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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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无形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传承,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地域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和繁荣,是国家、民族和世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地,是保护地域和民族的独特人文环境、文化传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相较于有形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延续上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非常严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燕赵大地上,这里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这些散落在廊坊市乡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价值理念的延续、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护廊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地区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与文化支撑,必将成为廊坊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独特地域色彩、富有归属感的文化氛围。

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0种,分别是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种类多样,极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秆扎刻技艺与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种植习惯明显相关。

廊坊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有专门的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长期的普查、申报工作,制定了本地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对传承人的专项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目前已经有国家级项目22项、省级76项;国家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47名;还有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经常举办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在青少年群体间进行普及性宣传活动,比如“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比较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长期传承下去,具备有自我更新的创造能力,最好的状态莫过于该文化传承在现今社会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能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但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情况较好的是传统技艺类文化遗产,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和安新芦苇画。这些技艺在今天也具有市场价值,不但没有退出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有日益更新、自我发展的趋势。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性较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与原有时代背景联系较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源自民间或者民间节庆祭拜活动的传统音乐、舞蹈类,现在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局限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演出活动,适用场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转型为商业演出,由于审美习惯、文化情感的变迁,也很难获得广泛的市场接受。生存环境的无源性,导致此类文化遗产无法自然延续,必须进行保护型干预。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需要适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成功商业化不是件坏事,起码表明具有自身延续的可能。目前的两难之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寻求其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之路,开发利用在所难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也无法延续。

可是商业化同时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商业活动追逐利润的本身,会导致为商业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修改,丧失了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承载性和文化特点,也就丧失了保护和传承的价值。后果严重的话,会导致文化遗产的灭失。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态度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方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适度,目前关于适度的掌握问题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监督途径,基本上处于放任自主的状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力

传承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但是,鉴于此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并且无法在短期之内取得效果。年轻人愿意学习并传承此类技艺的非常少,老一辈的传承人又体衰年长,未来传承断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当然,为改变这种局面,也做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被确定为“非遗”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本地各相关部门也努力给传承人提供各种外出交流和宣传机会,吸引有兴趣的年轻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政府也对传承人给予资金支持和帮助,改善该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来鼓励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是以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多数传承人在实际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负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文化和社会的责任感坚持这类活动的,这就导致他们分配在非项目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说延续和发展了。

4.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发展。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长久传承,都是因为能和地域性生存环境相互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与其相关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所以,越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容易保护,越是文化精神内核丰富的文化遗产越是难以保护。可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遗产精华。

所以保护此类文化遗产必须把本地区的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因素都考虑,让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不仅“形”在,更要“神”在,这样才是具有文化意义的保护。

二、解决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途径

1.完善地方立法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

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明显,各地区的资源差异较大,这决定了高位阶层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必须原则性较强,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会具有明确执行性。这需要各地区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对于本地区生存环境较差,与社会对接有困难的类型,要进行倾斜性保护。这种困境不是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自身发展予以解决的,只能特别扶持和关注。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应首重实效性。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法律实施评价,综合评估该地方立法实施后的具体功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改良程度、社会综合影响和效果对比、社会意见反馈和建议,阶段性修正,通过地方立法的不断调整,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商业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商业性利用,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大意义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其经济意义并非首要的保护对象。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业化的程度。具体而言,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评价制度。对于破坏性利用的情况,可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传承人不可能把整个职业中心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上,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文化传承和保护。

首先,根据现有的传承人分级制度,兼顾其所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标准透明、条件明确、评选公开、结果公正。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给予相应的待遇,使之不仅是传承人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责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传承人的发展和上升空间,吸引年轻一代的加入。引人类似级别或职称类型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其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以获得类似政府专家津贴或项目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对文化宣传和延续方面义务的规定,例如表演宣传、技能传授、对外推广等工作,进行职业评价,给予相应待遇。

4.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文2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主体 文化信托法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文化

从1972年签订《世界遗产公约》起,起初我们只重视我们所能看的到和摸的着的文化,例如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人类文化遗址等等,即有形的文化遗产。但是随着我们人类的快速发展,周围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突然意识到那些看不见的东西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看不见的文化就是指无形文化。

