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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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范文1

关键词:供水市场价格管理供水行业价格弹性

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概念

1.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是直接对商品消费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最后卖给消费者时要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通常市场价格就是对消费者的名义价格,包括全部价内税在内。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价格,是对自来水消费直接起作用的价格,是自来水最后出售给用水者时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多年来中国自来水市场价格不合理,严重低于价值。这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城市供水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对水的消费者的价格,直接承受市场需求对它的作用,它是自来生产的价值补偿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衔接者,是自来水价值的最后实现者。因此,城市供水价格一方面要能够对水的生产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调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使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

城市供水生产价格是对供水企业起作用的价格,是指供水企业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来补偿成本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各种实际价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义价格中的价内税,但包括供水企业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种价格补贴收益。

对生产者的价格=对生产者的名义价格–价内税+价外补贴等附加收益

价内税是指计入商品市场价格,随商品出售消费者支付的国家税金,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它不构成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收入,不能计入生产价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制定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生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制定的合理,又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这些又都会在生产价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又相互区别:(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不同。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是供水企业,而市场价格的调节对象是各种用水消费者。(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比生产价格包含的内容更丰富。生产价格不外乎是供水企业的完全生产成本和盈利,而市场价格还包括税收,引入了政府的调节因素。(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形式比生产价格多样化。根据我国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生产价格对供水来说只有一个,而自来水市场价格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价和比价,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工业和商业用户的比价等。

1.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

理论价格是指根据政府宏观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经济理论,在特定经济技术结构基础上求得的计算价格体系。城市供水理论价格则是政府为了宏观上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进行管理,结合一定的经济理论和和计算方法而测算出的价格。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应反映水资源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又能反映所消费的水资源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自来水的市场价格应以理论价格为基础。自来水的理论价格更接近于它的价值,而价格以价值为基础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其次,供水市场价格会影响它的理论价格。自来水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着水的消费,表现在水资源在存量上的变动,这又是制定供水理论价格的依据。

供水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又是相互区别的,表现在:

(1)作用不同。市场价格是对自来水的消费进行直接调节,使水资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论价格是政府制定水价政策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的水价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两者一个是在微观领域起调节作用,另一个是在宏观领域起调节作用。

(2)反映的内容不同。市场价格反映了供水的生产价格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理论价格则是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种计划价格,它能够反映一些在财务上不能准确表示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健康损失等。理论价格能比生产价格更好地反映水资源的机会成本。

(3)形式不同。市场价格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多种变化,操作灵活。理论价格则是基于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计算出的价格,其形式相对单一。

水资源理论价格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则是现实的价格。出于现实种种条件的限制,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与它的理论价格完全符合。我们所能做的是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断地与其理论价格相接近,以理论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1.4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的关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价格,都是微观价格,而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则是一种理想化的价格,在现实中不存在,它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价格。水的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都是水市场价格的基础,而水市场价格是对两者的现实反映。它们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因此,我们在制定供水市场价格时要以水的理论价格和生产价格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使水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又能保证社会的承受力,在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体系

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体系,也就是因季节、地理位置、水质、用水量等的差别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差价,这种差价会对水资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1季节差价

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受季风影响,在不同的季节有很大的变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个月内,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要有相当多的蓄容水库,对天然水量进行调蓄,以丰补欠外,还必须通过水价这个经济杠杆进行调配。丰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充裕,自来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应求,自来水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丰枯季节对自来水实行不同的价格,丰水季节水价下调,枯水季节水价上浮。由于地区降水量的差异,这种丰枯价格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各地应以本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为标准,当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上调一定百分比;当降水量高于平均标准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下调一定百分比。

季节差价的另一种含义是实行用水高峰期加价。天气炎热,用水量剧增,在供水企业全部生产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负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时间则基本闲置。按照“用户负担费用”的经济原则,负担峰荷的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户分摊。具体计算方法可将该地区各水厂总供水能力的1/4~1/5的费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摊。由于各地气候的差异,用水高峰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丰枯差价=(本季降水量-标准降水量)×a%

a––––各地规定的丰枯降水加价比例系数

注:高峰期加价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时间为零。丰枯差价可正可负,正代表加价,负代表降价。

