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安全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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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安全知识

膳食安全知识范文1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开展“三项行动”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

(三)推动矿山企业提高职业卫生防护水平。

(四)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五)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六)减少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

三、整治重点和主要工作

突出两个重点区域: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铁矿区和近年事故多发的舒城县采石企业。突出两类重点企业:井工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另行制定方案)。突出两项重点业务:井工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包括井、巷探矿企业的安全审查)。继续开展对冶金、建材等非煤矿山相关行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进一步加强监管。

2009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建设合法

1、依法立项审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严格项目审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露天矿山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开采设计说明书、附图和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己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探矿项目必须持有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探矿设计,并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探矿,井探、巷探工程项目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

3、严格安全许可。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4、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和乱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大对违规非法建设和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查处力度。

(二)井工矿山

1、通风系统完善

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密闭采场设立警示标志,采场回采完毕应及时封堵所有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对无风流进入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有效防治粉尘危害,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2、提升运输设施可靠

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硐室,防跑车的阻车器和信号设施要随时保持有效;斜井提升和放矿车时,井筒内不得有人员行走,井底车场严禁作业或有人员停留;提升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3、顶板管理严格

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好支护;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4、防排水措施完备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对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设截水沟或挡水堤;井下主排水设备要由同类型的3台以上泵组成,工作水泵确保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5、基础资料完整准确

健全和保存完整的矿区地形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并随时填汇和及时更新;通过图纸标记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年度计划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等;保存重要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

(三)露天矿山

1、规范开采方式。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开采;

2、推广先进爆破技术。除生产型材和台阶低于6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3、边坡稳定,排土有序。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并仔细观察,确定边坡稳定后方能组织生产;加强排土场管理,排土场的排土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建立完善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安全。

4、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安全可靠。铲装机械和场内机动车应经常检查维护,确保灯光、信号齐全有效,转向和制动装置性能良好;钻机、破碎机安全防护设置齐全稳固,动力传动部位防护罩齐全有效;喂料口平台应设栅栏且高度不低于1.5米;电气线路应单独架设固定且布局合理整齐,配电房、变压器等重要电力设施应有供电部门选址设置且安全保护装置稳定可靠;严禁使用液化气瓶进行焊割作业。

5、强化职业卫生防护工作。根据岗位特点为职工配备安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穿戴;对有毒有害和粉尘严重岗位的职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注意防尘,采用湿式凿岩,爆破后和铲装前,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破碎口和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必要时应设置除尘设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地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措施有力。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并将专项整治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企业自查报告应于5月30日前报各县区安监局。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区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原则上,整改指令应于6月30日前下达完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的企业名单应于8月31日前上报相关部门。11月,各县区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2月,市政府安委会对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协调,强化执法。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膳食安全知识范文2

食品安全管理思路需要更新

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单单显露出生产经营者道德的滑坡、市场管理者管理方式的滞后,还反映出一个重大的问题:消费者作为与生产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还未充分发挥其独立的社会监督功能。

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时候,各国便纷纷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广泛认同和运用。这搭建起了一条能够有效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评价与信息反馈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被虚置和弱化。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美国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等都是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制定监管办法,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理念。

对食品溯源制度的借鉴和建立

我国已具备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立法雏形和实践基础。立法上,《农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雏形——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机制。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在2010年和2011年分两批确定了实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试点城市,并对部分试点城市拨付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实践中,部分省、市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极运用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信息条形码”、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可追溯技术有力地提高了监管水平,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环节以及经营者采购环节要做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信息记录查验制度有助于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食品时按记录查找追溯相关责任人,也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迅速将问题食品召回,缩小问题食品的危害范围,减少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程度。

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现行规定,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仅在食品行业内部保存,仅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起到一个备查的作用,并没有形成标签依附于食品上供广大消费者查询。这种食品信息记录的做法尚属食品行业内部监管的范畴,并未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披露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还未真正过渡到社会监督领域。

目前这种面向食品行业内部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会导致责任追溯成本高。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颇多,消费者不能及时查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真正源头,延误了对责任人的追诉时限。一方面,容易使责任人闻讯后逃之夭夭,另一方面,对处在信息资源更加落后的地区,会致使问题食品造成的危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

