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局限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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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局限性

儒家思想局限性范文1

关键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规则;道德金规则;合理性;局限性

一、 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意

马克思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在孔子的论述中,将人作为了从道德上衡量行为的尺度。儒家思想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将行为者自身做为尺度,“己所不欲”的前提下“勿施于人”,以自己为尺度来判断不要做什么。

要探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否作为道德金规则,首先要回到孔子的原意上,搞清楚其内涵的真谛。

在《论语》里孔子两次直接讲到这句话:一次在《论语・卫灵公》中,子贡问曰:“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次在《论语・颜渊》中,孔子在回答仲弓问“仁”时答道:“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可见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可以终身行之者”的一言,既是孔子对儒家“恕”理念的核心内容的凝练表达,也是对“仁”思想的的高度总结。

“恕”和“仁”都是儒家思想“忠恕”的具体表达。那么什么是忠恕呢?朱熹《论语集注》释“忠恕”云:“尽己之位忠,推己之谓恕。”“以己及物,仁也;推己及物,恕也。”冯友兰认为:“忠恕皆是推己及人,忠是就推己及人的积极方面说,恕是就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说。”虽然对“忠恕”的理解有不同,但对“忠恕”的过程是推己及人并无异议。综上所述,可以断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

由上述内容可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出发点是推己及人。这一思想主张将人作为衡量符合道德要求的尺度,并以尺度指导人的行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目的,不单单是完成推己及人的活动本身,而是通过这种手段与他人构成一种和谐的相处状态,推己及人是手段,构建和谐才是目的。综上所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采取推己及人的方式,以求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局限性分析

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应,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社会生活中的共同利益决定着各阶级的共同道德观,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的变化。”道德观表明,道德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当前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

孔子主张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被当时的社会广泛接纳,是道德准则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合的结果。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理论上,当今社会的道德准则也必将与之前的有所不同,以更好的适应时下的经济基础。换言之,被经济基础决定着的社会意识必然也会随之改变,那么道德准则的变化也就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通过合理推断,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做为当今的道德准则,必然会存在一定局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经济基础性质的多样性暴露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普适性上的局限

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代中国是农耕文明繁荣发展的时期,经济基础的性质单一,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较为一致,更易形成统一的社会意识形式。当今中国已进入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处于“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现代社会,既然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推己及人为出发点的基础上,必然会产生形式各异的对立和冲突。并且由于行为者所处的社会阶层、政治立场、职业身份的多样性,这种对立或冲突也必将以各种形式出现于社会。

(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身具有过度的自我中心色彩

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由此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身更接近为达成该目标而提出的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方法论。行为者的行为被孔子确定了一个唯一的衡量标准――行为者自己。由于行为的标准成为了行为者自身,那么就具备了相当的自我中心色彩。

下面引一则真实案例:

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一火锅店服务员与顾客产生矛盾,该服务员情绪激动之下竟用开水从顾客头顶浇下,以致顾客严重烫伤。矛盾产生的原因是顾客让服务员往汤锅加汤,服务员却认为锅内“水是满的不用加”,加之两人语言措辞不当激化矛盾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一案例可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之下酿成的悲剧的典型。

案例中,服务员错误的用主观想法掩盖了客观事实,以己之不欲代替了对方的实际不欲,不仅违背了人际道德标准的核心要求――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暴露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中心色彩。

之前的陈述中有言:“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那么中国在当下这个社会意识复杂,各种文化遍地开花的时代,人需求的多样化在不断增长,使己之不欲与彼之不欲契合必将变得愈发困难,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中心色彩造成的局限性也必将被不断放大。

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为道德准则的合理性分析

孔子给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论述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显然“推己”的真正目的在于如何“及人”,能否真正“及到人”,也恰是达成人与人和谐的关键所在。而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孔子的如此表述,有着相当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兼顾“爱人”与“爱己”的道德准则

罗国杰老师指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吾亦欲无加诸人’,都是从‘仁’出发的。”所谓“仁”,根据孔子的解释,就是“爱人”。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符合其一贯的“爱人”思想。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既然是通过“推己”来“及人”,就不得不面临“推己”与“及人”不易契合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无法规避的。然而本着儒家“爱人”的思想,不仅“爱人”的人包括其他人,同时也包括了行为者本人。当行为者“推己及人”时,已经表明行为者有了“以求达成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爱人”动机。动机已是“爱人”;至于能否真的“及到人”并非人力可掌控,那么“及人者”也应“被人所及”、“被人所爱”,而不能只凭结果判别符合道德。

