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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范文1
一、突出重点,依法从严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遏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尽快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为此,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整治。文化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机关。电信部门要根据文化、工商、*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办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省级以上连锁网吧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的除外)。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机关要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继续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工商部门会同*、文化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确保安全管理软件安装率达到100%,开机在线率达到90%以上。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等活动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会同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明确步骤,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这次专项整治用半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取缔阶段(3月1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普遍开展一次清查摸底、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组织拉网式检查,摸清黑网吧的底数。对被亮过“黄牌”(已两次有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又发生违规行为的网吧,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黑网吧予以取缔,并抓住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提高专项整治的震慑力。
(二)清理整顿阶段(4月1日——6月30日)
结合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重点检查被亮过“白牌”(有一次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的网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把网吧总数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帮助守法经营者提高经营规模和水平。(三)复查验收阶段(7月1日——8月31日)
暑假期间,要集中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入内的行为,继续对违规经营3次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暗访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中措施的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利用计算机监管系统对网吧实行全程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初步完成控制总量、调整布局、规范经营的任务。
三、加强领导,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取得实效。
(一)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项整治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由市文化局、*工商局、市*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广电局、市法制办、市文明办、团市委等部门组成的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查指导。协调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由各有关部门、网络公司派专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二)明确职责,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文化、工商、*、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网络公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规行为,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网吧经营者的教育引导,成立网吧经营行业协会,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自律,增强其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要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的“黑网吧”。*机关要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执法力度。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要严厉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组织学生开展远离网吧的签名、宣誓活动,开展“网吧危害”大讨论,让中小学生树立起正确的网络观,增强中小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育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范文2
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3号)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省、市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相关文件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
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执法工作。为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联席会议,由县工商局、县经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监局、县安监局等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每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将本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书面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电话:),李立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工商局、县经委、县商务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的联络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于6月1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1、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2、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D4?D
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办证办照费税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合法经营。
3、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得。
