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多样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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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多样性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1

【关键词】全球化;民族文化多样性;世界格局;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化浪潮下,国际上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呼声日益高涨。回顾人类文明史,世界上各国家、各民族都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各个国家、各个民族所拥有的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都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共识。

1.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

面对全球化浪潮,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变迁、创新与调适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演进的自觉水平。现代许多国家民族都大力保护民族文化,培养统一的民族文化意识、民族文化自豪感,以利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

1.1民族文化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根基和精神纽带。文化作为民族凝聚力的根本要素,对国家经济、政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力和影响力。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质的文化,民族文化反映该民族历史发展的水平和独特文化气质。是该民族在发生和发展中所有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多层面的完整复合体;是其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创造方式、信仰方式、感受方式、表达方式、道德习俗的历史积淀和知识系统;代表了该民族的价值取向和潜意识中的社会心理趋向,铸造了最核心的民族性格。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民族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民族文化起着维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根基和精神纽带。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民族精神,强化国家、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1.2民族文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文化资源、人文环境和民族素质,是一个国家、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民族文化的继承、保护、弘扬和利用,将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不竭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的经济生长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民族文化作为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没有后续力量,就无法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民族文化在未来的国家发展中又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民族文化产业有巨大的经济潜力,可持续地创造国内生产总值,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消费,拉动内需增长。所以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文化的保护就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

1.3民族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族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文化在人类文明历史发展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民族的文化体现了这个民族步入文明、发展文明的特殊路径。对民族文化的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演进的自觉水平。

文化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民族、一个时期文化发展水平的标志,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能力的文化软实力,对社会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发展发生起着深刻的影响。历史也同样告诉我们,能在国际斗争中占据主动地位,纵横驰骋的国家,历来都是硬实力和软实力兼具的国家。而现实经验表明,在世界多极化和全球化的格局下,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2.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对抗文化霸权主义

在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凭借经济、技术和综合国力的优势,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从意识形态和经济模式的全面输出,从某种程度上讲,全球秩序是西方的价值观念、体制和规则的扩大和延伸,其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色彩,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体化是一种压力,是对传统民族特性的冲击。面对西方经济霸权、政治强权和强势文化的刺激,民族国家出于维护本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本能地以民族主义来抵抗,特别是中、小国家由于受到自身实力所限,不能借助某种国际机制来抗拒这种压力,民族主义便成为唯一有力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认为文化之间的竞争具有了战略意义。

2.1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利用经济、政治等综合优势在全球化进程中推进文化霸权。在冷战结束以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关于全球政治的一个共同认可的假设是谁赢得文化,谁就将赢得世界。也就是说,谁的文化观念、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在全球赢得更多人的认可,谁将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因此,推广传播各自的文化成为当代各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不遗余力的战略目标。

2.2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各民族的自我意识普遍增强。文化在世界上的分布反映权利的分布。19世纪以西方殖民主义表现形式的西方权利和20世纪美国的霸权把西方文化推广到当代世界的大部分地区。随着现代化所带来的非西方社会权利的日益增长,却导致非西方文化在全世界的复兴,那些本土的、植根于历史的习俗、语言、信仰及体制正在自我伸张。

3.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减弱民族冲突

伴随着日益紧密的国际、族际交往,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是减弱文化民族主义冲突的有效途径。当今世界上很多不安定的因素都与人们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有关。由于认同所造成的异差而产生的民族、种族、文化上的歧视、纷争与冲突比比皆是,其中很多国家及地区发生地缘冲突、宗教冲突、民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大都可以从政治文化或政治亚文化的变异上找到原因。这些冲突往往或者是由权力观念、、民族特质的狭隘利己性、排他性所引发的,或者是由于存在着对其他文化不平等的态度而导致的。正因为当今时代此起彼伏的国际地缘冲突和动乱事件中,常常显现文化的动因、文化的矛盾,所以,人们认为当今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进入了“文化的时代”,而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则是减弱民族冲突的有效途径。

每一种文化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别的优长之处,人类社会或国家民族的发展都需要吸收全人类文明的成果。文化繁荣更需要宽容、兼容、包容。如果世界文化趋于一元化,人类文化繁荣就无从谈起。因而,尊重和保存不同民族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文化多样性,前提是认识与尊重文化多样性。而尊重文化多样性,就要尊重文化的独立性、异质性和完整性。在文化交流中,要尊重差异,理解个性,文化能趋同,文化亦可立异。这既需要各民族在理性地看待自身的文化传统的同时,也更需要理性地面对其它文明。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实现世界文化繁荣的必然要求,各国各民族必须要遵循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多样并存,共同繁荣。

4.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重新配置世界格局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文明之间的交往是间断的,或者说规模有限。大约自公元1500年始,西方民族国家--英国、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德国和美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征服、殖民,决定性地影响了所到之处的文明。冷战时期,全球政治成为两极化,一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集团与一个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展开了竞争,这是一个无所不在的意识形态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是军事的竞争。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巨变,冷战的国际体系成为历史。

冷战的结束,彻底改变了国际政治格局。亨廷顿指出,从此“人民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是文化的区别”,人们认同于部落、种族、宗教、民族以及在最广泛的层面上认同文明,这是因为:首先,冷战的结束使民族主义超越了意识形态主宰国际秩序的局面,使一些民族国家摆脱了外国的掣肘获得了完全独立和,使其有可能走上符合本国国情的道路,也使一些民族摆脱了异族的束缚走上了独立建国和自主的发展道路。民族文化在此时获得了释放的机遇,因为冷战时代的民族文化被两极对峙的需要所压制。其次,冷战的结束,使民族主义对国际战略力量的配置和新的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依据共同的历史传统结成联盟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那种用意识形态来组织联盟的方式结束后,政治集团的形成主要寻求那些具有相似文化和相同文明的国家集团。那些在冷战时期分别是不同的超级大国的伙伴,现在则重新确定他们的利益,寻求反映他们文化政治现实的新的合作。这一政治需求刺激了人们对自身文化的反思。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2