中国有古话云:“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尽人事,听天命”,在中华文化的历史长河里,人们自始至终都不会忽视客观规律对人类主观能动作用结果的影响。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我们对大自然充满敬畏,尊重历史和客观规律,儒家“爱人”的思想才得以在华夏大陆流传千百年不朽,被中华儿女广泛接受,如此深入人心。所以虽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其局限性,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其合理性之一:这条道德准则不仅符合中华儿女的民族性,也符合华夏子孙对“爱人”的终极追求。

(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践的简易性较强

任何道德准则,如果得不到实践,只能出现在纸面上却落实不到群众的行动中,那么再完美也是空谈。当代中国即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存在局限性,其实践的简易性却无其他道德准则可出其右。

这点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群众认同度高:新的道德准则或许更完善,却未必能被广为接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却脍炙人口,大家耳熟能详,并且心理接受程度高。笔者的家乡有句方言叫“公不公道,打个颠倒”,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如出一辙。地方文化与儒家思想已然有了千丝万缕的关联,两者的水融之实也恰好印证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群众心中根深蒂固的地位。

2.语言简练便于传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短短八个字,其产生的客观影响、表达的内涵、背后的深意,辐射之广,远胜千言万语。

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否做为道德金规则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认为法律和道德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是依附于其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且由经济基础而决定。同样用以调和矛盾,如果说法律是行为者不可逾越的红线,道德则更像是红线之前的缓冲区。

论及道德,马克思这样认为:“道德没有强制性,它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可见道德本身包含一种“包容”。因此,所谓“道德金规则”不应是一条指出大家都应遵循什么方式去行为的“黄金分割线”,当指出大家都应遵循某种方式去行为时,便抹杀了人类个性的存在,同时失去“包容”的本质。

我们可以把“和谐”作为道德准则的终极目标,在具体表现上,如何实行,则需要紧密结合指导思想,实事求是的结合实际情况,既看到人的共性,也要意识到其个性、差异性、阶级性、不同需求的存在。可以在宏观上提出要求、制定准则,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极端化、绝对化、盲目对事物一概而论。由此一观点出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核心要求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可以作为“能普遍行使的道德准则”――时下的“道德金规则”。

现代社会正处于迅速发展和急剧变革的现代化进程中。在这样的时代,“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在这样的时代里,我们不仅要意识到变化的“快”,更要了解变化的“变”。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我认为人际关系道德准则也应顺应时代趋势,凝聚时代特点,少一些固定和一概而论,多一些变化和差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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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局限性范文2

摘要:来源于“天人合一”思想的儒家社会责任意识是儒家责任伦理的重要方面,它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以天下为己任”,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对这一传统思想的继承,我们要认识到儒家社会责任意识的历史局限性,促进它向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方向转化。

关键词:儒家社会责任公民责任意识转化

[中图分类号]:G6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12-0207-01

儒家思想是存在于中国社会两多千年的思想传统,它既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思想传承的纽带。儒家社会责任意识是儒家思想责任观的主要表现,是儒家责任伦理的重要内容,同时儒家社会责任意识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创新的传统必然离不开的传统资源。任何新的传统的创造必然离不开对传统资源的继承和发展,而事实上在中国大陆,社会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变革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儒家社会责任思想和责任观念也发生着向现代责任观念逐渐转化的过程。

一、儒家社会责任意识来源于“天人合一”的思想

梁漱溟说,“凡是一个伦理学派或一个伦理思想家,都有它的一种心理学为其基础;或说他的伦理学,都是从他的一种心理学的一种看法,而建立起来。”[1]儒家的社会责任意识来源于“天人合一”的思想,由对天地的敬畏,发展成为人的此生与这个世界相联系的道德责任,以宇宙自然的生存为根本出发点,去爱人,从而建树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张载认为知识分子的责任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更是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儒家看来,要实现人的社会责任首先从自我做起,所以有曾子的“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更重要的是,这种社会责任意识的实现始终是试图通过对政治的参与来作为其主要手段。孔子一生周游列国,也意在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夫子至于是邦也,必闻其政”(《论语・学而》)。子贡问孔子:“有美玉于斯,韫椟而藏诸?求善贾而沽诸?”孔子说“沽之哉!沽之哉!我特贾者也。”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儒家的思想修为,是希望能担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

