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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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

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范文1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病理;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医患双方对诊疗死亡的原因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纠纷,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的就被称为医疗纠纷[1]。这是广大民众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增强的表现。随着社会对于医疗纠纷的关注度越来越大,医疗纠纷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在众多医疗纠纷中,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成为棘手问题。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尤其是解决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安定等具有重要意义。而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即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有助于解决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纠纷事件。本文选取120例医疗纠纷尸检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回顾性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2月~2012年2月我们收集到的120例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尸检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其中64例女性、56例男性;年龄0岁(新生儿)~88岁,平均年龄(48.7±9.7)岁;死者年龄分布:6例

1.2方法 对尸检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包括病历资料、死因鉴定结果、死者家属及医院方陈述资料、尸检和组织病理学检验相关记录等。并进行分类汇总,使用描述性、图表统计方法对尸检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医疗机构分布、纠纷原因、科室分布、死亡原因等。

2结果

2.1死因分布统计 120例死亡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检验结果显示,心血管系统疾病死亡57例,占所有尸检例数的47.5%,具体分布:心肌梗塞5例、先天性心脏病7例、冠心病19例、肺动脉血栓栓塞26例。其次为呼吸道系统疾病死亡20例(16.7%);消化系统疾病17例(14.2%);中枢神经系统疾病12例(10%);内分泌系统疾病8例(6.7)%,其他类型死亡原因6例(5%)。

2.2被投诉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基层乡镇卫生所或个体诊所87例(72.5%),区县级医院21例(17.5%),12例地市级医院(10.0%),见表1。

2.3尸检诊断与临床诊断的比较情况 与被投诉医疗结构的地区分布情况相一致,基层乡镇卫生所或个体诊所的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率仅为47.1%,未确诊率为20.7,误诊率达到32.2%;其次为县级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率为57.1%,未确诊率为14.3%,误诊率为28.6%;地市级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率为66.6%,未确诊率为16.7,误诊率为16.7,见表2。

2.4医疗纠纷科室构成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以外科室最多,达到67例(55.8%),其中,2例麻醉科(1.7%),17例普外科(14.2%),44例骨科(36.6%),4例其他外科(3.3%);其次为内科室共45例(37.5%),其中,4例呼吸内科(3.3%),30例心内科(25.0%),3例神经内科(2.5%),8例消化内科(6.7%);妇产科共5例(4.2%),儿科共3例(2.5%)。

2.5纠纷解决途径 120例医疗纠纷事件中,31例为双方协商解决(25.8%),53例由卫生局行政部门协调解决(44.2%),36例经过法院诉讼解决(30.0%)。

3讨论

随着我国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宣传,广大民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中,运用法医病理学检验的比例增大,也说明了以上观点。在本研究中,120例医疗纠纷事件中有59例为未确诊和误诊导致,这是诱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解决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是明确死因最主要的途径,也是为有关部门提供解决纠纷的最为重要的科学依据。总结分析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有:①未确诊和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家属要求医院给予赔偿;②患方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③患方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④患方自身素质欠佳,无理取闹。

3.1死因分布分析 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患方对于医院给予死者的临床诊断结果或医护措施存在疑问或不满。由于医院方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最为常见有未确诊、误诊、延误治疗、医德医风、用药不当、严重失职等情况[2]。但需进行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奠定才能判断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解决此类纠纷,其核心问题就是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医院诊疗有关。而采取法医病理学检验是查明死亡原因最为有效,也是最为直接的手段。可为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提供有力依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2被投诉医疗机构、科室分布分析 在本组研究资料中,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基层乡镇卫生所或个体诊所,占据所有医疗纠纷中的72.5%。分析其原因,主要有:①医疗水平、医疗设备相对落后,技术条件差;②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形成不良的医德医风;③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包括医护水平、道德素质等相对较低;④卫生资源配置相对缺乏,尤其是知识机构、医疗信息资源方面与地市级医院存在较大差距。

3.3法医病理学检验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分析 法医病理学检验作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最有效,最权威的诊断标准,受到医患双方、病理学医师以及法医等的高度重视。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有很大作用。总结尸检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尸检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可为缓解医患双方矛盾提供时间缓冲,利于协商调解;②尸检为医疗纠纷事件提供有力依据;③通过尸检信息的反馈,有助于医院改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机制、管理能力等。因此,法医病理学检验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为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医院方应十分注重自身医疗水平的提高,并秉承对患者负责、服务患者的态度,做好医护相关工作,在出现医患纠纷时,不应逃避,而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调节,并尽早安排法医进行尸检,以尽量减少医患纠纷事件和避免纠纷扩大化、严重化。患方也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问题,而不应采取非法或暴力的行为争取权益。

参考文献:

[1]宋晶莹,王健伟,张维平,等.医疗纠纷尸检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西部医学,2010,22(10):1974-1975.

