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的义利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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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义利观

儒家思想的义利观范文1

关键词:儒家 忠恕 责任 道德 企业管理

引 言

“五四”运动以后,《论语》作为封建文化的象征被列为批判否定的对象,尔后虽有新儒学的研究与萌生,但在中国民主革命的大背景下,儒家文化在中国并未形成新的气候。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前进,不能不使人们重新选择新生的思想文化,这就是在中国的传播以及社会主义新文化的诞生与发展。儒学是否能与现代化相适应?这是现代新儒家必须面对的问题。“马克斯·韦伯写了《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一书,断言儒学不能适应现代经济,不具有促进市场经济的因素,因而对于现代化进程只有负面作用,而没有正面作用。他的结论遭到了现代新儒家的反对。余英时在《士与中国文化》一书中,以大量事实反驳了这个结论。他指出,韦伯在新教伦理中找到的那些促进市场经济的思想要素如敬业、勤俭等等,在儒学中都可以找到”。于是,人们开始纷纷对儒家文化进行重释。事实上,当我们摆脱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真正确立唯物辩证的思维方法,并用它剖析中国传统文化的时候,就会发现其中的精华,《论语》便是其中之一。

《论语》作为一部儒家经典著作,涉及人类生活诸多方面,许多篇章谈到做人的问题,这对当代人具有借鉴意义。虽然《论语》亦有消极之处,但它所反映出来的两千多年前的社会人生精论,富有哲理的名句箴言,是中华民族文明程度的一种历史展示。即使今天处在改革开放、经济腾飞、文化发展的时代大潮中,《论语》中的许多思想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忠恕”思想是儒家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儒家对于道德情感所提出的方式是取譬于己,推及于人,也就是后儒大肆渲染的孔子的“忠恕”之道。关于忠恕的含义,南宋朱熹解释说:“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 也就是说,一方面对人应尽心尽力,奉献自己的全部爱心;另一方面,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不苛求于人。在现代企业中,“忠恕之道”常被用来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以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达到企业的有序化管理。

在市场经济时代,每个人依旧是某个家族的一员,依旧担当某种社会角色。“不论一个人所有底伦或职是什么,他都可以尽伦尽职。为父底尽为父之道是尽伦;为子底尽为子之道亦是尽伦。当大将底,尽其为将之道,是尽职;当小兵底,尽其为兵之道,亦是尽职。”所谓“忠”,就是忠于道,忠于德,忠于人。对人的忠诚,根源于对“道”对“德”的认同。一个人只有忠于道德了,他对其他人的忠诚才会更稳固、更长久。把“忠恕”之道落实到企业管理之中,就是要让企业成员忠于自己的企业理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顾客服务。这是一个管理者工作中将企业理念贯彻落实到员工骨子里面必须思考的根本性问题。专业的技巧和筹谋的利润并非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一种忠诚度。

1.忠于道德,忠于事业

1.1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

企业社会责任是当代西方正在兴起的一种企业哲学伦理学,通常指与主要利益相关者、价值相联系,遵从法律,并尊重人类、社会和环境的一系列政策和实践。企业在发展自身规模,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忠于这样的一种社会道德,才能使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和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

1.2个人的职业道德

(1)尽忠尽职

干部和员工的敬业精神对于企业能否快速发展至关重要。职业道德的第一要义便是“称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尽职,则能在企业的员工中树立良好的威信,从而使大家信服,同心同德为企业发展出力。企业的员工尽职,才能连点成线,连线成面,用小的成功一点一滴积累企业的大成功。

(2)大公无私,赏罚分明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尽忠职守的概念,除了业务还有管理职能。如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培育积极创新的工作氛围,需要管理者建立公正公平的管理机制。在现代科学中,企业运用360度绩效考核来进行管理,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正”。通过相对客观的评价,让员工信服,通过奖惩来实现推动,使得员工更好地实现岗位职责,同时开拓思维,创新理念,获得自我价值的提升。

