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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等级观念范文1
关键词:儒家思想;医疗保健;伦理决策;访谈;定性分析
一、引言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由于政治和经济的改革,中国社会经历了根本的改变。在这些变化的影响下,儒家思想为家庭以及与之相关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日常行为提供了哲学基础[1]。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例如郭照江[2]指出,儒家的道德观念,比如仁义,博爱和孝顺,在中国传统的医学伦理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范瑞平[3]指出,医疗领域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某种延伸。
本项研究调查了中国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伦理困境,以及儒家思想是如何影响医生和护士的伦理决策。山东是儒学发源、延展和研究的重阵,且相关的研究人员可以组织当地的医务工作者进行访谈,所以我们选择在山东省进行调研。研究在中国山东省的两所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和章丘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小组访谈(医生11人,护士13人)。
二、分析和发现
以下5个从访谈分析中得出的主题反映了儒家价值观在相关领域的影响:1.病人的经济条件,2.家庭因素,3.儒家文化的影响,4.伦理决策过程,和5.伦理教育(见图1)。
1.病人的经济条件
疾病不仅会给患者到了躯体的痛苦,还会带来心理和社会层面的痛苦。社会层面的痛苦可以用疾病经济负担来表示,包括直接的疾病经济负担,间接的经济负担,以及无形的经济负担等。本研究的第一个主题是有关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治疗的影响,也就是疾病经济负担造成的伦理问题。小组访谈中,病人经济承受能力经常被医生和护士提到,并且将之视为最紧迫的一个伦理问题(占15.2%的访谈内容)。鉴于过去三十年的医疗卫生领域的相关改革,原本对城乡居民免费的医疗服务不再由政府全部负担结果,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讲,选择什么样子的治疗完全依赖于他们的支付能力。因此,经济条件在医疗卫生系统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生和护士的相关伦理决策。在研究中,医务工作者提到的伦理难题包括:是否给病人昂贵的治疗,是否继续治疗(在病人无法负担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如何为病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计划,以及在病人由于无法负担相关费用而要求终止治疗时该如何去做等等。被访医生做出了如下描述:
在肾脏科,大部分的病人都是老年人。主要的问题是患者的经济条件。对于那些绝症患者,比如说,当没有办法完全治愈时,我们会告诉病人家属实情,由家属对是否继续治疗来做最终的决定。因此,最终决定是由家属来决定而不是由患者。许多患者会因为经济条件不允许而放弃治疗。如果患者选择继续治疗,他们家属的生活水平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这一点不仅提到了相应的经济因素,同时也提到了儒家观念的照顾病人与医院需要盈利才能生存之间的紧张关系。
2.儒家文化影响
儒家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学派。做为华夏固有价值系统的一种表现的儒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学术或学派。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而山东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发源地,从山东走出来的孔子、孟子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是中国文化的宝贵资源。这个文化资源和伦理思想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本研究的第二个主题是儒家文化对中国医务工作者的影响。在访谈中,13.5%的参与者提到文化和宗教因素对于他们的伦理决策有着不小的影响。根据儒家思想在中国医学伦理中的角色,医生和护士应该遵守传统的儒家价值观。访谈的医务人员做了如下说明:
在山东省,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偏远地区,特别是农村,医生们大部分的伦理决策是基于他们自身的文化背景。
对于所有的中国人来说,儒家思想是主要的道德观,儒家文化影响了中国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在医疗卫生系统,同时也在其他的社会领域,例如商业,政治以及教育等等。儒家道德观念深深地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互动。例如,儒家思想决定了医务从业人员的伦理观,而他们的伦理观又影响着他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有趣的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道德观与功利主义是相互矛盾的,并且直接导致了医务工作者的相关伦理困境。
3.家庭因素
在儒家文化背景下,个人是一个以家为核心的有机个人,社会是一个以家为核心的有机体。家庭不仅提供经济支持,而且提供情感支持,不仅承载人的成长和人的再生产等基本职能,更是一个神圣的伦理实体。在生命伦理视阈下,家庭具有关心成长、呵护健康的职责,具有共同负担医疗费用、共同承受医疗后果的功能。本研究的第三个主题是有关病人的家庭因素。在小组访谈中,有大约20.3%的讨论涉及到了这点。医生和护士将患者家属的态度或者是相关的家庭因素视为他们所遇到的一种伦理问题。特别地,家庭因素影响到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他们对病情的接受程度,这两点在西方的医疗系统中是很基本的观念。在中国文化中,是由患者家属作出最后的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者接受何种程度的医疗方案,医务工作者将遵从患者家属们的决定。在中国,通常情况下医生和护士是不会直接告诉病人们的病情,特别是那些绝症患者,但是他们却会和病人家属讨论病情。本调查的医务人员与护士提供了以下信息:
将真实病情告诉病人,这确实是个问题。比如说,在临床中,对于癌症,医生一般是不会告诉患者实情的。在中国,普遍来说,癌症患者都难以承受这些(实情),特别是对于那些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患者。通常来说,对于病情很严重的病人,我们是不会告诉他实际病情的。
4.伦理决策过程
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伦理冲突,需要在道德规范之间、效果之间、规范与效果之间的进行权衡,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就是是进行伦理决策,本研究的第四个主题是有关医务工作者的伦理决策过程以及医生和护士们用来解决这些伦理难题的相关方法。在研究中,有13.5%的访谈内容是有关这一点的。当遇到伦理难题时,受访的医生和护士谈到,他们会向他们的上级主管或者所在医院去报告这个问题,或者与自己的同事进行讨论,而不是根据已有的道德规范或者特别的解决方法来独自作出判断和决定。从访谈中可以看出,相关决定的作出是取决于医院内的等级制度,而非医生或者护士个人,这一点也与儒家思想中的等级观是一致的。
被访医生作出了如下描述:
有时侯,病人是在很紧急的情况下被送到医院的。如果病人并没有钱,通常情况下,我们没有办法作出决定。我们会把情况汇报给医院领导,如果他们签字,我们就会继续给病人治疗。有时,当我们面对这类的困境或者难题时,我们会和主管或者同事来讨论。如果科室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我们会把情况反映到更高一级的领导,一般来说也就是医院的管理部门。我们会和他们讨论这个案子,不然的话,这对我们来说确实是个很严峻的问题。
对此主题,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传统的儒家思维模式。一般来说,相关决策的作出,是由于儒家的管理等级观所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儒家思想倡导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中都建立相关的等级制度[4]。而对于中国医院管理的等级制度来说,是遵从基层医生或者护士,到他们的主管,到科室主任,再到医院的领导这样一个顺序。因此,中国的医务工作者在解决相应的伦理问题时,都要按照这个顺序来进行。通常来讲,医院的管理层是最终的决策人。有时候,如果问题非常棘手,更高层级的主管部门会作出最终的裁决[2]。另外,服从上级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情况。在本研究中,医务工作者的伦理决策过程反映了传统的内在的儒家价值观,特别是有关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服从的方面。
5.伦理教育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与人的生存、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医学伦理教育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最后一个主题是有关医生和护士所接受到的伦理道德教育。在小组访谈中,有大约7.6%的内容提到了这一点。在(1966-1976)以前,中国并没有系统的生物医学伦理教育,所有的道德教育都是与儒家思想有关。在之后,特别是在最近的二十年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儒家的价值观和中国的传统文化得到了复兴,尤其是通过媒体(例如很多公共论坛,教育节目,以及电视和互联网的演讲都在讨论相关的伦理问题。)特别地,在中国的医学院里,虽然提供了一些伦理道德教育,但是却非常的空泛,并且这些教育仅仅是为了满足获得相关的专业认证的条件而已(范瑞平,2006)。另外,在访谈中,医生和护士都提到,在他们毕业之后,在工作单位中,接受到后续的相关伦理道德教育不是很系统。受访医生谈到了以下内容:
如果医生是在很久以前毕业的,那么在当时是没有相关的医学伦理道德教育的。而且,在医院里,也很少有相关的伦理道德培训。
实施医学伦理教育不仅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医务人员的重要手段,也是医务人员解决医学难题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医患矛盾。因此需要加强医院医生的继续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发展。
三、结论
从1978年以来,由于大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改革,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这些改革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医疗系统,并且中国的医务工作者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也将面临许多新的伦理困境或者伦理问题。除了经济快速发展这个因素外,传统的中国哲学,特别是儒家思想继续极大影响着中国医疗从业人员的思维和工作模式。本项研究的结论并不能推广到所有的医生和护士,但它却揭示出一些有趣的观点。第一,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整个医疗卫生体系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它决定着患者的医疗方案并且直接影响着患者家属的态度以及他们对治疗方案的意见。第二,儒家的道德观,例如仁义,礼和孝道,影响到了医务工作者的观念和行为。由此,本项研究揭示了山东省医疗从业人员间的某些哲学关系。
下一步的研究可以在中国的其他省份展开,也可以采用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由大样本调查问卷所采集的数据,分析出的结果会更具有代表性。同时,我们也可以就中国不同地区间的文化差异和经济发展差异为基础,来调研各省医务工作者所遇到的伦理问题有何不同,以及他们是如何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
参考文献:
[1] Bowman,K.W,Hui,E.C.(2000).Bioethics for clinicians:20.Chinese bioethics.Journal of 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163,1481-1485.
