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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 SPS 对策
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现过一些因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伞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贸易(比如说统一生产之后的异地销售),导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广泛的传播和暴发。另外,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导致对食品的制作、运输、贮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与现代生活关系密切,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安全,是~个任何时代都会被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中,“安全”一词的含义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卅事故。孟德斯鸠在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对人类而言,是一个|卜分重要的问题。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同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定义: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表述。从卫生角度而言,可以认为是食品应不包含有会引起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表述为食品在各个环节(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符合周家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产安全、销售安全、经营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等。毫无疑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属性是最明显的,而各国政府和同际社会对其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协定》解析
由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科学认识的不断提高,国际问的食品贸易不断增长,导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WTO为了规制食品贸易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规制国家间食品贸易的<<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一)《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sPs协定》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本国动植物的安全,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措施。该议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全面阐述了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协议的宗旨,即: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条46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使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CsPS协定》的正文中体现了其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的主要内容。i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定义,规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关键词的定义解释。附件2: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二)《sPs协定》的要点分析
1.“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此项规则并非是某个条款所规定的,它是相关联的若干条款一起组成的规则体系。(sPs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要保证任何相关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不能实施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要停止实施。此规则还涉及fl~CsPS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成员国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是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处处体现了科学性。也就是说,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得科学的数据结果时,成员方是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的。但是,CsPs协定》中有一条是对第2条第2款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第5条第7款。此条款规定,各成员采用的维持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条件是:第一,成员方是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二,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第四,各成员方应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从中不难看出,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而且是同时被使用。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要实施第5条第7款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员国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sPs协定》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准确的定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植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协议第5条则列明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应该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再次,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人、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1:3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总的来说,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在制定和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时应确保此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2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3
关键词:风险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首先,应当将食品安全效能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效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实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4
关键词: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一、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现状
(一)食品加工生产环节不安全
由于农村原料成本、房租、人力成本都较低,所以很多食品生产加工的厂家都会逐渐将厂址选在了农村地区,与此同时一些自制食品的小作坊也都选择在农村生产加工,例如:豆腐制品、榨油等。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安全的要素:一是加工生产的环境条件、卫生条件较差,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二是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与规程进行,所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存在隐含风险。四是农村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与个人专业素质都相对不高,也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生产。因此,农村食品加工生产环节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还是非常多的。
(二)食品市场流通环节不规范
在农村市场中,食品流通相对较为繁荣,但是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市场中食品交易通常情况下商家都不会提供票据,消费者也没有索要票据的习惯,这就为“三无”食品的存在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农村市场中,仿冒、假冒、模仿名牌产品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类似于“康帅傅”、“可日可乐”、“雷碧”、“八个核桃”、“老干爹”等“傍名牌”商品数不胜数。三是自制食品非常普遍。在农村的市场中,自制的年糕、炒货、熟肉等食品非常普遍,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四是农村学校周边成为食品流通的重灾区。在农村学校周边开设的各类小商店内,是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中心”,一到放学时间,这里通常会“热闹非凡”,学生的健康安全令人堪忧。
(三)食品消费安全观念不够强
