时也不会受到公权力的处罚时,则跳舞者会采取这些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第三,适用责任规则使交易成本降低。由于受噪音污染的居民和跳广场舞的人数众多且诉求各异,准确的统计将会是一项浩大的工程,由此也会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公权力对损害赔偿进行界定则会使交易成本最小,不需要统计所有权利者的意见。

公权力在适用责任规则时也应履行自身职责,相关部门可引导跳舞者成立广场舞自治组织,制定本团体的规约,自我约束。在公共空间内划定相应的区域,兴建隔音墙、音量监测显示屏等相关设施,对广场舞的播放设备,音量大小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修建舞蹈馆,把广场舞搬到室内进行。开放相关体育场馆,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修建适合老年人的健身设施,鼓励老年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健身活动,改变中老年人单一健身方式。

3.不可让渡性,一项法授权利不准许其在交易双方进行转让,无论该项行为是出于自愿与否

此项规则要求公权力全面接管社会各方面,居民的安宁休息权和广场舞者的跳舞权都被禁止交易。尽管利用该规则彻底消除广场舞产生的噪声污染,不需要成本支出,但是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必然受限。现实生活中,则又会陷入“民警刚处罚完,广场舞者又接着跳”的怪圈,周边居民与跳舞者的冲突依然存在。

四、结语

当前我国人口老年化的趋势逐渐加剧,广场舞扰民问题不断涌现,选择以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相结合来解决该问题,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进行规范和合理分配,需要居民的共同参与,让渡各自部分利益,换位思考,相互尊重,避免冲突的发生。

注释:

①《劳工组织――中国面临的挑战: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成为富裕国家》,http:///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18718。

②《广场舞何时不再扰民》,法治周末,http:///index.php/Index/article/id/3718。

③柯华庆:“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学杂志》,2010年第 9期。

参考文献:

[1]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凌斌,译.[美]唐纳德・A・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2]柯华庆.“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学杂志》,2010年第 9期,第13页。

[3]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 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中国法学,2012.

文物保护常识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文物保护;应对措施;管理体系

1 工程概况

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是国道主干线G25长深高速公路过境南京市的环线段。项目环绕了南京城市经济最发达的东南部地区,起点与南京长江三桥南岸接线、绕城公路、宁马高速公路相接,沿牛首祖堂风景区南缘布线,经江宁开发区后,东跨秦淮河,穿过江宁科学园,经上坊东侧向北,沿青龙山西侧布线,于麒麟塘山附近与沪宁高速公路及在建的长江四桥南岸接线相接。

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所经过的雨花台区、江宁区,山环水绕,形胜殊异,其发展历程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散布在地下、地面的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存和遗物,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博物馆本着 “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原则,紧密配合,大规模、系统性地对沿线文物进行富有成效的发掘和保护,为考古发掘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奠定了基础。

2 绕越高速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工作分析

1、绕越建设方与文物保护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为了正确处理好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绕越项目公司从项目前期开始就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配合文物保护的配合工作。同时南京市博物馆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针对绕越越高速公路为南京市重点项目,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合理调配文物考古队伍,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一线开展工作,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为工程建设赢得了宝贵时间。

2、加强领导,强化全员文物保护意识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浩大,如果缺乏全员文物保护意识,也许一个挖掘机手就能毁掉一个千古文明。为了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与文物保护同步发展,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前,项目公司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方针,自觉遵循“设计时最大限度的避让,施工时最大限度的保护”工作原则,高度重视地下文物保护,指派专人负责协调文物保护事宜,多次与文物部门人员深入工地逐标段、逐文物点共同检查、落实文物发掘、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首先,项目公司在施工招标前便向文物部门提供了图纸,协助考古队对工程沿线进行了为期两个半月的文物调查,考古人员发现众多的文物点。

其次,施工招标中,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要与保护文物挂钩,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现古代器物等疑似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项目管理公司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时,将施工期间对文物保护的实绩,作为各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绕越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上严格考核。

