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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范文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接受,由此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电子商务自身虚拟性、交易行为和投诉对象难确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原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并且消费者维权之路也更加艰难。因此,如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探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途径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之间是相辅相存的关系,我国网民人数众多,因而电子商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平台。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2013年以网络购物、团购为主的商务类应用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使用率达到48.9%,相比2012年增长6.0个百分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更加便利的购物模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电子商务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更多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较分散,且内容混乱。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多是规范传统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的行为,并未考虑到当下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覆盖面广、可扩展性、协调性等的特殊性,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亟需完善。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隐私权和网络通信权容易受到侵害。结合日常网购经验,可以总结出现阶段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传统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通过实地看货、了解情况、验货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实地收货等方式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则使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虚拟化,消费者往往不能真实感触商品的实际情况,而只能通过经营者的描述来了解商品的信息。这种方式容易使消费者遭受经营者的欺骗而不知情,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得不到保障。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为了节约时间和流程,为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多包含捆绑条款,而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只能选择“接受”或“取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并且,这些格式合同中往往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规定“商品运输过程中受损经营者概不负责”等等。这样的格式合同和捆绑条款使网上交易无公平可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然得不到保障。
(三)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
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缺失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经常发生。当消费者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由于不能得知经营者的具体信息和网上商店经营者容易变动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不便寻求救济。而电子交易取证举证困难、法院管辖权的不确定也容易使消费者放弃主张损害赔偿权。
(四)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的规定,这是因为在传统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不常见。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往往要填写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但是一些网站服务方并未遵守其承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反而常常泄露消费者的信息,用来谋取利益。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
(五)消费者网络通信权问题
当今社会,电子邮箱等网络通信方式已成为人们重要的通信工具,但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得知消费者邮箱地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向消费者的邮箱大量发送广告信息,造成数量巨大的垃圾邮件,甚至使消费者的邮箱遭到病毒侵袭,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这正是侵害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体现。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一)强化对网络商店设立的审查和监管。第一,在法律程序上确立网络商店设立的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第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
(二)建立特别的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诉讼制度和非诉解决机制。第一,可建立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的小额诉讼程序,以方便一般消费者提讼;第二,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在线投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便快捷的非诉解决机制。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行政监管。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立法上对消费者加以倾斜之外,还需要各级行政机关的外部配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以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作为保障。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其行为,发现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其强制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予以制裁。
2、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消费者组织、各种传播媒体及公民。社会监督在当今社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社会监督其范围广、方式多等特点使行为人的行为更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上,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力求做到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3、加强行业内部监督。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强有力地行业自律组织的内部监管。因此,建立、完善网络商店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发挥其监管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发挥其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消费者的权益纠纷经常发生,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消费者自身积极了解电子商务的特性和方式,学习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增强维权意识,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M].第三版.北京∶张楚,出版年2011∶191-197.
[2]杨阳.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J].电子商务,2012(2).
[3]李桂平.浅析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经贸导刊.2010(19).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文物保护;保护意义;保护措施
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标记。在当前城市发展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得更加密切,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更加凸显。然而我国正在经历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期,不少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文化遗产保护,甚至为了短期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文化遗产。所以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实现共赢。因此,地方政府、文化遗产管理者、各利益相关者要正确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
一、城市发展中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留存下众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中国古建筑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半个亚洲尤其是日本的寺院建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建筑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古代人民智慧的成果和劳动的结晶,代表着我国古代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他们像是历史洪流的见证者,反映着一座城市的发展、变迁。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文化是特色的基础。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现代化程度越高,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文化遗产就是它的品牌和魅力所在。
