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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环境的条件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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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环境的条件范文2
关键词:法律解释;违法性要件;环境侵权
一、“构成要件思维”与法律解释的跟进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1],法律规范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表述,法律条文表述的主要内容也就是一些规定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作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便可实现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常被人们称之为法律构成要件(简称构成要件),譬如一般民事侵权的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效果”一般应具备这样的四个前提条件: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2]80。这四个前提条件我们将其称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或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其实就来自于人们对相应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归结。
基于对发生某一特定法律效果的追求,人们逐渐习惯甚至依赖于从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中去归结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并不断使之类型化、模式化与常态化。一旦生活中出现某种类型的案件,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要通过这种类型化、模式化的法律构成要件去分析思考案件,看是否能达致该种特定的法律效果。这种从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中归结法律构成要件,再把法律构成要件用于分析解决某类案件的思维方式笔者就将其称之为“构成要件思维”,譬如前文分析的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就源自于人们对相应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归结,之后但凡涉及此类一般民事侵权的案件,人们便直接运用这一构成要件加以模式化思考,看是否能达致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进而轻松地解决案件。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往往种类繁多、形式分散且内容庞杂,当我们在分析、思考某一法律案件的时候,相关与不相关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可能一起呈现。只有经过审慎辨别,我们才能确认哪些与本案相关,哪些无关,从而剔除无关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仅针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进行归纳、分析、判断与推理。这样的经验过程不断重复后,人们便可类型化地提炼出一些思维模式,然后直接依赖这个模式,单刀直入寻找模式所规定的要件。“构成要件思维”就是这样的一种模式化思维。
“构成要件思维”成了一种法律人的职业思维、固定思维与模型思维。于是,问题也就接踵而至:由于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囿于自成体系的表述方式,有时并不能直接、对应、清晰地表述某些或某一法律构成要件,或者说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往往会很模糊或有歧义,某些或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并非就能一目了然,于是“构成要件思维”就可能受阻,由此基于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便日渐兴盛。
一部新法的出台往往能引起人们“构成要件思维”的兴奋,刺激人们对相应法律构成要件的归结兴趣,一旦出现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模糊或歧义问题,基于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也就相随而来,诸如解释某类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究竟有几个?是哪几个?哪一些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分别体现了这些法律构成要件?每一法律构成要件又该如何理解?如此,法律实施起来便有可能变得更加顺利。
基于“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良好适应人们的“构成要件思维”。实际上,一些学理解释往往就是走的基于“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路子。笔者也希望这种基于“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能被大量推广应用到正式的法律解释中,让正式的法律解释尽量直截了当、明白无误地围绕各“构成要件”来展开,进而解决诸如文中所重点论述的“行为违法性要件”需要还是不需要的论争。
二、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立法冲突与行政解释的回应
前文已经提到,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由于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排除在其构成要件之外。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三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80。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新型侵权行为,具有与传统侵权行为迥异之性质,一些学者提出了“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2]80,84-87,当然也有学者针锋相对提出了“行为违法性要件说”[2]83-84。所以,“行为违法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3]也就成了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 [4]。
从现行立法看,中国《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立法的确存在一些冲突。中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24条有如下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看便知,本条省略了主语“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称),所规定的“污染者”必须为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详言之,“污染者”须为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2)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由于“污染者”实施的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往往也就被称之为环境侵权行为,再加之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民事责任”,所以本条所称的法律责任也就被称之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来分析,恐怕“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否就是“违法”需要解释。而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本条同样省略了主语“污染者”,所规定的“污染者”必须为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详言之,“污染者”须为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只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即“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由于“污染者”实施的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往往也就被称之为环境侵权行为,再加之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为“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属于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所以本条所称的法律责任也可被称之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来分析,本条对行为是否应具有违法性未曾涉及。此外,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也对此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 [2]81。
笔者认为,基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否就是“违法”尚待解释,我们不能就此得出《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说”;基于《环境保护法》以及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对行为是否应具有违法性未曾涉及,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其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5],只能说“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依然是个未解的问题。
为此,1991年湖北省环保局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湖水污染案件的过程中,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问题致函原国家环保局,原国家环保局以《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形式对此作出行政解释。对于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的问题,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认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换言之,该行政解释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两个: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与受害人遭受损失,至于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与受害人遭受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所不问。依据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以及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知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与受害人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还是必需的,只不过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罢了。
