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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保护应急预案范文1
[关键词]甘肃省博物馆;免费开放;管理工作;观众
[中图分类号]G26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0-0097-02
作为全国第一批免费开放的甘肃省博物馆,自2008年3月28日开放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兰州本地市民的广泛关注。截止2009年2月28日,已有45万多人参观了博物馆,为甘肃省博物馆建馆70年来观众最多的一年。尽管观众人数倍增,最多的一天曾达到5400余人,但参观秩序井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这与开放前期和开展期间所做的大量细致的管理工作密切相关。
一、 展厅的安全管理
作为博物馆的管理者,必须改变以往陈旧僵化的观念,对免费开放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实行免费开放是好事,但如果管理不到位,好事也会变成坏事。有些博物馆在规章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甚至还没有制订免费开放的各种安全工作预案和紧急处置办法、免费开放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为得到经费而匆匆开放,结果面对蜂拥而至的人流,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后果难以设想。因此,博物馆必须制订有关免费开放的各种安全工作预案,随时解决因免费开放游客大增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甘肃省博物馆在总结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本馆实际,对各展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前期预案和现场管理方案,形成了免费开放有序参观的良好机制。
免费开放后,由于参观者激增,观众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可能会增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和参观者人身安全。针对可能发生的文物损坏、盗窃、观众拥挤踩踏事件,根据《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甘肃省博物馆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指挥处理中心,由保卫处统一管理。博物馆任何区域若发生意外事件,其相关信息都能在第一时间传递到应急中心,应急中心会立即通知启动相关预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突发问题。
进行了防火、防盗、防水培训。请当地消防专家讲解安全消防知识,并组织全馆职工实地操作演练,要求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学会使用灭火器,了解掌握消防设施的具置和使用方法。
在展厅内先后两次组织开展了紧急情况下的观众疏导模拟演练。事先绘制了详细、清晰的展览大楼平面图和剖面图,人手一份。参加演练的人员对照图纸反复熟悉各处的具置,尤其是各安全出口,从而在演练过程中以最快的速度将观众有序地疏导出展览大楼。
增设了安全检查门闸系统和安检仪。所有进入展览大楼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都要通过安全检查,排除了危险品被带入展厅后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便于准确统计观众人数。
制作了175个总长度达200多米的防护隔离带;在一些特殊展柜和区域,安装了防护栏、防护玻璃和隔离支架等防护设施,避免了观众与展柜和展品的近距离接触。
对中央空调、恒温恒湿、安防、消防、照明、展柜等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维护和检修,展厅内增设了应急照明系统。
进一步改善、增加了相应的展品安全保护措施和硬件设施,通过保卫处的信息监控中心监控和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每个展厅都增设了监控和安全设施,对狭窄处和容易磕碰的地方进行了改造。
对观众携带的金属器、尖状器等可能威胁到文物安全的物品,要求他们必须寄存;严禁参观者将任何液体(包括饮料、茶水)带入展览大楼。
成立了开放管理部,对展厅开放实施专门管理和监督,包括门票发放、观众疏导、人流控制、开馆闭馆、服务咨询、团体预约等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开具问题通知单,填写开放管理日志和开放管理部督查记录。对开放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协调,保证了展览的正常开放。
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了44名展厅看管员,经过严格挑选和培训后,将他们安排到安检口和展厅的重要位置。要求他们在岗期间统一着装、戴白手套、挂工作牌、携对讲机,充实了文物安全保卫力量。针对节假日观众较多的情况,抽调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到展厅轮流值班,加大了管理力度。
二、 观众的管理与服务
首先,根据展厅容纳量及接待能力,通过设立团体预约和免费领票,合理分流人数。为避免因免费可能出现的参观无序现象,甘肃省博物馆采取了“免费不免票”的办法。在馆门口发票处增设了观众排队领票围栏,安排保安维持秩序。为控制观众流量,对学校、单位团体、旅行社团队参观实行提前预约,凭单位介绍信或旅行社带团计划单领取参观单进入,适当错开高峰期。这样既保证了团队的参观质量,又维持了正常的参观秩序。
其次,加强了疏导力量。团体观众进入展厅前,由专人说明参观注意事项,并设疏导人员,合理有序地将观众疏散、引导至各个展厅。对观众较为集中的展厅,加强管理,实施必要的人数控制。当展厅人数趋于饱和时,及时通知疏导人员在各个展厅外值守,劝导观众先参观人数较少的展厅,同时反复播放“参观须知”,提醒参观完的观众尽快离开,以控制和减少流量。在节假日观众较多且集中的时段,采取“量出为入”的办法,即当展厅观众人数达到900人时,出多少人进多少人,使展厅人数始终控制在900~1000人。
为了便于观众参观,制作、安装了大量清晰醒目的观众须知、服务路线指示牌、警示牌、告示牌以及其他标识,避免了观众因重复参观路线可能造成的人流阻塞。各种指示牌和标识牌美观大方、清晰易懂,全部标注了英文,以满足外宾的需求。
考虑到讲解会吸引很多观众涌向讲解员及展柜,容易造成拥挤,给文物安全带来隐患,根据展览内容调整了讲解路线;增设了触摸屏、滚动式电子显示屏;启动了广播系统,播放“观众须知”、 “参观完毕尽早离开通知”、“看管好儿童通知”、“闭馆清场通知”、“失物招领”、“广播找人”等信息,显示了甘肃省博物馆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为了尽可能地为观众提供舒适、高雅的参观环境和全方位服务,增加、完善了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设施。重新改造了卫生间,配备了手纸、洗手液和烘干机;将观众休息区的座椅增加到30个, 120座;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开通了电梯;购置了轮椅和婴幼儿推车,准备了雨伞架和伞套;开办了纪念品商店、书店、休闲茶屋等。
三、工作人员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及服务意识。借免费开放的契机,甘肃省博物馆在全馆范围内开展了强化文物安全和观众服务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三次召开全馆动员大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反复强调文物安全的重要性,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修订完善了各部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做到奖罚分明。
在全馆职工中开展了服务礼仪学习与训练活动等。对所有一线工作人员,如前台咨询人员、保安人员、保洁员等集中组织了强化培训,推行标准的文明用语、规范用语,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文明礼貌意识。针对免费开放可能影响服务水平的提高,制定了29条服务守则。规定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挂工作牌,微笑服务、站立服务,对观众一视同仁。
设置了员工通道。展厅开放期间,所有工作人员进出展览大楼,必须走员工通道,避免与观众同时出入,有利于展厅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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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方面:要重点排查危化企业安全技术设施装置、长输管线、压力管道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治理情况;电气、仪表、流量计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等工艺安全技术、关键设备及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24小时实时监控情况;冬季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烟花爆竹方面:对照新实施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核查内外部安全距离、可视监控或远红外监控是否正常、消防设施是否完备可用、仓库内烟花爆竹是否混存、堆垛码放是否符合规范、内外标识是否齐全、是否超量超等级储存、温湿度记录是否登记、是否进行应急演练等,并组织对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期间的连续安全检查。严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建筑施工方面:重点检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的配备情况;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及临时办公用房采暖保温、用电管理情况;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触电、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防冻和防滑等安全防护的管理情况;起重设备、大型机械使用管理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按方案施工情况;组织开展冬季安全施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深基坑工程、钢筋工程、装饰工程的冬季施工安全管理以及落实工序管理监控措施的情况。
交通运输方面:重点检查投入运营的机动车及有关生产设施的安全检修保养情况;对职工开展冬防安全教育情况;长途客运行业落实特殊天气驾驶操作规程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情况;车站变电室、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情况。
消防安全方面: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特种设备方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和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日常运行、检查维护及记录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社区、楼宇运行电梯的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检验、设备保养维护情况。
冶金和制造业方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和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考核情况;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并为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情况;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的安全性能可靠适用情况;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情况。
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方面:要全面检查使用炉火取暖的工厂、工地、园林、学校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的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二、职责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区安委会牵头,按照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
1、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检查和督查工作。烟花爆竹的打非工作由区公安局负责。
2、区安监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冶金、商贸等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3、区建管委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4、区交警*支队负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和督查工作。
5、区消防支队、区商务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6、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1.准备部署阶段(今年11月)
区安委会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制定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工作方案,并向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进行动员部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
2.企业自查和相关单位检查督查阶段(今年12月至明年3月)
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1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区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
在企业自查的同时,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列出明年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目标。在3月20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后报市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检查内容、重点领域和检查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开展检查,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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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按照《关于印发xx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2017〕15号)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情况;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攻坚克难、推进和落实化工园区一体化管理要求情况;推动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情况;加强危险物品运输企业管理情况。
