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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造价培训范文1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根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人防工程造价培训范文2
1人防地下室设计缺陷及产生的影响
人防建设工程在具体的实施阶段,人防墙上开设的密闭门会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不同背景下形成的问题,很显然会对后期的验收及使用带来一定的影响:①人防防护密闭门门扇在完全开启的时候经常与结构梁柱、进排风管道、设备桥架产生冲突无法充分打开或安装。结构梁、柱是支撑结构体系的安全性构件,人防密闭门的门框应同人防墙、底板同时浇筑,一次成型,决不允许二次开洞、植筋等补救措施。如果后期发现二者存在互相冲突的现象将对人防工程的平时或战时使用的效果带来无可估量的影响。②由于防毒通道的净宽预留不够,无法满足人员短暂的停留。而甲类六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主要出入口的防毒通道一般兼有简易洗消功能,为确保战时室外人员安全无污染的进入洁净的人防掩蔽单元,首先应经第一道防护密闭门进入防毒通道,经简易洗消间冲洗后通过第二道人防密封门顺利进入洁净的人防区。防毒通道兼简易洗消间对于通道面积、通道长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设计时如未预留充分的空间,将对战时人员经防毒通道清洗造成一定的困难。③战时人员疏散宽度不够,人防密闭门选择宽度时未考虑扣除门框宽度测算净宽或者未注意到实际的通道宽度小于选择的人防密闭门宽度,从而造成掩蔽人员战时实际疏散宽度不足。④人防服务半径不够,根据规范要求人防服务半径应控制在200m范围内,但是往往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因时间紧任务重,尤其当小区规模较大的时候,为了控制成本及集中设置的便捷性,设计人员考虑人防范围集中设置时忽略了200m服务半径的要求,最终造成人防服务半径辐射不到整个小区。
2设计缺陷产生的原因
人防地下室设计产生以上缺陷,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①人防与非人防地下室工程由于资质的原因经常由两家设计单位分别完成,但两家设计院在设计的时候未能及时地当面交流,最终在各自完成施工图后又没时间去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在后期审图过程中人防地库与非人防地库根据各自的审图意见调整图纸,但未能及时告知对方;其次,民用建筑设计院的人防工程师设计经验相对较少,对规范、标准了解不透,且目前建设单位对项目工期的推进速度越来越快,给设计人员的出图时间压得越来越少,设计说明、节点大样套图问题比较突出;第三,底板浇筑断面不足,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梁板开槽过深、截水沟两侧斜角预留不够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钢筋踩踏下沉导致有效板截面不足,从而影响结构安全和工程防水,且后期维修难度特别大,难以整改到位。这就需要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控制通则、规范及标准监督施工过程,有效保证底板截面宽度。②土建施工阶段,对于设备专业需要预埋的套管、气密性测量管等未能按规范全部预埋到位。人防施工图分为平时平面图和战时平面图两套图纸,部分现场施工技术员未能及时从民建施工的思维切换过来,习惯性地只关注人防平时图纸,而忽略了战时平面图对人防平时平面图的影响,或是仅关注结构专业图纸,未留意水、电、暖通图纸,造成人防风、水、电及暖通等管线的提前预埋。人防工程严禁在已浇筑的混凝土结构上二次开洞穿孔,因此人防技术人员在组织施工方案的时候时应提前将预埋构件在土建图纸上集中标识,并通知施工班组或在施工过程中对比各专业图纸协同施工图,复核套管、桥架等位置、间距及标高,非但不会错埋、漏埋,还可预防设备之间的相互干扰或安装不上的情况发生。③对地方相关人防政策了解不够,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防部门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往往设计人员在设计的时候仅参照了国家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在最终验收的时候未能满足地方验收要求。比如合肥地区要求战时进、排风机房在平时须安装到位;人防面积从第一道密闭门开始计算,这与其他一些地方可延伸到第一道密闭门外侧通道区域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甚至有的地方要求在建设中采用哪一本图集都有特殊的要求。因此,在人防工程设计时应及时熟悉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并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充分对接沟通,这样才能顺利地设计一项符合实际需求的人防工程。
3关于人防地下室建筑设计注意事项
3.1合理确定人防位置及口部设计
人防工程启动前,需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地上建筑面积、地区人防专项规划、单体建筑性质等要求审批下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单",明确待建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战时用途、防护类别和防护防化等级,甚至明确人防掩蔽面积等。依据人防通知单的要求在地下工程内,结合防火分区科学划定合适的人防位置及范围。人防口部的设置应结合已批的建筑单体,统筹地上与地下建筑的交通关系,合理设置人防的主次出入口及设备运输口的位置、形式及宽度,尽可能地与地面景观协同设计,减少干扰,同时要避免主口落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内的现象。主口的选择尽可能地沿机动车坡道两侧设置,这样既能满足两个防护单元主口设置的目的,又能利用机动车坡道自身净宽较大的优势,便于战时移动电站的设备运输或在遇到疏散宽度不足时利用机动车坡道增设密闭通道,减少出地面楼梯的数量,节约工程造价。近年来居住小区的非机动车库大多设置在主楼的负一层,因此在人防设计的时候充分利用好非机动车库的出地面坡道,既解决了人防主次口的设置,又能减少地面人员的视觉冲击。次口选择的时候尽可能地选用主楼通往地下室的楼梯设置,这样既解决了人防口部的疏散问题,又能减少次口对地面环境的影响。但是有时候对于一些需要分期建设的大型规模的地库,建设单位要根据审批或者自身使用的需要,对人防的范围有特殊的需求,对于类似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
3.2避开管线和地下构筑物
人防地下室要综合地上与地下协同设计,同时要熟悉项目与周边道路、管线之间的标高及埋深关系,避免相互之间干扰无法施工的现象发生。其次充分预留好地库顶板的埋深,应保证场区自身必要的雨污水管道、天然气管道及其他管线的埋深条件,尽可能地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因场地特殊原因确需穿越人防地下室的应预留好套管,做好必要的防护密闭措施。