奶粉安全事件使我们再一次反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溯源的问题。当发现奶粉出现质量问题时,整个供应链中都有被污染的可能,从奶源到生产,到运输,到仓储再到货品上架等。试想,如果奶粉包装袋上有一个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标签,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于奶粉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发现第一批问题奶粉后,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立即根据可追溯标签和信息库探查究竟是奶场、奶厂还是运输、储存环节出现了问题,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十分必要

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面临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相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信息资源的弱势地位。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记录并未全程向食品产业链终端——消费者公开,消费者只是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问时,才有可能启动这种责任追溯程序。目前,除少数开展蔬菜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试点的地区外,我国多数城乡集贸市场的蔬菜产品质量监管问题堪忧,消费者看不到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切信息,更看不到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物质残留量。当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问题时,除了向菜市场追责,对源头责任人的追溯几乎无从着手。食品产业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溯源机制,要求食品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披露有关产品特点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或下游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应渗入社会监督的因素。继三鹿奶粉事件使国家食品免检制度废止之后,“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和“驰名商标”等标识的认定制度的存在意义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企业声誉机制建立的前提是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购买、认可等市场反馈信号的重复博弈,而不应是管理机构的权威认定。应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公开,强化社会力量对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监管制度

在监管方式上,应该由传统的单纯面向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的封闭性管制逐步过渡到对食品质量信息的动态监控。在监管内容上,在食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行业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数据库,起到一个管理备查的作用。

完善关键技术

在食品行业中先推广使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详细记载标签,再逐步推广二维码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技术。可以在各大超市、生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在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还要通过建立配套法规来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其中,食品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技术问题是关键。我国当前农产品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较低,新技术采用意愿较低,对可追溯技术的应用造成了较大障碍。再加上农户分散经营,地域分布广,产品多种多样,这就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可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整个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信息资源短缺、分散,尚不能满足管理机构、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因此,需要在研究开发食品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的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共享和的平台,在网络以及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

膳食安全知识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缺失与创新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不仅给人类的身体和健康带来重大损害或构成严重威胁,也给消费者和食品相关产业造成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的重要课题。

一、食品安全需要公共经济主体更多介入

按照公共经济学的原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者由第三方组织来提供。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一是食品安全问题存在外部效应,食品市场上的守法厂商对消费者和不法厂商产生正的外部性,守法厂商生产并出售合乎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以信任感,消费者去购买同类但却是不法厂商生产的伪劣产品,结果给不法厂商带来了收益,守法厂商对于不法厂商产生正外部效应。而不法厂商对于消费者和守法厂商则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不法食品供应人或厂商行为可以损害他方,并且可以得到守法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二是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如果仅仅依靠市场和消费者自身来获取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是不可行的,这里既有能力问题也有成本问题。基于上述两点,食品安全的提供需要政府和第三方的参与。

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多部门共同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美、日为代表;二是由一个独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欧盟为代表;三是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的综合性监管体制,以加拿大为代表。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模式,但是这些不同的模式并非完美无缺,各自都存在不足,各国也都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要大得多,也复杂很多。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2003年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制;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具体监管体制又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具体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在中央一级,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在地方一级,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制度的缺失

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加上法律完善,处罚严厉,发达国家人为造假制劣的现象较少,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大,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主要是控制微生物污染和食品工程新技术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而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强,造成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的人为因素较多。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要针对本国的国情。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由各级监管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各相关部门进行分工监管。从法律法规设计上看,法规、规章、文件覆盖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方方面面,规定十分详细周全,无所不有。那么为什么这么完善的体系没有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目前的管理制度看,在某些方面还有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段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改革并未就多头、分段的管理体制作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分段监管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每一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也无法仅由一个部门来承担。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因分段监管导致的监管盲区仍然存在。从体制上看,即有兼顾责任,又有兼顾收费利益之嫌,如此分散监管,难免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扯皮,有责任相互推诿,有利益相互争抢,再加上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通,既浪费国家投入大量的检验设备和资金,同时,各个环节重复收费,又增加了食品生产成本,也制约了食品行业发展。如何在“分”为主的基础上,增强“统”的力量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2、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不完善