(二)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旅游价值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不仅体现在古物书籍上,还深深地刻在留存至今的各类型文化遗产上。文化遗产尤其是众多优秀的不可移动文物遗存作为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人类社会发展的实物见证,历经岁月磨砺,具有不可再生性,一座古建筑的毁坏是不可挽回、不可弥补的损失。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文化、关注旅游,文化的追求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人们对古建筑尤其是古建筑群落的热情空前高涨,浙江乌镇、南浔、溪口等地旅游业空前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还有浙江绍兴的沈园,是一座非常小的园林,亭台楼榭并不出众,而800多年来却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绝。只要合理利用,古建筑独特的文化价值、品牌效应就会成为吸引游客的法宝。在城市发展中,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矛盾,可以实现和谐共赢。
二、文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不合理,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在城市化的推进过程中,许多城市在规划时没有综合考虑到文物保护及合理利用等问题,不少开发商注重眼前经济利益,宁愿追求大型经贸商场和居民住宅带来的利益,也不愿追求规划和开发利用古建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对古建筑大加改造甚至将其毁掉。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城市建设施工之前没有对古建筑进行合理规划,即使有所规划,也做得不够深不够到位,没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关系。
(二)有些地方政府责任意识不强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主张大拆大建,使古建筑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减。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属地管理”的责任意识。同时,文物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欠缺,一些企业、群众根本没有“文物保护,人人参与”的意识。许多古建筑历史悠久,能存留至今已是极大的幸运,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建筑物总是会呈现出一种衰残的景象,许多古建筑的外墙体大面积脱落,加上长期的风吹日晒和雨淋,许多古建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风化和侵蚀。
(三)文物保护缺乏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建筑物都是难逃岁月侵蚀的,虽然政府在古建筑的修复和完善方面投入了一定的资金,改善了古建筑周边的环境,有的还对其加以改造利用,发展成了文化旅游胜地,每年都吸引着不少中外游客,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这只是针对部分古建筑而言的,许多古建筑破损情况较为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凭政府一己之力难以做到,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此外,许多著名古建筑偷盗现象严重,导致古建筑构件缺失,许多珍贵木材和木雕构件惨遭流失。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淡薄以外,还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巡查机制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三、城市发展中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政府和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在文物保护中,地方政府作为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各级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应深刻学习领会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高。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在小区或广场以及社区服务中心附近等地以传单发放、板报设计和文物保护成果展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宣传活动,还可以派遣出专门的文化工作者不定期开展宣讲活动或文物保护调查活动。
(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使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齐头并进
文化遗产是一座城市的根基,众多优秀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给充满现代气息的城市画上带着历史文化气息的浓厚一笔,为城市增添色彩,因此使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齐头并进对城市发展极为重要。针对这一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地块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仅要保留、保护建筑本体,还要充分考虑到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每个建筑都不应是孤立的单体。同时,在保护和修缮工作中,必须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干预其真实性、完整性等原则,避免古建筑历史人文信息的残缺或损失,这样才能使古建筑本体蕴含的大量历史人文信息完整地保留下来。
(三)重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合理利用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注意在修缮过程中不改变文物的原状,对于建筑外部的砖瓦和内部结构要力求按原有的规格和花纹等烧制和设计。同时,采用“不落架施工”技术来更换柱梁,保护好墙面的珍贵壁画、砖雕和木刻等,对于其建筑布局和走廊安排等也要尽量保留原样。对于近期无重大危险的古建筑,除日常保养外,应避免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合理利用也是文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合理利用以不损害文物价值为前提,在其能承载的范围内延续原有功能或赋予其适宜的当代功能。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活力的重要手段,可以引发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进一步关注,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培养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增强专业队伍建设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领域较广,对文物保护从业人员的知识面、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也使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然而,文物保护队伍中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培训机制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文物事业的发展。为此,文物保护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文物保护工作者必须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充实自己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迎接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压力和挑战,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显,另一方面,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地方政府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以及重视文物修缮、合理利用和培养相关人才是极其重要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更是要努力研究、探索和学习相关理论方法,这样才能实现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和谐共赢。
参考文献:
[1]柴腾.关于城市建设中古建筑保护的几点思考[J].建筑知识,2017(01).
[2]戎彦宇.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07).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历史文物;旧城改造;保护;规划
前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35%以上,快速城市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将引领城市建设量的进一步攀升。由于对我国这一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过程尚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研究和高效适用的调控机制,其衍生的负面效应也正日趋突出。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代表的传统城市,普遍经历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尖锐矛盾冲突,城市建设性破坏随处可见,许多古城的名胜、遗址、古迹乃至传统社区、特色格局已不复存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1 文物保护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民族的记忆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的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城市遗存的建筑作为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城市人文环境的具象载体。它像树的年轮,记载着城市的历史,像一本书,积淀着城市的文化,它是人类过去生存状态、创造力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有力物证,它带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印记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弥足珍贵的财富,其固有的文化特征,蕴含着深厚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城市的“根”与“魂”,是城市的生命力所在。文物的价值在于:a.