1.3树立内心的道德标准

世上的标准纷繁复杂,真正的标准在何处,真正的“忠”体现在哪里?就儒家的观念来理解,真正的标准在于内心,所谓尽己之谓忠,此“忠”并非忠诚于外在的标准,或是某一个人,而是一种内心的道德良知的判断。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对于任何企业来说,人力资源都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所有的企业管理者都在为选用人才而烦恼,中国有的是人,有的是大学毕业生,为什么没有人才呢?过硬的专业素质并非企业选用人才的樊篱,真正缺乏的是忠于企业的人才。服务行业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做好服务,这个标准并非在于与其他企业的对比,或者领导的说教,标准在于能否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对于在岗位工作的员工而言,往往以外在标准衡量自己,觉得不被重用,郁郁不得志。“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以及“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这些便是对人才的最好诠释,每个人应该建立内在价值判断,并不断修正补足,当自己真正历练成为德才兼备的贤士,一定会被发现。企业只有帮助员工真正树立内心的道德标准,才能使员工克服焦躁的情绪,踏实做好各自的岗位工作,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1.4正确的引导

不论是企业的经营者,还是产品的生产者,每时每刻都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想问题,这样,企业管理就会有明确的目标,就会达到一个新的水平。笔者所在的公司近年来一直加强对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除了强调“看得见的微笑,听得到的温暖”,也就是要求员工在服务时除了态度诚恳、亲切以外,还要求真正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将企业的“服务理念”深入员工内心,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并非始终贯穿以利润最大化为核心。通过良好的专业素质,让消费更经济、更实用。服务企业在成长,消费者也在成长。现在的消费者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听到“您好,请,谢谢”的服务用语,而是希望听到“这个套餐的选择对于您来说更经济,这样的选择能够让您不必浪费,这项功能的优点和缺点在于什么”,如此一来,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心,让他们更快乐地消费。

2.推己及人,坦诚沟通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这个观点便是从“忠”推到了“恕”。在企业管理中,矛盾总是不断发生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上级与下属、各级管理人员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都存在着矛盾。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的不同,对一些问题所了解的广度和深度的不同,价值取向的不同以及各种物质利益趋向的不同,各种所要达到目标的不同等等,对一些问题或对同一问题所作出的评价也就不同,由此而采取的解决矛盾的方法也就不同,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管理者的任务就是要不断解决持续发生的问题或矛盾。儒家的“恕道”对协调各种内部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发生个人之间带有感彩的纠纷时,更是如此。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各自多从自己方面反思反省,就可以求得共识,相互理解,宽容或让步。

2.1自我完善,不苛求他人

子贡方人,子曰:赐也贤乎哉,夫我则不暇。意思就是自己都做不到的,不能苛求他人。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要总看到他人的缺点,对别人过于苛刻。在企业中,各个岗位分工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品评的标准也不一样。“恕”所指的,就是要求大家能够看到别人的优点,将心比心,少一些挑剔,将重心放在自我的完善上。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肯定,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于所管理团队成员的优点和缺点有正确的认知,善加调用,才能发挥整体的优势。有些管理干部未必是一个小团队中技术水平或专业素养最高的,但是他能发掘团队人员的优点,集中大家的智慧,激发集体荣誉感和积极性,和谐群体关系,这是他的长处和优点,管理者要看到这一点。

2.2关爱员工,正确对待过失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儒家思想倡导对于他人的缺失,充分运用“恕”。当然,这个“恕”不是无边际的,但只要在法律底线之上,都可以用“恕”的道德标准来解决。员工犯错的原因有很多,如果是因为创新犯错,应该在鼓励并善加引导;如果是因为工作倦怠,则需要管理者认真查找原因,这个原因有可能是来自于员工个人生活遇到的困难,需要伸出援手给予帮助;如果来自管理者有失公平或不善用人,则需要管理者自我检讨。

2.3注重沟通

突破内心的樊篱,舍弃苛刻和挑剔,坦率真诚地沟通,便是“恕”如果真正能以宽恕的心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以企业为家,形成以处理“家庭关系”的宽容心理来处理企业各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传统,那么大家之间的关系就会更加顺畅,从而避免因沟通带来的扯皮、互相牵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总体而言,通过对“忠恕”思想的分析,以及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种种体现,不难发现儒学的“推己及人”,其行为模式是以行为主体为原点、核心,以行为主体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推断他人的利益和需要,进而以此为行为取舍的标准。在此模式中,己只是行为的出发点、标准,而不是目的,行为的目的是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现代企业管理中若能善用“忠恕”思想,无论对于企业内在管理修为,以及对外拓展都是大有裨益的。整部《论语》的意义也便是在于此,对于现代社会,这种古典的思想不仅仅是一种教条的教育,而是在于一种入世的实践。由此也证明了冯友兰先生“由社会必有社会之理”的论断。

参考文献:

[1]《重释传统》,曹刚、唐凯麟,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2]《现代新儒学的走向》,宋志明,40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3]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4卷,314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