食品安全信息不权威影响管理效果。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促进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可以影响消费者以及生产者的行为,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改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效率的政策目标。如质量认证是世界各国为保障消费者健康而建立的一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证是将不能观测的质量信息通过一个担保系统传递给消费者,认证标志有助于消费者将优质安全食品与劣质食品加以区别,但认证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是取得消费者对认证标志的认可与信任。假若认证管理不规范、不统一,就可能影响信号质量,降低消费者对认证信息的利用效果。我国目前多部门各自为政的食品质量认证体制以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放心食品等存在互相交叉重叠的多种认证标志,不仅造成消费者混淆,也给生产者带来混乱,以至于在标准上无所适从,从而让政府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食品溯源信息缺失影响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控。食品溯源信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生产商和加工商的全面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情况;强化产业链上企业的责任,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将被迫退出市场,而生产质量好的企业则可以建立信誉。政府监管部门可通过这一体系搜集有关信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市场信用缺失,推行食品溯源制度可以明确责任主体。而国内目前建立可溯源系统的企业很少,一是有用信息太少,消费者的使用率不高;二是建立可溯源系统成本太高。

3、监管手段有偏差

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太注重危机的处理,而忽视了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工作,应更多地在源头上解决问题;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后,还未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把检测误认为是监管,把罚款当做是一种管制,把直接监督单个生产者、经营者行为作为目标,实际上这样既不可能也不经济。监管手段应该是社

会管制,更多的是通过对各个环节设计一种手段从源头上抑制生产者、经营者容易滋生的投机行为,这样的监管才更为有效。

政府监管的手段过于依赖直接管制。目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单一,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而在增强生产者或流通者自我管制和第三方管制方面重视不够,从而制约管制结果正效应的最大化。比如食品安全问题与我国企业的信用体系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信用制度以及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为减少失信行为,必须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使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加大失信成本,最终放弃失信的决策。现在政府对行业内失信企业的惩戒缺乏手段,或者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警示作用,没有为守信经营的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在间接管制方面要做的事还很多。

三、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构想

1、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茧

可以考虑“分步走”的方式进行改革。第一阶段整合监管资源,归并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环节、延长监管链条,建立和完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核心作用,统筹监管,防止各部门因自身利益及专业偏见而导致政策混乱,为处理部门之间的权限纠纷提供一个各方都共同认同和接受的规则体系。第二阶段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将农业、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划出来,组建一个新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实现食品监管行政机构与职能统一监管的新型模式。

2、建立消费者获取安全信息的渠道

应逐步规范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市场,确保认证标志的可信赖性,使质量认证真正成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信息的有效工具。认证应该由在某一专业领域中享有声誉的组织,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信用,为企业的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政府应成为“认证者的认证者而不是产品的认证者”。在政府直接管制放松、加强利用第三方资源的大背景下,通过支持专业组织进行第三方管制和认证,来完善对食品的管制。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标志与追溯制度。从源头上监管,即明确责任主体的一个有效制度是食品溯源制度。食品溯源就是指在食品产销的各个环节(包括种养殖、生产、流通以及销售等)中,食品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一消费终端)和逆向回溯(消费终端一生产源头),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有效地监控之中。推行食品溯源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从食品生产源头开始,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存档,食品要加贴标签、标志,记录和标签、标志可以溯源,推行“产地和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与互认。通过食品标识、责任可追溯系统与相应的处罚制度,可促使生产者负有全程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激励企业持续地改进食品质量安全,同时消费者获得相关质量信息的知情权。

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组织管理系统。目前食品安全的各个监管部门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同时,都从不同方面搜集了大量信息。但还存在着信息不够全面系统,已有资源分散、缺乏共享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由此,应有效地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发挥政府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作用。

3、倡导企业自我管制和第三方管制

激励企业自我管制,既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这就要求政府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做更多工作。第三方作为公共经济主体之一,主要包括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第三方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比如贴近基层、灵活、效率、专业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考虑确立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对生产销售者进行社会监督,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政府监管体系的设计要指导和帮助社会力量监督食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建立多向信息途径,提高市场经济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冲突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参考文献:

[1]黄恒学,公共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吕亚荣,食品安全管制中的政府责任及策略[J],改革,2006,(6).

