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1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
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此外,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地域分布的分析,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依靠道德约束,所以分布情况主要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和居民投资意识的影响,呈现块状分布。浙江温州历史以来,民间借贷就一直存在,因此,在当地,民间借贷流传比较广泛,广东地区,由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盛行,所以民间借贷也普遍流行。相对来说,我国的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在起步阶段,人们对于投资理财还不是很理解,所以少数地区存在民间借贷现象,但并不是家家户户都会出现这种行为。
(三)信用基础的特殊性
中小企业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这是由于在银行他们的信用度为零,民间借贷则完全不用担忧这些问题,通常来说,它只是存在与特定的区域内部,借款双方由于血缘、地缘和商缘等关系,都建立起了绝对的信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对彼此都很了解,在信息了解程度上都是相等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关系,才形成了借贷双方。如果其中一人违约,那么在这个地区的信息网中,违约人会失去信用,并且从此以后,会永远失去向人借贷的机会。这种无形的道德约束力,促使借贷双方不会轻易违约,充分保障了民间借贷的信用度。
二、民间借贷的刑法问题
(一)对直接融资的规制过于狭窄
在当前的刑罚制裁体系之中,对于非法融资行为成为打击不目标,主要是由于其不具备直接融资可以直接接待资金的特点。相对来说,比起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可以跳过金融中介,直接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过程中的融资规模、途径和资金走向都会避过国家的监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带来极大的阻碍。国家还没有明确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体系中也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说明,因此国家的公权力就无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投资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选择采取一些过激的、非法的手段追回资金,甚至有时候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民间融资的一大弊端。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合法经营行为的性质模糊
《刑法》并没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即吸收存款后资金的走向无论用于何地都属于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当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瓶颈期,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通过聚集社会资金来维持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支持和鼓励的,尤其是当前社会对与民间融资行为也比较支持,那么对于那些企业私自吸收公众款项,用于自身合法经营的行为,如何判定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能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又不能完全否定,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更多地考虑刑法的判定准则。
(三)未能建立均衡有序的刑罚梯度
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中一个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用于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必须是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也是社会正义性和公平性的体现。反之,罪行相同的时候,但是判定的罪名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吗?这样一来,人们势必会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怀疑。要想体现罪责刑的统一,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合理的刑罚制裁体系。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处罚方式也要量刑而定,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犯罪群,来统一犯罪性质。根据罪责刑适应原则,要求在同一群众刑罚的程度要保持一致,并且量刑要合理和公平。但是在实际判定中很难保持遵循这一原则,比如说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在判决上三种罪名就有不同的处罚方式。我们都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个量刑范围,一个是3年,另一个是3年到10年;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只有一个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幅度是4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以上的情况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发行债券的话,达到犯罪标准是50万元。这样一来,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就出现了空白地带,特别是在当前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在处理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总会引起广大人民权重的广泛关注,人们会对案情积极讨论核对法律空白地带的该度恐慌,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吴英案。既要遵循法律,又不能罔顾民意,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
三、完善民间借贷行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以刑法的谦抑性为指导思想
刑法的谦抑性指的是在利用刑法处理案件时要注意考虑到按照规定来处理案件范围和判刑程度,也就是说,判定行为是否违法,尽量用法律来衡量,能判定是违法行为,就尽量不要攀成犯罪;特别是对那些可以利用制裁来处罚的犯罪行为,尽量避免量刑过重的现象。从宏观上来说,刑法的谦抑性指导者犯罪和惩罚手段的进行。首先,建设刑法时要首先考虑到经济目标。在利用刑法处理案件时,要尽量投入最小的成本和经济来达到最佳的管治效果,也就是说在刑法的设定缺乏效率和效益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处罚。其次,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处罚措施最严重的法律,因此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效的时候,才能投入使用,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最后性特点。即在制裁违法行为的时候,优先选择制裁力弱的法律手段,在最后实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刑法。刑法具有优先的功能,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注意充分结合其他法律手段双管齐下。
(二)明确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融资活动的界限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不到位,所以,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因此出现了许多非法融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从事违法行为。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非法融资行为,所以司法机关在定罪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同案不同罪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所以,为了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将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划清界限。合理定位民间借贷,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行为之间的界限。让民间借贷行为可以得到金融机关的认可,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尝试对金融领域作出改革,希望让民间借贷走向光明,纳入监管体系,《贷款通则》在2010年2月修订出台之后,对信贷市场列举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信贷市场划清层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并为其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从国家角度来说,正式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利用宏观调控,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尽快出台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改善当前法律法规在民间借贷上的不足之处,并能够在以后对于民间借贷的判断做到合理有效。
(三)合理设置民间借贷涉罪后的量刑梯度
民间借贷包含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集资诈骗罪。除了集资诈骗罪,其他四项罪在量刑上都有差异。通过实际研究显示,没有出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融资行为有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这三种,但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同小异,唯一的区别就是融资手段的差异。根据罪责刑适应原则的规定,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的刑法适当降低,最好是接近于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罪的量刑范围,或者适当降低量刑跨度,将5年到10年的刑期改为3年之内。
(四)保持高压态势,遏制犯罪势头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以及国家对民间借贷领域逐步放开的态势,民间借贷的发展会在将来一段时间内呈现井喷的情况,随之而来的集资诈骗犯罪也会出现更新更隐蔽的犯罪手段。可以预测得到,假借投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资诈骗犯罪将会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侦部门所要直面的工作重点。因此,侦查部门应认真梳理,组织专门力量,实施“专案侦查”为主的工作模式,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集资诈骗大案要案上,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重特大案件要坚决排除干扰,全力侦破,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数众多、有经营价值的案件要强化专案经营意识,主动打击、精确打击。对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努力遏制犯罪势头,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社会以展示、给百姓以答案,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这样做也可以给那些想尝试民间借贷的企业更多的顾虑,并在试水民间借贷后能够自觉规范自身的行动。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作者:沈蓓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辜胜祖.对民间借贷应该“招安”.中国商人.2011(11).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2
