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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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大型企业负债筹资方式研究

一、向金融机构直接贷款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可以依靠良好自身信誉,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银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与金融机构签订长期银企全面合作协议,确保及时足额的筹措资金。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且信用评级单位给予了较高的信誉评级,一般可以获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授予的较大额度的综合授信,可以保证其生产经营、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等多元化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直接借款的优、缺点主要表现为:

(一) 金融机构短期借款

筹资的优点:融资速度快,融资风险一般,成本较低,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少,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较少。筹资的缺点:融资数额较小。

(二)金融机构长期借款

筹资的优点:筹资速度快,筹资成本较低低,借款弹性较大,不必公开企业经营情况,有财务杠杆效应,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一般。筹资的缺点:财务风险较大、筹集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较多。

二、发行企业债券

按照1993年由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进行项目建设而筹集资金时,可以优先采用发行企业长期债券的方式筹资,且债券发行利率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一般比同期长期贷款利率有所优惠。企业长期债券作为金融机构长期借款的有益补充,发行长期债券的优、缺点(与银行长期借款筹集资金相比)主要表现为:

优点:融资额较大;融资成本较低;有利于保障股东的控制权;可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期限长、资金来源更加稳定,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

缺点:筹资风险高;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较多;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多。

三、发行短期融资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第2号令《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2008年第1号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一般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足额兑付,并可以在兑付后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作为金融机构短期借款的必要补充,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优、缺点(与银行短期借款筹集资金相比)主要表现为:

优点:融资成本低;融资便利快捷;一次筹集资金数额大;可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能提高企业的信誉,提升企业形象。

缺点:融资风险大;融资资格的限制性条件较多;融资速度较慢;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性条件较多。

四、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负债筹资建议

综上所述,针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负债筹资管理现状,提出如下建议及意见,稳定区域金融市场,优化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水平。

(一)创建集团统一的筹资管理制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企业集团整合初期,各项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不利于负债筹资管理。要将负债筹资管理作为资金管理与控制的重要内容,力争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以资金运营效益最大化为中心,以筹资渠道管控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手段,以提高企业集团发展水平为目标”的筹资管理指导思想。集团公司建立健全一套统一的筹资管理体系和制度,在规范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筹资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整体的筹资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负债筹资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集团负债筹资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促进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可持续发展。

(二)设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集团在重组整合初期,由于独立法人单位较多,筹资管理各自为政,资金管理处于松散状态。要成立集团层面的资金结算中心,作为相对独立的职能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日常的货币资金集中管理、负债筹资管理、经营资金结算管理等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对集团成员单位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确保集团公司整体资金需求,有效规避负债筹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积极做好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管理工作,积累比较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为今后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常运营、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奠定基础。

(三)严格划定筹资及担保权限

集团公司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筹资业务,应由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结算中心统一办理。集团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直属机构及基层单位,无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取得集团公司正式批复或授权,均不得办理筹资业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一律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集团公司对内担保由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等部门会审后办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所属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法人,一律不得提供对内对外担保。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铁道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必要性;可行性

一、现行铁路资金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关系探讨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具有融资、投资和中介服务功能。

资金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针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财务风险大等问题,在集团内部成立的为集团企业办理资金结算、资金融通业务的职能部门,具有资金积聚、资金监管和信息反馈的功能。集团结算中心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工作,使资金管理工作重新走上健康之路。

财务公司在资金管理中侧重于发挥其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而资金结算中心则侧重于发挥资金的集中和监控功能,本文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成新的财务公司,实现了从资金的结算、控制、集中到运作整个资金链条的有效管理。

二、财务公司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具有独特优势

从传统意义上讲,趋向于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集团多会采取资金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这两种模式,前一模式较为简单易行,无需复杂的审批程序,在规模较大、业务单纯的地方性企业集团采用较多,而后一种模式则较为复杂,审批程序严格,所需时间较长,截至目前全国财务公司的数量也未超过百家。但是,相比较与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这一模式的优势也是毋庸置疑的,其外向型、延伸型的资金管理模式可使企业独立的完成诸如多元化融资、资金池管理等事项,实现内外部融资的相统一。