4、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是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是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是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是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是依法查处?D5?D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5、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8、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才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安监、煤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外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18、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查处取缔。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县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查处取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突出重点
县政府确定每年6-9月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百日活动”,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重点为: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前置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办理注销等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谋生
为目的的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期限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情节轻微的应限期整改,一般不予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把关,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涉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无须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发照审批部门为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的查处取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
(四)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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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地逐步开放”,作为中国新闻出版行业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柳斌杰这一表态,再次透露了中国政府对于包括出版业在内的媒体行业开放的审慎态度。
1994年,在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后,中国传媒业的市场化进程与对外开放的探索,与全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时提速,中国的传媒业对外开放在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得了标志性的突破:当年8月1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出台了348号文件,决定自1995年起,由中影公司每年以国际通行的分账发行的方式进口10部基本反映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和当代电影艺术、技术成就的好电影,由此开启了国外商业电影同步登陆中国市场的序幕。
如果以广电领域的这一开放突破作为中国传媒业对外开放的起点,今年,中国传媒业对外开放的进程已经进入第15个年头。这15年内,传媒业的开放步伐时快时慢,但是在审慎的决策取向下,传媒业的开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广泛的共识,政府推动传媒渐进式开放的决心也越来越明确。
“小步慢走”式的开放探索
1992年之后,中国的传媒行业开始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从报纸来看,全国各地充当舆论“喉舌”的党报开始直面市场,纷纷创办以满足普通读者阅读口味需求的晚报、都市报,并以此为载体,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广告,作为报纸的收入来源。与此同时,各级财政开始减少并逐步取消了对报社的拨款。从广播电视领域来看,各地也纷纷开设经济频道、音乐频道、影视频道等更具市场化导向的频道,以吸引广告商的投入。
而传媒业的对外开放的步伐,就是在这种市场化意识的萌动中悄然迈开脚步的。1994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对外开放也体现了一种“市场至上”的理念,因为当年的国产影片几乎都是所谓的“票房毒药”,观众寥寥,而且整个电影产业与电影市场已经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引入美国大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将观众拉进电影院,拯救濒危的电影市场,与此同时,通过引入外在的竞争,向国内的电影产业植入票房意识与竞争意识,激活国内死水一潭的电影产业。应当来说,这是一种基于全球化视野所选择的务实的开放之策。事实证明,这一策略相当成功。在1995年之后,相继涌现出《红樱桃》《阳光灿烂的日子》《离开雷锋的日子》等一批叫好又叫座的国产影片,为促进中国电影业的发展与渐趋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电影业取得对外开放的突破之后,整个媒体行业也开始了“小步慢走”的开放实践。全球几大著名的媒体集团,如新闻集团、维亚康姆集团、德国贝塔斯曼公司等等都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开始了在中国的业务开拓。传媒大王默多克的新闻集团作为全球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的综合性传媒公司之一,也于1999年底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2002年3月,新闻集团旗下的普通话频道星空卫视获准通过广东有限电视网在珠三角地区落地,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允许境外电视频道在国内落地,尽管星空卫视在内容上以娱乐内容为主,但是,允许境外电视台在境内落地显然是一种标志性的政策动向:中国传媒业对外开放的“门缝”更大了。
星空卫视能够最终落地珠三角,自然离不开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这一大背景。目前,很多业内人士对于中国政府究竟对传媒业开放做了哪些承诺并不完全明确。笔者专门查阅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附件9“CLII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分――服务”,了解到中国加入WTO时所涉及与媒体相关的承诺主要有三部分:第一,广告服务。中国政府承诺外国服务提供商可在中国设立广告企业,加入WTO后4年内,可设立外商独资分支机构。这一承诺尽管只针对专门的广告服务,但是,为今后国内媒体将广告业务剥离,与外资合作成立以广告为主业的经营公司创造了可能;第二,视听服务,加入WTO后,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与中方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分销视听产品,不包括电影影片,但此项许可不影响中国对视听产品内容进行审查的权力;第三,加入WTO后3年内,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从事书籍、报纸、杂志的分销。
显然,中国对传媒业的开放承诺是非常谨慎的,划定的开放范围仅限于媒体的广告、经营、分销等领域,未对媒体的内容制作、播放等核心环节进行任何承诺。但从加入WTO的承诺来看,媒体的经营性资产开放已经是大势所趋。