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范文2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当前医疗纠纷的发生频率和产生的严重后果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目前,人民调解机制的引入被认为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月8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成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国家政策层面的确认和支持催生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迅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有医疗纠纷调解组织1 358个,调解员1.5万人;而到2014年5月,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 3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55%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政府财政支持。2013年共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8%[1]。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经历的阶段主要包括:

1.专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范围覆盖全省。此类专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建制于一般纠纷的人民调解之外,聘请无利益牵连的医学和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避免医院内部和卫生行政调解产生的公信力缺失。专业医调委的建立,标志着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严峻性被认同,也标志着人民调解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大展身手。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试行了医疗责任险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合,但当时是由保险公司指定机构予以调解,其中立性遭受质疑。2008年“宁波模式”的推出则被视为医疗责任保险与人民调解结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将纠纷调解和理赔处理结合,由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人民调解和理赔中心共同处理。2009年浙江对该方式进行全省推广。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也借鉴该模式进行了完善,将医疗责任保险与人民调解予以结合,并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身进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实行医责险事故鉴定,并尝试引入了医疗意外伤害险[2]。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社会化运作。除公共财政支持的人民调解组织,也有地方对自治性更强的营利中介服务模式进行了探索。2003年出现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是首家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营利性咨询机构,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也属此类。这类机构的优势是收费服务解决了早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财政支持不足的问题,其专业的服务态度和程序使调解的服务质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问题是权威性难以得到认可,案源匮乏导致资金不足。如民康公司运营的第一年接案数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处于兼业状态,成为母公司的一个业务单位,只接受偶尔的上门医疗咨询服务,其他业务基本停顿[3]。

二、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调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结合的特征有利于医患关系的修复,进而从源头解决医患关系紧张问题。同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利益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方式,其比卫生行政调解和处理更具中立性;医学专家以调解人员身份的介入可以弥补医疗诉讼中裁判者医学知识不足、单纯依赖鉴定的缺陷;人民调解独具的经济性、亲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纠纷处理更可行、更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已臻完美,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1.人民调解机制的政府主导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问。目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发展主要是政府主导型,即调解组织的运行更多依赖政府的推动和支持。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项资源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形成灵活多变的组织网络体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质疑。无论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门,还是由与政府机构关系密切的医学会等行业协会主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很难摆脱政府意志参与的尴尬境地。有学者敏锐地观察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被调解”现象严重:“只要患方提出调解要求,委员就会可能对医方施加压力,阻止其通过医疗鉴定途径确定医疗责任,要求其直接协商给予患者赔偿,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此外,委员会对于医疗纠纷强烈的调和意愿以及对患方所谓弱势群体的考量,在调解中容易表现出对患方的倾向性,从而使医院受到不公平的对待。”[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为调解中隐含了政府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意愿。同时,政府主导还可能带来的问题包括经费支持的地区不平衡、政策调整引发的调解组织建设不稳定等。

2.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间。尽管来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实践探索捷报频传,但立足于整个人民调解机制的背景来看,这种状况的维系不容乐观。整体背景是,我国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正在急剧下降,人民调解员年均处理民间纠纷不到一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与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比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人均调解率不过为约2.5件/每人每年,调解利用率和实际案件处理数量并不高。人民调解在实践中仍面临案源的匮乏和调解的无力感,前者来源于人民调解相较医患自行协商显得烦琐,而较司法解决又显得权威性略差;后者则更多源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更强,仅仅以情理服人有时难以达成协议。而调解的经费支撑更成为调解解纷能力得以延续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财政支撑状况决定了调解组织的有效运行。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结合方式仍有待探讨。与医疗责任险相结合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亮点,但应当注意,赔偿固然重要,但人民调解过程不应沦为保险理赔过程,而忽略了其恰当、妥善、正确地处理医疗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属性。赔付仅仅是在纠纷解决基础上的最终结果,而不是左右纠纷如何解决的前提。此外,医疗责任险与纠纷解决的有效结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须重点考虑城市规模的大小、医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保险业务的发达水准而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会出现过犹不及或半途而废的结果,致使赔付资金不足,进而会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之自动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确认程序之启动率的增加。”[5]由此可见,目前倡导的医疗责任险的强制推行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中也许有可商榷之处。