市场行为是双方行为,不仅要有销售主体,同时还要有消费主体,而在农村中,农村人口食品安全观念并不强,也是导致农村市场中假冒伪劣食品泛滥的一个原因,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食品安全的常识了解较少,很多情况下甚至是不了解。二是传统思想影响了食品消费行为,其中蕴含着很多安全风险,例如用土方法制作的食品,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而一直以来传统风俗、习惯就是这样做的,所以在农村理所当然会认为这是正确的。三是认为自己的身体足够好,不娇气,所以吃东西并不讲究。四是受经济条件所限,认为自己应当是吃这些食品的阶层。凡此种种,不胜枚举,这些想法都极大地促进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中流行。
(四)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不规范
农村的食品安全管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一是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不严格的现象,通常大家都相互熟识,只要不出现问题,管理者并不会真正与商家“撕破脸”。二是以罚代管现象较为严重,通常情况下管理部门在街道上级通知之后,对农村市场开始例行检查,发现了问题就罚款,并没有其他更好的管理方法,在商家缴纳完罚款之后,依然在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安全隐患并没有完全消除。三是大量存在管理者与经营者相互通气的情况,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此类现象并不少见。当情势紧张时,管理者往往会提前告知食品经营者,而此时食品经营者也会隐忍一时,事后又会重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这为农村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堪忧的原因
(一)食品安全防控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防控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中最高层级的是《食品安全法》,而除此之外,各个省还有一些针对本省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总的来说,当前专门针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规范还是比较匮乏的。因为农村市场与城市的市场有很大的差异性,在管理方面也需要用不同的管理手段来加以管理,但是现实中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相对不完整的,尤其是针对农村市场的管理措施规定得更加有限,所以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
(二)农村地区消费观念整体性陈旧
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一个原因还在于农村消费者的观念较为陈旧,因为农村地区村民普遍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接触食品安全常识的途径也有限,很多上了年纪的人都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上网查信息,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仅限于生活经验的交流,因而对食品安全的判断也较为粗浅。与此同时,受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市场中一味追求价格便宜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种现象达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商家克扣食品品质的情况,从而也就导致了大量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中流通的现象。
(三)市场管理力量深入农村有难度
食品和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一般只到县城一级,而在对农村中,食品和市场管理部门并没有机构设置,相关职能制放在了乡镇政府中,食品安全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其他人员兼任的,通常无暇全面管理农村市场中的食品流通问题,即使是管理,多数也是“运动式”、“政策式”、“专项式”管理,常态化的执法管理活动较少。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力量不足,难以深入农村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加之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也就导致了农村地方食品安全环境较差的结果,于是农村市场就成了假冒伪劣、垃圾食品的天堂。
(四)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不到位
在农村市场中,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管理等环节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从而使食品安全隐患丛生,其中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虽然在农村地区也会有12331等法制宣传活动,但是“例行公事”的成分较多,过了宣传期,基本上就不会再有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因此对于村民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往往是比较欠缺的,尤其是对老人和小孩在食品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相对更加匮乏,老人和小孩的食品安全知识也比较匮乏,所以会引发一些不健康的消费行为。
三、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防控法制体系建设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加工生产规范
针对农村市场中食品加工生产活动比较多的特点,法律法规应当完善食品加工生产的规范,除了要细化食品加工生产的技术操作规范之外,不容忽视的是卫生环境、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的限制等规范。即:一是要明确食品加工生产的硬件环境条件标准,主要是加工生产场所的大小以及卫生标准,不达标的,不允许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二是要明确食品安全加工生产所用器具的卫生标准。繁琐达不到卫生条件的,不得作为加工生产食品的工具。三是要明确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要有健康证,从业者应当持有健康证才可以从事食品加工生产活动,而且健康证要每年复检一次,对于复检不通过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生产活动。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加工生产活动的安全性。
(二)完善农村市场准入体系
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农村市场已经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很大原因就是市场准入关口没有把好,假冒伪劣食品很轻易的就会进入到农村市场并开始流通,这就使得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大大增加。因此,要规范农村市场中食品销售活动,就应当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具体做法,一是要建立进货台账。对于食品销售者,必须提供进货台账,如果没有发票,没有台账的食品,不得在本地农村销售。二是对于仿冒、山寨、“傍名牌”的食品,要坚决阻挡于农村市场之外,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一旦发现销售者销售类似食品的,要给与处罚。所以,只有卡住了入口关,才可以使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三)完善宣传举报互动机制
在农村市场中,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大是导致流通环节假冒伪劣食品大量出现的一个原因,因此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具体而言,一是要完善宣传机制。要由规范性文件规定,要在农村中每月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并且要由乡镇政府在农村集贸市场等重要位置张贴食品安全的宣传材料。二是要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通道,使农村能够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无障碍的举报。并且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于村民举报农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给与一定的奖励。同时还要建立保密机制,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给与保密,如果因泄密而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完善了宣传与举报的互动机制,就可以使农村市场销售食品的行为得到净化。三是聘用农村专职食品安全员,在农村市场中适时收集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发挥“千里眼”的作用。
(四)完善执法机关配合机制
食品安全执法涉及的部门众多,尤其是对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的执法,会涉及的部门有可能比城市更为复杂,政府食安办、食品监管、市场管理、畜牧水产、农业管理、公安食安大队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往往都具有管理权,由于执法权力是分散的,这就会出现有了利益“一哄而上”而由了责任“一哄而散”的现象,因而对于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实际上是比较弱的。要解决此类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就是依靠联合执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召开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席会议的方式来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执法权的机关聚集在一起,沟通研究执法方案和执法对策,必要时可以采取共同出击、联合执法的方式来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这样就可以使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防控。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在实践中,对于在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采用罚款的方式来解决,罚款之后,经营者又会“重操旧业”,而管理者碍于农村熟人社会的关系网,也不便再行处理,这样对于默认了假冒伪劣食品的蔓延。针对管理上的难点,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来解决实际问题,即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将销售食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身份信息都纳入到信用体系之中,凡是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要在信用积分中予以扣除,在一年内被扣除的分数累积到一定程度的,要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这样就可以使农村食品市场环境得到净化。