例如,财务公司可独立发行其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从事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为成员单位产品办理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而这些功能都是资金结算中心无法具备的。除此之外,财务公司还可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票据承兑与贴现,财务与融资顾问、信用鉴证,以及相关的咨询与业务。从这些业务来看,某些是资金结算中心并不拥有的,某些资金结算中心则存在限制或短板,而财务公司则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点。

三、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向财务公司发展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90年代成立以来,铁路资金结算中心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其在提升铁路系统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新一轮铁路投资热潮的来临,铁路建设资金缺口日益增大,如何有效的解决融资难题,破解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正成为铁路系统决策者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单一的“内部银行”运行模式下,铁道资金结算中心长期以来也积累了大量的问题,例如内部结算成本较高,管理效益较差,该中心的主要工作停留在结算层面,对于资金管理层面却关注较少,而庞大的内部结算网络系统也推高了其维护成本与人工成本。与此同时,鉴于铁路单位数量较多,地域跨度较广的现状,许多单位无法做到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大量资金依旧在体外循环,而过度分散的账户也增加了其管理的难度,这都极大的降低了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成效。

在这种形势下,成立铁路系统自身的财务公司势在必行,这一方面是迎合铁路系统自身发展,满足外部筹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进一步梳理铁路系统内部的资金管理。首先,财务公司解决了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获取这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就意味着其开展有关业务不会再受到内部存贷款和第三方贷款的金融法律限制;与此同时,还可有效规避成员单位与资金结算中心此类虚拟实体结算交易所带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问题。其次,财务公司的设立也是金融功能深化和金融机构多元化的结果,异常发达的外部金融体系需要财务公司这一机构作为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互联方,资金管理的外包不利于企业决策的执行,而资金结算中心只是解决了资金管理内部化的问题。最后,在财务公司模式下,资金管理的严谨性、安全性得到很大提升,内外部资金管理的结合使得资金链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得以保障,企业可通过授信额度的统一管理进行内部协调。

四、财务公司作为铁路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可行性分析

1.设立基础

从目前来看,经过几年的机构改革和资产整合,铁路系统的企业职能得到了更好的强化和延伸,经营发展意识增强,政府职能履行正在趋于弱化,这为财务公司的建立夯实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铁路系统的经营状况也在改善,下属许多大型企业集团2009-2011年已连续三年盈利,虽然总资产报酬率依然偏低,但从长远来看其发展前景依然广阔。

就资金集中管理而言,经过十几年的建设,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目前形成了由铁道部结算中心、各地区结算中心和下属结算部组成的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遍布全国铁路线的网状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初步满足了铁路单位资金结算的需求。在制度建立上,铁道部先后制订颁布了《铁路企事业单位资金支付监管及后督办法》、《大额资金动态监督报告管理办法》、《铁道结算中心稽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在硬件配置上,铁路系统初步实现了资金结算及管理信息化的全程覆盖,全路任意两点间货币资金结算实现了“同城三秒,异地三分”的快速结算和资金零在途。由此可见,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向财务公司转型的硬软件基础已经具备。

2.目标定位

从理论上说,作为铁道部的直属单位和全资子公司,铁道财务公司应坚持以“依托铁路、服务铁路”为原则,将为铁路系统提供金融服务作为业务出发点和立足点。与此同时,作为铁路产业的金融综合服务商,紧密围绕企业战略及发展,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使其成为铁路系统的筹融资中心、结算中心、资本运作中心以及金融服务中心。

在公司治理结构上,铁道财务公司应建立起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和核心作用,并由董事会下设专门职能委员会。而从实际来看,铁道财务公司应接受铁道部财务司的直接领导,在资金管理方面具有铁道部财务司的部分行政职能。与此同时,在设立财务公司后,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的功能将予以转移,财务公司可由铁道部领导兼任财务公司董事长,财务司领导或原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兼任财务公司总经理,实现资金结算中心的“升格”管理。