2.2地区差价

在同一供水网络之间,虽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连成一体,可以认为不同用户使用的水源均是无差别的,即同一供水系统内不同位置的用户不应有地区差价。我们所讨论的地区差价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内相对独立的供水系统之间的差价。

中国水资源地区(空间)分布不均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强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分别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区,水资源占有量却高达全国总量的25.60%。全国只有中南地区上述四项指标基本协调。水资源分布的极不平衡,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在地区之间进行水量调配,促进水资源的节约,缓解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建立自来水地区差价将有利于各地区灵活地调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来水建设事业的发展。

2.3质量差价

(1)因供水水质差别形成的差价。国家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是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但有的工业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这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2)因供水水压形成的差价。自来水供应应保证一定的水压。在水压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用户自行安装加压装置,加大了用户成本,这种差别应在差价中得到体现。水压能够保证的单位应支付较高的水价,水压保证率低的单位则有权要求较低的水价。计算差价时,应首先确定一个水压保证率基数。当水压达到保证率基数时按原价收取水费,当水压低于保证率基数时,应少收取水费的一定百分比。

质量差价=水质差价+水压差价

2.4用水量差价

中国水资源紧缺,同时又存在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自来水价格偏低直接相关。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管理,超用加价,浪费罚款。水费在许多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价调整到经济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难引起他们对节水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用水量差价即超计划用水加价,是唯一能使用户警觉的惩罚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价的基本思路用下图表示:先确定一个用水的基准量级,用水在基准量级以下按基准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基准量级则根据超过的数量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价格。当用水量超过某个等级时,不仅要加收水费,还要进行罚款或罚金,以惩罚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1)工业用水量差价

由于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不同,各用水单位耗水量情况也不尽相同,对不同的用水单位应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因统一制定用水定额,用水量小的单位即使不节约用水,其用水量总是小于用水定额;而对规模大、耗水量大的单位无论怎样节约用水,其用水量还会超过用水定额,这样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价来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额应先由用户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用户的申请,批准后的用水定额即是该用户应执行的用水量标准。若一年中某用户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有累计六个月的用水量超过了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根据用水量差价模式图,计算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1.3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用水量居民用水价居民用水量差价

Q<=Q*A.Q0

Q>Q*A.Q*+2A(Q-Q*)A(Q-Q*)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范文2

当前城市水价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各地水价改革进程快慢不一、总体缓慢。二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小、标准低。三是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还没有到位,价格总水平较低。四是水价结构不尽合理,各种用水价格的差价较小。不同用水行业、不同用水量的消费群体的用水差价还不突出,价格差异对节约用水和限制高耗水产业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五是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时间较短,标准较低。六是水费的实收率低,征收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七是水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缓慢,特别是城市供水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滞后。

二、深化城市水价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各地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二)明确当前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

1.建立综合水价改革的目标调控机制。水价改革要明确阶段性的总体目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精神,加大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制定切实可行的调价计划,逐步将供水价格调整到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到2010年各地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节实施计划的目标调控机制。

2.全面推进各项水价改革,优先推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调整。

(1)适度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大幅度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

(2)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到十一五末期,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计价,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3)尽快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到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区域供水行业平均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明确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并规定利润率水平;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取消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改革;制定措施促进一户一表的改造,可以建立水表改造专项资金。

(4)进一步理顺各类水价的比价关系,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不大、用水量多的特种行业用水要大幅度提高价格,拉开与其他各类水价的差价。对绿化、消防、环卫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同时明确落实公共用水的政府责任。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峰谷水价,在水资源紧张和夏季用水高峰时期,执行不同的水价体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

(5)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有关政策法规,继续加大对各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力度。在“十一五”期间,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明确现阶段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制定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的价格扶持政策。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抓紧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水处理目标。对使用中水的用户在政策和价格上要给予扶持。城市居住小区达到一定建筑规模、居住人口和用水量的,应积极采用居住小区中水回用技术,用于冲厕、保洁、洗车、绿化用水等。

3.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监测和成本约束,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建立供水成本及相关资料的定期报告制度,对影响成本的重点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供水企业每年向物价和水务主管部门上报影响水价变动的主要因素,经政府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后作为下一次水价调整的依据。将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作为调整水价的必备制度。实行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制度。物价部门通过对供水企业成本定期进行全方位稽核审查,实现价格调控的“关口前移”。严格区分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与非主营业务成本。

