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1
一、严格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重点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临床合理用药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围手术期、医院感染及临床用血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继续成立2-3个临床重点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以质控中心为依托,全年开展2次医疗质量综合检查,开展专项督查各1次,重点突出病历、抗生素使用和院感、麻醉及管理等。
(三)加强临床重点学科建设。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加强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力度,力争新增市级重点学科5-6个,市政府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不少于5项。以优势学科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提升我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四)狠抓核心制度落实。强化医务人员医疗核心制度的教育与培训,突出抓好首诊负责制、疑难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危重病人抢救等核心制度的执行。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五)加强临床药事管理。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以规范使用抗生素为重点,开展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监测工作,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推进处方点评工作,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
(六)强化医院感染管理。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加大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院感专职人员队伍建设,落实院感重点部门建设和管理,突出抓好基层医疗机构院感控制工作。
(七)加强用血安全管理。继续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强化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临床用血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质量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进一步完善采血屋和采血点布局。
(八)推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配合综治、司法部门制定第三方调处机制配套文件和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逢疑必报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建立医疗安全事件分析、总结和追踪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深入推进医改相关工作
(一)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要做好县级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医改工作任务,加强以人才、技术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非试点县也要结合实际,做好改革准备工作。
(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在全市区域卫生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成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建立功能完善的医院服务体系,5年内在本区域内建成1-2所二级综合医院,2-3所专科医院。
(三)抓好临床路径与病种管理。加大临床路径管理推行力度,在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不断扩大病种范围,完成三级医院20个以上、二级医院10个以上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
(四)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化能力建设。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医院信息系统、电子病历、远程医疗系统等重点工作,实现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利于医疗行为管理和监督。
(五)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经营。以创建“诚信民营医院”为抓手,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全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加强人力资源配置,落实基础护理职责,推动实施绩效考核,加强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全市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4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目标。
(二)全面改善医疗服务。实施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科学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大力推进预约诊疗服务,积极推进志愿者医院服务,积极开展优质医院创建,努力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救援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加强医疗急救中心(站)的管理和硬件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治能力。适时开展院前急救技能大比武活动,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四)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加强以“三基三严”为重点的岗位练兵活动,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市医护人员技能大比武活动。认真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强化病历内涵,全年开展1次病历书写知识培训和1次病历质量评比工作。
四、强化医疗服务要素管理
(一)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评价。依据《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和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以评促建,持续提高医疗质量。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利辛县第一人民医院要开展二甲复审,10月底前完成;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要启动二甲医院的评审工作,年内完成任务。
(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医疗机构审批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及时更新医疗机构管理信息和数据。
(三)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组织好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考务工作,认真落实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推动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认真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报工作;组织落实手术分级、麻醉分级管理。组织开展植(介)入类技术、血液净化、肿瘤性疾病、内镜技术等规范化诊疗工作。
(五)加强医疗机构科室建设。落实卫生部科室管理规范,指导医院加强重症医学科、新生儿室、血液透析室、内镜室、手术室与消毒供应室等医疗风险较高的科室和部门建设,积极落实上级部门颁布的各类科室设置标准,开展科室准入管理,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六)加大医疗广告监测查处力度。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会同工商、宣传等部门严厉打击擅自医疗广告、更改医疗广告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工作
(一)继续开展“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进一步完善、提高基层防盲治盲网络建设和服务能力,全面推进防盲治盲工作。
(二)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卫生下乡及卫生扶贫等各项帮扶工作。
(三)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广告规范等工作。
(四)做好医疗救治、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及重大事件医疗保障等工作。
(五)做好医学会、护理学会等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用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3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组织到位。
我局历年来高度重视医院管理年活动,将医院管理年活动作为全局中心工作和医院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多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合川区“医院管理年”领导小组,根据活动进展情况分年度制定了“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确定了每年活动的重点内容、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并将“医院管理年”活动纳入目标管理、院长评优和医院等级评审,实现了“全局有人管,大事有人抓,工作有人做”。