现今世界越来越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例如我们穿的衣服——西服、牛仔裤、鞋、饮食的西方化,以及我们使用的日常用语当中也有很多直接音译过来使用的外来语词汇。这些变化都在说明我们正在受西方发达国家强势文化的影响,慢慢的被其侵蚀。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这样的趋势下,应该如何去保护自有的文化,及如何展现自己独有的文化魅力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首次下的定义,其定义是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此之前,其名称曾使用过“民间文化(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墨西哥会议文件)”,“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宣言》”等不同描述。

(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下的概念,国内大多数学者持认同的态度,但是毕竟每个国家都有他特定的文化,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的定义已经大部分涵盖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对于我国来说完全的适用其概念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做不到保护全面,于是我国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做出一些补充和修改,最终于我国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下:“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实物和场所。该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应该做的事情,例如通过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等行政手段加强保护。

(四)如何更好的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初国内的学者主张用公权力来保护(即保护工作应由政府来承担),也有学者指出要给结合公法和私法来保护,大家都各有各的主张和见解。但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历程来看,从最早开始关注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本开始,我们发现起初各个国家都是采用公法来保护,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呈现另外一种趋势,那就是公私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大家发现如果仅利用公法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太过庞杂,其每个不同的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同的性质,单一性质的法律是很难达到全面的保护的目的,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多民族的国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用浩如烟海来作比较也不为过。

对采取多样的方法去保护,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种类也很多,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措施,那为什么要这么做?在这一点上笔者很赞同黄玉烨教授的观点,黄玉烨教授解释说在保护方法上之所以需要这么做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如:传统的礼仪,节庆,民俗活动和传统的体育,游艺活动等。它们具有一种公共属性,其具有这个民族或整个国家共同拥有的特征,所以这些就适宜用公法来保护。但是例如:传统医药,传统手工艺则更适合用私法来保护。公法为主,主要是因为对于确认,立档以及筛选传承人这些重要工作,由政府来做比起由民间团体来做这些庞杂的工作更容易建立完好的体系,如果这件事情交由民间团体来做则可能会导致易分散的情况发生。

笔者认为目前想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最重要的事情并不是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套有体系的法律,因为其所包含的种类太多且数量和涉及的领域太广,其不仅体现的是文化的多样性,而且还体现民族群体的物质权益,因其有些部分是涉及公有的,又有一些是涉及到私有的,很难建立一套法律来全面的概括和保护,既然不能,那我们可以换个方法,根据其多样性的特点,采用多样性的保护方法。

二、目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遇到的问题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目前有诸多问题存在,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界定,保护主体,其保护期限,其客体的分类,是专门立法还是修改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等等。

我国虽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其不能涵盖和保护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于是在其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利用这条法律对一些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个衔接性的规定。

为了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法没有具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于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当非物质文化受到侵犯时,如何去适用和操作,一直都不是很理想,并且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这些众多问题中,如何才能做到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其保护主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随着21世纪世界化,情报化的急速发展,人们的意识和价值观发生多样的变化,在此始点上,如何扩大和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产生的积极良好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国内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政府通过经济援助来保护的,随着我们挖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多,政府的压力会变的越来越大,毕竟政府提供的资金和物质都是有限的,而且仅仅依靠政府提供的资金也不能完全的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另外我们大部分人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责任。其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体国民的责任,所以我们需要公众参与这项保护活动中。公众的参与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以及制约和监督的良好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世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息息相关的主体:它们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在某种意义上传承人也可以看做是保护主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大致可分为:(1)政府职能部门;(2)学界;(3)商界;(4)新闻媒体。而笔者发现国外有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护主体则更多样一些,有些国家靠国民自己,或者依靠非盈利组织来保护,这大大激起了国民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和保护效果。

(二)《国民信托》——第三方管理团体作为保护主体

笔者查阅资料的时候发现早在1962年韩国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当中,制定了对所有者不明,所有者或管理者管理困难亦或认定为其主体管理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指定由第三方管理团体来保护的法律制度。像这样的公众参与方式当中有一个方式叫做“国民信托(National Trust)”。