儒家思想的义利观范文2

关键词:儒家;企业社会责任;义利观

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流传了两千多年、经历了若干重要发展阶段,包含着许多不同学说和学派的复杂思想体系,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这些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人文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影响。因此研究儒家文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更具有本土适用性。本文将从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阐述观点。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儒家思想

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义利”之辨是根本的问题,它与经济领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早期的亚当・斯密企业利润最大化理论,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西方传统经济学家大多数认为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需要承担多余的社会责任。Friedman(1970)说过:“企业是拥有该企业所有权的股东的私产,企业管理当局只应对股东负责,不必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虽然至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已经失去了统治地位,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流派认为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长期的财务绩效,有积极的影响,并已有许多实证证实了这个观点。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利”之辩并没有就此结束,如今依旧有许多企业家认为企业唯一的目的就是盈利。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就是在这矛盾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

我国的经济体制有我国的特殊性,是逐渐推进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这一过程中经济是提高了,但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如三鹿集团“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酒鬼酒“塑化剂”等,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得有人为了利益而钻了空子;另一方面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所说,伴随财富的增长,人们的倨傲、愤怒、肉体的欲望、眼睛的欲望和对生活的渴望也呈同样比例增加,对财富的享受会引发游手好闲与屈服于肉体享乐的诱惑,使人们放弃对正义人生的追求,滋生放纵与懈怠。如一些掌权者,在苦难辉煌的岁月中不曾被枪支征服,却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逐步走向腐败,从追求社会进步沦落为追求个人和集团利益,逐步走向与人民对敌的方向,放弃了原本的人生追求。对此,我认为儒家的“义以制利”、“义以生利”的义利观,具有借鉴与指导的意义。

二、儒家义利观

(一)义以制利

儒家留下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其中对中国经济伦理最大的贡献,就是“义利之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利思义”、“君子义以为上”、“利者,义之和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等等谚语都充分的说明儒家是门重义轻利的学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儒家文化虽然重义,但并没有片面的认为利是不重要的,这与汉代后儒董仲舒主张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存义去利的僵化教条是不同的。孔子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认为君主在主持国政时应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而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可见孔子比较看重人民的物质生活。因此儒家中“义”与“利”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利”并不是无关重要的,它关系到了人民的生存基础,如果脱离了“利”只空谈“义”,只流于形式而不符合实际。因此儒家思想重视“利”,认为“利”是基础,但在“义”与“利”之间的选择,将支持“义”,不接受为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要求大家做到“见利思义”。在肯定追求“利”的求富动机的同时, 认为求富这行为是要建立在不违反“义”的基础上的,这便是“义以制利”的思想,并不是简单的提倡“义”压制“利”。

企业的取利手段要合理,不取不义之财,在不违反法律与道德的基础上追求利益,这就是“义以制利”给予我们的借鉴。

(二)义以生利

儒家义利之辨“义”与“利”孰轻孰重的问题容易让人进入一个误区,认为他们是对立的,是呈负相关关系。而事实上,儒家的观点提倡的是一种双赢的思想,认为义可以带来利润,是“义以生利”的观点。《国语・晋语一》所言:“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义”作为至善道德必然带来广泛的社会利益,这是春秋时期一个较为普遍的看法,也是原始儒学的基本主张之一。事实上,如今很多的实证已经证实了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方面能够得到媒体的关注,使得公众了解到该企业,提高它的信息披露度,另一方便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得知在这个追求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可获得社会资本,而通过社会资本使得企业绩效得到提升。

另外儒家在强调“义”的优先性时,还给“利”的合理存在以必要的保证,如果这个“义”不能带来利益,那么这样的“义”肯定不是原儒所需要的。因此儒学虽然认为“义”比“利”重要,但他们追求的是能够提升“利”的“义”,而不是盲目的追求“义”。这就好比一个企业,并不是承担越多的社会责任对他越好,而是要在他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去承担能够让他带来效益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彩霞.陈学中.儒家思想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观[J].济南大学学报.2013.(23)

儒家思想的义利观范文3

对于历经五千年文明积淀与洗礼的中国而言,独树一帜的历史文化气质赋予了中国人认知与对待财富的独特视角,形成了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得益彰的传统财富观,并由此衍生出一整套基于中国传统思维逻辑与文化特质的财富原则、观念与范畴。

