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疗保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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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疗保健

家庭医疗保健范文1

各设区市干部保健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保健对象的健康。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保健对象的关心和爱护,保证保健对象医疗照顾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干部保健规定,现就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照顾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健对象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既是体现组织关爱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各设区市应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既要体现医保政策,又要兼顾到保健对象的特殊性,保证保健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各设区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实行医疗照顾和补助,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险的管理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管理、易于操作的管理办法。医疗照顾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还应动态调整,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

三、保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的年度健康体检、因病住干部病房等医疗待遇不变。其中年度体检经费可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医疗单位协议收费标准之内的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给予补助。离休的保健对象其年度体检经费及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应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费支付和补助。

家庭医疗保健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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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的医疗保健功效(十) 食醋的医疗保健功效(十一) 夏令营的医疗保健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关键词:物联网;IoT;医疗

DOI: 10.3969/j.issn.1005-5517.2014.1.001

首要事项:了解 IoT

目前与 IoT 相关的医疗保健系统基于 IoT 的基本定义,即通过安全服务层 (SSL) 彼此相连,捕捉和分享重要数据信息的终端设备网络,该服务层与云中的中央指令和控制服务器相连。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会带来怎样的转变,这对人们采集、记录和分析数据的意义,不仅仅是医疗保健业,还几乎包括当今的各个行业。

正如物联网一词创造者所述,终端设备互联这个概念是“一件大事”[1]。1999 年 Kevin Ashton 在一次商业演讲上首次使用了这一短语,十年之后解释说,“目前,计算机及互联网几乎完全依靠人来获取信息。问题是,人们的时间、精力和精确度有限,也就是说,人们不善于捕捉真实世界的数据。” 解决方法是像他一贯认为,支持终端设备自行收集信息,无需人工干预。

在IoT(物联网)中终端设备直接连接到数据,并彼此互连的出现非常重要,原因有二:

1. 传感器和连接技术的进步支持终端设备采集、记录和分析过去无法访问的数据。在医疗领域,这意味着人们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采集患者数据,可实现预防性保健,支持早期诊断急性并发症,并推动人们了解治疗(通常是药理治疗),有助于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

2. 终端设备能够自行采集数据,消除人输入数据的局限性,终端设备能够在医生需要数据的时候,以其所需的方式自动获取数据,这种自动化可减少错误风险。在几乎任何行业,减少错误都意味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质量。然而,这是医疗保健领域的特殊需求,同时也利害攸关,因为在医疗领域,人为失误可能意味着生与死的差别。

IoT 基本构件无处不在

虽然思科咨询服务部总经理Joseph Bradley 表示“如今有 1% 的事物实现了互连”[2] 。

当前,IoT 概念已经在能源(如智能照明、智能电网)和工业自动化等领域采用。根据eWeek2的一个有关思科与记者的会议电话报告表示:“随着连接的不断增加,IoT为企业和全球经济带来的价值也只会增加。”eWeek 报告描述了思科的愿景是已超越 IoT到实现 IoE(万物联网)。这就是思科所述的连接系统,不仅包括终端设备,还包括人、数据和流程,“几乎包括连接到互联网或穿越了互联网的任何事物。”思科预计,到 2020 年 IoE 为全球经济带来的价值将达到 14.4 万亿美元。

不过,那是另一回事。让我们回到 IoT,看看它当前是如何用于医疗保健业的,并探讨它如何使医疗保健业变得更好。

IoT 在医疗保健领域已经起动

IoT 在多种医疗保健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管理慢性疾病,另一方面还可以预防疾病,以下示例展示了 其已然发挥的重大潜力。

临床护理:生理状态需要密切关注的入院患者可借助 IoT 驱动的无创监测实现连续监测。此 类解决方案采用传感器采集全面的生理信息,并通过网关和云分析和存储信息,然后将分析后的数据以无线方式发送给护理人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审查。它取代了专业医务人员定期过来检查患者的生命体征这种流程,相反,它提供连续的自动化信息流。这样,除了通过连续关注提高护理质量外,人们还能降低护理成本,因为无需护理人员主动参与数据采集和分析。