[2]范瑞平(2006).儒家的孝顺思想和对年长父母的长期照顾.医保伦理委员会讨论会18,1-17
[3]郭照江(1995).中国儒家文化和医疗道德传统.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21,239-246.
儒家思想的等级观念范文2
[关键词] 跨文化交际 文化差异 儒家思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人们的交往日益增加,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和西方国家的交往日益频繁,西方社会的人和事物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我们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域、跨民族、跨文化的经济和社会交往将会与日俱增,这对于加深我们的西方社会的理解是一件好事,但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来自陌生的文化和国家,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与我们迥然不同的人,在与之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文化冲突的现象。例如,英语中的Blue Room,如果不了解这是指美国白宫中总统接见至亲好友的那个粉刷成天蓝色的房间,你就不可能准确地把它翻译成“内客厅”。这种由于不了解对方文化而造成的跨文化交际方面的误解与损失,简直不胜枚举。作为东西方文化的代表,中美两国有着迥异的文化特征。
一、中美文化的差异
1.中国文化
中国是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大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孕育了悠久灿烂的东方文明,形成了神秘而古朴的东方文化。它是一个独特的文化体系,深深植根于儒家、道家和佛家思想。中国文化涉及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物质与精神的方方面面,是一种由善到美,带有浓厚的人化色彩的文化。中国文化的核心是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和而不同的哲学观,刚健有为的进取观,以天下为己任的价值观,崇礼重德的伦理观。其特点是相对内敛、温和、沉稳。中国的传统价值观认为,个人的价值是通过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体现出来的。个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别人和社会负责。中国人强调集体主义,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两者产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该作出必要的牺牲以保全集体利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历来主张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尤其是在人与人交往时都必然要受到各自的地位和角色的制约,否则就是失礼。例如,晚辈见到长辈或下级见到上级时要主动先打招呼,以表示尊重。交谈时,职位高或年长者常是谈话的主导一方,另一方则要表现出洗耳恭听的谦卑举止。
2.美国文化
而相对历时较短的美国文化,是一个受到众多文化影响的多元文化,其文化特性受到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殖民文化的影响,也受到其他众多移民文化的影响。早期的清教主义思想居统治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本土宗教萌发并成为具有影响力的文化要素。美国社会是比较开放的社会,其国民热切希望实现个人奋斗目标,亦即“美国梦”的文化特性也非常显著。此外,美国文化特性中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的“物质主义”和“个人主义”。美国人认为,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力。在美国,父子、师生、不同职位的人并无尊卑之别。平等观念渗透到美国人的生活和思想领域,他们的行为、工作、娱乐、语言、政治等无不体现平等观念,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无不受这种观念的制约。在美国文化中,人与人交往时较少拘礼。熟人相见,不论辈分与地位,一律以平等的“你好”(hello)表示问候。
二、中美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任何―个民族的文化形成最初时期都深受自然环境如气候、地理位置的影响,是自然环境给文化发展提供了最初的可能框架。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中,人们选择不同的生存方式。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滋生于人类生活的整个过程,同时也受到政治、经济、地域及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文化具有地域性、超地域性、时代性和继承性。
中国文化起源于黄河流域,是典型的大陆农耕文化,其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文化注重群体主义,而不主张突出个人。其历史文化传统强调群体意识,重视集体的作用,注重互相帮助,相互依靠,注重人际间的和谐。中国又是一个传统导向的社会,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自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封建帝国以来,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需要用伦理之说来教导人们忠于国君(家长),恪守本分,谨守礼数,平安相处,以利于巩固其政治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传统的思想规则、方法延续至今,为大家所认同,变成了集体的意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儒家文化的影响一直占主导地位,受其影响的文化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基础。儒家伦理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这是造成中国文化中等级观念较强的根本原因。
