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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范文1
的一般性医患纠纷,以医院为调处责任主体,对赔付金额5000 元以上的一些疑难复杂的医患纠纷,由调处中心负责调处,医院积极配合。凡经医调中心或医院调解达成协议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医调中心统一向患方支付。 图为2008 年5 月6 日,医患纠纷当事人来到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寻求帮助
设立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第三方机构来调解医患矛盾,这一国际通行模式在各地试点中艰难起步
湖南人黄石磊一家正在经历一场噩梦。8月16日,黄的妻子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可这个新生命却严重畸形――左小臂和手掌缺失,左脚踝关节以上部分骨骼缺失,面部左下颌部分骨骼缺失。
“樟木头人民医院给孩子做过三次B超,结果都说正常。”8月21日,黄石磊的姐姐对《财经》记者说,他们一家认为医院存在过失,希望其赔偿孩子抚养费25万元。
但樟木头人民医院以广东省卫生厅2006年发出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为依据,认为自己属于基层医院,设备资质原本就检测不出婴儿的四肢畸形,因此没有过错。黄石磊一家则认定,医院从来没有告知上述信息,双方争执不下。
令黄石磊一家痛苦的是,他们竟然找不到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樟木头人民医院强硬表示:如家属坚持要求赔偿,就走法律程序。而如果提讼,黄石磊一家必然面对高额费用、繁琐的程序和漫长等待。因此,一家人决定用静坐、媒体报道的方式给医院施压。
这样的纠纷远非个案。在全国范围内,医疗纠纷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表示,近几年,北京市医患纠纷案件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王方也透露,上海医疗纠纷的增速每年约为30%。而深圳市医学会近两年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的数量,则以每年70%的速度递增。
在许多医患纠纷当中,患者都希望以“闹”来解决问题,或静坐、聚众吵闹、大打出手,或在医院大设灵堂。东莞市卫生局曾在2007年称,该市采用合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不超过10%。
“闹”的结果常常是两败俱伤。在专家们看来,患者的“闹”固然不够冷静,但很大程度上,正是中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将患者“逼上梁山”。
“中立”困境
《财经》记者了解到,为探索医疗纠纷有效解决机制,目前部分地区已陆续开展“第三方调解”试点,模式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希望设立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以调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中国医疗纠纷的处理,历来是个难题。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中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条例》除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概念、等级、分类方法,还增加了医疗事故及相关争议的处理渠道。然而,从诞生之日起,这一法规就面临众多指责。
首先,《条例》的适用范围只是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在当前的医患纠纷中只占大约20%,更为普遍的是,医院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或医疗质量方面存在差错,从而引起纠纷,但并没有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也就是说,约80%的医疗纠纷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仍无法保障解决。
其次,按照《条例》,一旦医患双方发生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有三: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现实当中,三条途径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倘若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协商就很难继续。
――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常受到患者质疑。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会袒护医院,难以做到中立。
――至于司法诉讼,对患者而言,要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且即使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须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关键环节。而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也常遭民众质疑。
事实上,一些医学会的技术鉴定的确存在问题。《财经》记者了解到,贵州省医学会曾对省内各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的54例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重新鉴定,有一半的结论被。2002年至2007年5月,中华医学会曾对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的九例医疗事故争议重新鉴定,结果有两例与原鉴定结论不符。
在现有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制度模式下,无论是医疗行政部门的调解,抑或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都必然受到公众对于其中立性与客观性的质疑。这是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难获突破的深层原因。
“第三方调解”试点两难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当发生医疗纠纷时,除了诉讼,由医患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已经逐渐成为主流,大部分患者更倾向于向调解机构求助。
国际上普遍做法有二: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讼。
中国已有不少地方展开了第三方调解的试点。然而,和国际惯例相比,中国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在维持专业水准的前提下,如何保持中立性,同时如何有效维持机构自身的运转,均是必须解决的难题。
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主任谢启林等专家指出,中国的医师协会目前还难以直接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在其他大部分国家,医生行医自由度很高,医院之间也存在竞争机制,行业协会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权威性。在行业自律、政府监督、媒体监督之下,加上法律界人士的制衡,行业协会可以较为“中立”地完成调解工作。
但在中国,医生的行医资格必须依附于医院才能生效,而只有公立医院的医生才比较容易获得职称等资格的认可和晋升。公立医院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这就使医师协会很难成为中立的第三方获得患者的信任。而脱离医疗卫生现有体系而成立的调解机构,一方面在专业性方面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也常常遭到医院的抵制。因此,中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现有的几种试点模式,均走得比较艰难。
北京、吉林等地采取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加调解中心的模式。具体由政府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自己出资成立或者委托调解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确定纠纷为医院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受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委托的调解机构。中心主任周东海告诉《财经》记者,该中心目前每年受理200多件医疗纠纷调解案件,成功率在90%以上,绝大部分案件患者都得到了赔偿。