(二)及时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我局通过召开动员会,下发文件等形式对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为便于各医疗机构掌握医院管理年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在XX年的时候,将医院管理年涉及的六个方面33项指标归纳为“六要六不要”(即一要严格制度、保障安全,不要违反规范、造成事故;二要合理布局、流程便捷,不要增加环节、就诊繁杂;三要改进服务、医患和谐,不要态度生硬、激化矛盾;四要强化管理、降低成本,不要有章不循、放松监管;五要合理收费、信息公开,不要巧立明目、增加负担;六要救死扶伤、崇尚医德,不要利欲熏心、道德缺失),要求各医疗机构将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主要精神以及“六要六不要”通过新闻媒体、院报、标语、板报以及制作成小卡片下发给每个职工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与此同时,在医院管理年活动宣传过程中,我们还注重典型引路,通过组织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切实加强职工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教育,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我局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三基竞赛等形式,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为全区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奠定了基础。如举办重庆市政协助推合川活动全区管理人员培训班;与重庆天安保险公司共同举办了全区医疗质量、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培训班;邀请重医儿童医院、重医附二院、大坪医务等上级医院专家教授就如何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执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患沟通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进行专题讲座等。XX年、2010年,我局先后两次与区总工会、团区委共同举行了医务人员技术操作和护理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促进了我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三基知识的学习和训练,进一步提高了我区医务人员三基水平。
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认真执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的认识,强化了各级医疗机构质量意识和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了各级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的能力,为全区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和谐医患关系
一是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活动。与区委宣传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工商局合川分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以“关爱生命、强化服务、防范纠纷、构建和谐”为主题的平安医院专项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医疗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医疗行为规范、规章制度落实、基础质量提高和医务人员责任心教育,2010年9月18日,我局在钱塘中心卫生院召开了全区平安医院建设暨医政工作现场会,会上通报了全区平安医院创建以来的基本情况和医政工作的情况以及2010年1-8月医疗纠纷情况,就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今年几例典型的医疗纠纷及目前全区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进一步推动了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全区平安医院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积极贯彻实施《合川区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试行办法》。为更好地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合川区政府于XX年年底出台了《合川区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试行办法》(简称〈办法〉),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
三是加大农村医疗责任保险推进力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我们在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启动了农村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并制定了《合川区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在各医疗机构和天安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全区 家公立医疗机构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参保合同,参保医务人员 人,实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天安保险公司共协助卫生局和医院处理医患争议 多起,累计支付赔款 万元,赔付率为 %。
四是推行医患沟通制度。近几年来,我区发生的一系列医疗纠纷归结起来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医患沟通不到位,因此,我局将推行医患沟通制度作为开展医疗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医患沟通时间、内容、技巧都做了明确要求:要求接诊医师和住院病人沟通要在病人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和急诊病人或家属的沟通必须在病人入院后2小时内完成,并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将沟通情况记入病历中,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费用等。通过通过推行医患沟通制使患者和家属在就医过程中达到“三明白”(病情明白、治疗措施明白、治疗费用明白)。 (1) 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总结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荐参考以下同栏目文章:
到 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五)强化医院感染管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一是认真贯彻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举办了一期有关多重耐药菌感染及预防、控制措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二是强化手卫生工作。将手卫生操作纳入了医院管理年医务人员考核内容之一。三是加强重科室医院感染管理。重点是口腔科、内窥镜、以及新生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四是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并积极与北培、永川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衔接,2010年10月31日,我局正式与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达成委托处置协议,目前主城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六)加强医院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认真贯彻《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重庆市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规范》。在区直医疗机构推行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七)严格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制定了《合川区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近年来共通报医疗机构 家,处理医务人员 人。
(八)坚持依法行政,严把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
结合开展百日医疗机构专项清理整顿活动,进一步做好医疗市场清理整顿,协同有关部门治理违法医疗广告、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严格准入审批行为,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
(九)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外科、妇产科手术病例是医疗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医疗纠纷发生机率较高的专业,是医疗安全的重点环节。鉴于我区近期发生多起外、妇科纠纷均与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务人员超越自身条件或技术水平开展手术有关的实际情况,2010年,我局在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合川区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暂行)》,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有效地杜绝了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务人员超越自身条件或技术水平开展手术的情况。
(十)加强血液质量管理工作
我局认真贯彻执行《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通过强化培训、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建立从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措施,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活动和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今年9月,重庆市合川中心血站接受卫生部血液质量专项督查受到好评。
(十一)强化督导,推动落实。