1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的研究现状

从研究层次看,农业生物多样性可划分为遗传多样性(品种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农地景观多样性。在遗传多样性方面,多数的研究集中在农作物品种多样性的研究和保护。作物品种多样性的研究多集中在栽培作物上,特别是对农户生计具有重要作用的物种,如稻、玉米、菜豆、辣椒等,因此导致研究的作物种类相对狭小。作物遗传多样性的方法可以采用农户问卷调查,也可以采用基因组学的方法和田野作物性状调查的方法,后两种调查的方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成本较高。作物遗传多样性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它是国家种质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农业生产中保留的种质资源不必然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由此可以认为农业文化遗产的生物多样性评价不用过多追求传统种质资源种植的面积和均匀度。国内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评估多集中在农业物种多样性。但是,不同于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物种多样性的调查具有较高的难度。在类型上,遗产地的农业物种多样性可能包含了森林、草地、农田、湿地等不同生态系统类型,也包含了草本、灌木、乔木等不同植被类型,农田生态系统按照作物的种类也可以分为瓜菜种植系统、果园生态系统、稻田生态系统、茶园生态系统、林下作物种植系统等等,因此增加了农业物种多样性调查的难度。另外,农业景观的斑块性特征使得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调查方法不再适用。这些复杂性造成了迄今还没有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标准。对农业物种进行调查,常见的有按照生物类群进行研究;按照用途进行研究;按照社会组织单元进行研究等。典型的做法是把农业生物多样性按用途划分为粮食作物、蔬菜、果品类、畜牧业养殖类、水产养殖类、药用类、观赏类和用材类,在该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还有森林子系统、村落子系统、梯田子系统和溪流子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在每一子系统中又区分了动物多样性、植物多样性和微生物多样性。此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便地了解到系统存在的物种类型,但是由于农业物种多样性是由农业物种种类的数量以及均匀度决定的,物种数不能反映农业物种多样性的大小。另外,这种调查方法不能评价特有种、濒危种等农业生物类型。长期以来农业生物的栽培和管理都在农民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相关的农业生物资源也掌握在农户手中。农户之间的经济状况、生产管理方式和农业生产技术差别导致了农户管理的物种多样性的差异较大。农户管理的农业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社区、一个地区和国家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可以认为,农户水平的物种多样性是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和就地保护的基本单元。农田生态系统的管理强度较大,人为影响很大,采用户级水平的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方法效果更好[1]。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中,进行的多是户级水平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调查技术包括农户选择,样地选择,实地调查。对于物种多样性核心资料的搜集有直接关系的用词包括:土地利用阶段、土地田野类型、样区、样方、镶嵌样地、单一物种的数量、物种丰富度己取样频率。资料分析上最有关联的用词包括均匀度,物种多样性,以及相似度指数。资料分析的方法包括土地利用类型物种下相似度分析和管理多样性分析[1]。从定性到定量化的研究过程中,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计算基本都是按照自然群落植被生物多样性的计算方法,考虑自然植被群落的丰富度、均匀度和生物多样性,出现了10多种评估群落物种多样性的指标:Margalef指数、Gleason指数、Pielou指数、PIE指数、Audair和Goff指数、Simpson指数、Shannon-Wiener指数等。也有一些以指标赋权的方式把这些指数综合起来形成了物种多样性综合指数[2]。农业景观中,农田及周边的沟渠林路、灌丛、荒草地、果园、庭院等半自然生境构成的复合景观维系了全球约50%的野生濒危物种[3]。但是,国内对农田边界景观生态功能的研究还比较少。在农业文化遗产筛选标准中,农业景观的价值已经得到充分的阐释。但在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中,农业景观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农业景观被认为是农业美学景观的现象依然存在。实际上,农业景观多样性具有多种功能,景观中的自然和半自然生境的多样性有利于保护害虫天敌、促进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传统农业景观,由森林、草地、水域等组成自然和半自然生境所占面积高,并与农田构成复合的农业景观,为生物提供更多的栖息地类型,使生境专一种和生境泛化种都能占有合适的生态位;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增加能够提升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和提高作物产量。不同的生境类型维系了不同生物群落类型,并且生境多样性的测量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参照对非自然生境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可将农业景观分为点要素、线要素与面状要素。按照这种分类标准,农业生态系统中点状要素包括池塘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现状要素包括道路、树篱、墙壁等;面状要素包括草地、水域、灌木林、自然林等。郭辉军等[1]把农田复杂景观的调查建立在不同土地利用阶段内进行,样地面积的确定可以综合采用最小面积法、权属边界法和标准样地面积法等。郭辉军[1]认为户级水平的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通过归纳和总结,可以形成景观水平和社区水平的农业生物多样评价结果。实际上,农业物种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是不同的概念,景观多样性不是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生物多样性的简单集合,尤其是在调查和评价方法的选择上,户级水平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和景观多样性调查具有明显的区别。

2影响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因素

在多样的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或人工选择,农业文化遗产地形成了丰富而稳定的适应性农业生物种质资源。这些农业资源与人类生产活动的关系密切,易受人类文化、民族习俗、耕作方式和经济方式等变化的冲击。在一些地区,育成品种或杂交品种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多种生态条件,原有的传统农业生物资源因此被保留下来。但在粮食需求的压力下,现代育成品种被广泛种植,传统遗传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冲击。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快速减少与农村文化多样性的丢失有关,传统作物也会因文化的传承而被保留下来,如在云南当地的节庆和婚丧嫁娶惯用老品种祭祀和庆祝。在农业多样性形成的过程中,农户是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改造者,他们的文化特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农地景观和农业生态系统。大量研究已经表明,农田生态系统或农业景观中的生物多样性降低都和农业集约化的种植方式以及传统农业管理技术的消失有关。一方面,农田农地的过度开发、田块的规模化经营、乡村沟渠路面的过度硬化导致了农业半自然生境的减少或消失,世界范围内45%的稀树草原都转化为农业用地,70%的草地以及森林被开垦成农田。另一方面,农业集约化管理过程中对高产和稳产的过度追求,大面积种植单一作物导致农业景观均质化、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减低;集约化的农事管理中大量使用的农药、化肥造成农业环境质量急剧降低,直接导致农业生物多样性减少[4]。农业的集约化经营通常导致自然生境破碎化,使得农田和般自然生境、自然生境变成相对离散化分布状态,减少了农业景观的复杂性。破碎化的自然生境不仅减少了某些物种的丰度,还会影响物种之间的关系及生物群落的多样性和稳定性。农用土地向低级、简单的生态系统退化,空间异质性减少。另外,农用地闲置或撂荒均会导致某些生境类型的消失,进而会威胁生物多样性。