第三,在项目开工后,项目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不仅下发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还邀请南京文物专家给施工、监理单位员工进行文物保护知识讲座。上到标段经理,下到挖机司机,三百多人学习了地下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从现场现象判断是否有文物埋藏的简单方法。这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施工人员先后主动上报了4处遗址现场。例如,在江宁谷里发掘的南朝大墓本不在考古调查确认的文物点预告范围内,由于建设单位和考古部门在施工队伍中开展过多次文物保护常识讲座,当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现一面规整的墙体――大墓封门墙后,立刻按要求向考古部门反映,项目公司也在第一时间在现场插上旗帜,采取了封闭保护措施,确保了考古工作圆满完成。

3、落实文物保护经费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发掘文物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对此绕越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市博物馆对于绕越建设项目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在保证有效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收费,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负担。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和文物保护互惠双赢,绕越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拨付了专款作为文物考古保护经费。

4、为保护地下文物,绕越高速公路优化调整设计

“最大限度的避让”是高速公路建设保护地下文物必须遵守的工作原则。因为避让不但是对地下文物最好的保护,而且亦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开展。

绕越公路东南段为集景观、旅游、生态为一体的六车道高速公路,其西南部初拟线路走向为南唐二陵、祖堂风景区。为了避让,绕越项目公司聘请设计部门重新选择路线走向,调整了线路纵断面,采用低路堤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南唐二陵、祖堂风景区的影响。

5、在规模施工之前抢救文物

沉睡千年的地下文物,很多属于未知范畴,具有不可预见性。为了把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与国家文物资源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总方针,在绕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基本线位确定后,绕越项目前期主管部门就邀请文物管理单位携手对全线进行实地调查与勘察,全面了解地上、地下文物的分布情况,对沿线所有的遗址、遗迹和墓葬进行抢救性保护和科学发掘。文物抢救工作未结束,宁可暂缓施工。表面上看这样会影响施工,实质上是为大规模施工创造条件。

文物保护常识范文3

据悉,明皇陵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凤阳城西南约7公里处,为朱元璋所建,安葬着朱元璋的父母及兄嫂、侄儿的遗骨。皇陵为南北向长方形,中轴线两旁建设了不少祭祀、护卫、住所建筑,形成壮观的皇陵建筑群。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若按照京沪高铁原线位方案,会穿越明皇陵北侧,虽只是,但也会影响景区的历史风貌,破坏文物的氛围和环境。经过权衡,铁四院决定更改设计,绕道避开明皇陵,为此也付出了多花2.3亿元的代价。

多维解读

不能让GDP从文化的“尸体”上碾过

凤阳明皇陵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基因,是历史留给中华民族的一笔宝贵精神文化财富。其中,皇陵碑文为朱元璋亲撰,石象生数量之多、刻工之精美为历代帝王陵之冠。这些都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要非常珍惜。文物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一旦毁损,难以修复。京沪高铁为文物古迹让路的做法,难能可贵,意义深远。

在一些地方,项目建设往往压倒一切,文物“让路”成了惯例,甚至不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直接就把珍贵的文物古迹一拆了之。我国是一个文物大国,现代化的都市建设速度又非常之快。文物保护与项目建设是当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协调好经济建设和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要对历史文化常怀敬畏之心。

城市发展应做好科学规划

文物保护常识范文4

江南镇文化站

2021年5月25日

一、总则

为了及时处置我镇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文物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文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突发性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全江南镇各部门管理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遭盗窃、盗掘、损毁、火灾、丢失的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

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文物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

(二)

依法管理:文物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属地负责:处置文物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江南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文物的突发事件负总责;镇文化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文物突发事件;县文物局指导协调全镇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

快速反应:各文物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江南镇人大主席唐福桥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单位的主管贺定军担任,其他职能班子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一)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等工作。

2、及时向县文物局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3、按照县文物局和我镇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工作指导方针,拟确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实施。

4、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

(三)

比照县文物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本地、本单位应急指挥部。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

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二)

预防预警行动

1、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2、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工作措施。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3、对外开放的文物单位,尤其是旅游旺季,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文物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文物单位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

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对外开放的文物单位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在售票处、出口和主要通道要设置识别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六、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一)

重大突发事件(I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二)

较大突发事件(Ⅱ级):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三)

一般突发事件(III级)

1、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馆藏文物丢失、损毁的。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1、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预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文物局。

2、I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市文物局,市文物局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II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三)