3.3综合土建设计管理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战时转换分为3天紧急转换、15天临时转换及30天的早期转换。人防工程移交后,人防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应将各类转换施工技术熟练掌握,确保各类转换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转换到位。平时须将预制构件、设备基础等其他构件一次性浇筑完毕,同时做好标记,存放于人防战时构件专用贮藏室及防化器材贮藏室。人防工程施工时应将战时转换预制构件一次性浇筑到位,并随人防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存放好。
3.4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
地下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的安全、医学抢救等必要的需要建立的地下防御工程。战时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要抵御爆炸产生的物理冲击、生化威胁及核辐射伤害,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因此人防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室具有更高的设计标准和要求。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是极其重要的,需要监督人员不仅在项目现场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还善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人防设计、施工过程发生的各种缺陷,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4人防地下室建筑设计应用
4.1合理设计防火分区
人防地下室应与平时地下室配合设计,相互协调,结合机动车坡道、非机动车坡道、地下室楼梯,根据地下工程类型和建筑面积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尽可能地保证一梯多用,平战结合。①尽可能地将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分到最大,地下工程大多是作为机动车停放使用,地下机动车库在设置喷淋时不超过4000m2,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要求,人员掩蔽工程一个防护单元不超过4000m2或人防物资库的防护单元不超过4000m2,因此结合地库的一个防火分区,人员掩蔽部可设计2个防护单元或设计一个人防物资单元[1]。②尽可能地缩减平战转换工程量和时间,进排风系统在各自防火分区内独立设置,自成系统,减少在人防区域之间的穿越,战时进排风机房平时一次建设到位,从而使战时的转换量减少,进而缩减战时工作量和转换时间。③确定人防区域的时候尽可能地避免将消防泵房、生活泵房等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在人防范围内。
4.2掩蔽环节设计
大型多层人防地下室工程的特点是人防建筑面积大、抗力级别类型多、战时功能多。这时通常会将抗力级别高的人防类型设计在抗力级别低的人防类型下一层。比如同时设计有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及人防物资库的三种抗力级别的人防工程,一般就会把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设计在负三层,负二层设计成人员掩蔽部,负一层地库可设计为人防物资库使用。不同抗力级别的的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共用,例如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主口的汽车坡道可供人员掩蔽部或防空专业队掩蔽部的战时作为主口使用,并且将防护单元的连通口设置在人防主要出入口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3.1第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2],[3]。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①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②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总面积控制在6000m2以内,出入口设计首先应满足高抗力级别人规范及标准要求,其次再考虑满足低抗力级别的人防类型对疏散通道的要求。依据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规范标准,可将两个防护单元共用的人防出入口楼梯优化为剪刀梯,进而减少出地面楼梯的个数,既减少了对地面景观的干扰,又提高了地下空间的利用率[4]。
4.3车位柱网设置
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规模较大,地下车库很少全部设计为人防工程,这就需要在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之间的车道连通口上安装约50cm厚的活门槛双扇防护密闭门,通常地库从节约成本的目的出发,柱间距往往设计为7.8m或更小的扁柱,为了保证平时车道的通畅,活门槛防护密闭门平时是处于靠墙开启状态,因此靠近防护密闭门开启一侧的柱网停车就减少了一个车位,此处的柱网可适当增加约0.8m,通过增加局部柱间距来避免车位的减少,尽可能减少人防设施对地库车位的干扰。
5总结
人防地下室的确定一般是在规划及建筑方案批复通过后,再送人防部门申报,一般在审批完成后,非人防施工图已开始启动,留给人防地下室设计的时间严重不足,通常是人防地下室方案和施工图同步进行,而人防地下室又要综合平时与战时共同使用,给设计带来了更多技术难点。人防工程须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政策,坚持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原则、与城市建设相匹配的方针,配套设施与平时人防地下室同步施工,应做到规模合理,布局科学,功能配套齐全,使人防配套设施更好地服务于人防工程。
参考文献
[1]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
[2]陈霞.我国城市人防工程的开发策略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3]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导用书(建筑专业)[M].北京: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2014.