3.道路交通:重点检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小工程”建设情况;“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部署开展情况;省、市挂牌整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打击“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货车非法载人、酒驾、毒驾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情况;“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监管监控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安全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4.建筑施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
5.水上交通:重点检查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港口航道引航装备、防台风设施、应急锚地、避风锚地和危险品锚地建设情况。
6.消防:重点检查开展电气火灾、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7.水利:重点检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8.电力:重点检查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高坠、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非煤矿山安全供电情况;水电站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情况。
9.农业机械:重点检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10.渔业船舶:重点检查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农民自备船摸底排查、登记、监管情况。
11.特种设备: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2.民爆物品: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销售行为情况。
13.烟花爆竹:重点检查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工作措施情况;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坚决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零售点情况;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情况,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严防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死灰复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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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
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大足石刻的保护。
第六条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八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划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第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大足石刻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大足石刻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采伐前,应当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的除尘、龛檐维护、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养维护,实施日常保养维护工程,应当编制保养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足石刻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六)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足石刻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大足石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丰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大足石刻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要拍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四条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大足石刻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个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进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应当接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网点统一规划,使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经营,文明待客,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旅游、林业、市政、园林绿化和除大气污染外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文物安全保护应急预案范文5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签订如下协议:(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_________(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日_________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___(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4.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5.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6.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7.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8.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10.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11.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1)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3)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____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________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_________。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甲方的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_____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_________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_______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_________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_________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_________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_________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_________。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_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________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_________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___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___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_______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________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_______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________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________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____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3)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4)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3)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_________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________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_________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_______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_______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_________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________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_________月和________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财务报表;
4.重大事故报告;
5.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需要对直径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一百条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 收费
第一百零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_________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_________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___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___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_________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___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供水工程设施;
3.本协议项下权利;
4.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_________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___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_________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_________个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___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___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_________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_________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___日,并且
2.如在紧接着的_________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___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之后不少于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___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_________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___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_________日期满后不少于_________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_________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___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_________日期满后不少于_________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保险》所述的保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_________。(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附件
附件一、《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工程情况和范围、经营服务范围)
附件二、《工程进度》
附件三、《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四、《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供水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注:对于新建项目,应考虑包括初步性能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的要求)
附件六、《设施维护方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