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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案范文1
关键词 土地整理;驱动因素;问题;状况;展望;贵州省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0-0254-02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会有大量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这就要求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好“吃饭与建设”的关系。为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的提出正说明这点。若要达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只有3个办法:一是开源,二是节流,三是挖潜[1],可以利用的耕地几乎都已被利用,开源能力有限;而节流,只是禁止浪费土地,不能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挖潜,就是通过土地整理,挖掘土地利用的潜力,一方面扩大可利用土地面积,另一方面可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生产力。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的总称[2]。
1 贵州省土地概况
贵州省位于我国第二大阶梯的南部,是高原余脉延伸的云贵高原的东部斜坡地带,国土总面积176 128 km2。贵州是喀斯特强烈发育的高原山区,不仅是中国喀斯特分布面积最大、发育最复杂的省区,而且恰处于世界喀斯特集中分布的亚洲片区中心,喀斯特分布面积占全省面积的85%[3]。此外,贵州土地利用结构较为不合理:全省分布在大于6°的坡地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81.02%,其中有69.18万hm2耕地坡度大于25°,占总耕地的19.8%;甚至在35°以上的耕地也有18万hm2,占总耕地的5.74%[4],并且耕地资源中旱地较多。
2 贵州省土地整理驱动因素
贵州省土地整理的驱动因素众多,但主要分2个方面:一是粮食安全问题,贵州是农业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喀斯特山区,仅通过增加粮食产量,很难有效地满足粮食需求,只能通过增加耕地的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二是贵州地区正面临着贫困和石漠化的双重问题,一方面贫困是导致石漠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另一方面石漠化又加剧贫困。正是在这两方面问题的驱动之下,土地整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被大范围的应用,它可以科学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耕作条件,使得农民增收,摆脱贫困,与此同时也维护了贵州的生态环境。
3 贵州省土地整理面临的问题
3.1 整理区域分散、破碎
由于贵州省特殊的地形地势限制,导致地块零星破碎,不集中连片。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面积也不是很大,而且一个区域通常会进行较多的分区分片,同时集中连片整理田块少之又少,一般都是一个项目区就会分几个分片区实施。
3.2 整理成本花费高
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在不同地区内容不同,就山区丘陵地区而言,规划设计内容较多,因此施工时,单位区域面积上土地整理成本就会比平原地区要大很多。另外,对山区丘陵地区土地整理要根据实际地貌类型因地制宜进行,所产生的隐形成本就会大大提升,土地整理实际单位面积平均投资是投资标准的30余倍[5]。
3.3 规划设计变更较为频繁
山区丘陵地区地形较为复杂,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工程的漏算等。另外,在具体的工程施工中也会遇到设计不符合实际而无法进行的情况,比如在有些特殊地区,地形较为复杂,从地形图上无法看到沟渠走向为直角等,这就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适当修正,以满足实际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出现修改现象,有些项目出现2次甚至多次变更的情况。
4 贵州省土地整理近况
近年来,贵州全省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近3 000个,投资总额近30亿元,增加了大量耕地,有效改变了贵州省“耕地占补平衡是制约建设项目用地瓶颈”的被动局面。同时,贵州省还开展新农村建设与土地开发整理相结合试点项目。2007、2008年共实施省级新农村“百村试点”土地整理项目90个,建设规模近2 333.33 hm2,总投资逾3 000万元;并在贵阳市白云区开展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发展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试点。2009年又分别在黔西、惠水等地投资重金,大规模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试点。
2010年9月,九三学社贵州省委提出《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开发管理提高我省耕地占补平衡质量的建议》提案。提案指出:更加重视土地保障项目,把土地的整理复垦开发作为贵州省长远发展的一项新兴产业大力实施;关注民生,推进耕地制度改革,创新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确保丧失耕地的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建立占补耕地的质量评价体系指标,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成果管理,保证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建议尽快研究乡村居民建设的土地管理问题,有效整治农村“种房子”乱占耕地的现象;加大6°~15°坡耕地整理、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造及实施沃土工程工作[6]。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从2011年3月1日起,该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5 贵州省土地整理展望
5.1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贵州省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以土地整理项目为载体,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确保耕地实现占补平衡。
5.2 加强从业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制订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省级土地整理规划、土地整理年度计划草案和项目指南,建立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档案,定期组织对其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对相关企事业单位所从事项目按期整理归档,并抽查,依据结果奖优罚劣。
6 参考文献
[1] 欧海若.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
[2] 郝晋珉.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382.
