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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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儿科; 医师; 抗菌药物; 管理

【Abstract】 The main core of clinical use of antibiotics management approach to antimicrobial drug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then our country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the antimicrobial agents grading and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lso exist, but regional core strategies are mainly prescribed limit, pre-authorization and prescription of antibiotics intervention feedback.Good management of the clinical classification of antimicrobial drugs antimicrobial management has a good effect,can also effectively reduce antimicrobial agents, allowing more rational use of antibiotics to reduce the generation of resistant, reduce medical costs and adverse clinical events, protection of life and health of the patient safety. In addition, because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is in under a special state,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this understanding of clinical use of antibiotics management approa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pediatrician and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Pediatrics; Physician; Antimicrobial agents; Management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06,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31.037

我国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其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督导及管理规范,且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纳入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中[1]。从医师角度来看,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并提出对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及药师要定期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及规范化管理培训,待医生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提出各个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需指导本机构各科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参与到临床抗菌药物管理。

1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据“办法”规定,抗菌药物管理的核心内容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并根据药物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及耐药性等分为非限制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及特殊使用级[2]。其中非限制使用级为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实为有效、安全,同时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较低;限制使用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实为安全及有效,同时对临床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价格较昂贵;特殊使用级:具有以下相关特点且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存在严重或明显性不良反应、需严格控制或不宜随意使用、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缺乏疗效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价格昂贵[3]。如非限制使用级为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或预防感染人群的首选药物。临床选择抗菌药物时需根据患者感染部位及感染严重程度、药敏实验结果来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同时还需结合患者生理、病理特点及药物价格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再选择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如患者存在严重感染或免疫低下伴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等,此时医师需根据患者病情情况来选择合理的限制使用级药物治疗,同时还需根据药物适应证等情况综合考虑[4]。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时,需接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如临床需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医师需严格掌握好药物使用适应证,并经医院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且由医院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并做好记录,然后再由于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生开取处方[5]。据“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需建立及完善好各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会诊咨询常规[6]。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生可越级使用高于自身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但仅可使用1 d的量,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及用药指征,同时需于1 d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的手续,如需连续使用则必须有相关会诊流程。

抗菌药物的出现不但给人类生产及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同时还对临床感染性疾病治疗提供重要价值。随着抗菌药物地不断深入研究,抗菌药物种类也逐渐增加,随着临床抗菌药物范围的不断扩大及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增加,使细菌于抗菌药物选择性压力下产生耐药性,最终导致抗菌药物治疗失败[7]。当细菌一旦对某种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后,其将难以恢复对其的敏感性。所以面对耐药性的严峻形势,需积极开发更为有效的抗菌药物。但目前研发新型抗菌药物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避免耐药菌产生是最佳的途径[8]。目前较多高效广谱抗菌药物不需特异的病原菌诊断则可治疗较多细菌感染,然而过度经验性用药则会导致高耐药菌产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欧美等国家就已经实施抗菌药物管理,且全球各国、各地区对临床抗菌药物分级及分类办法存在异同[9]。我国香港地区于2003年开始实施抗菌药物管理,其将万古霉素和碳青霉烯类及三代头孢菌素等纳入临床限制性使用级,从而对本地区细菌耐药控制起到积极效果。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按照一、二、三线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这与非限制和限制及特殊使用级分级基本相同[10]。但不管如何分级管理,其主要强调感染治疗中药物使用的先后顺序,但事实上临床主要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来选择抗菌药物使用,对于临床严重性或耐药菌感染者,其并不一定选择一线类抗菌药物治疗。良好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可减少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从而提高临床用药合理性,减少或避免耐药菌产生,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开支,提高临床疗效,此外,其还可避免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经较多抗菌药物分级实施研究发现,通过限制不合理或滥用抗菌,并大力提倡静脉-口服转换治疗,可促进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如正确选择药物和疗程及剂量等,从而减少临床耐药菌产生及耐药微生物的传播,同时还可减少临床药物不良反应发生,有效改善患者预后[11]。

