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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1
Abstract: China is facing the pressur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caused by the aging population, age before rich, age before provision and other problems. Insurance market and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been concerned about the upsurge of pension finance for nearly ten years, but the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is not comprehensive. From the view of existing status of the personal pension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and the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the function of homogenization, operation controversial, product updates can not fit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old industrial environment and other issues in a large number of
"unique" insurance products provided by the insurance company. Under the development background of the pension indust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o dispense predicament and explore individual pension financial opportunities depends on the type and function of products improving the products and marketing services and participating in creating the pension industry eco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he state should introduce relevant policies to strengthen top-level design,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pens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关键词: 保险公司;养老金融;困境;对策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ies;pension financial products;obstacles;development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1-0038-04
0 引言
个人养老金融的定义从属于“养老金融”这一概念。目前,尚未有严格的定义对“养老金融”和“个人养老金融”的内涵进行规范。中国养老金论坛提出了养老金融涵盖的一系列概念,其中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储蓄、养老信托等,都是个人养老金融包含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孙博(2015)认为,“养老金融”是指围绕社会成员各种养老需求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总和,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养老金金融,指为储备养老资产进行的一系列金融活动,包括养老金制度安排和养老金资产管理;二是养老服务金融,指为满足老年人的消费需求进行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是养老产业金融,指为养老相关产业提供投融资支持的金融活动。[1]个人养老金融属于此概念的第二类含义,提供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三大金融机构分别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基金公司。
本文从两个角度界定保险公司发展的“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范畴。第一,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大支柱与金融业的关系(表1)来看,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是保险公司参与其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交集,为公众提供自愿参加、收益独享的养老保险产品,目前以寿险为主要类型。第二,国家老龄委提出的六大养老产业之一“老年金融理财业”,在当今大金融资产管理的思路下,养老保险产品更多地被纳入个人终身资产管理的范围,养老金融是一种以养老为目的的个人金融服务。三大提供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中,以风险管理、提供保障为目标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即是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概括起来,由保险公司开发的以获得退休金、提供养老保障为主要目的、客户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即为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如表1所示。
保险公司发展和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对养老制度的第三支柱而言,有利于个人养老方式的多样化。纵向来看,丰富了社会保障体系层次,提高了养老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发展养老金融产品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在我国养老产业逐步发展的背景下,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可以联系与整合养老产业体系,成为符合现阶段人口环境、经济状况的经济增长点。因此,研究个人养老金融发展,关注保险公司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市场及学术界关注养老金融的热潮已有近十年之久,但针对个人养老金融服务的研究尚不全面。对养老金融的研究过程中,大多学者关注养老保险制度和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的问题,王新星(2006)对比总结了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前后的变化[2],郭凯(2010)分析了养老保险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3],陈谊娜(2012)提出全面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4],刘永合(2015)探讨老龄化背景下的保险资金如何用于养老产业等[5]。而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和创新方向往往一笔带过。
在针对个人养老金融方面,曹雪琴(2008)从现代养老金融基本模式出发,考察投保型养老金融发展的制度建设[6]。高林(2012)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型金融产品具有“同质性高”、“偏离保险优势理念”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缓慢”的缺点[7]。莫娇(2014)从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持有资产的角度研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家庭对保险产品的认识不足,为金融机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供未发掘的市场潜力的导向[8]。近些年,针对商业银行拓展养老金融产品业务的文献研究较为丰富。高鹏(2014)针对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推出的典型理财产品对比分析,针对丰富性、创新性、保障功能不足等缺陷,提出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融业务的未来发展对策建议[9]。冯丽英(2015)认为商业银行发展养老型理财产品具有技术、客户量、专业性等多元优势[10]。
可见,现有对养老金融中养老金制度、产业资金运用与经营模式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而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探讨商业银行应如何发展、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相较而言,缺少专门研究保险公司应如何发展创新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问题,这也是本文专注研究的方向。本文从公众养老观念、政府法规政策、市场现有产品比较分析的角度,结合养老产业兴起、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的新环境,研究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发展的现状、困境和机遇,并提出创新方向和建议。
1 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