马克斯・韦伯曾把伦理划分为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从儒家社会责任意识来看,它的价值根据不仅仅在于责任主体的意图,还在于责任客体的结果。那么儒家伦理应当是信念与责任并重的一种责任伦理。实际上,由于儒家社会责任意识来源于天人合一的思想,似乎不易明确的划分出责任的主体和客体,是一种强调个体的个体与整体的互动。儒家思想是一种经世思想,它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样地重视实现的手段从而达到一定的目的和结果。“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并不是说一种逃避,而是说“君子”要权衡时势,做出相应对策,但是内心始终要有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信念。

二、儒家社会责任意识的主要表达达形式是以。夭下为已任”

儒家思想具有强烈的以仁为本、礼乐教化入世精神,同时也有以天下为己任的济世情怀。尽管在古代地理学认知范式下,有“华夷之辩”的局限认识,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济世思想始终是在以实现天下归仁的大同盛世为目标的王道政治思想中的着力表达。

《札记・礼运》里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种思想反映了儒家的政治理想和政治追求,要达到天下为公的理想境界,作为一个社会的个体存在,就必须把它作为其追求心灵至善的“绝对命令”,担负起对天下的责任和义务。孔子说自己是“五十而知天命”,李泽厚认为这是“知天命”是谨慎敬畏地承担起一切外在的偶然,“不怨天不尤人”,在经历各种艰难险阻的生活行程中,建立起自己不失其主宰的必然。“知天命”意在这种承担和建立的完成,即一已对“命运”的彻底把握。[2]君子这种必须时刻铭记的责任意识在孟子那里就是“穷则独善其身,达兼善天下”。其实在古老的传说中,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因子早已存在,诸如“女娲补天”、“后羿射日”的神话里,就已有了“为天下”、“悲苍生一种子。从“哀民生之多艰”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再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无一不是这种历经磨难而又百折不回的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意识的体现。

三、儒家社会责任意识的现代转化

(一)的意识形态观念为传统的社会责任意识提给供了更为广阔的客体空间

我国当代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社会责任意识与法律和政治紧密结合,当然这种结合是建立在公民自身的道德素质之上的,现代公民是法制国家的价值主体,它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再仅仅表现于对人的关注,而且在于人文的、自然的各种环境,不仅表现出对自己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感,还关注全球整个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实行法制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责任意识的主体范围极大的扩展,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社会责任的主体仅仅限于“学而优则仕”的“君子一和有以天下为已任的自觉意识的仁人志士,那么在现代社会,社会责任的主体应当是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

(二)现代民主意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意识的公共性

传统的社会中,儒家的社会责任的社会参与范围和方式都极其有限,而在现代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条件下,公民对社会责任的担负不仅仅局限于政治性的公共生活中,还表现于国家性的政治生活和非政治性的公共生活中,在表现方式上,体现为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组织各种环境保护活动,参与以追求公共社会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儒家思想局限性范文3

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体现,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规范、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规范。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发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规范制约的作用。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规范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最早的法,基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规范的人,以刑的处罚,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古代法的内容基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基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规范。

二、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服务,为皇权统治服务,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规范与常态。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规范),体现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规范,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在社会秩序管理、国家统治中都是以礼作为法之纲,针对礼治的内容对法(即刑)进行修改。

2.礼法结合。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都是作为一种皇权统治工具。礼法工具主义特点强。礼主要体现在一种软文化的教化,法便以刑的形式进行一种硬制裁。再从中国古代历史发展来看,可以看出在维护国家统治中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形态。

