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小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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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小常识范文1

关键词:劳动合同 试用期 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91-02

试用期限之长短乃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之核心内容。如何规定试用期限的长短,是劳动立法上的一个难题,也是学术界热议的一个话题。因为“试用期并不仅仅是一个期限,而是涉及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差别”{1},实际上,也是劳资双方利益相争的一种博弈。在博弈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尽可能地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力,以达到最大程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总会想方设法地延长试用期的期限。甚至不顾法律规定,利用己方之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超长期限的试用期。而对超长试用期之法律效力的认定,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学术界观点也不一致。笔者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一、超长试用期概述

超长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最高限。超长试用期往往是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单方提出的,劳动者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出于就业压力而无奈接受。超长试用期具有如下特点:

1.形式上的合意性。从形式上看,超长试用期乃出于当事人双方之合意,但其实质上对于劳动者来说,意思表示并非劳动者之内心真实意愿。因为在一个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状态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无理的甚至违法的要求,劳动者出于不失去劳动机会之考虑,即使内心不情愿,最终也只能够容忍接受。在此情况下,便会委曲求全地与用人单位达成所谓的“合意”。

2.期限的违法性。超长试用期,顾名思义,其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因而,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此,当属无疑。对于试用期限的长短,各国劳动立法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依劳动合同期限为依据对试用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限只能在相应的档次内约定,而不得超过该档次之最高限制。

3.目的上的投机性。超长试用期的出现,其背后原因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益,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向劳动者提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况且,此约定也在劳动者能够容忍程度之内。于是,超长试用期便以牺牲劳动者之合法权益为代价,被用人单位冠之以“合意”之名。

二、对超长试用期法律效力认定的争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依劳动合同期限为依据,对试用期限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显然,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试用期限时,均应以此规定为限。凡超过法定最高限而约定的试用期限(即超长试用期),当属无效。但其应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学术界看法不一。

1.全部无效说。该说认为设定超长试用期的行为无效,即整个试用期约定条款全部无效{2}。以此观点,超长试用期被确认无效后,则其所依附的劳动合同即被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须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报酬。

据笔者归纳,全部无效说的产生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该款使用“不得”之严格限制性词语规定了相应试用期的最高限。该规定为强制性法律规范。这就很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即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反该规范,一旦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高限当属违法,必然导致整个试用期约定行为全部无效。其二,是主观上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的痛恨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同情。既然超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出于己方私利而违法设定,则必须从根本上予以否定,彻底排除其法律效力。唯此,才能给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以最大程度的精神慰藉和经济补偿。

2.部分无效说。持该观点者认为,超长试用期应属部分无效,即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期限无效{3}。其从各地方法规的规定、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对当事人之利益衡量出发,分析了部分无效之必要。以此说,超长试用期之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期限无效,符合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期限仍应认定为有效。对于超过规定的期限,以各地立法实践看,有两种解决办法:(1)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使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长短相契合。(2)按照非试用期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三、超长试用期应当认定部分无效

笔者认为,对超长试用期效力的理解,要具有全面的视野,既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范,又要考虑基本法理;既要顺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又要兼顾到对当事人的公平。否则,分析理解结果可能是有局限的,是片面的。笔者认为,超长试用期应当认定为部分无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更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劳动合同尽管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对其施加了诸多的公法监督和干预,但是,从根本上说,它还是“合同法”,还是以私法属性为主。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他们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订立的试用期条款,应尽量维护其有效性{4}。因此,对于超长试用期中未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其具备试用期成立的全部要件,其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2.合乎《劳动合同法》之立法宗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以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部分无效说能够更好地体现这个立法宗旨。首先,部分无效说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全部无效说从根本上否定超长试用期条款的法律效力,使得劳动合同没有了试用期,导致劳动者未经试用而直接进入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本意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其结果也必然导致劳动者失去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发展环境等不适合自己时,无法行使自由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而只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须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看来,全部无效说是好心办了坏事,反而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部分无效说使试用期约定的合法部分得以保留,劳动者仍然享有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相比之下,部分无效说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其次,部分无效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维持。假若从根本上否定超长试用期条款的法律效力,使得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用人单位惮于用工风险,则会千方百计地及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也使劳动者又处于失业的状态,这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部分无效说因保留了合法的试用期部分,使得当事人双方仍然有一个相互考察了解的过程,更加有利于该劳动合同的持续和稳定。

