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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1
案例一
属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楼顶一大型广告牌存在事故隐患。监察支队立即派员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广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监察支队确定立案调查取证。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整改到期后,监察支队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进行安全评估。经研究决定,监察支队下达了强制性拆除的执法文书。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广告牌的管理属市政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文书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的设立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查处是法定职权,不属于越权执法。
【评析】
该案件分歧的焦点是,该执法行为属于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是否属于主体执法的关键是广告牌的设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据调查,该广告牌设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属于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某市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广告牌事故隐患,属法定职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察支队查处出租广告牌存在的事故隐患,权责法定。因此,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以单位从事活动的性质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因单位管理机构的属性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案留下的启示。
案例二
再议越位处罚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在对一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随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安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之后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建筑施工队伍不服处罚,申请听证。听证结果撤销该次行政处罚。
【评析】
施工队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所以安监部门依据《建安条例》给予施工队伍处罚不当。
实施处罚的安监局认为有三点依据可以给予处罚:
一、《建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监部门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之一。其总则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建安条例》并没只根据《建筑法》制定,也未规定执法主体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安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安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属安监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法定职权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不一定是必然的执法主体,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第一条中同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但安监部门并不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煤炭局却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建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比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但并不代表我们就是整部《建安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况且,我国在行政处罚中,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环节不允许也不可能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相同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以避免职能交叉。
《建安条例》中对安监机关的职责规定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前置条件,限制了安监机关的职责权限。即《安全生产法》有条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的,我们不能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我们安监部门能适用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及明确由安监部门行使监管权和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涉及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等多个执法主体,而安监部门不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所有处罚条款。
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4208(2010)11-0081-0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是一组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获得性克隆性疾病。MDS的治疗方案虽然很多,但由于疗效有限,目前尚无共识方案。近年来笔者采用小剂量马法兰联合沙利度胺治疗老年MDS中的RAEB-Ⅰ及RAEB-Ⅱ亚型患者10例,取得初步疗效,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2006年6月-2009年3月门诊及入院治疗的RAEB-Ⅰ、RAEB一Ⅱ患者10例,入选时符合下列标准:符合2001年WHO制定的MDS分型中RAEB-Ⅰ、RAEB-Ⅱ的诊断标准;年龄≥60岁;无严重心、肝、肾功能障碍,无明显感染和出血倾向。其中男6例,女4例;RAEB-Ⅰ 4例、RAEB-Ⅱ6例,诊断后至本方案治疗前时间为1-6个月,部分患者曾使用雄激素、维甲酸等治疗,治疗前血常规及骨髓情况见表1。
1.2 治疗方案 马法兰2 mg,每日1次,早餐后口服,定期观察病情,如骨髓幼稚细胞无进行性增加,持续用药6个月;沙利度胺起始剂量100 mg,每日1次,晚睡前口服,并逐渐将剂量增加至200mg/a,持续用药6个月。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可予以支持或成分输血。
1.3 疗效判定及观察指标 依据标准依据2006年MDS国际工作组(IWG)疗效修订标准,骨髓完全缓解:骨髓原始粒细胞≤5%,外周血血红蛋白(1ib)≥110g/L,血小板(PLT)1>10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部分缓解:其他条件均达到完全缓解(CR)标准,但骨髓原始细胞仅较治疗前减少≥50%,但仍>5%;病情稳定:未达到部分缓解(PR)的最低标准,但至少有8周以上无疾病进展证据;失败:治疗期间死亡或病情进展,患者表现为血细胞减少加重,骨髓原始细胞百分率增高或进展为较治疗前更晚期的FBA亚型。治疗期间定期进行血细胞计数及分类,骨髓涂片及分类计数,监测心、肝、肾功能。
2、结 果
2.1 治疗效果 治疗满6个月后进行疗效评价。骨髓CR 2例,PR 2例,病情稳定3例,治疗失败3例。
2.2 药物不良反应 1例患者在治疗3个月时因3系细胞进行性下降、骨髓增生明显减低而停药,死于呼吸道感染。2例患者出现轻度肝功损害,未见明显恶心、呕吐。3例患者出现便秘经对症处理可耐受,3例患者有轻度嗜睡、症状不重可耐受。
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3
为加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根据市建委、市城管局及区委区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9年我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对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的管理,实现建设工地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95%以上,暂住人口发证率达到90%以上,建设工地不发生重大治安事故、重大纠纷及人员集体上访等,不发生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杜绝建设工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秩序形势平稳好转。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将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年度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与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责任书。局成立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颂胜;副组长:孟林海;成员:孙明义、邱卓敏、叶常青、徐荣。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各项目部也要相应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分工,形成层层落实的工作管理网络。
2、突出重点,加大监管。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继续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门卫值班、夜间巡逻制度、外来人口登记制度、现金、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落实专兼职治安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二是民工工资管理方面。督促建筑业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记工考勤卡制度、工资发放及公示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继续加强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快速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问题,防止的发生,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食品安全方面。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工地食堂及副食店的卫生设施投入,必须依法向卫生部门取得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管理。四是计划生育方面。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及时查验建筑工地育龄人员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对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对象,要及时报告街道、镇(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并积极予以配合处理。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整体素质。认真贯彻《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必须建立民工学校,并以民工学校为平台,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安全防护、基本的医疗自救、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教育。同时加强对项目经理、“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监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的继续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和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