近年来,针对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的不同时期和阶段,我局先后6次组织督查组对全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进行了医院管理年活动及医疗质量管理督查。督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及现场考核等方式,重点对各医院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宣传动员、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改进服务、财务管理、依法执业、行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在督查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讲评,下达《督查意见书》,要求要求各医疗机构针对发现的问题,一边推进实施,一边抓好整改。同时在每次集中督查结束后,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下发督查通报等形式对全区医院管理年及医疗质量管理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析,把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成果转变为医院工作的常态,逐步建立起抓管理、促质量的长效机制,有效推动了医院管理年活动深入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存在松懈思想。二是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虽有组织但履行职责不力。三是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医疗安全各项核心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四是缺乏有效的评审和考核制度。五是管理干部队伍不稳,缺乏必要的培训。六是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不畅通。七是人才缺乏仍是制约镇街卫生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突出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加强医院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坚持不懈的重点工作,今后,我区将巩固成果、持续推进医疗质量工作,把医院管理年活动引向深入。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这个主题,切实抓好医院各项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落实。重点抓好各项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工作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工作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以加强医疗文书书写为重点,切实做好病历书写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提高医疗质量。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加强对住院病历书写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切实履行院、科两级病案质量管理组织职责,从基础抓好病案的书写质量,提高病案书写的水平,保证医疗活动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 (2) 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总结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荐参考以下同栏目文章:
到 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三)抓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落实,提高医院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认真落实《指导原则》中提出的具体要求;加强临床药师素质的培养,提高临床药师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本机构基本药物处方集和目录,提高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水平,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四)抓好医院感染控制各项工作,提高医院感染控制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测网络,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管理,做好前瞻性调查和目标性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转变医院管理者的发展思路和服务理念,端正办院方向,从注重外延和硬件发展,转向充实内涵,加强医院思想道德建设、人员素质建设、文化建设和学科建设上来,用科学的发展思路、先进的管理理念、忠诚的服务精神和人道的服务文化,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强化医院院长的责任,提高院长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使院长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维护公益性质上来,减少专业技术,同时,加强和培养专业化医院管理干部,为医院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能力。三是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医院技术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急诊能力建设。健全各医疗机构急诊科或急诊抢救室,畅通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并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医务人员急诊急救技能,切实提高急诊能力和急救水平。
(3) 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总结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荐参考以下同栏目文章: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县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严防医疗差错及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在医疗护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学服务模式的需要对医疗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各环节实行的全面质量监控和评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获得医疗机构准入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标准、诊疗规范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承担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包括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记录备案和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质量控制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要以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为管理工作的核心.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对医疗质量与服务安全的监管和持续改进的权利。医疗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的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年末要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各科室的医疗、护理、医技质量进行评估.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全面参与医疗质量与安全改造方案的设计、制定和部门协调等工作。医疗机构每年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报质量考评结果.并从人力物力、技术上给予应有的支持。县卫生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实施具体的质量监控工作,并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设立质量投诉部门.接受患者日常对医疗服务的投拆与咨询。发生或可疑发生医疗事故时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为基础.降低医疗风险.确保病人的就医安全。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常性的三基三严”训练.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以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为主线.努力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以单病种的效率、效益、效果和安全为评估基础.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诊疗护理规范.对病历资料以“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定期监控医疗质量改进情况。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为原则,严格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和医院内的病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医院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医院的二、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和“三查七对”等制度,医疗机构质量监管部门应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责任如实提供医院管理的有关统计数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等效绩指标。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第十二条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适宜技术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实行医疗服务公示制度.做到医务人员工号、医院工作制度、质量标准、医德规范、收费价格“五公开”.尽可能地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并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
第三章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县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的质量控制指标和医院服务动态信息.为病人及家属选择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内部质量考评和接受外部同行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考核.作为业绩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强化病历质量的监控工作.及时吸取教训.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医疗事故、医院内感染事件等医疗质量缺陷讨论制度.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卫生局应按照医疗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和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质量督查及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县卫生局质量督察活动应纳入医政工作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督察工作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不得增加医疗机构负担。督察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十九条县卫生局委托行业组织组建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区域内重大医疗过失技术初审及其它医疗技术认定工作。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医院评审的重要依据。负责修订专业质控标准及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成立临床、中医、检验、放射、病案、医院感染、护理等专业质量管理技术指导组织.
