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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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范文1

自菲利提出犯罪预防理论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各国犯罪学家几乎都是从广义上去理解和界定犯罪预防,把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包括在预防之列。菲利把以社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刑罚替代方法以及预防再犯的个别化措施均纳入了犯罪预防体系,由此奠定了广义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不得不承认,这种“预防就是一切”的概念长期以来以一种压倒性的优势占据着犯罪预防及实践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的预防观念开始在欧洲发展起来。许多欧洲学者们在理论研究方面,开始重新思考犯罪预防的概念界定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探讨。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比利时学者于1986年提出的概念,“预防,是指国家、地方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已达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1

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犯罪预防的概念,对于建立更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体系而言无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丰富和完善了当代犯罪预防理论研究及实践。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预防犯罪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以来,理论界对犯罪预防的内涵和外延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概括而言,同样分为广义的犯罪预防和狭义的犯罪预防。

1、广义的犯罪预防

学者们提出的观点大概有如下几种:有人认为,“广义的犯罪预防包括一切防止犯罪、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2早期有学者提出,“犯罪预防的过程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3。很多学者赞同这样一种看法,即“预防犯罪乃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4。还有学者认为是“国家、社会以及个人,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道德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等综合手段,以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犯罪的社会活动。”5

2、狭义的犯罪预防

关于狭义的犯罪预防,观点较少。有学者认为,“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6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7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其与广义的犯罪预防的主要区别:第一,狭义犯罪预防不包括刑事干预;第二,狭义的犯罪预防也不包括一般性的社会福利措施。

由此可见,与广义的犯罪预防不同,狭义的犯罪预防认为,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预防,应当排除掉犯罪发生之后的各种干预或处置措施。

3、本文所采用的犯罪预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代表了现代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的基本趋势。与广义的犯罪预防相比,其更加严谨、科学、更符合犯罪预防的本意。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犯罪预防方式为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和刑罚预防。前两者发生于犯罪行为之前,刑罚预防则发生于犯罪行为之后。所以,这三者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属于前文所分析的广义上的犯罪预防。

二、各种预防措施的分析

现代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预防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社会预防、情景预防和刑罚(司法)预防,下面将对其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社会预防

犯罪的社会预防是国家和社会针对犯罪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社会学代表人物菲利在阐述其“犯罪饱和论”时提到:“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8而在这三者中,前两者是难以甚至是无法改变的。故“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就能控制和减少很大一部分犯罪。社会预防的核心在于创造一个能够抑制犯罪和其他消极现象产生的社会环境。实质上也是社会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其各项具体措施并不像刑法措施那样,是为对付犯罪而专门设定的。可以说,社会预防是一种积极的、宏观的治本措施。如果运用得当,一方面会对社会的整体发展起到现实的构建功能;另一方面,能直接的对犯罪起到防控作用。

不过,由于它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现象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和条件。所以,这种预防与社会改革运动和社会政策的制定与事实往往联系在一起,要消除或限制源自这方面的犯罪诱因,不仅需要众多的前提条件,而且要经过比较长期的努力才能发挥出减少犯罪的功效,故其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同时,这种以改变社会状况为前提的价值取向, 从某种程度上说带有不少理想化色彩, 缺少现实的可操作性, 甚至还可能与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发生冲突。

另外,社会因素本身客观存在的易变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我们想要对社会预防的效果进行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所采取的社会措施更多地含有实验性成分。”9

这种局限性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决策者在犯罪形势严峻时,急功近利、舍本求末,“乱世用重典”、“严打”往往成为了决策者们最后的尚方宝剑。

(二)情境预防

情景预防近些年来在各个国家犯罪预防论中属于主流理论,它最初来源于犯罪环境预防观,是在研究对犯罪进行预防过程中一条变被动为主动防范的途径。关于情景预防的概念,以英国学者克拉克提出的概念,最具有代表性。“情景预防是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因素(situational opportunity)和促成情境因素(situationalprecipitators),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10有学者据此将其定义简述为:“是指通过恰当地改变情境因素,防止因此诱发犯罪动机或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行动和措施。”11