膳食安全知识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完善 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监管必要性研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演越烈,足以暴露出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食源性疾病和新出现的食源性危害的递增负担加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食品生产、加工、行销技术的快速变化;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知晓愿望的增加和对食品安全信息需求的增长等诸多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发起了巨大的挑战。在食品安全方面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并且要明确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社会公众同时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由此可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势在必行。总而言之,监督管理是手段,但防患于未然才是最终目的。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借鉴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分析不难得出,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使食品企业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有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虽然各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情况不同,但其都具有如下共同的特点:

1.具有比较完善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和一系列详细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2.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运行的机制和人员的资质等各方面都做出相应的规定。

3.采取一整套先进的监控手段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4.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服务信息系统。

三、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 构建食品安全法体系

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体系。首先,制定严密的基本概念定义。其次,健全《食品安全法》体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已经完成了由食品高度匮乏短缺到极大丰富及快速发展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食品进入市场的门槛设置过低。我国食品安全如何直面加入WTO后的技术壁垒。因此如何设置我国的技术屏障,保护我国的食品工业,必须通过开展一些重大科研基金项目来支持,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科技水平,严卡食品市场准入重塑我国食品安全在国际上的形象。

2.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已有的法律。

3.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应规定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4.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5.强化惩罚制度。

(三)设立科学的监管机构和加强人才培养

1.成立跨部委联合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一个跨部委的全国统一的中国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

2.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人才培养储备。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

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保证食品安全,应当建立健全以科学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督的领导,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的执法力度,俗话说“法行天下,食者无忧”。建立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就给了全社会成员以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给了大家在受到伤害以后的寻求保护权、追讨赔偿权和提请惩处权。只有当食品安全隐患的任何蛛丝马迹都处在高度敏锐、无处不在的眼光注视之中,只有当食品安全的任何疏忽遗漏都要有责任人付出代价的时候,只有当涉及食品安全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被追究责任的时候,政府才不敢懈怠,企业才不敢懈怠,食品药品安全才有了可靠的保障。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民主促民生”的真正体现。

参考文献:

[1] 唐黎标.发达国家如何监管食品安全 [J].杭州食品科技,2007(2).155

膳食安全知识范文5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预警 RASSF

一、欧盟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立法现状

2002年1月28日,欧盟颁布了(EC)N?178/2002号法规即《一般食品法》,在欧盟层面统一立法,形成了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法框架,并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在《一般食品法》的第4章中详细叙述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的创立目的、内容以及运作模式。在实践当中,欧盟依据《一般食品法》 的第50条的第2到6款建立了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这一系统的成员国包括所有的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EEA)中的三个国家——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及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欧盟委员会作为该系统的核心管理者。豍 RASFF并不是一个单项运作系统,生产商、经营者、消费者、媒体以及系统成员外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反映食品风险信息,此时委员会立即启动该系统,由专家对风险进行评估。[ 同上]如果确定某些食品确实存在致害风险,欧盟委员会便会将相关的系统公开,并告知上述RASSF的成员方及第三国。[ 同上]成员方和第三国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风险公开后的影响反馈给欧盟委员会。上述我国食品预警机制中出现的问题可从欧盟《一般食品法》中得到借鉴。

二、欧盟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欧盟《一般食品法》在建立预警反馈机制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一般食品法》所确立的RASSF的一个值得我国借鉴的模式是设立了信息反馈机制。反馈机制能够使欧盟委员及时了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公布后的食品安全动态、公众的相关反应、成员国及第三国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扩散和知晓程度。这种机制的设立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在实践当中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经常会导致公众的恐慌,一些不了解情况的普通民众和经营者可能会采取不理智的做法,这就需要预警系统的中枢机构及时了解信息,快速反应;另一方面,欧盟委员会能够快速的了解公众对于信息的理解接受程度,据此决定是否进一步更加有针对性的、高效的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扩散,充分发挥预警系统的效能。

行政法上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反馈机制应以高效便民原则作为指导,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规定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上级部门反馈食品安全风险动态信息的时间,目前的立法并未对行政机关规定相应的义务,更谈不上高效履职。其次,设立并统一公众反馈的途径,即通过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微博等形式掌握公众对预警信息的知晓及反应,合理采取应对措施。

