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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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范文1

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居民清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四)集贸市场、餐饮、旅馆、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按生活垃圾量计算;

(五)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采用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的方式进行,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当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或领取。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辖区财政专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55%,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前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统计报表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停止执行。

如何依靠科技进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2.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

我国石家庄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引进日本垃圾焚烧装置对医院等单位的特殊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灰约占焚烧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为优质磷肥。近几年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产生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给予重视。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城市化 生活垃圾处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2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263-2

1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末,我国大陆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城镇人口数量首次超过农村人口。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60%。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的一项研究预测,到2025年,我国城市人口还将增加3.25亿人(相当于整个美国的人口),这其中包括2.3亿外来人口。按目前的趋势发展,我国城市人口到2025年将达9.26亿,到2030年将超过10亿。我国将出现15个平均人口2500万的超大城市,或11个总人口在6000万以上的城市群。这在世界城市化进程中是史无前例的,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必将对世界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657个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1.58亿吨,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628座,处理能力为38.8万吨/日,实际集中处理量约为1.28亿吨/年。生按生活垃圾清运量统计分析填埋、堆肥、焚烧处理比例分别占60.7%、2.5%和14.7%,其余为堆放和简单填埋处理。

虽然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明显不足,处理能力的增长速度滞后于垃圾产生量增长的速度,大量城市生活垃圾由于无法得到及时处理而堆积于郊外,侵占了大面积土地,部分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威胁。

2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4月22日联合《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文件指出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目前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三种。

2.1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1)填埋

垃圾填埋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2010年底全国共有628座生活垃圾填埋场,85%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处理。根据工程措施是否齐全、环保标准能否满足来判断,可分为简易填埋场、受控填埋场和卫生填埋场三个等级。

利用坑洼地带填埋城市生活垃圾,既可处置废物,又可覆土造地。而且,垃圾填埋投资稍少、工艺简单、处理量大,并较好地实现了地表的无害化。但是,填埋的垃圾并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其垃圾渗漏液还会长久地污染地下水资源,所以,这种方法潜在着极大危害,会给子孙后代带来无穷的后患。这种方法不仅没有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而且大量占用土地是把污染源留存给子孙后代的危险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明令禁止填埋垃圾。

(2)焚烧

垃圾焚烧是一种较古老的传统的处理垃圾的方法,是现代各国相继建造焚烧炉,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将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垃圾能减量化,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减轻对大气的污染。垃圾焚烧法确实是一种实践多年的垃圾处理方法。它比起填埋法占地面积小,效率高,曾一度被视为一种“减量快”的好方法。

然而,据多种文献报道,每吨垃圾焚烧后会产生大约5000立方米废气,还会留下原有体积一半左右的灰渣。垃圾焚烧后只是把部分污染物由固态转化成气态,其重量和总体积不仅未缩小,还会增加。焚烧炉尾气中排放的上百种主要污染物,组成极其复杂,其中含有许多温室气体和有毒物。当今最好的焚烧设备,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也会释放出数十种有害物质,仅通过过滤、水洗和吸附法很难全部净化。尤其是二恶英类污染物,属于公认的一级致癌物,即使微量也能在体内长期蓄积,它对人体的作用至今无法规定出作用阈值。焚烧灰烬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更难处理。

(3)堆肥

垃圾堆肥是处理与利用垃圾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垃圾或土壤中存在的细菌、酵母菌、真菌和放线菌等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生物化学反应而降解(消化),形成一种类似腐蚀质土壤的物质,用作肥料并用来改良土壤。按细菌分解的作用原理,分为高温需氧法和低温厌氧法堆肥。按堆肥方法,分为露天堆肥法和机械堆肥。堆肥处理适合于处理易腐烂、可降解有机物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可以使其中的有机成分转化为可供施用的肥效物质,同时消除其环境污染,杀灭垃圾中的病菌,具有无害化和资源化特征,是处理有机垃圾最有效,最适宜的技术手段之一。

2.2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处理能力不足,无害化水平低

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加大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一批较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但由于基础差、欠债多、历史遗留问题多等原因,目前在设市城市中仍有约50%的生活垃圾未实现无害化处理,在县城和建制镇中仍有近90%的生活垃圾未实现无害化处理,而村庄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更接近为零。另外,全国城镇有数十亿吨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妥善处理,不少地方是老债未还又欠新债。