三、礼对法的影响之礼的法律化进程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它通过人们内心自觉的意识、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习惯等引导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法律通过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和道德在引导调整人们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特点。道德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具有硬约束机制,有明确的违背后果阐述,并靠专门的国家机关保障其实施。道德跟礼一样,具有通过软形式约束人行为的特点。在我国的礼与法的发展进程中,在礼法结合的发展进程中,礼在一定形式上对法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礼的内容对法的行为有一定影响,即礼的法律化。礼的法律化的过程有助于克服原有礼的软约束机制,加强道德主体自我教育,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礼的法律化就是将社会中一部分的礼的思想原则转化成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将法所具有的强制、规范等意识和礼里所具有的相关理念相融合,将原有礼中的内容上升到法的规范体系之中。

1.中国古代礼的法律化进程简介

从中国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古代各朝代的法律中都有很多礼的范畴的礼法规范,一切有利于统治者统治、让人们服从统治、遵守礼法道德的规范,都被统治者、管理者们逐步纳入到古代国家法律体系行列。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 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本文中的中国古代礼的法律化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之中, 在社会管理规范系统构建中,以礼为本位,强化法律体系的伦理基础,以社会道德标准改造国家法律内容,将礼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纳入到立法和司法活动之中,使国家法律体系渗透着社会道德的精神,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礼的社会统治功能与权威,实现国家稳定和谐。

中国古代礼的法律化主要经过了四个历史阶段,分别是礼的法律化的理论和实践初始时期(夏、商、西周)、理论依据和社会根基奠定时期(从春秋战国至秦)、礼的法律化全面发展时期(两汉至魏晋南北朝)和礼的法律化成熟演进的完备时期(唐代以后)。

第一个历史阶段中,夏商时期将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作为核心思想进行统治,强调礼治思想。西周开始提出以德配天,产生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二个历史阶段中,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各诸侯国开展了立法的尝试,逐步形成了成文法。儒家提倡礼治,要求人们克己复礼以及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法家推崇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等思想都为后来的礼的法律化进程奠定了社会根基。

第三个历史阶段:两汉时期主张德刑并用思想,也就是要礼的教化和刑事制裁结合起来,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坚持礼入于刑、礼法结合,注重将儒家的纲常礼教、伦理原则、等级秩序的若干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汉朝基础上,大量的儒家思想被引到法律之中,逐步实现礼法合一。北朝时期进一步发展促成了法律儒家化,礼的法律化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

第四个历史阶段是唐代以后,如《唐律》中坚持以刑为主,依礼制律。唐代之后,礼法并用,礼法合一,道德逐步渗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从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普遍的法律现象,儒家礼的思想渗透于各朝代法律的方方面面,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了重要作用。

2.中国古代礼的法律化(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作用和意义

中国古代礼的法律化的过程中,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将一定的社会化道德(即礼)上升到法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便于群众接受,提升了社会治理效果。

(1)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将儒家思想中的礼法秩序和思想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内,将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意识外化为国家治理制度之中,有利于营造以此为准则的社会氛围,加强对思想形态的教化。将不同阶级间的关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细化,便于人们接受并遵守,极大地减少了违反礼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维护古代封建社会统治秩序

中国古代崇尚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重视礼在社会统治过程中的功能。儒家的仁思想体现在政治上就是强调德治,主张亲亲、尊尊,强调贵贱、尊卑、长幼秩序。将儒家思想中的礼的部分上升为国家法,有利于维护现有的三六九等的成分的划分,将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内化于心,外化于法律,减少人民群众的对抗性,进一步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3)有利于丰富国家治理方式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文化、道德、礼等方式,对社会进行治理,进一步巩固社会统治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礼和法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统治者统治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礼的法律化丰富了国家管理方式,将道德的自觉约束性和法律的强制性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家调控手段,起到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3.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礼的法律化对维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秩序,缓和社会阶级矛盾有重要作用,但礼的法律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1)推崇皇权至上,尊卑有别,不利于社会平等的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礼的法律化的过程中,将统治者们将君臣、尊卑有别的意思,通过法的形式展示出来,让人们认可和遵守。在这个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压制了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低阶层人们追求平等和自由的思想,不利于活跃思想,丰富社会文化,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追求。