3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是保证我们现在以及将来能够获得和应用这些农业生物多样性资源和相关的技术。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对其进行保护就比自然生物多样性保护要艰难得多。对于农业遗传生物资源,我国很多科研单位进行了作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和迁地保护等工作,但是这些工作多为种质资源的搜集和保存,而且局限于少数农作物的种类和品种,对半栽培、采集利用的野生物种开展的保护工作相对较少。动态保护的理念下,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还是强调就地保护。就地保护是由农户以储存的种子或繁殖材料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一个过程。目前在大部分地区,就地保护对多数传统品种、野生近缘种来说仍然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建立了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通过这种自然保护的形式对野生植物进行保护。但也存在缺点:第一,保护的目标物种较为单一,保护的投入相对较大;第二,除了对少数野生近缘种有效外,对栽培品种、半驯化品种等农业生态系统的多数物种是无效的。就地保护的另一种措施就是扩大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多样性被认为是一种很好的提高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手段,例如庭园系统可以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蔬菜、观赏、药用、材用植物,被认为是野生植物的避难所,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库,也是野生植物向栽培植物进化的重要试验地。庭院管理者会从周边野生环境中引入半栽培植物,以较小的管理强度保护了很多的生物多样性。非作物生境或半自然生境类型,如林地、田块边缘区、草地、灌木篱墙等,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异质化空间,这些非作物生境可以作为捕食性昆虫、传粉昆虫等动物的避难所,有利于它们迁入邻近的作物生境中对害虫起到调节和控制作用[5]。因此,对农业景观重构和提质,不仅可以提升农业天敌害虫调控、水土涵养、授粉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还可以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增加粮食产量的目标。国外已经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来保护农田边界,欧美国家就采取了很多农业景观保护的具体措施,如将少部分农田建设为保留地,用于小片林地、坑塘湿地;鼓励种植作物的多样化和种植模式的多样化,鼓励间作套种、发展农林复合经营;建立农田边界缓冲带种植;保护传粉动物、害虫天敌的栖息地和生境。2005年欧盟就开始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增加生态补贴,以生物多样性为保护目标的高价值农田占到农用地的20%。虽然我国在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进展,但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方面进展缓慢。在我国有一些支持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如鼓励立体种植、间套作、野生动物廊道建设、防护林建设等,但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其他方面,如缓冲带建设、带状耕作、保护性耕作、植物篱种植、植被屏障建设、农田边界建设、农田植被提升、河流缓冲带、农地灌丛管理等,还没有产生综合的农业景观保护政策。

4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建议

就农业遗传多样性和农业物种多样而言,对其就地保护最基本的动力来自自我消费价值和市场价值。就经济价值而言,如果传统作物的产量及价格得到提高,市场价值通过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增值作用而提高,那么受到直接利益驱动下农民会主动种植传统作物。因此,允许对传统品种、半栽培种、采集和管理物种进行提高品质和产量,可能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的作用[6]。结合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对调查出来的物种及相关的传统技术,可进行有规划地开发利用,通过建立规划区和博物馆等,发展生态旅游业,提高相关传统资源的利用,以便扩大传统农业生物资源的市场效益。就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而言,农业文化遗产地可以借助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开展以下保护措施:(1)开展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评价。需要建立综合评估农业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特征的方法,识别农业文化遗产系统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完善现有的农业文化遗产监测体系,定期获取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和保护发展措施的影响;探索结合生物多样性的空间和属性数据变化形成预警机制。(2)开展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建设技术示范区。在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强调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并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重要标准。鼓励对遗产地居民维持、保存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对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要鼓励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包括与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的社会学、生态学和经济学研究。对于景观生物多样性较高的地区,可以在研究其维持的机制的基础上形成示范。(3)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开展生态补贴,提高管理者、农户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和功能的认识。探索不同管理情景下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动基于农业生物多样性长期价值的深入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研究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发展经济之间的协同,使利益相关者都能够从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受益。另外,积极探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3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困境;WTO制度;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2)02-0034-05

经济全球化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对国家发言权、国家、民族文化多样性丧失等问题的担忧,发达国家也担心由此而来的“文化全球化”问题。保护本国文化成为各国共同的紧迫任务。现有自由贸易体制下,文化措施常被冠以“贸易保护主义”帽子而遭反对,“文化例外”亦因此惨淡收场。“文化多样性”理论巧妙避免了与美国在全球文化市场霸主地位的正面冲突,并从理论上排除了被归为贸易保护之可能。《文化多样性公约》将“文化多样性”理论纳入国际性公约范畴,首次将其作为一种与贸易自由一样的正当原则予以承认,为国家在贸易协定方面采取必要文化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约自2005年通过以来,其实施路径并不明朗,在促进文化多样性国际合作方面鲜有举措――截至2009年10月26日,104个缔约方中只有33个成员①向秘书处提交了有关联络点的信息,②在信息共享③方面收效甚微;各国立法无章可循,国内措施缺乏新意,难免落入贸易保护窠臼。实践中与文化有关的案例仍徘徊在贸易领域并依靠贸易争端解决途径来处理纷争,尚未出现依据《文化多样性公约》解决争端的实际案例。因此,对其实施困境进行法律分析,在促进和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实施方面具有深远意义,也是维护我国文化安全、完善国家文化政策建设的题中之意。

一、《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实施困境

(一)内在缺陷

1.权利义务不明

文化多样性形态本身呈现的多样化使得其标准设定非常困难。关于调整范围,公约第3条采取较中立的表述:“本公约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用语上并未使用强硬的保护与促进观点。究竟调整经济贸易领域还是人权政治领域,界定不明。关于保护内容,公约虽然在第4条中对文化多样性、文化内容、文化表现形式、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文化产业、文化政策和措施、保护、文化间性等概念予以定义和解释,但未进一步阐释其所涵盖的实体权利,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版权保护范围及各项版权表现形式;同时也未明确文化多样性究竟应作为一种权利还是客观存在。另外对“措施”的定位过于宽泛――不仅限于国内,还包括区域或国际层面,且只要文化表达形式任一方面受到影响,不必直接提及“文化表现形式”,目标措施即属于公约规定范围之内――缺乏可操作性。公约第8条允许缔约方“……确定其领土上哪些文化表现形式属于面临消亡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特殊情况,并且可通过公约允许方式,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保护上述情况下的文化表现形式,但对“公约允许的方式”并未予以说明。且公约大部分条款都不具有规范效力,未为缔约方设置强制性法律义务或责任。义务性条款主要有:第5条“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则”,第7条“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第9条“信息共享和透明度”,第10条“教育和公众认知”,第11条“公民社会的参与”,第19条“信息交流、分析和传播”,都非强制性规定。使得具体适用中带有极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2.法律适用不清