另一接受委托的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信息显示,该中心2005年运行以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以每年41%的速度递增。截至2008年4月30日,该中心共受理调处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案3318例,调解成功2276例,经调处成功的零赔付结案484例。
实际上,这一模式受到不少医院和患者的质疑。若非行政命令,相当一部分医院不愿购买责任保险,他们认为自己协调的效果更好,赔偿额甚至低于保费。医疗责任险在吉林省启动一年多来,数百家国有医疗机构只有40多家参保。而在患者一方,普遍怀疑调解中心有偏袒医院的驱动力,为保险公司“省钱”,因而仍有怨言。
天津市采用由营利性机构参与调解的模式。具体由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必达公司)与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联合成立的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患者需要缴纳医院最终赔款的10%作为报酬。调解成功之后,如果双方自愿,还可以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过,由于公司利润与医院赔款挂钩,金必达公司几乎无疑会偏向于患方,这遭到医院的质疑。
在山西、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则由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于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过,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普通的调解员难以胜任。由此,山西省在2006年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该会有医学专家46名,既有医学学历又有律师资格的专家有三名。
不过,山西省医调委主任韩学军告诉《财经》记者,医调委目前首要解决的是经费紧张难题。由于其提供的调解服务是免费的,医调委自身的运行经费需要由地方政府支持,而经费的到位颇为困难。为此,韩学军不得不创办培训公司以增加收入,甚至也计划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在医疗机构中推广实施医疗责任险。
《财经》记者了解到,深圳市卫生局目前正在筹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它由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组成,归深圳市司法局领导,隶属于深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资金则由深圳市财政支持。调委会将在司法局、司法所、医疗机构设置派出机构,纠纷双方可以自愿由调委会调解。
但深圳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调委会的筹建“困难重重”,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推行。参与此事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庹明生则分析,如果调解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就难以胜任;如果把调解工作全部交给医疗系统人员,又难以保证中立性。
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主任谢启林也表示,由于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最终以经济赔偿了结,因此调解员还应具备经济评估的专业技能。目前,有资质的调解员不足是最大的瓶颈。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此前广东省东莞市也曾经有政协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但据东莞市卫生局回应,同样由于受到人手限制,此类机构尚无法建立。
根本措施在推进医改
尽管存在局限,但种种迹象表明,“第三方调解”目前备受卫生行政部门推崇,各地的试点也得到认可。
业内专家也表示,虽然各种模式均存在缺陷,但仍应积极尝试,探索适合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专家们也提醒,“第三方调解”并非万能。因此,构建全方位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贾红英强调,政府应该在立法上做出更多突破。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太多局限性,政府应该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使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在内的各种医疗纠纷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获得解决。同时,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也很重要,应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来,并通过异地鉴定、双盲鉴定等制度,保障技术鉴定的中立性。
专家还指出,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各种调解机制都获得发展,例如完善制度,通过立法推广医疗责任险,既加强对医疗责任险的监督和指导,又给医疗责任险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政府不仅自身要加大对于调解机构的财政支持,还应创造政策环境,使调解机构可获得更多资金来源,例如保险公司的支付、慈善组织的捐款等。
更重要的是,只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才能获得最根本的改善。例如,如果卫生行政机构与医疗机构做到“管办分离”“政事分离”,卫生行政机构就可以真正以医疗机构监督者的身份存在,而不会被民众认为是公立医院的“总院长”,从而失去行政调解的权威。
此外,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建立医院之间的竞争机制,还可以督促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患者的沟通,在起点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对民众的医疗保障体系、强化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权利,也可以让患者更加放心地就医,减少冲突。
医疗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范文2
【关键词】 医院;医疗责任险;账务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是医院的难题,有些医疗纠纷当事人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如何创建平安医院 ,已是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2011年,广东省将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北京、上海、吉林等地借助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风险责任承担的社会化,并取得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一些保险公司纷纷推行“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是指由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保险公司,运用医学、法学、保险等手段,以医疗责任险为载体,对医疗行为风险实施的一种事先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补偿的新型保险服务、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全面承担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行政调解及司法诉讼工作。广东将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将患者索赔的义务交给了保险公司的调解小组,这样可以在医患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带,医方可以避免与患者进行直接对抗,减轻对医疗机构造成的压力和影响,患者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赔偿,对缓和医患对立关系有一定的缓解作用。现有《医院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账务处理,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规范其账务处理显得越来越迫切。