3.问题与展望

从宏观层次上,财务公司作为负债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将会面临政策、利率、市场、经营等风险,而随着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大,部分业务趋向于社会化,其防范风险的压力也将会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随着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日益多元化,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内容将逐步扩大和深入,企业不仅要求财务公司能为其办理内部融资、内部结算、信贷、租赁、担保等业务,而且要求财务公司能尽快做好企业的财务顾问,为各成员单位的兼并收购、资本运营、融资方案设计、投资咨询等方面出谋划策,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工具、方式与方法,适应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而从微观层次上,铁道部财务公司必然也会面临着中长期资金来源相对不足,资金供求矛盾突出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铁路系统,同时又服务于铁路系统,对铁路系统必然具有较大的依赖性。为此,下一步铁道部财务公司的发展必须首先解决资金链问题,这包括与其他企业财务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拆借,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等,必要时也可尝试私募资金、信托产品等方式。另外,债权保理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铁道财务公司可以以铁路系统的外部债权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低利率贷款或发行债券,或者直接购买内部成员单位的债权,为其融通资金,实现资产的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冯福元:新形势下铁路资金结算所财务分析的思考[J].哈尔滨铁道科技,2008,(02).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财务公司 功能定位 企业集团

一、引言

财务公司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施“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背景下诞生的一类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财务公司有力地支持了我国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为企业集团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随着金融制度、企业集团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财务公司在金融体系中应处于何种地位,在企业集团加强财务管控中应发挥何种作用,越来越成为财务公司行业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与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极不相称的是,业界、理论界以及监管者尚未就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达成应有的共识。正是由于共识的缺乏,以至于目前的政策环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利于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甚至与成立财务公司的初衷相悖。

二、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在政府规章中的历史变迁

我国财务公司最早是在国家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过程许企业集团设立的内部金融服务机构。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抓大放小”战略,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开始,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和兼并联合,培育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

1991年12月,为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国家选择了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工作,并在同期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精神,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于1992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对财务公司的机构性质、业务范围、设立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对财务公司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成为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制度的滥觞。

随着财务公司的逐步设立,为加强管理,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1日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部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进行全面规范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义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规定“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缴存存款准备金”。

截至1996年底,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已达60家。与此同时,我国企业集团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7年,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试点企业集团增加至120家。不过,由于当时正值国家开展金融秩序整顿工作,以至于这一时期全国竟然没有新增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000年6月,人民银行正式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2月再度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从而启动了新一轮批设财务公司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一是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二是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三是同业拆借;四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五是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六是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七是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八是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九是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业务;十一是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十二是境外外汇借款;十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与1996年的暂行办法相比,2000年颁布的管理办法对于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具体表现出如下特点:其一,财务公司的功能以短期信贷业务为主转向支持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融资等中长期业务;其二,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使它们能真正成为为企业集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理财专家。与功能定位的转变相适应,2000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重大调整:其一,2000年的管理办法仅允许财务公司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其二,2000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内部转账结算做出严格的限制,不仅要求从事该项业务的财务公司及其所在集团具应备一定条件,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开展本项业务前必须另行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2000年的管理办法在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上,既借鉴了国外财务公司的发展经验,又同时考虑了企业集团的金融需求和我国金融体系的总体布局;在厘定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时,既强调财务公司的集团内部性以及中长期金融机构的特征,又试图满足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人民银行的修法思路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不过,由于过度强调商业银行的既有利益,以至于无论是从功能定位还是从业务范围来看,人民银行避免财务公司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的意图非常明显。

在2000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财务公司的数量以及资产规模迅速上升,但由于该项管理办法对于财务公司的定位模糊使得财务公司的业务空间过于狭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务公司行业的正常发展。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在对2000年管理办法实施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4年管理办法”)。