关键词:高利放贷;非罪化;路径指引
一、提出问题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民间高利放贷行为亦普遍存在,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高利借贷"只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有所涉及:"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基于此规定,民间高利放贷就是拥有闲散资金的放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高利率借款合同,利用计算复利、扣除利息后贷款的方式获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利息的贷款活动。
从司法实践看,民间高利放贷有其存在的基础,其存在主要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需求增大;民间闲散资金增多,人民投资意识增强;银行借贷门槛高,程序繁琐等原因造成的。虽然高利放贷有其存在的事实基础,但也存在就如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所体现出的明显的弊端:危害社会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易出现风险失控的局面;诱发其他刑事犯罪等。
鉴于民间高利贷存在明显危害,很多业界人士主张应当将非法高利放贷行为以犯罪论处。加之2011年以温州、鄂尔多斯为中心爆发的民间金融危机,加剧了民间高利放贷行为是否应当刑罚化的争论。当然,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应以民事法律行为处理为宜。
二、非罪化释因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有关高利贷的罪名条款只有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但是,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民间高利放贷行为与高利转贷行为截然不同,更谈不上以高利转贷罪定罪量刑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将高利放贷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在2010年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审理的南京首例绍龙高利贷入罪案引起了学界和司法界极大的轰动。此案中,邵龙长期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高息放贷,并伴有暴力索债、强占房产等恶劣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刑法》虽未将放高利贷规定为犯罪,但在非法经营罪中设置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兜底条款,司法解释对此未作穷尽式罗列,既然未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排除在外,本案即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但是,笔者认为因高利放贷派生的其他犯罪行为与单纯以自身合法资金进行的高利放贷行为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亦不能简单的将高利放贷行为入刑定罪。
(一)民间高利放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①
首先,民间高利放贷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是指以下四类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非法经营行为",应把握本罪的法定性条件和罪质条件:第一,经营的对象或经营行为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须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将会使其成为一个缺乏依据的"口袋罪"。当然,民间高利放贷目前并未在司法解释中作为"其他"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其次,民间放贷行为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民间高利放贷将借贷者从资金困境中解救出来,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没有侵害他人以及社会利益,也就谈不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学界一般认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物品、废弃物;从事非法传销、彩票交易活动;倒卖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征收的矿产品;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等。②其中并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
最后,将民间高利放贷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易导致罚不当行。动用刑法调控社会生活时必须以最小投入来获取最大化的刑法效益,但对民间高利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可能会妨害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导致其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刑法只是补充、被迫性的调控手段,只有其他法律不能发挥作用时才能启用刑法,但是当前相关法律只是规定民间借贷超出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无须上升到刑法层面对其惩罚,如果在民事手段还未充分用尽的情况下就匆忙启动刑罚,所带来的后果将难以估测;最后,刑法规范的内容和功能效力范围有限,即使产生纠纷,完全可以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二)非罪化的事实与规范依据
鉴于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高利放贷的条文,且根据民间高利放贷的特点其并未触犯《刑法》分则条文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罪名。因此,民间高利放贷行为不能适用《刑法》调整。
例如:2003年9月,徐某注册成立A公司,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但自2004年2月起,徐某却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王某、夏某、杜某、胡某等人通过熟人介绍先后与徐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月利率为10%至15%,借款期限为2到3个月不等。截至案发,涉嫌资金达400多万元,王某等已归还220余万元,尚有180余万元未归还。经查徐某从事高利放贷行为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正当经营所得,未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讨债等不法行为。该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上海市公安局以徐某不构成犯罪撤销本案。
对于以上案例,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徐某不构成犯罪。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结合前一部分的分析,以上案例放贷人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向少数特定人进行高利放贷,并未侵害他人利益或扰乱金融经济秩序,且没有派生其他犯罪行为,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行为,若以刑法进行调整确实不妥。况且,刑法作为法律之后的法,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能对行为人随意进行归罪。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放贷人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应受刑法制裁",毕竟二者之间存在严格的条件限制。
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同性质的高利放贷行为不同的法院审判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民间高利放贷行为的处理显得比较混乱。笔者认为,按照目前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处理即可。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主要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高利借贷是双方当事人公平、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行为,符合以上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所谓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③虽然目前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法律规制,但散见于民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是受保护的合法行为。
在实践中,民间高利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融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交错存在,在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就会惯性的将高利贷与犯罪挂钩。然而,笔者认为,当高利放贷人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并非通过非法融资获得,出借资金的对象也不是社会众多不特定的公众时,其运用自身合法所得资金进行高利放贷的行为并未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也有侵害公众合法享有的财产权,其行为应被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总之,认定民间高利放贷行为罪与非罪标准的司法混乱局面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法规加以规制调整,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行定罪量刑,应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三、依从于民事处置规则的路径指引
依照《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第五条的规定:"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法院在处理高利贷纠纷时也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合法利息予以保护,超出四倍部分的非法利息予以取缔即可。当然,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请求返还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一般不予返还。据此,民间高利放贷纠纷的解决应以调解为主,民事审判为辅。
我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诉调对接制度(194条,195条),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的规定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此项制度的出台提高了民间高利放贷纠纷的解决效率,节省了诉讼成本,拓宽了纠纷的解决路径。分析至此,以上对民间高利贷纠纷的处理方案是完全合理可行的,值得在司法实践中推行。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49页。
②倪泽仁:《经济犯罪刑法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78-379页。
③王亦平著:《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5页。
参考文献:
[1]王亦平著.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12.