此类系统的一个示例是 Masimo Radical-7,这是适用于临床环境的健康监测仪,它能够采集患者的数据并以无线方式传输,用于连续显示或通报。监测结果可完整、详细地展示患者的状态,让临床医生能够随地进行审查。该监测仪集成了飞思卡尔的 i.MX 应用处理器技术,增强了图形功能,能够以超高分辨率显示信息,还具有触摸用户界面,使该技术简单易用。

远程监测:全球有许多人由于无法享用有效的健康监测而导致健康受损。现在,通过 IoT 实现连接的小型、功能强大的无线解决方案可让健康监测服务走向这些患者,而不是让患者去寻求健康监测服务。使用这些解决方案,人们可以从多种传感器安全捕捉患者的健康数据,采用复杂的算法分析这些数据,然后通过无线连接与专业医护人员分享数据,这样,医护人员就能够给出适合的健康建议(图1)。

因此,慢性病患者出现并发症的可能性减小,急性并发症可以在患病前诊断出来。例如,可以全天候监控正在服用洋地黄治疗的心血管疾病患者,以防止药物中毒。从心电图(EKG)上可以很容易地检查出心律不齐的病症,如果心电图数据指示心脏血氧不足,可以更快发现心脏问题。汇集的数据还可以向人们提供信息,做出更加有利于健康的选择,采取更多医疗保健预防方法。为此,飞思卡尔推出了家庭健康中心参考平台(Freescale Home Health Hub reference platform),如图2。

及早干预/预防:健康的人也能从物联网设备监控其日常活动和生活中受益。例如,独居老人可能希望有一台监控设备,可以在其日常活动中检测出摔倒或其他突况,并将情况报告给紧急响应人员或家庭成员。另外,运动员,如远足或骑自行车的可以终身从这样的解决方案中受益,尤其是如果它能作为一个可穿戴技术提供的话。

飞思卡尔技术已被集成到一些此类解决方案中。Sonamba日常监控解决方案,针对老年群体,使用有策略地部署的传感器来监控其日常活动,并将异常情况通过手机报告给护理服务提供者或家庭成员。飞思卡尔向Sonamba提供应用处理和基于ZigBee的无线连接。飞思卡尔技术也被嵌入到Numera Libris移动个人健康门户中,该门户旨在检测出摔倒情况,无论在家里还是外出时,都能够管理个人健康状况。

这些只是基于物联网的医疗保健解决方案的几个例子,目前更多案例正在涌现。但是,正如一名记者指出,“未来的真正景象是,这些小型应用能汇聚成一个完整的大应用想象一下,如果您是一名忘记吃药的病人亲属。您收到告警,能够知道他们的位置,远程检查他们的生命体征,确认他们是否生病,然后您的汽车导航系统告知哪家医院床位空余最多,最通畅的到达路线,甚至在哪儿停车。[5]”

支持技术:使物联网应用于医疗保健业成为可能

前面所述的医疗保健实例中,成功使用物联网主要依赖于一些支持技术。没有它们,就不可能获得健康监测等领域的应用所需的可用性、连接性和功能。

智能传感器结合了传感器和微控制器,可以精确测量、监控和分析各种健康状况指标,使人们能够在医疗保健领域发挥物联网的作用。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心率和血压,以及血糖或血氧饱和度水平等基本生命体征。智能传感器甚至可以放入药瓶中,并连接到网络,指示病人是否已按时按量服用了药物。为了使智能传感器高效工作,微控制器组件必须包含几个基本功能:

低功耗运行,这是保持器件小型化和延长电池寿命的关键,也是物联网器件要保持可用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特性。飞思卡尔长期提供低功耗处理,现在致力于实现完全无电池的器件,可利用能量收集技术通过使用超低功耗的DC-DC转换器实现。

集成的高精度模拟功能,使传感器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高精度。飞思卡尔提供的这种支持技术是在微控制器内包含模拟组件例如高分辨率的模数转换器(ADC)和低功耗运算放大器。

图形用户界面(GUI),使显示器件能提供具有生动细节的大量信息,并能很容易地访问这些信息,从而提高可用性。飞思卡尔的i.MX应用处理器具有很高的图形处理性能,可支持先进的GUI开发。