(六)完善农村监管问责体系
农村市场的食品监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着管理者的问题,除了有执法人员相对匮乏的客观原因外,在主观方面受农村熟人社会影响,执法中出现故意放松甚至是通风报信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因此,要强化对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还要从监管者自身入手,加强农村监管问责机制的建设,一是要规定问责的情形,即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存在哪些情况会被问责。二是要规定问责的后果,即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出现什么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也要由规范文件给予规定。三是要将问责与职务晋升相挂钩,增强问责程序的可执行力。这样就可以使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能够尽心尽力地从事管理活动。
四、结论
农村市场受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管理条件的限制,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因而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逐渐凸显出来,假冒伪劣、“傍名牌”的侵权食品、垃圾食品充斥着农村市场。为了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要通过完善制度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要在食品加工生产规范、农村市场准入、宣传举报、执法机关相互配合、信用体系、问责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防控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够将农村市场中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
参考文献:
[1]何菊秀,肖静.农村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和解决思路[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4)
[2]李蛟.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解决对策[J].农业经济,2018(4)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保障 监管
Abstract: Food is the paramount necessity of the people. Food safety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what matters directly not only for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the people, but also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On April 16, 2003,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arked the new stage of our country’s food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combined comprehensive and concrete supervision together. This also reflected the government’s great determination to substantially take control of the food safety work in order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re still frequently comes negative news relating to food safety, such as the cases of Fuyang fake milk powder, Chongqing paraffin hotpot condiment, Taicang inferior crushed dried pork, Longkou fertilizer-adulterated bean vermicelli, the Sudan 1 case, etc. Yet what startled people most is the recent Sanlu poisonous milk powder case. Besides the producer and distributor’s moral decline in profit seeking, the imperfectness in food safety guarantee mechanism is a more important cause of the rises of such cases. In order to guarantee our country’s food safety, it becomes an urgent task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Key words:food safety; guarante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
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水果、大米、婴幼儿配方乳粉、水产品、饮料、蔬菜、鲜肉、发酵性豆制品、膨化食品、葡萄酒等10种关乎百姓日常生活的食品进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率接近10%。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
1.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规定。发酵性食品违规添加防腐剂苯甲酸的情况较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防止产品变质,延长产品的变质期,不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导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也有的企业由于采购的原料中含有防腐剂,造成产品防腐剂含量不符合标准。
2.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少数奶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加工、调味、膨化等工艺过程配制而成,有些甚至根本没有牛奶成分,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低于3%,实质上已不是奶粉,危害极大,以致出现“大头娃娃”怪相。更有甚者,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质含量值,大量添加能致人死亡的三聚氰安等化工原料。
3.卫生指标不合格。在有些食品中,绝大多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合格,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均有可能造成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
4.包装类食品标签不规范。一些食品标志不清、不齐,包装外观比较粗糙,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食品没有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厂址,没有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食品添加了防腐剂,但在标志中没有注明。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水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比较严重。水产品的问题集中在重金属超标。这是因为水产品需经过保藏、运输、保鲜,如果控制不严,会造成新鲜度指标不合格,为保证水产品的新鲜度,经营者往往使用重金属超标的营养液。另外,由于近年来海水污染日益严重,亦反映到海产品中,重金属“镉”超标是环境污染带来的结果。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既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又有政府监管中的问题,也有消费监督中的问题。
二、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主要原因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6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级媒体要开设宣传专栏,定期刊登或播出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开展情况、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和食品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在月份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分期分批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力争在月底前对所有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培训、人员轮岗等多种形式。要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人员、内容、效果”三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于年月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政府法制机构、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