[2]高晋康、唐清利著.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
[3]樊蓉、袁雪娣.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法制与社会.2012(3).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 new type of loan, P2P network loan was born, and has been in vigorous development in vocational colleges. So a series of bad phenomena began to appear in vocational colleg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 P2P network loa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xplores the coping strategies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关键词:高职院校;P2P网络借贷;思想政治教育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s;P2P network loan;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1-0236-03
0 引言
随着网络的飞跃发展,借贷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借贷或者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形式,网络上兴起了一种新型的借贷形式――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它的放贷目标客户不但针对工薪阶层,而且也瞄准了高职院校大学生。虽然P2P网络借贷迎合了部分物质追求大的高职院校大学生,但是近年来由于P2P网络借贷而产生的不良现象在高职院校中日益增多。可以说,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又带来了一个新挑战。
1 P2P网络借贷概述及现状
1.1 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指网络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一种借贷方式。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的所有办理程序都在网络中进行和实现,它是一种通过网络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新型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进行,这个平台有两种产品,其中一种就是贷款。P2P网络借贷中的P2P指“Peer-to-peer lending and online Invest”的概括,其中“Peer-to-peer lending”是指点对点的借贷或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意思[1]。P2P借贷是一个第三方借贷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借贷双方可以互相联系,达成借贷关系。2007年在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平台,自此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当前热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团贷网”、“人人贷”、“宜人贷”等等。
1.2 P2P网络借贷经营模式
P2P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大致如下:借贷方首先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放一些放款信息;然后借款人对这些放款信息有意向,就可以该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一系列的身份验证;其后网络借贷将核实借款人资料,确定借款人资质后,借贷方会在网络平台上签订贷款合同;最后,借贷方将在网络上进行放款,借款人也在网络上偿还利息和本金。从P2P网络借款平台经营模式来看,借贷方和借款人都被P2P网络借款平系着,整个借贷过程双方都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成。可以说P2P网络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对比更为便捷。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只充当中介的角色,他们的盈利是源自借贷方的佣金。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贷款利率相对于普通民间借款和银行借款的利率要高。
1.3 P2P网络借贷在高职院校的现状
在当今的高职院校校园里,校园各个角落都看到关于P2P网络借贷的宣传,它们主要利用传单张贴、网络推广等宣传方式。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于P2P网络借贷不再陌生,原因在于P2P网络借贷的门槛低、借贷手续简单和成功率高,对于部分物质追求高的高职院校大学生而言,确实是机遇。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洞悉到当今市场经济的态势,大学生是一个庞大的超前消费群体;另一方面他们了解到大学生喜欢用未来钱的习惯。于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向高校进行市场推广,让P2P网络借贷平台深入到了大学校园中。近年来,有部分的高校院校大学生开始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贷款购物、贷款恋爱、贷款创业等等。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只需要学生证、身份证和证件照片上传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就能轻松贷款。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高职院校大学生享受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服务的同时,也要承担高昂的利息。因此,近年来,高职院校因为P2P网络借贷出现的“坏账”现象时常出现,从而引发“裸贷”、暴力逼债的恶果。
2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高职院校兴起的原因
2.1 高职院校大学生价值观错位
在各式各样的物质追求的社会里,价值观尚未成熟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很容易被“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这些“糖衣炮弹”所迷惑。首先部分高职院校大学生在这样的环境影响下,难免价值观错位,养成盲目消费或不切实际的超前消费等不正常的消费观念。由于这些观念的形成,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可能走上网贷之路。其次,某些高职院校大学生喜欢盲目攀比,追求名牌,碍于面子问题,他们认为网贷不但可以解决眼眉之急,而且又能挽回所^的“尊严”,于是他们选择了手续简单快捷,不需要老师家长同意的P2P网络借贷。再次,许多高职院校大学生看到身边同学通过P2P网贷获得了额外的金钱,形成了从众心理,认为网贷是一件平常事,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P2P网贷的风险,更没有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最终陷进了P2P网络借贷的陷阱里[2]。最后,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经验尚浅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P2P网贷的利率和佣金的了解并不多,容易被P2P网络借贷的校园宣传字眼如“易借易还”、“付息免手续费”等字眼所骗,同时部分P2P网络借贷在高校设立“校园”,这些“校园”连哄带骗向大学生推广P2P网络借贷,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大学生走上P2P网络借贷之路。
2.2 高职院校大学生缺乏家庭理财教育
现在的“95”后高职院校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掌上明珠,他们每个月都有可观的生活费。但是,面对时下高消费的社会,他们不以自身实际出发,向各种名牌和排场看齐。钱用完了就伸手向父母要,部分父母却一味迎合,这就让他们养成过度消费的恶习。可以看出,现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缺乏家庭理财教育。虽然他们还没有收入来源,但是养成理财能力习惯,在生活中有理财意识是相当必要的。作为家长,应该从小培养孩子理财能力,而不是全力满足子女虚荣要求。一旦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会想方设法通过不同途径借贷,最后有可能走上网络借贷之路。