三、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发展思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未来发展应以“三结合”的理念为基础:即官方推动与社会自治相结合、专业裁断与拉情说理相结合、复兴传统与现念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应对如下思路予以重视: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模式转变。有效运行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应定位为官方推动、社会自治型的机制。“官方推动”是由官方牵头、整合力量和资源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社会自治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之后,应以自治的方式运行,包括成为独立的事业团体,自行安排、挑选、聘任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经费筹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门过多干涉。政府仅对其进行原则上的指导和方针指引,对其解纷能力进行适当评估,以判断其服务能力。这一机制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目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采取专业化单一组织形式,主要理由是单一化组织有利于减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现实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务以吸引政府购买。模式转变既没有改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又加强了其中立性和灵活性,适宜医疗纠纷调解的进行。

2.应以加强解纷能力作为未来建设的重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维持较强的解纷能力的关键在于有效激励,包括对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的激励,以及纠纷当事人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激励。因此,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规范和章程应集中于促进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的积极性,而不是对之进行过多的约束和限制,这是一个方向性误区;人民调解应尽可能保持强大的解纷能力、低廉的解纷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当事人利用的积极性;目前与责任保险的结合是增强解纷能力的有效途径,但应当采用符合纠纷解决规律的结合方式,责任保险仅在纠纷妥善解决之后进行理赔时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险人员过深介入调解的现状,如过多的投票权,改善无保险即无赔偿的不合理状况;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更加灵活,除商业保险外,医疗机构之间的互助保险、医师个人保险等均可成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强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

3.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具体制度。应从制度上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权威、公正和终结能力,具体包括:第一,人员配置。基于医疗纠纷的专业属性,专业人员的介入是调解机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其中立性也是调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离退休医学人员为主要专业人员的形式仅为权益之计,未来应对专业人员的聘任进行程序化的严格遴选,逐步令其专职化,以保证其中立性。在专职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参照仲裁庭的形成,在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形下,由双方各自聘请医学专家1名,调解组织在当事人双方合意聘请1名医学专家。无特殊需要时,目前运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体人员、行政机关人员)等实无必要。第二,调解程序。程序化是沟通调解与法制建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调解兼具传统和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结构物。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可以借鉴香港调解中心、台湾医事审议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的程序化设置,从申请、受理、人员回避、调解基本程序进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第三,技术方法。调解技术应体现专业性和情理性的结合,但与普通人民调解不同的是,专业性应高于情理性。同时对涉及医疗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设置一定的阻隔机制,使其不进入调解中,更有利于贯彻打击医疗暴力的国家政策。

参考文献:

[1] 白剑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召开――刘延东孟建柱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报,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访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峻[J].中国当代医药,2012,(12):4.

[3] 李昌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证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2):127.

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范文3

〔关键词〕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原因;对策

近年来,医患冲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医患之间因冲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医患矛盾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进一步了解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本研究在目前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找出解决医患矛盾的具体措施,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我院出现的154例医患矛盾纠纷案例,其中患者男83例,女71例。医保57例,自费63例,公费34例。涉及到医疗纠纷中的医务人员中主治医师93例,护士人员31例,服务人员30例。此外,具体的科室纠纷中,内科83例,外科71例。

1.2方法

对154例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包括医院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情况,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解决医患矛盾纠纷的措施。

2结果

2.1医院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

在各种因素中,医疗服务质量所占比最高,医疗水平位居第2,见表1。

2.2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

患者自身因素中,缺乏理性思考是导致医患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另外,医疗知识的缺乏、自身素质素养、对医院收费不满以及对医院管理不满都是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见表2。

2.3解决医患矛盾纠纷的措施

在所有的解决措施中,认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法律程序解决是最有效的措施,见表3。