美国文化则为地道的滨海商业文化,希腊、罗马是这种文化的发源地,地处海滨及近海各岛屿。众多的岛屿使人际往来不如平原方便,故强调充分发挥个人作用,形成了今天的美国文化注重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包括个人的作用,个人的独立性,自主选择,注重自立和独立;重视突出个人,追求个体差异。美国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有着强烈的自我中心观念,信奉个人主义,充分享受个人的权力与自由。美国文化从一开始,就继承了欧洲文化(西方文化),而人权观念正是西方思想传统的产物。人权最早见于1628年英国议会向国王提出的权力请愿书,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天赋人权”并使其理论化。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则用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美国文化强调人权,因而等级观念淡薄。
三、结语
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一切文化都是独特的、互不相同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交往,其间必然存在着文化差异,有文化差异就会造成交际障碍。东西方文化差异不可改变,但可以相互了解。中西两种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多种文化相互斗争、融合与发展的过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要进入西方社会,开拓西方市场就必须熟悉西方文化,了解差异的根源,以求知己知彼。因此,了解中美文化的差异,不仅有助于我们和美国的文化交流,也有助于我们和世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往来。跨文化交际研究帮助我们把本民族文化置于全球大环境中,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比,这样不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同时也在研究中发现本民族文化需要健康发展,不仅可以拓宽视野,也促进了文化交流。
参考文献:
[1]池振航.英美习俗与社交礼仪[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
[2]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上海外国语教育出版社,1997.
儒家思想的等级观念范文3
【关键词】古建筑 营造制度 儒文化 元素 启示
【中图分类号】TU-85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古建筑扎根于深厚传统文化和高超建筑技术之上,可谓博大精深,其独特的打动人心的魅力在世界建筑史上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建筑是凝固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中国古建筑就是中国凝聚的历史典籍。中国古建筑集中了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观念等观念,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映建筑技术的同时,实际上是更大程度地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因而,建筑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文化深层内核的集中再现,建筑记录了文化和历史发展的进程,文化成为建筑的灵魂。儒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产生重大影响,且对当前我国建筑营造的发展具有重大启示。
儒文化深刻影响中国古建筑的发展演变
孔子创立儒学以来,儒学在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上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历经汉学、宋明理学以及清代的经学等许多历史阶段的源流变迁之后,基于儒学文化逐步形成了一股较为宽阔宏大的文化潮流,儒学文化有力地对中华民族文化心理以及民族性格的塑造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给包括建筑文化在内的传统文化艺术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仁”、“礼”、“天人合一”和“中庸”,通常被认为是儒家思想的内核。这些儒家思想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对传统古代建筑风格特色的形成、建筑营造制度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关于“仁”,按照孔子的解释就是“爱人”,也就是以友爱的状态亲近他人和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以较强的情感投入到万物之中。当然,孔子倡导的“仁”主要还是要求亲近基于血缘关系的亲人,认为人们的“仁”首先应该是爱自己的亲人即“事亲”,而这仅为“仁”的最初范围。孔子认为人们的“仁”不能仅仅局限在“事亲”的范围,而是应该推而广之,将“仁”的范围从亲人扩大到包括上至君主、下至黎民百姓的全体社会成员。按照儒学的观点,此种“仁”的主观情感状态,还要将其外化,也就是将“仁”体现在人们的行为规范之中,而最为重要的规范就是封建宗法制度,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实际上非常显著地体现了封建宗法制度,这正体现了儒文化对建筑营造制度的深刻影响。儒家自始至终认为,要通过“仁”促使人们的外在行为规范发生改变,逐步转变为人们的内在的道德自觉,人之所以需要“仁”的道德自觉,这又体现了“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世界观。