情景预防以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日常生活理论、防范空间控制(Defensible Space Theory)、防范环境设计论、破窗理论为理论依据。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尽可能减少日常生活中诱发犯罪动机或实施犯罪的机会;第二、预防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的犯罪形态;第三、预防的方法是针对有可能诱发犯罪的环境进行治理(改变、管理、设计以及操作等);第四、预防犯罪的重点是增大实施犯罪危险性(风险),尽量减少犯罪所得收益。不难看出,情景预防的实质是通过提升潜在犯罪人被发现和被检举的风险,增大犯罪实施难度和减少犯罪收益等措施,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这种将预防犯罪的重点从影响犯罪人格的形式转移到刺激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和将动机外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情势的控制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

与社会预防相比,情景预防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灵活性和协调性,故效果也是直接具体立竿见影的。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其局限性。既然犯罪是行为人人格对情景的反应,因此这种仅消除利于犯罪的情景,而未从本质上作用于行为人人格形成的作法,难言彻底,可以说只是从形式上而不是从本质上预防犯罪,治标而非治本。而且,就像很多学者质疑的那样,情景预防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犯罪转移(气囊效应)现象,即情景预防并不能从整体上降低犯罪率,很可能只是使犯罪从一个地方转移到了另外一个地方,从某些目标转向另外一些目标。

(三)刑罚预防

刑罚预防,又称司法预防,是指国家通过设立和适用刑罚来防止犯罪发生的预防活动,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通过指定刑罚以及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教育改造功能,从而遏制犯罪的专门性活动。从以上分析可知,刑罚预防属于广义上的犯罪预防。

与前两种预防模式不同,刑罚预防乃是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预防的事后性、主体的专门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手段的强制性等特征。虽然刑罚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使其慑于刑罚的威严及不可避免而暂时遏制犯罪,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不具有从整体上减少犯罪现象的功能。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预防模式具有滞后性,不从根本上找出犯罪产生的原因并进行梳理和解决,其功能是有限的,最终只能起到隔痒挠靴的效果。

三、建立科学犯罪预防体系

犯罪的有效预防必须依靠系统的力量,任何一种措施都不可能单独完成犯罪预防的任务,我们应该采取犯罪综合预防模式,即坚持以社会预防为本的前提下,加强情景预防,合理运用刑罚预防,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犯罪预防体系。

(一)坚持以社会预防为本

虽然犯罪的社会预防具有以上所说的见效慢、可操作性不强、易变性和不确定性等缺点和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不能抹杀其全面性、根本性和潜在性的犯罪预防功能,社会预防仍然是现代犯罪预防观和预防实践的基石。与情景预防和刑罚预防不同,社会预防是一个多层次的社会构建和犯罪防控体系,是犯罪预防的根本环节。正如菲利所言,它的目的不只是针对已经出现的犯罪问题进行事后的反应,而是主动运用社会改革的方式,对社会这架庞大的进行全面的维护与保养,使其能够正常持久地运转,减少犯罪这类‘耗损’和‘故障’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以社会预防为本的预防模式,不能鼠目寸光,只着眼于一时的防控效应而片面否定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完善社会建设的社会预防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根本性。

(二)加强情景预防

“情景预防也许在某些方面也有检讨的必要,但其预防犯罪的实际功效是不值得怀疑的。就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而言,只有坚守并用具有立竿见影效果的情景预防和作为治本基础的社会预防办法,才能真正建立犯罪的事前预防体系,从而真正把预防犯罪的中心从注重惩罚于已然之罪转向防患于未然之恶。”12所以,我国的犯罪预防模式应当坚持以社会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加强情景预防。而且,情景预防在我国犯罪预防中有广泛的可行性:

1.情景预防兼具有治本与治标的性质。与社会预防相比,情景预防只着眼于具体情境下的犯罪预防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属于治标不治本的预防。但相对于刑罚预防而言,它是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犯罪的实现机会和具体条件,并对其尽情控制以打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进而阻止现实犯罪行为的发生。相比较而言,它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治本之效。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情景预防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为长远的社会预防规划提供具体的依托,另一方面为刑罚预防发挥其限制、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奠定基础。

2.情景预防与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鉴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就成为我国犯罪预防的主流观点。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实践效果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为该理论找到合适的实践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与情景预防理论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前者从宏观角度将预防措施归纳成指导性强的宏观原则。后者则从微观角度将情景预防措施具体化、微观化,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在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老百姓普遍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要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的问题,注重情景预防的重要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情境预防理论的引入也许会改变这种现状,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提供一个“软着陆”的契合点。

3.情景预防可操作性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情景预防的具体措施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与每个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故其群众基础特别广泛。即使是普通公民都可以参与其中,通过自身的日常行为来进行预防。如针对入室盗窃所采取的保险门、养狗、贵重财物放在隐蔽位置、室内安装电子摄像头等等。这种具体可操作且主体广泛的预防模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在社会预防见效慢和司法资源有限性的情况下,其优越性更加明显。

(三)合理运用刑罚预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范文2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座谈会的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教育局始终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的原则,在做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学质量这个中心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尤其是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

但是,由于受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丑恶现象、高科技网络世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部分学校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影响,加之青少年自制能力较弱,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青少年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致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可谓任重而道远。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只有结合全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更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责任,拓宽教育途径,发挥社会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坚持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强化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助,才能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1、针对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增加的严峻形势,教育局党委充分发挥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调整至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学校年度“三位一体”的综合考核,与教学、行政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深入贯彻教育局《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加强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并通过教育系统中心组学习、党政领导会议和学校德育工作者的各种培训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制定对策,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为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3、进一步明确学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责任,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明确学校的综治目标,特别是学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责任目标,将其与学校评优,领导晋级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预防机制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重点,不断探索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思路,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有更高的起点,更新的突破,更大的成效。

2、努力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能只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

3、结合学校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司法、公安专业人员和兼职法制副校长的法律智力资源,为在校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系列讲座,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组织在校学生旁听有关案件的审理,以案讲法让他们切身感受违法犯罪与刑法的必然联系等,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

4、加强学校干部、教师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定期对干部、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考核,将法制教育的成效纳入到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工作业绩档案中,作为评优、任聘的依据之一。

三、加大教育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1、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大思想政治课、思想品德课等课程育人力度,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教学的重中之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用学生熟知的事、身边的事教育学生,搭建未成年人学法、用法的平台,以“两法一例”为核心,开展“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活动,用具体案例诠释法律条文,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

2、充分发挥学校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学校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黑板报、橱窗、学生手抄报媒介,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主题班团队会、组织中小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摸拟法庭等形式,在校园中广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教育活动,并在教育中融入禁毒教育、反教育的内容,形成综治宣教的浓厚氛围,让广大师生受到深刻的法纪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思想教育

1、积极行动,组织全体师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实践活动,不断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团队活动、校园文化建设、专题讲座等途径,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养成教育以及丰富多彩的各类小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广泛宣传“八荣八耻”,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知荣辱、明是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2、以“五五普法”为统揽,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通过“为了明天——青少年法制宣传周”、“法在我身边”青少年有奖征文大赛、“青少年法律学校暑期社区行”等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3、强化《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巩固“两基”成果,要把学生留得住,教得好,不能把问题学生推向社会,降低辍学率,改变过去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弊端,矫正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拓宽未成年人就学渠道,提高高中阶段就读率,最大限度地阻止边缘学生群体流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4、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宣传栏专刊、设立心理咨询站等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交流心理健康经验,对有心理疾病、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治疗,帮助未成年人特别是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解决心理困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

