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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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范文1

一、参保对象

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

缴费标准以营口上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5%缴纳,个人不缴费,不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逐年核定基数、按年缴费”的方式运作。缴费标准为府按实有人数并逐年按营口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比例补助缴纳保费,个人不缴费。

(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实行“个人一次性缴费,府逐年给予配额补助缴费,直至医保关系终结”的方式参保。具体标准是: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00元(供销联社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1500元),府按实有人数逐年按上一年度营口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比例补助缴纳保费。

上述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当年大额保费标准。缴费额由个人和府补助各承担50%,个人缴费部分从门诊购药限额补贴中由医保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三、医保待遇

(一)国有企业在职职工

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单建统筹方式,无个人帐户,无门诊购药限额,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无门诊慢性病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单位职工参保享受待遇,退休后享受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待遇。

(二)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于上述退休人员参保后无资金积累和患病率较高的现状,按照“既与基本医疗保险接轨,又有所区别,独立核算”的原则,其统筹基金支付不实行过渡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均按统帐结合人员最高支付限额的80%支付。

上述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特殊病门诊和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门诊购药限额补贴,用于门诊购药和缴纳大额保险费。如大额保险费府补助部分不能及时到位,通过从统筹基金中每人划拨50元增加门诊购药限额补贴解决。就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四、管理方式

上述人员参保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全部参保人员均发放《医疗保险证》和IC卡,持卡就医。每年末核定人数,调整保费基数,次年一月由财部门按实有人数及时拨付保费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结余转下年,当年不足部分由府和医保统筹基金各补贴50%。

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上述参保人员及“双定单位”的管理,最大限度遏制医疗费无序增长,力争收支平衡或把缺口压到最低限度。

五、保费筹集

(一)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如企业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实行府补贴或财挂账。

(二)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无资产的,由府全部补贴;有资产的,由单位采取资产抵押、变现等形式筹集保费,不足部分由府给予补贴。资产抵押以资产最终变现数额为准。

(三)无缴费能力企业性质及人员认定,由劳动保障、财和企业主管等部门审核,报府审定。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范文2

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区)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即规定男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其退休时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人员,则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仅以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为例,进一步理解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主要内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1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71条,本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对上述规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达到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者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当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该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退休后显然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现在,即使该职工愿意补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见,退休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2.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就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一次性结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其退休后将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根据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不一定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一定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这一结论可以看出,未来将有一些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比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高,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

二、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利弊分析

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于退休人员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积极作用。

(1)可以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没有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可以在即将退休时,挂靠到某一家企业工作,缴纳一段时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设计,可以起到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发生的作用。

(2)可以防止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企业就会不履行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有些企业就会在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没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会使一些企业不愿意履行缴费义务,就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法、足额征缴。

(3)可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设置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目的在于防止缴费年限比较短的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如果一个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只履行了几年的缴费义务,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长期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有必要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

(4)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未来将有一部分退休人员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会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积累。

2.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笔者认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20年或25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长,条件过于苛刻,许多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收入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老退休时,可能会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将会成为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社会群体。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比较大。目前,我国劳动市场处于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不均衡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在劳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时刻面临着被解雇的失业风险。劳动者失业后,就会失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托——企业,就会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对于失业风险较大、失业频率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其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企业不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买方劳动市场条件下,一方面是劳动者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却是企业逃避依法承担的责任,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在过去4年对9680户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方法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临时工、外地城镇职工、季节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劳动者受雇于企业,即使知道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企业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退休后自然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第三,政府执法监察的力度不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监察的不到位,导致一些劳动者即使有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由于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群体中,这部分人将会占很大比例。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反过来,政府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利,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比较低。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2]。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延长,劳动者实际就业的平均劳动年龄大约为20岁。这也就是说,即使个人在劳动年龄内不间断工作,其工作年限大约有30—40年。20年或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个人在劳动年龄内需要用大约50%—70%的时间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其退休后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样严格的缴费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是难以达到的。

(2)苛刻的受益条件,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相悖。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制度的“低保障、广覆盖”[3],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累计缴费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无疑会使许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在年老退休、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时,由于达不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根据我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80%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根据个人生命周期理论,个人医疗消费的80%是在退休后的时间里花费的。可见,社会群体中,最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人群是退休人员。大量退休人员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固然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但却加重了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影响到退休人员的生活,给退休人员造成比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导致退休人员因病致贫、病困交加。