在“天人合一”观念影响下,儒家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只有和自然界保持和谐、统一,才能更好地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儒家倡导的“仁”,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强调人与自热、人与万物之间的和谐,“仁”是事关世界万物的儒学哲学观念的核心要义。而在人伦秩序中,儒家强调“礼”,“礼”也是“仁”的内心外化的必然要求、外在表现。《礼记》中就说得很明白:“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①在儒家看来,“礼”是一种人伦秩序和统治秩序,且整体的秩序高于个体的秩序、局部的秩序,要将整体秩序作为最高的价值取向,要求每个个体均在自己的人伦范围内安分守己,个体是被整体所包围了的,个体的利益并非不重要,但是个体的利益要服从整体的利益。在内与外、天与人的关系中,儒家强调“中庸”。“中”也就是要将内在的“仁”和外在的“礼”中和贯通起来,将天道和人道贯通起来。
儒家学说对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古建筑的发展演变就是按照儒家学说要求逐步演变发展的。上古时期并无固定的建筑制度,并未形成任何与建筑有关的典章制度。孔子结合周礼并对周礼进行创新发展,创立了儒家学说思想体系,自此之后的中国建筑逐步有了典章,人们建造建筑物通常按照典章来进行。《周礼》作为儒家经典著作之一,在其《考工记》中便记载了和都城、坛庙、宫室、民居、市场等建筑有关的内容。《考工记》中说:“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②,这些提法实际上均是将儒家思想贯穿运用于建筑之中,已经比较接近于建筑营造制度。儒学在春秋战国时期仅仅为“百家”之一,并不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因而儒家所提出的建筑营造并未在该时期被完整地推行,不同列国乃至相同列国不同地区的建筑制度千差万别。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建立封建集权帝国之后,极力排斥儒学,其“焚书坑儒”之后使儒学元气大伤,但秦朝作为我国第一个封建帝国所确立的统一度量衡却成为今后形成建筑体系制度的重要基础。到了西汉时期,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儒学成为在整个统治阶层具有主导地位的文化思想,该时期的中国建筑营造制度中儒学开始以强大的力量发挥了影响力。
汉武帝时期,中国建筑制度、建筑技术中均按照儒学的要求进行了改进和整合,逐步形成了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官式建筑”的初步建筑样式。当时兴建的未央宫、建章宫、长安城、上林苑等闻名遐迩,均属于符合儒学规范的“官式建筑”,对中国古代建筑营造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建筑纷纷模仿上述名建筑而兴建。战乱频仍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种学说纷纷盛行其道,儒学的大一统地位逐步丧失,最终导致了儒学、道学、佛学三家学说之间相互交融、各分秋色,这就为隋代、唐代时期儒家思想文化的更进一步创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盛,儒学作为居于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对唐代的建筑营造制度的影响更为显著,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建筑制度进行了改进与整合,儒学思想深刻地影响到了当时的宫殿、寺观、坛庙、园林、陵寝和民居等多个方面的建筑。该时期中原地带的木结构建筑在魏晋时期的基础上实现了创新发展,已经逐步实现了标准化、定型化,建筑营造制度更加成熟完善。
北宋时期出现了周敦颐、张载、邵雍以及二程(程颐、程颢)等著名的儒学大师,使儒学更加深刻地影响整个社会制度,儒家思想更加有力地注入到中国人的生活之中,受此影响,当时建筑营造制度也被纳入到了“律”、“令”、“格”、“式”等典章制度中进行规定,赋予了建筑营造制度法律上的地位,建筑体系逐步趋于成熟。元朝虽然属于少数民族政权,但是其在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复兴了周朝王城制度,儒学依然对元朝时期的建筑营造制度有着统治性影响。明清时期,我国经学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曲解和异化之后,入学在社会政治舞台上的地位已经无法和前代相比,但是儒学对建筑营造制度的影响已经被固定下来,明清时期的宫城建筑、都城各类建筑营造制度均体现出对周制的演绎特点,明清时期建筑具有完整的三朝五门制度,都城和宫城的中轴线几乎是重合的。
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中的儒文化元素
建筑等级制度中的儒文化元素。按照儒学观点,构建尊卑有序、层次分明的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等级制度是人伦之本,是立国兴邦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宇宙法则。儒学所强调的上下有别、尊卑有序思想,对中国古代建筑营造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思想成为构建古代建筑营造制度必须遵循的法则。中国古代建筑营造制度中的儒文化元素,首先就体现在中国古代建筑十分显著的等级制度之中,通过建筑上的等级制度体现尊卑上下,因而,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的建筑制度有着十分严密的等级,各类各式建筑的色彩、形制、开间、脊饰等均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范,任何建筑均不得擅自违制僭越,否则还可能受到法律的惩戒。我国古代建筑营造制度,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其建筑制度中森严的等级制度几乎涵盖了建筑制度的所有层面,牵涉面极广。据《考工记》记载,城制分为天子都城、诸侯国都、宗室和卿大夫城邑,分别为城的三个等级,按照等级的不同其有着不同的建筑标准。《礼记・王制》记载:“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这是对宗庙建筑等级的规定。《明会典》规定:“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门屋三间五架;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正门一间三架。” 由此可见,在单体建筑之中,等级制度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在间架、屋顶、台基以及构架的做法上均十分显著地体现出来。
