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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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1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2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06—02

1例普通股骨颈骨折术后出现骨不连、股骨头缺

血改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术中未拍摄侧位片,医

院不能就出现上述情况是由于手术原因还是患者自

身原因所致而举证,导致医院蒙受较大经济损失。但

最终医院运用法律武器。依靠公安、政府部门妥善解

决了此纠纷。

案情介绍

患者王某。女。27岁。因“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

garden 1v型)”于20__年9月3日急诊入某院。医院

于9月11日给患者行“经皮三根鳞纹钉固定术”,正

位片显示术中骨折固定对位对线尚好(未拍摄侧位

片)。术后第5天病人要求出院返家。20__年6月5日

来医院复诊。x线侧位片示:股骨头向后倾斜,骨折对

位不佳。内固定钉中,两根钉位置尚可,另一根位置不

佳 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骨不连”。医

院于20__年6月12日给患者行了“三根钉取出+开

放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股方肌骨瓣移植术”第二次

手术.术后予以常规处理。20__年3月9日医院复查

x线片请上海、瑞金医院教授会诊,一致认为:股

骨颈下方有骨连续。股骨颈上中部间隙钙化,要求3

个月后(20__年6月)再次行手术治疗。20__年6月

17日.上海医院为患者行了“骨折端疤痕清除+带

旋髂深血管髂骨瓣移位植骨术”第三次手术。术后转

至第二军医大学氧疗中心行高压氧治疗,以改善股骨

颈及切口血供。于20__年10月1日医院从上海接回

患者.继续以高压氧治疗和康复治疗。20__年12月

11日(上海术后6个月)和20__年3月19日(上海术

后10个月)复查x线片、ct及三维重建片再次请上

海专家会诊。专家指出植入骨块成活,且骨折愈后良

好。ct片示:股骨头密度较正常侧均匀性欠佳,提示有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上端骨皮质变薄,骨质明显

疏松。并有椭圆形透光区,考虑为病理性改变;病人下

一步主要是康复。可在保护下进行负重,同时进行髋

关节功能锻炼。患者达到出院标准,建议出院康复治

疗。出院诊断:(1)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术后并发股骨

头缺血性改变:(2)左股骨上端病理性改变。

审理情况

医院于20__年5月27日将专家会诊情况告知

患者。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请公证机关对出

院告知内容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患者认为医院第一次

手术有过错,术中未拍摄侧位片,不能证实第一次手

术成功.正因为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其本人反复进

行二、三次手术,以致后期出现左股骨头缺血改变,均

是由医院不当医疗行为引起。患者拒绝办理出院手

续,强行占用医院病房,干扰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向医院提出高额索赔。为此,医院于20__年6月10

日将患者诉诸属地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

医患双方的医疗合同关系;(2)患者立即办理出院相

关手续并出院;(3)患者返还医院为其垫付治疗费用

13万元;(4)诉讼费用由患者承担。法院受理后,于

20__年8月委托市医学会就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认为:患者股骨颈骨折属

garden iv型骨折。损伤严重,发生骨不连及股骨头缺

血坏死几率较高。患者第一次术后6个月x线片(一

直由患者保存。未提供给医院)显示骨折对位良好,骨

折处有骨痂生长;术后8个月(2oo1年6月)的x线片

【作者简介l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又名安徽省中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tel:+86—551—2838592,+86—551—32 1 9408:e-mailzhangtm922@sohu.com,ztmahhf@yahoo.com.ci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患者出现骨不连及骨折移位,系再次骨折所致.与医

院未拍摄侧位片无因果关系,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

程中是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不属医疗事故.无过

失行为。诉讼中,患者亦未提起医疗损害赔偿 法院于

20__年6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认为:

医院与患者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于20__年5月27

日实际解除,医院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并离院.符

合法律规定,同时一并判决患者偿还医院为其垫付的

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

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未上诉.但患者

仍拒绝离院,继续干扰医院诊疗秩序.并纠集其亲属

打砸医院,围攻医务人员,阻止门诊患者挂号、取药,

属地公安局及时出警.制止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但

患者仍不听劝阻,继而殴打公安人员.最后属地公安

局予以患者及其主要亲属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此

纠纷最终经过医患双方所在地的政府协调.将患者及

其亲属遣送回原籍。

分析讨论

1.对患者王某的医疗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在医患

双方责任未明确的前提下,医院本着“合情、合理、合

法”的原则,积极为患者寻求治疗,并为患者垫付了所

有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尽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度,体现了医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本质,同时也暴