3讨论

医疗纠纷的出现,影响了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医疗纠纷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医疗纠纷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1-2]。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使医疗纠纷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显得至关重要[3-4]。本研究结果显示,在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引发医患纠纷的众多因素中,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所致医患关系紧张纠纷出现的原因中比例最大的。这说明医院要重视自身的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服务态度要好,努力将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上去,提高医院自身的形象。另外,在患者自身导致的医患纠纷中,缺乏理性,过于冲动是导致医疗纠纷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这表明医患双方关系不和谐因素中,患者的不理性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出现。患者对于医院有关收费、管理也是导致医疗纠纷出现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应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处理不和谐的医患关系或者医疗纠纷时大部分的患者愿意采取理性思考、冷静协商的处理措施,另外比较重要的处理措施是调解矛盾和走法律程序。多数患者都愿意采取协商的处理方式,这表明医院在有关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多数患者都希望以最低的代价解决问题。根据上述的研究结果,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预防医患矛盾出现的措施:(1)医院要注重自身服务质量的提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医务人员,尤其是护士人员掌握各种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5]。(2)医院的管理水平也需要提高,从上述结果中可以得到,医院的管理水平是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方面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医院收费程序等,从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让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信任医院[6]。(3)患者在治疗时出现意外状况,患者及其家属应该保持应有的冷静,不能采取暴力的解决措施去解决问题,这样只会让结果更加糟糕。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逐渐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身修养。(4)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时要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处理。如果是医院方面的问题,那么医院方面就应该坦诚面对,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出应有的道歉,并妥善处理好后续有关问题。如果是患者方面出现的错误,那么患者应当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不能无理取闹。(5)处理医疗纠纷问题要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节机制是解决各种纠纷的有效方法,应当充分利用到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人民调解机制要确保公信力,树立权威性及专业性,应该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医疗单位良好秩序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6]。当然,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解决办法,国外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比较成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经验丰富,应当借鉴其先进的处理经验。综上所述,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服务质量和缺乏理性,此外医院管理水平以及缺乏医疗知识也是造成不和谐医患关系出现的原因。所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及时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周一思,李凯,黄俊,等.影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分析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1,15(9):58-61.

[2]王建军.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因素及对策研究[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22(5):118-120.

[3]何国珍,吕文亮,杨敬博,等.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医方主要因素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4,34(2):138-140.

[4]王少光.影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分析与对策[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4,16(10):269-270.

[5]戴明俊,陶叡.和谐医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J].管理观察,2016,12(4):133-136.

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范文4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范文5

摘 要 本文浅析了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三大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利弊。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协商解决 行政调解 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又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基本上有三种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实践证明,这三种解决方式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一、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③。协商解决是经常采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之一。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调查资料统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全部医疗纠纷解决中,自行和解的约占83.31%④。

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互解互谅达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纠纷双方的“怒意”,这也是中华民族“和为贵”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协商解决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但是,协商解决也其自身的缺陷。其一,效力低下,纠纷双方容易反悔;其二,协商解决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易失公平;其三,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观性较强,而且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上的不对等性,容易使协商解决成为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手段。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⑤。

发生医疗纠纷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从理论上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在卫生行政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接触大量的事实,掌握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⑥。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处理医疗纠纷有着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形成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裙带关系”,使得处理纠纷的权力机构大多仍然从医院本位出发,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如何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从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这难以避免发生“同行相亲”、“隶属偏袒”等问题,容易造成处理结论的失真。

三、民事诉讼

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一方面,诉讼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执行力强。但是,医疗纠纷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有其缺陷。

首先,诉讼程序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效率低下⑦,而且医疗行业是一种特殊的、高风险的行业,中国目前少有经医学专业培训的法官,所以一般的法官难以对医学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能得心应手,处理医疗纠纷几乎完全依靠“鉴定结论”,而且,鉴定方面问题甚多,使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其次,对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也越来越受到医患双方的质疑。如前所述,法院的判决往往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或者是采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各承担一部分的损失,从而避免在判决中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做出判断。然而这样的判决往往使医患双方都不满意,从而降低了对诉讼方式的信任感⑧。

再次,目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区别甚至冲突,以致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从立案到适用法律,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员掌握的标准都不一致,出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对同一纠纷,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赔偿金额上产生较大的差异,难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使医患双方对法院审判失去信任,患者更多的选择是到医疗机构甚至卫生行政部门吵闹,而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化解医患矛盾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主要存在着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专业性不够、公正性受怀疑等问题。因此,应当探讨如何解决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的自身缺陷,使之满足医患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需求,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使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注:

①赵同刚.卫生法.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195.

②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③赵同刚.卫生法.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197.

④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中国医院.2004.3.

⑤许玉镇,李洪明.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中国当代的行政调解.行政与法.2003.1.

⑥孙红梅,汪立艳.行政调解初探.长白学刊.2001.5.

