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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治意识范文1
说起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联想到的往往是苏联红场上的大游行,而不是美国芝加哥工人罢工斗争的腥风血雨。事实上,五一国际劳动节发源于19世纪80年代芝加哥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开展的工人运动。不过,美国法定的劳动节不是5月1日,而是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美国联邦劳动部官方网页上介绍劳动节由来的文章只字不提芝加哥工人的流血斗争,而如今红场上五一节的游行者也不再是“苏联”的劳动者。
劳动和劳动者实在是沉甸甸的历史概念。评价已经颁行11年的《劳动法》和正在经历立法程序的《劳动合同法》不能离开历史的视角。劳动一词古已有之。比如,《三国志・华佗传》:“人体欲得劳动,但不当使极耳。” 白居易《初到江洲》:“遥见朱轮未出廓,相迎劳动使君公。”这些本意大都侧重人的肢体活动。而在现代话语里,诸如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光荣、劳动改造世界等,劳动一词则饱含理论分量和规范性内涵。上世纪的20年代初,进步刊物《劳动音》和《劳动界》分别在上海和北京刊行。同时,《国际歌》的汉译歌词以《劳动歌》为题在广州的刊物《劳动者》上首次发表。由于这些宏大话语规范性内涵的铺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作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指导原则。相对于内涵厚重的“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另外一方却只有一个平淡朴实的功能性描述称谓,“用人单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一对形式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文化意义上却分别立足于两个不同的时代。今天,市场经济下的用人单位需要的不是改造世界的劳动者,而是具备一定能力的雇员、劳力、人才、人力资源。诚然,概念上的不对称对于个别具体的劳动关系几乎没有影响,但在制度层面却折射出国家从无所不包的独家用人单位转换成守夜人角色过程中的尴尬境地。
1995年施行《劳动法》之前,劳动者是以全民或集体所有人的身份与具体的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劳动是责任,具体何时何地履行这样的责任是要服从组织安排的。因此,事实层面的劳动关系在形式上的表现是组织关系、人事档案、调令指标等等。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和1995年《劳动法》之后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后者基于合同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交换,前者讲究组织意义上的服从、待遇和奖惩。组织关系的原则对于南泥湾规模的一手抓革命一手促生产相当有效。然而,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对于一个拥有10亿劳动者的国家,组织原则主导的劳动关系变得难以为继。劳动由光荣的职责变成稀缺的机会,理想的政治开始遭遇现实经济的算计。细节层面上,大量的夫妻分居在“组织”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人道主义危机迫使国务院要管到企业职工探亲假这样的琐事。宏观层面上,决策者一度凭着千百年身份社会养成的本能,用“职工顶替”这样的既不公平又缺乏效益的世袭制度来缓解迫切的就业压力。劳动或许光荣,但能够换得体面生存的劳动机会从哪里来?答案在于政企分离。经过十多年的改革,1995年《劳动法》的颁行标志着除了公务员或国有企业的员工与政府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之外,大部分就业者与政府之外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立法的“事与愿违”
然而,政府并非从广大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彻底隐退。劳动关系的某些方面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政府自身不能直接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刚刚完成痛苦而尴尬的抽身而退的进程,凭什么转身又对直接提供工作机会的用人单位有所作为?
答案是凭法律。不过,为政府干预提供合法性的法律,不是个别政府部门本位主义命令的精装升级版,而应该是反映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折衷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劳动合同至少有员工与用人单位两方利益主体,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宗明义地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为指导原则,是在逻辑上颠倒顺序,因为问题并不在于是否保护合法权益,而恰恰是各方的法定权益事先如何划分、设定。基于如此一边倒的指导原则的立法在形式上不公平,在落实过程中可能事与愿违。
不久前,法国青年人因为新的《首次雇佣法》而持续抗议骚乱最后迫使希拉克政府撤销该法律就是立法事与愿违的一个生动例子。立法者本来是通过给予雇主更大的权利,推动更多的雇主更有积极性雇佣年轻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旨在帮助年轻人就业的法律却遭到年轻人的反对。此乃第一层面的事与愿违。更深一层的事与愿违在于,之所以很多法国年轻人难找工作,需要新的立法来解决危机,原因恰恰在于很多旨在保护员工的法律限制雇主解雇员工,而雇主的对策是在招聘新人的时候慎之又慎。没有经验的年轻人自然最不容易获得首次工作机会。保护一部分就业者的代价是另一部分人连就业的机会都受到消极影响。
因此,为了鼓励雇主雇佣年轻人,新的《首次雇佣法》允许雇主比较自由地解雇26岁以下首次受聘的年轻雇员。如此温和的改革,还没有落地的机会就被抗议浪潮颠覆了。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任何干预自由契约的“保护”都有社会代价和交易成本。以什么样的社会代价、交易成本为什么样的人提供什么样的保护?这样的政策问题,不是聪明而公正的公务员可以依靠查阅国际文献而求得准确答案的。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我们至少可以提出以下问题:
保护就业者的权益与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如何平衡?