3.《劳动合同法》第83条之规定。我国劳动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超长试用期为部分无效,但在个别法律条文中已经隐含了超长试用期当为部分无效之意思。这主要体现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此规定分析:(1)超长试用期应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具体情形之一,这一点当无疑问。(2)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表述来看,其明显承认未超出法定范围的试用期部分的法律效力。否则,用人单位为何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呢?显然,《劳动合同法》第83条对第19条起到了补充作用,对超长试用期效力的理解应兼顾上述两条的规定,而不能单从第19条规定来推理。

4.地方立法实践。各地关于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采用了部分无效说。特别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给予明确的规定。其第14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超长试用期为部分无效,但从其对超长试用期的救济措施来看,是肯定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其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16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诸如此类,《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等也均有规定。各地法规普遍肯定部分无效说的立法事实,说明在实践中,认定超长试用期为部分无效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

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进一步明确超长试用期条款为部分无效。因为劳动法律毕竟是一部应用性很强的基本法律,其对涉及到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应该有明确和完备的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3条隐含了超长试用期应为部分无效的意思,但由于该法缺少对超长试用期效力问题明确规定的条文,导致实践中在对超长试用期的效力问题的认定上出现分歧。笔者认为应当加以补充和完善。其具体办法,可以在《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增加:“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最高限制的,超过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样,不但明确了超长试用期的效力,而且又规定了超长试用期的救济措施。其意义体现在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同时,也给裁判机关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注释:

{1}{3}{4}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1.72页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法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法律的小常识范文2

本文在文化旅游开发的背景下,结合长春市文化旅游资源情况,对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市场营销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长春市文化旅游开发的市场营销建议,希望长春市的文化旅游开发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关键词:文化旅游;市场营销;长春市

一、文化旅游的定义

文化一词,不同领域往往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西方学者康德指出文化是产生一个存在者自由抉择其目的的能力。

世界旅游组织定义文化旅游为“人们想了解彼此的生活和思想时所发生的旅行”。

二、文化旅游的特征

(一)民族性。文化旅游带有民族性特征,它表现为对不同的民族风情、人文情况的了解,这是区别于其他旅游形式的显著特性。

(二)艺术性。在文化旅游的过程中,文化旅游者参观、鉴赏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的文化旅游资源,从中获得相关的文化知识和乐趣,陶冶艺术情操。

(三)知识密集性。旅游者在文化旅游的过程中,能够获取旅游区域的人文、历史、建筑、民俗等方面知识,从而提高游客本身的文化修养。

(四)互动性。文化旅游的过程中,能够增加不同文化之间的交融机会,为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标准提供了交流、对比的机会,从而提高文化旅游者的内涵。

(五)可持续性。相对于其他旅游方式,文化旅游可以相对较小的破坏现有的旅游资源,既能够保证现有资源的传播,又能够合理开发利用。因此,是一种具有可持续性的宝贵资源。

三、长春市文化旅游开发现状

2012年吉林省接待国内外旅游者8972.55万人次,增长17.4%。全年旅游总收入1178.06亿元,增长26.8%。截至2012年末,全省有旅行社602家,有星级以上宾馆228家。截至2012年末,全省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133家。

长春市有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且种类繁多。长春市目前有遗迹遗址类旅游景观158个;旅游商品类景观46个;建筑与设施类旅游景观3302个;人文活动类景观336个。

另外,从空间分布来看,长春市文化旅游资源主要集中在长春市的市区,周边地区,如农安等地,虽也有辽塔等文化旅游资源,但数量较少,这便于文化旅游产业发挥其集群性优势,以文化旅游产业为带动产业,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