(2)推崇止争息诉,强调忍饶让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中国古代在礼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指引和调节作用的同时,将道德规范中的礼法思想等上升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礼在社会统治过程中的作用,弱化了法的强制权威性,将礼和法混为一谈,不利于社会建立起对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强烈认可,不利于人们建立起法律权威的认可。中国古代道德中主张无讼,推崇息讼和忍饶让,认可但存夫子三分礼,不犯萧何六尺条的思想,使中国古代人们在遇有矛盾纠纷的时候产生了忍让思想,而没有建立起法律在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中的权威地位。礼的道德化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中国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

(3)过分推崇礼,导致了法的不确定性和标准多元化

儒家思想局限性范文4

此时文学批评的发展,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一大批文学批评专著涌现,其中的翘楚有曹丕的《典论 论文》、刘勰的《文心雕龙》、钟嵘的《诗品》、陆机的《文赋》等。很多专著不但从文学的内容形式进行了分析归类,也从文学欣赏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另外,这一时期的文论观点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如曹丕提出的“文体四科——夫文本同而未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这为当时的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寻找一个初步的客观的标准提供了依据。另外,陆机提出了“缘情”说:“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碑披文以相质,诔缠绵而凄怆……奏平彻以闲雅,说炜晔而谲诳”,指出了各种不同体栽的作品所具有的不同风格。而刘勰的《文心雕龙》则更是一部完整系统的文学批评论著,是我国文学批评史上的一座丰碑。

那么,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学批评呈现繁荣局面的成因为何?

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一)特殊时代背景推动了文学批评的变革。这一时期文学评论是在先秦两汉文艺思想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先秦虽未出现文学评论专著,但文学批评观点早已散见于诸子散文作品中。孟子的“文气”说,主张学诗要知人论世,以意逆志;孔子提出的诗的“兴、观、群、怨”的作用,被看作是“诗言志”理论的基础。这些观点都是对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精辟论述。两汉时期,王充在《论衡》中提出文人之笔要“劝善惩恶”、“文实相副”,反对华而不实。汉代文化的繁荣加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学及文学批评的发展。当时的文学创作逐渐独立于经史之外,以魏晋赋及散文为其代表,这就要求文人找到适应时代需求的文学创作的标准和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完整地系统地对文学作品的创作、欣赏及社会作用进行探讨研究也就具备了应有的历史条件。

(二)险恶的政治现实和活跃的时代思潮在互相矛盾又互相推动的特殊背景下促进了文学批评的发展。社会动荡不安,政治环境的险恶迫使文人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分化:杨修、孔融的被杀,使文人“噤若寒蝉”;稽康虽然小心谨慎,也未逃脱被杀的下场;阮籍一生看似洒脱,实则只是明哲保身。南朝道学、佛学的广泛传播和晋代玄学的盛行,都是当时文人思想变化的社会表现形式。知识分子不敢妄言政治,只能致力于探讨玄学、道学、佛学和文学,品评文学作品,而品评的繁荣则推动了文学批评的发展。活跃跳脱的学术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汉代独尊儒术的束缚。

(三)曹氏父子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产生的最重要的文学评论专著,首推曹丕的《典论 论文》。曹丕旗帜鲜明地提出“文本同而末异”、“文以气为主”等前无古人的文学主张,号召文人之间要“审已以度人”,并对建安七子每人的长处和短处进行了评定,比如“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等,不仅指出了作品的优劣,而且开了评价作家作品之先河。而以建安七子为代表的大批文人都在曹氏属下追求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他们的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观肯定会受曹氏父子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也恰好契合了当时文学品评的思想潮流,从而对整个社会的文学观念,创作风气都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在充分肯定魏晋时期文学批评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一时期还是具有其时代的局限性,文学批评的指导思想没有超出儒家思想范畴。

第一、从文学批评本身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学批评理论更多地是从儒家思想体系中继承而来。在儒家思想已深入人心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中国文人,其观念必然打上儒家思想的烙印。孔子十分重视文学的社会作用,提出了“兴观群怨”之说,这一观点直接影响了曹丕,他把文章看成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另外,陆机和刘勰都把文学看作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而不单单是一种消遣娱乐。虽然魏晋南北朝时期玄学、道学盛行,那只是政治高压下文人思想的变型罢了。无论是在官位上进行文学创作的山水诗人谢灵运,还是在曹氏家族的统领下抒发自己的政治抱负的建安七子,都表现了文人强烈的入世思想,这也正是儒家所倡导的“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治天下”思想的具体体现。