信息报送

1、基本原则(1)迅速。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信息并核准,应立即向县文物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知道事件发生后40分钟。(2)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3)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2、报送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2)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3)事件原因分析。(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报送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应附音像资料。

八、指挥和处置

(一)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文物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

文物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四)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信息。

九、后期处理

(一)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和受损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县文物局。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奖惩有关人员。

十、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文物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各文物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物资放在交通便利、储运安全的区域。

(三)人员保障各文物单位应组建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各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宣传、培训保障加强各文物单位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接警电话,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等常识,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文物保护常识范文5

关键词:雅安市域;市区历史文化遗存;观音阁;民风民俗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3-048-02

一、区位关系

雅安市位于四川盆地西部,市境东邻成都、眉山、乐山,南接凉山彝族自治州、西连甘孜藏族自治州,北靠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跨北纬28°51′10″~30°56′40″,东经101°56′26″~103°23′28″之间。雅安市区距成都市120公里、双流机场100公里、乐山135公里、西昌410公里、康定218公里,距成昆铁路夹江火车站80公里。成雅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国道318线、省道108线贯穿全境,经省道自雅公路可通往川南,区位环境较为优越,扼川藏、川滇公路交通咽喉,历来是川西重镇和战略要地,素有“门户”之称。

二、雅安市域历史文化遗存

雅安市地处四川盆地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带,生态环境非常良好,辖区的大渡河,青衣江流域孕育繁衍了人类早期文明,悠久的历史文化使雅安成为在全省乃至于全国都具有一定影响的文物富集地区。雅安历史文物可上溯距今万年左右的旧石器晚期遗址,下至近现代革命文物遗存,纵不断线,横不断项,比较系统和完整。在大渡河流域的汉源县有我国华南首次发现旧石器时代的“富林文化”遗址及延续下的具有代表性类型的汉源狮子山、麻家山等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时代史前遗址;青衣江流域以雅安沙溪遗址为代表的商周遗存,全市分布春秋战国至宋以后各类遗存和大量革命文物遗存。丰富的遗址和文物古迹资源包括汉源富林文化、李子坪洞穴等旧石器、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商周时期的沙溪村等文化遗址以及各代地下墓葬、古墓阙、古建筑、石刻及摩崖造像等。雅安市遗存的东汉墓前石兽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其雕刻技法具有强烈的地方色彩;春秋战国时代出土的一百多枚“巴蜀图语”印章都具有独特的区域性和研究性,在文物、文化、历史、美学界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并且全市分布着一定数量的明清至近现代古建筑,清代至民国墓葬石刻和各类遗址墓葬出土的文物,都极具研究、教育、观赏价值。

高颐阙节孝坊 石刻上里古镇

雅安市域有雅安和芦山两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上里、安顺两座历史文化名镇。雅安拥有以“山川形胜、古城遗踪、西康文化、史迹”为城市独特的自然文化特色;芦山以“青姜故国”和东汉石刻为其主要特色; 上里有“古镇驿站”、“小镇风光”和“石刻”;安顺则以 “翼王悲剧地,胜利场”闻名。

现雅安市域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2处,文物保护点1333处,馆藏文物3万余件,其中秦汉以前遗存140余处。

各个古镇和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雅安市丰富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

三、雅安城区历史文化遗存

雅安城区位于四川盆地西缘,青衣江中游,是古南方丝绸之路,茶马古道的起点,素有“川藏门户”之称,曾为西康省省会。雅安气候宜人,空气清新,享有“雨城”之美称,是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和新兴的旅游城市。雅安自北宋真宗年间(公元1008~1016年)将严道县由今多营迁至苍坪山麓,羌江(即青衣江)河畔以来已有近千年历史。加上民国28年(1939年)雅安为西康省省会至1955年西康撤省并入四川,悠久的历史给雅安留下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并于1995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四川省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雅安城区位于四川盆地西缘,青衣江中游,是古南方丝绸之路,茶马古道的起点,素有“川藏门户”之称,曾为西康省省会。雅安气候宜人,空气清新,享有“雨城”之美称,是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和新兴的旅游城市。雅安自北宋真宗年间(公元1008~1016年)将严道县由今多营迁至苍坪山麓,羌江(即青衣江)河畔以来已有近千年历史。加上民国28年(1939年)雅安为西康省省会至1955年西康撤省并入四川,悠久的历史给雅安留下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并于1995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四川省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雅安自2000年以来,随着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旧城面貌被破坏殆尽,一些优秀的传统建筑、近代建筑(如雅安电影院、图书馆等)均被拆除、重建,剩下的一些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则如孤岛般湮没在现代化的高楼大厦中,古城风貌已基本荡然无存。除了县前街一带以观音阁为中心的约1公顷左右的区域尚存一些具有传统风貌的建筑以及军分区一带以军分区为核心的近代建筑群外,其他只能偶见三五间待拆民房或者历史文物古迹。