露了医务人员的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意识淡薄,术

中未拍摄侧位片.遗漏重要证据,不能为自己无过失

诊疗行为举证.以致医院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一直

处于被动地位,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在诊疗结束后,最

终依靠患者自己提供的资料通过鉴定证实了医院及

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医院成功运用法律手段

来维护自己权利.解决双方的争议,也说明了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必要性。在此次事

件中也反映了医疗机构对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加

强基本功训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减少和防范医疗

纠纷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主要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两类基本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

民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时常发生竞合。【 】

医患双方的诊疗关系一旦确立,双方间存在契约上的

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患者获得恰当医疗的权利,同时

又要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另一方面,医院要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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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给予患者诊疗,并享有根据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

取费用的权利。本案中,医院就患者拒绝交纳医疗费

用、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等违约行为将其诉诸法院.

要求解除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审理期间,医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患者

要求,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自

己的医疗行为的准确性、科学性提供了证明。鉴定结

果表明,医院对患者既无违约情形,也无侵权损害。患

者在诊疗过程中一直拒交医疗费用,拒不履行医疗服

务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确立

的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违约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只要

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违约方是否

有其他特殊情况。因而医院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的医疗

服务合同关系。法院基于上述情况作出的判决是客

观、公正、合法的。

3.目前医疗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存在多种因素.

既有医院因素、社会因素,又有患者因素。从患者因素

分析,经调查发现,无理取闹的患者占相当一部分。一

旦发生纠纷,部分患者缺乏冷静思考.不知道如何通

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错误地认为通过

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滞留医院、不交纳医疗费用

等不合法手段来达到自己个人目的,以致社会上流传

一种“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错误

思想。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卫生部曾于20__年联

合下发通告,就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

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这个公告在不少地

方却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致部分医疗纠

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使纠纷发展到后期出现复杂化、

严重化,最终导致医患冲突升级,出现暴力、流血伤人

事件.这样的例子在全国不少医疗机构中均发生过。

在本案中,属地公安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迅速制

止了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通过医患双方所在地

政府的有力协调.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了彼此之间

长期存在的医疗争议,确保了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

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医疗纠纷处理是

一个成功的借鉴。另一方面从医院因素分析,要从源

头上减少和防范纠纷的发生. 医院必须加强内部建

设,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充分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营造一种和谐、健康发展的

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3

【关键词】病历档案;医疗纠纷;作用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大一个原因就是病历档案管理不善。无论是有过错医疗纠纷还是无过错医疗纠纷,都可能给医院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冲击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声誉。

一份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诊疗、护理过程的病历档案可以作为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沟通的桥梁。病历档案作为客观记录病人到医院治疗的历史材料,已经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于保护病人、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病历档案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事件频频出现,并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当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时,病历档案作为整个医疗行为的真实记录,是鉴定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今天,病历档案的管理逐渐成为协调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

病历档案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实际司法活动上的证据作用,多部法律和法规都详细阐述了对病历档案及其管理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档案是一份十分重要的举证资料,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二、有效发挥病历档案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医疗纠纷目前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医院每天要接触大量的患者,而且毫无选择要接受各种各类患者的就诊,完全杜绝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但是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则是完全能够做到的。除了要引进先进的病历档案管理理念和做法,建立严格的病历档案质量管理体系,还要积极贯彻病历档案三方管理制度,建立起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并改进管理病历档案方法,从而发挥病历档案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一)引进先进的病历档案管理理念和做法。1.对病案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证”。为了保证管病历档案理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应当对病案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证”认证,并以此为录用条件。2.开展病历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病历档案管理和其他许多管理工作一样,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工作,应当顺应时代的要求,在管理人员素质方面跟上时代的步伐。现代医学迅速发展,学科之间互相渗透,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对病案管理人员实施继续教育,使病案管理人员顺应时展,及时掌握现代化的科学技术。3.等级医院评审时加强病历档案管理的考评打分。当前的医院领导愿意大力投资人力、物力的情况主要分以下三种:一是能够直接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二是容易出重大科研成果的项目,三是上级检查严格且会扣分的项目。所以,如果在等级医院评审的时候,把病案管理纳入考评范围的话,势必能够调动医院加大病案管理投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病案管理的质量,最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病历档案质量管理体系。1.设立病历档案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并提出意见。医院应成立以院长为首由医务科领导的质控室,病区副主任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病历档案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病历档案质量的全面管理。同时设立以下科室:编码输入工作室、疾病分类编目工作室、病历档案库。在设备方面配备微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在此基础上,派出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展开定期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事后定期跟踪敦促处理结果,更好地进行病历档案管理工作。2.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病历档案评价标准。目前病历档案质量评价标准较多,应根据各地区经济水平和医疗水平等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并注意各地评价标准的互通有无。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4