早在春秋时期,管仲便提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同时他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老百姓只有在满足粮仓充实、衣食饱暖的条件下,才能崇尚礼仪并形成正确的荣辱观,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主义观。此后,不同历史时期对于财富观念的阐述与认知,极大丰富并逐步形成了以“重义轻利”为主导的中国传统财富观。

先秦儒家有关财富与道义的论述是中国传统财富观形成的根源所在。孔子提到:“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进而指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等。在他一系列有关义与利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获取财富是人之本性,并不是只要仁义而不要利欲;二是财富的正义性,财富的获取必须有正当合法的途径,要安贫乐道、谋道不谋食。孟子云:“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他深刻阐述了利欲与仁义的关系,认为君子即使在财富缺乏的情况下,依然要恪守礼法,坚持仁义。荀子的观点与孔孟一脉相承,他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可见义与利虽人皆兼有,但对两者的衡量标准与处理方式却大有不同,同时他还主张要约束好利求富的欲望和行为,以免在获取财富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

儒家思想的义利观范文4

《中庸》用中论析义

“孔颜乐处”,乐在何处

大同思想与传统文化

走向生活世界的儒学

儒家义利观内涵辨正

与中体西用

庄子体道次第思想简述

逍遥:庄子人学思想解读

中国文化与世界前途

道德流毒——段正元的故事

《宗镜录》的中观思想

《尔雅·释亲》的文化说解

终身学习——文化之正道

体宏容深博大精微孔子文化

孔孟的仁政思想与现代民主政治

孔子思想与香港和平回归

论孔子人生理念的现代意义

坡与晚明个性解放思潮

再论儒学在未来教育中的地位

论儒家“忠恕”之道的永恒价值

漫议中西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

由法律看西方对中国文化的认知

画歪的脸谱孟德斯鸠的中国观

孔子的天道观形成于晚年

老子政治思想的永久魅力

新儒学经济活动中五行始生之序

《易传》圣人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文天祥的儒学思想与人格精神

佛教解脱价值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牟宗三先生的道德形上学建构

儒学是中华民族的哲学与宗教

“和而不同”的永恒社会人生价值

儒家思想在传统文化中的历史地位

当代新道家道家超越理想的科学阐释

香港孔教学院:现代民间儒教的基地

新传统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

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定位致和之道

《国语》中的“曰”字与“云”字分析

孔子中和哲学在二十一世纪的伟大作用

儒家思想为什么能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段正元与现代新儒学“道统”观念之比较

儒家文化自觉精神以先秦儒家为对象的分析

论“儒”的演变与孔子对西周宗教传统的改造

黑犬是犬,白马非马及其他先秦名辩学派三题

“五蕴”与“十二因缘”之关系及其哲学意义

大化流行之理有关当代横断科学之哲学实质的己见

儒家思想的义利观范文5

一、引言 

我国古代是否有民法,一直是行业当中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具有民间习惯的乡规民约以及儒家学说正是我国民法的渊源。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国家正式颁布的律典当中,具有着民法相关内容,且认为古代民法并不发达。上述争论之所以存在,正是现今人们往往以西方方式对中国传统法进行划分的结果。在该种情况下,对该类问题的意义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 

二、古代民法结构界定 

结构,即是一种组合排列的形式,是对世界运动状态以及存在状态进行表达的术语,也正是人们以主观视角看待客观世界的形态。古代民法结构,即是对我国古代民法体系进行描述的体系,即我国古代民法规则存在以及民法存在状态的形式。从当代民法理论可以了解到,民事法条以及民法规在法典当中存在的形式将对民法整体结构产生影响,而这也正是民法学研究当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我们为什么对古代民法结构进行关注的目标以及重点原因。对于刑事民法来说,其即使指具有一定内容结构以及编排体例的法典,同其对应的正是实质民法,是对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总称。除了国家正式颁布律典当中具有较多的民事规范之外,在民间习惯当中,也具有着较为广泛的民事规则生存空间。很多研究人员在同我国现有民法体系进行参照的情况下,从古代民事习惯当中对财产法同古代契约法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这即表明,从我国民间习惯当中对我国古代的民事规则进行寻找并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就此来看,如一些学者所认可的那样,中国古代民法实际上是两种结构并存:一种是外在形式为律令格式的国家法领域,另一种则是以礼制、家法族规和乡俗民约等形式存在于民间自治领域。两者相比,后者具有更多的形式,但无论对于哪一种形式,都不能够将其称之为是一种预设较为完备的体系化规范,而针对我国古代民法这两种存在形式原因的探讨,也成为了“我国古代是否有民法”争论之后的热点问题。 