目前,长春市已重点开发了长春市皇宫复原工程、雕塑公园、长影世纪城等文化旅游景点,且初见规模;电影节等节庆会展异军突起,吸引大量游客;文化旅游要素配套初具规模。

四 、吉林省文化旅游开发中的市场营销问题

目前,长春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虽取得了一定成绩,表现出许多优势,但也不能完全忽略其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营销问题。

(一)文化旅游开发观念相对滞后

与很多旅游发达城市相比,长春市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认识明显落后。当一些旅游发达地区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时候,长春市还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现象,这就使长春市文化旅游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以旅游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还没有形成,最大限度保证消费者满意的市场营销观念还没有深入相关旅游企业管理者管理观念中。

(二)长春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

产品是指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的一切有形和无形产品。虽然,长春市已经开发了皇宫博物院、长影世纪城等,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资源,但是产品开发远远不够,深层次的产品开发还没有展开。很多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仅停留在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层面,对于期望产品、潜在产品等产品层面的挖掘还比较匮乏。目前,长春市开发的旅游产品多停留在人参、木耳等东北特产上,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还非常少,更没有形成相关产业;虽然对皇宫博物院进行了投资修复,但还不能和与之密切相关的“部”进行联合开发,形成具有长春市特色的爱国主义文化教育旅游景区。没能深入开发朝鲜族文化及长春古代先民的萨满文化旅游资源。长春市皇宫博物院等旅游景区,虽然有满族风情展等专题展览,但展览规模很小,影响力有限。

(三)品牌知名度不高

目前,长春市还没有知名度较高的文化旅游品牌。品牌的知名度不高,影响力有限,特别是现有的几个文化旅游品牌,没有形成长春独有的品牌特色。

(四)文化旅游产品市场推广乏力

文化旅游促销手段落后,很难对长春市文化旅游形象进行清晰定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重要媒体、景区景点之间缺乏联动营销机制,旅游营销活动基本限于针对单体景区,常规促销缺乏系统性的整体促销。

五、长春市文化旅游的开发的营销建议

(一)树立以“旅游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

走市场化的运作道路,文化旅游的开发,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还要重视社会效益,无论政府主导的各级文化事业单位,还是文化旅游企业都要具有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即根据不同目标群体对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需求差异,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将长春市的旅游展会、冰雪节、多民族风情等不同的文化旅游形式,呈现在不同的旅游者面前。

(二)开发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购买旅游商品是旅游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占旅游消费支出的30-50%,是旅游收入的重要来源。深度挖掘具有长春市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合理、有效的开发,使文化旅游产品的种类进一步丰富、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因此,开发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是长春市旅游发展的重头戏。如满族剪纸、朝鲜族的民族服装、蒙古奶酪、朝鲜族打糕、满族大黄米、东北三宝等。另外,争取相关政府部门更大的支持,将部等景点,进行统一开发。

(三 )打造知名文化旅游品牌

进行“文化定位”,将电影文化、汽车文化、满族文化等具有长春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打响,突出特色,推出差异化的文化旅游产品,进一步提高广大游客的可识别度。

(四)加大文化旅游促销力度

一方面加大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中间商的促销力度。另一方面,利用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散客、自驾游等游客,实施广告宣传等促销手段。除此之外,注重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进一步通过展会、公关活动等形式,提高文化旅游的促销的整体水平。

文化旅游,因其独特的魅力和对现代旅游业的独特贡献,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科学而合理的开发文化旅游资源,特别是注重解决开发过程中要应对的市场营销问题,对长春市的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经济管理分院)

项目号[2014]656号

参考文献:

[1]高智勇,章晓松. 吉林省文化旅游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3.