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人口模式,至今老龄人口正伴随高龄化、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问题向经济发展施加压力。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的人口达到21242万人,占比15.5%,65周岁以上人口占比10.1%,都远远超过联合国统计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的标准(分别为10%和7%),老年抚养比13.7%,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近年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发展养老金融,缓解日益沉重的养老负担。养老金融作为养老服务业之一,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机构提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为发挥消费的引领作用,国家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医疗、养老、文化、旅游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特点的保险险种”。在此背景下,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1.1 养老保险公司快速成长
面对沉重的养老负担,全国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筹建各自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服务于养老市场,经营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从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保险公司营业收入趋势来看,五年来产生数倍甚至十倍以上的增长。平安养老和太平养老分别对各自保险业务收入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占据最大市场份额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在近五年发展最为迅速,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从不足1亿增长到近30亿人民币,目前占据养老保险公司原保险业务规模第二位。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从2010年42亿元,2014年数额翻一倍以上达到近89亿人民币,如图1所示。
1.2 产品类型繁多
保费总额的迅速增长伴随着寿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同时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由向日葵保险网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专题页面,共列计40余家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养老保险产品,诸如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泰康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等。每一寿险公司都向公众提供数种保险计划,按保障的特色分成消费型、津贴型、报销型、红利返还、期满返钱、保单贷款、体检可优惠等十余种类型,保额十万到五十万不等,甚至筛选标准细致到性别,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筛选出相应适合的保险产品。
据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等大型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产品信息表显示,经人社厅函确认的养老金产品,国寿养老有21种,平安养老提供18种,太平养老提供11种,长江养老提供5种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产品类型包括货币型、债券型、债权计划型、股票型、信托型以及混合型等。
如此看来,中国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市场正处于高度饱和、竞争激烈的状态,细分市场的条款针对性的满足客户的特色需求,是一个完全竞争的有效率的市场。
1.3 新型养老金融产品有所突破
长期护理险是对被保险人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20世纪70年代最早在美国提出。相对于已有几百年历史的现代保险业,护理保险是一种新兴产品,引入我国才有10年时间,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对护理险有所开发和尝试。2005年1月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是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第一款亿长期护理为主的商业性保险产品。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退出了“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保险”,信诚人寿推出了“挚爱一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11]。现在在售的护理险还有中国人寿的“国寿信誉保险组合计划”,依条款向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关怀金等保障;中国人保健康的“人保健康美满一生保障计划”,拥有长期护理金、健康维护金、老年护理金等多重保险责任。
“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是2003年时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曾提议设立的,让拥有私人房产并愿意投保的老年居民享受“抵押房产、领取年金”的寿险。我国2005年在南京山刘元老年公寓首次推出“以房养老”产品。2013年9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由国务院引发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7月起,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试点;2015年3月,幸福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以房养老”保险,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45户家庭62人签约投保这一产品。
2 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存在的问题
从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市场供给来看,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大量“各具特色”的保险产品,而事实上,看似多样的产品的功能同质化,运作颇具争议,产品的更新不能很好契合养老产业发展的环境,存在的问题大致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传统养老险同质性强。目前保险类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多数是传统的养老险,包括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和投资性质的保险。和讯网提供的“养老险”产品信息显示,共有50种养老险,其中护理险2款,老年意外险1种,老年重疾险2种,其余全部为一般的补充养老金保险,也即传统的养老险。传统的养老保险对保障功能、风险和收益有不同的侧重,一定程度上满足养老人群以收益、投资或保障为目的需求。
其次,新兴产品开发不足。而市场上新兴的产品类型相对偏少,护理险、重疾险以及“以房养老保险”或因开发难度、相关产业发展水平、市场接受程度等问题很少提供。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鑫裕保险组合计划”为例,以护理保险为主险,附加分红老年进、重疾险、意外伤害险等多项条款,被保险人须在男六十岁之前、女五十五岁之前参保,而护理险的生效必须以特定疾病为条件。护理险通常以支付一定的护理费补偿为保障责任,事实上,护理险所涉及到医疗条件、房产社区、专业照护人员等现实因素,往往难以满足急需照护的老人的需求,因未获得照护、无法获得照护而不需要护理险,即使参保也无从获得护理费补偿,这一矛盾成为开发护理险的障碍。总的来说,养老相关产业的发展尚未与养老险创新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另外新兴产品中争议颇多的“以房养老”产品,自推出以来市场参与性并不高,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以房养老”主要争议点在于,如何从法律上界定老人是房屋的产权人,房产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杨金培(2014)认为,由于此项业务盈利性不高,对保险公司吸引力不够,加上业务办理流程复杂,有时可能涉及到抵押债务关系,大量保险机构采取观望的态度。目前房地产市场并不是十分景气,未来房地产发展前景不明朗,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推出以房养老产品的积极性[12]。
第三,政策缺乏针对性。国家出台政策法规大多针对养老产业,缺少针对性的支持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创新的政策规制。某些法规政策的实行对商业养老金融创新模式设定了一定的障碍。例如,为了约束保险公司以养老地产的名义销售商品房,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参与以及土地开发,受到政策法规的限制,养老地产“只租不售”的模式使得养老地产的回收期拉长10年甚至20年,为了规避政策限制,泰康人寿和合众人寿通过提前销售与仍然在建的养老社区挂钩的保单,提前收回现金流。中国台湾则采取“保险公司专注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设计,投资REITs买断养老社区居住权,收取会员费并开发保险客户的方式”。