雅安城区文物古迹主要有全国文保单位东汉高颐墓阙及石刻、市级文保单位金凤寺大雄殿、观音阁、节孝总坊(观音亭)、县级文保单位明德中学旧址、西康省东界、周公庙及石刻等。另外城区内还有历史纪念地雅安烈士陵园等。

四、雅安雨城区观音阁历史文化遗存现状

此次调研主要以观音阁为中心,项目用地范围为:北至市公安局西城治安联队,南至苍坪山脚,西至建设路口,东至雅安市武警支队。以县前街为整个街区的中心街,用地面积大约为3.5公顷左右,历史遗存建筑主要有:观音阁、清真寺、现功能为幼儿园的民国时期建筑、100多年历史的老住房、现功能混杂的老建筑等。

1.观音阁

观音阁位于雅安市中区县前街93号,旧名“月心阁”,始建于明、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僧了悟重修。阁座北面南,周边环境很好,背山面河 ,掩映在苍坪山茂盛翠绿的苍松古柏中,前面则是青衣江。其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正方形平南布局,重檐歇山顶,抬木梁式,五铺作双下昂,八架椽屋四椽伏,前后乳伏搭牵用三柱,全部结构不见钉铆,工艺十分精湛。面阁五间22.4米,进深12.9米,素面台基,高1.4米,残存石栏杆高2.93米,长7.8米,台基前坎壁刊功德碑6通,字迹严重风化,垂带式踏道五级。“古观音阁”木匾已朽残,内有一古井,水清冽。1954年被西康省文化厅,民政厅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原有三重殿及厢房数十间,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园后先后被占用单位拆毁,一殿侥幸保留至今,若不维修,则将垮塌,在解放后先后由雅安县粮食局、雅安专区商业局、糖酒公司、商业局储运公司车队使用,现仍被雅安地区商业局储运局公司车队占用。1954年被西康省文化厅,民政厅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2004年1月经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雅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清真寺

清真寺位于解放路与县前街的交角处,陆上的丝绸之路将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清真寺既是穆斯林沐浴洁身、进行宗教活动、交流感情的中心场所,又是举办宗教教育、传播宗教常识、培养宗教职业者的讲坛和经堂,还是穆斯林群众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生活以及公益事业等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场所。雅安市地处川藏、川滇要道和古南丝绸之路要衢,是一个宗教历史悠久、影响较为广泛,宗教文化较为丰富的城市。全市除道教于二十世纪30--40年代基本消失外,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俱全。现有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佛教寺庙20处 (喇嘛庙1处)、天主教堂(点)9座、基督教堂1处、伊斯兰清真寺1处,正式登记有23处;有宗教职业人员50人,其中依法登记宗教教职人员42人;可信教群众近10万。

3.历史悠久的清代住房

紧凑的布局方式,留有中央一个小院,地面是用渐渐倾斜的石板铺成。据当地人介绍,这套住房已经住了好几代人了,现今和原来建时一模一样,未经过改建或者加建,保存非常完好,大概有100多年历史,推断应是清代时建的。建筑材料使用的是青砖灰瓦,建筑样式是典型的普通居民住房样式,装饰较少。

4.功能置换过的历史性建筑

这些老建筑从建筑的材料和建筑形式上看,是民国时期的产物,保存完好,但功能已改变,被当地人充分地利用了起来,有的现今功能已转变成集住房,医疗,商业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体 (左图),一层部分已改为商业经营的门面形式。有的则直接用作公共建筑――幼儿园(右图)。这说明老建筑仍能在城市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五、雅安市域民风民俗