一、医疗责任险应支付的金额
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的难点是支付的保险金额怎样才合理,金额是多少医院才能负担得起。现在的医院会计制度既没有像坏账准备那样规定按百分之几计提,也没有像医院的科研支出那样支出不能超过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几。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医院只能按保险公司的计法,按医院以往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和医院的床位数、医务人员的人数乘以风险系数来确定缴交医疗责任险的金额,这样医院处于被动的状态。如医疗责任险广泛推行,省市应出台计算缴交的医疗责任险的指导标准,缴交金额应在医院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二、医院发生纠纷时医院的账务处理
1.1998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医疗赔偿费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2006年卫办规财发[2006]219号文《医疗机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在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中增加医疗赔偿费和诉讼费明细科目。有些医院购买的医疗责任险一次全部在管理费用中开支,与医院执行的权责发生制相抵触,造成不能真实反映医院的收支情况。在即将实施的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增加了“专用基金――医疗风险金”科目,但对医院发生纠纷的账务处理未有明确的指引。
2.以往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的账务处理,根据个人的理解,各有各的做法。通常一般有如下几种账务处理方法:
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
发生医疗纠纷支付赔偿时:
借:医疗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医疗支出
由于保险公司支付的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理赔,医疗机构收到赔款往往是过了几个月或更长的时间,这种账务处理不能真实地反映医疗机构的收支情况。
第二种账务处理方法:
发生医疗纠纷支付赔偿时:
借:医疗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这种账务处理方法,将收取的理赔款确认为医院的收入,不符合医院收入的范围,虚增了医院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发生医疗纠纷支付赔偿时:
借 :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贷:银行存款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款不能全额赔付的,差额部分在医疗赔偿费明细科目中开支。
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把支付的赔偿款作往来处理,不确认当期损益,待收取理赔款与支付的赔偿差额作支出开支,不符合医院会计权责发生制制度。不统一的财务处理,导致医院财务报表不清晰,相关性、可比性不强。
三、医疗责任险账务处理的建议
1.参加医疗责任险的按将实施的新医院会计制度,每月计提医疗风险金,作分录如下:
借:医疗业务成本
贷:专用基金――医疗风险金
缴交费用时,作分录如下:
借:专用基金――医疗风险金
贷:银行存款
2.根据医疗责任险的赔款条例,有些保险公司的赔款直接给患者或家属,这种情况医院就不作账务处理。另一种情况,先由医院支付款项给患者或家属,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责任险的条例,计算应赔偿医院的金额再赔款给医院。这种情况作账务处理如下:
医院支付款项给患者时作分录如下:
借:医疗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同时根据调解小组估计医院确定的基本赔偿金额,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贷:医疗业务成本
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3.对于调解无效,要通过司法、医疗鉴定等途径解决的,为真实反映医院的收支情况,建议在将实行的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引入或有事项,增加预计负债会计科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法确定,如医院能够基本确定(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95%)该纠纷医院支付的赔偿金额或估计很可能(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支付、可能支付(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金额,就根据最佳估计金额(最佳估计金额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作分录如下:
借:医疗业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
同时根据调解小组估计对医院确定的基本赔偿金额,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医疗赔偿――某某案
贷:医疗业务成本
支付款项给患者时作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为使医院的财务报表更加清晰,在编写会计说明时,注明医疗纠纷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预计负债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医疗纠纷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或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如医疗纠纷引起的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或有事项,医疗机构应在会计说明中披露医疗纠纷引起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该医疗纠纷将带给医院的经济损失等。
这些账务处理是笔者的一些看法,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总之,规范账务处理,能使医院的财务报表更加清晰,相关性和可比性更强,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数据。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范文3
【关键词】 医疗欠费; 管理与控制; 对策
我国公立医院属于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单位,占有全国90%以上医疗资源,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与此相对应,它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占整个社会医疗需求的90%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医院不能见死不救,但是解决医疗欠费的政策没有跟进,因而医疗欠费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各非营利性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的欠费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欠费超过100亿元。持续、快速增长的医疗欠费不仅直接影响医院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医疗技术的提高,而且导致医院财务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危及着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一、公立医院医疗欠费现状分析
(一)总体情况
据了解,由于我国许多公立医院对于急诊病人遵循“先救治后催款”的原则,公立医院每年医疗欠费总额、欠费人次以及人均欠费额从1990年以后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出院欠费通常都是出院病人未能及时结账而形成的医疗欠费,其中以急诊收住病人在住院时未交纳或预交金交纳不足形成的欠费居多,如无名氏、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经济困难等急诊患者,医院在收回救治费用中存在很大的困难,欠费现象难以杜绝。
(二)医疗欠费催收方式