(2)政府投入不足,项目补贴偏低

据统计,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对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投入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平均仅占市政公用行业的2.5%左右,在市政公用行业中一直处于末位,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平均水平。

按我国现行标准测算,企业特许经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补贴范围,焚烧厂宜为100-150元/吨,堆肥厂宜为70-100元/吨,填埋场宜为50-80元/吨,实际上各地政府补贴价格平均仅为上述计算价格的一半左右。

(3)分类收集效果差,资源利用水平低

自2000年6月开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8个城市试点了近 10年,另有数10个城市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虽然各地都取得了一定进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协调机制不完善、分类系统不匹配、资金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总体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如考虑进入各地物资回收系统的生活废弃物数量,我国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约为25%;如仅统计进入环境卫生收运系统的生活垃圾,其资源化利用率不足5%。

(4)设施标准偏低,环境污染严重

大多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总体水平偏低,环境污染的状况和隐患令人担忧,由于臭气扰民、二恶英恐慌、渗沥液污染、温室气体排放等原因导致处理设施周边居民反对者居多,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环评难、建设难、运行难的局面,近期在我国的部分城市更是频频发生由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而引发的。

3生活垃圾处理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3.1源头控制

(1)健全法规标准,从法律上进行约束。制订《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法》;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修)订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

(2)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通过媒体、报刊、杂志、讲座、展板等形式向公众宣传生活垃圾处理不当的危害及生活垃圾也是一种资源的理念,使其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垃圾处理不当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处理合理会变废为宝。

(3)发展清洁能源,促进源头减排。研究制定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调整燃料结构,加快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净菜上市”;引导居民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家庭生活垃圾的水分;在全社会提倡适度消费,节约食品,反对浪费。

3.2过程控制

(1)加大资金投入,帮扶落后地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新增中央投资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有所区别的原则,对东中西部地区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补助;加大各级政府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力度,并逐年增加投入比例;提高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政府补贴标准;加快对已有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技术改造。

(2)健全收运体系,避免二次污染。按照密闭化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备设施,逐步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以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和避免二次污染为目标,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运能力和水平。

(3)加强监测监管,确保“无害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测和监管,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工作,要依法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和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制度,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标准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4)推进分类收集,变废为宝。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废旧商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快回收站点建设,规范站点管理。

(5)纳入科研,支持研发。要支持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纳入相关科技计划,加大专项支持力度。加强生活垃圾预处理、生态填埋、清洁焚烧、厌氧发酵、二恶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渗滤液处理、水泥窑共处置、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等技术研发,并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

3.3末端控制

(1)因地制宜,垃圾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集中焚烧相结合。卫生填埋场占地面积大投资费用低,适用于农村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小城市。高温堆肥方法简单、投资少,但要求垃圾中有机质含量高。垃圾集中焚烧具有使垃圾高度减量化、无害化、供热、发电等优点,但一次性投资较高,同时焚 烧尾气的二次污染处理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因此,在一些具有经济实力的区域可以将垃圾高温堆肥和集中焚烧相结合,先把生活垃圾分选,有机物采用高温堆肥,剩余的集中焚烧,这样既提高肥效,又减轻焚烧负担。

(2)大规模现代技术和设备本土化,提高垃圾处理设备性能。我们所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大都是从国外直接引进,不但昂贵而且不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开发新的技术和设备又非常困难,如果能将引进的这些技术和设备本土化,可在保证设备系统科学性、完整性、可靠性、稳定性、系统性 的前提下,合理保障系统构成、性能、效果、环境指标等。同时非常有效地减少设备费用。

(3)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垃圾资源化。发展循环经济是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必由之路。另外,垃圾处理和其它产业相结合,如利用水泥回转窑处理生活垃圾,生产生态水泥等,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实现垃圾资源化,是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和环境双赢的有效途径。

3.4借鉴国外先进做法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提高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垃圾资源化已经成为各国谋求的垃圾治理目标。发达国家在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进程中,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法律、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如德国制定了《关于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政府令》;法国制定了《容器包装政府令》;丹麦制定了《再循环法》;日本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和《容器包装再循环法》等。

除法规保障外,发达国家还对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同时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借助经济手段来保证有关举措的实施,如采取课税制度等。如美国纽约州对使用50%以上再生原料的企业实行减税制度。加拿大的部分州实行在销售过程中对易于再循环的产品课以小额度税金,对不易再循环的产品课以大额度税金。这些宝贵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纪涛.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现状及应用前景[J].天津科技,2008,35(5).