2.3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
在高职院校的思政课上,老师对大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灌溉较少,忽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的意识,缺乏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3]。经研究,一旦大学生遇到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时,就无从下手。同样,思政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讲授,部分通过P2P网络借贷的高职院校大学生经常被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条文“钻空子”。高职院校的思政课多以课堂授课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于“95”后的大学生而言,他们对这种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传授方式并不敏感,因此经常出现在思政课上“开小差”,甚至逃课等现象。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不成熟的大学生而言,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引,所以在丰富的物质引诱下,极容易盲目攀比或冲动消费。
2.4 司法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监督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不少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却没有真正运用在社会实践上。对于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做法,不但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和监督,而且很大程度地激发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扩张,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3 思想政治教育对高职院校大学生P2P网络借贷的应对策略
要解决高职院校大学生P2P网络借贷现象,首先要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只有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有效解决高职院校P2P网络借贷问题。要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我们要从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在P2P网络借贷下,用创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作为应对策略。
3.1 转变传统教学方法,转向以“学生为导向”的教学方法
在思想政治教育课上,要加强理论的创新意识,把新理论和新媒体融入到课堂中。在科学发展观上的指导下,结合理想信念教育目标,全面培养大学生素质教育,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4]。首先,在高职院校思政课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培养,为大学生讲述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并且为学生们普及金融知识和银行征信方面的法律常识。其次,在高职院校思政课上,要以“学生为中心”,不能一味让老师“满堂灌”,同时在课堂上开展学生讨论与交流的形式,加强老师与学生的交流。最后,在思政课堂中,运用多媒体技术,引入高校P2P网络借贷的案例,激发课堂氛围,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讨论案例,并且把讨论结果进行课堂汇报,老师在学生汇报后进行点评,指引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切忌过度消费。
3.2 善用网络平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P2P网络借贷整个过程是利用网络进行,通过网络对高职院校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当罩急。在当今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以网络平台为切入点,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这样也能实事求是,符合当前形势。一方面,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在互联网上开设预防大学生网贷或树立正确消费观的课程。这些课程不仅有老师的讲解,而且也有案例分析、视频播放和课堂练习等环节,让学生不但能获得知识,而且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通过微信、QQ和微博等方式,监督和警惕学生切勿轻易陷入P2P网络借贷中。
3.3 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让部分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上产生动摇,因为网络借贷的问题,令他们产生急躁、焦虑、压抑等消极情绪,所以在这个时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及时对这部分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工作。因此,在平时的工作者中,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班级心理委员建立密切关系,做好各种心理预警工作发现因为P2P网络借贷而出现异常行为的大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教育,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处理问题。同时,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思政课或心理课上,要为大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例如设立心理咨询专线、开通心理健康网站或心理知识讲座,通过多种途径预防和解决因为P2P网络借贷而产生心理异常的同学。
3.4 开展多元化校园活动,丰富高职院校大学生校园生活
在高职院校通过P2P网络借贷的部分大学生,他们借贷的资金并不是利用在积极方面,而是利用于超前消费上。针对这方面问题,有以下的解决途径:其一,在校园内开展培养正确消费观活动,活动形式以是讲座、征文、有奖问答比赛和绘画比赛等,透过这些活动,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教育,引导他们继承勤俭节约的传统,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二,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通过课堂教育、P2P网络借贷案例分析和学生交流活动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其三,从低年级学生入手,在新生教育会议上,做好P2P网络借贷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新生分析,P2P网络借贷虽然是一把双刃剑,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弊大于利,同时要引导新生合理消费和理性消费,养成正确的消费观;其四,发挥学生党员和干部的作用,让学生党员、干部在学生群体中发挥正能力作用。通过同辈之间的交流,引导其它大学生要理性消费,不要轻易进行P2P网络借贷。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在高职院校应时而出,掀起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出现。高职院校必须从思想政治教育出发,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参考文献:
[1]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3(3).
[2]王建刚.校园女生“裸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J].价值工程,2017(2).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4
“半截身子已入土,如今背了一身债。”河南省西平县农民王羽,用自家征地的补偿款,和亲戚朋友、村民们的存款共200余万元,存入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部分钱款有去无回。