儒家思想局限性范文5

【关键词】传统文化 诚信思想 市场经济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对传统诚信思想内涵的深入诠释,深度挖掘民族传统诚信的理论价值,对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优秀内核

传统诚信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流传至今,为我们留下了丰富而又宝贵的精神遗产。

第一,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提出:“诚者,信也;信者,诚也。”也就是说,“诚”与“信”是同样的意思,就是做人要诚实、守信、诚恳,而不是弄虚作假、欺瞒诈骗。

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把诚信从各个方面进行定义。从哲学方面讲,“诚”即为真实;从道德方面讲,“诚”为诚实;从行为规范方面来看,“信”乃“诚”之外在表现。

第二,为后人树立了做人的根本原则。我国古代儒学家孟子,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意思是说,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根本,是治国的根本前提。这就说明了“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被认为是最高的道德规范,更是做人的根本道德原则。

第三,传统诚信强调信与义与善的结合。传统诚信强调“信”与“义”的结合,也就是讲求诚信的正当性。孟子在《孟子・离娄下》中提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他认为,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言必行、行必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真正的诚信是要以“义”作为衡量标准的,也就是说“义”是衡量是否要守信的依据。要求人们在践行诚信道德时,不拘泥于“非义之信”,而是“义则诺”。《中庸》也讲,诚信就是“择善而固执者也”,意谓坚定执着地去行善才算做到诚信。北宋程颖、程颐讲:“能守善,斯可谓诚。”朱熹也讲:“实于为善,实于不为恶,便是诚。”都是强调诚信不能离开“善”和“义”,离开“善”和“义”就不是诚信。要求人们的行为“唯义是从”,这才是诚信的真精神。以义为信,则无论有约无约皆应遵循。传统诚信观强调义和善对诚信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

传统诚信思想的局限性

任何思想都只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它们都要受到历史条件和时代的限制。因此,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等级主义诚信。中国传统诚信受封建仁义道德的钳制。众所周知,我国的传统诚信思想诞生在封建等级社会,带着很浓重的封建等级色彩。例如“自古忠孝难两全”,意思是说,如果履行了君与臣之间的诚信,那就要放弃履行父子之间的诚信。虽然说明了不论是君臣之间还是父子之间都要遵守诚信,但其言下之意是君臣之诚信凌驾于父子之诚信之上。又如我国传统诚信要求女子对其家人的诚信:“在家从父,父死从兄,出嫁从夫。”并且将这“三从”作为女子为人的信条,说明了女子在封建社会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其父、兄、夫都处于拥有支配权力的地位,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封建传统诚信的不对等性。中国传统诚信还表现为人伦的身份等级性色彩。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以血缘和姻缘等亲属关系为纽带来形成社会关系网络,注重贵贱、亲疏、远近的差别次序,而作为维系这种社会关系的“诚信”也以人们之间的亲情或人情为纽带。只是熟人之间的“朋友有信”,在熟人社会中,诚信是根据和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诚信有强弱程度的不同,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程度最高,依次次之。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目的主义诚信。在对诚信作用的认识上,中国传统诚信是把诚信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由此,在古老的道德信条和关于诚信的故事中,诚信都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孤立”,诚信行为缺少功利要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不言利,君子谋道不谋食等等,都反映了那一社会的道德倾向。朋友之间、熟人之间只能尽义务,不能交换利益,否则就是势利小人。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告诫人们在行为选择上应该是“为诚信而诚信”的,却很少去思考和论述这样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诚信?”更加极端的是,传统的道德信条甚至要求人们将人的生命作为手段以实现诚信,例如有所谓“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而死”的诚信故事被千古称颂,倒很少有人去思辨“生命和诚信何为目的何为手段?”所以,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实际上是一种目的主义的诚信观,是一种自我克制的义务主义诚信观。