2004年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重大调整,将财务公司明确定义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相应地做出如下调整:一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二是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是经批准的保险业务;四是这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是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是为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是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和融资租赁;十是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4年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是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是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是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是有价证券投资”。对比2000年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地将加强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以及向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作为财务公司的基本职能,从而强调了财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内部性。财务公司的内部性表明,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是对企业集团资金进行专业、集中、优化的管理,为集团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专业服务,从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的效率。与财务公司的内部性相适应,2004年的管理办法首度明确了企业集团母公司在财务公司运作中所需承担的责任,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为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2004年的管理办法不仅规定财务公司在申办时要报告成员单位名册,而且规定新增成员单位时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

根据财务公司的最新功能定位,2004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了实事求是地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业务范围分为基本业务(第二十八条)和延伸业务(第二十九条)两大类,对于申请延伸业务的财务公司从经营业绩、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人才储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准入条件。管理办法之所以给出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是确保财务公司的主要精力用于为企业集团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则是对财务公司开展某些金融创新业务(比如有价证券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其次,基本业务范围清单的前五项均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尤其应将“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作为第一项业务,而将存款与贷款这一传统业务(亦即负债与资产业务)放在清单的末尾,这一业务类型排列顺序的调整所包含的政策涵义值得深入解读。最后,进一步拓展了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范围,财务公司不仅可以自由地吸收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通过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甚至还将资金结算的业务边界适度地延伸到企业集团之外。

三、理论文献关于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探讨

通过对财务公司实施调研,谢杭生(1999)发现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的融资以及结算方面仅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随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信贷资金管理政策的改变,这种功能必然呈萎缩趋势。由此,他提出了调整财务公司功能定位所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一是从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角度着眼,力求能突出财务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特征;二是应该照顾到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给出一定弹性;三是应尽力维护人民银行已发文的严肃性。依据以上三项原则,谢杭生建议对财务公司做如下定位:“根据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的需要,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财务公司的主业应逐步向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方向发展,当好企业集团的投资理财顾问。”鉴于不同企业集团主业特性差异较大的现实,谢杭生进一步提出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其中,工业类集团财务公司应基本围绕集团主要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服务类集团财务公司应主要集中在归集成员单位的销售收入、为它们提供结算服务等方面,投资控股类集团的财务公司则应重点发挥为集团投资、并购等活动提供理财顾问的独特功能。

王宏淼(2004)认为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管理资金和提供融资服务(包括内部融资与客户融资)是中国的现实,而这一现实与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的司库型财务公司(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吻合的。中国财务公司将来能否由“司库型”逐渐向“信用型”甚至“全能型”过渡,由集团内部向集团外部拓展,从国内运作向国际发展,还有赖于内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善和企业集团的产业特点、战略取向及其发展水平。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资金的规定不变,财务公司进行集团内部融资的“司库”功能就不会消失。王宏淼进一步提出了财务公司“三步走”的发展思路:第一步,在国家仍然对集团内的存贷款、对第三方贷款实行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为企业集团提供融资和资金管理服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步,在国家取消对集团内存贷款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针对集团产品购买者提供融资和顾问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步,在国家取消对集团内的存贷款、对第三方贷款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针对特定产品提供融资和顾问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以上三个步骤中,对于第一个步骤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再进行金融监管,而仅要求其向监管当局定期披露。

通过分析企业集团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结合国内外财务公司发展的典型案例以及我国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攀钢集团财务公司课题组(2008)提出了我国财务公司的短期、中期、长期发展思路。就短期而言,通过构建网络结算平台,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就中期而言,营造金融环境,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长期的意义上,立足集团,推进市场。总之,财务公司可以有效地实现从单纯的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向“多元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机构转型。