3 机遇与建议
管理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保险产品的主要目的,对养老产品来说,首要目标是保障功能的实现。养老的保障,主要是养老资金的保障,分红收益提升,而且包含日常生活的保障。虽然市场已有种类繁多的具备养老性质的养老金融产品,但目前我国社会年龄结构及家庭模式、养老体系不完善都对商业性个人养老金融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2016年全国两会提案中表示,截至2014年,我国有21亿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5.5%,其中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据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将会进一步增多,加上由于疾病、意外带来的护理需求,失能、半失能人群对长期护理需求很高。同时,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社会保障制度等问题都体现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因此,对照护的现实需求不足,受制于长期照护市场的供给低效率,而巨大潜在需求的存在说明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机遇正待发掘。市场应当从保险资金的保障、养老照护的产业化发展。保险产品的收益性、流动性提高,照护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又涉及了投资、精算人才,需要医疗、药物、器械、护理方面知识短板的弥补。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尚未考虑增加长期护理险种,“十三五”期间将研究失能老人养老问题。在国家尚未对长期护理制度完全开展的情况下,发展长期护理险既是保险公司主营的保险产品创新的有益尝试,也可作为保险公司介入养老地产、养老医疗照护产业的附属产品。通过市场的方式开发满足现代养老需求的产品,发挥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形成相关养老产业和保险产品开发的相互促进,是目前养老金融市场现有的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产品存在类型与功能单一的弊端,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导向,在养老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未能跟上养老产业的拓展。结合我国老年人口高龄化,照护和医疗的需求增加的现状,同时保险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或是与地产、照护、医疗行业达成合作协议,有发展医疗、照护与保险结合的条件。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融业务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产品完善
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仍然是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的主流,在保险机构与地产、社区、消费等开发商的战略合作,或自建完整体系的基础上推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是主要的发展方向。对于此类养老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完善。
3.1.1 产业搭载产品,产品引领产业
德国、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美国则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进入需要护理的阶段,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养老社区,其护理费用将得到保险公司的报销,或者保险公司直接提供护理服务。受制于保险商不得销售地产的政策局限,“只租不售”和“可租可售”的选择、“自建社区”和“合作开发”的选择需要相应的政策引导、市场导向。无可争辩的是保险公司与地产、医疗、餐饮等行业的结合,形成新的养老产业生态圈,向市场提供保障性养老生活模式是养老服务金融的重要创新方向。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作为中介,为医疗照护服务的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养老地点仍在家中,评估看护完成情况给予经济补贴。张佩等(2014)认为,护理服务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开发的产品可以分散和转移国家面临的基本养老保险压力,对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3]。养老保险公司自身进行保险资金投资相关养老产业,可以从中筛选护理、医疗等服务的合作方,借助长期护理、专业照护的产业发展平台,向客户出售与本公司相关的护理险、重疾险;养老保险公司或可以投资养老社区的建设,在疗养、度假等服务的基础上设计养老金保障产品,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同时这也对养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紧跟养老险创新的步伐提出了要求。这一相互促进关系重要意义在于发挥养老金融产品更新、创新作用、推动其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3.1.2 其他服务与保险产品的结合
保险机构应在现有的保险产品基础上,深入了解客户体验、售后和评价,了解需求方对产品的满意度和潜在需求。不仅从产品属性上满足老年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保险资产要求,而且需要不断提升客户体验,为养老人群提供专门服务,例如老年客户减费让利、灵活营业时间、上门服务、24小时热线、健康顾问、法律顾问等增值服务。这要求保险机构切实落实社会责任感,回归保险本身管理风险、降低损失的不确定性的内涵。为达到这一目的,提供需求方真正需要的、满意的增值服务,保险机构应完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产品开发保持专业化与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3.2 政策出台
现阶段公众普遍缺乏养老规划的意识,养老储备方式也较为保守,因此,引导人们树立养老金融的意识,需要依靠顶层设计推动养老服务金融的创新。
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中,个人储蓄型养老方式作为第三支柱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取决于前两大支柱的运作情况。只有国民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给公众的养老支持明确了,企业年金支柱建立、完善、发挥应有效用的前提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对养老金融的创新才能更具备针对性、有效性。
完善养老产业的顶层设计。养老金融业本身是养老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现有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这将涉及到保险、地产、护理等多个行业,保险机构探索养老金融的创新需要结合相应行业的发展情况,匹配保险类养老金融产品需求和产业所能提供的相应服务。
提出针对养老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养老服务金融创新在推广手段、精算技术、财税政策、关联产业合作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需要国家支持政策和财税优惠推进产品研发、迭代,跨产业合作的制度支持。对公众宣传保险类商业养老服务金融产品的优势,创新养老服务金融运营模式和产品形式,市场化的同时不失政策法规的引导和规范,从而使养老服务金融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支柱。
注释:
①表格根据新浪财经报道《胡继晔:养老金融将是有巨大潜力的交叉学科》整理得出,报道原文链接http://.cn/meeting/2016-02-27/doc-ifxpvysv4953505.sht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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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凯,钭旭杰.创新商业养老保险商业模式的探索[J].上海保险,2010,09:1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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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永合.老龄化背景下的保险养老产业[J].青海金融,2015,09:53-56.
[6]曹雪琴.商业保险与我国养老金融体系的建设――谈我国投保型养老金融发展的政策[J].上海保险,2008(11):54-59.
[7]高林.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的模式分析[D].辽宁大学,2012.
[8]莫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金融资产选择[D].南开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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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晓峰.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开发研究[D].湖南大学,2007.