国民信托是指国民信托法人利用从国民,企业,团体等寄赠或授予得来的财产及会费来保护那些拥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资产并保全和管理,提高当前及未来生活质量的依靠民间自发性活动的力量来保护管理的行为。

这一概念来源于英国,自1895年创立,成立之初的目标是永久保护全国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美的土地与建筑。

与英国的国民信托成为鲜明对比的是日本的国民信托活动,英国是根据特别法制定的向全国推进且以中央为其国民信托的中心,连接其他地域信托活动的全国型活动。而日本则是以地域为主,地域和地域之间信托运动形成一种网的形状互相连接的方式进行的地域型活动。如今这一活动不仅仅在英国,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而且还发展到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东亚国家展开。

(三)韩国的《文化信托法人》

然而这一概念到了韩国之后,则很好的用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上。

在2007年3月25日韩国文化厅和环境部共同制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资产的信托法》开始正式实行。其法律条文里规定了文化遗产国民信托委员会负责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该法第三条第一项指出,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信托法人》。

而且韩国在实行这一法条之后,这些信托法人们积极的开展活动,展开许多宣传活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及保护作用。

(四)可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笔者觉得韩国的《文化遗产信托法人》这一概念可以借鉴,首先韩国和中国的文化都是亚洲文化,比起中国跟那些发达的西方国家比起来差异性不大。而且这样一来,公民也可以参与到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主动的作用,政府对此的财政负担也会减少许多。

如果引入《文化遗产信托法人》这一概念,我们也无需专门立法,直接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增加有关信托保护的法条即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法人的权力义务,例如有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规定一段时间公布其财政支出的账目等。

在监督方面,可以让国民自己去监督这些《文化遗产信托法人》,此外我国的文化部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其进行监督。

如果引入了这一概念,关于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因为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做好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等建立体系等的工作基础,且我国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能力,这种权利结构的分配,可能不太适用于日本的国民信托概念,而英国式的以中央为信托中心连接其他地域的模式会更有利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的文化部在这里可作为这个中央信托中心,连接其他各个文化信托的法人,而这些法人和文化部可以互相监督。

三、结语

目前各个国家开始关注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保护方法上,每个国家都有其保护上的优点和缺点,对于那些适用于我国的优点,我们可以拿来使用并完善我们的保护制度。

并不仅仅是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主要靠公法来保护,但是仅仅靠公法是不够的,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我们身边很多东西都会有权益的纠纷,有些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需要私法的保护。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其对私权保护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性规定,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是受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长大的,所以我们每个国民都具有责任去保护他,所以这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的义务。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立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3-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大方面。

之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迅速消失或弱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课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代代相传、世代延续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并且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其存在本身亦即是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最佳证明。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保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必由之路。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博物馆,而是要进行传承。正如有学者所说,“将无形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传承,在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内涵以一定的传承制度和传承方式加以保存和延续,在代际之间的纵向传播和承续,世代相传,绵延不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源于自身存在的实际需要,一旦传承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也随之殆亡。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在传承过程中难以把握,具有活态性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等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它无时无刻不在流动和变化,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发展的而非停滞的,是有机的而非机械的,是“现在进行式”的而非“过去完成式”的。这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实践,而无法被复制,而且每一次实践都是不一样的版本,每一次实践都不完全相同,每一次实践都是对上一次实践的失真,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出了挑战。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的特点和传承的需要,我们认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个定义,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是消极的、僵化的博物馆式保存,而应该是在不违背、不破坏其核心价值和关键技艺的情况下,将其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去,适应现代人的需要,从而让现代人能享受到悠久的历史和文明遗留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积极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作用

(一)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人,是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知识和精湛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只要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才有可能把宝贵遗产从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濒危绝境中抢救回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获得价值,才会吸引更多的传承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行列。

(二)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应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一定历史相关联的人的活动,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只有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才能重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这是因为,历史在变化,人的观念、取向、喜好也在发生改变,适者生存的道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传统文化技艺的保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传承上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生态性、生长性,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过去时”、“完成时”,也不是静止的,它自身需要自我更新,适应现代人的审美观念。