2、欧盟《一般食品法》在公开食品安全风险应对措施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的RASSF机制在预警信息中包括对了公众可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的建议。例如在2008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欧盟很快对自己范围内的中国进口奶制品进行了风险评估及风险预警。在确定欧盟内的中国奶制品确实存在对儿童致害的风险时,欧盟立刻向所有公众了预警信息,同时给出了儿童每日摄入该种奶制品的最高量,欧盟的食品安全应对措施中通常包含采取应对措施的黄金时间是何时且有多长;摄入危险食品的致害量是多少;如果摄入了某种有害食品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治疗;如可以尽快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求退货、赔偿等。豎这些内容有助于帮助公众深入了解食品安全事件,树立信心,对相关风险的发展趋势持续进行关注。

笔者认为,上述的应对措施在我国并非无法实施,因为其本质上属于行政法中行政指导的范畴。行政指导并非是政府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单方行为,它不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中加入适当的行政指导环节,可以消除大众的恐慌,使大众从更为科学理性的方面了解食品安全风险的全貌。由于一般的行政指导不仅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还应基于上位法的授权豏, 因此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中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建议等方式向大众说明风险食品的合理用量,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等,来达到消除恐慌的社会效果。

3、欧盟《一般食品法》在建立预警信息公开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一般食品法》的预警机制的另一个突出优势是健全了公众交流的环节。欧盟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系统允许公众向相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信息,媒体甚至可以直接向欧盟委员会反映他们所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RASSF系统每周都会公开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进展,每年都会对一年中所预警的信息做出报告,并公布在网站上,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与广大公众间展开充分交流,广泛听取普通民众和媒体意见和建议。豐这一过程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运作的透明度,这也表明预警的过程是对公众开放的,是合法和合理行政的表现,有利于促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的有效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的绝对不公开信息和一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外,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涉及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属于上述主动公开的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认为,由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人民健康,因此应在特别法中规定短于20天的公开期限,政府部门应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大众公布其所掌握的食品的不安全信息,及时预警风险,消除公众恐慌。同时应赋予较为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直接向有关卫生主管部门反馈食品安全事件的权利,进而完善公众参与及媒体监督。

注释:

豍http://ec.europa.eu/food/food/rapidalert/docs/rasff_annual_report_2011_en.pdf.

豎 ec.europa.eu/food/food/rapidalert/report2008_en.pdf.

膳食安全知识范文6

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示范创建

按照“建设一个、辐射一片”的要求,县食安委总结去年推广示范创建经验,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深化内容,细化项目,明确责任,落实保障等措施,不断扩大示范乡镇、社区、村、学校、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示范点的覆盖面,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一是加大示范乡镇的创建力度。*年全县重点创建星城和黄金两个食品安全示范乡镇,90%以上的乡镇均达到食品安全合格乡镇标准。二是加大示范村(社区)的创建力度。年内各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有4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标准;食品安全合格乡镇有2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村(社区)标准。三是加大示范企业的创建力度。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并认真进行了指导,严格按照标准评选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示范街、示范门店等,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四是加大示范单位的创建力度。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的保驾护航、执法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创建力度,涌现出一批管理规范、执法有力、成效显著的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象卫生局、工商局、畜牧局等单位,管理规范,执法严谨,成效显著,成为了当之无愧的示范单位。五是组织考核和评比验收。在示范创建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我们对示范创建单位组织了严格的考核和验收活动,为此,制定了详细的食品安全考核评先细则,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看现场的形式组织实施。为了更加全面的反映出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的深入性和有效性,我们还将对每一个受检单位采取了发放100份问卷,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调查咨询,增加示范创建活动的公正透明度和公开度。六是对考核评比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县委县政府将在明年年初专门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对示范创建合格单位授以奖牌并给与一万元的奖励,而对因工作失职、食品安全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上级媒体负面报道且查证属实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并与年底绩效考核挂钩。

二、组织机构健全,筑起食品安全坚实基础

自建设食品安全县以来,我县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创建原则,扎扎实实开展了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初步建立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县食品安全创建设迈上新台阶。县直22个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都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了主管领导和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14个乡镇和150个行政村(社区)都聘请了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基本上都做到了五有:即有牌子、有队伍、有经费、有制度、有职责。并且做到了“四个到位”,即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宣传培训到位;协管工作到位,食品安全网络触角延伸到村组。特别是黄金镇、星城的主管领导和食品安全信息员,把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和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来抓,工作十分主动,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基础台帐和工作档案,为创建食品安全乡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宣传培训工作扎实有效,食品安全氛围浓厚