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2
一、在我省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政策性很强、既涉及到集体、私营企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当前,推行职工养老保险还可以推迟一部分消费,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因此,希望各级政府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主管局和工会等有关方面的力量,在做好宣传、搞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省政府确定把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委托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的作用,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而且,这项保险是社会性的法定保险,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各有关方面要从改革的整体出发,支持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和企业搞好这项保险。
三、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这项养老保险,既是拓展保险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当前为改革配套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希望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司的领导下,认真地开展这项保险,切实把它搞好。
四、这两个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进一步完善。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体改委和省人民保险公司反映。
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依法登记开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均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四)机关、团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经办和管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上级人保公司报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保险方式与责任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即由企业按统一标准向当地人保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人保公司按统一的标准付给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作为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基教。
(二)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保险。即由“企业为职工,职工为自己”共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人保公司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付给退休职工养老金。
第五条 本规定基本、补充两种养老保险均为法定养老保险,两者缺一不可。参加本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保险费。自第一次缴纳保险费的月份起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月份止,为缴费期;自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为领取养老金期。本保险对被保险企业职工的保险责任是:
(一)在被保险职工退休后,按本规定逐月付给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为止;
(二)在被保险职工缴费期内因病或意外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办理退休后,按本规定付给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为止;
(三)被保险职工在缴费期或领取养老金期内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五百元。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的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保公司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测算规定,但最高不能超过8%;个别县(市)确实需要超过8%的,应报省体改委和省人民保险公司批准。
各市、县政府具体规定企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时,应包括人保公司提取相当于基本养老保险费2%的管理费。
第七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相当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7%的数额为每个职工缴纳,具体缴纳的数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包括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支付的能力)确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费时,每年应根据职工年龄大小、工龄长短等差别,合理确定职工之间数额不等的补充标准,分别记载到每个职工名下。对现在年龄较大、工龄较长而退休时投保年数短的职工,应尽可能多补充;对现在年纪轻、工龄短而将来投保年数长的职工,可以少补充,但最低每月不得少于三元。具体补充办法和标准,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审定(或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群众张榜公布。
(二)职工本人应按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2%的数额为自己缴纳。工资总额低的职工,最少每月不得少于二元。
以上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均以元为单位缴纳。每月具体缴纳的时间,由当地人保公司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具体计算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参加本保险的集体企业,在缴费的第一个月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6%,多缴纳一笔投保基金,以保证当地人保公司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统筹周转。个别企业当月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三个月缴纳。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采取由企业财务会计集中(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奖金时代扣),缴入人保公司在当地银行开立的专户。具体缴费手续由当地人保公司同银行商定。银行要支持人保公司和企业搞好这项工作。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职工,具备下列条件可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员为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工人为男六十岁、女五十岁;特殊行业工种例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具有企业批准退休的通知书;
(三)在缴费期内,若因病或意外伤害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具有医院证明、有关主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和企业准予提前办理退休的通知;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还必须具有满五年以上的工龄。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前提,并按职工退休前的工龄确定:退休前工龄满十年的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按下列标准减半发给。
(一)在城市市区和郊区的企业每人每月六十元;
(二)在县城、乡镇的企业每人每月五十元。
职工退休前工龄不满五年的,不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三条 补充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以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为前提,结合利息等因素,按本规定所附的《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按月支付。今后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时,相应调整养老金领取标准。
企业和职工在缴费期内,变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的,补充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也随之相应变动。
因病或意外伤害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批准提前办理退休的职工,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金额的领取标准,扣除提前退休年数的折扣后付给补充养老金。每提前退休一年扣2%,不足一年的免扣。
第十四条 人保公司应支付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每月以企业为单位合并计算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给被保险职工本人,企业不得克扣。
有条件的市、县人保公司,可以试行凭证直接支付给退休职工本人。
第五章 新旧办法的转换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中按规定可享受“国家职工”或国营企业工人退休待遇的职工,在本企业职工全部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后,其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暂不变,并按以下办法进行过渡:
(一)已经退休的职工,除由人保公司发给本规定基本养老金外,其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超过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二)尚未退休的职工,在退休后向人保公司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之和,若低于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的,不足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下达前有些集体企业虽未比照实行国营企业工人的退休待遇,但对已退休的职工也在支付一定标准退休费的,按以下办法过渡:
(一)已经退休,并由企业在支付一定标准退休费的职工,以其退休前工龄的长短,改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若企业原支付的退休费标准超过本规定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超过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虽已退休,但原企业不支付退休费的,一律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尚未退休的职工,退休后原则上均改按本规定,由人保公司支付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有的职工若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之和低于企业原定退休标准的,由企业决定是否补足。
第十七条 本规定保障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暂不包括医疗保险。