一刀切地设定员工违约的经济赔偿最高额是否反而为那些违约获益显著高于法定赔偿金额的员工提供了违约的便利,从而事与愿违地背离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初衷?
保护就业者权益与增强我国就业大军在全球化竞争中的优势如何平衡?
形式上一视同仁的规则是否会带来实际上并非平等的效果?比如,根据草案,员工在雇主未能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项权利对于具有竞争力的就业者是有效的救济,而对于本来就很难获得就业机会的人,解除合同反而不是有意义的救济。
已经就业者充分受益于法律的倾斜保护是否反而妨碍了不断新生的待业者获得第一次工作经验?比如,根据草案,大量有工作经验的就业者因为没有接受雇主付费提供的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而可以带着宝贵的工作经验,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代价离开旧雇主。面对这样的规则,雇主自然是乐于聘用有经验的员工而不愿意目送没有经验的新人获得经验后另觅高枝。
用于事后劳动监察的一部分资源是否可以更好地用于事前主动辅导城镇化进程中新就业者应对劳动关系?
这些问题的出发点是我国劳动关系与就业政策的经济全球化背景和复杂多样、迅速变化的国内社会现实。它们挑战的是高度形式化的、线性的立法思维。
国家父爱主义的限度
未来10年,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地区及阶层差异等复杂因素对就业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构成巨大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心作为守夜人的政府,可能不经意地重蹈计划经济下自以为全知全能、事必躬亲的政府的老路。这个误区在于所谓的国家父爱主义。
国家父爱主义(State Paternalism)虽然是个舶来词,但其基本精神却很契合中国文化。从传统的“父母官”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大包大揽,我们内心里一直习惯于作为子民,向往和接受政府的照顾和安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亲力亲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少了,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干预监管的却不见少。管你,是为你好。如此家长般的善意心态在政府的监管活动中呼之欲出。很难想象,没有政府依法监管而能恰当运作的资本市场;很难想象,没有政府监管的医药食品行业能令人放心。这个罗列可以继续,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政府家长般地保护所谓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却需要另外一类分析。
劳动或工作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自我塑造。常言道,“不能为了工作而工作”说的也是这个道理。19世纪80年代大西洋两岸的工人誓死争取8小时工作制,正是因为工作不是目的本身。对休息的追求成为人类劳动史上的一曲强音,不是意外,而是人类进步的必然。各国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方式通常是集会或休假,而不是更多的劳作。美国的9月劳动节在人们心中早已演变成夏日的最后一个长周末。人们通过劳动或工作追求的不仅仅是谋生,更是尊严、体面和鲜明的自我,否则与机器何异?
国家父爱主义充分认识到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休息、公平合理的报酬、女工保护等对于就业者的体面和尊严的重要性。因此,国家推出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促成上述物质条件的落实。当国家父爱主义温馨的关怀超出这些具备理性衡量标准(比如粉尘含量、连续工作时间、最低可生活的工资)的客观领域,进而干预雇员与雇主之间民事合同关系的形成、解除、期限等主观范畴时,事情的性质有了根本的变化。保护一方的初衷可能实际成为对双方自主选择的过分干涉。
筑牢法治意识范文2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筑牢法治意识范文3
网络安全宣传标语1
1、树立网安意识,莫念无名之利。
2、网安人人抓,“信”福千万家。
3、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4、网络安全同担,网络生活共享。
5、时记网络安全,共享优质资源。
6、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7、打造健康网络环境,保障网民上网无忧。
8、守护人民网络、建设网络强国。
9、隐私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0、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11、共筑网络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12、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网络环境。
13、文明上网引领时尚,强化安全成就梦想。
14、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15、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16、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17、网络安全,关系你我他。
18、加强防范意识,严守个人信息。
19、筑牢网络安全基石,成就网络强国梦想。
20、互联成网,相伴不忘;厚德厚言,健行健善。
21、网络安全始于心,安全网络践于行。
22、多一份网络防护技能,多一份信息安全保证。
23、保护网络安全,守护精神家园。
24、增强社会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网络安全知识水平。
25、修网德,勤网思,明网安,善网行。
26、乘信息快车,请系好安全带。
27、网文化之精华,络工大之精英;厚做人之美德,健世间之正行。
28、网络欺诈花样百出,杜贪便宜让违法之徒无机可乘。
29、网络是把双刃剑,安全使用是关键。
30、建安全网络,享文明社会。
31、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32、网络穿行利害间,带上安全益无边。
33、网罗天下之事,安为万事之先。
34、安全上网,健康成长。文明上网,放飞梦想。
35、便利生于指尖,安全牢记心间。
36、网安则国安,国安则民安。
37、网络连着你我他,安全防范靠大家。
38、网络安全始于厚德,安全网络须之健行。
39、尽网安之责,享网络之便。
40、共建网络安全,同享工大文明;守护信息家园,追逐工大梦想。
41、守护网络安全,呵护精神家园。
42、众网成络,安全为脉。与吾同行,厚德为道。
43、编织安全网络,共筑幸福生活。
44、网络身份可信,网络安全可保。
45、网络安全重于泰山,人人有责共建和谐。
46、网安则天下安,失网则失天下。
47、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48、巩固网络安全,共创和谐社会。
49、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防范网络欺诈骗局。
50、网络如山勤思为径,信息似海安全作舟。
网络安全宣传标语2
1.网安人人抓,“信”福千万家。
2.文明上网,不触法律红线;安心用网,共享多彩生活。
3.网文化之精华,络天下之精英,闻世间之正事,明做人之德行。
4.倡议文明上网,承诺网上文明,共建文明网络。
5.沉迷网络游戏,人生就会没戏;远离网络游戏,演好人生这场戏。
6.网上冲浪要有度,沉迷早晚会翻船。