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范文3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重庆400084

摘要院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推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国际工程,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劳务合作等业务紧紧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加大对沿线国家开发力度。国内某些企业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先进运营经验,在国家鼓励出口形势下,开始对东南亚等国家进行技术输出,成功运营垃圾焚烧电厂。文章结合工作案例,论述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项目及其财税要点,希望为即将从事国际运营项目的财务人员提供有用的财税操作经验。

关键词 院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项目;财税管理

国外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起步较早,已发展了近百年。欧盟大部分国家焚烧处理率高达70%到80%。我国1988 年深圳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建立第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始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新模式。垃圾焚烧炉发电项目主要是通过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在焚烧炉中高温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在余热锅炉中进行热交换,通过热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能。目前我国大中小城市建成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几十座,涌现了一大批具有丰富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商。

随着国内外市场的开放,发电厂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将电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成为一个全新模式。在一些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建设了垃圾发电厂,由于缺乏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电厂一直未正常运营。他们开始寻找专业运营商,采用委托运营电厂管理模式。电厂作为业主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运营方利用管理和运行维护技术帮助业主实现电厂的增值。

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项目与传统国际电厂承包工程相比,有几大优势。第一,国际运营项目一般不需要项目融资,公司资金风险和融资成本低;第二,国际运营项目主要成本单一,可控性高,而国际电厂工程承包项目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成本,易受国际材料价格,外汇波动等影响,工程成本不可控;第三,国际运营项目内容相对单一,运营商的义务是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相应的管理工作,国际电厂承包工程内容复杂广泛,涵盖项目设计、勘察、施工、调试以及现场人员管控等。国内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承包商,开始转型为运营商,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项目上树立了精品工程,赢得了不错的口碑。

从事国际运营项目的企业,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最终成败。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项目财税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垃圾焚烧电厂国际运营项目前期财务介入

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快速发展,使财务角色开始转变。当今的财务不光是在业务部门后面算账,已经从后台走向前台,从项目跟踪开始介入。

1.1 分析业主资金来源,财务风险,避免业主财力不足造成公司损失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收入主要是两大来源,第一是政府垃圾处置费补贴,第二是售电收入。财务人员要关注外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是否有专项财政资金扶持,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良好。调研外国市场电力供需关系,价格波动,结算方式与结算周期。1.2 投标保函开立

财务人员要审核保函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选择从事过国际保函业务的银行,洽谈保函费费率,结算方式等。

1.3 项目成本测算

报价是项目盈亏的关键。财务部根据保函费费率、利率、汇率等基础数据,计算项目资金成本;根据薪酬管理体系,计算人工成本;根据运营项目周期,人员数量,测算运营团体现场管理费用。

1.4 前期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国际运营项目难点。根据所在国的税收及法律政策,初步测算出项目所需要税赋。

2 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合同谈判及签约

财务部门应参与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及相关风险控制条款的合同谈判工作。

合同价格谈判时,运营费用应该与当地国官方物价消费指数挂钩,当超过一定比例时,双方应该友好进行协商找到合理解决方案。运营电厂通常会选择运营服务基本费+奖金的模式结算。奖金是在运营商运营业绩的基础上核算,财务人员需

根据国内项目的运营数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测量国际项目合理的价格基数。

国际货币选择时,争取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几大优势,一是规避汇率风险,有效防止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增强国际竞争力;二是简化流程和手续,取消外汇核销及核查,便利业务操作,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提升盈利能力,减少清、结算方面手续费和套期保值财务支出,避免汇兑成本,提高企业收益。据测算,使用人民币结算可直接降低企业总成本的2%—3%。当采用非人民币结算时,固定一个官方汇率,锁定汇率风险。

基于资金成本和现金流,财务人员应该争取较短的付款结算周期,规避汇率风险,节约资金成本,加快资金回笼。

财务部门应协同业务部门促进合同生成,开立投标保函,选定收汇银行。

3 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项目税务管理

3.1 税务备案

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按规定备案后,免征增值税。国际运营项目符合公告中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财务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增值免税政策,为公司节约税金。

3.2 日常税务管理

国际运营项目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主要有所得税日常管理,完税凭证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3.2.1 境外所得税日常管理