建筑美学设计制度中的儒文化元素。“建筑是凝固的历史”,建筑物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属性,任何一个时期的人们均会按照其审美的要求去进行建筑设计,从而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建筑美术设计制度。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和哲学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人们,儒学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建筑审美观念。因而,在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的美学设计之中,同样深受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建筑美学设计制度具有显著的“序”的观念、“正”的观念、“和”的观念,这些观念正是儒学文化元素在建筑美学设计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关于“序”的观念,按照儒家所设想的社会模式,是上下、尊卑、贵贱分明却能够和谐相处的阶级社会,有着十分森严的等级观念,因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建筑师也通过森严的等级观念对建筑之美进行塑造,建筑美术设计制度体现出显著的秩序感。比如,紫禁城就是在“序”的观念主导下进行美学设计的,通过空间、装饰、比例尺度等,以衬托、对比等手法使整个紫禁城秩序井然、主次分明。关于“正”的观念,要求建筑美学设计讲求方正,避免出现弯曲的图像设计,形成庄严的布局,比如山东曲阜文庙就是如此,体现了儒家“正”的观念。关于“和”的观念,要求建筑美学设计之中注重各部分之间的“和谐”、“协调”,要求建筑群各部分之间通过合理的比例、尺度和装饰设计保持“协调”。
建筑营造制度惯性思维中的儒文化元素。惯性思维是儒家文化中体现出来的重要思维,是儒家思考社会人生的哲学理念在思维方式上的体现,惯性思维同样对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产生深刻影响。儒家对治国理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之时注重强调“尧舜之治”、“先秦之治”,对任何事物进行论述之时必须引用“孔孟”贤圣的语言。儒家倡导对旧有的典章制度、礼仪制度应该阐述和效法、遵循,不能对古人定下的规矩进行改变,不能自行创造,而是要遵循好古老的传统。甚至到后来发展成为“先朝制度不可废”、“祖宗成法不可改”,强调从古人那里去寻找继续前行的道路,要求一切事物均按照古人的做法予以延续,反对改变古人的做法。儒家的这些惯性思维,理所当然地体现到建筑营造制度之中。在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之中,人们营造房屋必须按照儒家学说的规范,按照既定的等级制度和营造法式进行“套用”。人们在设计建筑营造形式之时均“仿古制”,随着历史脚步的前进而按照“复古更化”的方式实现“变”,而此种“复古更化”的变化方式不得超越前人的基本建筑营造制度,只能是在承继前人的基础上实现一些局部的而且是较为细微的变化。正因受儒家文化元素影响下的建筑营造制度惯性思维的主导,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长期保持稳妥的发展变化,未出现建筑营造制度上的大起大落,建筑营造制度演进的进程较为缓慢。
建筑营造技术传授方式中的儒文化元素。儒家文化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学而优则仕”的普遍观念,许多人将自己的目光聚焦于“为政”、“出仕”上,掌握文化知识的人逐步和工匠群体相互分离,因而包括建筑营造在内的各方面技术通常局限于特定范围内薪火相传,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传承。当然,文人群体和工匠技术相互分离虽然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长期形成的普遍现象,但依然有不少文人士大夫和官方关心关注建筑营造制度的发展进步。比如,宋代李诫编著的《营造法式》系我国古代首部建筑技术专著,该书由官方编写修撰而成,其目的在于适应国家理财需要,却成为我国古代建筑史上的不朽之作。明代末期著名造园设计家所撰写的《园冶》,系中国首部园林艺术理论专著,同时也是一部不朽的造园技术专著,论述了别墅、宅园营建的基本理论、具体的技术手法,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造园的成就。《营造法式》、《园冶》虽然分别系官方和文人士大夫编著的建筑营造专著,其目的也是在于真实记录和阐述儒家思想主导下营造法式制度,目的并非在于促进营造技术的创新。我国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建筑营造技术传授传承方式,主要还是通过家族传授和师傅带徒弟的途径传授的,总体风格自始至终保持儒家风范,虽然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有所发展进步,但只能是在原有基础上做出局部性、渐进性、细微性的提升和改进。
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中的儒文化元素对现代建筑的启示
当前我国建筑营造制度中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目前建筑领域的形式主义较为明显,存在相互攀比乃至哗众取宠、过于追求奢华等现象。其次,在城市建筑中存在“千城一面”的现象,不少城市的地域性特征逐步弱化,城市的特色在逐步消失。部分城市高楼林立,成为“水泥森林”,而建筑规划设计却杂乱无章,让居住于城市中的人感觉窒息,城市建筑缺乏审美性。再次,我国新近建筑的民族风格难以彰显,相反地,西方国家民众对物质文明高度崇拜的心理状态却在中国当今建筑营造中体现出来,在盲目崇拜下促使“欧陆风”盛行其道。最后,建筑营造设计缺乏精品意识,体现出一股浮躁之风气。