4、加大对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安全管理差、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建设工地治安管理混乱、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及相关的项目经理依法查处,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和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给予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直至清退出*区建筑市场。
三、实施计划及内容
1、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责任书:3月—4月份由区建管处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
2、外来农民工宣传教育和培训:3月—12月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管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等基本知识培训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教育。
3、专项治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进行专项治理。
4、集中整治:全年组织1-2次对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管理、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集中整治并开展大检查。
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4
一、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实行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制
多年来,学校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并不断完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与各年级、各处室签定了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重点是落实各部门包干制,层层分解职责,对内部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凡发生重大刑事及治安案件、火灾事故和职工犯罪的处室和班级,年终不能评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都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进一步完善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新型机制,从而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夯实了综合治理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将综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学校制订了各种安全制度,如:《*高中消防安全制度》、《*高中预防踩踏事故安全预案》、《*高中实验室操作规程》、《*高中宿舍管理制度》、《*高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紧急预案》、《*高中食堂操作制度》、《*高中门卫制度》、《*高中行政值班制度》等。
学校还联系保安公司,安排保安24小时巡逻,门卫24小时值班,对进出校园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政教处安排青年教师值班。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
每学期的第一个月,我校开展了主题为“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安全教育月活动,全面系统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排查,每个学期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学校用电设施、天然气管道、消防栓、灭火器等常规安全设备及时更新,杜绝因设备老化造成的安全隐患。
五月份,学校举办了“第八届校园体育文化节”和第二届书法美术作品展。以高尚和谐的文化氛围来充实同学们的课余生活,陶冶同学们的情操,从根本上控制了不和谐的因素,杜绝校园暴力的出现。
六月份,是禁毒宣传教育月,我们开展了以禁毒为主题的系列活动。组织各班进行禁毒知识宣传,广播站在每天第二次播音中播讲家庭防毒、拒毒知识,介绍一些与禁毒有关的新闻和事例,出版一期“珍惜生命、远离”的黑板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夏季到来,结合每年*河溺水事件,在全校进行广泛的游泳安全教育宣传,各班通过班会、黑板报、周记等形式,严格要求学生不准私自下河游泳,不准到澧河橡胶坝等危险水域游泳、玩耍。
下学期开学之后,针对文化路通混乱的现状,学校多次组织各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学生怎样安全行路、怎样安全骑车、注意交通要道的路标。
秋季,对学生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鼓励学生到学校食堂就餐,杜绝学生到文化路地摊买那些无证摊贩的食品,同时严把食堂质量关,保证进货源头的安全,肉类食品直接从双汇购买,蔬菜直接从农户的菜地拉到学校。食品种类众多,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学生的需求。
学校还就体育运动安全、实验室药品存放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多方面进行了安全教育,在校园里悬挂醒目的各种标语,营造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五、加大经费投入,确保综治工作顺利进行
每学期学校都投入数十万元的经费,用于开展综治工作,切实解决综治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问题。为学校综治工作保驾护航。
六、存在问题与不足
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5
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工商系统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正确指导全系统推进“安全单位”创建工作,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为建设绿色经济强县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结合工商系统的职能职责,对2005年创建“安全单位”工作计划如下:
一、坚持县综治委和市工商局的领导,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重大案(事)件查究和“一票否决”制,把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把是否稳定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把综治维稳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各工商所和县局各股室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实行责任查究制,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力争在2005年县局机关和下属两个工商所通过验收达到“安全单位”。
二、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把开展矛盾排查调处、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结合职能,充分发挥消协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案件查处和调解处理,使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利益受到侵害有请讲公理的地方,有伸张正义的机关,有化解矛盾的单位。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以防矛盾激化引起不安定事故发生。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同时做好查处化解工作,坚决不推不拖。按时上报矛盾排查纠纷统计表。
三、建立长效市场监管机制,净化市场,营造良好地、安全地市场消费环境。
2005年我局继续深入地开展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为营造全县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努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着重从打假治劣入手,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全年进行综合市场整治不少于4次(不包括专项整治),组织有规模的销毁假劣活动不低于两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营造正常地、健康地、安全地、良好地市场消费环境。
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造安全环境。
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范文6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并且在院领导及政府综治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抓住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排查调解医患纠纷,以建设平安医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主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才能不断开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1 发挥“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优势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维护稳定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日益凸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迫切需要加强,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1.1 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硬件投入,创造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运转条件 院领导和综治部门要根据上级各项工作的指示和安排,依据具体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方案,并及时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学习教育,使全院职工及医务人员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为患者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就医环境。
1.2 强化建章建制,确保综治工作规范运行 为确保综治工作中心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除在硬件投入还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在客观上加强管理,制定例会制度及通报、考核等多项有效的制度,重点是围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医院稳定工作。在受理来信来访问题时,要统一协调和相互配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全院治安稳定、构建和谐医院充分发挥作用。
2 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治方针,创建平安,构建和谐医院
在院领导的指导下,充分按照中央确定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1 突出人防主导作用,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适应医院的治安工作新方法,充分发挥巡逻队的作用,建立有组织、有纪律的巡逻规章制度,重点防范医托行为及抢劫、盗窃等现行犯罪,与公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改变以往的惯性思维。
2.2 加强重点防范 加强现金管理制度的落实,药品仓库加强防火、防盗工作。措施:“三铁一器”即打造铁门、铁锁、铁栏杆,加设报警器装置。
2.3 绘制综治稳定基本情况示意图,将全院的防范重点,消防部位,巡逻路线等情况逐一标明,一目了然,加大防范力度,将防范工作轰轰烈烈开展起来,不落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