7.数据无价,丢失难复;手机安全,杀毒护航。
8.网上公开巡查,打造清明网络空间。
9.文明上网引领时尚,强化安全成就梦想。
10.守护网络安全,呵护精神家园。
11.网络欺诈花样百出,杜贪便宜让违法之徒无机可乘!
12.丰富的网络让人心充实,纯净的心灵使网络文明。
13.网络如山勤思为径,信息似海安全作舟。
14.隐私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5.网络连着你我他,防骗防盗两手抓。
16.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17.共筑网络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18.网络是把双刃剑,安全使用是关键。
19.网安,民安,国家安。
20.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21.网络安全同担,网络生活共享。
22.守护人民网络.建设网络强国。
23.不劝君戒网,劝君莫被网。
24.网络连着你我他,安全防范靠大家。
25.除网络陋习,讲勤学上进,树文明新风,建和谐校园。
26.网络安全始于心,安全网络践于行。
27.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28.多一份网络防护技能,多一份信息安全保证。
29.充分利用网络便捷之利,坚决抵制网络低俗之风。
30.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31.上网需谨慎“中奖”莫当真。
32.一言一行见素养,一点一滴筑安全。
33.网络提高知识的速度,文明提高生活的质量。
34.筑牢网络安全基石,成就网络强国梦想。
35.网安则国安,国安则民安。
36.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37.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防范网络欺诈骗局。
38.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39.网络穿行利害间,带上安全益无边。
40.时记网络安全,共享优质资源。
41.建安全网络,享文明社会。
42.互联成网,相伴不忘;厚德厚言,健行健善。
43.打造健康网络环境,保障网民上网无忧。
44.共建网络安全,同享工大文明;守护信息家园,追逐工大梦想。
45.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网络环境。
46.网络安全始于厚德,安全网络须之健行。
47.网罗天下之事,安为万事之先。
48.网文化之精华,络工大之精英;厚做人之美德,健世间之正行。
筑牢法治意识范文4
【关键词】贯彻;群众路线;着力点
一、军队政法工作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在凝聚共识、统一思想上下功夫
军队政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念,把军队政法工作者的思想统一到这一主题上来。要始终把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作为根本立场和永恒课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激发军队政法干部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做贡献的内动力。
历史反复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民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对军队而言,基层是部队建设的主体和基础,广大官兵是我军的根基所在、血脉所在及力量所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要的就是铸牢群众观点,真正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要牢固树立“广大官兵是真正主人”的观念,相信、依靠并带领广大官兵完成建军治军大业;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官兵服务”的观念,坚持心贴基层、情系官兵,想方设法为官兵办实事解难题;要牢固树立“基层是智慧源泉”的观念,放下架子甘当学生,做到重大决策问计于兵,敏感事务公示于兵,难题攻关借力于兵,检验成果求证于兵,紧紧依靠广大官兵实现强军目标。
要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清醒认识思想意识多元、价值取向多样给军队政法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全面加强军队政法工作各项建设,积极推动部队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要紧紧围绕听党指挥这个灵魂,采取多种形式颂党恩、赞成就、固信念,坚持党对军队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传承军队政法干部忠诚于党、铸牢军魂的使命责任,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军队政法工作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在加强作风、提升素质上下功夫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军队各级政法干部必须在学习理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落实好“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突出纠治“”,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要夯实好自身能力水平基础,在提升素质建强队伍上下功夫见成效。
要始终保持时不我待、追求卓越的精神状态。政法工作更要做到沉下心、稳住神、舍得加班加点、乐于吃苦奉献。要树立一种导向,对那些工作积极刻苦、精神状态昂扬的同志重点培养,对那些不履职尽责、只想着讲条件、要待遇的同志坚决批评,要养成严谨细实的工作习惯,把主要精神放在如何干好工作上,做到心无旁骛。要用智谋事,有热情、有干劲,坚持按政策法规办事、按程序办事、按规律办事。
要加强党性修养,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军队政法干部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要提高司法实务能力,积极改善知识结构,提升思维层次,丰富实践锻炼,持之以恒地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学理论,培养过硬的业务技能,使政法干部成为查获案件的专家、化解矛盾的行家、官兵健康成长的贴心人。要转变司法作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盯住社会关注、官兵关切、难改易犯的突出问题,从自身做起,恪守办案制度规定,筑牢廉洁公正的思想防线,以实际行动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权威和形象。
三、军队政法工作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在践行“司法为兵”宗旨上下功夫。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凝聚广大官兵力量、实现强军目标、永葆我军本色具有重大意义。军队政法工作必须深刻把握为民、务实的要求,坚定不移执行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兵宗旨,履行好捍卫军魂、保障中心、服务官兵的职责使命。