【关键词】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存在的问题 完善对策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频发,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而我国现有的解决渠道不畅通,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显得捉襟见肘。医学界和法学界正积极探索建立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医疗纠纷解决路径,其中人民调解日益受到重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化解医疗纠纷,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引入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原因

人民调解具有传统文化基础。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张以和为贵、引礼入法,认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应是礼法教化,提倡要以一种互谅互让的调和方式解决纠纷。秦汉以后,调处制度被广泛运用。至宋元明清时期,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司法运作模式。阶段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当事双方没有隶属及利害关系,确保了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人民调解员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律界人士组成,确保了医疗纠纷调解的专业性。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特别是患方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处理问题不理智,稍有不妥就会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所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难度很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平等沟通、对话的平台,”①提供了一个矛盾缓冲带,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调解员坚持情、理、法三者相结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本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原则,对他们合理疏导、耐心说服、情感感化,得到了患方的信任”②,有效地消除患方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盲目猜疑,并使双方步入法制轨道。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高效性,节约社会成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简单便捷,解决纠纷周期短,不收取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金钱和精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非对抗性氛围中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主张并提供证据,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医调委的调节处置能力有待提高。调解中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如何选择热爱调解工作、有社会责任心、有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就成为提高调处能力的前提,选入之后定期的学习、培训和考核也必不可少。目前缺乏完善的体制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如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缺少资深医学专家、资深法律专业人才,在职人员也无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③这些制约着人民调解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

其次,医调委的经费来源受限。医调委调解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是财政补贴数额如何确定,各地对于医调委的经费获得没有统一标准,许多落后地区财政紧张难以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费用,使得医调委经常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资金短缺导致调解工作难以正常运作和发展。

最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有待规范化和制度化。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调解受理范围,目前有地方以纠纷数额为标准,一定数额以上的要交由医调委处理,否则医院就要面临一系列处罚,比如降级、财政拨款一票否决、院长解聘等等。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的标准等问题也是在调解实践中亟待解决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在调解员选任、调解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制度。一是拓宽调解员的选任渠道。做到选举与聘任相结合,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二是组织学习和培训,提高调解员调解技能。注重医疗规章制度、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调解员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政策,提高工作能力。三是规定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制定相应的标准,通过补贴体现对调解员的激励考核,以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处在逐步完善当中。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提高了人民调解规定的法律位阶,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些规定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了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益和效率,节省了社会资源。但各地方的规定仅立足于本地实践,有待于整合统一,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立法积累经验,逐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化管理。

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用,获得公正结果的形式保障,因此应注意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把群众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二是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等部门从法律、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科学的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三是把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2000年2月,台湾‘卫生署’起草‘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规定了医疗纠纷案必须先行调解。”④对医疗纠纷实行调解前置,当事人未提出调解申请而直接的,其书视同调解申请。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资金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离不开政府的认可、指导和帮助,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为人民调解组织预留适当比例的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医调委能够专心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医调委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渠道筹措资金。

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衔接。“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调解有着基本相同的工作内容,如纠纷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调解与理赔合二为一,同时启动,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⑤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从而使医疗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在保障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不亏不赢的情况下,建议保险与利润脱勾,配合国家税制改革,研究解决对从事和承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及其保险保障服务的机构,给予减免税政策和配套支持政策的问题。”⑥医疗纠纷发生后,由调解员、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人员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最大限度地兼顾各参与方的诉求和利益,以期公平、公正解决医疗纠纷和保险理赔问题。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河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课题“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路径选择”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HB12FX031,201201186)