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单边主义诚信。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主要起源于社会主体孤立的道德内省和意识上的自我约束,认为诚信与否是一个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所以为人行事取决于自己的道德良心,取决于主观判断和情感,信任那些自己喜欢、感激、尊敬的人,并作出承诺。凭直觉判断他人的道德人格,另外,在古代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中,诚信是一种单边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双边义务,诚信是家长对孩子的要求,诚信是老师为学生设置的行为规范……,惟独没有人考虑到这样的问题:家长、老师如果对孩子、学生失信的时候,孩子、学生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来索取家长、老师应该“交付”给自己的“诚信”?!这种起源上的不同,决定了中国传统诚信在底蕴上的单边主义诚信观。这种诚信观实际上是静态的和被动的。

传统诚信向现代诚信的转型

作为中国传统美德的诚信,在我国现代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今的诚信与我国传统诚信有所不同。我国传统诚信是以其社会时代背景和统治者的意愿为基础的,当时的人际关系相对于现代社会比较固定,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无论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来看,传统诚信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此,由传统诚信向现代诚信的转化就成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就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型而言,应注意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辩证地对待我国诚信传统资源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因素。渊远流长的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不可能也不应当只剩下规则诚信。传统道德、道义之交、朋友有信,这些并不错,错的是在非朋友之间不讲法律、规则、合同要求的信。天人合一之诚、朋友之诚也不错,而且境界很高,错的是非朋友之间、功利朋友之间没有合同所要求的诚。最持久、最能经受挫折的道义之交、朋友之信,更是值得向往的,不当的是,把合同、法规与诚信完全对立起来,没有看到合同也有促进和保障诚信的作用。因此,问题是如何摆正位置。我们在主要致力于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型中,同时注意传统诚信的局限性,尽可能保护和鼓励道德的诚信和认同的信任。因而在我们发展现代诚信时,注意不要将传统诚信的合理性和有生命力的东西也连根抛弃了。

儒家思想局限性范文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中国 北京 100038)

【摘要】《白鹿原》是实先生用六年的时间完成的一部大作。这部小说是由肥沃的白鹿原文化土壤所孕育的。小说演绎了渭河平原50年变迁的传奇故事,以有着“仁义村”之称的白鹿村为背景,展示出白、鹿两大家族祖孙三代的恩怨纷争,真实的再现出20世纪时期中国国民的生活状态。小说从头至尾都都蕴含了丰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充分挖掘出诸多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如儒家文化、宗法文化、民俗文化等,都给当代文学史留下了清晰的印迹。

关键词 白鹿原;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宗法文化;民俗文化

0前言

《白鹿原》在创作完成问世之际,引起了当时文坛的一时轰动,评论家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乃至在当今文坛仍然有着无法阻挡的魅力。本篇文章的主旨就是通过《白鹿原》来透视中国传统文化,揭示出《白鹿原》中主要的几种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性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以及在未来的前进方向上我们应该持有怎样的态度来对待传统文化。明确的指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我们应该坚持和摒弃的地方。

1儒家文化

《白鹿原》所展示出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全面而丰富的,几乎涉及到了中国各方面的传统文化。其中最重要的是有着漫长历史的儒家文化。在作者的叙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作者对古老的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有着独到见解,也不难看出作者对儒家文化在历史的发展到一定的时期有着个人理解。

1.1儒家文化的代表人物

在《白鹿原》中儒家文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两个,第一是儒家文化的精神代表人物朱先生,朱先生是《白鹿原》中具有“灵魂”性的人物,是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的捍卫者,他是儒家理想、精神的象征。他饱读诗书、明达事理,是一个传统的知识分子,他一直都遵从着儒家思想的教诲从不做超出儒家教诲的事情。朱先生始终践行着儒家的传统规律。但最后他也难逃悲剧的命运。他最终的命运就是儒家文化的命运。代表着儒家文化的衰落。

第二个代表人物是白嘉轩,在他身上既体现了作者对儒家文化的局限性的表达,又体现了作者对传统优秀儒家人格的赞扬。他是儒家传统道德的实践者。他虽然没有系统的接受过儒家思想的教育,却把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完全融合于日常生活中,他用自己的行为给白鹿村的村民树起了楷模。他始终坚守着“耕读传家”的古训。他是儒家文化优点和局限的体现者,也是作品中儒家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