雅安是全省唯一与甘孜、阿坝、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接壤的市,是民族自治地方通向内地的过渡地带,历来有“民族走廊”之称。全市辖七县一区,有1个民族待遇县、18个民族乡,主要分布在石棉县、汉源县、宝兴县和荥经县,民族地区幅员面积占全市幅员总面积的30%。有以彝族、藏族为主的30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8.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4%。这使得雅安拥有多元化的文族特色,以宝兴县夹金山硗碛嘉绒藏族“菩萨节”、“上九节”和石棉县先锋、蟹螺木雅尔苏藏族“环山鸡节”(即“烧袱子节”)为主的藏乡风情,石棉、汉源和荥经彝族的“火把节”、“彝族年”为代表的彝寨民俗,展示了雅安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文化和浓郁的民族风情。

雅安市域民俗活动主要有:皇茶祭天祀祖采制大典、娘娘会、城隍会、火神会、太湖寺香会、瓦屋山香会、观音会、春分会、十月初一等。

雅安市域特色文化主要有:茶马古道、“三雅”文化、茶文化、熊猫文化、文化、西康文化、特色饮食文化(砂锅雅鱼、荥经达达面、阴酱鸡、红油抄手等)、名特产品(雅鱼、蒙山茶、雅笋、雅安边茶、汉源樱桃酒等)。

六、雅安市雨城区民风民俗

1.民俗活动

以观音阁为中心,主要有观音会、娘娘会、城隍会等特色民俗活动。

(1)娘娘会

又名娃娃会,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日,于山仙祠(通称三朋庙,今苍坪山烈士陵园址)举办神会,敬香还愿者众。其间以“抢童子”(数厘米木雕童像)为。人们将抢得的“童子”送与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盼菩萨娘娘送子以佑。解放后废。

(2)城隍会

相传农历五月廿七日为城隍菩萨寿辰,沿袭举办迎神赛会,俗称“五月会”。届时,县人捐资筹办的数十台会,沿街游行,32人抬着1对600公斤油蜡浇铸的通明巨烛为前导,“城隍爷”的乘驾为首台,结队的和尚敲着法器跟随,“城隍娘娘”的乘驾由默念佛句的信女簇拥,数十台古装戏剧造型伴随,众多“装生”(用颜料将人面化装为城隍菩萨麾下的各种神鬼面相)者尾随,四乡进城赶会者众。1950年废。

(3)观音会

每年农历二月、六月、九月的十九日,凡塑有观音佛像的寺庙,多举办观音会,尤以太湖寺为盛。焚香朝拜者,多为中年以上女性。1950年废。

2.特色文化

(1)西康文化

从1939年西康建省至1955年撤销,曾经作为过西康省会的雅安在西康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并留下了西康省政府行政大院、文辉桥遗址、“带励河山”石刻、西康省东界等诸多历史遗迹。

(2)饮食文化

砂锅雅鱼:属雅安名特产之一,是中亚高原山区特有的品种,又称“丙穴鱼”。产于青衣江(雅安段)周公河,故称雅鱼。鱼形似鲤而鳞细如鳟,体形肥大,肉质细嫩,砂锅雅鱼为当地名菜。相传,清代上贡慈禧,太后赞美为“龙凤之肉”。

荥经达达面:荥经达达面以雅安市小北街68号的兰师傅荥经达达面为代表,面韧汤鲜、香味浓郁、味美、可口独特。

阴酱鸡:位于雅安市胜利路23号的阴酱鸡风味酒楼,其阴氏酱鸡选用雅安乡间农民自喂土鸡,配以阴氏自制酱料,精心炮制,存入0°C地窖中腌制而成,具有嫩、鲜、香等特点。

蔡鸭子:是名山特产之一,选用在多雨环境中生长的土麻鸭为主要原料,辅以30多种香料,经16道工序精制而成,以香、酥、脆、美的特点而闻名。

红油抄手:红油抄手乃是雅安著名小吃。以顺河抄手最为有名,当然还有伍抄手、天全桥头堡抄手等,面皮包肉馅,煮熟后加清汤、红油和其他调料即可食用。此种小吃柔嫩鲜美,汤汁微辣浓香。