注释

①韩学军:“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平台”,《中国医院》,2009年第2期,第9页。

②③④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第7期,第70页。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5

医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医患矛盾突出,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因而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快速而有效的处理好医患纠纷,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以其快速、合理、高效处理各类纠纷的优势,在预防及解决医患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医患纠纷调解方式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已处于多元化状态。一类是非诉讼的调解,如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有第三者介入的人民调解等。另一类则是在诉讼中进行的调解,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决等。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中可以看出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规定了三条路可以走,即私下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这三种方式对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又各有弊端。

首先,向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往往过高。时间过长。按照目前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最低收费都要1700元,再加上法院审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处理一起医患纠纷的“法律成本”达万元以上,这对医院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对患者更是沉重负担。医疗纠纷案件又具有高度专业性,往往在通过鉴定后,又加上审理期限已经是过了大半年,患者家属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经济补偿造成治疗的延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的调解往往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调解主体的不信任,认为医疗单位与之是“父与子”的关系。肯定存在偏祖行为有失公正。相比之下,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就成了“主流途径”。但近年来,这一主流途径出现了弊端,一方面医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患者盲目要价,有的不是医疗纠纷,甚至是正常的医疗行为也被认为是医疗过失。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医患调解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符合我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在医患之间进行调解(这个调解机构应该与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关系,医患双方都能接受调解结果)。那么,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可能会更有效率。

2 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的作用及重要性

卫生部发[2007]204《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医患纠纷的调解要建立现实可行的多方式来调解,积极探索第三方机构调处医疗纠纷,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到医患纠纷调解中,建立多种方式医患纠纷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因此,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医患纠纷,也应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医患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之间设立一条缓冲带,有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规章》,我国在城市街道及农村乡镇一级设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比较复杂、重大的民间纠纷,其人民调解在乡镇司法所的直接指导下和基层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下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大都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区,距医院也比较近,对当地的情况也比较熟悉,能很快介入,对纠纷予以及时的调解,减轻医院的压力,减少患者家属于的痛苦和奔波。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只是停留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上,没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汉,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因此笔者认为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化解医患纠纷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3 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非对抗性、经济性、简便性越来越适应去解决不断高涨的医患纠纷案件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相对可以一种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调解医患纠纷,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目前乃至今后尚有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3.1 介入应当具有正当性:医患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是时代的需要,更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的机遇。但往往有人把人民调解当作万能的纠纷解决方式,一味的追求调解纠纷,忽视了人民调解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医患纠纷不能全部都进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调解、无偿调解等原则下,有选择的进行调解工作,绝不能越俎代庖,阻碍医患双方诉讼权的正当行使。

3.2 建立调解准入制,人民调解走向专业化、专职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员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目前,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调解员几乎是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法律意识不高的人员组成,而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调解中不可避免要涉及极其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因此这样一支调解队伍难以介入到要求高专业性的医患纠纷当中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迫在眉睫,推进医患纠纷中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专职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担任调解员,或者与相关院校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医疗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医患纠纷调解资质,杜绝一人一手抓。一手包办的调解模式,建立科学的人民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法范文6

[关键词]心血管疾病 护理 不安全因素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7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327-01

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不断提高,目前维权行为不断发生在医疗纠纷中,并呈上升趋势[1]。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病种比较复杂,病情也比较严重,造成了非常高的死亡率,与此同时还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区域,这导致对心血管疾病患者的护理也是一种风险较高的工作,若护理不当很容易导致法律纠纷[2]。本文选择我院于2011年3月――2013年2月收治的96例心血管内科患者,对他们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分析和总结具体的护理情况,现进行如下报道。

1、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于2011年3月――2013年2月收治的96例心血管内科患者,其中男性患者有54例,女性患者有42例,年龄范围是42――80岁,平均年龄是58.4岁。其中有46例患者患有心悸梗死,有50例患者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回顾性分析全部患者的临床资料,并分析和总结在对患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危险因素。

