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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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办法

征收土地的办法范文1

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规格为64х46厘米,上方有8面国旗,中间是像。所有证上盖有“开阳县人民政府印”、“开阳县新风乡人”等3枚方形印章。中间占大半个篇幅的是表格,有“全家人口”、“称谓”、“姓名”等内容,下分“土地”、“房产”两项,有“座落”、“种类”、“地名”、“间数”、“原土地单位数”、“折标准亩数”等内容。土地房产清楚明白,其认真态度让今天的人都感到汗颜。

土地房产证上的“花龙门”、“小院坡”、“当门边”、“老娃山”地名我还有些印象,而“祠堂”、“厢房寨”、“榜上”等地名,则从没听说过,知道的人现在根本找不到了。

土地房产证上的陈思泰是我爷爷,刘炳英是我奶奶,还有我父亲、母亲、二叔、三叔、姑姑和我的两个姐姐的姓名。当时我家9口人,分得可耕地5.0175亩,非耕地70亩,瓦房2间,猪牛圈3间,仓1间,院坝1座,小竹1幅等。在我印象中小时候还有小竹,后来公路从我家门前经过,小竹被砍掉了。

我的记忆里最深的是那间仓,我和儿时的伙伴在那里度过了不少快乐的童年时光。小时候我们经常去里面玩,那时已属生产队所有,但那仓已经没粮食可装。那间仓够安一张小床在里面住人,我还在里面睡过觉,有时与小伙伴打牌至通宵。改革开放后,那仓分属我三叔家拥有,不知从何时开始,回家去就再也没有见到了。

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所标的人民政府分给我家的土地,后来分别归属了3个生产队。3个生产队就是3个寨子,我住的寨子上面一个寨子离学校近,大人、小孩都喜欢打篮球、乒乓球,另外两个寨子不是对手;对面寨子受上辈人影响,喜欢敲锣打鼓,另外两个寨子不是对手;我们寨子喜欢打牌,无论老人与小孩,不打牌的男人几乎找不到,另外两个寨子不是对手。这些就是留在我脑海里有关那片土地的记忆。

如今60多年过去了,家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人民政府分给我家的瓦房、猪牛圈、仓、院坝、小竹等均不见了踪影,可耕地、非耕地现在也分不清楚在哪儿了。

征收土地的办法范文2

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要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

二、凡未执行安居房屋价格并上缴市安居办统一办理销售手续的,均属于市场销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缴纳地价款总额20%以后,发给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其余地价款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之前缴齐,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征收土地的办法范文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

一、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即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困房、解危房、安居房等)。

二、转租公有房屋,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承租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经管的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属财政投入资金购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以及将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含承包经营)。公有住宅不得转租。

第三条  有房屋租赁行为并取得租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房屋租赁收益金。

第四条  房屋租赁收益金包括土地收益金和转租收益金。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应缴纳土地收益金;转租公有房屋的应缴纳转租收益金。

第五条  房屋租赁收益金一律按建筑面积计征。

第六条  租赁收益金的征收标准由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房屋用途、地段环境等因素,分等定级确定(具体见附表一、附表二),并根据厦门市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在同一路段,同一用途中,征收部门可根据市场租金的行情,在征收标准范围内确定征收标准的下限或上限。

第七条  房屋租赁收益金由征收部门按月征收。

第八条  对有房屋租赁收益的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民政救济对象、下岗职工,缴纳租赁收益金确有困难的,酌情准予减免。减免办法另文规定。

第九条  房屋租赁收益金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征收的房屋租赁收益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征收部门因征管业务所需正常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条  房屋租赁收益人应当在租赁行为发生后的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收益金。具体缴纳收益金的时限,由征收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收益金的征收一律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时缴纳租赁收益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金外,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交租赁收益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擅自转租房屋的,其转租行为无效,由租赁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出租或转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停止租赁关系,出租方和转租方须在十五日内报告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属实,方可停交房屋租赁收益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答复。逾期不报的,视为租赁行为未终止,征收部门可向其继续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已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不再缴纳房屋租赁收益金。

第十六条  租赁收益金的征收部门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同安区房屋租赁收益金的征收,由同安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

征收土地的办法范文4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和修改后最终确定。”,在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须经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将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此外,如在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此次出台的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配套文件对房屋征收决定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项目,须经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投票选举评估机构

为了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确保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发生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如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继续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由评估专家委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搬迁补助费提高一倍

按照规定,搬迁补助费由原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调整至每平方米20元,提高了一倍,而临时安置费则由原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25元。

征收土地的办法范文5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过土地征用制度强制性地、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后者是临时性的转移使用权。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征用”均实为“征收”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可将土地征收程序归纳如下。

1.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2.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3.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申办环保、劳动许可手续。

5.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6.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办理征地手续。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交地。

8.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拨地决定书。

9.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征收土地的办法范文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范围非常清晰,那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越来越突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着物等同对待,但目前很多地方进行的退建还耕、土地增减挂钩等涉及到的征收房屋工作却不涉及对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似乎由《土地法》进行规范也不太适合。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 补偿;价值确认

Abstract:

The houses on the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ordinance of adjustment range is very clear, that is the house on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and a highway and railwa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advanc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llection and compensation of building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In practice, it is common on collective land according to the ground attachments to equate houses, but at present a lot of places built the plow, land back also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the collection of related to hook houses is not involved in the house the dependent on land, it seems from the midway of standard also are not very good.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Value con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明确了公共利益范围,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基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更有指导意义。但是《条例》调整的范围非常清晰,那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着物等同对待,而目前很多地方进行的退建还耕、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只征收房屋却不涉及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因此我们在思考如下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如何实施、管理和规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有如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可以看出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土地法则没有提及。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

《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条并没有特别强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房屋。

《土地法》未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只规定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时,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虽然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对于征收补偿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程序。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价值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对宅基地作如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宅基地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即没有市场。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