2 从儿科医师角度认识抗菌药物

对儿童人群来说,感染性疾病对其健康产生严重性威胁,同时也在小儿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目前临床各个科室均可发生感染疾病,因此正确、及时、规范诊断及处理感染性疾病对患者预后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还对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般初始治疗不同病原体所致感染疾病均凭经验用药,待治疗48~72 h后则根据患儿临床症状及患者病情转归来评估抗菌药物临床疗效及疗程均为经验性用药[12]。我国目前有关儿童感染性疾病诊断及治疗指南较少,同时也缺乏不同年龄和机构对感染性疾病等治疗的相关资料[13-15]。大多抗菌药物都是借鉴国外或成人临床试验结果,目前尚缺乏有关儿童抗菌药物的代谢及与动力相关的指标评价。对于儿童人群来说,其体格及器官功能等均处于逐渐发育阶段。此外,对于不同年龄段儿童来说,其解剖、生理均存在一系列快速及连续性地变化,且其新陈代谢旺盛,因此对药物排泄较快[16]。但由于儿童人群肝肾功能不成熟,因此如果使用抗菌药物不当,极易发生严重性中毒及不良反应,从而危害小儿生命健康。对儿科医师来说,其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明确患儿是否发生细菌感染,且需分清感染与定植,要合理地分析,并预测病原体,掌握细菌耐药性等。同一类抗菌药物间的差异较小,因此需感染学专家来为患儿设计最佳的治疗方案[17]。按照国家卫生部办公厅3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常见手术预防用药抗菌药物表》的要求,对抗菌素的合理应用,实施了药学干预措施[18]。制定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原则手册,并发放至全院医务人员,然后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监管[19]。全院每月均对各科室病历进行调查,并定时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同时需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布,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科室限期整改。实行严格奖罚措施,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者均给予处罚,并降低考核评分。

3 讨论

我国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不但可推动我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及会诊制度建立,同时还可组织经验丰富的抗菌药物使用医生与药师及微生物人员来共同承担医院抗菌药物会诊工作。落实和贯彻好该“办法”相关内容,并组建相关抗感染管理及治疗团队,同时对抗菌药物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医师、药师等医务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从而可避免抗菌药物滥用情况发生,减少对儿童人群的伤害,促进其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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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远程医疗法律特征医疗卫生立法

当前,我国医疗水平仍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差异。远程医疗作为医疗服务的一种,其目的是极其明确的,就是指医学专家可以不离开他们所在的医院或医疗中心,就能对异地、特别是对那些边远山区的就医者,或者医务人员无法亲自到达的现场的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其最大的意义则在于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了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并更合理地配置了医疗资源。但是,对于远程医疗的相关法律的研究还相对滞后。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远程医疗的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远程医疗所涉及法律问题,国内相关研究仍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随着我国网络建设的快速发展,远程医疗所需的基础条件已经初步具备,远程医疗正在向移动性、多样性、实时性发展,远程医疗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急需立法跟进。

远程医疗与远程医患关系的法律特征

远程医学与远程医疗的法律界定。笔者认为,远程医疗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远距离的医学咨询、医学诊断的医疗服务活动。在远程医疗引入之前,有关医学的法律问题以及日常医患关系问题已经浮出了水面。在医疗上,新技术的使用引起了人们很多的困惑,这些困惑需要医学、法律学和伦理学专家深入研究。目前,远程医疗扩展了医学应用的范围,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医疗纠纷,例如,远程外科诊疗中存在着某些技术失误,是否承认这些失误为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除此之外,远程医疗还可能产生一系列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问题,这也需要进行相关医学、法律学研究和探讨。

远程医疗关系的法律特征。第一,远程患者的自主性。患者具有自我主导、自我保护及控制自身身体和财产的权利,它是医学法律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由于医患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平衡,所以患者可通过自主性来限制医生的权力,以免患者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身体受到伤害。对于21世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健康服务体系,至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完整的体系来解决远程医疗的纠纷问题,已成为各国建立有效的医疗秩序的重要任务。

第二,远程医患关系的契约性。在传统的医疗纠纷中,通常由原告(患者)提供其与医生形成医患关系的证据,但要证明(医生)违背应履行的义务,对于居住在两个不同地域的医生和患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患的一次远程医疗行为是否可以构成一种条件,一种建立了医患关系的条件,同时这些条件是否应包括电话、电子邮件等,均须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第三,远程医患关系跨地域性。通过远程医疗,一个国家的医生可对另一国家的患者施行较为复杂的外科手术,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创立一个法律界限,来明确远程医疗活动中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如甲国一位医生为乙国一位患者通过电话提供处方,此行为产生医疗纠纷,被患者控告于法庭,当时患者为法庭提供一些电话记录作为证据,甲国医生认为这些电话记录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而让医生提供证据反驳患者提出的医疗指控;如果此案例的医生在不同的国家执业,那么法庭的判定可能完全不同。目前世界不同国家对这样的法律问题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四,远程医患关系的时空性。传统医患关系即面对面医患关系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医生在诊室检查患者时发生的医患关系;二是医生通过家访检查患者产生的医患关系。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后这种医疗模式被打破了,医生成为率先使用电话的一类人,医生与患者的电话交谈涉及医生的建议及患者的健康等问题,所以尽管电话医疗不是面对面的医疗形式,但这已构成了一种医患关系。只要医生为患者提供健康评估,而患者又依从了这些评估,那么医患关系就此产生,医生的责任也就存在了,这是最早、最简单的远程医患关系。20世纪90年代,随着多媒体和电子商务的出现,远程医疗得到快速发展,通过网络使用及数据共享,医疗服务业建立起高效、快捷的交互式通道。无论患者在何方,也无论其健康信息保存在哪里,均可获得专家建议和信息系统的监测、共享,这就是远程医疗,而由此产生的医患关系即远程医患关系。在此情形下,医疗事故的时空要件中就既包括了时间要件又包括了空间要件,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受到了限制。有学者认为:就时间要件而言,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包括晚班时间和加班时间)里;就空间而言,医疗事故则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内部。笔者认为,就远程医疗而言,我们对医疗服务的理解不应仅局限于所谓的时间和空间概念里,应当向外有所拓展。