人防工程造价培训范文3
【关键词】: 建筑工程;预结算;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结算编的制和审核,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过程,它包括计划、统计、财务以及企业的物资供应等部门。工程结算是在确定工程造价和经济指标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算、结算审核的工作,做好该工作,能节省建设资金,减少工程造价。同时,正确把握项目的结算,也会对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深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此消除强担保现象。
一、工程预结算中易出现的问题(结合建筑工程预决算表)
1、施工单位报价高估冒算
目前由于我国预结算编制误差激励管理机制不完善,虽然有规定解决建设单位报告的审计费用的信用试点建设单位,但施工单位质量参差不齐,意识形态的动机不纯,这主要是由工程施工单位的高估风险所造成的。建设单位的竣工后,不能立即提交结算,但互相瞭望,免得他们自己吃亏,时间花费的越长,现场管理人员越少,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此不理解,并将预算不公开,导致多报的现象。同时,建设单位的思想观念上存在明显错误,在提交结算前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审计费协议,建设单位没有自己的原则是要承担更多的审计费用的,但建设单位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审计单位审查不通过,多报数额远远超过了审计费用,最终还是牺牲了自己,不但没有得到非法财产,而且高审计费让自己都接受不了。这种现象是比较常见的,也经常遇见。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2、 建设单位提供的清单不准确
工程在招标时,建设单位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是不准确的,抛开一个严重错误不说,工程造价高,导致了工程结算超预算的原因。建设单位在项目列表中工程量清单,双方无异议时,它具有法律效应,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在工程施工中明明是重要项目,在标底中也有,但是个别清单编制人员可能在录入时丢项,结算时无可争议的要重复计算。我们小区就出现这种现象,该工程是框架结构的高层,清单中没有混凝土梁、柱项目,很明显,事实该项存在,只能给施工单位,该项建设单位多出 60 多万元,表面上看是一个小失误,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有其他项也有丢失,共造成损失上百万。
3、 变更说明不明确,造成工程量重复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叙述工程变更时如果不严谨,就会被预算员抓住把柄,成为有争议的工程结算。如工程变更厨卫间取消面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只是泛泛说明,没有深入理会定额中贴瓷砖一项所包涵的内容,定额明确说明贴瓷砖不但包含粘贴面层,仍包含面层下的抹底灰。施工单位认为取消面层,说明整项均取消,而我们是抹了底灰的,这部分费用是应该给的,造成这部分费用是重复计算的。
4、施工过程中设计深度不够,使得施工中设计变更多,现场签证和技术核定多,但有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签证不核实就签,造成损失。再就是不及时签证,造成工程竣工结算时扯皮现象发生,一些问题说不清楚。
5、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时,由于条款不严谨、不完善,缺乏约束性、规范性,尤其包干工程项目中,对包干范围及调整和调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包干项目包不死,使得施工单位要求按实结算。在我们小区人防车库合同签订前是按包死洽谈的,但订立合同时条款不严谨,施工单位抓住这一点,要求据实结算,结算历经了两年多也悬着没有解决。
6、 材料价格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中材料费几乎占工程总造价的一半以上,材料费在工程造价构成中占有核心地位。但材料价格的不稳定,价格涨幅的失控现象也是影响竣工结算一个因素。近年来,签订的合同总价承包,承包内容为所有图纸内容,包括材料的价格也在投标时甲方限定死,材料波动的风险由施工单位一方承担,若主要材料起伏太大,虽然双方曾有约定,但在材料价格上也会产生很大分歧,势必会影响工程结算的进度。如 2005、2006 年其间,钢铁价格、铜铝价格波动特别大,就引起钢材、电线价格等材料价格发生巨大的变化,这巨大的材料价差使得施工单位在结算时不甘心,不交房钥匙,逼开发商调材料价差,影响竣工结算的进程。
下图就是建筑工程预决算表一事例
二、建设工程结算中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对工程预结算进行控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在综合项目资金上做好投资的管理和分配,也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管理,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金来使项目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对普通的工程结算办法的若干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解决。一些相应的测量方法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分享.