它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它所具有的时代特征,能帮助人们具体地、形象地认识历史,帮助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b.它是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许多历史街区和古迹既是先人活动的遗存,又是今人生活的空间,它们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居民的思想、智慧、生活气息,它们夜以继日地诉说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c.它是城市文化得以延续的活教材。它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延续我们的城市文化甚至生活本身,使现代人能触摸到传统文化尚未消逝的“心跳”。d.它是城市个性和特色的基石。文化底蕴是体现城市个性、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城市有别于其他城市的根本特征。因此,文物非同寻常的价值决定了文物保护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保护文物是抢救城市濒危的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历史文脉,实现城市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它对于增加城市的文化魅力、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具有特殊的环境价值。同时它也是向人们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珍贵的历史史料。
2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旧城区是文物最为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物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城市规划本身作为
一门预测性科学的局限性或不确定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冲击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城市规划编制前瞻性不足,编制思路跟不上时代步伐。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周期性调整往往滞后于城市社会的迅猛发展。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以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使文物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
城市设计手法趋同,“千城一面”现象严重,城市特色凸显危机。城市设计模仿严重,缺少创意,追求大体量的建筑物、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定位脱离实际,城市建设走入“千城一面”的怪圈,城市特色大打折扣。文物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
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缺少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建筑设计过分强调个体的面孔与性格,追求形式上的独特和怪异,却很少考虑它与城市的文化关系,大部分设计既无历史文化内涵,也无建筑创作意境可言。
3 旧城改造中加强历史文物保护的建议
城市现代化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进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既要反映传统特色,又要体现时代风貌,要把名城的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结合进来,做到相得益彰,决不能顾此失彼。在整个过程中,要处理好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要确保
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原则上无条件避让。经过审批的城市规划中,所规定的有些内容以及对一些建设项目、历史文物、古遗址、老建筑管理的要求,能明确的都应论证后列出清单,以法规、条例等形式加以明确。
3.2历史街区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笔者认为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同时,应把它盘活利用好。从单纯保护转变到保用结合,从房屋修缮转变到传统空间的保护、拓展与再利用,赋予历史建筑与街区以新的活力。要分层次进行保护。在规划建设中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和注重对历史建筑完整保护,恢复历史风貌,拆除非历史建筑、更新基础设施,重视整个环境空间的协调,呈现历史演变的脉络。使其成为活的博物馆、生态园、旅游区。比如:太湖之滨的南里小镇以历史街区建筑、小桥水乡风貌为原生旅游资源,不足万人的小镇,仅年旅游收入就达3亿多元。又如南京夫子庙一带的旧城改造、黄山市的屯溪古街修复工程,均以历史古文化和地方特点相结合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多元发展。
3.3规划要留有余地
任何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历史的积累,智慧的结晶。但城市建设是一个连续相继的过程,有时又可能是断断续续地进行,城市规划很难也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在城市规划时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不要大拆大迁,要给后人留下余地,慎重稳妥地搞发展,这样也可避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旧城改造中笔者不主张对历史建筑搞“移位复制”,因为这既不是有效的保护,也不是有益的利用,实际上一但拆掉再复原还是假的,即“拆掉真文物,建起假文物”。何况有不少历史建筑拆掉后,移位变成了一堆瓦砾,“复制”就没后音了。
3.4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民族意识。
保护历史文物不是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情,同时要增强公民的参与保护意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王杰教授在《弘扬历史文化资源,升华现代文明底蕴――论广东历史人文资源的现代价值》中指出:“公众的参与是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在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公众应同决策者、专家一样,有权、有责了解和参与每一步骤。可以建立透明、开放、公正的公众参与机制,防止政府当中的‘无知’者与投资商中的‘无赖’者在利益均沾的交易下‘暗渡陈仓’。”同时,通过传媒、教育、旅游等各种渠道,向广大民众普及保护历史文物的有关知识,使他们了解本土的历史文物资源,认识到历史文物的价值,激发其责任感,从而保护身边的历史文物。