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法范文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4208(2010)11-0035-02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社会热点问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纠纷也在逐年上升。前几年我中心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些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反复发生,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从2008年1月起,我中心尝试应用建立医疗风险教育机制、医疗风险管理手段和医疗风险流程管理来防范医疗纠纷,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应用方法

1.1 建立医疗风险教育机制: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的特殊服务行业,医务人员是医疗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也是医疗水平、质量的集中体现者,对其从业人员执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是必需的。以往中心注重业务知识培训,轻风险教育,因而大多数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观念不强,往往发生了医疗纠纷,医务人员还觉察不到自己的过失行为。为此,我们建立了医疗风险教育机制,让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医疗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技术,并树立医疗风险意识。具体做法:医疗会议每会必提医疗安全,不断提醒医疗风险;各科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专题会议;医务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医护人员会议,进行医疗安全教育,通过举例和分析院内外的一些医疗纠纷事件,让大家树立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从而自觉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过失。每年两次请律师为医务人员讲课,让职工了解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养成依法执业的良好习惯。

1.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医疗风险是一种在医疗实践中发生的风险,它既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又因为发生在特定的实践活动中,而与特定的环境、心理、职业等因素有关,并且医疗风险极易引发医疗纠纷。以前,中心的管理存在“重质量、轻风险”,“重处理、轻防范”等情况,主要通过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风险,且更多地体现为医疗事件的事后管理,很少从风险管理角度去审视。在医疗纠纷事件的过程中,往往扮演“消防员”的角色,疲于应对纠纷的处理。为此,我们建立以下几个风险管理制度。

1.2.1 预防风险制度:医疗风险既有客观性,也有可防范性,只要抓住关键环节,很多医疗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做法有: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要求任何科室或个人遇到突发、特殊事件包括急危重患者抢救等均应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后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处理,防止突发事件演变为纠纷事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查房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医务科、护理部每月督查一次,减少医务人员低级错误的发生。建立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如防止患者跌倒、坠床,选择性手术审批及术前核对制度等。建立医疗隐患排查机制,每个月由院部行政领导率领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大查房,对全院各科室、部门进行全方位的医疗隐患排查;同时,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对科室反映的问题,即知即改,杜绝非医疗性纠纷事件的发生。

1.2.2 转移风险制度:转移并不是让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小,而是改变不同主体对风险的分担状况。对于医疗责任风险可以通过执行外院专家会诊、上级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转诊到外院等会诊制度转移或分担责任、减少风险。具体做法包括:对一些具备转院条件的危重患者,一律专人护送至上级医院;住院患者1周内、门诊患者就诊3次疗效不佳或不能确诊者一律转上级医院等。减少因医务人员漏诊、误诊、误治而发生医疗纠纷。

1.2.3 控制风险制度:作为医疗单位,发生医疗差错、医疗纠纷是在所难免的。事件发生后,如何应对处置显得尤为重要,处理得当可以缓和医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我们成立医疗纠纷办公室,在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后,由专人接待,积极采取应对、补救措施。医院纠纷办在接待投诉后,对事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患方纯属无理取闹者,坚决拒绝患方的无理要求;对医院确实存在过失行为,患方要求比较合理者,尽快与患方协商解决,以免激化矛盾;对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者,引导走行政调解或法律诉讼的解决方式。

1.3 建立风险流程管理:很多医疗差错看起来是某位医护人员个人所致,其实是与没有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关。为此,我们建立了以下流程。

1.3.1 建立重点疾病的诊治流程: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常见急危重患者如中毒、脑血管意外、心力衰竭、猝死、宫外孕、严重外伤等患者的诊治流程,在急诊科上墙,并装订成册发放给相关医务人员,要求熟练掌握。每半年对相关流程进行模拟演练。

1.3.2 优化服务流程:对患者在本中心的门急诊就诊、住院、行辅助检查等环节进行梳理,对某些流程予以优化,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1.4 评价方法:发放各种测评表,了解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患者对中心的满意度等。计算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医疗纠纷事件次数、中心门急诊人次数。

2、结 果

我中心自2008年1月-2009年12月,共进行全院性的医疗事件讲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2次,其中邀请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讲课2次,有效地提高了我中心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医疗风险意识。患者对中心的综合满意度由2年前的70.0%,上升到92.0%。2006-2007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率为1.12/10000,而2008-2009年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率为0.17/10000。

3、讨 论

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结果的可能性,医者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目前世界上,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医疗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医疗风险管理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很欠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鉴别、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我们通过应用风险管理手段来防范医疗纠纷,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