2、分析不安全因素

2.1 医院因素

医院分配的心血管内科床位过多,比较拥挤,噪音大,尤其是在进行夜间治疗时会对患者的睡眠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患者很不满意医院的环境因素。医院的环境需要改善,如病房地面比较潮湿,患者容易滑倒而引起患者的不满情绪,这在某种程度给患者的睡眠及康复带来消极的影响,严重者会使患者的病情加重,从而引起护患之间的纠纷。

2.2 患者因素

完成护理整个过程需要护理人员和患者双方合作共同来完成,所以,优秀的护理工作需要患者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由于心血管疾病的并且容易发生突发状况,随时会危及到生命,而患者又不能完全执行医生嘱咐,经常发生没有经过允许就离开病房,甚至离开医院,即使告知医生也没按照约定返回,使得外界诸多因素有机会引起患者其他病症的发作,为此后的治疗及护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而提高了护理风险。

2.3 护理人员的因素

2.3.1 护理技能不够

由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使得大多数医院实施护士聘任制,导致一些护士的临床经验不丰富、专业技能不熟练,再加上心血管内科的患者的多变,护士无法单独实施护理操作,难以熟练地使用心内科医疗器械,如除颤仪和心电监护仪等,因此无法及时观察到患者病情的急剧变化,最终因为造成不良后果而导致护患纠纷。此外,由于传统的太注重于护理操作技术而缺乏对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应用,难以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和心理需求,并且会降低护理质量。

2.3.2 缺乏服务意识,欠缺责任心

由于心血管内科繁重复杂的护理工作,导致多数护理工作者超负荷工作,从而产生精神紧张和厌烦的不良心理。某些护士缺乏较强的责任心,没有完全执行“三查七对”的护理制度,没有按时巡察病房,交接班工作做得不充分,没能及时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从而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护理纠纷。

2.3.3 不规范地书写护理记录

护理记录是护理内容的重要部分,也是在处理法律纠纷时的重要依据,虽然大多数护理人员能意识到护理记录的关键作用,但是还有少数护士粗枝大叶,存在麻痹心理,具体不合理的地方如下:第一,没有及时对患者病情的变化进行记录,并漏记采取的措施,造成护理记录残缺不全;第二,对患者的监督不认真,护士巡房时发现病人离开病房,根据主观臆测填写病人病情,导致临床资料缺乏真实性;第三,病情记录的自己不清楚,难以辨认,容易造成护理意外或误诊。

3、 防范措施

3.1 责任到人,健全制度

健全各项操作规程和制度,是防止护理事故和提高护理质量的关键所在。责任到人,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制度,护理行为必须在规章制度的规定之内,为患者提供优质良好的护理服务。

3.2 规范护理记录,强化法制理念

护理记录记载着患者的病情变化,必要时是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准确地记录,并且护士长要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强化医疗健康教育及法制观念,让护理人员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及守法。

3.3 强化技能,提高水平

强化护士护理的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避免因护理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不安全因素。通过技能培训,使护士不但了解和掌握心血管疾病的护理方法,还能操作呼吸机、电除颤仪和心肺复苏等机器。此外还要强化业务培训,保证护士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单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护理的标准,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率。

3.4 改善服务态度及病房环境

在护理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工作中面带微笑,使用文明用语,注意沟通技巧,全面提升护士的服务意识,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融洽的护患关系,经常换位思考。 同时,护士要注意语言的艺术性, 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时的态度要诚恳,仪表要大方,耐心解释患者的问题,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 利用晨、晚间护理,与患者进行寒暄问暖,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以实际行动去感召患者,以取得患者对我们的信任,建立融洽的护患关系。

3.5 改善病房环境,强化安全管理

为了提高护理质量,医院应该为患者创造一个和谐、安静的治疗环境,医护人员应该从自身出发,防止医源性噪音出现,委婉地制止影响患者休息的行为,树立起良好的医护人员的形象。 此外,责任护士要做好入院患者的健康教育,应该在患者出院时指导出院,帮助恢复健康。病房应该设置防跌倒、防滑标志,有意识障碍或老弱患者的床边应该有防护栏,定期把治疗费用清单解释给患者,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