5、依托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和少年军校的军训活动,广泛开展以自护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青少年自护教育系列活动,通过举办自护自救技能训练、自护知识竞赛、自护演练等形式的活动,讲解自护知识,传授自护技能,提高青少年自护意识、自护自救能力和心理健康素质。

五、坚持综合治理,形成教育网络

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是从源头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社会各界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积极与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对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网吧、商店等从事社会文化活动和精神产品的经营场所的管理,在重点整治区域对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大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力度,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活动场所,加强青少年优秀精神产品推广,提供健康的网络信息、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学校校园网这一资源优势开办“绿色网吧”,引导学生健康上网,拒绝网络上的不健康信息,减少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网吧。

3、与公安、社区密切配合,建立校园周边区域联防机制,积极发挥社区联防队的作用,在城区校园周边上学、放学和下自习期间进行重点巡逻,杜绝社会闲散人员对在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和引诱在校学生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发生。

4、重视家校联系,积极发挥家长学校的教育作用,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使家庭、社会和学校教育工作形成网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通过家长学校,让家长由经验育人向科学育人转变,由片面注重书本知识向注重教孩子正确做人转变,由简单命令向平等沟通转变,进一步提高家长教育儿女的责任感。同时,通过家访、家长会,防止部分学生夜不归宿、交接不良朋友,出入“三室两厅”的现象。

5、课外延伸,关口前移,要求学校加强与工商、公安、文体、社区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学生思想变化脉络,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克服“重校内、轻校外”和“重上课时间、轻放假时间”的现象,把德育工作和特殊生帮教工作向课外延伸,及时了解学生在课外的动态,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帮教工作,防患于未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理念;机制;职能延伸

一、社会管理创新及其与检察权的契合

(一)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1]

(二)与检察权的契合

1、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直接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这类职责主要有运用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犯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定纷止争;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使社会服务于和谐社会大局。

(2)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参与社会管理。在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中,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治理国家的各项法律得以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监督就是通过保障法律的正常运转来参与社会管理,换句话说,法律监督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管理行为。

2、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利用法治、规则和程序,来调整和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社会公共管理上的价值趋同性

应该说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式,从管理的本质而言,是一种间接的方式。它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来间接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同时,不断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检察制度和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势,两者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有着共同的追求。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要求

(一)依法参与

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工作方法多样而繁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遵循一条底线——依法而为。必须在方式方法上仔细遴选,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检察职权。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途径,因而检察机关要紧紧依托执法办案的具体活动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唯有这样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

(三)突出服务职能

要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打”、“扶”结合,使检察权柔和一些、温情一些,牢固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凸现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

(四)求真务实

社会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广,各地区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可能一刀切,更不可能采取标准统一的模式。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准确把握地区特点,结合地区经济、治安、社会发展等关键因素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务实之举,这样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有生存、发展的根基,才能切实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服务当地群众。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实现的转变

(一)理念的转变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基础。只有摒弃与现代社会管理不符的理念,树立科学的社会管理观念,才能正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寓管理于服务理念

社会管理不是把社会管住、管死,而是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积极性,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社会的和谐。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改变陈旧的观念,以服务者的姿态做到亲民、爱民,在执法办案中多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和公民诉求,实现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进而融入服务型社会。

2、融执法于民生理念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始终贯彻民生理念:一是在职务犯罪查处中,依法查处发生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二是在刑事检察中,加大打击破坏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三是在民事、行政检察中,把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行裁判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切实提供权利救济;四是发挥控申接待的“窗口”作用,及时办理群众的控告申诉,掌握最新民情,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诉求通过检察环节化解或分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范文4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存在问题 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感化矫治罪犯,稳定监管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否则将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影响社会综合治理的正常进行。新刑诉法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和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最主要的形式,是我国实行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的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出于监管压力,有擅自提高标准的现象