4.建立供水行业的定额标准和指导信息。组织编制全国的供水行业人员标准和物质消耗定额,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供水行业的各项费用标准的指导值;推动供水企业标准成本模型的建立,引入标杆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供水企业的成本参照系。

5.完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合理配置水价调整的管理权限,做好水价调整后水费的使用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带有垄断性质的营业的管理。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按规定做到足额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6.加快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打破垄断,强化竞争机制。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调价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

1.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价格调整的幅度要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相关改革的推进程度,避免引起社会震荡和不满情绪。要注意充分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关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

2.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改革情况的宣传和引导,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相关利益者了解水价构成、计价方式、不同水资源间的比价和差价,以及水价调整的原因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水价调整的信息沟通,增强群众的监督。

3.建立主要成本价格联动机制。对自来水运营成本构成中需外购的物质(如原水费和电费),其价格波动对自来水运营成本的影响很大,在今后的水价中可采取联动政策,即水价随原水价格、电价调整而进行相应波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推行枯水期水价政策。

4.在水价调整时要充分制定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政策措施。在水价调整过程中,要研究落实弱势群体的安全用水政策。水价调整要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财政补贴机制相衔接,实行优惠价格政策等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过多地受价格改革的影响。(四)加快制定落实水价改革的配套措施

1.运用价格政策促进“一表一户、水表出户”改造工作。当前,要促进科学计价方式的改革,有计量且计量准确,按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缴费。在调整或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供水价格的调整,同时要将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更新、改造,实现抄表收费到户的比例,推行阶梯式水价的可能等作为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

2.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为促进城市供水计价方式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各类用水定额。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高档洗浴、洗车、纯净水生产等特殊行业的用水价格提高收费标准,限制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对水资源消耗量大的工业项目,要通过拉开差价促进高耗水产业结构调整。为此,要抓紧制定供水企业的行业定额、各类用水定额。

3.改进计价方式和征收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加快两部制、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科学制定工业等行业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加大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力度,引入多种水费一家代征、银行委托收款、IC卡式智能水表等有效征收手段,提高收缴率,确保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切实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治污和合理开发。

4.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5.切实降低产销差率。地方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城〔2003〕118号文件《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加大对供水企业超期服役管网的更新改造投入力度,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投资,切实降低管网漏失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加大水表的安装、更新力度,逐步取消大锅水。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杜绝人情水。应逐步减少园林、绿化、消防等减免水费的范围和比例,做到应收尽收。

6.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水务行政管理体制。要积极研究和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行业的体制改革。解决公共事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关键问题,要靠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彻底实现政企分开,进一步加快和推进城市供水企业的改革。

7.加快城市供水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突破口,促进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8.加强水价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

(五)加强对各地水价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

1.加强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约束和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成本核算问题进行研究,建立统一有效的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约束机制。建立成本定期监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水价决策机制,严格成本审核制度,约束成本不合理上涨,真正做到科学定价、合理、公开、公正,使社会能够理解和支持价格改革。

2.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服务监管。水价调整的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是促进节约用水。水价调整对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改制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才能提高用水户的满意程度,增强社会对水价改革的认可程度。

3.做好水费收取资金的监管。加强收费的监督和检查,严防截留和挪用。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范文3

一、全面节水,努力建立节水型社会

(一)始终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我省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矛盾长期存在,在抓好南水北调工程,积极拓宽水资源渠道的同时,必须强化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形成浓厚的节水氛围。要通过调整用水结构,强制推行先进的节水技术,做到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使用好有限的水资源。要尽快研究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水资源节约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

(二)以调整农业结构为根本措施,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抓好农业节水。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耐)旱、高产、优质农作物品种,减少水稻等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在适宜地区推广饲草种植,发展草食畜禽养殖。大力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节水高效农业综合配套技术,实现由工程节水向综合节水转变,由传统农业用水方式向现代农业科学高效用水方式转变。逐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落实农业节水奖励政策,广泛推广各类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水灌溉。抓好旱作农业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旱作基本农田和集雨补灌工程,推广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技术、节水精播技术、设施菜水肥一体化等综合配套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推广养殖废水处理及重复利用技术。各级政府要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和旱作农业工程建设,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到*年,全省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旱作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900万亩,在保障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用水的零增长。