近年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跨省案件、大案要案增多,2015年形势更为严峻,从泛亚事件到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每个案例都有成千上万个家庭被卷入这张大网。 2015年12月15日,e租宝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办公地,玻璃大门紧锁,警方在门上张贴公告,请投资人登记备案。e
租宝是安徽钰诚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12月8日该公司涉嫌违规经营,开始接受相关调查。从其发源地安徽蚌埠南站的广
告被撤,到各大卫视的广告全部下线,再到曝出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被抓的消息,在短短的72小时里“ e租宝事件”极速
发酵。
非法集资正不断变换名目繁多的外衣,以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高息分红等形式活跃于线上线下,行骗中国大江南北。
目前,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发案区域从东部向中西部扩散。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14年,涉嫌非法集资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增加,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
这暴露出,中国民间投融资的局部坍塌、经济下行压力下的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困难、监管不匹配、民间投资者缺乏风险防控意识等诸多因素。
根据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彭冰的观察,自1993年起,非法集资现象在中国每隔四五年爆发一次危机,虽然打击更严,但形势越来越严峻,花样也随之翻新、升级,目前正处于新一轮爆发周期。
对于普通投资者,高额回报远没有看上去那么诱人,一旦卷入非法集资,待船沉网破,面临的现实是资金清偿率普遍较低,同时维权还将遭遇维稳。
彭冰认为,对民间集资行为,政府部门纵容与无奈并存。纵容缘于急于发展地方经济,没有明确划定界限,不及时处理;无奈则因界限无法精确划定,又担心戴上阻碍创新的“帽子”,“因此监管者面临的困境,是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和便利企业融资的冲突间寻找平衡”。
民间集资遍地开花
投资了e租宝的张力,元旦假期在忐忑中度过,总担心自己血本无归。
一年前,张力在社交网络上接触到e租宝的广告,没有理财经验的她起初并不放心,即便做了e租宝业务员的老同学前来推销都未动心,“去年8月看到权威媒体大肆播放有关广告后,我就把七年来上班攒下的钱投进去了”。但三个月的期限未满,e租宝出事了。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自2014年7月上线后,e租宝交易规模迅速挤入行业前列。
《财经》记者获悉,随着e租宝的急剧扩张,其也逐渐进入有关部门的重点监控范围。
2015年年初正式上线的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由北京金信网银公司研发并服务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该平台全方位排查北京市各地区和各行业分布的企业,及时发现并跟踪线索,提前预警存在风险的企业,并把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
知情人士表示,2015年4月,e租宝开始登陆央视及各大地方卫视大力宣传,随后e租宝交易量迎来指数型增长,后经分析发现出现大量虚假标的,因此被纳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云平台重点监测对象。
2015年10月23日,e租宝平台显示的标的累计成交额突破492亿元。10月28日后,平台交易扩张速度极快,并涉嫌存在严重的借款标的期限错配现象等。
随后,监测平台的数据分析团队通过对其标的项目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标的租赁借款企业普遍存在成立时间较晚、注册资本较低、且标的信息披露不透明,涉嫌虚构借款标的、自融自担保等问题。
2015年12月8日,官方公开证实,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违法经营正接受调查。
P2P网络借贷平台因跨越地域限制,投资人来自全国各地,报案存在一定不便。
该案案发后,由深圳律师张兴彬创设的东方法信网,开始接受e租宝投资者在线申报,提供法律帮助,并将信息汇总提交警方。张兴彬称,截至12月28日下午5时,东方法信平台已有2万余名投资者在线申报。如以申报人数排名,分布最多的依次是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北京市等。该数据目前未经警方证实。
e租宝事件凸显了长期缺失监管的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并促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出炉,于2015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开。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曾主持“中国家庭金融调查项目”的研究。他认为,民间融资的风险控制过去主要通过熟人间的了解和信任实现,而通过P2P、担保公司等中介进行的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借贷成本高、融资平台门槛低、风控能力弱的特征,存在较大风险。
近30年来,非法集资在中国兴起并日益活跃,呈现数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花样繁多的特点。“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国家垄断,飞速发展的民营经济资金饥渴,直接融资市场门槛过高,民间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 彭冰称。
非法集资在中国共涉及7个罪名,常见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院的公开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66件,集资诈骗案件229件。但2012年的数据分别是此前年均数据的2.9倍和2.3倍。近几年保持高增长势头。
《财经》记者在相关案例搜索工具中筛选关键词“非法集资”,并限定案由和裁判年份分别为“刑事”和“2015年”,共搜索出裁判文书928份。从案件数量看,排在首位的是中部大省河南,其次是浙江、江苏、山东、湖南、福建等地。
高收益之惑
从收益看,让投资者张力和王羽心动的分别是13.6%和12%的年化收益率,与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贷相比,收益并不算很高,但这足以吸引手有余钱又缺乏投资渠道的普通人群。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有四大基本特征,即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各种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财经》记者从检索出的2015年已审结非法集资案928例中,随机选取200例涉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分析,这些案件呈现出的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购物、注册会员返利或高价回购;股权投资、获得股票,按融资额分红;发展下线的佣金和层级差额提取;资金高息回报。
资金返本付息是普通投资者最易接受的回报方式。其中的129件案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了不同期限的利息回报率,如统一换算成月息,这些非法集资案的高息分布区集中在月息3%-4%(年收益36%-48%)。
每个集资案都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这200例案件,仅统计司法机关认定的人数,受害者在30人以上的案例有107起(其中22例案件涉及人数不详)。而其中数量不少的受害者是弱势群体,比如农户和中老年人。
司法文书显示,山东聊城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受害者是2284个农民;重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者690人大多是中老年人。
甘犁的团队在2014年了《中国农村金融家庭发展报告》,研究显示农村有民间借款的家庭比例为43.8%,远高于全国34.7%的平均水平。农村家庭借贷的主要用途为生产性经营和房屋购建。该团队同年的《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银行贷款的仅占到三分之一左右,贷款金额小于12%,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地位匹配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蓬勃发展下,资本魔力带来涌动暗流。投资者看重的是投出去的钱能拿到高收益,集资者则希望通过融资解决企业经营困难、进行资本运作,甚至铤而走险涉嫌犯罪。