(3)苛刻的受益条件,对于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是不公平的。对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来说,其单位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企业现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目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即现收现付),而当其职工退休时,却因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女性职工或者不满25年的男性职工,其退休时,只能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再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对于履行了18年缴费义务的女职工和23年缴费义务的男职工来说,他们同其他劳动者一样,长期履行了缴费义务,只是由于达不到苛刻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制度设计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预期,未来会有许多劳动者由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4)苛刻的受益条件,会促使劳动者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失业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来说,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预期个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就会主动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劳动者失业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年老以后,就不需要花钱看病了。当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人员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时,依然需要国家提供医疗救助的保障。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步缩小,原来几个子女供养1个老人的人口结构,正在逐步向1个子女供养几个老人的人口结构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面临的疾病风险,难以通过家庭成员的互济互助加以分散,其医疗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只能是国家,政府的负担并没有减轻。

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改进措施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苛刻的受益条件,降低履行缴费义务的年限,可以将履行缴费义务的时间降低为累计缴费满15年,该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同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相同,可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这一受益资格条件的时间限制也是适度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目标,更适合政府实现全民保障的长远目标。这样设计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这一受益资格的时间限制,大约相当于劳动年龄的1/3—1/4,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是劳动者较容易达到的,可以激励劳动者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制度的保障。同20年或2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相比,设置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以使劳动者比较容易达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发展目标。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是企业缴纳的费用。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鼓励职工监督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而形成制度运作的良性循环。

3.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这样,既可以防止只履行几年缴费义务的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可以防止个人因担心缴费年限过长、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不愿意再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四、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实施的制度建设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尽善尽美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将职工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筹集资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使职工个人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缴费。鉴于企业在履行缴费义务中的特殊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尽快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劳动者就业难度的加大,许多劳动者到外资、合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这部分劳动者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就业,即使履行了劳动的义务,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些劳动者同样面临着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风险。由此,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退休后才能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即使劳动者履行了20年或25年的劳动义务,而没有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缺乏有效的缴费渠道,如果个人不在企业工作,即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没有缴费的渠道。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就有可能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的资格,这对于失业风险比较大的社会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失业风险比较大的人员,本来就没有工资收入,再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会进一步加剧这些人员的贫困化,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中断缴费的个人、失业人员、钟点工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创新制度规范,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可以委托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管理机构,个人、钟点工、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拥有依法缴费的依托,使这些人员年老以后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也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果企业可以随意解雇职工,而不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就会处于不断被解雇的不确定状态,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可能性比较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国家有必要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范文3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__〕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__〕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__〕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要注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衔接。

六、工作要求

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范文4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州直统筹为单位,州直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使用。

第四条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259号令)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月或其它规定方式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在统筹年度内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代会、工会的监督,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直统筹,州直属各县市不再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专户,由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每月26日前将收入户资金上解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对县市支付医疗费用所需资金,由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核拨,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先拨1个月周转金,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生数核拨。实行医疗保险费的统一征收、统一调剂使用,同时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仍由县市管理。各县市仍按原规定按时向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但不得向外界提供县市收支和结余方面的任何数据。

第七条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在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在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6%的前提下,向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核拨。

第八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县市根据历年欠费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还款协议,原则上3年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清欠工作。未按计划与协议执行的县市,将不予核拨基本医疗保险金,并暂停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支付工作。各县市财政专户资金全额上解至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统一实施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全面推行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逐步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第十条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由县市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医疗保险运行和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除于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范文5

【关键词】两险一金;保障体系;问题研究;政策建议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层行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除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人民银行系统内统筹外,其余两项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统筹。基层行为在职职工缴纳“两险一金”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切实稳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生活水平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显现出了其不足之处。本文以山西省某县支行“两险一金”现状为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对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两险一金”现状

1.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系统内统筹,统筹压力逐年增大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储存,且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完善,养老统筹在维护人民银行事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广大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切身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工老龄化程度加剧,每年的离退休人员逐年递增,而新录用职工数量较少,致使在职职工人数大量减少。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环境的改善,人均养老金数额也呈上升趋势,导致养老统筹基金支出的增加幅度远远超过基金收入的增长幅度,使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逐年增大。

目前,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纳上,和总行保持统一步调。某县支行作为山西省偏远山区的一个小支行,2014年6月在编职工为16人,职工养老保险按17%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4%,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首次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数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单位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从2011年开始,由于该县支行工资水平偏低,部分职工工资不达人民银行系统平均工资的60%,按上级行的统一规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达最低限的部分要按照人民银行系统平均工资的60%补齐。因此从2011年以后,支行养老金补缴人数逐年递增,2012年该县支行有10人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2013和2014年除4位资深职工外,其余12人均不达最低限。