目前,公立医院对医疗欠费通常采用电话催收、信件催收等方式。对于本地患者,也有部分医院采取上门催交的方式,但仅从成本收益、收回可能性等方面考虑,认为收回的把握较大时才采取该方式。外地患者欠费数额较大时,可采取到欠费患者住所或工作单位催收,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三)医疗欠费处理方式
公立医院对于绝大部分的医疗欠费采取挂账处理的方式,如2009年末,北京市财政对各市属三甲医院的医疗欠费进行了部分核销。如果属于医疗事故形成的欠费,则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四)医疗欠费的特点
公立医院的欠费存在两大特点:一是自费患者欠费比重大,通常急诊担保的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类的患者均能结清费用,出院欠费以自费患者为主;二是恶意欠费越来越多,部分患者就诊时留虚假的电话号码、用假地址、假身份证登记住院,或者交纳空头支票或密码不符,采用拖延战术,企图达到少交或不交医疗费用的目的;三是“医闹”欠费不断出现,部分患者抱有一种“只要采取‘医闹’手段,就能获得免费治疗”的想法,由此引起的欠费额也不断增加。
二、医疗欠费主要成因分析
(一)突发事件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或其他具有重大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事件引发的伤残人员需要紧急抢救时,医院责无旁贷、竭尽全力抢救病人,但抢救费用很难落实。突发事件造成的欠费在医疗欠费中占很大的比重。
(二)经济困难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外来务工人员等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费用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而造成的欠费,该部分欠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三)医疗纠纷拒付
因媒体对医患纠纷的负面报道,致使各种“医闹”层出不穷。2006年以来,“医患关系紧张”已逐步上升为“暴力行为”。据农工党调查,某大城市每年医疗损害纠纷多达6 000-7 000件,86.5%的医院经常发生各类医疗损害纠纷,70%以上的医院遭到过聚众围攻,医务人员中有62%被骂过、17%被打过,机关、滞留过夜、群访群闹的事件多达100余次,滞留过夜最长达四五十天。一些医疗损害纠纷虽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已司法审结,但当事人依然以各种理由进行上访或。
(四)恶意拒付
目前,医疗机构存在的恶意欠费具有普遍性。医院在医治患者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挑刺”的患者。恶意欠费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将假身份证或手机、暂住证、户口本,甚至还有结婚证抵押在医院。用假证件、假地址和假电话号码和空头支票骗取医院的悉心治疗。一些由派出所及急救中心送来的伤病员,拒不告知其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病愈后欠费逃跑或在病情稍有好转即强行离去。一些因酗酒滋事或打架斗殴致伤的社会闲杂人员,威胁、恐吓医务人员以期达到不缴费即治疗的目的。
三、解决医疗欠费问题的建议
为解决欠费问题,各医疗机构都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以北京市某大型三甲医院为例,每年的欠费平均在百万元左右,只要管理稍一放松,年度欠费就会突破百万。究竟如何才能有效根治医疗欠费问题,本文提出五点建议。
(一)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力度
现阶段,我国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严重不足。2006年,我国政府预算卫生支出1 778.86亿元,占GDP(211 923.5亿元) 的比重仅为0.84%,占财政收入(38 760.20亿元)的比例为 4.59%,占财政支出(40 422.73亿元)的比例为4.40%。政府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助不足,导致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日益淡化,“看病难、 看病贵”的现象日益突出。因此,为了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必须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力度。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医疗欠费的根本途径。只有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起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才能保障每个公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同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及财政补助标准。
政府应加快建立经济补偿机制,设立解决医疗欠费的专项资金,结合医院特色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调控、审计办法。对确因无支付能力而拖欠的及一些特殊的医疗欠费,如罕见病、重大的意外事故欠费、自然灾害医疗欠费和特困病人医疗欠费,政府应拨出专款给予解决;对异地实施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救助拨款方式,不能形成“两不管”。
加快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基金主要是通过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募捐来解决。提高对城乡低保边缘者的救助标准,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
(三)改革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改革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加快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化,优化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促进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开、公正和医疗纠纷司法诉讼的规范化、法制化。实行医疗工作“首诉负责制”,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大调解”,与司法、医疗责任保险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全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
临床医学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工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合理的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有利于提高单个医疗机构和单个医务人员的抗风险能力。医院虽普遍认同设立医疗损害风险保险的必要性,但又普遍抱有“不入保险的赔付金额有可能低于保险成本”的侥幸心理。因此,要科学设计理赔制度,并积极引导公立医院购买,责任保险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
(五)加快制定和完善解决医疗欠费的政策和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快医疗欠费管理的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医疗欠费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欠费管理办法》,就医院的欠费核销、欠费补偿机制以及欠费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医院在处理欠费问题时有章可循。
总之,对医疗欠费问题,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并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新医改方案的试点运行将会给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机制带来全新的挑战。政府将逐步从财政资金上保证公立医院的服务公益性,也为医疗欠费的彻底根治带来了新的希望。公立医院也要积极吸纳先进的管理理念,强化财务管理功能,通过管理手段切实降低那些可以避免的医疗欠费,以适应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参考文献】
[1] 王薇,蔡维生,王洪婧,王树华.潍坊市医疗机构医疗欠费处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11).