(三)以推进定额用水为重点,抓好工业节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七个高耗水行业要严格执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对超定额取水的,实行超额累进、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促进企业不断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在年取水100万吨以上的高耗水企业中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挖掘节水潜力。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降低工业水耗。限制和压缩高耗水行业发展规模,把节约用水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建设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对工艺技术达不到省定取水定额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水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到2010年,力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8.5%,入统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25立方米以下。

(四)以改进和完善供水设施为重点,抓好城镇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节水。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使用年限超过50年、旧城区严重老化及漏失严重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优化城市管网布局,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大部分设区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标准。改进和完善城市居民供水计量设施。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也可在水价调整中专列城市供水计量设施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居民供水计量设施改造。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凡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到2010年,普遍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大力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通过价格杠杆调节、财政投入等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用水器具改造。对新建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以点带面,抓好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今年全面启动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权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在现有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的基础上,争取每个市确定1到2个市级节水型社会试点,以点带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调度、统一取水许可、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实现各类水资源管理一体化。

(七)统筹调控水资源。各地要按照“一保生活、二保工业和高效农业、三保生态环境”的原则,科学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外来水及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各类水源,实时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微咸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沿海地区工业要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冷却技术。到2010年,达到年利用非传统水资源30亿立方米。

(八)贯彻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认真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布局,切实做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确保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九)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财税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强制缺水地区和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十)严格限制自备井水的开采使用。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在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内,因生活用水确需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除此之外一律不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其他用户的自备井,要于2005年底前全部关停;对于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要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强化监控,并随着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

(十一)积极引入省外水。进一步理顺建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抓好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实现供水后,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大力推广再生水、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二)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执行省政府颁发的《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继续加大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并保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倡导和鼓励社会化办水利,坚持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道路,积极探索社会化水利融资渠道,努力扩大民营资本投资范围,从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全面的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十三)改革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落实《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32号),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十四)深化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机制改革。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要求,加快事业转企业、企业改制工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改善水环境

(十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要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统筹考虑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扩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围。

(十六)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要按照“先排水管网、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原则,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在新城区建设时,必须分别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系。对现有城区,要在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收水率。

(十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建立地方政府投入、市场化运作、国家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大城市达到8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60%、县城达到5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十八)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设施,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

(十九)加快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开展登记和建档工作,建立论证制度、登记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开展重点区域的水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加大小流域治理力度,提高水系的自我修复能力。

(二十)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一切非法捕捞和旅游活动,取缔网箱养鱼,修复生态环境。

(二十一)加快水环境保护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在所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设区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以及环境敏感河流跨省、市界重点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对水污染负荷占全省80%的重点排污企业,安装排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通过加强企业排污监测,提高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效能,严控企业超标排污行为。

(二十二)实行水环境监测结果公布制度。在全省实施重点流域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公开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水功能区水质通报、饮用水源地水质通报,让群众及时了解水体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

(二十三)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已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要尽快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0.8元以上。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四、深化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二十四)价格杠杆是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重要调节手段,要继续加大水价改革力度。水价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二十五)理顺水资源费和城市供水价格比价关系。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的调整,要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同步进行,保持协调一致,到*年底,其水平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费)。

(二十六)逐步提高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不仅要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润,还要包括居民户表改造费用,居住区供水管网改造及其接收费用。调整的近、中期目标是:2005年全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平均每立方米达到3元左右(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2010年每立方米达到4.5元左右。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宾馆餐饮服务、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与居民生活用水1∶1.5∶1.5∶2∶3∶15的差价安排。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的近、中期目标是:2005年工业及自来水厂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05—0.10元,2010年供水价格每立方米达到0.80元左右。

(二十七)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要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以农业用水计量收费为方向,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将农业用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农业用水乱收费等现象,努力减轻农民实际水费负担。

(二十八)合理确定非传统水源的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水质、用途等情况,按城市供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要根据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进展情况,及时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

(二十九)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七个高耗水行业,从*年起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同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0年城市供水普遍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分三级,级差为1∶2∶10。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按人均月用水(下同)3立方米确定,第

二、三级水量分别为5立方米和5立方米以上;工业及其他用水的第一级水量,按《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冀水资〔2002〕3号)确定,第

