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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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文1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文2

20xx年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9.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xx)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xx)。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文3

1各镇(开发区)抽调专门人员从事企业服务工作。与镇投资促进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开发区经济服务局)合署。

2为实现投资服务标准化与程式化。即内勤岗位、证照办理岗位、建设许可办理岗位、施工现场服务岗位、竣工验收备案岗位、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并针对具体投资项目,确定1名项目经理。岗位配置由各镇(开发区)自行调剂解决。

3岗位选员要素质高。其它岗位配置人员各1名,人员到岗后相对固定。4各镇(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并确保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二、职能定岗

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服务:各岗位从以下方面。

1项目经理服务职能:

全程跟踪服务流程,项目经理为投资项目服务第一责任人。及时衔接并会同岗位人员开展服务。

2证照办理岗位服务职能:

1内资企业:名称核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开设验资帐户,验资,申办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等。

2外资企业:名称核准。赋码,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申办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外汇基本金帐户,人民币基本金帐户,海关注册登记,验资,营业执照变更等。

3建设许可办理岗位服务职能:总平面图设计及总体方案文本设计,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点。总平面图审核及总体方案文本审核,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图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理招投标,施工招投标,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白蚁防治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安全生产“三同时”申报等。

4施工现场服务岗位服务职能:协助现场白蚁防治,开工申请(1办理基建用电;2办理基建用水;3场地平整;4绿化开口)协助甲方和监理公司抓好施工工程三控制。协助质监站做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协助安监局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协助做好施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办理生产用电,办理生产用水等。

5竣工验收备案岗位服务职能:消防验收,施工工程防雷设施验收。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备案,工程资料归档,办理土地证,办理房产证,办理门牌编号,开通电话、网络、电视等。

6生产经营服务岗位服务职能:生产经营过程中政策咨询,企业投产达效后。项目申报,银企对接,人才引进,招用职工,信息服务等经常。

7内勤岗位服务职能:签订投资协议书,政策咨询。服务事项受理及登记,安排、落实、衔接各服务岗位资料受理及办结时间等进度登记工作,服务事项形象进度公示,有关数据扎口上报等。

三、目标定向

1集中服务:全天有服务接待人员。其他人员以岗位服务工作为重,并配合做好各服务岗位之间衔接工作。

2全程服务:要为企业提供从政策咨询、项目落户到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服务。主要包括政策咨询、前置审批、证照申领、建设准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等每个阶段的优质服务。

3专业服务:根据服务流程。岗位人员负其责的服务制度,做到服务专业化:内勤人员受理企业服务事项,并做好登记镇(开发区)分管领导安排落实项目经理、衔接各服务岗位各服务岗位人员专业完成各自岗位流程服务任务。

4优质服务:服务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服务流程,指导企业一次性按要求准备好报批材料;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现场服务;确保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5主动服务:服务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主动上门(前)服务、热情周到服务、文明礼貌服务、高效廉洁服务。

四、工作定责

明确岗位人员工作责职,各镇(开发区)要建立相应制度。考核服务工作业绩。

1登记备案制度。凡企业的申办服务事项。认真、仔细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各服务岗位资料受理、办结时间等进度登记工作。

2服务岗位无缺位制度。服务过程中。其中一方因故不在岗时,必须及时委托对方代办各服务业务,确保工作日服务无缺位。

3形象进度公示制度。凡企业的申办服务事项。使各岗位服务流程、受理及办结时限等一目了然。

4限时办结制度。凡企业的申办服务事项。指导企业一次性按要求准备好报批材料,并从受理之日起做好岗位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凡不能限时办结事项需书面说明理由。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口援建(包括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文5

通知说,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附件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DA/1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文6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