解决上述问题,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中的儒文化元素相关问题能够为我们提供相应的启示借鉴。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中的儒文化元素,尤其是建筑美学设计制度和建筑等级制度,对促进古代建筑营造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使中国古代建筑营造制度别具特色,在世界建筑史上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世界建筑营造制度的发展做出了独特贡献。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建筑的发展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寻找到一条民族化的正确道路,从而使其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形式,在现代化的建筑上体现出中国民族建筑艺术的精华,这才是现代建筑应该努力的方向。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惯性思维、传授方式,虽然促进了古代建筑营造制度的稳妥进步,避免封建社会各朝代之间的建筑营造制度风格迥异,避免不同朝代之间的营造制度大起大落,自然有利于继承前人的经验为后代所用。但是,由于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建筑营造制度过于强调“效法古人”,因而导致了创新性不足的严重弊病,这也是儒家文化元素影响中国古建筑营造制度被人们广为诟病之处。这就启示我们,要将创新作为建筑这种审美载体的生命所在,决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前人或者外国的建筑营造制度,我们借鉴、学习前人或者外国建筑经验,其目的也是在于在现有基础上紧密结合时代的发展和本国本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实现新的创新创造。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艺术学院)
【注释】
①戴德,戴圣:《礼记》,南昌:江西美术出版社,2012年,第429页。
儒家思想的等级观念范文4
正如钱穆先生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说:“中西文化差异的根本在于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不同,两种文化的其他不同点都是在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发展对中西方法律本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农耕文化下的社会中,自然环境的恶劣制约着人类活动,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联系密切。而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便逐渐占据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一直以来,古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家族,而后是国家,对于个人而言,国家、家族的利益根本上是高于自己的,个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为家族、国家这些集体利益服务。在这种以集团利益为主的价值标准下,个人的的行为及权利受到了极大的约束,而这种限制却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稳定,从而形成家族集团本位观念为特点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中国法律本位在家族集团本位的影响下,忽视个人,让个人变得渺小,也使个人的生存价值只能服从于他所依附的家族国家社会中。所以在家族中,这种本位观最大的体现是“父尊子卑”、“违反父母教令”等这类等级观念。但不同于农耕文化的商业文化,西方社会却因此形成了积极开放的商品经济。在商业文化和商品经济的带动下,西方社会从氏族到个人本位则有了巨大的发展。他们更加强调自己是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法律人格,有着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为任何其他集体或个人所依附。个人本位法也在西方社会中被逐渐确立。
二、不同法律本位下的家庭教育差异
在世界日趋全球化的同时,各种不同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的交流也日益增加,多样文化交流的同时,冲突与摩擦也日益明显。就好比中西方因为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差异,在家庭教育观念上也产生了不少摩擦。因此在以家族集体本位为观念的古代中国,“父尊子卑”“违反父母教令”的等级观念是非常普遍的。家长受到等级观念的影响,自然认为孩子是附属于自己,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会把体罚作为最有效的方式来教导孩子。在中国家长心中,孩子不应该反对父母,否则认为是不孝的体现。所以我们经常能听到“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中国式教育方式。比如传统儒家思想的三纲五常中的“父为子纲”“父尊子卑”,说的就是父亲的地位高于孩子,孩子要听从父亲教导。在现代社会,“鹰爸式教育”所体现的传统中国教育方式更是如此。在西方社会,孩子不是附属于父母的一件私有物,他是作为个体在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的自然人,并享有属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父母作为家长,当然享有监护和管教孩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却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父母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限度,父母的监护权则会受到影响。