1.2儒家文化的表现

在《白鹿原》中儒家文化几乎贯穿于整部作品的始终,主要是通过作品中的人物言行和一些情节安排以及事件的发生来表现。在这里我就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仁义和孝道来看儒家文化。儒家道德的核心是“仁”、“义”。那么在作品中仁义的体现主要是在白嘉轩身上,他始终也以仁义宽厚的态度来对待白鹿村的村民,不论谁找他帮忙,他都不遗余力,他为民请命,带领村民共度难关,尽心尽力的为村民谋利益。以“仁义”对待每一个人,他的这些举动使得他在白鹿原上有着很高的威望。

从孝道这一方面来看儒家文化,这一点也体现在白嘉轩身上。儒家有云“百善孝为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对白嘉轩来说,传宗接代成了他的头等大事。为传宗接代他娶了七房媳妇,又经历了这几个女子先后死去的痛苦,精神上饱受折磨,他也没有因此退缩,从而完成传宗接代。我想一直支撑着他的力量便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吧。当然在作品中几乎无处不存在儒家文化,从而可以看出儒家文化的影响力,可以看出儒家文化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以及对人的影响。

2宗法文化

宗法制度在中国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中国传统的家族中几乎都有宗法制度的写照。有着宗法思想的白鹿原村民希望的是过着自给自足、与世无争、繁衍后代的稳稳当当的生活。在宗法文化的影响下白鹿原上的这个大家族很团结,面对困难他们能在宗法下的大家长白嘉轩的主持下一起面对并且战胜困难。我们可以看到宗法文化下比较有利的一面,但是这种宗法思想阻碍了人民先进思想的发展,阻碍了先进文化的发展,阻碍了时代的进步。作者写这部作品的意图也可能是揭示在白鹿原中的宗法制生活方式的落后、愚昧,指出封建礼教对人的危害,对宗法制度进行了深入地剖析。

2.1宗法文化的代表人物

在作者的笔下,我认为宗法文化最具有的代表人物有两类。一是一直盲目的崇拜着宗法思想的白鹿原族长白嘉轩,二是发出反抗但最终未成功却被宗法文化所迫害的悲剧女性田小娥。《白鹿原》中,白鹿村就是一个大宗族,白嘉轩被立为族长,他始终遵从着宗法文化下的礼仪规范,行使着族长的权力、履行着族长的义务。他会自觉的维护着宗法文化中的各种礼仪规范。所以在作品中,他是典型的宗法文化维护者。

在作品中,生活在宗法文化规定下的女性都难逃脱悲剧命运的结局。田小娥,一个不幸的女性人物,被父亲包办婚姻,她没有尊严过着非人的生活,所以她发出了反抗,追求属于自己的生活。宗法文化对这个追求爱情和尊严的弱女子进行残酷的镇压。这明显的揭示出封建宗法文化的吃人本质,写出封建宗法制度对反抗之人的残害。

2.2宗法文化的表现

在作品中最为突出的宗法文化的第一个体现是祠堂。祠堂是宗法制度下的产物,族人们在祠堂内祭拜祖先、商议族事。作者就是通过对祠堂的详细描写来表现出作品中所蕴含的传统文化中的宗法文化,从而更好的表现出《白鹿原》是一部充满了浓厚的传统文化意味的小说。宗法文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在白鹿原中留给人们印象深刻的乡约。在乡约的管理下白鹿村的村民感到安心,消除了他们的恐慌。可见宗法制度的强大和深入人心。

3民俗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所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民间文化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白鹿原历史悠久,以农耕为生,有着自己数千年的原始信仰,带着浓厚的民俗色彩。民俗文化在作品中的体现有很多方面,如婚俗、丧俗以及其他方面。

从婚俗角度来说。在小说的开头,就仔细的描写了白嘉轩七次娶妻的过程,白嘉轩娶了几房媳妇死了几房,她们的丧礼方式极其简单。而白秉德老汉的丧礼方式繁杂而又正式。从而可以看出其中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在作品中作者表达所运用的语言是通俗的,因此能够受到民众的接受与喜欢。这是一部民族与通俗相结合的小说,带有强烈的民俗意味,充满了丰富的民俗文化。

通过阅读这部作品,我们可以感受到作者对待传统文化有着自己的看法。既有对传统文化的弘扬又有对传统文化的批判,他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展现了自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糟粕与精华并存的,所以它对人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所以我们在对待传统文化时,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一味的否定,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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