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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保险的认识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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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北新闻网.延税型养老险明年2月出炉 月入万元可避税千元[EB/OL]. 雅虎财经(2012-12-31)[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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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保险的认识范文2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职工采取包揽政策,职工是“国家职工”,从就业到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负担,职工不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劳动贡献全部献给了国家,同时,国家对职工承担着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从国家的羽翼下走向社会,只有在这时人们才意识到,还要从自己的劳动中留下一笔“扣除”来应付包括生老病死伤残与失业等在内的各种风险。过去完全由政府支撑着的这幢大厦,现在要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支撑。国家的无限责任转向有限责任。
这时国家的责任应主要体现为:l、用法律法规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施,保证基金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2、通过政府预算以不同的方式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用;3、在基金不敷使用时,充当“最后出台”的角色。
企业肩挑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严格界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责任,企业实际上挑着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第一副担子。企业要为尚未退休的参保人(“中人”和“新人”)缴纳后延的养老保险费并分担部分个人帐户的费用(通过基金的积累部分体现)。
第二副担子。企业要为已经退休的职工(“老人”)缴纳过去已经贡献给国家的养老费用,同时还要为新增长的退休人员(退休的“中人”)缴纳政策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通过基金的现收现付部分体现):
1994年广东省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从旧制度转换到新制度的退休人员有 116万人,在职职工484万人,征收养老保险费41.l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 17 .3%,其中用于支付养老金 33. 5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14.1%。如企业只为在职职工缴费,费率仅需 3 .2%。随着职工队伍老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该省离退休人员以年平均 8 .5%的速度递增,在职职工则以 4. 2%的速度递减,至1997年,全省平均费率上升到18%,有7个市、50多个县区超过国家规定的20%的上限。企业负担超过极限的主要原因,除覆盖面限制外,还有一个保险责任转移问题,使养老保险费用一开始就处于高起点之上。
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尚在挂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简单的社会统筹走上统帐结合道路的目的是改变过去吃社会大锅饭的“现收现付制”,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者明确的社会保险责任关系,形成“部分积累”的基金制,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模式。
基金从“现收现付制”到“部分积累制”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转制成本”。转制成本包括:l、对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今后需要支付的养老金的一定补偿;2、对旧制度转向新制度的“国家职工”补偿过去没有“扣除”积累的“虚拟个人帐户”,或对支付“视同缴费年限”费用的补偿。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换,国家没有选择公共债务政策或虚似个人帐户政策来重新构造新制度,只有沿袭传统的现收现付方法,用代际转移弥补基金缺口,结果大大加重现有企业的社会负担,陷入“旧帐未了,又添新帐”的恶性循环,甚至连新制度下刚刚建立起来的个人帐户也变成一个只能当作“养老金计发标准”的空帐户,同“部分积累制”的改革初衷相去甚远。目前广东省许多地方已经发生个人帐户名义积累与实际积累严重背离的现象,计有25个市只用完了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开始使用个人帐户基金,18个市县养老基金结存不足支付6个月,9个市县不足支付3个月,有3个市县已把个人帐户全部用完,靠全省调剂维持。这是一种高风险、难持续发展的转移方式。
扩大覆盖面同样遭到责任转移问题
在扩大覆盖面时同样遇到社会保险责任转移的问题。把现行的高费率覆盖到外资、港澳台、街道乡镇、私营等所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就把原来“国家职工”的部分养老责任转移到其他经济领域,令这些企业与职工望而生畏,在社会保险大门外徘徊。如果说,国有企业资产属国家所有,为国家分担部分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话,那对其他多种所有制来说则不尽然。尽管长期以来广东省在扩大覆盖面方面进行了艰苦努力,但收效甚微。养老保险开展比工伤保险早很多,覆盖面和参加人数却远低于工伤保险,因由无不与此有关。
为解决扩大覆盖面遇到的难题,广东省研究在私营企业与城镇个体户范围内局部试行双层费率,按照略高于“自己养自己”的原则,适当降低费率,以期增强吸引力。但用降低费率办法扩大的覆盖面,没有多少余地可以解决对老职工的调剂,与扩大覆盖面的目标又有距离。
国家承担有限责任的实现方式
在界定了企业与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之后,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国家必须承担的有限责任,体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原则。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规定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就等于承担了部分减税费用。其实,养老保险费本来就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同工资一样没有道理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是税前列支的,同样,企业缴的费带有税收性质,不可能费上加税,再说亏损企业与承包企业没有所得税可免,所以税前列支体现了国家责任之说并不成立。
国家从过去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过渡到承担有限责任的这一历史性转变,把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在短期内完全转移到社会,社会也承受不了,国家必须通过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对养老保险责任转移引起的利益分配关系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实际上也进一步界定了国家的有限责任:
l、对长期欠缴超过1年的国有企业,由地方财政和上级财政为企业职工补缴,以保护职工的权益。广东省欠缴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85户共6.4亿元,全省累计欠缴共16亿元。有些企业已经五六年没有缴费,养老金要由社会照样负担。这样的企业多了,社会无法支撑,职工也因欠缴而缩短了缴费年限。
2、改制企业和关停、破产企业按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的一定标准计算改制补偿费,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划入基金,用于对已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责任转移的一定补偿,欠缴的还要先予清偿。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不足的,由地方和上级财政补缺。改制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离退休人员可按当年养老金标准计算平均余命15年,在职职工按平均视同缴费年限20年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去这方面的政策局限于破产企业,大量的改制企业在“抓大放小”中放掉了,错过了可以补偿的机会,结果留给国家和社会的仍然是老职工生活保障的一堆难题。
3.对原“国家职工”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所须费用给予最低限度的补偿。具体可借鉴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按照特定的费率(一般按工资总额的2——3%)作为国家一方参与缴费,用于支付当年新退休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好处是可以列入国家预算有计划地投入,不必一次调用大笔费用;对国际公约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原则中的国家责任以明确定位: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和职工树立“国家对社会保险直接参与和支持”的形象,其信念上的意义远大于出资本身。
对养老保险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睢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出路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转贴于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对养老保险的认识范文4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但在我国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程度极低,并已引发了许多养老问题。本文在介绍我国养老体系三大支柱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在保险意识、产品创新、保险服务体系、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
自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在上海率先推行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试点”以来,社会各界对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讨论日趋激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是政府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而给予的税收优惠,旨在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发展情况介绍