第六章 保险手续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按以下程序向当地市、县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一)由企业向当地人保公司申报企业在职职工名册及年龄、工龄,企业和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应缴纳保险费,以及应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已退休职工等基本资料。
(二)人保公司据以核实,并同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三)人保公司分企业、分职工设置养老保险卡,并对可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发给《养老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加上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仍由企业补足的退休费,在工资总额15%以内的,可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5%的部分,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开支。个别退休职工多,而税后利润开支能力又弱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营业外支出”列支部分可放宽到工资总额的17%。
第二十条 人保公司对本规定两种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收付,以县(市)为范围,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逐步增加储备”的原则,实行分别核算、专户存储、融通使用的管理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调整缴费或支付标准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若不足以支付基本养老金和管理费时,由市、县人保公司先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储存保障支付;同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提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若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支付基本养老金后有较大结余时,可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二)当年两种保险费的收入,保障支付当年两种养老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由人保公司在银行专户存储生息;若当年发生支大于收时,可动用上年储存的结余。
(三)养老金支付标准的调整,由省人保公司根据保险费收支状况、银行利率等因素,报省体改委批准后调整。各地、市、县无权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人保公司对两种养老保险费的收付应分别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银行对养老保险费的存款,按城乡居民个人同档次储蓄存款计息;人保公司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存入专户。
企业和职工若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时,经当地人保公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补交保险费时,应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同时补缴所欠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人保公司有权到各企业查核有关帐目,监督企业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企业应积极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经发现有欺骗、隐瞒、虚报行为的企业,除责令其补交少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外,人保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3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退休职工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和企业应及时通知人保公司,并交回《养老金领取证》,人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凡不通知人保公司,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取消丧葬补助费,并责令退还全部冒领款外,人保公司有权对冒领人处以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退休职工的生活管理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特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比照本规定向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其职工仍可按本规定继续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若被解雇、解聘或自动离职时,其保险关系可跟随转移到新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并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保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试行。过去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
单位:元
--------------------------------------
| | 男60岁、 女55岁 | 男55岁、女50岁 |
|退休年龄 |---------------|--------------|
|月领取金额|每 月 交 费 | 每月增交保费 |每月交费 |每月增交保费 |
|交费年期 |伍元领取的 | 一元增领的 |伍元领取的 |一元增领的 |
| |养老金数额 |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
|-----|------|--------|------|-------|
| 5 | 2.96 | 0.8085 | 3.09 | 0.7591|
|-----|------|--------|------|-------|
| 6 | 4.03 | 1.0284 | 4.11 | 0.9686|
|-----|------|--------|------|-------|
| 7 | 5.23 | 1.2785 | 5.25 | 1.2028|
|-----|------|--------|------|-------|
| 8 | 6.57 | 1.5583 | 6.52 | 1.4644|
|-----|------|--------|------|-------|
| 9 | 8.09 | 1.8712 | 7.95 | 1.7566|
|-----|------|--------|------|-------|
| 10 | 9.79 | 2.2210 | 9.54 | 2. 4475|
|-----|------|--------|------|-------|
| 11 | 11.69 | 2.6120 | 11.33 | 2. 8545|
|-----|------|--------|------|-------|
| 12 | 13.81 | 3.0488 | 13.32 | 2. 0830|
|-----|------|--------|------|-------|
| 13 | 16.19 | 3.5369 | 15.55 | 3.3088|
|-----|------|--------|------|-------|
| 14 | 18.86 | 4.0820 | 18.04 | 3.8160|
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3
刘艳姣(1989-),女,满族,辽宁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保险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毕莎莎(1990-),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保险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庞睿(1990-),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保险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养老问题越发严重。保险公司发现了新的商机,自泰康人寿率先进入养老社区开发后,新华人寿、合众人寿等纷纷投资养老社区。保险公司进入养老产业不但有其社会发展阶段、政府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原因,而且有其自身品牌、技术、人才、等优势。保险公司虽然有自身优势,但也不能忽视在养老社区投资过程中的阻碍,如政策虽支持但政策未细化,建设养老社区缺乏经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构建养老人才队伍,同时借鉴外国优秀管理模式,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
关键词:保险公司; 养老社区 ; 策略
中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呈现出老龄化增长速度快、老年人口数量多、高龄趋势明显等特征。由“独孩政策”的所引发的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社会问题。虽然我国现在施行“单独两孩“政策,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有所缓解,但在未来几年,老年人养老问题仍然是困扰我们的一大难题。我国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新的养老方式,养老社区建设无疑是一个较好选择。
一、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原因
(一)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加剧是直接原因
。根据国际公认标准,中国已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比2000年增加近2.93%。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服务、健康护理、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老年人养老问题日趋严峻。
(二)政府放松险资运用的限制,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养老产业
。2010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2011年,保监会颁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文件指出政府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养老项目。2012年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不动产投资的比例扩大了一倍,进一步降低了保险公司投入公司进入养老产业的门槛。
(三)投资养老社区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寿险公司一般是长期保单,因此大量的可投资的保险资金积聚在保险公司,但是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之前,保险公司大多将险资投入到银行存款、债券等短期投资渠道,造成保险公司的负债期限长于投资期限。
(四)养老社区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十分重要,但是保险产品的到期续保问题一直影响着其经营的稳定性。
二、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竞争优势
养老社区建设是传统养老方式的有效补充,能更好的的满足我国老年人养老的需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养老社区的投资者具有天然的优势。
(一)声誉品牌优势
。养老社区作为保险业的下游产业,与保险业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保险公司奉行为客户打造“从摇篮到坟墓的”优质服务的价值理念,追求稳定长期的利润。保险公司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树立了自己的品牌,具有品牌优势。保险公司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一般注意维护自己的业界声誉,保险公司品牌与声誉的优势有助于吸引客户入住养老社区。
(二)资金实力优势