[2]张春梅,冯乃秋.城市文化旅游营销策略[J].企业活力,2009

法律的小常识范文3

关键词:金融市场效率;实体经济;资源配置

一、引言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加上国内成本上升等因素导致企业价格竞争优势减弱,部分订单流失到东南亚国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在此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显得尤为重要。

二、金融市场效率理论概述

国内学者对金融市场效率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王广谦(1996)指出衡量金融市场运作效率的高低,可以通过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对各类信息反应的灵敏度、金融市场上各类商品价格具有稳定均衡的内在机制、金融商品数量及创新能力、市场剔除风险的能力和交易成本的大小来体现。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突出反映在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和融资的方便程度这两方面。杨德勇(1997)认为金融市场的效率具体表现在:沟通效率,有效地沟通资金盈余部门和资金赤字部门之间的资金运动;分配效率,根据全面的经济和金融信息,有效地分配资金,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传导效率,金融市场能有效影响资金供求和经济运行,从而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传导工具。林毅夫(2001)提出衡量金融市场效率高低的根本标准是看能否把资金配置到回报率最高的产业部门和企业,促进实物经济快速发展。

本文将把金融市场效率分解为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及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通过对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现状分析,找出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原因,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出一些建议。

三、金融市场效率与支持实体经济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市场运作效率

1.我国证券市场对历史信息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反应能力,但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能通过弱式有效市场检验尚存在争议。

2.虽然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但市场化利率生成机制的发展仍相对滞后,金融市场的利率体系相互割裂。

3.我国金融市场因为可交易商品的数量有限,交易品种不能满足不同交易主体对风险、期限、利率的不同要求。

4.我国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金融产品数量、产品种类、交易方式等方面创新度不够。

(二)我国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效率

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效率主要表现为企业从金融市场获得资本的难易程度及获得的资本规模大小。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是以银行为主导型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且在间接融资中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市场结构比较单一。

1.银行主导的间接金融市场效率缺陷

(1)银行体系不能顺畅地将高额储蓄转化为投资,也就不能推动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存贷比从2000年的80.26%降到2010年的66.72%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中介机构在引导储蓄向投资转化上出现了弱化趋势。

(2)我国储蓄资金的投向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商业银行出于控制自身风险的考虑,以及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长期以来借贷对象往往以大企业为主,而中小企业、农村地区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相对被削弱。

(3)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现象多于盈利,造成了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

2.直接金融市场的效率分析

我国在股票发行、上市方面都倾向于国有企业。近年来,虽然对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市管制有所松动,但国有控股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只有少数经营状况好、信誉良好的民营大中型企业能够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而大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但随着金融深化和发展,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将发生变化,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经济融资规模,直接融资规模所占比重会逐渐增加。

四、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措施

(一)发挥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打破政府主导的国有银行对国企过度倾斜的融资模式,放松金融市场对民营企业的严格管制,让民营企业能得到充分的金融资源。

(二)完善经济制度,深化经济改革

深入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减少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贷款的依赖。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骨干民营企业做大,不断优化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三)发展直接金融市场,推动金融结构演进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扩大股票、债券、信托等融资活动对企业的帮助。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进一步发展票据融资、企业债券和融资租赁等方式。只有间接金融市场与直接金融市场间协调发展,相互竞争,才能从根本上推动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作者单位:西华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注解:

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摘要》。其中,存贷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参考文献:

[1]王广谦.金融市场效率的衡量及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选择[J].金融研究,1996,(02):42—45.

[2]杨德勇.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效率[J].云南金融,1997,(08):11—15.

法律的小常识范文4

关键词:高职旅游专业;旅游市场营销;教学方法

旅游市场营销课是高职旅游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它代替了工商管理专业中的市场营销学。然而与制造业不同,旅游市场营销侧重于服务业,服务业的营销包括企业层面的营销和政府、行业层面的地区性营销,这就意味着在旅游市场营销的编写和讲授过程中不能像传统的市场营销学那样去讲STP和4PS理论,而应该从服务营销的角度去重新组合旅游市场营销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也要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本文从课堂教学模式、考核办法、实践课与理论课的结合等方面进行讨论,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旅游专业学生在市场营销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一、运用PBL教学法改变课堂教学模式

PBL(problem-based learning)教学法是在构建主义学习理论及其教学原则的指导下产生的,即“基于问题的学习”,是由美国神经病学科教授Barrows于1969年在加拿大McMaster大学医学院首先试行的一种教学模式。PBL教学是把学习设置于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中,通过让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共同解决复杂的、实际的(real world)或真实性的(authentic)问题,来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科学知识,并促进解决问题、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PBL教学法流行于北美,在国内关于PBL教学与传统教学的结合也有很多学者进行探讨。就旅游市场营销一课而言,在课堂上进行PBL教学法是比较合适的。