《文化多样性公约》第20条专门规定了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即“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和不隶属”,一方面强调与其他条约互不隶属,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要求缔约方在解释和实施其他条约或承担其他国际义务时,应重视本公约所确立的义务。这一定程度地规定了缔约方充分、善意履约义务,但用语本身又非常模糊,并未确立公约文本与其他条约相比的优先性,“相互支持”给各国私自解释留下很大空间,也为将来与其他条约,特别是与WTO框架下贸易协议的冲突埋下了伏笔: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WTO成员国并未加入《文化多样性公约》,依据“条约不得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国际法原则,公约文本并不能对非缔约国产生实质约束力,其适用在很多领域或为一纸空谈。而同为WTO成员及《文化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国家间实施不同条约义务时的矛盾冲突亦难以通过该公约得到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二)外在阻碍

1.与WTO基本制度的冲突

措施要求有悖WTO相关原则。公约第6条赋予各缔约方在其境内采取提供公共财政资助措施、以适当方式在本国境内为创作、生产、传播和享有本国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提供机会的有关措施等权利。其中“公共财政资助”容易被其他国家诉以“可诉或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补贴”应符合三个必要条件:(1)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3)此种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而《文化多样性公约》中“公共财政资助”已经符合了前两个条件。而若某一缔约方仅对国内产品、服务提供财政资助和机会,或通过对外国的文化产品及服务规定一定的审批条件、征收税费以限制进口或设置配额等,可能会对国外相关企业或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从而引发国民待遇原则方面的纷争。第12条“缔约方应致力于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着重鼓励缔结共同生产和共同销售的协定”、第16条“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艺术家和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以及那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提供优惠待遇”等规定则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去甚远。

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劣势。公约仅在第25条就争端解决规定了调解程序和磋商程序。除谈判协商是必经阶段外,缔约方完全可以不采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而选用其他方式(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双方在缔约时若已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就必须接受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件的管辖)。即便如此,成员国在申请加入时,可专门声明不受调解程序的约束。公约第25条第4款:任何缔约方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不承认上述调解程序。任何发表这一声明的缔约方,可随时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宣布撤回该声明。同时,非WTO条约并不能被直接援引作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抗辩理由,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强制力明显高于公约下调解委员会所提建议。同时,由于公约只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解决非成员方与成员方间的争端,也不能解决私人(如企业)对成员方的争端。

2.公约非缔约国的坚决阻挠

《文化多样性公约》旨在减少全球化进程中对文化表达多样性所可能带来的失衡和侵蚀,并再次引发世人对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自由贸易的关注。依其第4条关于文化表现形式、文化内容的界定,WTO项下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视听产品、书籍、期刊、食物、酒类、汽车、纺织品、计算机游戏、建筑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属于公约项下的文化表现形式。很多WTO成员认为这一几乎无所不包的宽泛定义与WTO制度产生冲突,甚至可能会影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或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其他现行文书的条款,[1]并因此拒绝加入。美国素来认为《文化多样性公约》与文化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在不同的新闻报道和官方声明上所见到的就是这一公约实际上就是关于贸易的”[2],其强烈反对公约涵盖国内贸易政策范围,认为文本对“保护”一词的解释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且此类事项本应属WTO管辖,UNESCO不应涉及,并不遗余力通过将争端纳入WTO体系内解决,利用其自身所占据的规则优势来“扫除障碍”,维护自身利益,阻碍公约的实施。有数据表明,从WTO成立以来,截至2009年1月1日,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共有388例,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complainingparty)的案件有91例案件,占总数23.45%,美国作为被申诉方(respondingparties)的案件有105件,占总数27%。[3]美国的这种强硬反对态度,也代表了以色列等公约非缔约国的立场,使得公约实施的国际环境布满荆棘。

二、《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困境的解决建议

(一)推动《文化多样性公约》刚性制度完善

长期以来,处理国际文化关系的制度皆属于传统贸易秩序的刚性规定。尽管WTO并未就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达成专门协议,但《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分别将其列入一般产品和服务中加以考虑。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20条(f)款规定了文化产品例外;在文化服务方面,WTO成员对于文化领域开放多采取审慎承诺目前只有21个成员国在服务方面做出开放承诺,且只有美国和中非做了全面开放承诺,而其他成员只对文化产业的部分领域(主要是关于音像制品、书籍报刊的分销以及影视拍摄服务)做出承诺。至于其他文化服务,包括娱乐、教育、广播、图书馆、档案、博物馆等,大多数成员都持谨慎态度,即便开放,程度也非常有限。参见刘鹏飞.国际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为视角[J].北方法学.2009.3.;在知识产权领域,TRIPS协定旨在“鼓励创新和艺术表达”,其大量相关内容如版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等都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密不可分,WTO各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出的具体承诺也必然适用于与文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产品和产业。《文化多样性公约》可以参照上述制度的设置,结合自身所调整的对象和领域特点,对现有规定加以细化,或者设立专门权利及保障制度,对权利义务的划分避免含糊和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加强对与其他条约关系的处理研究,增强刚性制度使之完善。

(二)平衡《文化多样性公约》多方利益关系

保护文化多样性并不限制贸易的发展,这在《文化多样性公约》中多有体现。公约序言第11段规定:“文化多样性……通过文化间的不断交流和互动得到滋养。”第2条又规定了“平等享有和开放原则”;第7条规定“国家应努力在其领域内创造合适的环境,以利于获取本国境内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第14条“允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进入全球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的更有力的措施”。这些条款实质是在支持以文化为基础的贸易扩展。要利用公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推动多方面利益平衡,增强其对文化产品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体制的立法建议功能。既要以积极的态度来解释公约中的“保护”含义,而并非将其作为避开外国文化表达的借口;又要通过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来协调知识产权与文化权利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其权利之间冲突,且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水平相适应。[4]具体而言,利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平衡文化创造传承人与社会公众利益、文化传承人与演绎者、传播者利益、文化来源地与其它地域的利益;利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支持文化创造参与者,发挥文化多样性在受保护范围内的最大效用。[5]