(三)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难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损坏不易觉察。而采用生产性保护有助于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变为现代产业经济资源,不断提升非遗保护传承的意识和积极性,开发出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推进生产性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从平面保护走向立体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技艺、传承人的平面保护,也不能只局限于对于理论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在纵向上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生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浪潮的汹涌而至,为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现代化“荒漠”上仅存的“绿洲”,单纯的对“绿洲”进行维护已经很难抵御现代化“沙漠”的侵袭,只有适应现代化大气候的需要,融入现代化大气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得以保存。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上重保护、轻开发,忽视了作为一个活态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本身传承中,必须为社会需要才能继续存活这个现实。虽然现代化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个转型的良好契机。借助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手段,我们可以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法、特色做完整的梳理。

(二)从消极保护走向积极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期阶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抢救即将消亡的一些技艺,是不可避免的,但抢救之后,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上下更大的工夫。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某种程度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推广的所有方式,如建立品牌、形成规模、扩大影响等都是可行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无疑是最重要的,只有充分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发展才有可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所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要重视精神上的关怀,最重要的是要在尊重老艺人的前提下,督促和帮助他们完成对自身技艺的整理和再发掘,让他们不但靠手艺吃饭,更能把手艺发扬光大。而这就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运用市场经济的动力,依靠自身产生的效益来保障其传承,无视社会发展趋势的保护方法是无法长久的。从沧浪区的实践可以看出,这就意味着要杜绝急功近利的摧毁式“挖掘”,而是将现代企业方式和理念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邀请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人才、策划人才和传承人共同探讨研究,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汇集人才,发挥各自优势,在具体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内搭建分享经验、知识和实践的平台。如此,才能找出一条比较容易成功的发展方式,才能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现代化。

(三)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

德国著名的思想家赫尔德认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有机体的最隐秘体现,是民族特性的根本。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文化中实现着属于自己的幸福,构成了自己的幸福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来自历史、来自传统,对它的保护和挖掘过程,是维护本民族精神生活与文化传承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中华民族民众精神的挖掘,就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精神依托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自我觉醒的过程。因此,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保护,通过各种手段提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存活,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它回到民间,回到养育它的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才是非物质文化发展的根本和前进的动力,只有人民群众自发的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化为现代人生活的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获得了长久存在的可能。在沧浪区的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上了时代的步伐,成为了人们日常的谋生方式、娱乐手段,在当代人们的生活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理想。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才拥有一片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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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45.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国家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文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五千年的文化中,中国文化以独特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文化之中,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也是极大的,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各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文化,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文化资源却受到了破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城市建设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

城市建设以特色城市为目标,增强其城市魅力的主要途径是独特的文化,对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新疆是文化遗产众多的区域,是丝绸之路的主要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独特的艺术、文学、民俗、传统工艺等,[1]因此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在新疆建设过程中极力发挥其作用,构建出独特魅力的具有特殊文化内涵城市。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

在城市建设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在城市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新疆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建筑、村落、古墓葬等,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的影响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增强其文化的影响力,促进城市的发展。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是城市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行业之一,对于旅游业来说,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树立其城市形象的关键,也是构建城市吸引力的主要方式,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增强城市吸引力,促使广大游客来城市中旅游,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各个行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业、商业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新疆来说,具有大量的民间文化遗产,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文化遗产来吸引广大的游客。

二、当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地方也了相应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但是对于新疆来说,因为其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因此,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其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因为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尤其是针对新疆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特别的地方法规,其文化遗产的法规的建立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规,才能为文化保护提供法律基础,使其有法可循。

(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偏差

虽然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直都有存在,但是,对于整体意识来说,还是不强,而且呈现参差不齐的态势,在意识上存在偏差现象,造成其保护工作得不到确切的落实,在干部、企业和群众中都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偏差,某些干部追求形象工程,使得真正的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伤害,对于新疆而言,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树立正确的观念,纠正偏离的保护意识。[2]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和旅游业。这两类企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不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对于群众来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因为其文化保护宣传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群众对文化保护意识偏差,部分群众因为眼前利益做出伤害文化遗产保护的事情。