三、民法结构体现的智慧 

(一)义利观 

民法同“利”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对此,在对我国古代民法智慧进行考察时,古人对“利”的理解可以说是一项重点的考察内容。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的主要意识形态,在该种情况下,耻于言利成为了当时非常基本的道德戒律。而“义”又往往同“利”结合在一起,以此成为我国古代人生观以及意识层面的核心观念。对于义利观来说,即正是我国古人对利以及义这两者的基本看法,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当中的重点内容。重义轻利、以道取利是我国古代较为普遍的义利观,在儒家思想中,其强调从头到尾都需要将宗法伦理利益方在一切物质至上,即以义制利益。 

义利观的存在,对国家治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非常明显的内容,即是在“重农抑商”国策的推行当中具有充分的体现。从秦汉之后,重农抑商即成为了一项最为基本的经济政策。在我国古代,整个国家为农业国家,农业不仅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正是整个国家最大的“利”,对此,其也正是国家的最大“义”。重农即为国家的“重义”,商人所获得的则仅仅为个人利益,从整个国家角度而言,则是对国家的损害。同其相对,在我国古代法律当中,在重农抑商方面也具有较多的规定,在义利观影响下,法律仅仅需要对部分较为重大、同国家社会秩序有关能够对“义”的事项进行规定即可,即一直被古人视之为“细故”的关系则可以不过多的在正典当中出现。在古代“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的思想下,在国家正典当中更不会提到“利”,也使得不言利成为了我国古代政府所积极提倡的制度设计原则以及思想意识,在达成民不相争利的效果后实现国家的稳定控制。而即使有百姓为了部分纠纷出现对簿公堂的情况,也并不是仅仅对民事权利进行主张,更多是为了争口气。可以说,这依然是义利观主导之下形成的诉讼行为选择,即在我国传统社会当中,权利也正是根据利益安排获得的。除此之外,义利观的存在,还对我国民事法律具有着以下方面的影响:第一,崇公抑私的法律观念;第二,忠孝为主的社会等级关系;第三,单向但利益无关系。即在积极强调“义”方面道德义务的基础上也在法律层面进行了强化与确认,在民众权利方面的追求以及人事存在一定的压制情况。对此,有研究者认为,该种义利关系正式物质利益同制度规范间的关系。而从我国整体历史发展经验可以了解到,两者间还具有着辩证的关系。首先,在以“利”为制约的情况下产生了“义”,即不能够对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是无法存在的,也没有存在的意义。其次,在获得“利”的情况下,也需要能够对“义”方面的需求相符合,即如果制度规范不能够对物质利益功能进行实现,也是不可能存在的。从这里可以了解到,义利观已经成为了对我国司法实践、立法进行指导的重要观念,而这也正是我国古代民法同现有西方体系结构不能够简单类比的本质原因。该种观念的存在,也是对现今立法者的一种提醒,即在对民法典进行制定时需要能够秉承更为理性的态度,使其在民刑当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在我国古代民法当中,其在发展当中还没有形成同西方类似的结构体系,即其对法功能认知方面同西方具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历代开国君主,在建国时,都需要制定一部“传世法典”,并积极追求法典的“简约”性。在高度浓缩的律典结构当中,则只能够将规制重点放置在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当中,而社会自治方面的民事关系在其中则不会占据非常大的比重。对此,我们现今所见的仅仅为较为零散的民事法规,且在法典当中存在一定的民刑部分情况。古人认为,繁多的律法不仅不能体现出统治者治理水平的高超,反而还极易导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尤其是在民事领域,进行过多的立法,就等同于设置更多的国家干预,很有可能形成“只讲法律,只讲利益,而不讲是非”的世风,导致无所不用其极地利用法律互相争斗,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统治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

     而除了上述治理方面的简约要求之外,古人在法的局限性方面也具有深刻的认识,凡事都有度,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效益限度,同边际效益规律相符合。如果对过多的法律进行制定,则很可能因此出现过犹不及的情况,节制性的立法,不仅是我国法律谦抑性的表现,也正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经营意识。对于该谦抑性来说,通常对其理解即是要求法律能够保持克制,在对法律进行应用时,需要能够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当中,如果以法律以往的方式也能够获得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就需要能够避免以立法方式规制。这也正是我国“法律宽简适中”的要求。 