(三)强化《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关联

建立《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的磋商机制。目前WTO体制中并无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共识性文件,因此可借鉴部长决议、“授权条款”等制度,就文化多样性问题在WTO内部也制定一个文件。在此之前,可先组建一个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案例法机构作为过渡,由政府间委员会依公约所赋权利主动就WTO争端解决中相关问题发表书面或其它文本方式观点,进行权威解释公约内容。该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可被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处理WTO协定与公约争端时参考适用或在被认为必要时就公约解释问题作为咨询意见。[6]

争取《文化多样性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DSU并未明确排除非WTO法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且无论WTO协定还是DSU都在原文提到了某些其它国际法规则,解决争端实践亦有考虑其他国际协议的案例。美国进口虾龟案是到目前为止,上诉机构明确采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唯一案例,在争端当事方之间适用了多边环境协议,使当事方受其约束。另外,本案中不是所有争端当事方都参加了相关的多边环境公约,但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该公约的大部分有关条款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因此应当作为解释GATT1994第20条f款参照的国际法规则。这为处理非公约缔约国的WTO成员与公约缔约国之间就文化贸易保护措施争议留有努力空间。

完善WTO框架下有益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尽管WTO体系作为“中立者”的发展方向,未必以推动文化发展为要旨,但其致力于加强服务种类细化、数字产品、服务流通方面的法律确定性、服务补贴、竞争规则等法规整合等,有利于克服贸易与文化在政治上的对抗,为公约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制度环境。

(四)发挥《文化多样性公约》公众社会力量

保障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文化多样性公约》在很多方面都肯定了民间团体和私人在促进、保护文化表达中的重要地位,如第23条第7款规定:“民间团体在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中既是受惠者又是参与者,可参与具体政策以及措施的起草、实施过程,并对特别事项提供咨询”。文化多样性问题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仅靠个别核心机构远不能满足维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要求。其密切接触民间基层、快速反映直观问题、透明度高等特性也是其它大型国际机构所不能比拟的。

科学利用和追踪IFCD基金。尽管基金尚处于试用阶段(2010.1-2012.6),但已突显在推动公约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其旨在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化的文化政策的实施提供便利,同时还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鉴定特殊情况时,提供筹备性援助,有利于帮助开发一些项目和培育动态文化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降低发展中国家贫困状况,确保文化表达多样性的保存。

三、《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进程中的中国对策

(一)加速文化多样性国内立法开发公约允许的国内文化政策

我国应根据《文化多样性公约》及其他与文化相关的国际规定,尽快制定一部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在立法内容上,非物质文化资源应与物质文化资源保护并重,既注意文化独特性,又考虑公约与WTO相关协议可能产生的冲突。鉴于文化产品与知识产权产品在很多内容上的重叠,立法应区分文化产品保护和一般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并注意协调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吴汉东教授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多样性保护措施归为三类:(1)有形文化财产的物理保护和无形文化财产的固化保护;(2)对文化身份认证权利的保护和对文化表达形式选择自由的保护;(3)对传统文化生存和加强之权利的保护。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几个方面,寻找知识产权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契合。

适当运用财政资助、贸易限额措施来保护国内文化市场。文化市场是维护各种文化形态的最前沿,强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能力,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最重要手段。在较为敏感的文化产业方面,合理限制外资进入,采取补贴、奖励等多种《文化多样性公约》所允许的保护方式扶持国内文化产业。确保文化产业充分占有国内市场同时,充分分享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多样性公约与我国政府的责任

(二)争取文化多样性国际话语扩展公约保护的文化形态范围

在今后WTO服务贸易谈判中,坚持以《文化多样性公约》为我国的国际法依据,并坚持文化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争取优先考虑在公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尽管公约并未直接规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却是第一个对文化多样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明确定义的国际条约,为各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提供了依据,也为WTO在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新一轮谈判提供了有力的防御工具。因此要加强对条约解释规则的研究,即使最终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也应争取争端解决机构对公约文本和WTO协议的冲突、公约中关于文化多样性及文化贸易的特殊规定以及我国相关国内立法、政策的考虑。

同时应进一步呼吁将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纳入TRIPS协定保护范围内,既促进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获得更多认同,又能将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实在的经济利益,提高其保护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公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ment:CulturalDiversityandtheWTO:ADiverseRelationship[EB/OL](2005-11-21)[2011-05-01]..

[2]刘鹏飞.国际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为视角[J].北方法学.2009.(3):

[3]何俊杰.以《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争端解决为视角[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4]胡开忠.文化多样性保护对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体制的影响[J].法商研究.2008(6):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4

地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口不断的增长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它的开发强度日益增强,不少地区已呈现资源枯竭和生境退化的趋势,难以再承受下去来满足人类的要求,因此,实施生态发展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1-3]。众多的国际生态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它们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人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安排和限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以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这些被称为是法律旗帜的各种公约都不是单纯由法学家们单独完成的,必需要广泛征询涉及自然保护的专业人士的意见,总结自然保护第一线从事实际工作的人们以及生产战线上广大公众的经验教训,才可能制定这些涉及全社会利益的许多规定。本文就拟简要地探讨一下它们的意义和作用,以期我国能完善和健全有关自然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体系,来适应已踏入生态发展文明时代门槛的迫切要求。

1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间以及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复杂相互关系的体现,也是生物资源丰富多彩的标志。它是对自然界生态平衡基本规律的一个简明科学概括,也是衡量生态发展是否合乎客观规律的主要尺码。一个区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是否合理来决定。因此,它的保护对象是全方位的,要从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各个方面着手。这个公约不仅阐述了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问题,也强调要关注人类发展的目标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持续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结合来考虑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实践证明,缺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工作就难以持续下去。它要求各缔约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约”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这说明世界人民终于认识了由于人类本身的管理失误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资源枯竭所带来的灾难,决心采取共同行动制定有约束力的并起综合作用的国际公约。现在,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各个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看出,”公约并不是一纸空文,但与其说是一次性产物,不如把它看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种种群和被传统农业与本地人民广泛应用的物种及其变异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问题,2.发达国家如何落实支援发展中国家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责任;3.如何通过技术转让和交流实施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战略;4.生物资源利用者如何落实酬报各地从事保护工作者和提供传统利用知识人们的责任。这些问题虽经多次讨论,但不易取得协议。