为了促进食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县食安办特别注重食品安全的宣传和培训。一是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主要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和酒类市场整治为主题,由县食安办联合县工商、质监、商务、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集中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分别在波特利广场、邮电大楼前坪和工农路口设置了专家咨询台10个、宣传栏板30多块、宣传气球和拱门50多个,宣传横幅80余条,现场展示并讲授真假食品药品、酒类、奶制品等品种60多个,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册),受理投诉2起,各乡镇街道也结合实际在辖区开展了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累计悬挂横幅200余条,展出展板40块,发放相关资料13.5万余份。并通过电视台和出动宣传车形式,深入各乡镇进行流动宣传,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借助新闻媒介造势。依托望城电视台、湖南卫视等主流媒体,以“拒绝垃圾食品,关注食品安全”有奖征文为契机,通过食品安全专栏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如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望城电视台播放了集中宣传的全过程。今年以来,望城电视台报道达60余次。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县食安办协调和参与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计划地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如县畜牧水产局举办了兽药调剂员、防疫员、检疫员等培训班10余期,参培人员达3000多人次,并分别在城区、靖港、乌山镇等地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咨询;县工商局通过长沙市工商局OA网将《食品安全法》向全县各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县质监局对42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宣传贯彻培训;县卫生局采取补发误工费和安排工作餐的机制,先后分期分批地对辖区内乡村厨师组织进行了集中体检和学习培训,对416名厨师及食安专干开展了6期农村厨师集体聚餐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氛围得到进一步浓厚。四是以“拒绝垃圾食品,关注食品安全”为主题,面向全县举办食品安全征文。该项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共收到作品1000多篇,其中获奖作品200多篇。

通过宣传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和广大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

四、加大监管力度,食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

我县在加强对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日常监管的同时,通过集中整治、严格执法、公开处理,使我县的食品安全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一是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都制定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计划,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如县农业局对全县农产品基地、市场的915个农产品样品进行了抽检,合格率为98%;县畜牧局对屠宰检疫抽检尿样1062份,产地检疫抽检尿样469份,合格率100%,“瘦肉精”的检出率为零;县质监局认真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加大了巡查和回访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今年上半年,新增获证企业数1家,已通过审查的2家,另外,换证的12家,对25家企业进行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年度审查。二是积极开展整治行动。今年以来,我县继续实施“一月一行动”计划,先后组织了乳制品及春节食品市场、豆制品“回头看”、红旺市场家禽经营门店、县城内中、小餐馆“地沟油”和一次性筷子、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建筑工地食堂、酒类市场、炒货食品、汛后生活饮用水等9次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中,畜牧部门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2165户次,兽药饲料经营企业120多家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起,口头责令整改45次,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3份,收缴假冒伪劣药、禁用药和人用药共计36种2513支,立案查处2起,对全县生猪屠宰场进行了周密严格的调查摸底,开展了大规模行动,出动执法力量200多人次,对城镇肉品马路市场进行了有效整治和清理,收缴病死猪肉103公斤,对私屠滥宰和违规经营销售违规肉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适当的经济处罚,上缴财政罚没收入6064元;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31人次,执法车辆193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2666户次,下柜问题食品65公斤,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9起,案值24.52万元,罚款20.9万元;商务部门共查处涉嫌违规经营单位9家,查获假酒55瓶,其中“五粮液”6瓶,“国窖1573”7瓶,“泸州老窖”42瓶,走私酒4瓶,仿冒侵权泸州系列酒501瓶,查处酒类违法案件30余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0余份,扣留了假冒百威喜力啤酒240瓶,假冒青岛啤酒614瓶,罚款10300元;卫生部门累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32起,处罚金额11万元,没收销毁过期、变质、三无产品等各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500余公斤,开展500人以上农村聚餐现场审查指导9起,参加重大活动保障4起,确保了饮食安全,全年无重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尤其是加强了对“五小”的管理和规范整治,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心协力,实现了全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盲点、盲区,真正实现无缝对接。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5家企业和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工业盐的2家炒货小作坊进行了处罚,并捣毁了位于高塘岭镇三零零市场后面吴义勇经营的无证照豆制品作坊。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对食品安全违法分子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五、把握源头,加强企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