但是,泛刑化的立法偏好,尤其是古代中国出现的“重刑主义”倾向同法的谦抑性似乎矛盾。而在重刑或者泛刑化的主张当中,也并不是要将所有社会关系都处于法律的范围当中,即在社会治理当中,法律并非为唯一的手段。而在我国几千年的发展中可以了解到,天理人情也一直具有着重要作用的发挥,即我国一直对以德治国的理念进行践行。且该种观念的存在,也对我国古代国家需要模仿自然的观念进行反映,如果对过多的法律进行制定,则可能会出现人为干预自然规律的情况。在该种理念下,古人对于法律更多的将其认为是一种最坏的治理选择。同时,法律自身也具有着教人为恶的特点,而作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其功能也更多的惩治恶。在法律文本当中,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更多的是消极一方面,即法律在对社会进行调整的同时,也是对人的一种告知,即人们还存在这么多恶的行为,且能够教诲人们如何以法律空子谋取利益。这也正是古人将民事规则融入到“礼”当中的重要初衷。 

四、古代民法后的“不为与不能” 

我国古代民法该种体系以及结构的存在,同我国古代“是不为也,非不能也”的处世哲理具有密切的联系,正是根据该种原则的考量,我国古代在设计民法规则时,对于不能以及不为的选择以及区分也被细化成了对传统义利观的坚守以及法律谦抑性的考虑,而这也正是对我国古代民法体系、结构进行反思获得的智慧。从现代人的角度看来,虽然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同西方标准化类似的民法体系社会、伦理以及经济等内生环境,但这也不是我国古代民法结构不能够同西方进行类比的原因。从我国古代十分发达的刑律文化中可以了解到,在当时法律水平下,如果想对一部完整、细密的民事法典进行制定,可以说是十分轻易的事,但对我国古人来说,其在立法思维方面并不仅仅将目标为结构体系的完善,更多的是根据生活秩序需要所开展的。即制法者认为,法律并非是社会当中唯一的治理工具。历史证明,在唐宋、明清时期,中西方就具有了十分频繁的交流,而在此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文化也一直是周边国家学习的对象,直到清末,我国才开始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该种情况的存在即表明,我国古代律典的内容,能够对我国自身发展的需求进行较好的满足,单一法典的存在,已经能够满足帝国治理需求。从经验性思维方面考虑,我国古人并没有创制法律法典体系的必要。该种情况的存在,对我国古代民法体系以及思维方面的理解也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情况,即认为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不完善、不严密,并因此没有形成现今数量庞大的民事法律规范,事实上,原因并非为此,而是因我国古人“不能与不为”原则的基础上对民事立法所进行了的安排。 

儒家思想的义利观范文6

一、“仁爱”思想与人性化管理

“仁”是孔子儒学的中心内容。在《论语》一书中,孔子提到“仁”字有100多处。孔子在《礼记・中庸》中指出:“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这里明确把人作为管理的载体,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看来,管理的本质是“治人”,管理的核心是关于人的完善、人的义务的思想,管理的前提是“人性”,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安人”。儒家管理思想本质特征在于肯定人的价值,反映在现代就是肯定管理主体的创造能力和决策价值。

“仁爱”思想对学校管理的启发在于,学校管理者要使班主任不仅要有情感、有自尊心,还必须实现自我指导、自我控制,成为有高度责任心和自觉性的人。以“仁爱”之心,激发班主任对真善美的追求,使他们珍惜自己、热爱学校,把自己的命运与学校的生存发展紧密结合,形成学校强大的凝聚力,构建和谐的以人为本的学校育人环境。笔者认为老师不但可以为有轻微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辅导,还能为自己建立良好的工作心态,提高情绪调控能力,舒缓自身的工作压力。“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校要将这种“仁爱”真正落到实处,为建设健康而有活力的班主任队伍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二、“自强自立自信”的精神内核与班风建设

儒家文化的重要经典《周易大传》中有两句名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都要求青少年一代自幼年起即具有顽强的意志和生命力、独立生存的意识及基于此种意识而不断强化的生存能力。人生的起点是“自强自立自信”,古往今来多少思想大师、科学巨匠、文坛圣人、艺术名家以伟大的人生实践所证实的这一人生哲理。已成为当代教育的基本内涵,它不仅体现在正规的学校教育中。而且渗透于社会、家庭教育的各个方面。“好汉不怕出身苦。勤学苦斗有来日”的自立自强精神,也是一个班级中每个成员将来是否能够成人、成才的基本风向标!

三、“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与师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