其中最受关注的开放动作当属北青传媒赴港上市。2004年,北京青年报社将旗下的包括广告、发行在内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成立的北青传媒股份公司赴香港上市,全球十大传媒巨头之一的南非米拉德传媒集团通过认购北青传媒发行股份的方式,成为北青传媒的第二大股东。北青传媒因此获得传媒业境外上市“第一股”的称号。当时业内人士纷纷评价认为“对外开放是传媒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就在开放热潮涌动之际,2005年8月,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的开篇即指明了《意见》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对加入WTO过渡期前3年传媒业开放探索的一种总结,旨在规范国内传媒业吸引外资的举动。对于高涨的传媒业开放热情来说,这是一份“降温”的文件。
在对外开放“降温”的同时,国内的传媒业体制改革却正在迈开新的步伐,从中央到地方都掀起一轮文化单位体制改革的试点热潮。而改革与开放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因此,传媒业对外开放并未停步。
2007年,批准了安徽省在文化改革试点上的一个全新的尝试,即由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与南非米拉德传媒集团合作,以安徽日报集团旗下的新安晚报社为合作平台,《安徽日报》拿出新安晚报社的广告、发行以及安徽日报社的印刷厂的资产,米拉德传媒集团则以现金出资,双方共同组建合资的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合资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境外的传媒资本首次全方位介入到国内传媒企业的重组改制过程当中,作为境内传统的传媒业企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与米拉德传媒2004年以认购北青传媒公开发行股份成为北青传媒第二大股东的举动相比,开放力度显然更大,成为传媒业对外开放的一种新的探索。
之所以批准在安徽进行这次改革实践,一方面是考虑选择一个试点来探索传媒业对外开放的新路,另一方面,安徽的传媒业在全国受关注程度不高,试点成功与否,都不会引起与北青传媒赴境外上市时那么大的轰动效应。这种“悄悄地进村”式的低调“开放试验”,与国内传媒业多年来在对外开放上“小步慢走”的审慎态度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开放政策的演变之道
传媒业在对外开放上的这种“小步慢走”的审慎姿态,与传媒业的特殊性相关。中国的传媒业尽管是一个成长迅速并且赢利前景诱人的大产业,但是,坚持“党管媒体”仍是目前的根本原则。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传媒业并不存在过大的对外开放空间。传媒业的开放也只能是在意识形态与市场之间的“交集”上力求有所作为。
在中国加入WTO前后,对传媒业开放进行必要的松动,成为中国政府媒体管理政策的主要取向之一。2001年8月,、广电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就联合出台过中国传媒融资的17号文件,其中规定:发行、印刷、电影集团经批准,可以吸收外资。2003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中再度明确,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这一规定,为后来国内传媒业纷纷采取将经营性资产分拆打包上市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迄今为止,关于传媒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最全面、直接的规定,是2005年8月份文化部等5部委出台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分十三条,是一份简洁却有力的文件。《意见》的第四条明确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意见》同时明确,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这一颇具针对性的规定,杜绝了某些传媒机构打“球”与外商合资的可能性。
这份文件同时还明确了传媒业引进外资的审批程序: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对申请设立的外商独资和合资、合作媒体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批,规范外资的使用范围和股权比例。前置性审批完成后,根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还要报商务部等部门审批。
因此,这份严肃的文件刚下发,就被解读为对传媒业的对外开放的“点刹车”。其实,这份文件并没有缩小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范围,并不存在明显的压制传媒业对外开放的意图。此后,传媒业的对外开放仍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在继续向前探索着,南非米拉德传媒集团进军作为内陆地区的安徽省的传媒市场,被监管部门“放行”,显示了我国传媒业开放脚步并未停止。
开放铸就媒体“软实力”
传媒业对外开放并未停步的根本原因在于这样一种务实的认知:国内传媒业的发展以及强势地位的确立,离不开对外开放。
一个实证的例子,就是上文所提及的中国电影产业的例子。在适度开放后,引入美国好莱坞电影大片后,国内陷入低潮的电影业,开始借鉴美国电影业的方式,探寻电影的市场化之道,确立票房对于电影制作的导向作用,引入了国外的电影投资与市场运作模式,最终促成了电影业的繁荣局面。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国内电影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国内的电影在国外市场赢得了发展空间,像张艺谋、冯小刚等具有票房号召力的导演执导的影片开始在国外上映,并获得良好的反响,提升了中国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对外开放探索,对于整个媒体产业最大的启示就在于,开放不仅是发展与做大一个产业的手段,而且也是产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即走向国际市场,提升竞争能力,最终能达到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在全球展现中国核心价值观的目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并提出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软实力必须通过一国文化产业在对外开放中所确立的足以影响世界的强势国际地位才能最终得以体现。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所提出的著名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对于国内媒体在全球范围内提升“软实力”颇具启发性。
波特提出,影响一国的产业竞争优势的因素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该国在某些产业上的要素秉赋条件,其中,人力资源方面被波特视为“高级要素”;二是该国在某一产业上需求条件,即具有国际化视野、口味苛刻、富有创新追求的消费需求将促进这一产业的大发展;三是该国相关产业和支柱产业的竞争程度;四是该国的企业竞争策略、公司治理结构与竞争力水平,也就是说,国内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将使企业更具国际竞争力。
从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来看,传媒业要想在全球确立中国的国家竞争优势,首先要造就一流的人力资源队伍,而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对外开放。通过开放引入竞争,同时引入国外媒体巨头们在人力资源培训、激励方面行之有效的模式,革除传统传媒业机制的痼疾,建立运作高效的高素质的传媒业人才队伍。
其次,根据波特的理论,传媒业所面对的读者及其欣赏口味的国际化也将推动传媒业确立国家竞争优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开放也是必然的选择。最近10多年来,中国的媒体受众口味越来越苛刻,传媒业采编与制作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从这一角度来说,传媒业的适度开放,可以提升消费者的口味,从需求层面上推动国内媒体产业的发展,并培育国内传媒业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在波特的理论模型中,相关产业的竞争水平以及国内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对于锻造一国产业竞争力也具有重要作用。而传媒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竞争水平的激化,也必须要借助适度的开放。通过开放并适当引进外资,可以在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同时,让国内媒体市场竞争国际化,提升国内媒体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