伸出诱惑之手的集资者分布在不同行业。在200件案例中,除19个案例不显示任何身份信息外,96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是企业负责人,所属行业以投资、担保、理财、咨询公司居多,其次高发行业是房产、建材、矿业类公司;农业合作社、养殖等农业公司;科技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
这些案例还显示,30起案件的被告人是集资人(下线),20起案例的被告人信息仅显示为个体户或农民。
被告人为政府及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占样本数的5%,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从业者占6%。王羽说,“我敢拿征地的钱和筹集亲戚朋友及乡亲的钱投资,就是看到信用社的人、政府工作人员都参与投资,还能不相信他们?公司门口的LED灯还滚动显示远离非法集资。”
这些集资案虽然名目繁多,但事后看来,模式其实很简单。大部分声称企业经营、投资项目急需的集资者,只是将少部分真正用于经营,部分资金去向不明,部分资金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大部分案发的投资担保、理财中介、P2P平台,多是放高利赚取利差或者成为非法的“资金池”向第三方融资,这其实都是俗称的“空手套白狼”或者“庞氏骗局”。
多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最近几年身陷非法集资之嫌的漩涡。有12年银行从业资历的贾童杰,现在是汇投(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首席运营官。从事网贷行业一年多后,他发现这个行业“鱼龙混杂太严重”,多数已偏离P2P只是信息中介的属性。为了深入了解行业,他曾在多个P2P平台上注册并小额投标,发现有的平台将所有人的投资款打入一个私人账户,有的公司设在普通民宅,并没有办公场所的痕迹。行业之间竞争严重,“营销推广费用水涨船高,不少平台都缺少风险控制的人才,而为吸引投资者给出高收益挤掉竞争对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说,“行业竞争太激烈,小P2P平台很难生存。有些企业想把平台做大获取投资人信任,就盲目经营,向公众募集资金,资本量成倍增长。而只是借、贷利润率并不高,为获取更大收益,就采取混业经营的手段,不少P2P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而一旦风险控制上出问题、实体企业受经济环境影响等因素,会加剧P2P‘跑路’风险。”
清偿路漫漫
一旦老板“跑路”或者案发,投出去的钱还能追回多少?这是卷入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张力时刻刷新e租宝的信息,并和其他投资者不时交换信息,但官方对外公开的进展很少。
2016年元旦,王羽并不安心,“亲戚朋友和村民们每天上门要债,我只能频繁往政府部门跑,但都推三阻四,没人能给个消息。”此前不能兑付利息后,王羽曾和业务员、投资人代表四处去找公司董事长张栋惠要钱,当时警方尚未介入,“见到张栋惠后,她放话,你们就是报案,把我抓进去我住几年再出来,也没有钱还你们”。
过早报案可能更难拿回钱,这让投资者纠结。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罪与非罪间甄别,有时也担心,介入时机过早致企业经营中断,会造成投资人更多损失。对于一些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还需要由中央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案件管辖地。
律师苏轶峰曾过多起非法集资案受害者的维权工作。他对《财经》记者称,非法集资案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投资者事后救济较难。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4年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正在侦查、、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驳回或中止执行。
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但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苏轶峰过的案件中,“投资者最终拿回的比例多是30%左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更弱,投资者的法律定位是集资参与人而不是受害人,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被害人的规定,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能等待查扣涉案财物后按比例清偿,“而等刑事案件结案后,从集资人处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经所剩不多”。
2015年7月,北京26亿元非法集资案主犯朱梓君终审获刑十年,该案2013年案发。苏轶峰该案705个投资人维权,目前案件还在执行阶段,正等待有关机构评估该案追缴的资产,方能确定发还比例。
等待资金清偿还需投资者具有耐心。2008年爆发的万里大造林骗局案,有关责任人员早已获刑。但《财经》记者从一名受害人处获悉,该案还在资产评估中。亿霖木业案2007年案发,2014年投资人陈雪菲拿到了60%的投资款,“当时就是两种选择,赔付60%或者等树长大。但如果说林权证都是假的,那我到哪里去找树呢?”
“东方创投案”是中国首例P2P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该平台2013年6月在深圳上线,4个月后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有关负责人自首。该案的司法进展还算快速,次年7月该案一审宣判,2014年10月法院执行确定投资人的资金返还比例为48.7%。
投资人代表龙威主要牵头该案的维权事宜。“那时P2P出事的少,投资人都没有风险意识。平台停止提现后最初也想通过协商解决,找负责人商谈给了一个月的期限。但后来负责人自首,我们赶紧报案。”
现在P2P平台“跑路”、案发现象增多,有一些人找到龙威请教维权经验。他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合理合法维权,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受害者人数众多,一旦有过激行为很难控制,“一是影响社会和谐,二是你有理变成无理,还影响大家维权”。
但案发后因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投资者容易陷入焦虑。“我们提供涉案公司的一些资产信息给有关部门,但警方以案件侦查中为由拒绝透露查扣进展。我们只能四处找政府部门、上访,但后来有关人员通报称,其实在我们提供线索前警方已经查封了有关资产。”龙威说,该案进入法院后,司法信息较为公开透明,投资人稍微心安。
民间借贷的优势在于手段直接,但并不安全,与非法集资概念界限模糊。“一方面要放开民间借贷,但另一方面从裁判的层面怎么去规范,如何实现出借人的救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姚辉说,非法集资刑民交叉,审判规则是先刑后民,而刑法和民法的理念差别很大,“我的理念就是民刑并立。你审你的,我审我的。”但从程序上讲,刑事的追缴程序完成后按比例清偿债务,如果不够,投资人再提起民事,法院称一事不再理。刑法的认定对民法的合同效力产生什么影响;投资人的权益怎么保护?诸多问题待解。
地方维稳压力
非法集资是相对复杂、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材料称,“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深化改革中的矛盾不断显现,金融改革创新和服务的发展、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都需要过程,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易引发,政府的维稳压力必然增大。从2012年开始,中国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正式纳入各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如何落实维稳也是一大问题。在有些地方,投资人情绪激烈,政府不得不出钱补贴投资人一部分损失。
彭冰对《财经》记者称,对民间集资行为,地方政府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太多动力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希望活跃本地经济,但又不能在金融政策上向民间企业倾斜,不管、默许、纵容民间集资,一旦融资网络崩塌后,政府就展开运动式治理。
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也往往质疑政府部门在其中的推波助澜,为什么这些骗局能在官方媒体大量投放广告,企业工商、税务年检年年正常,甚至还有政府机构和人员在其中“站台”背书?