[3] 张冬青,林昌虎,何腾兵.贵州喀斯特环境特征与石漠化的形成[J].水土保持研究,2006,2(13):220-223.
[4] 王世杰.喀斯特石漠化——中国西南最严重的生态地质环境问题[J].矿物岩石地球化学通报,2003,22(2):123.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案范文2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评机制能够发挥效用的关键。但是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机制在法律规定、公众参与人员素质、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不足,使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进而在探讨如何完善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真正形成“阳光环评、民主环评”的机制。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机制;阳光环评;民主环评
一、厦门PX事件引发的思考
厦门海沧PX项目,是厦门市引进的一项总投资额108亿元的对二甲苯化工项目,该项目号称厦门“有史以来最大工业项目”,选址于厦门市海沧台商投资区,投产后每年的工业产值可达800亿元人民币,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PX项目,于2006年11月正式开工。但由于PX项目区域位于人口稠密的海沧区,与厦门岛仅7公里之距。项目开工后其安全问题便遭受广泛质疑。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厦门海沧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提案指出,离居民区仅1.5公里的项目存在泄漏或爆炸隐患,必须紧急叫停项目并迁址。但遗憾的是厦门市政府没有采纳他们的建议。6月1日,数千名激愤的厦门市民以“散步”的名义,上街游行,“反对PX,保卫厦门”。6月7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各方专家进行厦门市全区域的规划环评,就厦门市的环境承载能力、城市发展定位、总体空间布局、生态功能分区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综合性建议。若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包括PX项目在内的重化工项目都将予以重新考虑。厦门市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进行“厦门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12月5日,环评报告简本向社会公布,以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其后公众座谈会召开,参会的71%的发言者反对建设PX项目。12月18日,《大公报》报道PX项目将迁址漳州的古雷半岛。
PX事件引发笔者的思考:己通过法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批准的PX项目,为何会引发公共事件?这涉及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局限性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完善。
二、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
规划环评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为了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规划环评不同于项目环评. 规划的大范围性与高水平性使规划环评能够较好地解决长期的、区域性的环境问题. 规划环评有助于解决不能在项目层次上解决的冲突,并且能够分析大量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 进行规划环评的初衷就是要将环境保护的思想尽早地纳入到决策的过程当中,使环境因素与社会、经济因素一样,在规划形成之时即得到重视,使规划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公众参与是一个连续和双向交换意见的过程,以增进公众了解政府机构、群体组织和私人公司所负责调查和拟解决的环境问题的做法与过程,积极地征求全体有关公民对涉及项目决策、资源利用、备选方案及管理对策的酝酿和形成信息的交换和推进公众参与的各种手段与目标。公众参与包含了信息的馈给和反馈,其目标是给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听取别人意见的机会,使公民有机会影响决策;行政部门与公民间进行双向交流,最后将公众参与的成果用于EIA和SEA中。不难看出,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作用是很重要的。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直接的双向交流,通过公众参与,全面了解环境背景情况,掌握重要的、为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通过公众参与,掌握群众关心的公共资源及具有美学、文化、生态、历史价值的享受性资源。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事实证明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无论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还是提高环评的决策质量等方面,公众参与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三、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必要性
环评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手段远远胜于事后的补救,这种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公众参与一直被认为是环评的最基本原则,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第一,公众参与有助于促进环评的民主公正性和决策科学性。
在各项规划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权力之声掩盖了公众的声音,公众没办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因而环境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如引起争议的PX项目中,如果在环评阶段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相关环境信息,倾听各方意见后再做决定,也许不会招致如此激烈的反对了。政府虽然可以代表公众视线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而公众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环境问题有着切身的认识和感受,因此做出的评价也比较公正,是最有发言权的。建立公众参与的环评机制,能够集思广益,避免浪费,提高效率。
第二,公众参与环评机制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公众参与环评机制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的环境权益,也起到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护生态环境,尽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四、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局限性