网关是一个信息中心:收集传感器数据,对其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广域网(WAN)技术将其传送给云。网关可用于诊所或家庭环境;在后者,它们可以组成更大的连接资源,在家中就能管理能源、娱乐和其他系统。飞思卡尔家庭健康中心参考平台包括一个网关组件。医疗器件设计者还可以使用该平台来创建远程访问器件,实现远程监控。

无线网络打破了以太网和USB等传统有线解决方案的物理限制。飞思卡尔提供微控制器,支持基于主流无线标准的无线连接,包括供个人设备使用的个人局域网(PAN),有蓝牙和蓝牙低功耗(BLE),以及诊所或医院局域网(LAN)使用的Wi-Fi 和蓝牙连接。由于标准众多,我们不得不面对医疗保健领域物联网的一个关键挑战:标准。

连接标准:使物联网器件协同工作

对于大量复杂器件需要彼此通信的任何环境来说,标准都是一个固有挑战--这也正是医疗保健领域物联网的情况。一位分析师称 “更广泛的通讯协议标准”[6]是推进物联网普及的关键。

幸运的是,标准化组织正在携手护理服务提供者,努力创建监控器件之间的无线通信指南。康体佳健康联盟(Continua Health Alliance)成立于2006年,是医疗保健公司和技术公司的联盟组织,旨在建立可互操作的个人健康解决方案指南,而飞思卡尔是该组织的成员之一。康体佳健康联盟已经了一系列标准规范,以确保互操作性;今后,购买康体佳认证器件的机构可确保与物联网应用中的其他认证器件互连。

康体佳器件标准是大型标准环境的一部分,大型环境标准包括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建立的信息技术标准,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建立的工程标准。

在无线技术中, IEEE为 LAN设定Wi-Fi(IEEE 802.11)和ZigBee(IEEE 802.15.4)网络标准。为PAN设定的标准包括蓝牙、BLE,以及IEEE 802.15.4j和IEEE 802.15.6,这些都是与体域网(BAN)相关的IEEE标准。蜂窝网络标准包括GSM/UMTS和CDMA。专有无线网络仍然在医疗环境的常规应用特别是物联网应用中发挥作用,但随着行业不断向标准架构发展,其作用似乎被削弱。

飞思卡尔方案

飞思卡尔开发和打造用于整个IoT 驱动的医疗保健系统的嵌入式技术,包括:

采集患者数据的传感器;

处理、分析并通过无线方式传输数据的微控制器;

支持丰富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微处理器;

医疗保健专用网关,通过该网关将传感器数据进一步分析并发送至云。

参考文献:

[1]Kevin Ashton.[R/OL](2009-6-22),

[2]Burt J.Cisco: Internet of Everything Already Worth Billions in Profits[R/OL].(2013-6-23)

[3]Fisher L.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n Action[R/OL].(2013-5-19)

[4]Brisbourne A.The Internet of Things Isn’t as New as It Seems[R/OL].(2013-2-8)

家庭医疗保健范文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建立母婴保健服务网络,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和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婚前保健门诊,采取多种形式向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服务。

    第七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公民结婚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告知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九条  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不能确诊的疾病,应当转到有确诊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的情况,在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提出下列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一)未发现有异常的,应当提出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意见;

    (二)发现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者其他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意见;

    (三)发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意见。

    第十二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或者申请领取生育证时,应当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须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和发放生育证。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或者交纳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高危孕妇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孕妇,予以医学指导,进行重点监护。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时,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提出医学指导意见。产前诊断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取得医学检查证明;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生育证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不得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一条  提倡孕妇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高危孕产妇必须住院分娩。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改善孕妇住院分娩条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和产后出血,最大限度降低孕产妇、围产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新生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保健和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有害本人及胎儿、婴儿身心健康的工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婴儿出生时,接生人员应当记录出生情况。婴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婴儿出生记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必须出示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儿童保健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提供母乳喂养、婴儿营养和早期智力开发指导和咨询;

    (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对体弱儿进行重点保健服务;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治;

    (五)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第二十八条  推行和支持用母乳喂养婴儿,提高母乳喂养率。因特殊情况需要用母乳代用品喂养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参加。