这也是案发后,一些受害人愿意找政府部门、上访的因素之一。正是一些政府部门纵容或默许民间融资,投资人维权困难,也导致政府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维稳压力。由此,在非法集资的怪圈里,融资者、投资人和一些地方政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在非法集资案的善后处置中,部分大案要案,政府为了维稳还得全程跟进并负责资产处置,甚至司法部门与之配合处置善后。
比如,2013年江苏省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指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由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对被告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接管、处理、清算和分配。
董新义认为,对民间融资中出现的问题,事后应多发挥法律途径、民间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刑法的适用不宜扩大化,更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政府的治理存在一些问题”。
P2P在“野蛮”生长几年后,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问世。但在治理和监管思路上,董新义认为,细则拟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为P2P备案登记和实际监管部门,并不能实现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其活动呈现出跨地域性,由其工商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显然不现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手和措施不够,效率不高,更重要的是监管动力不足,许多地方政府都对问题平台的经营活动漠视不管。建议将网络借贷活动的备案登记和监管部门收至省级银监部门。”
对包括P2P在内的非法集资,中国的治理路径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试图构建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但多头监管又会出现监管乏力、部门之间互相博弈的情况。
2015年10月23日,国务院召开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财经》获得的一份贯彻中央精神的地方材料显示,当前的部署主要是突出各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地位和组织协调职能,搞好顶层设计,强化统一调度和跟踪指导,坚持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明确各区市县属地管理责任等。
多个地方已明确提出探索一体化的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因研发出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不少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找到北京金信网银公司表达合作意向。
该公司的知情人士表示,传统金融活动主要在线下完成,其监管通过下级向上级报告指标数据来实现,而在互联网时代显得捉襟见肘。“互联网提供了海量的网络公开数据,尤其是公司的负面信息,是评判公司风险的重要指标。结合线上的公开信息和线下的报备信息,大数据监管可以实现主动、精准、动态、日常监管。”
该平台被形象地称为“冒烟指数”,即通过机构合规程度、网络投诉率、收益率、特征词命中率、传播力等五个维度的多项数据,综合分析计算监控对象非法集资风险相关度。冒烟指数测评分数越高,则非法集资风险就越高。截至三季度末,平台共监测到北京市692家公司疑似存在问题,113家公司问题较为明显。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5
一、民间融资样本选择情况
为使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随机选取企业样本15个,其中工业企业样本5个,非工业企业样本10个;非工业企业样本涵盖了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及非金融类服务业等。
样本企业按规模划分,大型企业1个,中型企业3个,小型企业3个,微型企业3个;从企业注册类型上看,国有及国有控股2个、中外合资1个、股份制4个、其他(私营等)3个。
二、民间融资的几个特点
(一)企业民间融资较为普遍
调查显示,15个企业监测样本中,有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比例较高;同时,在走访其他企业时也了解到企业的融资现象也普遍存在,只是出于对民间融资问题的敏感,不愿意透露细节情况。从行业上看,民间融资行为体现在批发和零售业2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家,其他非金融服务业1家。
(二)民间融资规模较小且只用于流动资金
调查显示,截止2012年末,15个样本企业银行贷款余额为98123万元,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融资余额为360万元,融资额占银行贷款比例为0.43%;从融资流向看融入资金290万元,融出资金90万元;据了解,融出方融出资金并不是为了谋取收益,而是关系较好的企业之间相互支持;从用途看,6家企业融入的资金全部用于流动资金;从渠道看,从其他企业融入210万元,从股东或内部职工融入30万元,从其他个人融入70万元。
(三)民间融资行为多存在于小微企业
在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中,1个是中型企业,2个是小型企业,3个是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居多。
(四)主要是凭信用融资,未出现高息融资现象
从担保方式上看,有3个样本企业担保方式是无担保公凭信用融资,有3个样本企业采用了财产担保;协议形式多样化,有4个是正式合同,1个是口头约定,1个是借据;从利率情况看,1家企业融入利率较低,经了解是从亲属处融入,有亲情因素;其余5家的融入利率基本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当,未出现高息融入资金现象。
三、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探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有效满足
一方面,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给中小企业贷款确实存在着形不成“规模经济”的问题,因为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如调查、评估、登记、监督等环节都大致相同,结果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上升;大银行从节约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担保不足、风险偏高,很难江中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条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也很难把握信贷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及时、全部的信贷支持。
(二)民间融资高效、灵活
中小企业物生产经营方式灵活,也就决定了其资金需求在时间、额度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当企业出现商机有资金需求时,企业在熟悉的范围内,如关系企业、内部职工、亲属等渠道,经过简单协商,即可在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达成借款协议,企业的资金需求很快将能得到满足。
(三)民间融资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多在熟悉的范围内进行,相互信任度较高,借据、合同文本也比较简单,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复杂,验资、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环节繁多,且审贷周期长,与民间融资相比,企业更愿意避免“麻烦”。
四、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其步入正轨轨道
随着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如何促进中小的发展,逐步改善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鉴于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而且民间融资也切实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解决就业和支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法规,规范民浊音融资行为,使民间融步入正轨渠道。
(一)引导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到“地上”,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
调查显示,有50%的样本企业认为资金状况偏紧,有80%的样本企业认为下一个季度本企业资金状况将超紧;不难看出,民间融资的需求空间很大,同时,从社会各界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上看,绝大多数是讳莫如深,很忌讳谈及这个话题。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提到,温州金融改革要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这更加突显出探索民间融资阳光途径的必要性的迫切性。一是尽快制定相应法规,在法律的层面确立民间融资的地位、作用,为民间融资正名;二是要引导和鼓励企业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以解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三是要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范畴及不同对待政策,消除企业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模糊认识,引导民间融资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探索民间资本的保值、增值途径