前几年,由于有的监管场所怕出事故、怕麻烦,一旦罪犯有疾病,出现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也降低标准、放低门槛一保了之,或者不办保外就医手续却“行保外就医之实”,进行虚假变相保外就医等问题,一些管理干部因此被处理后,加上监管压力土而来越大,也就是使得一部分监狱民警开始对保外就医视为“高压线”,一律不敢使用,擅自提高保外就医的条件。某监狱有300多老弱病残的犯人,近1/6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都未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而是把他们集中关在一起派干部照看。又如:某监狱9监区一名75岁的残疾罪犯,不但不能做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监狱管理部门不办理保外而专门配一名干警负责照顾其生活。这种现状既浪费了国家财力、人力、物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同时也有违国家的法律。

二、执行监督不力,保外就医的罪犯失控现象突出

一方面表现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监督考察不力。保外就医后,有关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就医、是否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相当一部分罪犯保外就医后从事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事情,如做临时工、经商、异地流窜,甚至在社会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如罪犯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自伤自残、违反监管规定等应当收监的罪犯,未能及时收监,保外就医遥遥无期,有“以保代释”的嫌疑。具体监管的当地派出所失职的事也是常有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为1年,期满了也不收监,当地派出所管理脱节、不到位,对于保外就医人情况浑然不知,甚至连该罪犯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监狱派人去了解情况,无法联系到该罪犯;在桂林市某监狱有一保外就医的犯人,在保外期间有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竟被当地公安部门送去劳教1年。这样的处理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时也说明了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管的缺失。

三、对具保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具保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具保人,具保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未作出规定。而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尽管强调了保外就医需有具保人具保,但仅对其条件作了规定,同时只讲明保外就医由具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对具保人并无义务性要求。因监管职责不明确,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管措施的落实。正是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具保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具保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四、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合理,操作性不严谨

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附件所规定的30类疾病,至今己执行22年。从总体情况看应当说,其中的大部分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它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狱内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一些医学概念也在不断更新,部分标准尚嫌粗糙。如部分疾病中多次提到的“生活不能自理”,何谓“生活不能自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划分其程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控制过严、有的失之过宽,为鉴定人员主观定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另外,部分标准尚不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8条规定:“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疾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该“两种以上疾病”是指范围内的疾病还是范围之外的疾病,由于含义不明,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争议较大。

五、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狱相应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保外就医不能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是一些罪犯其病情虽然不十分严重,甚至显著轻微,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徇私徇情枉法,没有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对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弄虚作假予以保外就医,导致罪犯“前门进,后门出”,对保外就医这些徇私枉法问题的法律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

二是法律虽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医疗卫生部门的提供或伪造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某些医院一名医生或化验员就能够左右鉴定结论,使鉴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对医疗卫生部门这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

三是对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本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医治,监管场所医疗条件有限,经费难以保障,难以适应罪犯就医的需要,比如一些传染病,监狱不具备诊治、隔离传染性疾病的条件,监狱为防止传染病在罪犯中大面积传染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也只好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虽然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困难,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治安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强化保外就医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狱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和权限,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

监狱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刑事判决执行的重要性。罪犯的疾病是否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程度,必须由监狱部门以外的专门机构确定,由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就是将罪犯从监狱放回社会,罪犯有极大的自由度,对其有效的监督是极其重要的,否则的话,就会重新危害社会。负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对此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定要落实措施、监管到位,将保外就医人员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要建立健全社会性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和帮教组织。监狱部门要与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和表现情况,以便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相关程序,建立相关长效机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外就医,反映了我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政策和保护公民包括罪犯的人身健康,实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由于保外就医是将罪犯放回社会,因此保外就医的使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合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保外就医中出现的漏洞及法律中出现的缺陷,相关机关有必要重新明确规定,措施内容具体,标准统一的保外就医的具体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考察管理模式。要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和医学鉴定标准,严格规定保外就医审批和鉴定工作的部门、人员资格、程序、权限和法律责任,使之形成相互制约长效机制。