以金融功能观作为理论基础,金志刚(2008)认为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要坚持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特色金融和市场选择四大原则,并相应地提出了中国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短期和长期方向。就短期而言,中国财务公司应以建设特色金融功能突出的资金管理型财务公司为主要目标;在长期的意义上,财务公司应根据中国经济增长的要求、企业集团的特点以及财务公司的自身实力,不断提升特色金融功能,自主选择资金管理型、信用管理型或全能型财务公司的发展方式,实现三种类型财务公司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和谐共生发展。结合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杨合力(2010)针对财务公司提出了如下四个不同层次的功能定位:司库型财务公司、专业化财务公司、综合性财务公司以及巨型产融一体化集团,同时认为应该允许在同一时期不同财务公司的定位不同,以及同一财务公司不同时期的定位不同,这样将更加有利于财务公司发挥作用。朱以明(2010)则认为财务公司要服从集团的战略要求,不仅要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还要为集团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不仅要做好资金管理方面的服务,还要做好财务管理方面的服务。在管理服务上,努力做好“四个结合”:金融服务与财务咨询相结合、资金筹措与资金优化相结合、金融服务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管家与参谋相结合。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在不同时期政府监管规章中的逐渐演变,实质上也是以企业集团为代表的产业力量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之间的不断博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所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过于强大,加上早期财务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都不可避免地更加倾向于维护既定的金融生态,以至于财务公司的成长历程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由此看来,彻底厘清财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合理界定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其相应的业务范围,对于取得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谅解,从而为财务公司的发展缔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仍然是财务公司行业研究工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与财务公司在政府规章中的功能定位相比,理论文献对于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讨论显得更加开放、更加多元。但如何与中国财务公司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实现有机结合,是当前有关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创新,财务公司功能的正确定位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它决定了财务公司作为一个行业而存在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合理性,因而也就最终决定了财务公司的行业前景。在综合理论、政策与现实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定位应表现为构建成为企业集团的“资金池”,从而在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金的高效流动,并且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聚焦于企业集团内部,因为财务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惟有在企业集团内部方能实现。这一观点的提出乃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历史与现实表明,财务公司与其所在的企业集团属于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金志刚:基于金融功能观的中国财务公司定位探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2] 王宏淼:中国财务公司的发展:问题与对策[J].中国金融,2004(7).

[3] 谢杭生: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点、问题及相关意见[J].金融研究,1999(3).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流动性风险一直是存在的。流动性问题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难题之一,流动性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导致流动性支付危机,这一问题对金融机构尤其重要。

1流动性风险的内涵及相关理论

所谓流动性风险,就是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储备来随时应付即期负债的支付或满足贷款需求,从而引发挤兑风潮或银行信誉丧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转化为现实,商业银行的损失和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就难以弥补和消除,这会使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严重时会导致银行的破产。综观银行危机的历史,不管危机的起因是什么,危机的表现形式必然是流动性不足进而引入困境或破产。

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常重要,流动性风险管理历来被商业银行视为重中之重。流动性风险管理由早期的资产管理理论过渡到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三个阶段,在每个发展阶段,无不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资产管理理论强调流动性为先的管理理念,主张以资产的流动性维持银行的流动性。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前半期的负债管理理论强调银行可以通过主动负债即通过从市场上借入资金来满足银行流动性需求。70年代中期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在继承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优点的基础上,重新科学地认识了流动性的地位,指出流动性既是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又是实现盈利性的有效途径,是“三性”统一的桥梁。这一理论的产生是银行管理理论的一大突破,它为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带来了稳定和发展。

2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很大程度体现在银行资金管理体制中,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1978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又是办理金融业务的国家银行。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存贷分离、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格局。

(2)1979~1983年。党的以后,1980年改统存统贷为信贷差额包干制度,实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3)1984~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分设出来,开始实行各自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5年,在信贷差额包干的基础上实行实贷实存的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1989年在“实存实贷”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实行的是贷款增量的规模控制。实贷实存的管理体制的实施,加强了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同时也推动了专业银行的改革进程。

(4)1994~1997年。1994年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并存的银行体制,与此相适应,实行了“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的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文件,各大商业银行都初步尝试实行。我国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工作走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从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方面,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新的管理体制。自此,中国商业银行开始迈入了没有限额控制的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新时期。

时至今日,各大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模式上仍然不断探索,力求找到更加适合自身发展,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基础上增加盈利的更加符合现代经营理念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式,从而实现商业银行“三性”平衡的管理目标。

