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的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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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的办法

保护文物的办法范文1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宣传,营造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实际考古调查、勘探情况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提示的情况同时告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土储单位和建设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域的日常巡查,并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对地下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的现状文物资源调查积极推进。自20xx年以来,经过全国近5万名普查人员的艰辛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视。全国长城资源调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

重大文物抢救保护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主体修缮工程竣工,并启动西藏xx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台文物、鸡鸣驿城、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灾后文物抢救保护有序开展。文物保护被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积极开展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茂县羌族博物馆新馆、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遗址保护扎实推进。三峡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内项目已基本完成并通过验收。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第一、二批控制性项目顺利实施。以西安片区、洛阳片区和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两片三线为代表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初步确立。良渚、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考古遗址公园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安阳殷墟、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山西五台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观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有序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全面启动。

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中国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科技馆、山东省博物馆等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开放。在博物馆数量和类型持续增长的同时,博物馆质量也有显著提升,现有国家一级博物馆83座,二级博物馆171座、三级博物馆288座。

免费开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国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1804个。除基本陈列外,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超过10000个。20xx至20xx年,接待观众共17亿人次。免费开放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会的步伐,博物馆的文化辐射力和社会关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增强。

国家投入珍贵文物征集经费,征集商代子龙鼎等重要文物1万余件。成功开展多次影响较大的文物追索行动,追回流失境外中国文物3千余件。

保护文物的办法范文2

[关键词]新时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过去生活的象征,是人类活动的物质表现,是沟通人类与历史的桥梁。上海市闵行区境现有147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4处,闵行区文物保护单位34处。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千百年来这块土地的历史记忆,是一代又一代乡人的精神家园,它不仅是记忆城市足迹的珍贵遗存,是城市文脉不可或缺的重要历史资源,是值得我们倍加珍惜和开发利用的,更是我们在城市化进程中寻求心灵栖息和诗意存在的文化乡愁。为了确保区域优秀历史文化资源得到很好地保护与传承,并以此激发区域居民自豪感和自信息,助力今天的城市发展,闵行区近年来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收效明显。

一、加强机制体制建设,确保文物管理工作高效有序

1.签署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明确文物安全责任

闵行区的147处不可移动文物分散在本区9个镇、街道的各个行政村、居委及相关单位,为加强区域文物安全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组织的文物安全责任,及时、准确掌握每一处文物的安全动态,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切实保护好闵行区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2012年,闵行区人民政府、区文广局、文物分布点所在地镇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及相应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四方共同签署了《上海市闵行区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文物安全负总责。要求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把文物安全作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确保本辖区文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在签署目标责任书的同时,制定《闵行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范围、保护内容;明确了区文广局在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应起到业务培训、督查抽查和考核奖励的作用;明确了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负总责,负责落实所辖区域文物保护工作经费,负责组建本辖区文物工作信息员、文物安全巡查员队伍,负责所辖区域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信息汇总及上报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整改。《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文物工作信息员、文物安全巡查员的职责、巡查周期及信息上报周期等。

在区级层面签署《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管理办法》的同时,区文广局一方面争取到一定的文物保护工作奖励经费,另一方面,指导相应的镇、街道,与文物所在地的村委、居委签署了《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这样,闵行区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安全责任明确到最前沿。

安全责任书的签署、奖励经费的到位,促进了闵行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规范化管理。

2.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能部门保护职责

区域文物安全工作不仅是文物行政部门、各级政府、组织的职责,也是区内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加大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建立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避免部门之间因协同不够造成损伤文物事件的发生,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区级层面,建立了由区文广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等12家单位(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闵行区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全区文物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文物安全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办理市、区两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区文广局为牵头单位,区人民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明确了法律赋予的各成员单位保障文物安全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区文广局可以根据文物安全的实际需要,组织由全体成员、部分成员并且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部门参加的多种形式的联席会议,确保文物安全。