当纳税人既有国内来源所得又有境外来源所得时,其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在境内外业务之间如何分摊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抵免限额计算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财务人员应该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运营部费用计入直接费用,国内人员产生的国际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一定标准分摊到各项目中。对国外原始凭据加强审核,单独保管,便于税务机关检查。

3.2.2 境外完税凭证的管理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被要求全面提供境外合格完税凭证方可获得税收抵免。业主在支付每笔运营费用时,履行代扣代缴境外所得税义务,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得境外完税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完税凭证台账。单独指派专人保管完税凭证,便于税务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3.2.3 所得税汇算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境外所得采取“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该抵免法要求企业首先将境外不同性质所得合并一起按不同国家计算抵免限额,然后再汇总纳税。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是其在来源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与按照投资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相比较小者,如果抵免限额大于实际抵免额,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抵免限额余额;如果抵免限额小于实际抵免额,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超限抵免额。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时,是按运营收入金额计算所得税预缴金额。

电厂运营项目前期,由于要进行人员外派,培训,摸底工作,发生成本费用较高,没有合理分摊到运营周期,可能会出现当期亏损,出现超限抵免额。我国税法规定对超限抵免额允许最长不能超过5 年向后结转。

4 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际运营项目费用控制和阶段性财务分析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国外票据知识学习,识别真伪,严格把控费用。阶段性进行财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业务人员找出原因和应对措施。国外垃圾焚烧发电厂市场潜力巨大,同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比如中小企业开拓资金,服务外包补助等,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中国优秀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商应抓住机遇,积极走出国门,在国际上创造优秀的运营业绩。

参考文献:

[1]李铮.国际工程承包的财务操作与财务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城市生活;BOT;公共产品

一、理论简介

公共产品是当代财政学最基本的理论之一。众所周知,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有两个基本本质特征: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ry)(Musgrave,1969)。从之衍生出了纯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混合产品。然而现实世界与理论总是处在着出入,许多现实中的产品与服务,并不能单纯的被定义为公共产品。比如经典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产品的定义判别问题。理论界存在另一种定义:“我们将所有那些其供给不是由个人的市场需求而是由集体的政治选择决定的物品,即把任何有政府决定免费或以低费用供给给其使用者的物品和服务,看作公共物品。”(休?史卓顿、莱昂内尔?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2000)

理论界存在的新的理论框架: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冯俏彬,贾康)。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产品,具有双重特征:从政治理论上出发,按政治原则分配,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从产品属性理论出发,按经济原则生产,它是私人产品。冯俏彬教授指出:“微观、直观形态上不具‘两性’而宏观、综合形态上则具有一定‘两性’的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它体现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关系机制(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在实践运用中存在很多模式,如DB(design-build)BOO(build—own—operate)BT(build-transfer)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另外,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也体现的公共产品的边界漂移理论,即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在一种范围、条件下属性是能转换的。

生活垃圾处理,属于环保范畴,在很大程度上都被定义为纯公共物品,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投入,建设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移-处理环节链,来确保城市卫生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垃圾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城市垃圾处理系统曾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然而,与许多纯公共物品一样,政府部门在提供这类产品时,存在的许多问题:财政投入大,财政投入、项目建设周期长,政府直接财政投入监督机制弱、缺乏效率。对一个大群体,如城市居民而言,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的。 生活垃圾处理治理即为纯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供方只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环保公共产品的缺失映射出公共产品补偿机制的缺位。所以,在这里PPP机制至关重要。

二、重庆生活垃圾处理BOT浅析

2009年7月,重庆市首个民间资本投资的城市垃圾处理项目——荣昌县生活垃圾处理厂BOT项目进入运行。荣昌垃圾处理厂总投资的5800万元中,60%系政府出的国债资金,重庆财信集团投资40%也就是2500万元,负责工程建设和15年的经营,15年后垃圾处理场最终移交政府。在15年间,荣昌县政府负责收取主城的垃圾处置费,每年交由财信公司,作为财信公司的收入。收费标准是按重庆市2004年修正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城市居民按照每户每月8元钱缴纳。