2.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2005年某县支行开始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依照属地规定按季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地方规定标准,如2012年为1995元,2013年为2247元。

3.住房公积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基层行的住房公积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后交由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目前,某县支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个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资的6%缴纳,单位按12%缴纳,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专项储存,且有近70%的职工通过购买商品房、改建、装修等用途,在符合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按比例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不同期限的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住房、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两险一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养老金账户逐现入不敷出状况

由于地方财政工资水平不断上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近年来某县支行养老统筹出现缺口且逐年增大,主要因为:

(1)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支出相应增加。截止2014年6月,某县支行共有在职职工16人,离退休人员9人。预计到2016年9月,支行退休人员将增加到13人,按现有人员计算,那时将会出现14名在职职工供养13名离退干部,养老保险缺口会逐年加大。

(2)规范津补贴,养老金支出增幅较大。从2007年以来,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按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出现了不小的增幅。部分统筹外津贴、遗嘱补贴、离休职工医药费等需要占用单位经费,这就使得原本按人头下拨经费的某县支行雪上加霜。如2013年某县支行支出统筹外离退人员津、补贴7.6万元,离休职工医药费0.4万元,抚恤和生活补助12.9万元,共计20.9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支行财务负担。

(3)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缴费率低。某县支行从2006年至今,除了每年定量增长的薪级工资外,还未实行过政策性调资,而二、三十元不等的级差,在逐年增长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冲减下,定量增长额在职工工资中几乎无法显示,甚至实发工资还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工资增长缓慢,使得养老保险缺口加大。

(4)现行混合管理方式的保障体系,使统筹基金占用个人账户资金有了可能。现行人民银行系统内职工保障体系,实行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基金由总行统一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在统筹基金出现缺口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并运行很容易发生管理上的混乱。为保证离退休金的足额发放,个人账户被基金账户挤占成为可能。

(5)基层行职工养老统筹体制不甚合理。由于一直沿用按退休前核定的工资来确定其基本退休费、增加退休费和其他津补贴做法。对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资金筹集渠道和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而是统一在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这种政策上的不匹配无法调动养老参保人员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2.职工医疗保险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1)缴费基数低,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近年来,由于经费原因,基层人民银行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低于实际应缴的工资总额,造成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个人账户可支配余额不能满足日常的普通门诊支出。某县支行在职职工2013年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属地人均不低于2247元的标准缴纳,个人账户按2%缴纳,职工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平均仅有500多元的缴存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捉襟见肘。

(2)报销比例降低。从2014年开始,属地医疗保险对于住院治疗费用的比例较前均有所下降。之前参保职工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9%,转本市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转本省、外省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7%,现在上述比例分别下降为82%、78%、72%-76%。在报销医药费时先扣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和起付线再按比例计算。

(3)提取比例不足。一是由于基层行职工工资较低,如按全部货币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提取医疗保险,会减少职工的账面收入。二是实际计提医疗补助基数低于应计提医疗补助基数,造成医疗补助金缴存不足,职工医疗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三是基层行经费不足,增加缴费基数的同时也使单位的经费支出更加拮据。

3.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不能完全起到应有的使用效果

(1)公积金使用时提取比例低。该县地方政府规定在购买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60%。对人民银行基层行职工来说,一个参加工作20年的职工,账户余额大致估算仅为8万元左右,按60%提取额为4.8万,当地普通房价每平米3600-3800元,按购买100平米毛皮房计算,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占购房价款的10%多,显得微不足道。

(2)公积金贷款跨区域使用受限制。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过程中,现在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由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首次买房和二次买房对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缺乏灵活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跨区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许多购房者处于“有钱没法用”尴尬境地。