在PBL教学模式中,情境、问题、学生、教师是四大基本要素。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提出问题、综合运用、知识建构、评价、反思五个阶段来进行。旅游市场营销课由教师设计学习任务,这些学习任务主要针对旅游业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学生以分组形式进行讨论,并通过团队精神来搜集信息,进行探讨,在此过程中教师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点拨。旅游市场营销一课是旅游专业和市场营销专业的交叉课程,实际问题常常涉及多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学生在解决问题时能够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PBL可以提高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习的热情。例如,在讲解对呼和浩特市进行旅游营销宣传时,请学生代表旅行社业、酒店业等不同机构进行营销宣传,学生将自己小组的宣传作品进行展示,教师总结得出理论要点,并发掘出由当地政府或旅游协会做城市宣传更公正的结论。

二、采用多阶段的考核办法

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不同比例为最终考核办法,期末考试前突击学习,平时学习时却没有学习的动力,机械记忆使得学生几乎关于这一课的所有内容都很快忘记了,这是传统的课程考核办法的弊端。

旅游市场营销学一科的考核,建议采取多阶段的考核办法,即学生的成绩由一学期具体的分段考核来构成。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可以把课程设置成4~5个或更多的阶段,每一阶段以培养学生不同的能力为目标,让学生进行小组合作或单独完成某一特定任务,每一阶段结束时都会有相应的分数,这些不同的阶段的总分构成最后的期末成绩。取消期末考试为单一考核办法的形式,分不同阶段对学生进行考核,这样既防止学生过分注重分数而没有上课热情,又能提高学生对实际问题掌握的能力,同时也是应服务营销特点而进行考核改革的必要,因为无形的服务营销的重点在于服务质量、顾客关系管理、服务补救等,这些都需要学生分别进行体验和感受,用多阶段的考核办法更适合营销课的教学形式。

三、实践课与理论课的优化设置

旅游企业要求旅游毕业生具有“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这是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改革的外部市场动力,这种改革体现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是专业理论课与实践课的优化。就旅游市场营销而言,它要求学生通过对旅游市场营销的系统学习,树立正确的旅游营销理念、掌握实用的旅游营销手段与方法,具备旅游市场营销方案制订能力,为旅游类相关行业的产品服务开发与调整、旅游市场调研以及促销、沟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提高实践课的比例是课程优化的必然趋势。目前高职院校采取两种方式提高实训课的比例,一是将实训课与理论课相结合,讲授理论的同时穿插实训内容,另一种方法是将实训专门设置成旅游市场营销课的某一个实训周,专门进行旅游市场营销的训练。无论哪种方法的使用,都要与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使学生能够真正提高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朱孔山.旅游整合营销内容范畴探讨[J].商业研究,2009(3).

法律的小常识范文5

提升卷烟市场检查过程中执法效率心得

在卷烟市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对立情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在执法时注重以下方法和技巧,不仅可以有效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而且还可以提高专卖执法的效果,增强专卖执法的亲和力。

会察言观色。学会“轧苗头”,透过违法行为人的言谈举止,面部表情,衣着体貌等现象,窥测行为人的内心世界。掌握执法的主动权,从而提高执法成功率。

会互相配合。在执法中要求队员要互相配合,明确各自的角色,担负共同执法的“搭子”。发现违规时,要掌握主动,不失时机的“帮腔”,劝散围观群众,一唱一和,配合默契,得心应手地实施执法工作。

会缓和矛盾。专卖执法中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永恒存在的,有时即使执法人员尽到了各种努力,但由于被处罚人的不理解、不配合,仍会导致矛盾激化。对于已激化的矛盾,执法人员不能因此乱了阵脚,要积极主动、冷静地全面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及时找出缓和矛盾的方法,相信矛盾能得以顺利解决。