4 结语
此外,我们还应该学习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争取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双赢”。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理应注意古城等历史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得好,不仅不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负担,反而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范文4
一、研究背景
历史古镇是人类文化的结晶,是地方民俗风情和传统文化的真实写照,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历史古镇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目前人们对古镇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对其物质形态的保护上,对于传承当地民俗风情与文化的保护思路还处于刚刚觉醒阶段,如何在现代化过程中保护好历史古镇并使其适应现代生活从而延续下去,是我们需要潜心研究的问题。
孝泉镇位于川西平原,地处旌阳区西部,与德新镇、景福镇、齐福镇及孝德镇接壤,地势平坦,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孝泉镇有2000年多年的历史,文物古迹和人文遗迹众多,这里文化积演厚重,民间民俗丰富多彩,是省级文化名镇和国家级重点小城镇。
二、孝泉保护面临问题
(一)文物古迹受损严重
孝泉古镇是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全镇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外,尚有大量的民居、商铺、会馆等传统建筑,原有的街巷肌理尚待保护、修缮和恢复。特别是“5.12”地震对孝泉镇的文物古迹、古镇街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中古镇建筑70%严重受损,德孝城、三孝园、五圣宫受损严重,元代龙护舍利古塔开裂,地主宫倒塌。
(二)居民生活条件差,缺乏保护意识
孝泉老镇区民居密集,大部分是砖木结构,破损严重,甚至已成危房。老镇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各种污水直排,卫生条件差,消防设施落后,电线线路老化,火灾隐患很大。老镇居民未能感受到老镇保护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对自身居住的传统民居保护意识不强,随意改变院落结构、毁坏建筑构建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资金匮乏,监管力度不够
老镇区基础设施的改善,消除火灾隐患,部分的疏解居民,以及拆除不相协调建筑,修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孝泉旅游发展带来的资金反馈和政府财政投入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多元化的开辟投资渠道,引入外来资金势在必行。但是,政府在引资中给予投资主体保护区外建设开发一定优惠政策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在保护区内行为的约束,建立健全保护区保护管理机制。
三、孝泉具体保护对策
(一)对物质形态的保护
重建和修缮现有文物古迹,加强对其的保护和适度利用;对镇内泉系进行整理并整治其周边环境,改善保护区居民生活条件;划设古街风貌核心保护区、泉系生态保护区、一般风貌保护区并严格保护以维护完整的古镇风貌:1、古街风貌核心保护区:主要体现孝泉镇最古老的街巷格局,包括古街区“牛”的形态所涵盖的区域。2、泉系生态保护区:结合五个泉眼,利用人民渠及邻姑河将其进行串联,形成一条以泉文化为载体的水系廊道,并结合生态廊道的打造要求对周边区域进行整治及梳理。3、一般风貌保护区:主要是孝泉城镇未来发展更新的区域,包括火车站场及大量规划的工业。
(二)对文化传承及民风民俗的保护
1、构筑特色街巷人文轴
指以“牛”的“身体”为轴线,串联古街巷内的所有文化资源,包括旷世勋纪念碑、武圣宫、清真寺及德孝城等,结合传统民居群及历史街巷,将古街与周边各处重要城镇历史景观标志点进行衔接,突出孝泉的多元特色文化,包括孝文化、泉文化及清真民族文化之间的联系,共同构筑特色街巷人文轴。
2、构筑泉系生态保护轴
该轴线以“五股泉”中的五个泉眼为依托,包括跃鲤泉、姜公泉、哑巴泉、邻姑泉及洪家泉,结合镇区水系,将其进行串联,形成以“泉”为主题的文化生态脉络,并串联镇区多个主要历史文化节点,构成泉系生态保护轴。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大力弘扬孝泉历史名人的优良德操,发挥历史人物的宣传教育作用,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是发扬孝泉历史文化的重要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保护“孝文化”遗存,制定“乡规民约”;把“安安送米”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修缮内涵丰富的孝文化古迹,如“三孝园”、“姜孝祠”、“姜公坟”等;修建以姜孝祠为主体的孝文化仿古建筑群;评选“好公婆”、“孝子孝媳”、“尊老敬老先进个人”等,宣传报道他们的先进事迹。举办多种传统活动来推广德孝文化,如孝祭活动、鸡公车民俗竞技表演、彩妆游行、大型焰火晚会等。
4、民风民俗及传统产品
传承和发掘孝泉多次多彩的民风民俗及传统产品。包括城隍会、打清醮、上九会等民俗活动,以及半边街的清真食品牛肉干、“万民伞”等传统产品。举办一年一度的孝文化旅游节,加强建设孝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并围绕“孝文化”特色,发展相关旅游产业链,形成孝文化研究、孝文化民间传说、纪念品、特色食品等旅游体系。积极发展孝泉文化产业,企业可以依托“孝文化旅游节”的平台,展示其形象并推销产品。
四、建议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范文5
一、对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当前我国最大规模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普查成果构成了一个丰富的文化资源宝藏,普查进一步廓清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取得了近77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信息和翔实数据,包括总量、分布、类型、年代、所有权、使用情况、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破坏因素等,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6大类59小类。要对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位置、数量、规模、价值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要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与核实,切实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环境状态等。