    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产前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九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医疗保健范文4

关键词:医疗改革;居民收入;医疗消费

中图分类号:F064.1

一、引言

医疗改革是保障民生之要。自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我国相继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截至2011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5226万人,是2000年底水平的6.27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2066万人,是2007年底水平的5.14倍;新农合参保人数为8.32亿人,是2004年底水平的10.4倍。可见,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了社会医疗保障服务。

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也逐年增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医疗保健支出分别达968.98元和436.75元,分别占生活消费支出的6.39%和8.37%,而1990年水平仅分别为1.54%和3.25%。2011年,综合医院门诊病人人均医药费为186.1元,出院病人人均医药费7027.7元,分别为1990年水平的17.1倍和14.8倍,而期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仅分别增长14.44倍和10.17倍。可见,医疗改革对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影响很难通过医疗保健支出、医药费支出等数据直观做出判断。因此,选取合适方法测算医疗改革对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截至目前,学术界对居民医疗消费行为已进行了广泛的研究。David E. Sahn和Stephen D. Younger通过对1993年坦桑尼亚农村居民人力资源开发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证实影响居民医疗消费的主要因素是医疗质量、医疗价格及自身的健康状况等。H.naci mocan等(2004)通过微观调查数据研究中国城镇居民的医疗消费行为,认为家庭特征和工作条件是影响居民医疗消费的主要因素。Randall.ellis和Germane m.mwabu(2004)采用Nest Logit模型分析肯尼亚的家庭调查数据,证实居民收入是影响医疗消费的主要因素。Edi karni (2008)基于消费效用函数提出不确定性条件下居民医疗消费行为理论。

国内对居民医疗消费行为研究的学者也比较多。林相森、舒元(2007)采用Logit模型对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2000年调查数据做实证分析,证实收入水平是影响居民医疗支出的主要因素。顾卫兵、张东刚(2008)运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对中国1985-2005年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证实城乡居民收入与医疗保健支出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廖翔、柯国梁(2009)采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中国1989-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个人医疗卫生现金支出两个指标,证实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刘旭宁(2011)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中国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行为,证实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结构对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产生重要影响。王超(2011)通过对中国1978-2007年城乡居民相关数据的研究,证实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是决定医疗保健支出的重要因素。

可见,目前学术界对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实证研究很少考虑医疗改革这一外生变量的影响。本文采用虚拟变量方法,将医疗改革这一政策因素引入到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模型中,并通过面板数据模型方法对中国29个省/直辖市(不含重庆和)城乡居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二、 指标、数据及单位根检验

对于指标、数据及单位根检验的分析,具体如下。

(一) 指标和数据

影响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因素有很多,如居民收入、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及居民健康状况等众多因素。由于本文主要目的是研究医疗改革前后居民医疗保健支出行为的差异,故只选择医疗改革、居民收入和医疗保健支出三个变量。

1.医疗改革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于1998年、2003年和2007年开始实施。其中,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3年1月,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①。因此,本文将城镇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障划分为三个阶段:1998年之前、1998-2006年、2006年至今;农村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障划分为两个阶段:2003年之前及2003年至今。根据划分的时间段,本文构建三个虚拟变量D1、D2和D3:

2.居民收入和医疗保健支出

居民收入(x)选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指标;医疗保健支出(y)选用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两个指标。数据范围为1991-2011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及山西等29个省/直辖市(不含和重庆),其中农村居民的数据范围为1993-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数据分别根据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成以1990年为基期的实际数据;医疗保健支出根据医疗价格指数调整成以1990年为基期的实际数据。所有的数据都由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得。

(二)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面板数据模型的虚假回归问题,有必要对各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最早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是Bhargava等(Bhargava et al, 1982)。他们利用修正的DW统计量提出了一种可以检验固定效应动态模型残差是否为随机游走的方法。Abuaf & Jorion(1990)基于SUR回归(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模型,提出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 SUR-DF检验。Levin and Lin(1993)建立的LLC 法也是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的早期版本。2003年Im、Pesaran和Shin考虑异方差和残差自相关问题,建立了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的W检验。为了避免单一方法可能存在的缺陷,本文选择用Levin, Lin &Chu检验、Im, Pesaran and Shin W-stat检验、ADF- Fisher Chi-square 检验和PP - Fisher Chi-square检验。