筑牢法治意识范文5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力保障。加快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进程,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伟大成果;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协调共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江苏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江苏作为地处长三角的经济较发达省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更要率先加强法治建设,坚持法治导向,立足省情实际,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新路子。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开创法治江苏建设工作新局面。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也是法治江苏建设的核心。在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进程中,要秉承"一切发展都是为了人民,一切发展都必须依靠人民"的理念,以满足人的需要、提升人的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一是要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二是要有效运用法治手段保障民权、维护民利。三是要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必须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建设法治江苏,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发展观为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法治江苏建设中的各种重大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坚持统筹兼顾,在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经济与社会发展关系、区域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法治江苏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努力使法治江苏建设取得新成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法治江苏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既要考虑当前发展和眼前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和长远需要,合理规划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和任务。在法治建设的工作实践中,既要有长计划,又要有短安排,要把总体远景目标和当前具体的工作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证法治江苏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章可循、有序进行。要积极探索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长效机制,以及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法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文化,筑牢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为法治江苏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要以办好论坛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区域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建设法治省份、实现区域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法国方略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从国家到地方的生动体现。
要让论坛成为弘扬法治理念、内化法治精神的主阵地,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讲堂,以期进一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和全社会依法管理水平,培养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广大执法人员信仰与忠诚法律的意识,并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崇尚法治、遵从法律的浓厚氛围。
筑牢法治意识范文6
首先,从中央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决策的高度去认识;
其次,从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增强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的高度去认识;
第三,从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的高度去认识;
第四,从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五个XX”和“XXX”建设的迫切需要的高度去认识。
二、突出关键环节,切实把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依法行政、高效施政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一)当好“领头羊”,始终坚持廉洁从政
一是调高从政为官的标线
二是夯实遵规守纪的底线
三是守好干事创业的红线
四是筑牢蜕化变质的防线
(二)管好“责任田”,始终坚持从严治政
一是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
二是站稳坚定的政治立场
三是增强强烈的规矩意识
四是激发进取的工作状态
五是给予真切的组织关怀
(三)念好“紧箍咒”,始终坚持依法执政
一是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二是深化“两不”整治行动
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四)用好“快进键”,始终坚持高效施政
一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二是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三是编制完善权责清单
四是加强行政监督问责
三、强化务实担当,不断提升廉洁从政、从严治政、依法行政、高效施政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敢于担当,提振精神,增强勇于面对困难的锐气和勇气
一是面对大是大非要敢于亮剑
二是面对矛盾要敢于迎难而上
三是面对危机要敢于挺身而出
四是面对失误要敢于承担责任
五是面对歪风邪气要敢于斗争
(二)善于担当,讲究方式,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深刻领会上级精神
二是严格遵循发展规律
三是全面推动创新发展
(三)体现担当,提高质效,刷新促进跨越发展的成绩和效果
一是提能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