。保险公司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公司可供投资的资金增长速度很快,可以为投资养老社区提供大量稳定长期的资金。一方面有利于缓解政府建设养老社区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加快养老社区建设,改善养老社区的质量。
(三)客户资源优势
。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我国的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在这些客户中不乏适合入驻养老社区的中高端客户。保险公司与其它投资机构相比,保险公司丰富的客户资源在养老客户的开发和选择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保险公司投资建立养老社区提供了良好的客户基础。
(四)资源配套及整合优势
。虽然保险公司不具有医疗服务、房地产开发设计等养老社区必备项目的优势,但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这在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投资商业房地产等领域都有很好的证明。保险公司通过整合内外资源,可以为客户提供老年住宅设计、园区环境、日常生活起居、健康护理、精神关怀等全流程高品质服务。在这一发面,保险公司比其他投资者做的更好。
三、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阻碍
(一)政府相关政策未能细化
。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养老社区,但是这些政策仍然停留在原则阶段,并没有实质性的优惠政策,这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个巨大的考验。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政策没有细化,土地政策和金融政策不够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还未落实,这些都成为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障碍。
(二)人才队伍组建和专业化管理的的考验
。由于养老产业是新兴产业,在养老社区建设上,我国缺乏开发、规划、设计、管理方面的人才,另外,在养老服务方面,我国专业的护理人员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的人员仅有3万人,且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不高,人才素质低下,不能满足我国老年人日益迫切的养老需求。所以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大难题。
(三)保险公司缺乏直接开发养老社区的经验
。保险公司虽然具有资金,客户资源等优势,但是在养老社区这个新兴产业,保险公司缺乏直接开发房地产、老年产业的相关经验,缺乏医疗服务、健康护理的优势,在养老专业化服务方面能力不足。目前,政府鼓励社会各界机构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民办机构、房地产开发商、医疗机构及外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进入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压力。
四、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策略建议
(一)加强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保险公司的进入养老产业,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资金负担,同时可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但是,养老社区建设是一项投资金额大,经营管理期长的,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保险公司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是十分必要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协调沟通,争取税收方面的减免与优惠,争取资金补贴,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二)积极构建养老产业人才队伍
。保险公司在建设养老社区实体建筑的同时,也需要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养老产业人才队伍需要通过两方面努力,一是扩充养老产业人才数量。目前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所以要扩充养老社区服务人员队伍数量。二是进行人才结构的优化。养老产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不仅要重视人才数量更要重视人才质量,吸收一些高学历的青年人,同时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才素质。
(三)保险公司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合作
。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保险公司在养老社区开发过程中缺乏养老地产开发的相关经验,缺乏健康护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所以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房地产开发商、医学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学习借鉴相关机构技术与专业化服务,提高保险公司养老服务水平。此外,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与外国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借鉴它们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合作开发养老社区项目。(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欧新煜,赵希男. 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策略选择[J].保险研究,2013(1):119-206
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4
一、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挑战,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决定》改原传统体制下的现收现付制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筹资模式。对于此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简称“老人”)和已参加工作还未退休的职工(简称“中人”)来说,由于他们在以往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导致个人账户无资金积累或资金积累严重不足。而在现收现付制下,由于“老人”和“中人”已经为上一代人的养老履行了缴费供款的义务,政府必须在其离退休后对其支付养老金。这笔由现收现付制下政府和参保人间的隐性契约所造成的需在一定时期支付却没有形成积累的养老金费用,由于并不体现在政府公共部门财政状况的评估中,而是隐含在当前或未来的福利承诺中,因此被称为“养老金隐性负债”。
长期以来,对于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我国采取了“暗偿”的方法,即在没有大量增量资金进入的情况下,依靠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并进而动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拿来偿还养老金隐性负债。这种“暗偿”的方法,一方面使企业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和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双重任务,另一方面也使已按新体制缴费的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因被直接挪用而变为了空账。
针对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问题,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简称新决定)。新决定提出了做小做实个人账户的措施: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原本由单位缴纳、打入个人账户的3%,转而注入统筹基金;而缩小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也不得再挪作他用。这一措施虽然有效抑制了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但并未真正解决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而对这一问题如不彻底解决,必然会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未来潜在的风险。
我们认为,设法筹集增量资金,是偿还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养老金隐性负债的惟一可行的办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筹集增量资金的办法可供选择:
一是变现部分存量国有资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当时形成的大量国有资产的价值中凝结了部分老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当年必要劳动的价值。现在,当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支付出现财务危机时,将一部分国有存量资产变现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金支付存在其合理性。据统计,国家目前拥有近10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存量,剔除账面负债后的净资产约有五、六万亿元,变现其中的一部分来偿还国家对老职工的隐性负债亦具有其可行性。参照国外成功经验,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拍卖中小国有企业、将国有企业的股权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国有企业在境内外的国有股和出售部分公有住房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在通过变现国有资产方式清偿养老金隐性负债时,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正确估价,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目前资本市场的吸纳能力,避免引起资本市场大的波动。
二是发行国债。智利在发行国债清偿养老金隐性负债方面有成功的经验。其具体做法是:一次性清算每个旧体制下参保人员在某一改革时点所积累的养老金数额,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得到数额确定的政府认可债券,在他们退休时兑现。这种办法既兑现了政府对职工的隐性养老承诺,又不使财政负担过重。考虑到我国国债期限结构不尽合理的现状,发行以养老保险基金为对象、期限在10年以上的公共债券存在一定的可行性。但以发行国债的方式偿还隐性负债,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察一些基本的负债指标以评价政府债务风险。
三是中央财政补助。提高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是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20世纪80年代联邦预算约有三分之一用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预计到2010年将上升到36%,2030年将高达45%。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用于养老保险方面的中央财政补助数额还不是很高(2004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为522亿元和92亿元)可以考虑通过增加财政补助的办法为清偿养老金隐性负债提供增量资金。在当前财政资金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基本不加大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适当划拨到统筹基金的做法。
四是发行福利彩票的方式。我国彩票市场1994年引入竞争机制后,每年销售额增长率在50%以上。福利彩票发行额从最初的0.174亿元增加到2004的近400亿元,数量相当可观。因此可以通过增发养老保险福利彩票,筹集部分资金,补充养老保险开支。