在通胀压力下,楼市价格高企,股市低迷,期货、黄金等投资品风险很大,存款利息负增长,民间资本面临“走投无路”的境地,于是民间资本便自然而涌入“放贷”市场。因此,为民间资本开辟投资领域,从而分流进入放贷市场的民间资本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业,贪污设立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机构,为经济社会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二是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转化为可被金融机构利用的金融资源,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这一渠道,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单纯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融资的风险;三是引导民间资金采取多种方式,把民间资金由借贷关系转化为投资关系,从而增加中小企业实有资本,真正壮大发展实力。
(三)充分的风险提示,降低民间借贷融资风险
加强宣传和指导,充分提示民间融资风险。一是相关部门及媒体应加强公益宣传,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来增强社会各界对民间融资的认识;二是严格限定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为合法“自有”、“富于”财产,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避免一旦出现风险后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严格限定民间融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主要是遏制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减少市场投机风气;四是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6
【关键词】尤努斯模式淡马锡模式
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经济,尤其2011年以来,央行6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高位,导致这一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如何给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尤努斯模式和淡马锡模式简介
尤努斯模式由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努斯(Muhammad Yunus)创立。•尤努斯于1983年创建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该银行号称“穷人银行”,专门向孟加拉国的贫困人们发行微型贷款。2006年・尤纳斯及其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淡马锡模式是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以客户为导向,批量处理中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审批、放贷及风险控制,即建立“信贷工厂”为中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
二、尤努斯模式和淡马锡模式的比较分析
同是提供小额贷款,尤努斯模式和淡马锡模式有着显著的区别。
1.贷款对象不同。尤努斯模式的贷款对象是穷人,尤其是那些赤贫的乡村妇女, 甚至贷款给乞丐,那些还不致穷困潦倒的人则不能获得贷款。淡马锡模式的贷款对象是有发展潜力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
2.抵押形式不同。尤努斯模式不需要贷款者提供任何抵押,淡马锡模式需要贷款者提供相应的抵押,但是淡马锡模式根据中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独特到位的服务模式,允许灵活多样的抵押品组合形式。
3.还贷制度不同。尤努斯模式下,所有的贷款都是分期发放,分期偿还,不允许一次性提前偿还。淡马锡模式下,还款和普通商业银行的还款方式一样。
4.经营方式不同。尤努斯模式需要借款人找到另外四人构成“团结小组”,Grameen Bank先贷款给最贫穷的两人,组长最后获得贷款。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贷款的偿还情况,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共担。淡马锡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其率先开发出一套 SOP(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标准操作流程),使其从装修的材料到贷款审批步骤,每一个细节都有理可循。
5.贷款金额不同。尤努斯模式主要针对孟加拉国的赤贫者,所以单笔单款的金额很小,往往只有几美元。相反,淡马锡模式客户群是有发展能力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所以其贷款金额远远不止几美元,少则上万人民币,多则几百万人民币。
从以上分析可知,两种模式各有千秋。尤努斯的Grameen Bank的福利性质占有很大比重,淡马锡模式更大程度上属于商业性机构。淡马锡模式的商业化运作特点,保证了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更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尤努斯模式针对穷人的金融财务状况,设计出了适合穷人的一套经营管理方法,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三、尤努斯模式和淡马锡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中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的99%,然而中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却不容乐观。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针对中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存在着观念陈旧、融资品种单一等问题,再加上我国中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企业信用过低,管理不完善等先天不足,使得中中小微企业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而言,很难从银行贷款,更不用说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为了自身的发展甚至生存,大量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不得不从民间借贷,尤其在南方的农村,民间借贷更是盛行,例如流行于福建、广东、浙江、台湾的“标会”。
但是,民间借贷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很容易引发种种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社会问题。例如,民间借贷普遍利率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利率,属于高利贷,借款者很多时候无法偿还利息,即使可以按期偿还利息,也会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2011年在浙江、广东出现了很多企业倒闭和老板跑路的案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只能以高利率从民间借贷,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利润下滑,无法偿还利息。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目前中国大量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难以融资的问题呢?
笔者设想对需要贷款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进行经营能力、风险状态等的评估,将这些小额贷款的客户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通过淡马锡模式的微型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贷款,完全商业化经营。这些微型金融机构可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专门从事小额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另一部分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经营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也就是风险比较大的客户,以尤努斯模式为指导,建立带有社会福利性的金融机构。因为风险较大,利率会比较高,例如尤努斯的Grameen Bank利率在17%~20%,如此高的利率,无疑不利于这些借款者的偿付和发展,所以需要政府给予利息补贴。这类金融机构适宜于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这样就可以把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互补缺点,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完整地覆盖整个小额信贷市场的金融机构。
如果能够有效的利用尤努斯模式和淡马锡模式,必将能够进一步促进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难以贷款的问题,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盈.两种小额贷款模式及在中国的应用[J].中国经贸导刊,2010(15).
[2]孙宁,郭莉莉.尤努斯乡村银行模式的实践价值[J].西部金融,2008 (09).
[3] 舒海棠.完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管理[J].经营与管理,2008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