(三)自然破坏问题

文化遗产的损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破坏,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自然破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导致了文化遗产被破坏。对于新疆来说,新疆大部分地方都会出现大风天气,而且经常会出现沙尘天气,造成了文化遗产被风侵蚀,严重被破坏。新疆处于露天状态下的文化遗产比较多,虽然气候干燥少雨,但是,一旦有雨水冲刷,就会使其被破坏,千疮百孔,而且新疆地区还是地震多发地带,会造成古遗址等文化遗产坍塌,因为气候干旱,因此导致其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弱,文化遗产会受到洪灾的侵害。

(四)人为破坏问题

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宣传度还不够,导致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而且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不够严格,都是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因素,有些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比如在某些建筑土台上安装铁栏杆以供游客参观,导致了土台被破坏。甚至更严重的是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会增长其嚣张气焰,对文化遗产是一种威胁,尤其是盗墓现象,必须制止,不但造成文化遗产的遗失,而且还破坏了文化遗产依存的环境。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法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就是法律,对于其保护的法律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虽然针对于新疆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但是也在不断地努力下,按照国家的成文规定,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了对新疆文化遗产进行如何保护,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依据。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

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五千年的文化内涵,文化遗产可以反映我国在各个时期发展的情况,具有独特的魅力。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价值,根据不同的年代、完整度、数量、文化内涵,反映了其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划分级别的依据就是去价值的大小,就新疆而言,可以将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保护

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收集、陈列和保管的场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文化遗产非类别的进行保护,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新疆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藏品类、遗址类、移筑类、生态类、专题类等等[3],根据这些不同种类建立不同的博物馆,不但可以保护好文化遗产,而且还可以供广大游客参观学习,了解新疆的文化。

(四)对文化遗产进行全民保护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只有全面参与进来,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首先,要加大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进行遗产保护知识的普及,加强执法力度,将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活动。通过各方面教育,来增强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最后,对文化遗产进行工程抢救保护,对于新疆来说,策划文化保护工程项目,比如楼兰抢救工程,可以与旅游公司等联合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行的不断推进,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不但能构建具有特色的城市,而且可以增强城市的文化内涵,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珍珍,宋赞.浅谈如何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城市建筑,2014(15).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范文6

[关键词]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058 — 03

生产性保护是目前针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近几年的保护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科学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实践证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这种方式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运用到保护实践中去的话,必将对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是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在保护的实践中是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加以深刻认识,这样才能保证这种方式科学有效地运用,从而指导实践工作深入地开展。

一、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底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生产性保护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能力。《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正确的方向。要“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这其中重点谈到了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产生是以手工生产方式为现实基础的,其当代存续以至发展同样无法脱离这一基础。从根本上说,对人类传统文化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形态造成冲击,使之日趋‘遗产化’的一个原因在于现代文明一味倚重大工业生产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及核心技艺正是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生产特色。可以说,生产性保护一定要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的底线,避免“遗产化”。然而,守住底线并不是意味着不要创新发展,而是要在坚守手工制作底线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的、与时俱进的设计理念,提高自身的品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

生产性保护是对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保护,离不开传统的手工生产工具。“传统手工技艺的独特性,或者区别技艺高下的水平都体现在手工技艺上,这是毫无疑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遍改进和提高了生产工具,但是不管生产工具多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率,或者是多大程度上达到一种先进性,最后完成还是离不开手工技艺。” 比如,岫岩玉雕、阜新玛瑙雕的雕刻工具较比以前有很大的改进,提高了工作效率,雕刻的时间也节省了很多,但是工具再改进,表达手工技艺本质的手的创造还是不能丢掉的。在比如说剪纸、刺绣、皮影制作、书画装裱等,目前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了工业化批量生产,也同样精致美观,跟手工的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在存在的本质的意义来说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其本质的生命和非生命的区别。所以传统手工技艺一定不能丢掉手工这个核心环节,寄寓作品生命的手工的创造一旦丢失,作品就会失去灵魂,传统手工技艺也就必然瓦解,这是很重要的。“现在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也强调商品性和市场,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产品也要通过市场来扩大影响,通过市场来进入受众的手中,所以市场、商品这些都不必回避。但是我们不能脱离手工,以机器或者其他便捷的生产方式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这样反而最终损害了我们传统的手工艺。”

二、原材料的选择与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