至于“行为违法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多数人认为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2]87-90。但笔者认为,尽管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未将“行为违法性要件”列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但不能籍此认为其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因为《环境保护法》与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也未将“行为违法性要件”列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单凭这一点就可得出行政解释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结论的话,《环境保护法》与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均应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那么行政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
三、《侵权责任法》对“行为违法性要件”行政解释的依循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补全了主语“污染者”,所规定的“污染者”必须为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详言之,“污染者”须为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只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即“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由于“污染者”实施的是“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再加之本条明确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条所称的法律责任当为名副其实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来分析,本条对行为是否应具有违法性也未曾涉及。
《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环境保护法》、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在表述上是一致的,即不涉及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的问题。另外,由于《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构成要件思维”我们不难发现,与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人遭受损害以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问题的未曾涉及而直接得出环境侵权责任根本就不要“行为违法性要件”的结论呢?笔者认为,单就《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的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环境保护法》与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的相关规定较之也并不逊色,凭什么在《环境保护法》与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下不能得出“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的结论,而在相关内容几无差别的《侵权责任法》下就可以得出“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的结论呢?事实上,《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的问题确实并未有所突破。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使用了“损害”一词而非《环境保护法》、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中常用的“危害”。基于环境侵权后果的严重性、潜伏性和渐进性特点,环境侵权的成立并非一定要造成损害结果,如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58-59。可见,《侵权责任法》第65条并非就比《环境保护法》与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的相关规定更完善。
基于《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的问题的无涉以及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依循,我们还是只能说“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依然是个未解的问题。
四、解释“行政解释”与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昭彰
难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的问题真的就无解吗?非也。我们不妨再仔细研读一下原国家环保局的《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全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6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为此,笔者拟运用基于“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加以解释,以期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的问题作出回答。
(1)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路子实际上就是一种基于“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该行政解释意在确定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按照“构成要件思维”方式,原国家环保局也试图从现有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中去归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尝试着归结并明示了两个构成要件: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与受害人遭受损失,实际上因果关系要件也应隐含其中,即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因”导致了受害人遭受损失的“果”。
(2)行政解释也有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要还是不要问题的分析;行政解释并未将“行为违法性要件”列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且还指明“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按理说,行政解释归结并明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已经解释清楚了,为何还要不厌其烦论述这些内容呢?我们知道,《民法通则》第124条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表述,其中“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所指应该为“国家运用权力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言下之意此处所指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应该是公法,而并非私法。该行政解释意在适用《环境保护法》而非《民法通则》,所以对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再有违反公法性质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要求,至于是何原因,行政解释仅仅提到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之一种,即“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因此,所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不要,指的就是不需要违反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3)所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不要,并非指环境侵权行为就是一种绝对的合法行为,而是指这是一种“合公法”的行为。事实上,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可能违反了前述《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与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还可能违反了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怎么可能是绝对的合法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污染者”又怎么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呢?
(4)结论:加害人符合公法规定的行为,仍有可能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仅满足了公法的强制性约束而并未满足私法有关人身财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且二者的功能与效果各异,不能相互取代。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的回答应当是:法律构成要件要的是“行为违反私法要件”,不要的是“行为违反公法要件”,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应以行为违反私法为要件,不应以违反公法为要件。
参考文献:
[1]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7.
[2]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3]陈程,李爱年.论环境侵权责任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J].行政与法,2008(4):113-115.