以上例子,体现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移-处理环节链这一系统。笔者认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BOT属于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首先,从公共产品属性宏观上讲,一个城市,其环境卫生的清洁维护具有正外部性,是一个整体,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如同公园,路灯(忽略congestible point)一样,基于政治分配原则,它应该体现公平原则,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美好的环境。然而从围观角度上讲,生活垃圾处理BOT又具有排他性,它的消费收益主体和程度能识别,排他技术处理简单,成本低,具备收费的条件。举一个例子,一个小区有50户居民,假设每天产生生活垃圾50袋,生活垃圾处理BOT模式后,经营该项目的公司每天将到小区,每户上门收集处理这批垃圾。(笔者在重庆生活情况来讲,每户都把垃圾袋装密封,放置门口)按收费标准是按重庆市2004年修正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城市居民按照每户每月8元钱缴纳给该公司。这8元的收费便是排他性的体现。假如A户不愿意交费,垃圾收集工便不会上门收集,这样A户有如下两种选择:1,自行将垃圾放入小区垃圾房内,8元便成了自己的机会成本;2,照样把垃圾放置于家门口,这样会造成许多麻烦,如邻居投诉,影响住房环境和社会和谐。然而8元的垃圾处置费,对于重庆居民来说,情愿交这笔费,给自己省下麻烦。

生活垃圾处理BOT带来了很多各方面的好处。

私人部门方面,第一,参与项目建设,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开辟了新的市场以及新的融资途径,保证了新的利润的获得;第二,投资方通过BOT,带动了其他硬件设备的使用,扩大了设备销路。比如垃圾转移环节中的垃圾车和处理环节中,垃圾填埋场中的垃圾压缩机和焚烧发电厂中的焚烧炉,发电机等。

社会外部性方面,第一,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品质,改善了城市居住环境,对市民健康带来好处。第二,通过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市场化这一方式,维持了经济可持续房展,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对垃圾资源化的利用,节约了资源又创造了电能。第三,提高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BOT后,由于全过程的透明化,为获得高利润,私人部门必然为了利润而加强生产管理,提高效率,这解决了曾经的效率地下问题。(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

参考文献:

[1] 哈维罗森,《财政学》( 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59 页。

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范文5

餐厨垃圾是指日常家庭、学校、单位、公共食堂以及饭店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餐饮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在快速增加。有许多大城市每天产生生活垃圾量在4000t以上,其中餐厨垃圾约占50%。

餐厨垃圾较之其他垃圾, 具有水分、有机物、油脂及盐分含量高,易腐烂、营养元素丰富等特点。由于含水率高,餐厨垃圾不能满足垃圾焚烧的发热量要求(不低于5000kJ/kg),也不宜直接填埋,而焚烧和填埋又会造成有机物的大量浪费。同时由于餐厨垃圾所派生的“垃圾猪”、“潲水油”等除小部分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外,大量餐厨垃圾进入二级市场,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的潜在威胁,因此,餐厨垃圾的处理处置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发达国家对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多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左右,而国内近几年对餐厨垃圾处理问题也逐渐重视, 但对其研究及分类处理技术的应用正在探索试用之中。

一、 国内餐厨垃圾产生情况及处理现状

餐厨垃圾的处理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国情特点,对餐厨垃圾的处理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我国跟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在于:据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餐饮业销售额约为1.8万亿元, 如果按照一次餐饮活动的剩菜比例为1/4到1/3之间推算,我国餐饮业每年有上千亿元的销售额变成了“垃圾”。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餐饮业零售额以每年21%的速度增长,餐厨垃圾也将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以北京、上海为例,北京城市垃圾中有机废物占65%,其中餐厨垃圾占39%,上海市日均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000~1200t。

近年来, 国内一些大中型城市纷纷探索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并初步形成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宁波模式、西宁模式等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还有杭州、苏州、重庆、厦门等许多城市也都推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并已开始着手制定“地沟油”等餐厨垃圾技术标准,而国家层面的《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也将适时启动。2009年11月26日,《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在北京工商大学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启动,这是中国第二个专门针对餐厨垃圾的国家标准。此前,第一个餐厨垃圾国家标准—《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已经上报国务院,它的实施将结束“地沟油”回收利用无章可循的局面,并与计划制定中的《国家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一起,构建起一套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政策体系。

二、目前餐厨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

1、粉碎直排处理

粉碎直排处理是在餐厨垃圾发生点对其直接进行破碎、粉碎处理,然后采用水力冲刷,将其排入城市市政下水管网,与城市污水合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破碎法对于处理少量分散产生的餐厨垃圾如家庭厨余垃圾,具有价格便宜、技术简便等优点,能降低城市垃圾的含水率,减少收集量,利于提高城市垃圾的发热量。