二、三级水量分别为超出基本水量10%(含10%)和10%以上的水量。

(三十)强化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定价成本约束机制。研究制定供水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供水企业成本不合理上涨,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十一)征收水资源费是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管理体制,完善征管和使用办法,加大征收力度。

(三十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水资源费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等工作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三十三)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要继续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农村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选择适当时机开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对中央直属电厂,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取水的科学计量工作,全面推动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智能水表等科技含量高的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实现水资源计量、收费和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做到足额征收,足额上解。对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收水费。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四)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加强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城市市长要对水价改革、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设计水价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水价改革顺利进行。要完善节约用水的各项政策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三十五)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水价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要制定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水费的减免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在推进整个价格改革中,要优先考虑水价改革,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在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前,要严格履行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范文4

同时,水价的制定还受到社会、经济、环境、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本文从制定水价的原则、具体程序、影响因素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Abstract: In China, the price of water to government pricing were to adopt a uniform policy,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style. The price of water is within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ice of water to develop the standard and price management system. Factors affect the price of water to develop a lot of different areas have different standards. In addition, the degree of investment in water supply project, operation, maintenance, management fees and engineering repair transformation costs also belong to the normal cost of the water supply.

The formulation of the price of water also affected by social, economic,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other factors, from the principle of making the price of water,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nalysis.

关键词:供水工程;水价;原则;管理

Keywords: water supply project; price of water; principl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K28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制定水价的基本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的供水工程,制定水价的基本原则:

(一)价值规律原则,水价的制定必须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

(二)供求规律原则,价格与供求相互影响,即价格大小影响供求,供求影响市场价格。所以水价的制定与调节必须和供需相互协调,并起到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

(三)补偿成本原则,供水成本是制定水价的基础,也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供水企业简单生产循环的需要。

(四)合理利润原则。制定水价要考虑投资利润的回收,要逐步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的价格机制,促进合理利润的创收。

(五)用户公平负担原则,供水具有基础性和垄断性,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各类用水户制定不同程度的水价,促进社会公平。

(六)及时调整价格原则。政府对水价的宏观调控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以便于调整市场的供求关系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七)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利用水价的杠杆作用,优化水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污染浪费严重的现状。

二、影响水价的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对水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水资源费等方面,水资源稀缺程度影响水资源价值的变化,同一空间内不同时间的水资源稀缺性变动以及一定时间段内水资源稀缺程度、不同的区域间水资源调配,水资源价值始终随着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增大而增大。水资源供需缺口越大,水资源越紧张,水价就越高。当然,水资源数量、人口的增长、收入、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等同样会影响到水价的变化。

社会因素

水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要求在水资源分配时要充分考虑水价的社会性,即水价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程度及社会对水价的承受力。制定合理供水价格的社会需求将变得与经济需求同等重要,是制定水价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这个角度讲,水价体系无法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要取决于政府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各方面综合考虑后制定的有关政策。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将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开发与建设起到直接影响自然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涉及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也将直接影响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水价构成体系。

经济因素

水资源具有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双重性质,价格与其使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密切相关,同时,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在一定的经济形势下会有不同表现。

工程因素

工程因素对水价的影响具体体现为供水价格,供水工程的建设投资、维护管理费以及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等费用共同构成了供水的成本。同时水价受供水类型、取水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新建工程的水价会高于已有工程的水价,外流域调水工程水价会高于当地取水工程的水价,城市生活用水水价会高于农业用水工程的水价等方方面面。

三、制定水价的依据以及调整水价的原则、构架

(一)制定水价的法律依据

1.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收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作为核订水价的法律依据,2003年7月发改委与水利部联合颁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同样为今后制定水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水利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新建水利工程以及原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办法,是水价改革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水价改革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是制定水价的主体,实行对水价的宏观调控,此外还明确了定价的依据、强调价格应适时调整并实行听证会制度等。

(二)水价政策调整主要遵循的原则和构架

根据供水工程管理运行中在价格政策方面实际存在的问题,水价调整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要求体现流域水的富有性和稀缺性,发挥水价在解决流域性水资源供求矛盾中的作用。