关于保护环境的条件范文3
保护环境卫生作文 星期五,放学回到家里,爷爷给我看了一份报纸,上面写着在这周六晚上8:30到9:30有全球熄灯一小时环保活动。爷爷说:“我们家也参加这个活动吧!”我和哥哥都高兴的同意了。
到了星期六的晚上,离熄灯一小时活动还有十几分时,我就迫不及待的说:“关灯吧,关灯吧,时间快到了!”爷爷、奶奶笑着说:“别急,别急,再等一下。”没办法,我只好在蜡烛旁等着。啊,时间终于到了,我们自觉把灯关了,电视也关了,点起了蜡烛。烛光很温馨,我们一家人坐在蜡烛旁,聊天、讲故事、吃东西,原来没有电灯、电视也能过得很开心。很快一小时的时间就过去了,我们打开了灯,吹灭了蜡烛,可是这一小时里的快乐却很难忘!
这个环保活动真有意义,以后有这样的活动我们一定还要参加!
保护环境卫生作文
水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没有水,也就没有生命的存在,我们要保护好水资源。
星期四下午一放学,我就和几个同学一溜烟儿跑回家。我们用最快的速度吃完晚饭后立即集合到月河边上去。
在路上,我们进行了分工,分别负责采访工作、记录工作。
乍眼一看:“哇!好漂亮呀!”可是细细地望望河面,垃圾成群呀!我非常吃惊。那些形容河水清澈的美妙语句根本就没办法拿来形容这条河了,小伙伴抓起了他的手机,“咯吱——咯吱——”把这条满是杂物的河流照了下来。
我从书包中把本子拿了出来,我首先走到一位老爷爷那里,我望了望他手里的鱼竿,问道:“老爷爷,您来这钓鱼您觉得合适吗?”“不合适也没办法呀,附近可只有这么一条河流,你看看,水被污染成这样,咳!有脸见人吗?”说完,那位老爷爷无奈的叹了口气,又开始钓鱼了。
接着,小伙伴又找到了一位大约年近六十的老伯伯,老伯伯听了小伙伴的话,知道我们是来调查关于水污染的,兴奋至极,打开了话匣子:“你看看月河,游客可都要来这参观,这岂不是损坏家乡形象吗?真是的!有的小青年不知道要保护自己家乡的脸面,还乱往里面扔杂物,品德太差,没素质!现在你们学校好了,知道要从小孩子开始教育。小同学呀,看看这,快发动你的同学也来这里看看,让他们真正懂得要保护水环境。”
这些严峻形势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人们赖以生存的河流、湖泊正面临着越来越多污染的威胁。只有杜绝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或者减少其数量,河流湖泊中原有的污染物才会随水流走、逐渐减少。因此,防治河流湖泊污染的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控制污染源。我们知道,河流湖泊污染来源是工业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对废水排放等各方面,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保护环境卫生作文
当今社会,科技飞速发展,而地球面临这空前的污染灾害也加大了。而资源的浪费便成为人们头痛的问题。虽然随着核电能的使用危险上升,电价的不断上涨,但是现在,差不多每家每户都还在用电磁炉,如果改用太阳能发电的太阳能炉的话,是必会减少地球的污染,既安全,又节能。
太阳能能源是来自地球外部天体的能源,人类所需能量的绝大部分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太阳。太阳能发电就是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炉便成为利用再生能源滋生出来的节能新产品,它主要利用太阳光将能源转化为电能储存于高效电池内,只要打开开关,太阳能炉便可加热进行烹饪。如遇下雨天,也不怕。因为电池内储存的电能可连续使用10——15天。真可谓是节能环保低费用的好产品。
开发利用太阳能不会污染环境,它是最清洁能源之一,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这一点是极其宝贵的。相比原来的电磁炉,我们的太阳能炉更安全,减少电磁场,从而人体所受的伤害也会因此减少。按理推论下去,电费也会有所减少,这减少的将是一笔可观的费用。在污染严重的今日,只有低碳生活每一天才能真正保护地球,保护我们这美好的家园,所以太阳能炉又成了低碳烹饪的好帮手,好选择。
关于保护环境的条件范文4
保护爱护环境倡议书
敬爱的市环保局局长:
地球是我们人类的母亲,也是我们可以赖以生存的地方。她给我们生存,给我们资源。可是,现在我们正在破坏我们和蔼可亲的地球,例如:大量砍伐树木、建立化工厂、大量排放污水和黑烟、大量使用不可降解的白色垃圾、大量排放汽车尾气……这些危害注意危害整个地球,如果我们在不环保的话,就会像电影“20xx”的场面一样,洪水淹没喜马拉雅山的山顶,整座大城市瞬间被洪水吞没。
如果我们不想让悲剧发生,让我们城市更美丽的话,我建议:
1、我们要做到讲究卫生,不能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2、我们要保护自然环境,那样万物才能共同生存在一个美好的家园。不乱猎杀动物、不乱抓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3、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以汽车牌的尾号为单日或双日可以行车,单数为单日可以开车,双数为双日可以开车,单日的星期日要骑直行车去公司。
4、不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塑料袋等白色垃圾。要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这样才可以回收利用饭盒。塑料袋改为使用环保的袋子,例如:布做成的环保袋。
5、减少化工厂的黑气排放和污水排放,污水可以变成清水,然后再输到附近的洗车场进行多次利用再清掉。用太阳能来烧废掉的东西这样可以减少黑气。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同学门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中来,为保护环境、造福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希望局长能支持我们的行动,采用我的建议。
保护爱护环境倡议书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城市更美丽了。但是由于一些人保护环境的意识差,认识不够深刻,破换环境的事情常有发生,我们的生态环境还得大大地加以改善。为此,我倡议全校同学开展“爱护环境”主题活动。
一、爱树种花。人人要爱护花草树木,不攀折,不践踏,见到有破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应给予及时的制止和教育。校园花草树木由各班认养,各班同学要按时给认养的花草树木浇水、施肥,有条件的地方要多种一些花,以改善我们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二、劝阻吸烟。吸烟不但危害身体健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污染环境,所以同学们在家要通过各种方式劝阻家长不要吸烟,在社会上尽量多宣传吸烟的危害,尽可能劝阻人们不吸烟。
三、不烧树叶。要改正以往烧树叶的错误做法,今后打扫卫生时应把树叶装起来,然后倒入垃圾桶,由清洁工人统一处理,以防污染空气。
四、按时清扫。每天要清扫好教室和家庭内外的垃圾、灰尘,保持教室、家庭内外的清洁卫生,让人人在清洁的环境中生活。
五、不随地吐痰。痰液中含有大量的细菌,挥发后容易传播疾病,因此同学们要养成不随地吐痰的好习惯。
六、拣拾垃圾。每月每班组织一次社会清扫活动,每人带一个塑料袋拣拾公共场所的果皮纸屑等垃圾,保持社会环境的卫生。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主人,让我们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投身到爱护环境活动中!
保护爱护环境倡议书
有待醒悟的人们:
如今世界各地大大小小的工厂,街上奔驰的汽车,星罗密布的下水管道,每天不停的对大地、天空、海洋进行着污染。
对我们人类和所有地球生物来说,地球是我们生存的根基,清洁的水、新鲜的空气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乳汁。可人们胡乱排放的污水。废气,却破坏了我们天空的臭氧层,让我们深受辐射的伤害!由于污染,储存淡水的宝库南极北极的冰川熔化,人类将面临水资源缺乏的威胁!