我国于1993年1月7日作为第7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公约”,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组成国家履约协调组,统一规划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可见国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和认真态度。许多学术单位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研究机构来规划研究和宣教事宜;还出现了非政府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它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公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10多年来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约”规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项目,例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外,还出版了系列丛书和许多研究报告。建立了许多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实体。主要经验有下列三点:1.保护和发展必需密切结合,利益公平分享是关键;2.统一协调分散管理的方针是正确的,但需要进一步完善;3.基础性和综合性研究不断加强,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在2010年国际生物多样性年期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2030),”明确今后20年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之看为是维护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为,当前资源过度利用、工程建设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并未解决,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的状态一时难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基本体系,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开展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研究,评估、监测、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例如保护区、动物园、植物园和种质基因库的建设和完善,把保护和发展密切结合;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众参与和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关于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跨境转移的一个协议,它旨在充分确保它们的转移、处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样性缔约国会议来讨论和确定,已有100个以上缔约国批准,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说,它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议定书。文本中详细论述了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在生物技术所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这意味着,已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从一个国家跨境转移必需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资料使进口者能做出知情决定,确保所有货运有议定书要求的文件记录,即使进口者不是缔约国也要按议定书要求办理。我国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了议定书,显示我国在执行国际条约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诺,并大大增强该议定书的份量。同时,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对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体系、法规体系、转基因活有机体及其产品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准则、生物安全管理国家能力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3拉姆萨尔湿地公约

湿地是指内陆和海岸地带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泽和草甸地带。这些地区是调节水分循环、维护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栖息地,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大片湿地被改变为农地、养殖场甚至城镇,导致许多物种消失,常出现一雨便成灾的可怕事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原亚洲湿地局、国际水禽与湿地研究局、美洲湿地局三个湿地组织合并为湿地国际,并在湿地公约的制定和技术支持中发挥了中坚作用,大大促进世界范围主要地区湿地和湿地物种现状的评估和研究,加强与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合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湿地公约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订,所以常称为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它通过传播信息资料、提高公众意识、开展培训活动和在各地建立湿地管理项目、支持和促进区域和各国湿地保护和湿地资源持续利用和行动计划的制定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各国凡是在生态学、生物学、湖沼学和水文学上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都可申请加入湿地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湿地名录,加入国际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建立保护区,加强对物种和栖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应的奖励;反之会受到批评。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会后,认真履行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适应湿地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湿地保护,1994年9月由林业部牵头联合17个部委制定一个广泛参与、切实可行、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确定了中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内容、优先领域和项目,使之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以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进一步推动中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许多科教部门建立了湿地研究中心,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众多的专著和研究论文和报告[10]。迄今,我国已有37个湿地保护区分五批加入了国际湿地名录,并开展大量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工作。#p#分页标题#e#

4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是指具有世界价值的独一元二的自然和文化区域以及许多非物质的文化和精神遗产,是各个国家精华中的精华。作为具有世界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可从以下列几点来判断:(1)表征地球进化历史的主要阶段的典型代表或独特的地理景观类型;(2)表征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断进化的生态过程或生物进化和人与环境相互影响的典型事例和杰出的代表;(3)具有极为特殊的自然风光和文化特色的区域;(4)具有世界价值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或众多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符合四个标准之一的区域可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三类)。世界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萨尔湿地公约三者被认为是国际保护生境(栖息地)的三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制定,1978年正式生效。这说明大多数国家都认识到有责任来保护那些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把它们看为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这是第一个认可和保护文化景点的国际法律条约,它把传统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拓宽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相互关系的思维,并制定协同计划来保护它们[11-14]。

随着我国经济多年的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并深深体会到自然与现代化共存、经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共存的伟大目标是实施可持续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这样,加入和认真实施世界遗产公约,建立比较完善的世界遗产地系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许多省市建立了申报世界遗产办公室,促进自然保护、文化组织和文物系统各方面的专家认真考虑,提出具体的计划和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有自然遗产地8处、文化遗产地25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处,还有文化景观3处,总共40处。现在打算申报的区域还有100多处,估计每年只有自然和文化遗产各1处获得批准。但是,人们已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是为申报而申报,而是决心通过完善管理,争取支持,使之更加壮大,以适应社会、文化、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那时申报将是水到渠成之事。主管自然和文化遗产工作的分别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值得指出的是,有悠久历史的全球农业系统,是人类长期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既有自然的成分,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部分。但是,人们在发掘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时,却忽略了这个方面,以致传统的农业耕作制度及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优良品种的基因多样性在现代化过程中大量流失。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及时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2003年建立了“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心”,旨在开展全球重要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以期建立一个全球共识的持续发展的动态系统,弥补了不足之处。我国浙田县的稻鱼共生系统被列为全球第一批五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一。其实,我国还有许多项目符合其标准,需要大力发掘、继承和发扬[15-18]。

5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持续利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注意保护,不允许任何利用是不科学的,必然是行不通的;当然,过度的利用,不注意保护必然导致破坏。这个公约的目的就在于监测商业开发的主要物种,对一些已陷入受威胁状态的物种,通过贸易限制达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这个公约1973年3月于美国华盛顿签订,1975年7月正式生效。它把控制贸易的物种划分为三类作为其附录,附录1是指那些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对外贸易必需获得出口国科研机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进口国也确认是如此才能进行;进口国将之再出口也照此办理。附录2是指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以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也必需得到出口国家科研机构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出口贸易。附录3是任何一个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控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它缔约国合作管理贸易的那些物种;它们的出口贸易同样需要出口国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前两类物种需经全体缔约国大会讨论通过,后一类物种只需各缔约国自己认定,报公约秘书处备案即可。附录中所列的物种是重点管理对象,但它们的地位不是永远不变的,而是要随其种群传播和消长而有所调整,所以需要对它们进行长期的研究和监测。这样,每一个缔约国都要建立专门的科学委员会和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来负责专司其事。前者负责研究确认各个种的基本情况,提出处理的意见;后者即专司具体管理业务,发放出口许可证。可以看出,这个公约不是要禁止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贸易,而是制定各种措施保证可持续贸易,不引起它们走向灭绝;目前,它已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控制野生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国际贸易系统,为物种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80年12月25日,我国提交参加“公约”的交存书,1981年4月“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1982年正式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种科学委员会”,分别挂靠在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学院内,开展有效的研究和管理,成果垒垒。看来,大力培养熟悉“公约”的科研和管理人员,进一步弄清和宣传“公约”各条款的实质内容,加强对濒危野生物种的研究,提供其消长规律和具体情况,监测贸易现状,编制控制贸易的物种名录及其识别手册和图谱,制定合理开发利用的指标,提高进出口管理水平,防止过度开拓而造成物种灭绝应是一项长期的任务[19-20]。