此外,雅安还有甜水面、棒棒鸡、罐罐肉、醪糟蛋、腐乳煎蛋、坛子肉、山药炖鸡等等具有地方饮食文化的小吃。

(3)“三雅”文化

雅安多雨,传说是因为女涡当年补天时,缺了块五彩石留下了条缝,这条缝恰在雅安上空。一年时间内,雅安超过一半时间沐浴在雨中。几千年来,绵绵细雨滋润着雅安。雨水还造就了一个雾蒙蒙的雅安,水面上飘荡着雾气,山涧中缓缓回荡着轻纱般的薄雾,浸润着心肺,抚平了急躁,也讲述了雅安这个城市的独特,似在梦境,胜似梦境。

雨水养人,雅安女子显得尤其恬静秀雅。细雨中,或两人相约,或独撑小伞,雅女们从容穿梭在街头巷尾,感受雅雨带来的清凉。

周公河水,清澈见底,环绕周公山缠绵几百里,雅鱼就生活在这里。相传,雅鱼头骨内的“宝剑”为战国时苏秦所持。苏秦离间诸国后,车裂身亡,其佩剑滑落江中为雅鱼所藏,也成为今天鉴别雅鱼的标志。

沐雅雨,赏雅女,品雅鱼,浪漫的雅安城,在这“三雅”中展示了自己的深厚文化。“雅雨”、“雅鱼”、“雅女”并称“雅安三雅”。

(4)茶文化

蒙山是中国种茶业和茶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时期,蒙山茶祖师吴理真开始在蒙顶驯化栽种野生茶树,开始了人工种茶的历史。蒙山被誉为“仙茶故乡”、“扬子江心水,蒙山顶上茶。” 悠久的茶史形成了特色独具的雅安茶文化。

文物保护常识范文6

关键词 乌木 法律属性 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

作者简介:王正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乌木,别名阴沉木,是数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灾等自然环境变迁,许多树木被冲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盖形成的一种珍惜木材。”①因其存量稀少而格外贵重,被称为“植物木乃伊”,在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被称为“东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观赏和收藏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富裕阶层对高档物质的追求,再加上商业炒作,乌木价格不断攀升,原来村民百姓拿回家当柴烧的乌木竟成了各方追逐的天价宝贝,纷争四起,诉讼不断。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更是激起千层浪,网民争相讨论,部分网民对政府口诛笔伐,认为当地政府部门“与民争利”。各路专家学者、法学精英也箭弩拔张,各抒己见,有百家争鸣之势。本文就此问题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思考,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

一、相关事件起因及背景回顾

(一)近年来全国各地较为典型的乌木事件②

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业园区一工地在施工时,挖出一根乌木,乌木发现者选择将乌木无偿捐献给当地政府。

5.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吨的乌木;次日,镇政府派人来到挖掘现场,告知乌木属政府所有,梁财无权处置。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乌木属国有财产,但梁财前期的采挖费用由政府协商支付。双方还约定,“如鉴定后属名贵树木其奖金按有关政策办理”。

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船滩乡一村民发现4000年以上乌木,县政府把该乌木收藏到武宁县展览馆,并给予发现者经济奖励。

9.2015年1月5日,四川现60余吨千年乌木,经当地有关部门公开拍卖,该段乌木被一公司以近300万元拍得,于今年1月5日被实施挖掘运走。

(二)乌木发现后的处置方式

从以上案例显示,发现乌木后一般会有四类处理方式:第一类是发现者通过地下市场交易或半公开交易;第二类是发现者因担心违反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类是发现者将乌木主动捐给国家;第四类是由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收归国有。

(三)乌木处置争论的焦点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乌木归属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乌木属性的定义问题,有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无主物等不同观点;二是乌木收益的分配问题,包括私有、集体所有和国有三种观点。社会舆论上,支持乌木所有权归发现者的占多数,并且认为政府的行为是“选择性执法”,与民争利。据腾讯网调查,近64%网民支持乌木归发现者所有,近20%网民支持归国家所有,10%网民支持归集体所有,另6%的人则认为,因所有权不明,可由政府代管。