在区级层面建立灵活能动的文物安全信息沟通与协调工作的长效机制,是闵行区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体制建设的又一举措。这一举措,明显增强了职能部门的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和部门配合意识,形成了工程前、工程中始终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的工作局面。

二、制定文物保护经费管理办法,形成奖励性工作机制

为切实落实《上海市闵行区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及《闵行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区文广局在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督查抽查和考核奖励的作用,使文物保护工作奖励经费确实起到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作用,促进全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形成激励性工作机制,2013年,区文广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闵行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暂行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将基层长效性机制体制建设;是否具有一支稳定的文物工作信息员、文物安全巡查员队伍;是否能够按照《闵行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文物动态信息;文物突发事件上报的及时性;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纸质档案管理的完整性;文物隐患整改的及时性等列为考核量化指标,同时对于文物保护经费的实施主体、发放办法等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举办“两员”队伍培训,提高从业者的文物安全保护意识

为了加强闵行区区域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文物工作信息员、文物安全巡查员(简称“两员”)依法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使组建起来的“两员”队伍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能够按照《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规定,准确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切实做好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自“两员”队伍组建以来,闵行区每年定期举办“两员”培训,内容包括“两员”职责解读;《闵行区文物巡查信息表》、《闵行区文物巡查信息汇总表》填写方法的辅导;《闵行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详释;《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学习辅导;为了进一步提高“两员”对于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急迫性的认识,闵行区在自行组织“两员”培训的同时,还邀请上海市文保专家对“两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从业者文物安全保护意识。

四、采取多种宣传途径,提高区域居民文物保护的整体意识

为提高区域居民保护文物的整体意识,在闵行区域内形成文物保护全民参与的氛围,2013年起,闵行区一方面结合工作实际,把需要广大居民了解、知晓的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成《博物馆法规文件选编》宣传册,利用本区13个街镇大型广场群众文化活动平台向广大居民发放,普及并提高居民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为增强区域居民对区域历史、区域历史文化的认知,激发居民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邀请上海市考古专家,先后在闵行区春申文化广场、部分街镇文体中心、学校开展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方面的专题讲座。

五、挖掘文物包涵的历史故事,使人们在阅读故事中形成保护文物的自觉

闵行区的147处不可移动文物,每一处文物都有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承载着珍贵的历史信息,包涵着一段独有的历史故事。147个珍贵的历史信息,147段独有的历史故事,形成了独具闵行特色的历史文化符号。为了使这些文化符号发挥其涵养历史、激发民众,使人们在阅读故事中形成保护文物的自觉,闵行区首批从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闵行区文物保护单位入手,对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隐含的历史故事进行了挖掘整理,出版“《闵行往事》――上海闵行文物保护单位故事集”图书,讲述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包涵的历史故事。该书将以13个街镇文体中心为平台,免费向区域居民发放。

保护与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资源与提高区域综合实力一脉相承。近年来,闵行区的如何保护好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有了一些成效,但是,保护传承好这些优秀的历史资源,使其真正发挥文化汇聚、精神凝聚的作用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系统工作,需要不断地努力与探索。相信,随着全社会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重视、全民保护意识的提高,不可移动文物这一特殊形式的历史文化资源在新的历史时期,会得到更好地保护。

保护文物的办法范文3

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非常关注丝绸之路沿线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并于上世纪90年代初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考察活动。进入21世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加快了丝绸之路研究、考察的步伐。2003~2004年,又组织两个专家考察团,分别对中国段丝绸之路进行申遗调研,并形成了考察报告,为近年实质性推进中国和中亚国家联合申报丝绸之路工作奠定了基础。

2006年8月,国家文物局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在新疆吐鲁番召开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国际协商会议,签署了《丝绸之路跨国申报世界遗产吐鲁番初步行动计划》,标志着丝绸之路跨国(中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联合申遗工作正式启动。