采用Eviews5.0软件对城乡居民收入、医疗保健支出的对数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检验结果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城乡居民收入、医疗保健支出的对数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符合回归模型对序列的基本要求。

三、 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如下。

(一)模型构建

面板数据综合了时间序列和横截面两方面的信息,使用面板数据建立模型至少有四个突出优点:一是可以解决样本容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可以减弱多重共线性;三是可以解决时间序列数据协整检验的小样本问题;四是对于固定效应回归模型能得到参数的一致估计量。

面板数据模型主要包括混合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考虑到各省/直辖市在政策实施及居民消费行为上有许多不同,故本文不把截面单元看成是来自同一总体的样本,而选择混合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Cheng Hsiao,2005)。

根据面板数据模型的一般形式,特构建包含虚拟变量的面板数据模型如下:

其中,Y表示人均医疗保健支出;X表示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为人均纯收入);i=1,···29,分别表示选择的29个省/直辖市(不含重庆和地区);μt和νt都为随机扰动项;αi和θi表示模型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如果个体截距项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则应选取混合回归模型。影响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因素虽然还有医疗价格、健康状况等,但本文认为这些省略的重要因素和当前解释变量居民收入不相关,即认为构建的模型理论上不存在内生性问题。

(二) 模型估计

利用最小二乘法对模型(1)和模型(2)进行估计,结果见表2和表3。

由于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和混合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不能简单的通过R2、t值等统计量进行比较,而应采用无约束模型和有约束模型回归残差平方和之比构造F统计量的推断方法,检验方法如下:

原假设H0:模型中不同个体的截距相同(真实模型为混合回归模型);

备择假设H1:模型中不同个体的截距项不同(真实模型为个体固定效应回归模型)。

在原假设H0下,构建F统计量:

其中,RSSr表示约束模型,即混合回归模型的残差平方和; RSSu表示非约束模型,即个体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的残差平方和; N为截面单元个数;K为解释变量个数。

根据表2中的残差平方和数据,可计算城乡面板数据模型对应的F值分别为28.32和42.38,都明显大于5%水平临界值(F0.05(28,546)=1.497,F0.05(28,490)=1.499),则认为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更合理。

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支出对数的总离差分别有93%和95%,可由对应的回归模型做出解释;对数居民收入InX对应的t值都显著大于5%水平临界值,则证实居民收入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有着显著影响;虚拟变量D和交互乘积项DInX对应的t值也都显著大于5%水平临界值,则证实不同阶段居民医疗保健支出行为的差异性比较明显,即不同医疗保险发展阶段下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收入弹性存在显著差异。由于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的DW分别为0.88和0.95,处于正自相关的范围,模型依然存在虚假回归的嫌疑。对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模型不含截距和趋势项),结果见表4。可见,残差是平稳序列,模型的构建是合理的,居民收入和医疗保健支出之间存在变结构的均衡关系。

通过整理,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式分别为:

由于αi和θi分别表示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模型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将αi和θi 与地区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构建散点图(见图1和图2),可见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即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地区,医疗保障水平也较高,人们相对医疗负担也比较低。

估计结果表明:

第一,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医疗消费也逐年上升。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收入弹性都显著的大于0,即表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水平也逐年增加。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居民医疗保健意识也逐步增强。正如曹秀玲(2005)所说的,居民的医疗保健消费心理已有过去的“小病忍一忍,中病等一等,大病急死人”逐步调整现在的“有病就医,无病保健”。

第二,医疗改革对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产生了显著影响。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收入弹性从1.97下降为1.7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该弹性系数又进一步下降到1.44。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收入弹性从1.62下降为1.56。即可证明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有效的降低了居民的医疗负担。医疗改革这一外生变量的影响,使得居民收入和医疗保健支出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均衡关系,即存在变结构的协整关系。

第三,各地区居民的医疗保健支出行为差异比较明显。个体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的截距项呈现个体在截距上的差异,结合地区居民收入分析这些个体差异,可以明显的看出: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地区,医疗保障水平也较高,人们相对医疗负担也比较低。