(一)法律规定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法》①没有明确提出公众参与这个概念,只是包含了公众参与的内容,且缺乏可操作性,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项目环评的范围、公众参与的形式,及各种形式都提出了富有操作性的办法,但是对于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虽然列出专章,却没有可操作的做法,现行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都是参照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规定来进行的,实际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有很大的不同,如具有不具体性、前瞻性、指导性、范围一般也比项目环评大得多,其公众参与与项目环评相比,更加复杂,应有一些与项目环评不同的办法,如扩大环评简本的公示时间、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对公众参与人员的层次要求及来源要求,如遇到公众参与结果多数不同意的情况,该如何操作,以上这些方面,必须在法律法规上予以规定,以使公众参与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参与人员素质要求不明确
现在公众的环境意识已经得到很大提高,但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个参与人员的素质问题,在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的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极端情况,极少数与项目密切相关的相邻业主或是出于对项目完成后对自己生活质量影响的担心,或是希望项目业主能拿出一部分的补偿金,从而极力反对项目的建设,即使环评经合理认为分析项目的实施不致对环境产生明显环境影响。而其他公众由于该项目对自己生活不致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对项目实施与否漠不关心,这两种态度都不利于体现公众参与的意义与价值。
众所周知,现在环评通过率非常高,这其中和委托方与环评机构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委托方希望项目或规划顺利通过,而环评机构为了顺利完成环评最终获取环评撰写经费,肯定会作出项目或规划在环境影响范畴可行的结论。现在的公众参与工作一般均由项目业主或规划承担方委托环评机构连同环评整体工作进行,而环评机构为了保证环评通过,避免出现不利或激烈意见的公众参与,而对环评顺利通过造成麻烦,会采取尽量简化公众参与面及参与办法,选择性的挑选公众及专家,避免尖锐的公众参与意见。这样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公众参与为项目或规划把关的作用相对弱化。把为环评把关的责任全部推给管理部门显然有失公允。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相比,牵涉范围更广,环境影响更为复杂、深远,所以规划环评对公众参与的对象、人员组成与素质应有比项目环评更高的要求。
(三)参与的时机过晚
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及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进行公众参与。这时规划或项目的基本框架已经完成,公众参与时机显得太晚。建议在规划或项目可研阶段就进行一定形式的公众参与,征求专家及普通民众对规划或项目的建议,而且对环境影响重大的规划,公众参与要贯穿在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中f在项目可研、修改、报批阶段都须采 取一定形式的公众参与,甚至在规划批准后的实施阶段也可进行公众参与,以监督规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环评的要求。
(四)流于形式、缺乏反馈。
现在公众参与工作一般是由业主单位委托环评单位进行,为了保证环评的通过,使公众参与不致成为项目的拦路虎,环评单位会采取缩小公众参与面,多采用问卷方式,少采用听证方式,问卷内容简单,回避敏感环境问题,尽量避免聘请可能提出尖锐反对意见的专家等做法,得到令评价单位满意的公众参与结果,好使环评顺利通过。建议环评法在修订时,应把公众参与通过与否作为规划环评是否通过的必备条件,这样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及科学发展观的思想。
五、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完善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应当重视规划环评在环评程序中的作用,制定并完善规划环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应当具体规定,如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而应涵盖到整个环评范畴,为一般规划和非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实施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
(二)在环评的各个阶段应规定公众参与。公众越早介入该环评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因此,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允许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应当介入到整个环评程序中,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性。
(三)应当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尽管专家对环评报告的评审时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环评中更应听取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普通民众意见,因此,应规定除可以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以外,还必须征求受项目影响的公众意见。同时,应当加强公众的环境素养,尽量限制为一己私欲和漠不关心的公众参与介入环评,这样既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益,又体现了环境决策的民主性。
(四)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参与环评不仅限于小范围的问卷调查,为确保公众参与环评的有效性,还应规定公众参与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即对公众代表和专家代表进行审查,对发放调查表、座谈会、听证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公众推选的人数、达到人数的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赋予公众申请发动听证程序的权利,使听证会的征求意见方式在环评中更多地被采纳。此外,应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提交环评报告审查时,应将回收的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来信、调查表、听证会笔录等一并提交环保部门一并审查。
此外,国家还应当鼓励以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社团的成立和发展,为环保方面的NGO提供宽松的社会活动空间和完善的保障制度,使他们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成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量。
六、结语
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如同规划环评本身一样,是一个刚起步的新鲜事物,无论法律
规定还是从具体的实际操作中,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公众参与在实践中会逐步走向成熟,成为规划环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之,环评呼吁充分的公众参与和谈判过程,我们期盼厦门PX事件引发的民愤积怨得以消除,取而代之的是事前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形式上的环评也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阳光环评”、“民主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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