三、相关建议

1.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促进基层人民银行职工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目前虽然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基层行财务预算支出仍有缺口,资金紧张矛盾突出,成为落实职工养老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的短板。为此,基层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本行人员变化和工资调整及其他政策因素,细化预算编制,使其能切实体现人民银行系统对“两险一金”政策的财务支出需求,在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的同时,促进体现基层行特点的养老、医疗及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财务预算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2.实行养老补贴,提高缴费比率,逐步完善养老统筹政策体系。建议一是按照个人缴费台账和统筹账户合计数与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向财政申请一定的资金,来弥补养老统筹基金面临的缺口,解决实际工作中产生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在职人数与离退休人数之间的矛盾。二是依照社会平均缴费比率适当提高基层行养老金缴费基数和比率,缓解支出压力,进而缩小基层行职工收入与社会保障体制下同等级之间的差距。三是提高系统内职工统筹层次,与社会养老保险接轨。在执行系统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方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统筹体系模式,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3.实行系统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都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大额医疗费用保障。参照地方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相关制度,人民银行系统可以采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方法,即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2%的比例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月3-5元的标准缴纳,当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时,系统给予适当补贴费的办法。如果能够实行适合系统实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发生医疗支付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即可按照规定的门诊和住院比例,享受超过部分的医疗补贴,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部分的支出压力。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范文6

关键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38

1 提出背景

在2016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发表了文章《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这篇文章在深化社保制度改革这部分中提出了“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其实早在2015年11月“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就已提到建议研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这项政策付诸实施,意味着退休后的职工仍需要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不缴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

依照我国当前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缴费满规定年限的,在退休后不用缴费(未满年限的可缴至规定年限),并在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上给予照顾。退休职工大多属于老年人群,一般情况下其患病较在职时期要明显增多,而退休后收入也降低了,所以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能够倾斜于患病较多的老年群体,发挥出应有的互助共济作用,并且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时,决策层考虑到当时退休人员在旧体制下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以及职工和国家之间的在职低工资退休保福利的隐性契约的存在,综合这些因素,退休职工不需再缴费。

然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从2009年至2015年的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近几年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从收支比上一年度的增幅看:2015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5.5%和14.5%,2014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19.6%,2013年18.9%和22.7%,2012年为25.3%和25.1%,2011年为28.6%和25.2%,2010年为17.3%和26.5%,2009年为20.8%和34.2%。6年中有3年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含个人账户)来看,2010至2015分别为4741亿元,5683亿元,6884亿元,8130亿元,9450亿元,10997亿元。职工医保的累计结余确实在增长,但从2011年至2015年的结余增长率却逐渐下降,2015年达到这几年的最低率16.37%。很明显近年来,在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逐渐存在压力。

社科院在《“十三五”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指出,长远角度看职工医保基金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在制度要件不变的假定下,全国多数地区的职工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前后出现基金缺口。而且在我国,地方各省市发展水平不同且差异较大,许多地区医保基金其实并不充足,甚至面临医保基金“穿底”的风险,基金结余主要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就如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指出,2013年全国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32%,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用完。医保资金在许多地区是不堪重负的。

以医疗保险金的收支压力为契机,在“十三五”规划建议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发文中都提出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的建议。此项建议很快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社会各层都给出了各自支持或者反对政策的观点。本文基于中立的研究态度,仅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这项提议中的合理性成分进行论证。

2 理论支持

2.1 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义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当被保险者发生疾病风险时,将由所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所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质是以强制性原则将社会公众纳入至医保体系之下,运用保险学的大数原则将疾病风险在参保者之间进行分散。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同,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体现的是横向风险分散,相当于由同时期的在职者为退休者供给养老金,而个人账户是参保者在职期间的纵向地对其个人的老年风险进行平摊,同时老年风险具有普遍性且可预测的特点,所以养老保险的缴费与享受是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的。医疗保险虽然也是“统账结合”形式的,即横向的社会统筹和纵向的个人积累结合,但医疗保险的个人积累与养老保险是不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无法做到长久的积累,因为医疗消费会随时动用到个人账户的资金,而且医疗保险是每个人普遍经历却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人的一生都会经历疾病困扰,但在哪个时点是无法确定的,所以疾病风险的发生是概率性的事件,以在职和退休作为缴费与否的依据与医疗保险的内涵显然无法相符。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使健康的参保者和患病的参保者之间的疾病风险得以分散的平台,其着眼点在于疾病风险,而不是像养老保险那样以老年为着眼点,换言之,尽管退休老人总体医疗消费较在职时期高,但退休者未必健康状况差,而在职者的健康状况未必好,所以从医疗保险的定义看,缴费不应以在职或是退休为标准进行划分。