6迁徙物种公约

物种的生存和分布不受边界的限制,特别是迁徙物种的生活周期可能遍历多个国家,但各国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不尽相同,难免会遭受猎杀,因此必需通过国家政府间的共同努力来加以保护,既要保护物种本身,也要保护其栖息地。保护区在这些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个公约于1979年签订,1983年正式生效,100多个国家参与并共同关注这些独特物种种群的保护,效果明显。我国签署这个公约以后,许多保护区承担了这些迁徙物种的保护,无论在科研监测和合理利用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山东长岛保护区累计环志各种候鸟128种21万多只,其中猛禽22种6万多只,占全国猛禽环志总量80%以上;回收国内外环志鸟231只,最长回收为8年,为鸟类迁徙规律与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成绩明显[21]。由于“公约”所关注的物种独特,没有任何公约能代替其作用,实际上,它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必要的补充和起具体的辅助作用。#p#分页标题#e#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是全球许多国家的政府为解决地球气候潜在变化可能引起的众多问题而联手进行的一项努力。它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于集体执行“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它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3年1月批准了这个公约,是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在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注意减少和防止人为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开展技术转让等各种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增强所有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和储存库,例如不同类型的保护区等;在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制定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综合农业的发展、关注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涝影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纳入相应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政策和行动,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气候变化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京都议定书中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使其CO2、CH4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排至少5%;同时,确定了“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境外取得减排限排的抵消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限排目标,缓解其国内减排限排压力。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其义务的核心内容,要求采用由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可比方法编制人为引起的各种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清单,发达国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但是,要真正的具体落实十分困难,许多会议都是在讨论这些问题的具体化,但都不能取得共识,需要更耐心地通过深入分拆,实事求是协调和合作共事地去解决。可以看出,制定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目标是一个重要方面,而确定不同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人工营造的方法来固碳的目标也是不能忽略的,两者是相互相成的[22]。

8防治荒漠化公约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5

文化多样性

和生物多样性的范本

荔波位于贵州最南端,地处贵州高原向广西丘陵过渡地带,自古以来,就是西南内陆通往南部沿海古驿道上的重镇。县境内平均海拔约800米,属中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森林覆盖率达62%以上。全县总面积2431.8平方公里,总人口16.83万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世居主要有布依族、水族、瑶族、苗族等,是贵州省人口密度最小的县。.

民族文化绚丽多彩。荔波历史悠久,世居于这块神奇土地上的各族人民,依山建寨,聚族而居,民居独特,服饰亮丽,节日纷繁,原生态文化异彩纷呈,民族民间文化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沿袭了“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文化现象。

生物资源内涵丰富。荔波具有独一无二的喀斯特森林生态系统,包含众多特有和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是研究型锥状喀斯特发育区森林植被自然“本底”及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平衡机理的理想地和天然试验场。尤其是茂兰自然保护区,是世界同纬度地区残存下来的一片相对集中、原生性强、相对稳定的喀斯特森林生态系统,蕴含着丰富的动植物种类及遗传种质资源,已发现有维管束植物1532种,脊椎动物316种,昆虫800种,是一个庞大而独特的生物资源基因库。

自然景观独特优美。荔波拥有樟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特征,造就了群峰竞秀,漫长而奇妙的地质构造过程,孕育了奇山秀水,充分展现出荔波喀斯特水体的纯静之美、喀斯特原始森林的灵秀之美、喀斯特峰丛的壮丽之美,被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地方”之一。世界自然遗产专家吉姆•桑塞尔博士形象地比喻说:如果“中国南方喀斯特”是世界喀斯特的一顶皇冠,那荔波则是皇冠上最为璀璨的绿宝石。著名喀斯特地质学家福德博士更是盛赞荔波为“喀斯特朝圣者心中的麦加”。

人与自然和谐的“荔波现象”

远古的文明印证了文化植根于丰富多彩的自然世界。具有悠久历史、充满神秘色彩的水族水书,是水族古老的文字及其文化典籍,有学者研究认为,它形成于殷商时代,内容博大精深。水书与汉字一样,充分体现出最早造字时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自然界的动植物图案符号表态、表形,体现人类文化起源于对自然环境的认知。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得益于对传统文化的坚守。世居在荔波这块古老土地上的各族人民,至今仍保持“敬山、敬树、敬石、敬水”等自然崇尚活动,少数民族立房建屋,搭桥修路,均依山就势,避免破坏生态植被,古寨都有自己的“风水林”、“风水树”,这样的理念,在漫长的历史延续中,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契合,是构建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文化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生物多样性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不竭源泉。

面对现代文明的冲击

世居民族的价值取向正在发生变化。受外部现代消费水平日益提高信息的刺激,世居民族对生活愿景的期望大大超出现实可能,劳动者收入与外界的明显反差,使得原来有节制的生产生活方式被打破,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索取,长期以来与自然所形成的和谐关系受到严峻挑战。

本土文化的坚守受到强势文化的冲击。在现代生活方式及大众传媒传播的重重压力下,许多民族文化因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逐渐消失,人们对本土文化的坚守失去信心,民族文化传承人没有得到足够尊重和重视,新生代不愿对本民族文化中的优秀遗产进行学习,出现了文化断代的危机。在与强势文化交融的同时,正在快速地忘却本民族的文化,造成古朴的自然崇尚理念的丢失。