看看吧!这一个个鲜明的实例你看了有什么感想呢?我们是地球家族的重要一员,地球像我们慈祥的母亲那样对我们的要求都是有求必应,而我们人类的欲望却像高山滚下的雪球似的越滚越大。我们如果继续无度的索取,那么我们的子孙后代将面临怎样的窘境!?所有我们建议:保护地球,保护环境。珍惜资源,我们知道,地球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倡议一:节制对生态的污染,多种树,少砍伐,不但绿化环境,减少沙漠面积,还进化空气。
倡议二:节约水资源,做到一水多用,养成随手关水龙头的习惯。
倡议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抵制低氟制冷器具和无氟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破坏。保护野生动物不制造噪音。
关于保护环境的条件范文5
关于环保的演讲稿(1)200万年前,地球在历史的长河中缓缓航行了46亿年后,人——这种不平凡的生命诞生了。他的足迹开始踏上这可爱的蓝色星球,地球母亲万万没有想到这是她辉煌的开始,也是噩梦的开始。因为人类对自然无止境的索取,使我们曾经温柔、慈祥的地球母亲变得暴虐无常。历经无数次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她的美丽变成了曾经,取而代之的是苍老肮脏和面目全非。
无法想象,如果有一天地球上没有了绿色,那人类的文明将会如何,到那时,也许只是灰飞烟灭,一切的一切都只会淹没在漫天飞沙之中。
当一片片绿波汹涌的森林被无垠的荒漠黄尘所取代,当无忧地在蔚蓝的天空飘荡的白云被漫天滚滚黑烟所替代,当为地球遮风挡雨的臭氧层被无情的氟里昂所破坏,我分明听见了森林的哭泣,白云的悲伤,臭氧层的叹息。
想念,是我们在大自然那里学会了的最纯洁的想念,可是为什么我们要把它变成对绿色永远的想念呢?难道说真的只能用照相机纪录自然,可怜可悲照片留给下一代回味吗?难道真的要等森林绿地都已成为纪录片,闻不到绿意盎然,只享受到乌烟瘴气时才懂得觉悟?
也许有人会说我只在这高谈阔论,也许有人会说环保离我们很远,那我们先来一个式子:“大自然——绿色——环保——人——你自己”看完后,你还会觉得它远吗?大自然就在我们周围,绿色就在我们身边,环保就在我们的心中,脑中,手中,行动中。我们不能说我们能为环保做什么,但最起码你开始在认识它,开始在感受我们的大自然,只为着我们共同的理念。
同学们,赶快醒来吧,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和他长久的美好未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勇敢地站起来对大自然做出承诺,承诺用我们的双手使地球母亲恢复青春容颜,承诺用我们的行动来感动大自然,改造大自然。立志把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家园和校园建设的更加美丽。
关于环保的演讲稿(2)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我的演讲的内容是有关环保的。
提起环保,大家可能会想起我们伟大无私的地球妈妈,因为地球妈妈正因人类的不环保而日益衰老,还得了重病。你们说认为人类是个大孝子吗?不,不是,因为他们亲手让自己的母亲得重病,而且日益衰老,但是人类还不认错,不过,还有一些人类知错就改并且到处宣传,使地球妈妈早点康复。在这里我向大家提几条环保建议,也顺便也说说对环境的看法:
1、既然是环境保护,当然要先搞绿化了。希望全世界每个人争取每年种植一棵树,多搞一些退耕还林的宣传活动。
2、减少战争,减少核污染,因为核武器有非常强的核辐射,会致人严重疾病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3、力争20___年底,所有的汽车全部更换成太阳能汽车,以减少汽车的尾气。
4、把工厂排出的污水进行净化,再流向庄稼或河流,并且不乱排废气,以减少污染。
5、开播一个专门的环保教育频道,对全世界的地球居民进行环保教育。
6、不要无节制的大肆开采资源,以导致资源枯竭。
(看法)1、环保,人人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要做到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
2、向自己身边的人宣传环保教育。
3、组织一个环保队,向小弟弟和小妹妹们进行环保教育等。
最后,还是一句老话:保护地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关于环保的演讲稿(3)各位同学们:
让我们想一想,自从人类诞生以来,一切的衣食往行及生产、生活有哪一样离得开我们生存的环境,我们生活在地球上,然而地球并不是有我们生存,还有很多很多的动物植物,所有生物的生存,又有哪一样离得开地球上的大气、森林,海洋、河流、土襄、草原呢?地球就是由所有的生物组成了错综复杂而关系密切的自然生态系统,这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
然而,保护环境就是这样供人类生存的环境,却总是被人类自己所破坏。人类把文明的进程一直滞留在对自然的征服掠夺上,却从来不曾想到对哺育人类的地球给予保护和回报,我们人类在取得辉煌的文明成果的同时,对自然的掠夺却使得我们所生存的地球满目疮疤,人口的增长和生产活动的增多,也对环境造成冲击,给环境带来压力。
地球上人类、生物和气候、土壤、水等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就好比我们人体的各个器官、各种机能之间都是需要保持平衡是一样的,你想想,我们人类身上的某个器官坏了,人就会生病,就会痛苦不已,其实地球也是如此,一旦失去了生态平衡,便会产生种种不良后果。因为人类的侵害,如今地球面临了很多的环境问题,比如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有毒废弃物,野生生物灭绝,以及大气、水污染等等,这些都是令人类头疼不已的事情。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虽然我们现在还只是个学生,没有能力去改变那些环境不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春天到了,植物开始生长,我们可以积极参与植树节,保护身边的花草树木。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爱护身边的环境卫生,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容器中,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饮料杯、饭盒、塑料袋,用纸盒等代替,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垃圾,减轻垃圾处理工作的压力。这一切,看起来不是很平凡的事情吗?只要我们愿意,很轻松就能完成,很轻松就能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重大工作当中。
关于保护环境的条件范文6
关键词: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严格责任危险犯
正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地防治和解决,许多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来惩治危害环境的行为,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如何运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进而使生态免遭破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我国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也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有关环境犯罪规定的现状
(一)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进步性
结合我国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归纳我国刑法有关惩治环境犯罪的相关规定,总结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
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对有关环境犯罪的内容加以整合、补充和修改,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立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既体现了惩治环境犯罪规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又增强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对惩治环境犯罪也更有针对性。