2.2 相关法律法规的转变轨迹

1998年12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职工医保正式定型,文件中的第六模块“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中关于退休职工的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其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而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可以看出,职工医保制度从最初的退休人员不缴费做法逐渐演变,在社会保险法中定为退休人员要满足医保缴费缴满一定年限后才不缴费,若不满足,还需缴满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所以尽管有人指出若要实行退休缴费政策,基于依法治国方针,应该修改社会保险法,然而修改法律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权威。但是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医疗保险支出的上涨态势及老龄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保险法的条款比对1998年的《决定》已经有了调整,即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而且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社会保险法》的条款需要得到调整,比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拟增设长期护理保险的,拟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的规定等。可见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也是可预见的。因此从法律法规演变的内在逻辑可以看出,职工医保缴费的规定,在逐渐转变,那么未来出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需要,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作会适时逐步启动,例如2016年7月,北京市就率先在其“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中提出研究退休人员缴费参保的建议。

2.3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机制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借鉴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统账结合”模式,即现收现付性的社会统筹账户和积累性的个人账户。但是总体说来,由于医疗消费的特殊性,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还是属于现收现付制,即以当期平衡为原则,每年筹集的基金基本用于本年开支,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其中个人账户的设立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创新制度,借鉴了新加坡的保健储蓄个人账户,并且是作为改革的“剂”而产生的。当初的设想是为了使参保职工拥有个人可支配的医保账户资金,提高其缴费积极性和个人节约意识,然而个人账户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既有过度结余造成的浪费,互助调剂性差的情况,也有地区政策差异导致的“长期空账”现象,使得个人账户形同虚设。

所以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收支机制仍然是现收现付性质的,而且医疗保险的消费贯穿一生,包括在职和退休期间。假设在该模式下,参保的退休职工不缴纳费用,则其医疗保险费用是由在职职工的缴费来供养的,但在并非所有在职职工能保证在职期间完全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损失,所以在职职工的缴费也同时是为自己而缴纳,所以就如一些专家所言,他们承受了双重缴费责任,这对在职参保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 实践意义

3.1 有利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和人力资源流动

《社会保险法》关于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是要缴满规定的年限(通常是男25年,女20年),若在退休时缴费未满,则缴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常态,转移接续难题成为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同时阻挠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及《社会保险法》等文件对医疗保险转接问题作出了指示,然而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主要是地市级),而且各地政策各有不同,所以当参保者跨统筹地区就业时,仍会面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具体说来,跨统筹地区的劳动者,其缴费年限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简单合并或折算,导致衔接困难,使得劳动者尤其是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受到损失。王宗凡认为城镇职工医保关系接续的障碍实质上医保统筹基金不能转移(这也是职工在职期间的权益积累),造成了地方之间医保利益关系的不平衡,即流出方得到了由退休权益形成的基金积累,但无需承担将来兑现退休权益的义务,流入方则不仅没有得到该职工单位缴纳的统筹金额却要承担将来的兑现退休权益、支付退休待遇的责任,由于上述的文件只规定了个人账户转移,加上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转移接续和异地报销也确实困难重重。

若实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政策,则无论对于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有退休职工的缴费,使得现收现付性质更加明显,则这一步将成为解决医保关系转移困难,异地结算困难等问题的突破口,进而能够破除这一阻碍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的优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2 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实现制度的大整合。《“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报告等文件均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正式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达成“全民医保”和医疗保险资源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目标,今后居民医保也要和职工医保合并,最终完成“三保合一”。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均实行终生缴费,在最终达成“三保合一”之前的合并过程中,若实行退休老人终生缴费有利于减少不合理的“职转居”现象,并能在未来的筹资机制上实现并轨,有助于医保管理的统一,减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主观不公平感。

3.3 缓解医疗保险代际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退休职工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但是目前的制度是由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转变过来的,在旧制度下并无基金积累,对于这类人群,国家所采取的不缴费政策是基于其历史贡献以及过去并不是很高的人均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国人均寿命和医疗费用水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2015年《世界卫生统计》,我国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寿命已分别达到74岁和77岁,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2.2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1%;我国医疗费用年均增长率为14.2%,医保支出压力很大,人社部副部长游均指出我国退休职工平均医疗费用支出为在职者的4倍,占参保人约为四分之一的退休职工却消耗了医保支出的65%。

所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退休职工的不缴费做法使得缴费的重担压在在职者身上,且由于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性质,在职职工的缴费既是供养自己一代又供养老一代,承担了双重缴费负担,是把老龄化的经济负担承包给了在职一代,这是代际上的不公平和矛盾。实行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缓解代际矛盾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件之一,即医保制度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也能保证下一代人的权益不受损。