城市化推进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悄然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的渗透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文化面临直接冲击,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已逐步被现代的建筑材料和简洁化的建筑造型所替代,许多民族特色建筑元素已消失;传统的节日活动因约定俗成的时日得不到法定支持而逐渐淡化,失去昔日的隆重;大众传媒尤其是电视媒体已经成为农民的主要休闲方式,民族民间技艺及工艺品逐渐退出乡村。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长期以来,为了加强荔波资源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我们划定了自然保护区,设立了风景名胜区,实施了生态建设工程和民族文化保护工程,构建了保护区、景区与社区居民的良好关系。面对经济快速发展的紧迫任务和构建生态文明,促进生态现代化的两重压力,我们有责任从更高层面审视文化与自然结合的资源价值和发展。荔波作为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喀斯特森林生态系统和多元化民族聚集区,虽然极具世界级资源价值,但是同时也有其脆弱的生命特征,需要国内外广泛关注,开展相互合作交流,推动可持续发展。

促进原生性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的有机结合,构建社会进步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资源体系。经济全球化与飞速发展的现代化是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在开放性的文化体系中,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文化碰撞、渗透、融合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荔波与世界同类型地区一样,传统文化在现代文明的强势冲击挤压下,处于弱势的边缘化生存状态。我们将以积极的姿态,挖掘、整理和保护与生物多样息相关的知识,树立开放理念,将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独特的资源价值展示给世人,不断加深广大民众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增强民族自信心,让独具魅力的民族文化在喀斯特绿洲的滋养下持续焕发出灿烂的光彩。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6

(一)科研机构层面

从科研机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方面进行考虑,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在实际的生活中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科研人员一般都分布在大城市的高校或是科研机构,基层这方面的人才有很大的欠缺,这给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尽管地方的科研人员或是管理者置身于当地的传统文化中,但是由于其知识水平的局限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很好地保护,并且很难肩负起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事业的研究。此外由于大部分科研人员很少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察,这样也就使得科研人员无法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真实情况,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很多博物馆或是纪念馆中缺乏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资料,这样也说明了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保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好传统的体育文化,需要培养更多的研究人员,并对当地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情况进行很好地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二)法律法规层面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对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十一五”规划中指出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人才,加强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力度,通过在不同地区根据民族文化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培训基地,对濒临消失的传统体育要进行保护。此外还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使用的器材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规范还不够明确,没有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建立相应的法规,如在《关于加强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工作意见》中并没有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工作进行详细的论述,这也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仅是提到了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扶持以及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方面的培养,但是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问题没有进行考虑。由上可见,我国目前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其中涉及到很多的体育项目,并且每个体育项目的价值是没有办法进行估量的,有的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但是有的可能直接影响到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方向。为了保护好我们的民族文化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这就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搜集和整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再将其中有价值的传统体育进行整理,吸取其中的精华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受到影响。

(二)重点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或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进行全面保护,必须坚持重点性原则。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使具有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到很好地保护,并且使其能够健康地发展,但是其中并不是所有的体育项目都可以得到很好地发展,这还需要结合时展的需要,以及是否更加具有民族特色,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才是需要保护以及发展的对象,只有这样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再加强对其保护,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好地发展。

(三)民俗原则

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民俗的特点,因此其体育文化是其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民俗对于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民俗将会形成不同的民族文化,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传承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对其中体育部分进行保护,而忽略其中的民俗特点将会使得体育文化的传承失去其意义,因此在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应该保留民俗的特点,这样才使得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加有意义。

(四)整体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时需要考虑到整体性原则,因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生于所存在的自然环境、周围的社会环境以及当地人们的精神信仰。随着民族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也在不断地超越这些因素并且在不断地影响这些因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精神信仰这些因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并决定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及特点,与体育形式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因此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整体性的原则。

(五)人本性原则

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要充分认识到其民族性特征,保护活动应该依靠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最浓厚的感情,因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态度以及精神方面的需求都会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注重少数民族群众在其中的作用,遵循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追求,并且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协调文化保护与商业盈利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只有将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观点考虑在内,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六)现实性原则

在发展以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时展的需求,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去除,保留其中的合理部分,并且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创造出新的文化元素。此外,还需要保护其中的民俗特点,适应当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被大家所接受,并且坚持这样的原则也是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所必须做到的。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分级保护体系

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建立不同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来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在个等级中有不同的保护重点,这样将会帮助相关部门更加有针对性地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的保护以及发展有很大帮助。这四个等级中的国家级主要是由文化部牵头,体育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其中主要是由体育总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涉及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审计以及资助等内容。

(二)进行数字化整理与编目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涉及到的项目众多,这就需要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挖掘以及整理,这是一项非常艰巨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的过程中,最好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以及编目,因为这是最科学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方法。采用数字化的方法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处理以及分析,这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加方便、快捷地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现状,也有利于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相关资源的保存,对于以后的科研或是在教学中使用都将会有很大的好处。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理以及编目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需要成立专门的小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第二,需要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支持,这也是保证传统体育文化保护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第三,任务明确以及做好具体分工。这就需要对基层工作深入开展,全面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相关信息,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再进行编目,这样才能保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开展以及得到保护。

(三)打造民族地区特色体育文化旅游品牌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或者要想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应该大力打造少数民族特色体育品牌,通过打造体育文化旅游品牌等形式来增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吸引力,进而强化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宣传。当外来游客到少数民族地区体验少数民族特色体育文化旅游时,他们自然就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文化,从而形成文化传承与文化宣传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发展。当然,在以旅游开发的形式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习惯,尽可能沿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最本真的内容成分,避免误传、误导,要从传承的视角坚持保护的理念进行适当的开发,才能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真正保护。

(四)开发学校体育文化教育资源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化力,这种文化力作用主要是借助学校的教育来实现。现在很多外来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民族文化受到冲击,通过学校加强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都适合在学校进行教学,因此在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引入学校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选择。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引进学校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高等学校将引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编成相关的教材,并在学校成立相关的专业;另一种是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应该根据当地的文化特点,将其中一些优秀的传统体育文化纳入教材课本,由此扩大其文化宣传面,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这样可以增强少数民族学生对当地文化的认同感,并且可以激发学生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教育价值。

(五)开展民族地区传统体育竞赛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