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凭借其朴素的法律意识和基本常识来判定乌木的归属,认为乌木的所有权应归发现者所有。而学者和专家们则通过对乌木属性进行理性分析后,以此断定其所有权的归属,虽观点不一,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乌木的属性分析

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界定了乌木的属性后,对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乌木所有权收益分配问题便能不辩而明。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结合学界专家、学者的观点逐个进行分析判断,并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天然孳息论

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认为,乌木不属于矿产、化石和文物,应归属于天然孳息。村民在属于国有土地中发现乌木,乌木所有权自然应由国家取得。 北京航天大学龙卫球教授提出,乌木在法律属性上应为天然孳息,它是土地自然造化的结果,是土地的出产物。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则进一步指出:“孳息必然有原物,如母牛产小牛,母牛是原物,小牛就是孳息;果树结出来的果子是孳息,而果树是原物,但乌木找不到原物,不能认为是孳息。”

据百度百科定义,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法律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在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它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对天然孳息定义为:“母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之物,如幼畜、果实等,它在与母物分离前可能是物的成分或者出产物。” 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的所有权作出了界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时,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是,关于天然孳息的属性问题,《物权法》条文并没有作出明确定义。 国内外立法例及学理解释对天然孳息也有相关定义,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为“依物的用法所取得的出产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意大利《民法典》则采取广义界定:“无论是否需要人的劳动,由物直接产生的收益,如农产品、木材、动物的幼仔、金属矿、石矿的矿产品是自然孳息。”

通过上述定义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构成孳息须两个要件:一是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所获得的收益物、出产物;二是孳息的获得不损害原物。乌木“在地下的炭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化学物理和地质运动变化过程,并不等于土地产生孳息的过程。” 根据我国《物权法》,对照上述两个要件,显然乌木不能被认定为天然孳息。

(二)埋藏物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认为,乌木应归属于《物权法》概念规定的埋藏物,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柳经纬教授则认为:“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川大学王建平教授也认为:“除人为埋藏外,因为自然或者战争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无主物,也可视为埋藏物或隐藏物。”中央财经大学法尹飞教授认为:“乌木应当适用于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但不适用民法原则,应适用于物权法。”百度百科对埋藏物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而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指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属埋藏物。

笔者认为,埋藏物必须具备以下的要素特点:一是埋藏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二是物的所有人不明;三是埋藏物不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就是说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埋藏之后不会发生质的变化。然而,乌木是由树木埋入地底之后经过各种地质作用而发生质变形成的。因此,乌木不能界定为埋藏物。

(三)无主物论

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但不外乎两种情况,即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就是标准的无主物。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也认为,乌木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是天然孳息,而是无主物,应采取先占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乌木和奇石非常相似,都属于无主物,用先占原则来解决是合理的,但可以通过对乌木交易进行征税来调节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柳经纬教授则更直接提出,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笔者认为,无主物应是针对当下而言的,具有时空相对性。也就是说该物当下或现在不归任何人所有,但过去有否不作定论。法理上对无主物一般采用先占原则,即占有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包括:一是该物必须为无主物;二是该物只限于动产;三是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四是先占不违反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没有确立先占制度,如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则直接归属国有。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确认先占制度。但就目前我国的立法进展来看,要确立先占制度仍有一定过程。因此,在当前乌木所有权的争夺纠纷中,如果将乌木定性为无主物,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对解决当前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现实意义和作用。

(四)文物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徐海燕认为,可以将乌木参照文物保护法中的“文物”来对待,让乌木资源得到有序发现、合理收藏及充分利用。“可以将乌木这种珍稀资源纳入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轨道,这样既可有效激发民间发现乌木的积极性,又可预防不理性的乌木采挖现象。” 百度百科对文物的定义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 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也作了相关规定,特别强调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艺术品、文献资料等享受国家保护。

显然,文物能够反映出特定历史时期人们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以及生存环境等,而乌木只是自然力推动的结果,并不是人类活动的结果,没有渗入人类的劳动,无法体现当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状态。因此,它无法满足历史文物的属性要求,也就不能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参照该法条文中的“文物”而享受国家的保护。

(五)矿产资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