4 其他注意事项

4.1 完善制度比筹集基金的意义更大

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压力,任何所采取措施的实质就是“开源节流”。而实行退休职工缴费属于“开源”范畴。要实现长久性开源效果,或者是提高缴费率,或者是将医疗保险的制度覆盖面扩大,然而在国家降低企业负担,调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号召下是不太现实的,而经过2009年开始的新医改后,我国医保制度的制度覆盖率超过90%,扩面也无法再达到良好的“开源”效果了。这时对在制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却不用缴费的退休职工实行缴费政策,实现“开源”,显然无法让人信服,并且出于社会保险刚性需求影响,遭到反对就并不奇怪了。

杨燕绥认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推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是合理的,而且有不少国家是这样的,但她表示对用作缓解医保基金收支压力而言却是次优选择,最优选择应该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把其中不合理的“水分”去除,否则由于医疗服务供方或需方道德风险产生的诱导式医疗消费的无限增长,是任何资金都难以填完的。

因此,实行该政策,达到退休职工和在职者的责任合理分担,符合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对应的参保者义务,即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制度建设意义比“开源”效果更大。所以应该以这点为前提,而不是因为医保基金缺口才实行缴费政策,不然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原则相违背。

4.2 提高政府投入,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要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势必要厘清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筹资不能仅靠单位和个人,而要开拓多渠道筹资路径,改变目前筹资单一化状况,更重要的是政府投入需要增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归根结底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的必要投入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我国职工医保基金需待亏空出现时,才由财政出面来补贴,政府投入存在一定缺位,在财政部2015年预算中,财政补贴只占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的0.8%,政府在医疗整体投入中的占比不到20%。所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需要得到优化,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投入,可以看出其中的上升空间还是相当大的。

同时还要注意隐性债务问题。在1998年正式发文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之前,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是职工和国家(单位)间以低工资高福利的隐性契约形式而建立起来的,即使制度转轨,使得隐性债务显性化,并转嫁给了新的职工医保制度,但这份契约仍然存在,隐性债务问题要由政府来解决。董朝晖认为,通过制度的改革措施即“制度内消化”是无法完全解决隐性债务问题的,而是需要注入外来资金即“制度外消化”来作为转轨费用填补隐性债务,政府可以发行债券融资或是划拨国有资产等。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约莫30年间,国有资产积累了近6000万亿元,过去职工的“缴费”可以视为融进了国有资产中了。

实行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之前,需要政府主体责任的体现,厘清医保关系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旧制度下的隐性债务问题,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新旧问题交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为后续改革(缴费为其中之一)奠定基础。

4.3 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做好缴费设计工作

网上民意调查发现大多数人不接受退休缴保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基于缴费造成生活负担的担忧。对此,需要合理设计缴费方案,使人们能够认同并接受。

关于如何缴纳,目前社会上有不同的建议:其一,一种建议是,职工在职期间的医保缴费属于权益积累,若职工退休后继续缴费,则应适当调低医保费率来做到收支平衡。

其二,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退休人员只是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缴费。我国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即使是终生缴费,但实行的是“政府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无论年轻或年老。所以,即使退休人员缴费,其费率应最多设定为退休金的2%,约每人每月45元,剩余约135元需政府补贴。

其三,建议提高养老金,来弥补退休人员缴费增加的经济负担。退休人员就可把增加的退休金部分,用来缴纳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这样既可以不增加退休人员负担又可以实现职工医保的开源。因此,该建议是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联动。

此外,王超群(2013)等建议实行退休职工分类缴费机制:对于养老金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养老金标准的退休者的缴费,可采取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养老金的2%进行代缴,而对于养老金水平高于最低缴费养老金的退休老人缴费,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方式。

5 结论

在2016年初,针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观点在社会上出现了激烈的辩论,广大网民也反对这一政策的出台。不过本文认为不少人可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特点及所存在的问题是不甚了解的,部分媒体也出现以标题吸引读者的“标题党”行为,存在误导人们认识的可能性。然而结合专家学者和人社部的回应,该项政策的本意应该是作为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稳定的筹资机制的一部分,而且处于研究阶段,并不是如人们所想象的那般,会立刻按照某一费率“一刀切”地让所有退休职工缴纳费用。

这项政策需要配套各项改革措施才能实施,例如“三医联动”改革,法律修改,公共政策听证问询等等,所以它并不是孤立地来运行,只是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综合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点看,改革的方向并没有错,但是不能以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压力这个理由而让退休职工“掏腰包”,这也无法让人信服。医疗保险毕竟还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支而不是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每个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对应起来。该政策的酝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就如上文所述,北京市在2016年7月已经在着手研究这一政策,作为地方上的尝试,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运行效果,有待日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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