2.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扩大了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依环境的自然属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国刑法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循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环境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前者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3个具体罪名。后者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11个罪名。我国突出了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作用,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多种环境犯罪。
3.加大了环境犯罪刑罚力度。过去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在罪与刑的关系上不相适应,处罚明显偏轻,主要原因是囿于传统的犯罪分类标准及对防止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和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例如,1979年刑法仅有的128条盗伐、滥伐林木罪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129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130条非法狩猎罪最高处2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借鉴国外刑法规定了较为适中的刑罚,将这三种罪分别提高到7年和3年有期徒刑,其他罪则最高刑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
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观方面。如没有借鉴为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所证明的有效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的一些先进做法: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危险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没有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刑法遗漏了对草原资源及自然风景名胜的保护,没有规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还有破坏环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也可能造成环境与生态利益的巨大破坏,但刑法在规定对这些行为处罚时,并没有升到保护环境的高度。
2.没有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严格责任原则。在确认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制度的问题上,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面临一定的挑战。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更与普通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点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上十分困难和复杂,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专业知识,运用一般技术手段、知识经验和传统刑法理论难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损害内容和损害发生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主观过失极为困难。无罪过则无犯罪,也无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1]按传统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正面直接准确的认定“行为”是必然导致该“结果”发生的行为,即按严格意义上的必然结论将使许多环境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很难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有条件的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既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使环境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时救;而且又不失科学,避免了无休止拖延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益,并且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保护环境。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仔细审视现行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的具体条款,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数罪名的规定属于行为犯外,将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而不是危险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给予刑事处罚。显然,目前这种只惩罚结果犯而不惩罚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必将放纵许多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且理应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仅靠在刑法中惩治结果犯,打击环境犯罪往往力不从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无须等危害环境的实害发生,法律就应把这种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定为犯罪,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对犯罪预防就具有积极意义。
二 、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设想
(一)完善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体系,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
1.水环境污染罪
目前,我国刑法对污染水环境的犯罪是适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来处罚。而对于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结果犯,以及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犯和危险犯,都几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据。鉴于水污染已经对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和人身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笔者建议把水环境污染罪独立出来,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来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