关于我国远程医疗立法问题

对我国现行远程医疗立法的简要评析。我国远程医疗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例如远程医疗标准化的问题、医患双方认知程度的差异、医疗法规和责任认定等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了一些管理标准,如1999年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远程医疗要遵循“统筹规划、加强调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级管理、逐步发展”的原则;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要实行分级管理;提供远程医疗会诊、咨询服务的人员须具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副高职称以上;远程医疗会诊前须向病人或其亲属解释远程医疗会诊的目的,并征得病人及其亲属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之间的关系属于医学知识的咨询关系,而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之间则属于通常法律范围内的医患关系,对病人的诊断与治疗的决定权属于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需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2001年卫生部根据国务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及远程医疗会诊服务有明确的界定,它指出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随着我国远程医疗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我国远程医疗立法急需关注的几个问题。第一,远程医疗设备评估。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的远程医疗还未能广泛地应用。但是一旦远程医疗被推广和应用,则必将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我国对远程医疗进行立法已经是形势所需。一般来说,各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不同的国情制定法律,但是关于远程医疗的法律问题则可能更为复杂,因为它经常要打破国界,但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远程医疗法。美国是研究远程医疗较早的国家,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其中关于远程医疗的规定对我国规范远程医疗服务具有重要的价值。在美国,要求用于远程医学的所有硬件、软件均应得到fda的认可。fda在发表的一份白皮书中指出,用于远程医疗的所有设备需要符合fda下属的“仪器设备与放射线防护中心(cdrh)”的要求,这些要求也正在标准化。凡是没有经过充分技术评估的设备用于远程医疗活动是不合法的,对就医者的利益有一定的风险。

第二,远程行医许可证。对远程医疗的研究已远远超出了医学的范畴,它还涉及工程技术、通讯、计算机、遥感技术、法律、伦理等等领域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远程医疗的研究还仅限定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对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没能深入地涉入。笔者认为,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对远程医疗进行思考,除了以上我们讨论过的远程医疗的安全问题外,我们还将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给远程医疗有关的医务人员颁发行医许可证;一旦造成了医疗损害,如何追究这些“网上行医人员”的责任;以及如何规范远程医疗网络等。

第三,远程医疗中的隐私权保护。在远程医疗中,患者的敏感病史和诊断很容易通过语音和视频被其它无关人员得到,因此,远程医疗存在着侵害患者隐私权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远程医疗不需要设立防卫或控制系统来避免该类事件发生。由于远程医疗是在局域网和互联网上进行的,潜在的计算机病毒会破坏该系统,突发的电力障碍也可能导致没有备份的整个数据库系统瘫痪。对于通过拦截视频信息或其它信息而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多的安全性关注,采取更完善的安全策略,如进行联合编码、加长个人密码等,以防止患者的医疗信息、特别是高度敏感的信息被暴露。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保障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第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工作。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传染病病人收治的监督、监测、指导等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传染病病人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传染病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患有传染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困居民实施救助。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医疗救治和集中收治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到传染病集中收治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其它医疗机构的传染病分诊点就诊。

第七条鞍山市传染病医院为全市传染病病人定点收治医院,负责集中收治传染病病人,并承担全市医疗机构的传染病会诊、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任务。

鞍山市千山医院为全市结核病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在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规划和项目期间,肺结核病的诊治归口到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鞍山市千山医院。

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收治性病病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的传染病病人收治工作。

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滞留、截留传染病住院病人。

第八条如遇传染病疫情暴发,现有传染病集中收治医疗机构无法满足需要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临时指定收治机构。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传染病病人。