法律的小常识范文6

【关键词】 内部资本市场; 配置效率; 改进

引 言

斯密“看不见的手”解释了社会分工和企业原始的逐利本能,总结了“企业”是怎样完全地依靠“看不见的手”来牵引其原始本能而成功的。但是,“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必须依存两个前提:市场的效率规则和公平伦理,否则,经济个体的自利最终会造成社会的贫困与无序。进而,Chandler(1999)提出了“看得见的手”,把大企业的成长动力和职业经理对企业主的替代定义为“管理革命”,由“看得见的手”代替了“看不见的手”,使得内部资本市场替代了外部资本市场的功能,成为重要的资源分配手段。

20世纪中期,在美国出现了一股兼并联合的浪潮,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大企业、大集团。这些集团式企业的出现,导致了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产生。由于集团式多部门企业的资本需要进行流通和配置,各部门可以从各部门内部调集资金或融通资金。这种企业内部形成的资金流动和资本配置,就是我们所称谓的企业内部资本市场(Internal Capital Market,ICM)。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问题,并对内部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由于研究的背景不同、对象不同和方法不同,不同的学者对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得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卢建新(2006)归纳为有效论、低效甚至无效论两种主要观点。两种对ICM的不同观点反映了ICM存在的一些特性。它们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由于分析的环境不同、条件不同、时期不同而得到了不一样的研究结论。因此把相异的观点综合起来,比较分析每一种观点提出的理论背景和现实基础,在对内部资本市场进行客观合理推断的基础上,明确内部资本市场有效的前提假设,证明内部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提出测量模型,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理论研究和企业内部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量方法的比较

如何将企业内部资本市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测量其“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国内外学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研究学者们提出了三种主要的测量方法:Rajan(2000)提出的相对价值增加法;Peyer & Shivdasani(2001)提出的Q敏感性法;Maksimovic、Phillips(2002)和Schoar(2002)提出的现金流敏感性法。

(一)相对价值增加法(Relative Value Added,RVA)

这种方法是由Rajan et al(2000)提出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2)式中,Sj是第j个分部的销售收入;FS是企业的销售收入(Firm Sales,FS);CE是分部的资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s,CE);FCE是企业的资本支出(Firm Capital Expenditures,FCE);其它变量的含义与(1)式相同。Peyer & Shivdasani(2001)认为,用Q敏感性法可以测出总部是否对高q的分部投资较多和对低q的分部投资较少。

与相对价值增加法相比,Q敏感性法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结合的模型,其优点是在已有的利用Tobin’s q测量ICM配置效率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企业收益情况(销售收入)和资本支出情况两项观察企业ICM运作模式的维度,使得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测量更具系统性,分析问题较全面。从企业资本的投入与收益两方面观察资本运动,使模型体现出一种动态分析的特点。

Q敏感性法的不足在于Tobin’s q虽然可以测量企业价值增值情况,但仍不能更好地帮助观察企业现金流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因此,利用Tobin’s q进行ICM运作分析仍有局限。

(三)现金流敏感性法(Cash Flow—Sensitivity,CFS)

鉴于现金流能够体现企业具有活力的资本运作情况,Maksimovic & Phillips(2002)和Schoar(2002)提出了现金流敏感性法(Cash Flow—Sensitivity,CFS)。这里借用了第二种方法的名称,不过他们并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个称谓。他们认为如果更多的投资被配置到高于平均生产力的分部,那么,ICM就有效率地配置了资本。Maksimovic & Phillips(2002)用分部的现金流来代表分部的生产力,其计算公式与Peyer & Shivdasani(2001)类似,只是把(2)式中q的替换成cf就可以了,其中cfj是第j个分部的现金流与销售收入的比率;cf是企业的平均现金流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现金流敏感性法解决了上述相对价值增加法和Q敏感性法分析ICM配置效率存在的不足问题,一方面它既可以测量企业收益和资本支出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该模型对企业现金流测量体现企业动态运营状况,为ICM问题研究与分析提供了更切实有效的测量模型。

二、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模型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