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2006年1月1日以前,由于个人账户基本处于空账运行状态,“统账结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名义上是的所谓的“部分基金积累制”,但其实质仍然属于传统体制下的“现收现付制”,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基金积累,所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并不突出。2005年12月3日的新决定颁布之后,个人账户将被逐步做实,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个人账户做实后,基金规模会迅速增加(以辽宁省为例,到2005年末,个人账户基金已经达到201亿元),从而面临巨大保值增值压力,同时也产生了极为强烈的投资需求。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面的专门法规,只是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规中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即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按照这种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根本实现不了既定的保值增值目标。对此《新决定》中提出“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但并没有提出具体措施。这无疑会影响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国际上看,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新加坡的公营模式和智利的私营模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由政府集中管理和投资,具体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运营。这种模式收益有保证,行政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在投资决策上很难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加上政府的运作效率较低导致投资回报率较低。智利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私营的基金管理机构运营和管理,参保人具有自由选择基金管理机构的权利,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投资回报率较高,但是基金管理费用也很高。从中长期看,在成熟的市场环境和职工投资的风险意识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私营的基金管理机构,允许企业和职工进行自主选择,中央政府的责任就是加强监管。但是从近期看,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个人账户基金应由中央政府统筹管理,基金运营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要分开。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逐步成熟和完善,我们认为,养老保险基金首先可以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即投资方向可包括四个方面: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另外在条件允许时机成熟时再考虑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的待遇差别问题
和城镇企业职工不同,我国目前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本模式仍沿用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二是采取政府(或单位) 单方筹资机制,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或单位筹集,职工个人不缴费;三是实行待遇确定型退休金计发办法,即职工离休金按本人离休时的原工资源标准计发,退休金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越长比例越高。其中,工作满35年的可达90%左右,工作不满10年的为40%左右。离退休费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四是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
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5
关键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社会保障
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我国建立,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十年,我国的社会以及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变化,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同时对于在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出现的问题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看到取得的成功的同时,还需要清醒的看到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的制度的发展。因此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的办法。
一、职工养老保险模式
从当前的各国的情况来看,一般来说,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分为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种基本的模式。现收现付制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利用目前在工作的一代人缴纳的费用来支付上一代的养老费用;但是基金制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这种制度是将职工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存放在一个账户中,这笔钱等到职工退休之后就会成为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用来支付职工的养老费用。纵观整个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的模式不用刻意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成三个不同的模式:
1.国家统筹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中国在解放初期就是采用的前苏联的养老保险模式,在当时的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保障了劳动人民的利益的同时有很好的稳定了社会的劳动人口。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传统的保险制度也已经开始不适应现有的社会,出现了很多的弊端。主要的短处有:首先是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情况,这种模式就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完全由企业和国家在背负这么多的资金负担,而且将会越来越重,显然是不合理的;再者就是这样往往就加剧了职工对于企业的依赖,容易导致在人力资源上的巨大的浪费,人才发挥不了自身的作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得不到更好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最大的提高。
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劳动者本人不会为自己的养老保险付出任何的代价,因为根据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一旦丧失劳动的能力,企业就必须无偿的为离职的企业职工提供养老的费用,而这些资金的来源多是国家的财政支出或者是来自企业的效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养老保养的模式肯定就不适合了,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2.强制储蓄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保险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负担,因为强制的储蓄养老保险模式主要的参与者是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国家并不给予任何资金资助。主要的形式就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各自付出一定的费用,存入一个固定的基金中,等到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劳动者就可以启用基金当中的养老金用以支付自身的养老所需。这种保险模式在一些国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其中在新加坡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很好的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养老问题,同时国家的负担也不是很重。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效果非常的理想的模式。但是对于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这种模式往往就是行不通的,因为劳动者的能力不够,达不到要求,这样就会导致资金出现很多的问题,造成一个恶性的循环。
3.投保资助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保险的模式是目前大多数的国家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都是保险的投资者,无论是没有在职的还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属于这个范畴。一般来说,在职的劳动者是将自己的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给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通过这些机构将职工的资金储备起来。同时雇主和企业也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企业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当然企业和员工之间缴纳养老费用的比例在哥哥国家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会比较的高,有的则不一样。一般来说这种按照投保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养老金分成为普通养老金、雇员退休金和企业补充退休金三个不同的形式。相对于其他的养老保险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具有很多的优点,主主要就是它更加的科学合理,更加的适应现在市场经济下社会的需求,但是同时对于资金的管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投保的各个方面进行同理的配合,调动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只有这样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的不同层次的人群的需要,加大社会的覆盖面。
二、当前职工养老保险机制出现的问题
1.退休年纪