第九条传染病集中收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传染病诊疗科目收治传染病病人,不得推诿、拒收或者超范围收治病人。对合并有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重病人,应当转至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首诊报告、门诊日志及转诊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和疫情资料管理制度,不得漏报、瞒报、谎报、迟报疫情。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人及时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对于诊断明确、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转诊至传染病集中收治医疗机构治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传染病集中收治医疗机构。

对合并患有传染病的危重病人和危重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当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传染病集中收治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病人分诊、转诊或者转运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以及消毒、隔离、防护等规定,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传染病集中收治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传染病诊疗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传染病感染管理组织和各项制度,做好医院内的消毒隔离工作,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传染病病人的医疗费用。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展传染病收治业务的医疗机构,收治或者变相收治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范文5

一、2011年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医改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二、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其他卫生机构可以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三、2011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全国所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预约的优先诊疗。到2011年底,城市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患者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2号),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 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全国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鼓励、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4.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国三级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50%的三级甲等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编制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政策。

5.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8号)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6.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志愿服务新形式、新内容、新模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在医疗机构为社会搭建向患者奉献爱心的平台,将志愿服务引入医疗机构;同时,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基层,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善医疗服务的实效。

7.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严厉打击“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贯彻落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重点临床专业国家级医疗质量与控制中心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提高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要建立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评价体系,启动医院质量评价工作。要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4.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对违规擅自开展新技术、配置大型设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制定完善医德医风制度规范。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医疗卫生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研究制定《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罚则条款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继续认真抓好医德考评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案件,严肃行业纪律。严肃查处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办案的警示作用。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

(四)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1.要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2.继续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进卫生纠风工作、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载体,积极组织、主动参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评促纠、注重整改。继续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让社会满意。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卫生行风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卫生行风状况。

3. 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四、活动步骤和安排

按照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2011年活动总体分为学习宣传、查找问题、整改提高3个环节,一方面要有所侧重,集中时间解决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三个环节要有机结合,边学边查边改边建,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学习宣传环节。卫生部召开“三好一满意”活动视频会议,对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组织行动,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思想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要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查找问题环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医疗机构要摸清行风建设现状,深入了解和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沟通等多种方式,主动征询群众意见建议,找准群众对医疗服务中不方便、不放心、不满意的主要问题。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范文6

根据县卫生局《关于在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精神,在我院第一阶段活动落实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阶段的整改落实活动,现将活动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系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动医改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段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优化医院门诊环境和流程。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12号)和《2011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实行窗口工作人员提前十分钟挂牌上岗、取药等情况一般不超过5分钟。加强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排班;实行窗口、出院、电话、入户等多种预约方式,方便患者检查,力争做到随到随查;全面推行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发放制度,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节假日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完善医院标识和就诊流程引导系统;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2、优化急救服务。完善院前急救,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协调配合,确保急救医疗服务无缝衔接。加强医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急诊绿色通道。对急危重症病人应先抢救、后结算,确保及时施治;根据急诊流量,合理调配急诊力量,适时配备急诊加强班。院内要组建24小时生命救援队,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及时救治危重患者。

3、改进住院服务。全面实施以合理配置护士人力、实行责任护士制度、规范提供分级护理和整体护理服务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要以“技能好、会沟通”为重点,尽快提升年轻护士技术操作能力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加强病区规范化建设,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为住院患者创造整洁、安宁的住院环境。推行住院服务中心化,为住院患者提供陪检等服务,方便住院患者。认真落实出院患者电话随访制度,出院患者一周内电话随访率应达到95%以上。

4、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108号)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5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要尽快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者服务,教育并引导患者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医疗质量。依法加强执业准入和监管,严格落实首诊负责、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规范病历书写工作。强化医疗技术分类管理,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权限审核,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现象。健全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制度和机制,及时、完整、如实、准确上报质控信息。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进一步落实“三合理”规范,坚持因病施治,重点落实抗生素合理使用指导原则和规范,加强对抗生素尤其是三线抗生素临床使用的检测。一类手术预防性抗生素使用率、抗生素联合使用率、三线抗生素使用率等指标保持在全区较低水平。继续开展医务人员“三基”抽考。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治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3、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贯彻落实医德医风制度规范。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要点》(宁卫党发[2011]10号),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加强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建立医患沟通责任人制度,住院患者主要由责任医生、责任护士负责沟通,门诊患者有接诊医师负责沟通。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加大医院巡查和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力度,严肃执业纪律。

3、坚决杜绝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强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控机制,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

(四)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1、要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