四、 结论

本文利用采用面板数据模型方法,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次重大医疗改革对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医疗改革背景下,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和医疗保健支出之间存在变结构的均衡关系。每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收入弹性都呈显著下降趋势。

虽然从医疗保健支出的历史数据可以看出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似乎有所增加,但这并不和“医疗保障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居民的医疗负担”这一论点相驳。如上所述,影响居民医疗保健支出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是医疗服务价格。目前,利益驱使医疗服务机构不仅通过诱导需求提供过量医疗服务,还通过推销高价药品、盲目使用高价的医疗服务器材等途径来获得收入。另外,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竞争加强,直接导致高端医疗设备的盲目引进,以及医疗服务体系的布局向富裕群体倾斜,进而导致医疗服务的资源可及性降低。

因此,要真正降低居民的医疗负担,除了在医疗保险实施上扩大保障范围、提升保障水平外,更需加强对医院、医药供应商等产业链条的监控与管理。

注释:

① 部分地区(如江苏、浙江等)实际上从2006年已开始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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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疗保健范文5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 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续,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保健合格证书。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盈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妇女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20xx年,全省妇女健康工作稳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扎实推进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工程,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省妇女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

家庭医疗保健范文6

【摘要】产前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异位妊娠、纠正胎位,早期发现并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对降低孕产妇病死率、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及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我县孕妇产前检查率低,导致很多孕妇在妊娠期的多种高危因素不能及时发现,尽早诊治,使我县的孕妇妊娠合并疾病及新生儿死亡率逐年增高。现在我们通过研究制定COMBI计划实施健康教育干预措施,提高产前检查的次数和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及死亡率,从而保障我县母婴安全及健康。

【关键词】 孕产妇 产前检查影响因素

1、 工布江达县孕产妇人群现状分析:

1.1 全县基本情况:

总人口数:4248人,其中农牧民党员:532人;主要民族:藏族,文盲率60%;调查乡镇:江达乡、金达镇、娘蒲乡、巴河镇、江达镇;幼专干人员及受教育水平:5人;全县村医人数:125人,均为:小学水平;当地有影响人物:宗教人事、村长、村医、村里的致富能手。

主要农作物:小麦、青稞、油菜。主要畜牧:牦牛、藏猪、藏鸡、绵羊。

主要经济收入:虫草;交通工具: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宣传栏:村委会公房。

常集聚地:村路口、草把子、白塔周围。

离不开的地方:乡卫生院、村小卖部、小吃店

1.2 孕产妇人群现状:

孕妇平均年龄:25岁

家庭结构:5人

户均年收入5000元

孕产妇人群总体情况是:孕产妇早期检查人数少(约10%左右),产检3次率低(约15%左右),约60%的孕妇不知道产检的好处。

孕期产前检查宣传覆盖率达40%,一半的孕妇都知道要做检查,30%的孕产妇对检查不闲麻烦。85%的孕妇愿意接受产前检查。

1.3 目标人群:

I级目标人群:孕妇及丈夫。

Ⅱ级目标人群:公婆、父母。

Ⅲ级目标人群:朋友、村医村妇女主任。

1.4 孕妇的需求:

1.4.1 专业人员的入户宣传。

1.4.2 得到相关知识的培训。

1.4.3 农忙时医疗机构入村为孕妇检查。入村产检能做血尿常规检查。

1.5 成本分析:

1.5.1 交通费:孕妇前去检查时的车费。

1.5.2 检查费:检查需要交检查费。

1.5.4 误工费:孕妇去检查后,家里的家务活和农活就得找别人做。

1.6 便利性、可及性和可获得性分析:

制定孕产妇产前检查计划,通过调查将成为一个便利、容易获得,并可推荐实施的项目。

1.7 竞争分析:

1.7.2 私人诊所;

1.7.3 接生婆;

1.7.4 藏医把脉

1.8 交流现状分析:

1.8.1 约有40%的孕妇及家人可以接受地方语言的VCD片,

1.8.2 约90%的孕妇及家人可以接受藏语电视宣传,

2、 影响因素分析

2.1 驱动因素:

2.1.1 医务人员宣传、计生宣传员宣传、妇联委员宣传,卫生主管下发文件,政府倡导;

2.2 限制因素:

2.2.1 文化程度低及文盲占多数,对产前检查认识不足及不知情,末次月经说不清。

2.2.2 孕妇家庭贫困、交通不便、闲麻烦、牧区的路途遥远分娩时不能到达。

3、 政府管理模式及采取的干预措施

3.1 管理模式:

管理单位:工布江达县卫生局。

实施单位:工布江达县卫生服务中心、保健科及乡卫生院。

工作管理采取逐级管理模式:县每半年对乡、村两级进行工作督导检查,乡卫生院每季度对村级进行一次工作督导检查。

工作督导指标:①产前检查覆盖率15%;②孕13周前检查率达5%;③3次以上(含3次)产检率到15%;④5次以上(含5次)产检率到20%;⑤高危妊娠筛出率达45%,⑥高危妊娠管理率达50%;⑦电视播放宣传次数达每一季度,联播一月;⑧各医疗机构标志性布标(布标上应有一个检查床上面躺着一个孕妇,旁边有位医生正听着胎心的LOGO标志)的悬挂;⑨每3.6.9.12月为一期,为30—40人举办孕妇培训班;⑩每个村三条宣传标语。

3.2 干预措施

3.2.1 政府动员:各级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工布江达县2009年孕妇产前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召开项目启动会。

3.2.2 社会动员:在下乡之前能通过广播组织孕产妇,利用妇联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手册,并在节假日及民俗文化节时发放宣传手册,使村医及妇女

4、 分析结果及存在问题

现状均反映出部分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卫生知识贫乏,自我保健意识差。要改变这种现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只有掌握了卫生保健知识,她们才会自觉地产生需求,才能主动地提高自身的健康状况水平。从产前检查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发现,孕产妇及其丈夫的文化程度、居住地形、现有孩子数及经济收人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孕产妇及配偶的教育程度影响其卫生保健知识的获得,影响着孕产妇产前检查的利用程度。所以,提高妇女(尤其是农牧区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有助于他们了解、掌握更多的健康保健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能力,有助于改善现有卫生服务薄弱的状况。

现在医院存在的问题如下:

4.1 住院分娩率低

通过调查200人,仅有158人住院分娩,大多在农村家庭分娩,这对母婴安全带来很大威胁,许多紧急情况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这类现象在北部山区乡镇较为突出,但北部交通不方便,这也是导致住院分娩率低的一个因素。另外,孕产妇及家属受旧的传统观念影响,认为生孩子是正常现象,在家生也无所谓等等。

4.2 村卫生室女村医少

村卫生室是三级保健网的基础,也是了解本村孕产妇情况的第一保健机构,是健康教育的前沿,由于女村医较少,孕产妇在村级卫生室得不到及时检查,同时也缺乏孕产妇保健知识的了解,导致孕产妇住院分娩和产前应做检查不能达到要求。

4.4 经济、文化的影响

调查发现:家庭经济收入好、文化程度高,自我保健意识强,反之,就差。

5、 讨论与建议

5.1 项目地区目标人群对妇幼保健服务不足

5.1.1 妊娠妇女对产前检查服务的利用严重不足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儿童母亲在孕期进行过产前检查的比例高,为76.87%。但按时产前检查、4次以上产前检查、孕早其产前检查的比例较低,分别24.71%、46.14%和60.34%。就检查项目而言,体重、血压、血色素、尿蛋白、宫高达5项必做的产前检查中,做过其中四项及以上的比例仅为47.90%。由此可见项目地区目标人群对产前检查服务利用不足,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5.1.2 少数民族地区住院分娩比例较低

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5岁以下儿童中,61.08%在乡级及以上级别医院出生,仍然有近40%的儿童在家中出生,而我县非、住院分娩的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没有在医院分娩的主要原因是“来不及去医院”和“经济原因”;住院分娩影响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我县周边村的孕产妇、中学毕业的孕产妇文化程度较高、家庭经济状况好有利于目标人群选择住院分娩。