1、构建科学、统一、完备的预算管理体系
加强与设计单、施工单位、建设部门、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交流与联合,以防止信息孤立的现象,要进行良性互动,活跃的交流和合作,大力支持提供的预算管理体制建设。当合同订立时从不同的方面研究合同条款,并且要准确,规范,合同的范围和调整的范围是明确的,同时,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物质的变化敏感,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材料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给后来的工程结算埋下隐患。加强与设计单位,联系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成本定额站,建立良好的关系。每个链接的好坏,都会起决定性作用,它将直接影响工程结算的质量。
2、虚增工程量问题
1)在招标时,由施工单位的名单应谨慎,同时列出了错误的严重局势,审计公司的责任,审计公司也应该受到处罚的当事人,责任,权利,黎明的时候,就不会有这样的一个错误。
2)工程量计算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首先应该了解定额结算,理解其相关知识,要掌握结算的每次变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应考虑每次变更的影响将最终被归因于结算,结算将关系到项目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因此,要改变一一明确。在编制结算时,要抓住结算中的重点结算中的重点难点部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等部分,这就需要造价人员编制结算单价,有些变更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还需要造价人员收集施工现场关于补充定额方面的资料。
3)开展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
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工作结果的阶段给优秀的员工一定的奖励,确保他们的工作,并鼓励员工进行测定。此外,我们还应积极拓宽员工的培训,晋升的机会,发展按部就班的学习计划,尤其是预算管理,设计人员的培训和推广,专业质量监督和审查。在每个签证网站管理人员的施工单位,以找出原因,明确建设单位要求签证的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有施工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无需签证。然后,签证要及时准确,为未来的工程结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4)加强工程索赔意识及熟悉索赔程序
工程项目索赔工作质量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工程索赔。费用索赔是关键。工程索赔是施工项目延长的主人,它只能补偿项目建设单位,但一般费用损失只能通过费用索赔的实现。
5)注意配额本身包含的工作内容。表面上似乎没有项目已包括在一定的配额项目。如屋面找平层工程,从表面上看不出来,但事实上,内容包括在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会鱼目混珠,这一点不容忽视。随着市场的调整和增加,材料、原材料、劳动力成本、机械设备、场地费运输管理成本的上升,我们应该把握市场动向,及时应对预算定额的实时动态变化,缩短与其他行业的差距。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地区的特点,调整配额,并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的差异等因素,虽使施工难度增大系数,使基本上尽可能创造经济效益
3、材料价差问题
由于大的多样性,复杂性,建设,使建筑材料的多样性,和材料的价格会随时间的变化尤为明显,因为风险和物质扩散着,这需要另外订购一些报纸,施工单位员工杂志,建筑材料的价格信息,指导和其他相关信息,掌握一些新的建筑材料,新的发展,变化趋势,也为建筑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价格,然后再做结算审核材料中调整项目。
四、结 语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预结算计价方式的重大改革已不可避免,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切入点,实行量价分离,最终实现工程量方法标准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将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人防工程造价培训范文4
关键词:基建;财务;医院
一、要做好基建前期工作
1.强化基建项目预算管理
首先,基建财务管理意识比较薄弱,财务人员对基建工程方面的知识不熟悉,难以对基建工程实施监管和控制。按照国家投资、基建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医院的重大基建项目决策立项的程序,防止决策程序擅自立项的行为发生。基建财务在反映基建经济活动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严格执行批准的基建计划,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防止以计划代替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合理确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立基建专户,统一管理基建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转借资金的现象发生。付款程序要规范,有的票据领导签过字,财务没有审核票据后是否附有合同及资料就付款,有时造成多付工程款。
2.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医院基建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施工企业,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为提高投资效益打下基础。
二、控制财务风险,发挥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
1.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像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作为财务人员要当好院领导的参谋。需要强调的是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而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度款最多付至施工合同款,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再结算,以保证医院基建资金安全。
2.基建账务处理的科学管理。核算方面医院会计与基建会计混为一体,财务处理不规范,会计科目混乱,成本核算弱化。比如基建方面的支出,统一归集在“在建工程”科目上,收到的财政拨款也在“在建工程”上反映,成本核算不明确,不利于基建财务人员对基建支出的全面把握,不便于凭证的查阅,日后的审计及决策。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开设基建专户,与医院会计账户混在一起,有时挤占基建资金,不能有效地保证基建资金的专款专用。从一项工程的第一笔款项支出开始,在财务总账和基建专户账同时建立该工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出纳根据合同把关支付工程款。基建会计在月初为上级领导报送所有工程款支付进度报表,领导随时可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基建会计和财务总账会计逐一核对往来基建科目余额,做到账账相符。对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要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专款专用。
3.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较详细的财务开支规定,所有基建工程每笔开支的合法票据还必须有主管院长、基建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财务核对账目后方可付款。要明确开支报销的程序,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开支权限。
三、竣工后的决算管理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财务决算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医院基建处,经基建处初审签字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委托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交基建财务人员办理结算。财务人员认真整理相关工程资料,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对应往来账目清楚,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经主管院长、基建负责人、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医院固定资产。核销医院财务总账与基建专户的往来账目。