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启动以来,甘肃省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时任省长徐守盛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做了安排部署,强调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做好丝绸之路整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并将之列入甘肃省2007年重点工作。

由此,甘肃省丝绸之路申遗工作拉开序幕。

2007年

1月,省文物局召开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会议。

8月,国家文物局委派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专家对丝绸之路甘肃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备选点进行实地考察,麦积山石窟、炳灵寺石窟、水帘洞石窟群、榆林窟、马蹄寺石窟群、锁阳城遗址、骆驼城遗址、悬泉置遗址、玉门关遗址、果园―新城墓群、张掖大佛寺11处遗产点被列入申遗预备名单。

9月,省政府成立甘肃省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副省长咸辉任组长。

10月,省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丝绸之路甘肃段申遗工作总体方案。

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丝绸之路甘肃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8号)。由国家文物局主办、省文物局承办的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会议在兰州召开。

2008年

3月,省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听取相关市州和文博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月,副省长咸辉在全省文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丝绸之路申遗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丝绸之路甘肃段11处申遗备选点申报文本正式上报国家文物局。

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办法》、《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办法》和《榆林窟保护管理办法》。

11 月,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

12月,省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扩大会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掖大佛寺保护管理办法》、《马蹄寺石窟群保护管理办法》和《骆驼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2009年

2月,副省长咸辉在全省文化局长会议上要求加大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力度,突出抓好文物本体保护维修、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工作,确保申遗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果园墓群保护管理办法》、《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和《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4月,张掖市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丝绸之路申遗工作。

8月,高台县人民政府召开骆驼城遗址申遗工作推进会议。

11 月,国家文物局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在西安召开丝绸之路系列申遗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10年

4 月,文化遗产地麦积山石窟保护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

11月,国家文物局和省政府在兰州签署《关于合作加强甘肃文化遗产工作框架协议》,双方提出重点合作加强丝绸之路甘肃段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动丝绸之路申遗。

2011年

7 月,炳灵寺石窟第 171 窟大佛维修工程开工。

12月,国家文物局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丝绸之路跨国系列申遗协商会,确定由中国、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三国以“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名称先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2012年

2月,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丝绸之路申遗工作推进会,初步确定了丝绸之路申遗首批名单,甘肃省麦积山石窟、炳灵寺石窟、锁阳城遗址、悬泉置遗址、玉门关遗址、张掖大佛寺六处入选。

3 月,省文物局召开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推进会议,传达国家文物局相关会议精神,分析各申遗备选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甘肃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启动实施各申遗备选点测绘工作。

8月,省委常委、副省长咸辉在全省文物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力推进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切实加强我省各申遗备选点的文物本体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等工作。

10月,国家文物局对甘肃省六处申遗备选点进行实地考察。

2013年

1月,国家文物局公布我国22处首批丝绸之路申遗名单,甘肃省麦积山石窟、炳灵寺石窟、锁阳城遗址、悬泉置遗址、玉门关遗址入选。省政府办公厅公布《麦积山石窟管理规划》和《炳灵寺石窟管理规划》,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锁阳城遗址管理规划》、《玉门关遗址管理规划》和《悬泉置遗址管理规划》。

3月,国家文物局与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六省区政府在北京签署《关于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联合协定》。省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在兰州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

5月,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对甘肃省申遗备选点进行实地考察并就申遗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副省长张广智带队专题调研麦积山石窟、锁阳城遗址、悬泉置遗址和玉门关遗址申遗工作。

2014年

1月,“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申报文本正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文物的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九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暂定级资质标准:资质条件不低于丙级。

第十一条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附则

保护文物的办法范文5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文物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历代遗留下来的在古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物体。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政府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对文物开展保护活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适时进行培训。

第八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档案,并报市文物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其价值,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

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使用人和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应当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使用责任书,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负责所使用文物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工作。进行修缮、保养时,设计施工方案和修缮计划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级别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对文物随意拆毁、改建,添建或者迁移。