西方父母在行使监护和教导孩子的权利时会受到社会及公权力的监督,西方孩子因此比中国孩子在个体发展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家长如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护权使孩子受到伤害,或者打骂孩子时,大部分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人必定也认为这在中国家庭是极其普遍的。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作为家长管教自己的孩子并没什么不对的地方,这是属于他们天经地义的权利。但在西方,家长却会被,儿童福利机构也会调查此事。但对于大多数中国家长来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三、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对比的反思
儒家思想的等级观念范文5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
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刑法,而民事法律关系由礼来调整,一旦触犯了礼就科以刑罚。
儒家思想的等级观念范文6
(一)风俗习惯
习俗是经历史发展形成且为人们早已司空见惯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文化内涵非常深厚,影响力相当强大。风俗习惯包括个人或集体已经形成习惯礼节与传统风尚,是既定社会范围内,由世代人们流传下来的行为模式与规范。风俗习惯是民族性格的象征,中西方习俗差异深入到各个细微之处,了解一国习俗,有利于真正理解和运用该国的语言。
(二)价值观念
中西方价值观念一直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中国历来受儒家文化的教育与影响,儒家思想主推“仁”,“利他”观念根深蒂固,源远流长;西方则信仰个人主义,坚持个人利益不容侵犯,“利己”观念在西方文化中已经被达成共识。
(三)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是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它不仅受经济的影响,还受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中西方政治制度出现明显差异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在此之前,双方政治均实行原始民主制,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在过后的发展中,这种差异进一步加深,最终西方国家过度到以国家制度为基础的政治民主制度,中国的原始民主制完全消失,并被专制君主制度占据了两千多年。
二、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一)政治制度的差异对谈判双方利益的影响
西方社会因经历过资产阶级革命,对平等自由的观念很深。在商务活动中,以英美为代表的诸国尤以平等主义价值观为理念,西方人喜欢用具体的方式、具体的数据介绍具体情况。注重实际利益的美国人,在进行交易时,大多进行客观报价,在买卖关系上,视买方与卖方为平等关系。而东方人因长期受等级观念的影响,在商业活动中,平等方面则没有西方人做得好。例如,日本人擅长做大蛋糕,却不懂得公平划分蛋糕。在日本买卖中,顾客被尊为上帝,卖方往往顺从买方的意愿与需求,由此看出,利润更偏向于买方。中国商者往往采用“单赢”策略,涉及到经济利益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忽视对方的利益。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相对成熟,在谈判者多以“双赢”战略为主。
(二)语言行为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
语言交流障碍是国际商务谈判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很多谈判都是因为语言误解影响了谈判进度。西方人习惯明确、具体地用语言文字表达,谈判者皆以坦率、直接的方式进行谈判与交流。我国语言文化博大精深,中国谈判者善用委婉、迂回的方式来传递、表达信息,比如在表示拒绝之意的时候,通常不直接说“不”,而需要听者领悟话者的言外之意。中国谈判者善用的非语言表达方式也相对委婉,例如在表示歉意的时候,多以微笑来表达,但西方人可能会认为这种道歉没有诚意。
三、解决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影响的策略
(一)尊重文化差异,建立正确谈判意识
商务谈判与人际相处一样,应学会尊重对方、真诚对待对方,尊重对方包括尊重对方的人格、价值观等文化差异,以及对对方的看法与利益关系。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周围的世界存在看法差异,会有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在进行国际商务谈判时,不应拿本国文化道德标准作为衡量别国人们行为的标尺,也不应将自己的观点与行为方式强加给别人。尊重文化差异,是促进沟通,发成经济或贸易合作方面共识的重要举措。
(二)了解国际惯例,增强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的所有商务活动都是基于法律关系进行的,但因经济与文化背景的差异,致使中西方法律观念具有显著差异。西方国家律法制度较完善,法律观念强烈,而中国由于长期受到等级观念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法律观念相对薄弱,造成中国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更为重视人际关系与非正式处理方式。在此环境中,中国人应完善健全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进行国际谈判时发生纠纷,要懂得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利与义务。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