自上世纪90年代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借鉴国外建设养老保险体系的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是在前两个支柱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比较富裕的人们对更为舒适生活的高层次社会需要,属于高端的社会保障。
总体而言,限于我国国情,“三支柱”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在我国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养老需求,我国已经进入加速老龄化、人口红利不断降低的阶段,老年人口的抚养比在2011年末已经上升到122.23%,养老金赤字在过去五年中以约2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攀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着日渐沉重的压力。 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发展极不平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挤压了第二、三支柱的发展,截至2010年底,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占养老保险金总资产的89.5%,企业年金占10.5%,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占比更是几乎接近于零。三是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深度不足,2011年社会保障资金累计结余31118亿元,同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7156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6.6%,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言,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覆盖面仍需扩大,公平性不足。如果不计2010年1954亿元的中央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共有15个,缺口高达679亿元。
对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言,发展程度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产总额占养老保险金总资产比重不到11%,而同期经合组织34个国家养老金总资产构成中,第二、三支柱合计占比高达80%左右。因此,第二、三支柱,特别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应大有作为。
二、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分析
一是加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养老保险意识,激发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积极的养老保险意识是商业养老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人们摆脱过去一切依赖政府和单位的计划经济时代观念,也必须避免自生自灭的小农思想。另一方面,要让人们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培育保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互助思想。具体地说,政府、保险公司都应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宣传,通过举办大型的社会宣传活动,让已经开始领取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金的人们,向社会公众介绍自身投保经验及受益情况,提升人们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水平,将巨大的养老保险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
二是加快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险种设计必须以人们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实现市场细化。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方面,保险公司应在已有的分红险、万能险基础上,充分考虑银行利率、通胀指数等因素,发挥保险精算在风险评估、管理和预测上的强项,开发出以保障为核心的多品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根据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物价水平而调整的变额养老年金、保额递增型养老年金等等,以达到优化产品结构、满足人们需求的目的。在市场细化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因需置宜,出台侧重点不同的产品,切忌保险产品一刀切。
三是完善保险服务体系,走专业化道路,切实维护投保方的利益。首先,保险公司应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销售员工的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法和手段,重视客户反馈信息,同时结合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利用银行、邮局等广覆盖的宣传优势,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其次,保险公司应强化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简化保险索赔程序,努力提高投保方的体验评价,让商业保险“积德保障职能”深入民心。最后,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培训体系建设不仅要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更要突出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的重要性。
四是是综合运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回报稳步增长,吸引更多的人们投保。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为3.6%。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规模巨大和投资长期的独特优势,在保持资产负债匹配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基础设施建设、境外投资和房地产等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成为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中的一支稳定力量,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拟在上海进行试点,说明我国政府、保监会已充分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人们参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推动作用。但由于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关系重大,我国政府应继续加强包括保监会、国税总局在内的多部委的协同合作,协调各方利益,尽快落实2008年国务院提出发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同时,保监会应积极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明确保险公司在发展壮大第三支柱中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各保险公司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推出以需求导向的差异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简化商业养老保险险种的审批程序,支持独立经营、专业化的养老保险机构产生和发展,为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对养老保险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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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保险的认识范文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城乡老年人养老的一项社会保障工程,也是党的一项惠民政策,为保障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把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学习,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理解透,落实好,各村支部书记、主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宣传到家家户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1、宣传增设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100元、150元、200元、250元。
2、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3、1963年以前出生的到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不愿补缴的也必须从政策实施之日起开始缴费(即从2010年开始补缴),补缴只能有一次,如果补缴以后中途又有断保,断保几年将推迟几年领取待遇。
4、1964年以后出生的必须逐年参保(不能补缴),缴够15年后才能办理待遇领取。
5、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等新规定。
6、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7、城乡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
(1)衔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加时间。
(3)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明确任务,理清家底,抓好落实
为搞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镇的实际,根据各村(社区)人口等情况,将任务分配到村(社区)。各村(社区)必须认真摸清家底,切实弄清本辖区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参保对象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参工作:请各村(社区)继续加强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动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及时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