第十二条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和宗教团体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性使用。非宗教团体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对文物的安全或者文物周围环境风貌有影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限期治理搬迁。国有文物,由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非国有文物,由所有人负责。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资料或者音像制品拍摄、拓制的,应当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文物保护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本体建筑周围5米之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涂污、刻划、损毁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

(三)开矿、开荒、建窑、取土、挖掘、凿井挖渠、耕作放牧、丧葬、爆破等活动;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和其他有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野炊;

(六)其他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因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进行迁移、拆除的,应当向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单位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状况进行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并将资料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拆除有文物价值的物料,应当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维修或者展览。属于国有建筑物的材料,应当无条件移交;属于非国有建筑的物料,应当作价移交。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兴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先经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地点、形式、高度、体量、结构、装饰、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遵守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不得改变其原貌;确需维修、改建、变卖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有计划进行勘查,根据确认的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和城市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控档案,并根据需要责成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辽阳县、灯塔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应当报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经考古勘察并认定确需保护的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区域,及时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报请同级政府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房屋拆迁、危房改造或者基本建设等生产活动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文物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遇有重要发现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非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考古工作区域内施工或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国家所有。

新发现的一切出土文物,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收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哄抢、私分、隐匿、出售或者据为己有。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储运、捡选、保管等费用合理作价,对持有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追缴和没收的文物及其复制品、拓印件,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

保护文物的办法范文6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 档案管理

1.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现状

1.1文物保护工程档案不同于现代建设工程档案,工程实施的目的是保护历史遗产,保护原有历史痕迹使其延年益寿,因此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都有较大不同,在这期间形成的档案很难和建设工程档案达到统一。

1.2文物工程施工过程中档案资料形成及收集问题

由于施工单位对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重视不够,施工期间有关单位只重视实体的施工过程,就忽略了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修复过程的重要历史信息收集不够及时,而造成在过程中该收集的资料没有收集到,给工程留下遗憾。还有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文物方面的档案专业人员,使文物工程档案完全按现代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管理。

2.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建立完备、规范和统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共同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产生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需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后人着想”的态度,将修缮项目的过程真实地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记录。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有较大不同,这使得文物保护工程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3.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归纳出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申报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5个方面。

3.1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拟立项名称和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布与执行情况、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录像或照片等形象资料,经费估算与来源、工作计划、拟聘请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及资信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等。

3.2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3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设计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3.4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进场前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培训的记录、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施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文物资料、质量自检报告、隐蔽工程办法验收记录。

3.5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因此,在文物建设修缮过程中还应注意收集技术报告,编写相关档案资料。

4.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建议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应有的作用,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服务。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实践,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4.1完善管理制度建设。首先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制度。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使该行业档案验收程序化、制度化,从制度上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质量。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档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门应制定文物修复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制度,规定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业主单位留存档案资料内容、套数、时间;规定移交手续办理程序;规定移交有关各方责任;规定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接受的资料内容、套数、时间以及质量要求等内容。

4.2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文物保护工程涉及建设单位、文物和建设部门以及考古、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部门或单位,仅靠一个部门或单位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的建档工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参与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这就需要做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4.3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档案工作者在收集、整理、鉴定、提供利用等过程中是通过文字及语言与人进行沟通的,要使利用者明白想表达的意思,就应掌握相当的文史知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一定的写作水平,既要熟悉档案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又要了解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技术和文物知识,这些都要求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较高的专业管理技能水平。要做到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因而也要求文物管理部门应长远规划,建立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文物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同时还应保持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各地文管所要重视文物档案工作。在管好文物、用好文物、完善档案、提高文物档案质量上下好功夫、下足功夫,把文物档案的建立与完善作为一项经常性业务开展,使文物档案在文物研究、陈列展览、社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努力做好文物档案的管理工作,不仅是文博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文博事业与国际接轨、全世界文化共享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组.建设工程信息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