2、填埋处理

我国很多地区的厨余垃圾都是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填埋是大多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处理方式。由于厨余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组分,稳定时间短,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的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因此应用得比较普遍。随着对厨余垃圾可利用性的认识越来越广泛,餐厨垃圾的填埋率正在呈现下降的趋势, 甚至有国家将禁止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

3、肥料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好氧堆肥过程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将有机物固体分解为可溶性有机物质,再渗入到细胞中,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实现整个堆肥过程。

同时,由好氧堆肥引申出一些类似的方法,如蚯蚓堆肥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利用蚯蚓吞食大量厨余垃圾,并将其与土壤混合,通过砂囊的机械研磨作用和肠道内的生物化学作用,将有机物转化为自身或其他生物可以利用的营养物质。

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是指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垃圾进行分解,其中的碳、氢、氧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而氮、磷、钾等元素则存留于残留物中,并转化为易被动植物吸收利用的形式。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的缺点是肥料质量不高,同时较高质量的堆肥方式成本比较高,推广困难。

4、餐厨垃圾处理机

餐厨垃圾处理机主要分三种类型: 一种就是将餐厨垃圾破碎后,直接排入下水道,并没有深层次的处理;一种以减量化为主,也称消化型,采用加热器使水分蒸发,减小垃圾体积;另一类以资源化为主,也可称作生化式,是先利用细菌将有机物分解之后,再将剩下的残渣作为肥料使用。餐厨垃圾处理机的优势在于没有二次污染,占地小,运行成本低,操作方便,既可用于居民厨房,也可用于餐厨垃圾产生量比较大的单位部门。

5、饲料化处理

目前的饲料市场潜力巨大。由于餐厨垃圾作为原料,价格低廉,供应量巨大,产品营养丰富、利润区间幅度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饲料化有两种方式:

(1)生物处理制饲料。

原理是将培养出的菌种加入餐厨垃圾密封贮藏, 菌种进行繁殖并杀除病原菌制成饲料。

(2)高温消毒制饲料。

原理是采用高温消毒原理,杀除病毒、经粉碎后加工成饲料,可供禽畜食用。比较成熟的餐厨垃圾加工饲料方法是将制粒技术、挤压膨化和干燥技术等手段综合利用。挤压后饲料中的细菌浓度要远远低于其他样品中的细菌浓度。由于挤压时不断升高的温度,一个单螺杆干燥挤压工艺可以大大减少潜在的病原菌浓度。目前已经有些厂家研制了配套技术设备并投入运行使用。

用餐厨垃圾作饲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饲料安全,面对消毒要求的提高,必将在设备、技术等方面作相应调整,从而增加了处理成本,因此在该技术的选择方面要十分谨慎。

6、能源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能源化处理是在近几年迅速兴起的,主要包括焚烧法、热分解法、发酵制氢等。焚烧法处理厨余垃圾效率较高,最终产生约5%的利于处置的残余物,焚烧是在特制的焚烧炉中进行的,产生的热能可转换为蒸汽或者电能,从而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但餐厨垃圾的含水率高,热值较低,燃烧时需要添加辅助燃料,从而造成投资大的问题,同时尾气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热分解法是将垃圾在高温下进行热解,使垃圾中所含的能量转换成燃气、油和碳的形式,然后再进行利用,热解法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技术尚未达到实用阶段,目前应用较少;氢作为一种高质量的清洁能源,是普遍认为的最有潜力的替代能源,很多学者对此做了研究。厨余垃圾的能源化处理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餐厨垃圾的危害

餐厨垃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污染水体与大气。在餐厨垃圾中,废弃食用油脂的污染最为严重,它在水体中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产生一系列组成复杂的醛、酸等恶臭性物质, 这些物质是污染地下水和大气的罪魁之一。

其次是废弃食用油脂被不法分子加工成劣质食用油即“地沟油”、“泔水油”,人们若长期食用这些问题油脂,不但会导致慢性中毒,而且还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

第三是非法加工餐厨垃圾,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直接排放处理虽然简单易行,但还存在不足的方面:第一是用水量较大,增大城市污水的产生量和处理量;第二是泔脚废物在污水管网中,易沉积、发臭、增加病菌、蚊蝇的滋生和疾病的传播;第三是废物中有机组分不能得到资源利用, 同时增加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第四是不利于大规模的泔脚废物处理处置。