(三)增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办理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在有关机关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将检察院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一种过程监督。提前介入监督有利于避免刑罚执行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防止因滥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放纵了犯罪。检察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保外就医的审批、交接、考察、收监等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比如发现有外流脱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考察监督力度;保外就医条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通知监狱部门收监执行。同时,要加大对医院出具虚假鉴定证明及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进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深入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四)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和公开宣告制度

对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收监;另外新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这也是一种惩罚制度;对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接受医治和考察、改造表现好的,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或依法予以假释、减刑等。做到奖罚分明,充分发挥保外就医考察的约束、激励作用。同时对收监惩治以及依法延长保外就医时间、予以假释、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予以公示宣告,并以此对其他罪犯进行警示教育,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保外就医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度,对于确定的被保证人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在执行期内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具保人施以一定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没收保金等;对具保人与被保证人事前或事中同谋,并为被保证人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脱管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要充分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保外就医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监管到位,从而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严肃有序进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范文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同,侵权行为法、行政刑法(亦称为行政处罚法),刑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现出来,它构成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社会关系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严密性、科学性,再加之民法、合同法和多种单行经济法规的广泛应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完成,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时刻接受着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人们的观念、意识也在潜移默化中关注并见证着法律的实践与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已从口号式的教条,日益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方式,此间,行政刑法的社会保障职能已被人们所共识和强化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和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行政刑法内涵

行政刑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被提出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德国,当时,警察权力日增,活动范围渐大,出现了“警察犯”与“刑事犯”并存之势,依当时德国法律,刑事犯是对法益造成侵害的犯罪,而警察犯则是对法益造成危险的犯罪行为,19世纪中叶,德国在不同地区分别制定了“警察刑法典”,可以说是行政刑法最早的立法例,1902年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首次提出建立行政刑法的主张。行政刑法的实质就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的顺利实现,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行政惩戒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其归属来看,仍是行政法的范畴[l],行政刑法就是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而规定何为行政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

二、行政刑法的社会保障职能

行政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的总称。可见,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简言之,行政刑法就是关于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就实质而论,行政刑法是指刑法中关于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及其处对的法律规范。行政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上的行政刑法而言,包括对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上的处罚;就狭义而言是一种加重的行政命令,并以刑罚为手段,对不遵守行政法规或不执行行政义务的行为的一种警告。行政刑法与刑法的关系。首先,就是两者的区别而说,一是程度上不同,行政刑法所处罚的行为,是比犯罪行为具有较轻的损害性与危险性的不法行为,在法律事实上是一种“轻微罪行”;而刑法处罚的是一种严重的不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一种犯罪行为。二是目的上的差异,统治阶级为达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则是行政刑法,而为达到司法目的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则是司法刑法,由于目的性的不同而决定了两者质的不同。刑事不法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伦理可责性,行政不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严重性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而且具有较低的或者不具有伦理的可谴责性。立法者只能选择那些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以显示对行政不法行为的最严厉的否定评价;对于一般的行政不法行为,则予以行政处罚圆。其次,尽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存在着社会危害程度的根本差异,但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事实上,行政犯罪是由行政不法转化为刑事违法的,具有行政不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行政不法行为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可转化为刑事违法的犯罪可能,两者虽相对独立,却在行政不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相互转化,从而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互相补充,各有短长。可见,行政刑法和刑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共同构架起防范和惩戒的法律体系,居前,刑罚置后,刑法的补充性、强化性则更为明显和昭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社区文化 可持续发展 对策

社区是城市组织中的重要细胞!如今,城市居民对社区的概念越来越深刻,对于社区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在搞好社区建设的尝试和探索中,社区的公共文化建设已成为社区建设的重大标志之一。文化是一个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潜在财富,社区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是城市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保障。因而社区文化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区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 、社区文化及其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一)社区文化及社区文化建设的内涵

社区的成立需要许多的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社区文化的存在。首先,社区文化是社区共同的文化认同;其次,社区文化是社区特殊的文化传承;最后,社区文化是社区群众的文化生活,也就是社区范围里的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文化活动与许多文化机构和设施有关,因而,文化设施的存量和使用情况,直接决定着社区文化生活的质量。