四、基建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基建财务的会计核算
设立合理的机构,开设基建专户,建章立制。建设指挥部下设工程部、办公室,新设基建财务科、内部审计科、材料采购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并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制度。工程部对外招聘基建方面的专家,确保工程高质量,安全完成。根据《基建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单独开设基建专户,专款专用。并选派业务水平高、会计职业道德好的人员负责财务工作,设财务科长、会计、出纳各一名。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基建会计核算体系。选用合理的基建财务软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完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合理设置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对象,细化核算。如投资项目明细按建设投资项目和施工单位设置,建设项目分人防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土建工程,排水工程,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行政楼等。建筑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应付工程款都按项目供应商核算。“建筑工程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基建会计的专业性强,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掌握基建工程方面的知识,要熟悉工程预决算中各种定额和费用标准,多渠道、多层次地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拓宽知识面,随时了解市场行情、工程造价、进货渠道等信息,还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人防工程造价培训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个企业如果想要稳定的发展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要重视成本的管理。企业的存在,都是需要赚钱的,都是需要不断地有资金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成本管理对于企业的盈利是至关重要的。现在的施工项目市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了,一个施工企业如果拿不出好的质量,如果没有能够吸引投资方的诱人价格,那是没有发展的余地的,只有进行的好的成本管理才可能降低成本,能够让企业在保证自己高质量工程不断完成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个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如果能够有效,就能够让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很多,这也就是为什么要不断进行施工成本控制的意义所在。企业的良好氛围也是要靠好的成本管理工作来保证的,只有一个企业管理好了成本,有了高的利润,也就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来企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企业有效增加利润,也就有效的提高了竞争力,降低了风险,能够更有力的和其他的企业抗衡。
一、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的含义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规范等对于建筑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科学的计划,调控与管理。一般的工程管理包括有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工程进度管理等方面。而项目成本管理是项目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因为成本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预算,从而对于施工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项目成本管理是指在考虑了项目的质量标准以及前期合同预算的情况下对施工中的各种费用进行科学的管理协调,从而达到工程计算中所计算的成本目标,并且尽可能的降低工程预算的一种管理方法。它的实现是通过优化工程施工方案,提高技术水平以及减少二次反攻费用而达到,从而有效的实现项目的盈利。
二、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成本管理混乱,效益逐年下降
目前很对施工企业由于企业的部门建设不够完善,因此财务管理制度也是缺乏一定的制度,当然在施工成本控制中重中之重就是材料的控制,基本上材料的价格占到了整个施工价格的一大半,那么这个过程中,由于材料在采购中存在腐败,以及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的配比,因此导致了材料的浪费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会造成工程成本大幅度增加,另外一方面会造成材料的不合格,导致工程的质量也会出现严重的下降。
2、资金使用不当,运用效果不好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资金是关系到企业生存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资金的正常运转与否是有很大的关系,企业如果是出现了资金问题,那么企业无疑在在很多方面是运转不开的,再加上很多企业如果遇到了资金的问题,那么在信誉上面也是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会给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所以企业在进行施工之前,一定需要注意的就是对企业的资金有一个很好的把握,这也是成本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3、机械设备陈旧,生产设备失调
目前由于在企业施工的过程中,由于银行的贷款紧张,再加上市场竞争力无疑是非常大的饿,这个时候就需要企业在任何方面需要做到成本的控制,因此一些非常陈旧的机械都不能够正常的进行使用,并且在安全上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就导致了企业的效率降低,导致了成本大幅度的上升。
三、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措施
1、加强材料采购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材料所产生的费用是施工费用的大头,并且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材料品种多样,且价格也难以控制,所以说企业要对材料采购过程中的成本给予充分的重视。企业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记录每一项材料的使用量与单价,并且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进行比较,使哪家公司的材料质量好哪家公司的材料价格比较低一眼就能看出来。与供货商建立长期的关系,并且寻找可靠地生产厂家,这样有利于采购人员的采购工作,也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2、制定符合实际的成本控制目标
企业的成本控制目标制定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比如说如果是冬季或者雨季施工的话就要考虑增加人工费用以及材料保护费用,如果施工对于某个方面质量要求特别高,那就要考虑在这个方面使用较好的材料同时加强施工,这也需要额外的费用。根据工程施工结构,要把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一级负责人身上,在分解完成后,要明确每一个人在其中所担负的责任,并和项目经理签订工程责任合同以实现良好的监督。
3、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