3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相继采用过资产管理策略、负债管理策略,但没有真正实施过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策略。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管理与国外商业银行不同,它不是一种流动性管理策略,而是一种总量、计划和规模管理策略。迄今为止,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开展过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流动性管理,应该说这与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不相吻合的。3.1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功能,有强大的国家信用支撑,因此人们总是将银行的命运与政府的支持联系在一起,认为政府会承担银行的一切风险,银行不会倒闭,也不会发生流动性危机。另外,来源于居民家庭的源源不断的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无流动性危机之忧的第二大原因。由于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还主要集中在信贷风险上,缺乏流动性风险自我控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2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有局限性

在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流动性评价指标主要是备付金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和中长期贷款比例。这些指标内容比较单薄,并不能全面反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状况,更没有反映银行的融资能力。而各银行又不顾自身实际去套用、追求这几项流动性指标,扭曲了流动性管理的本质。

3.3中央银行流动性监管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充分

信息充分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确保有效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主要是时点或余额概念,而作为中央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基础必须是时期或流量概念。信息不充分大大限制了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能力,更不用说在出现支付问题时,中央银行能否达到准确区分商业银行是暂时的流动性不足还是清偿能力不足的理想境地。

4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信用将不再是商业银行信誉的支撑者,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以致倒闭将不再是神话。因此,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高度重视。健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改革现行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流动性比例管理,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协调统一为宗旨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增强银行核心竞争力。

4.1增强风险管理的意识

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为此,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的宣传教育,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时刻敲响风险的警钟,牢固树立风险第一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流动的前提下,实现银行的盈利。由于流动性风险是银行其他风险的集中和最终表现,危害甚大,银行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警觉,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

4.2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并聘请流动性经理,对流动性进行系统深入的管理。其行为指导准则是:第一,必须随时与银行的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的优先性和明确的目标;第二,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和筹集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第三,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4.3加快货币市场发展,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银行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创造市场环境。首先要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特别是国债市场,增加国债品种和数量,大力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银行流动性管理提供了广阔空间;其次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允许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

4.4需求预测和分析,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首先,要搞好对资产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然后在流动性预测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应该借鉴西方商业银行成熟的经验,采取科学的预测和度量方法。建立一套科学实用的流动性预警界定监测指标体系,以便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准确的监测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现风险达到警戒线就及时发出预警,从而把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逐步形成新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和流动性安全保障机制。其次,建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避险能力,对可能发生的全局或局部流动性风险,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都要有完善的处置预案,一旦在某个部位出险风险,各级行应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有效地措施进行补救,尽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参考文献

1黄宪.银行管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杨有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童频,丁之锁.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特征及其制度背景[J].经济研究,2000(7)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养护资金;困难;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湖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国省干线养护资金实行省定额投入,鼓励地方加大公路养护配套投入。

自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湖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在资金需求、资金管理、申请拨付等方面出现了较多新问题。

一、养护资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养护资金需求明显增大

随着交通量的增加,国省干线公路里程翻番,原材料和人工价格大幅上涨,公路养护资金需求成倍增长,而湖北省的养护定额、养护基数多年不变,大中修比例和标准偏低,养护资金远远不能满足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需求,公路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1.从补助标准来看,以9米、12米宽的路面为例:

项目

路面宽度 2009年 2012年

补助标准

(万元/km) 实际投入约

(万元/km) 补助标准

(万元/km) 实际投入约

(万元/km)

9米 90 150 100 180

12米 120 200 130 240

2.从原材料和人工价格来看,对比十五期末(2006年)和2012年的价格:

项目

名称 计价单位 2006年 2012年 增长率

人工 元/工日 50 100 100%

沥青 元/吨 2800 5800 107%

碎石 元/方 42 85 102%

水泥 元/吨 260 380 46%

柴油 元/升 4 7 75%

3.从车流量来看,以孝感市京深线G107毛陈交通量观测站观测的数据为例:

“十五”期末交通量较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十二五”期初交通量成直线上升,该路段年平均日交通量,2006年为4615辆/日,2012年为24830辆/日。2012年与2006年对比,交通流量增加了4.4倍。