目前我国职工退休年龄基本上仍执行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但当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不足50岁,现在己经超过了72岁,而且还在继续延长。另外,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延长致使初次就业年龄的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相对缩短,使提高退休年龄成为必要。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得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加重,延迟退休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年限,同时相对缩短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因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作用是十分显著的。目前,一些地区为了减员增效,提高青年的就业比例,放松了对于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尺度,但是却把当前的就业压力转嫁给了将来的养老压力。所以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要延迟退休,具体方式可分为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设定弹性退休制两种。前者可在一定的期间内,逐步将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男职工65岁、女员工60岁,或者将退休年龄盯住社会平均预期寿命,将退休后的余命控制在10一巧年内。后者指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允许选择退休或选择继续工作,但是鼓励继续工作,在领取养老金时,提前退休的人员不能获得全部比例的养老金,而延迟退休的人员则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
2.缴费情况问题
在2006年之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基本上还是属于现收现付制,只是在名义上达成了基金累计,这主要是因为基本个人的账户都是处在空账状态,对于养老基金并没与产生正真的积累,只是在不断还以前的旧账,因此在这个阶段养老金的保值和增值没有被提上日程。在2005年12月3日颁布新决定,慢慢的个人账号开始有了一定的资金的积累,这个时候这些资金的保值以及增值问题就慢慢的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由于个人账号的资金额度不断的增大,正特的基金规模也在不断的做大,面对巨大的压力,因此就需要拿这些资金进行投资。通过投资来保证基金的不断的增值。我国目前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面的规定还是一片的空白,但是一般来说都是对于这部分的投资要求的比较的严格,主要就是用来购买国债和银行的债券。对于这部分的工作,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措施来进行规范,这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行都是一个很大的影响,现在的物价飞速上涨,老年人的生活更是令人担忧,在原来的养老保险基础上是远远满足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的,职工在早年给社会创造出了很大的价值,现在年老体衰了理应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照,这样才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强大、国家的兴旺。
3.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问题
和事业单位相比较而言,在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一般的企业的待遇要差很多。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机制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首先他们依然运用的是以前的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再者就是资金的来源一般都是政府出资或者是单位自身筹集,保障的基金有财政安排,职工个人一般不需要缴纳任何的费用;最后就是一般都是按照工作的年限来进行养老金的发放,一般来说退现之前的薪酬就决定了退休之后的待遇,而且工作的年限越长养老金的比例也就越高。目前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机制对于事业单位的稳定和不断的发展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单位的退现人员的老年生活。但是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这种机制下隐藏的深层次的问题就逐渐的暴露出来了。主要的表现就是企业的退现人员的不满,因为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相比,在保障的方式以及保障的效果来说两者的差距比较的明显。在同等的学历、经验以及职称的情况下,企业的养老保险明显要差很多,很多的企业离退休职工都存在不满的情绪,导致了企业的管理出现相应的问题,一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的很差,甚至有离职的倾向,所以,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和政策,确定好不同职工的退休后的各项保证制度,不能把给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待遇,这样就势必对一些人不公平,他们就会产生抱怨的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大的体现,这就要求要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差别方面的工作。
三、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对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工作。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了改革的步伐,而且改革取得的成果喜人,但是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很规范,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集中解决在实行制度时出现的各种问题。比如说隐性的债务问题,隐性的稳定问题,都是亟待去解决的。目前很多地区都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很多的地区已近开始针对个人账户规模进行了缩小,对于财政,需要加强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倾斜,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经过相关专家的不断的考虑和评估,已经相应的出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等法规,这些法规都很好的规范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于隐性债务问题要认真对待,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的转轨,才有可能用统账结合模式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2.加快推进部分国有资产向养老保险基金转化
在旧制度下,很多原来的来职工的养老费用成为了现在的国有资产的一部分,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慢慢的将部分的国有资产转变成为养老基金,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主要针对的就是隐性的债务问题,具体的方法有:
(1)将国有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制或者是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评估国有企业,并让职工持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这样既解决了职工的养老问题,也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在进行企业的兼并以及破产拍卖时,企业老职工的历史隐性债务作为一个部分参与到评估,并且要求进行优先补偿。
(3)将现有国有企业传统上的一些配套的设施和机构,比如说医疗、住房、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旅社改造成为福利性设施,或者是作为商品进行公开的拍卖,所得的价值纳入到社会的保障部门,用来补偿隐性的养老基金债务。
3.保证并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而且积累的数额将会原来越大,如何让这些积累获得更大的回报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回报率的问题将会直接的影响到企业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基金进行高效的投资运用,进行广泛的投资活动,将基金的投资回报努力提高到最大的限度;最后即使向投保人公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效果,接受监督。这样,就可以增强投保人缴费的信心和积极性,降低保险费率提高的压力,增强基金平衡的能动性,这样不但能够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而且也会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向上发展,这是民心所向,老有所依,老有所靠。
四、结束语
养老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民生的重大的问题,如何做到公平同时有保障退现职工的权益以及晚年的生活质量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当前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很多的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经过不断的研究以及实践,在实践中寻找对于制度的改革的最好的方案,正真让离退休的职工在晚年有一个美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窦红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究[ J ]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9(12).
[2]郭春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05).
[3]邹 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J].山东劳动保障.2007(05).
[4]何传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改革[J].现代企业.2007(12).
[5]李淑梅: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J ] .现代商业.2008(02).
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范文6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月起,各市、州根据原省劳动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按原省劳动人事厅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
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工改办〔1988〕42号)执行的5-8元生活补贴纳入省级统筹项目,与省政府历年规定的省级统筹项目一并执行。
二、从2003年1月起,参加所在市、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按所在市、州统一的缴费比例执行,各市、州不得再在参保单位之间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执行;城镇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仍按缴费工资的20%执行。
三、要综合运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健全省、市调剂金制度等措施,完善省级统筹调剂机制。全省调剂要坚持以保发放为核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要按照省级统筹的调剂原则,建立和完善本市、州范围的调剂办法。各市、州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下拨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下拨实行缴拨两条线管理,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各市、州拟定的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送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严格监督审计,加强日常专项稽核,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和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全面实行和规范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参保、续保、扩面和清欠等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