众所周知,技术的革新能够带来工程成本的降低,因此想要实行有效的成本管理,达到成本目标,就要尽量的使用较为先进可靠的技术。施工中要将施工技术和工程造价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采购先进的机械设备,并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人员配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成本控制。在技术先进的有效条件以及在保证质量的条件下实现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4、加强质量、工期及安全成本管理
项目成本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使总成本降到最低。项目成本与其产品的质量水平存在相互依存关系,若一味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则会发生返工返修等质量问题,加大成本支出。所以应该以工程合同为标准,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策略,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做到计划的合理工期内满足合同质量要求,从而也能最大化的树立企业品牌、扩大知名度,为企业后续经营提供资源。安全事故不仅会带来明显的物损人损,也会影响现场施工,导致施工进度等各方面受影响,从而加大施工成本。所以现场施工中要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必须采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建立可靠的安全制度并落实,以减少或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安全事故支出。
5、增强施工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在施工过程中,从业人员的施工节能与成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所以,应采用各种方法增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定期对从业者进行专业培训,加大宣传先进施工原料及施工方法的力度,增强从业者的专业技能;其二,帮助从业者将理论知识同实践应用结合起来,增长施工经验,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应多为施工者创建应用先进施工方法及建材原料的机会,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层面上,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缩减资金成本。另外,还需要广泛参考外国一些先进的经验,同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结合,创建健全、合理的施工预案,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成本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是一个项目是否取得最大利润的基础,也关乎着一个企业能否立足的能力。因此,无论建筑工程项目的大小,都要高度重视成本管理控制工作,紧跟预算成本走,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开支,确保每笔成本费用都有处可循,从而更好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湘云,张皓,许建伍,张智峰,王庆华.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与对策分析[J]中小企业 管理与科技,2009,02(13):l025―1027
[2]张金环.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科技创新导报 .2009(12)
人防工程造价培训范文6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监督建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八)负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并组织初审和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资格;(九)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并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十)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菏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 放开建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除外。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工程活动内容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批准权限对已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终止、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外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准入登录,然后再参加工程承发包活动,承揽工程后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备案。省外进菏单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到市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其外出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需要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和单位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市直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介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本市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和人员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四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要求承包方垫付建设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经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三十七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支付价款、材料供应、交付日期、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严禁使用童工。
第四十条 建设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除按国家、省规定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强制监理外,在我市辖区内所有开发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及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渠道和规模如何,也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发包给中标单位。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发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单位为确保施工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当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按有关规定,专项计提。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加以维护。
第五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资质。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准开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坚持文明施工。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其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施工现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有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施工企业宣传、培训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努力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