除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外,路网结构改造资金缺口较大,致使危桥改造举步维艰,同时安保工程、地灾整治工程资金严重短缺,导致全省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难以满足公路安全发展的要求。

(二)养护资金来源和金额有限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车购税、燃油税、车辆通行费返还等。

1.从燃油税资金安排来看,目前我省每年从燃油税基数中安排约16亿元用于普通公路养护,仅占燃油税基数的41%。国家下拨的燃油税增量资金,基本上用于安排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还有大部分资金结存财政,未用于普通公路。

2.从中央车购税资金安排来看,目前我省每年仅从车购税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公路应急、水毁等,资金量投入不多。

3.从车辆通行费返还来看,2009年至今,我省车辆通行费返还总额大概为1亿元,用于公路养护支出不到200万元,用于公路养护支出比例不到2%,远远低于国家要求。

4.从地方配套资金来看,地方财政对于公路养护投入很少,配套资金难以到位。以孝感市大修工程为例,平均每公里要求地方自筹资金77.4万元,而实际上孝感市自筹资金基本没有到位。

(三)资金监管严,申请拨付难

实施燃油税改革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对于资金分配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市县公路部门普遍反映财政拨付资金程序复杂,资金申请时间长,资金到位与项目实施不匹配,项目资金要几个月才能支付到项目,影响了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由于资金通过财政拨付,省、市级公路部门不能实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给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行业监管力度削弱。

二、有关建议

根据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在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当前公路发展的新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建议。

1.出台燃油税增量资金管理办法。建议省出台燃油税增量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养护的资金比例,充分利用好燃油税资金。

2.出台新的养护定额标准指导意见。目前的养护标准多年未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应出台国家指导意见,我省可按照此意见,结合全省里程、交通流量、技术等级和实际养护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养护定额标准。

3.加大普通公路养护使用车购税资金的比重。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要把湖北建成全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立交桥”。 我省在多渠道筹集普通公路发展资金的同时,应增加车购税等资金对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

4.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养护的比重。2013年起,我省明确每年安排40亿元债券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发展。可从债券资金中,尽可能地争取资金用于公路养护。

5.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支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需要统筹中央、省、地方政府资金。省定额部分,除中央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相应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6.完善资金拨付程序。根据新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建立预拨制和按工程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制度。年初或项目开工初期,预拨一定比例的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施工期中,严格执行按项目进度拨款的程序,确保养护工程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住房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并受政府委托管理其他住房资金。

第四条住房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资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和机构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建立其他住房资金明细帐,记载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提取情况;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资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机构的财务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其他住房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管理机构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管理机构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管理机构批复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按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资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帐。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管理机构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受政府委托代管的其他住房资金。

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管理机构应按单位或资金类别建立其他住房资金明细帐,记载其他住房资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并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帐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帐户、其他住房资金委托存款帐户、其他住房资金委托贷款户,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明细帐和总帐,定期与银行对帐,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其他住房资金帐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与支出

第二十条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管理机构将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管理机构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资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其他住房资金手续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给单位的其他住房资金利息等。

(三)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其他住房资金手续费支出是指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手续费、其他住房资金手续费。

(四)其他支出是指其他住房资金运营过程中应交纳的税金,以及在归集、使用其他住房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支出。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全额存入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其他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其他住房资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其他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全额存入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专户。

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管理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的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贷款余额的1%核定,计提方法和比例由地、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呆帐贷款,由管理机构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上交财政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由管理机构在年终前按规定测定提出下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在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管理机构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管理机构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三十一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管理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管理机构应按照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开支标准及开展业务的需要编制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管理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管理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住房资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其他住房资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其他住房资金收支情况表、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表、其他住房资金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其他住房资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四十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构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住房资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用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直接或委托银行用售房款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之外的贷款;

(六)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七)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息、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八)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九)在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或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十)列支管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一)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二)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三)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四)不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五)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六)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售房款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有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七)款行为之一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八)至(十二)款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四十二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四)、(五)、(六)中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地市要严格按贷款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执行,并按贷款合同或协议期限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