第二十条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临床用药、辅助化验检查和部分单病种费用等重点控制项目实行宏观质量监管.不定期向社会医疗机构单病种的效益、效果、效率、安全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局应建立质量监控平台.接受社会监监督。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病员座谈会、设置医疗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不断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内部应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将医务人员质量考评结果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晋级和劳务分配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对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严重伤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者.还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外.
第二十四条县卫生局将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全面纳入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质量督察结果与医疗机构注册校验、药品收支结余上缴返还比例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县卫生局应建立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对疏于管理、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后隐瞒不报的单位将给与通报批评.
一)对发生医疗事故的依据事故级别责任程度对该医疗机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5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再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八)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在农村管理区设置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七)人员、设备达下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参照上述相应的规模确定。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需申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但设置单位必须在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后报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其执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联合诊所、农村卫生站和军队编制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资格证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五)诊疗科目;
(六)工作用房面积、床位;
(七)服务范围(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或向社会开放);
(八)从业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抽查考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其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二)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名称,个人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等还应在识别名称后冠以个体字样;
(三)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军队单位代号、番号或冠以中国、中心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标志。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招聘社会医务人员,必须经登记机关进行理论和临床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准聘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案本册以及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站、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方、收费单据、收支帐目、证明存根等资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历保存30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病人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对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不得延误病人治疗。
第三十二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农村卫生站以及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禁止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如确实需要使用上述药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加工供本单位使用的制剂。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严禁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刊登医疗广告,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广告内容只限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号码、诊疗科目和诊疗时间。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文件;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件必须真实。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基建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一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评审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一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项目执业。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服务范围等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执业地址,在本县辖区内迁移,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跨县、市、省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分立或合并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督员,其管理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一级以上医疗机构3年为一评审周期;其他医疗机构1年为一评审周期。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借用、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聘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擅自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经批准擅自配制药品或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来我省开设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设立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6
乙方:
为确保我县参合农民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及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和《沅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机制,制定相应措施,方便群众就医报帐。
第四条 甲乙双方要健全各种制度、完善所有资料,按时统计、及时报表。
第二章 甲方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具有以下权力权力和义务:
1.监督乙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法规政策规章的落实。
2. 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指导(乙方需交全年补助金额1%的网络使用费)。
3. 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帐。
4. 为乙方及时传达相关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询。
5. 对乙方不按相关政策执行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年内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暂停或申请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章 乙方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 乙方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资料齐全并收集整理归档。
2. 乙方在医院醒目处要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要规范不能太小);设立宣传专栏,定期公示三级医疗补偿情况;设置投诉箱方便群众投诉。
3. 乙方在参合病人入院时,其责任医生和经办人要认真检查病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严防顶替假冒。
4. 乙方在诊治病人时要热情和气、因病施治、规范检查、合理用药。严禁放宽入院标准(特别是挂床现象)、多收费、乱开药、滥检查特别是滥用大型昂贵检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检查时必须使用告知书),更不得为病人写假病历、填假清单、开假发票。
5. 乙方诊治农合门诊病人时要使用规定的统一处方,收治住院的要严格按湖南省卫生厅颁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书写合作医疗病历。对外伤患者的外伤原因应该在病历中做出如实记录。
6. 乙方要把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进行统一标识以示区分。
7. 乙方应按要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和住院率
(1) 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县乡两级自费药品分别控制在10%、5%以内。
(2)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数 按附表进行。
(3)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 按附表进行。
(4) 严格控制次均床日费用 按附表进行。
(5) 严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