2.适应和协调水利工程产业化的新形势,促进培育和形成新的水利企业。

3.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居民水资源环境的改善创造条件。

4.要利于全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机制。

5.要有利于国有水利固定资产的有效保值与增值,促进现有供水工程的现代化建设水平。

6.要控制在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由于水的价格政策调整涉及到不同水利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必须根据水的用途、供水方式和质量,逐步建立多轨价格调整体系,完善水价政策调整框架。首先,调整和完善水资源使用收费制度,建立水资源增值收费制度,逐步形成流域水资源保护性价格的政策体系。其次,调整和完善工程供水价格政策,改变工程供水系统的供水收费政策和价格,逐步形成以工程运行成本为基础的成本价格体系。根据供水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分别制定体现供水小区差别和供水时段差别的、基于成本价格体系的收费标准和超额用水累进或累退收费标准。此外,调整和完善城镇管网净化供水价格政策,改变工程供水区域内各个城市自来水收费不合理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有助于控制供水需求增长过快的低利润、可浮动价格体系。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个不同城市供水系统的供水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事业单位整体经营状况,制定出各个城市和用水单位、个人的收费标准和浮动方式。

四、促进供水工程水价的科学管理,完善制定水价程序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方面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其次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理顺水价结构。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政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的意识。

(四)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加强宣传解释。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所以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倪红珍,王浩,汪党献等. 产品贸易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分析. 自然

资源学报, 2005,(7) : 0582~ 589.

[2]王英.北京市居民收入和水价对城市用水需求影响分析.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3,(1) : 49~ 50.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范文5

近日,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珂表示,“水价应提高到30-40元一吨,我坚决支持水价上涨。”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席话旋即引发公众对水价的关注,尽管事后王文珂回应“提价说”源于中国水质不容乐观的现状,呼吁公众和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并表示水价不会涨。

水价真的不会涨吗?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认为,“实际上水价一直在涨,它不像油价由发改委统一定,水价是各个城市、各个地方分别调价。全国600多个城市,几乎每周都有调控水价的听证会。”

4月22日,北京市明确,作为水价组成之一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再生水价格将逐步提高。

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认为,“成本的不透明,是水价不能为公众所接受的主要原因,自来水公司应该打破垄断,让水价在市场化与公益化的博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时也不能忽视政府应尽的责任。”

价改核心在透明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就下发通知,确定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水利部官网的测算显示,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到目标后,总体平均上调36%左右。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上调后,自来水水价会否跟着“水涨船高”?

“水价上涨趋势渐显,涨势不可避免,但是上涨幅度应该在百姓所能接受的范围内,百姓并不是无理反对,在涨价的同时,政府应该给出合理的解释消除群众的质疑。”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告诉时代周报。

据了解,水价构成的沿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水业成本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城市化初期,水价的内容仅限于城市从自然中取水、净化、输送和排放的成本与收益,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供水价格。

当城市污水的排放对自然的影响超出了自然水体的自净能力,水价中加入了污水处理和环境补偿的费用,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

当城市就近水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总量需求,远距离调水甚至跨流域调水的成本进入水价,形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当水资源总量稀缺,不能满足“以需定供”的水资源配给方式,水资源开始有价,并且以成本形式进入水价,形成“水资源费”。

2004年初,国务院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城市水价的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水价构成大体是三个方面:源水成本、运营成本、税费成本,其中源水成本占20%、运营成本占70%、税费成本占30%。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对终端水价肯定有影响。”傅涛说。

傅涛分析,在很多供水企业处于保本微利的状态下,如果水资源费上调而水价不调,自来水公司的管网改造和水厂净化力度可能降低,水质就难以保障。

近年来,有关自来水水质的讨论越来越多,自来水的安全问题也受到关注。据了解,之所以很多人对涨水价有抵触情绪,是因为一面是涨价带来的民生负担,一面是自来水公司年年喊亏。

林伯强认为,消费者对于水价上涨有很强烈的抵触情绪,其重要原因是供水成本的不透明,消费者要了解水费收上去做什么了,以及对自来水公司服务水平(水质等)和成本约束机制的不满。

“价改的关键在于透明和公平,要形成透明的定价机制、透明的企业成本和公平有效的补贴政策。”林伯强说。

听证会已迷失方向

自来水属于公共服务领域,谁来定价?