(2)由于餐厨垃圾过高的含水率导致渗滤液的增多,符合填埋条件的土地面积减少,造成处理成本升高。而且厌氧分解的餐厨垃圾是填埋场中沼气和渗滤液的主要来源,会造成二次污染。这种处理方式将损失餐厨垃圾中几乎所有的营养价值,最终餐厨垃圾中的绝大部分碳将转化为沼气。在一个精心设计的填埋场里, 约有66%的沼气可以作为燃料重新利用,但剩余的34%将进入大气层。而沼气对全球变暖的影响约为二氧化碳的25倍,填埋对环境特别是地下水资源也构成严重威胁。

(3)堆肥的缺点是需用场地大、处理周期长,有些病菌不易杀死。并且堆肥场地产生的污水和废气将会导致新的污染,增加环境负荷。如对所产生的污水和废气进行再治理,将增加额外的处理费用。而且餐厨垃圾中的高油脂含量和高含盐量非常不利于微生物的生长,也制约了高温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的效果。

(4)焚烧处理可将垃圾减少约90%,但一次性投入大,运行成本高,可回收资源浪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焚烧法处理生活垃圾还存在“两高一低”(含水量高、有机物含量高、热值低)的问题,这主要是由餐厨垃圾引起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塑料焚烧引起的。

四、餐厨垃圾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餐厨垃圾具有明显的资源特性和污染物特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可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也可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进行填埋或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1、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系统

包括配套的政策法规、奖罚制度、经济高效的处理处置技术等。具体采取政府牵头、环卫系统管理企业运作,社区参与的运行模式,建立起完整的餐厨垃圾管理与处理处置体系。

2、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厂,对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

可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市场主体,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最终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可采用生物转化技术

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有机肥和生物肥料;采用源头减量化的微生物处理技术,把餐厨垃圾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极少量的有机残余物;采用生化技术,利用废油脂生产工业原料油脂及深加工产品;采用高温杀菌干燥深加工,制成饲料和有机肥料等,采取不同的先进有效的处理处置技术, 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载体与通道

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率一直较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因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本文认为,目前处于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坚持“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认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由此看来,假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那么垃圾生产者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因此,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也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

如果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存在税收问题。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要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多种垃圾处理方式的发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处理技术的推广和提高。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

二、收费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

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企业。实际上,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经营企业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这项费用。因为垃圾处理费不像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不交水费、电费的,水电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业措施,而对于不交垃圾处理费的,不能做到不准倒垃圾也不能够让人不产生垃圾。实际上,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大部份城市,收费主体并非企业,而是政府某些部门。如有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费的,有财政部门代扣的,还有公安、规划、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费用途都是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外许多城市垃圾处理也是以公益性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双重性质,而不完全是市场性的,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大都是承包性质的,一般是由政府拨款,国营或私营企业承包来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场化运行的。例如:德国一些城市的法律规定经营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既不得亏损,也不得盈利;丹麦哥本哈根市政府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一半是由政府经营,一半是由私营公司经营,都以承包方式经营。这些实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企业的属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不足,是许多国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有职责筹集资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因此,尽管垃圾处理推向了市场,但政府的管理、协调、筹资职能不能丢,政府应该承担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职责。

三、收费方式应该突破行业瓶颈,为其提供高效的收费载体与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涉及范围非常广。对如此广泛的收费对象,靠人力上门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一种公共载体实行“捆绑收费”,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水费、电费捆绑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电力、供水属不同的行业,受其行业监督管理制约,在实质性的推行中落实缓慢。本文认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非常广泛,为提高收缴率,可以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由财政部门代扣收取;对个体经营者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对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可以委托社会、公安部门代收;对交通运输车辆可以委托水、电行业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收”,且协调性工作量大,收费成本仍然很高。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以水费或电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应该加快制定收费的法律,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为垃圾处理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该费的收取涉及到千家万户,没有法律做保障,收费制度的推行难度相当大。国外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很早,如美国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韩国于1995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在多年的实践中,各国为强化收费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费的法律法规。如丹麦1986年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德国的《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颁布垃圾处理收费条例,法国的《环境污染法》,日本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泰国的《公共卫生法》等都明确了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我国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起步晚,更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立法,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R].2002-06-07.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1.

[3] 黄华:南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途径[J].广西城镇建设,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