射洪县幅员面积1496平方公里,辖30个乡镇,591个行政村,总人口102.7万人,拥有2200多年的悠久历史,祖先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呈现出地域分布广、普查点分散的特点。由于乡镇文化专干力量单薄,且多为兼职人员,普查任务十分艰巨。为创造良好开局,全县及时做好两件事:一是广泛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印发宣传手册等途径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普及文物保护和文物普查等相关知识,力争做到全覆盖,争取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二是夯实前期准备工作。乡镇文化专干提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点位摸排和初步建档,为县文物普查队顺利开展田野调查奠定基础。
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推进文物普查工作的源头活水和真正动力。从射洪县的工作来看,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射洪县一直把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全县利用各种媒介,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在报纸、杂志开辟专栏,建立专题网站,开展总结表彰活动等,全面宣传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普查工作,拉近了文化遗产工作与社会各界的距离,普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大批的文化工作者、乡镇干部、社区干部和社会群众,积极参与到普查工作中来,热爱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观念正在成为社会的共识。
普查成果显示,我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其中保存状况较差的占17.77%;保存状况差的占8.43%,令人堪忧。一是要进一步增大投入,改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与环境刻不容缓。二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亟待修改和完善;三是大幅增加的文化遗产如何加强管理,妥善保护,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对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设施设备配置等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历时5年时间,全县近百名普查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参与文物普查,详细了解每一处普查点的基本情况,绘制图纸,拍摄照片,认真核查,比对资料,生成了一条基础的普查数据。广大普查工作者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勤勤恳恳工作,铸就了吃苦耐劳、求实奉献的普查精神。
二、对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资金支持是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性的、专业性的工作,周期长、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顺利完成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夺耳义最终胜利,射洪县文物管理所要向财政和主管部门争取充足的专项经费,有力保障了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费的保障,不仅使得普查日常工作、培训等得以顺利开展,也使得普查设备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得以及时配发;此外,普查工作中,统一领导,严密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理念引领,科技支撑;科学普查,严控质量;大力宣传,有效保护等一系列措施贯穿始终,从而保证了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整体上提升、促进了文物工作的能力建设,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二)精良的技术装备是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保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普查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技术工作,GPS卫星定位技术,直接记录文物点的经纬度,这比过去仅用树木、村庄等参照物来定位、记录文物点要准确和便捷多了,也不会再出现因参照物消失一些文物点也随之“消失”的情况。采用传统调查方法和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能够采集更为丰富的文物信息数据。同时,文物普查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了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
精良的技术装备在普查队员开展田野调查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普查队员长期在户外作业,爬坡、上坎、涉水,配备一身轻便的行装和专业设备,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必要保障。
(三)提高文物普查队伍专业知识技能是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关键
有位文博专家这样说:文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实践性也很强,光靠书本是培养不出文博专家的。你必须实地走、实际摸、亲眼看。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范文6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1.
[2]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古城灵魂正在离开./news,2008-01-28.
[4]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3-5.
[5]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