在我国,水价调整主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但近年来,这种让公众参与定价的方式却饱受诟病—各地水价调整听证会频频举行,但往往听证会后,价格即告上涨,因此听证会也被戏称为“涨价会”。

在一些听证会中,更是频频出现一些“听证帝”,让外界怀疑听证会根本无法反映老百姓的真正心声,而只是走过场。

作为水业专家,傅涛一直呼吁公开是公共服务的基础,“我们所有的制度基础都需要公开数据,我们同行都不知道最后的服务数据,你让老百姓怎么监管。让参加听证会的人在几天之内或者一天之内要对审计报表、成本监审全部了解,是不现实的,没看懂怎么投票?谁也没有看明白就发表意见,甚至自来水公司买通了一部分人参加,听证会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甚至成了一个撒气的地方。”

“调整水价要为保证老百姓健康安全着想,所以,应该更广泛地让群众参与,没有公开为基础,靠听证会不会有实质性的作用。”有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

傅涛认为,听证会有多大作用,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如果政府做得好,就会通过这个平台吸纳民意,对方案做适当修改。目前的水价听证会已经基本迷失方向,以水价调整为例,必须首先明确物价局、水务局、供水企业、用户等多方主体的角色定位、权利以及责任范畴。”

傅涛表示,把水价的成本透明给老百姓,不一定是全部细节,但至少是一些关键性的服务和成本指标,“应该按上市公司一样对待,自来水公司要自己的相应统计数据和基本的经营数据,这个数据是老百姓以听证方式进行参与的基本手段,也应该是调价的基础。很多供水企业抱怨亏损,但很少有企业愿意公布其成本构成,在成本不透明和不合理的情况下,单纯调整水价,将纵容供水企业管理不善和人员超标。”

深圳样本

目前,我国水价的定价模式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即成本加上一部分利润的计算方法。

这种定价方式是在保证企业能够收回全部投资的前提下,通过控制企业成本和制订企业投资回报率的合理空间,使企业得到有限但公正的报酬。目前的情况是自来水公司只能微利运营,甚至亏损运营。

“物价都在涨,自来水公司的材料成本、输配成本也随之上涨,其次是水污染日益严重,净化水源的成本也节节高升。此外,自来水公司承担着很多公共责任,比如自来水公司每年都要帮助公众广场灌水,这些钱国家一般是不会出的,最后这些钱都要摊到水价上去。”侯宇轩分析。

“自来水这样的公共服务事业,缺少政府的支持是不行的。”前述业内人士说,“问题恰恰是出在了政府不支持、百姓不买单的尴尬位置上。”

1998年中国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确定了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明确了企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8%-10%。这一规定奠定了中国成本加成的供水水价原则和基础,既为供水企业留以一定合理利润的空间,又为政府监管的实施留有余地。

“但问题就出现在这里,随着供水成本的增加,自来水公司的利润并不理想,水价与成本的倒挂甚至导致亏损。与此同时,水价如果不上涨就会导致恶性循环,最终会影响水质,以致影响老百姓的健康。”傅涛如是说。

如何扭转自来水公司亏损的局面?一些地方政府选择了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即由政府授予某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回收成本、赚取利润,最后在年限到期之后,企业需要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并通过再次参与竞标的方式进入新的BOT周期。

“引入BOT模式有两个好处,首先,政府可以利用社会资本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新,这不仅节约开支,还通过竞标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从而扭亏为盈;其次,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原先公共部门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有望得到改善。”傅涛说。

2002年,深圳决定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深圳水务集团成为排头兵,最终形成国有控股55%、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法国威立雅水务投资公司持股5%的格局。

改制后,每个月在深圳当地的报纸上,还可以看到深圳水务集团公布的水质信息,做到了信息公开,老百姓有了知情权。

如今,深圳水务集团已承担深圳90%以上的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成为国内首个实现供排水一体化改革和运营的水务企业,并在服务水平、运营效率和技术实力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深圳的样本值得向全国推广,让民营企业进入供水行业,打破了供水的自然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自来水公司的良性发展。”林伯强介绍。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范文6

本文在对目前城y居民用水涨价的争论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确定合理水价机制的必要性。对民用水价格从价格构成、形成机制、以及政府职责三个角度探讨了水价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水价;水价机制。