(二)社区文化建设对推进社区全面建设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作用

社区文化建设的目的是要发挥社区的文化功能,通过对社区居民的教育、陶冶、塑造来发挥其对社区发展中各要素的支配力和影响力,以便影响、塑造、教育和完善社区人,不断增强社区文化力,为社区形象的塑造提供内在的支撑。首先,社区文化建设具有引导塑造的功能。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活动和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氛围,社区文化建设能较好地把社区社区居民的思想意识引导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上来,达到宣传教育人们、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之目的。其次,社区文化建设具有整合协调功能。在社区建设中,社区文化是推动社会沟通、增强心理凝聚力,从而实现社区和谐的有力杠杆。

二、当前社区文化发展面临的三大困境

(一) 社区文化刚兴起时,不少街道由政府投资建造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文化中心等。但随着市民文化需求的新变化,不仅到科技文化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次数在减少,科技文化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设施也在损耗,维修费日增。

(二) 广场文化为标志的城市社区文化的广泛开展,为城市社区构筑了一道又一道风景线,营造了大城市良好的人文环境。广场文化以群众文化艺术表演为主,也有各类专业艺术团队的表演。但问题在于,专业艺术团队的义演不可能是经常的,它也需要有一定的报酬,而且是水涨船高,要使广场文化不断跃上新的台阶,如何解决广场文化发展的资金是当务之急。

(三) 难以真正实现社区资源的共享。在社区文化兴起之初,社区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基本是无偿的,许多社区单位和个人完全不计较得失及报酬,为推动社区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市场的日渐成熟,一些社区单位已经不可能长期无条件地提供资源(如体育场、操场、文化中心、文化馆等)。因为资源的利用和共享有成本及消耗,仅仅强调义务与无偿,影响资源所有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这又是一大困境。

三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社区发展,壮大社区经济实力

要解决社区文化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从根本上就要求我们切实解决社区目前经济空壳问题,做到有钱办事、有人干事。一是要加强与驻社区单位、厂矿的联系与协作,强化动员社区各单位为社区经济发展献计献策,共谋发展;二是社区与单位共建,办好学校、幼儿院、老年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事业,为企业发展经济解除后顾之忧,增强社区社会化发展功能,为解决社区剩余劳动力就业奠定基础。三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社区与厂矿、社区与机关联防联动,同时解决了社区治安联防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使企业居民都能放心搞生产;四是加强与社区内个体户的联系,促使他们为社区经济发展出力,让个体户发财,求社区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社区文化建设机制

通过逐步完善社区文化建设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社区文化机制,既为人们群众参与社区活动提供了基础,也为社区工作人员更好的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工作提供了相应保障。第一,我们要确立和明确政府在社区文化建设应有的角色和地位。第二,要实现社区文化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动员多方面的人力,整合多方面的力量。第三,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效地的社区文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四,健全社区文化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使社区文化建设有法可依,保障社区文化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文化建设向合理化、有序化发展。

(三)力求服务多样化,增强社区活动吸引力

要提高群众对社区活动的参与度,改变参与人员老龄化现状,就要求我们要加强社区文化服务,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切实解决社区成员最关注的问题;针对社区成员的文化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形成社区文化特色,激励社区成员的参与热情。

(四)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文化发展的关键在人才。”社区干部是社区工作的主力军,要搞好社区工作,必须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区工作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型社区干部队伍。目前社区中优秀人才缺乏,关键在于社区工作目前缺乏大的吸引力。使社区工作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成为谋职的热点、职业的亮点,社区的工作就会更上一个台阶。

四 、小结

良好城市社区文化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篇章。只有深入学习社区文化的内涵,深刻理解社区文化建设的功能作用,同时正视我们目前在社区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地去完善它,改造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社区建设年鉴2003[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