非住院分娩的儿童中,77.34%由祖母、外祖母等非专业人员接生,新生接生的比例仅为18.09%。

5.1.3 孕期相关保健知识的知晓程度有待提高

孕期常见危险装包括阴道出血、腹痛、头晕、头痛、胎动异常及下肢浮肿等。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1.06%的人知晓2种及以上危险症状。说明多数妊娠妇女对预期保健知识和基本疾病缺乏了解,不能识别潜在的危险情况,势必导致其在发生危险症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就医,从而增加妊娠风险,危机生命,危害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困此应采取适宜的健康教育措施,增加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的孕产期保健知识、促进其采纳健康行为。

调查显示,男性在孕产期保健中的参与程度较高,绝大多数能与妻子共同计划怀孕,多数能陪妻子做产前检查,并同妻子商量妊娠有关事宜。但他们对妊娠有关知识了解不足,不能充分帮助妻子识别危险症状。因此,加强对丈夫孕期相关知识的教育也十分必要。

5.2 项目地区妇幼保健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农村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县、镇、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组成,以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承担着广大妇女儿童的妇幼保健服务工作。调查发现在项目地区医疗保健机构建设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5.2.1 乡镇医疗机构发展滞后,不能满足需要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妇幼健服务网的中心,承担着大量的妇幼保健工作,如产前检查、助产、产后访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等,是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资金不足,设备落后和医疗保健人员缺乏,成为乡镇卫生院面临的最大问题,其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妇女儿童需要。调查显示无一家乡镇卫生院拥有完整的基本产科服务设备,仅有三分之一的乡镇卫生院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新生儿急救方面,无一所乡镇卫生院拥有完整的新生儿抢救设备,近一半的卫生院不能开展新生儿抢救工作,乡级儿科医务人员知识、技能考核结果显示,其基本产儿科知识技能掌握不充分,无法满足基本妇幼保健服务的需要。

5.2.2 调查地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待加强

调查发现,无论是县级还是乡镇和村级机构,其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能力均较弱,不能满足需要。县级医院中专门从事预防保健的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0.97%。乡镇医疗机构能提供基本产科服务的卫生院的比例为37.04%。村卫生室中,有胎心听筒的比例为47.17%,能开展产前检查服务的比例为49.02%,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的比例为48.08%。调查结果显示,产后访视比例较低,仅有23.51%的儿童母亲接受过产后访视,首次产后访视时间平均为产后9天,不符合首次产后访视应在分娩后7天的要求;产后访视时只有45.6%的新生儿被侧量过体重。上述结果说明产后访视依然不足。

5.2.3 现有妇幼保健服务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不高

调查对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了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总体上,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对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较差,县级人员成绩好于乡镇和村级,妇产科/妇女保健好于儿科/儿童保健医务人员。因此必须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乡村两级医务人员和儿科/儿童保健服务人员的培训。

5.3 建议

5.3.1 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改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1)为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补充铁剂和必要的营养素,针对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比例较高的情况,各合作机构应考虑相应人群中开展铁剂和必要的营养素的普服活动,以改善妇女儿童贫血状况。

(2)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使目标人群了解必要的保健和疾病常识,改变不良的生活饮食习惯,从而逐步提高自身健康水平。如宣传平衡膳食、合理营养的理念,辅导目标人群如何正确制作食物等。

调查结果已显示妇女在怀孕期间不做产前检查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觉得没必要做”,因此可以利用当地人喜闻乐见的民族文化载体,形象宣传产前检查的好处,对孕产妇和胎儿健康的重要性;也可动员当地或家中有影响力的人物,发挥其对孕妇的影响作用;最终促使孕妇能够自觉接受产前检查,并且能够做到正确产前检查。

非住院分娩的主要原因是“来不及去医院”,因此可以采取提前动员的方式促使孕妇提前住院待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应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资助下,建立或完善待产室,为交通不便的孕妇提前住院待产提供便利。

5.3.2 结合少数民族化特点,提供规范的妇幼保健服务

(1)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领导应重视现有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当地妇幼保健服务需要现状,以项目实施为契机,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使其能够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发展滞后,导致其不能满足目的标人群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应重视医疗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必要的妇幼保健服务规范、制度、流程、配置足够的妇幼保健服务人员、配备基本的医疗保健设备,逐步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人才队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