从2008年底开始,全国多个城市先后加入了自来水涨价的大军,还有多个城市正在酝酿着自来水涨价的方案。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城市的水价一直不断攀升,居民颇多埋怨的同时,供水企业却依旧亏损,水资源浪费依旧非常严重、水污染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显然,简单的“涨价”与否并不是水价改革争论的主要焦点,公众真正呼唤的是合理的水价机制。

一、价格构成的探讨。

2004年4月,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提出水价应当包含4个主要因素:

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对于水价的构成,目前的争论在于四个组成部分是否都该由居民负担?或者居民应该承担何种比例?笔者认为,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现的是自来水产品的商品性,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居民理应负担费用,这是没有争议的。水资源费体现的是水资源的稀缺性,为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居民要为消费的水资源买单,也是合理的。不过,简单的按照同一地区统一标准收取,这样不但不利于节水,对居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多用水者并没有付出更多的水资源费。目前不少专家建议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这种办法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不过前提是合理的税率设计。污水处理费方面,居民作为排污主体,与污水处理单位之间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居民应该为其享受的服务付费。但是,污水处理服务同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一方面居民并不直接消费这种商品,居民所交的费用并不与其消费量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它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还属于政府公共职能范围,这意味着政府并不能撤销对污水处理资金的投入,而单纯依靠使用者付费。污水处理费被纳入到居民的水价之中,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在于,由于对地方政府监督的缺乏,究竟财政缺口是多少?居民分担了多少?都是不明确的,另外,类似水资源费,目前采用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并没有体现居民排污量的差别,因而并不能起到促进居民减排的目的,也有悖消费的公平。这些都是引发居民“水费是笔糊涂账”抱怨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由居民分担污水处理费是合理的,但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地计量居民的排污量的情况下,在政府未能确定合理的分担原则的情况下,暂时由政府负担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应是更合适的。

二、形成机制的探讨。

1998年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价格的确定要根据供水的全成本进行核算。但水务企业的商品特性决定其所需的生产要素均来源于市场,如果取得经营收入的水价却受到政府的管制,而不能在市场的自由博弈中自主调节,其结果将是为追求利润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成本和利润约束,并不是提高水务行业效率的有效手段。因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行政定价的方式造成了供水价格调整滞后和不到位,对供水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因此,必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励水务企业遵循市场供求规律,降低成本,获取合理利润。而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会使得价格处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当然,自来水产品不仅具有商品性还具有公共品性,这也决定了它不是普通的商品,并不能绝对地按照市场机制的供需确定价格,在自发的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之外,还需要对其以宏观的民生视角加以考量。政府需要对水业成本、价格进行监管,但它不能替代市场定价机制。

在水价构成的四部分中,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均可以市场定价为主要手段,而水资源费的确定则不适宜市场定价机制。因为水资源费类是政府用以调节水资源总量供需的手段。因此,水资源费应由政府定价。不过,水资源费的高低取决于水资源总体稀缺程度,而并不与成本直接相连,这为水资源费的合理定价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职责的探讨。

1、水价成本监管。对公众来说,它可以接受水务企业为追求合理利润而上调水价,但需要明确的是,眼下的水价到底低于市场价格多少?水务企业的真实成本到底如何?是否真如其所说的亏损严重?公众真正担心的是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大肆暗箱操作,将老百姓作为牺牲品。这就需要政府对水价成本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过,目前政府监管的依据主要靠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府难以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约束,政府对供水价格的管制取决于政府和企业间的讨价还价。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际通行的,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管理方式是绩效平台,它是通过比较统计数据向企业施加压力促进其提高效率,避免以成本为计价基础维持较高成本定价的缺陷。

2、公共服务职责。对于水价的频频上涨,有公众认为是水务行业市场化造成的。

甚至有人认为,各城市要求提高水价的原因是迫于外资水务公司的压力,自来水价格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种种声音表示了公众对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质疑,认为是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脱。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引入多元投资运营主体,转变经营机制,降低成本,保障水质,改善服务,其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卸,因为政府的角色只是由直接的生产者转变为行业的监督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并没有改变。合理的水价机制并不能替代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尽管居民理应为消费的水产品付费,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依然有义务向水务行业注入资金,而不是单纯依靠消费者付费。在管网改造、二次供水和抄表到户中,政府都要加大公益性投入,缓解水价压力,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