医疗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范文4
何为医疗事故
1987年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这里只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而未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加以明确;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在只笼统的规定为“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但是对于什么是诊疗护理过失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第三,该办法把医疗过失人为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使人们不好维权;第四,该办法把只有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视为医疗事故。这个规定,从这四方面来看,对于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不完整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重新做了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争议后,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现在进行诉讼,讲的是证据,打官司其实就是要看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现在我们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还没有主动向患者提供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所以,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只有及时掌握了关于纠纷的相关资料,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维权。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第二是实物。
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住院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诊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反映了患者从就诊到发生医疗纠纷之日的整个治疗过程,所以,病历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关健。对于患者自己保存的门(急)诊病历,患者要注意保存,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或者鉴定的时候提交。对于住院病历,由于不是由患者保存,所以,在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要及时注意保全。住院病历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这种病历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于这部分病历,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另一种是主观病历,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及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对于这部分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在进行医疗鉴定和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由医疗机构提交。”
医疗纠纷中的实物是指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时候,对于输液、输血、注射的实物和药物采取的保全措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证据的保全,最终是为了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而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通常是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那么在鉴定的时候,哪些证据是由医疗机构提供,那些是由患者提供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患者死亡发生争议,对于尸体的处理
对于尸体的鉴定,其实是在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跟医疗机构进行诉讼时的证据的一种,但是因为这份证据的特殊性,所以单独提出来。
当患者死亡后,家属出于对死者的尊重或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死者的遗体受到破坏,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做法在维权的时候会很不利。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哪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有多大,除了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外,都需要这方面的专业组织――医疗鉴定委员会来出具意见,而对于已经死亡的患者,因为时间问题,医疗鉴定委员会不可能再对其进行检验,那么,如果不进行及时的检查,死因无法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就很难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拒绝进行尸检,最后造成患者死亡原因无法认定,由此而使医疗鉴定委员会无法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患者的家属有可能要面临因为不做尸检而败诉的可能。根据《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有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为,这些机构的尸体检报告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尸检机构只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认定,并不对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死亡是否有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也就是说,尸体检报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个客观反映,它并不对造成这种死因的原因进行探究,所以,尸检报告只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个证据,而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有的患者家属因为患者的死亡产生过激的行为,认为医疗机构治死了人,如果不给赔偿,就不给患者下葬,以此来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对于事故的处理于事无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磁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中规定:“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而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并不是对于这种情况无能为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出于种种原因不同意对死亡的患者进行尸检,将要面对在维权过程中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结果;而出于对医疗机构的愤怒而采取过激的行为,也是不恰当的。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该如何维权?
当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健康,那么要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患者的维权途径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能够采取下列三种方式进行维权:
第一, 协商解决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维权的,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而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只要双方在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就会对方发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第二, 行政调解
因为现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数还是国家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跟卫生行政机构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所以,有很多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认为卫生行政机构就是医院的“娘家”,认为让他们主持医疗事故的处理会一家人向着一家人,而忽视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虽然卫生行政机构跟医疗机构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把卫生行政机构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调解和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得要途径。因为有的时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
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手段维权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跟双方协商要注意的问题一样,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第二是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
医疗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范文5
[关键词] 人文情怀;仁爱;共情;沟通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1(a)-0141-04
[Abstract] The object of modern physician training and the attention of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subject are not only the generating mechanism of disease and disease how to be treated, further remind people to care, empathy. Modern medicine is moving from the biomedical mode to "biology-psychology-social" medical model. Physicians should not only master the onset of disease characteristics and conventional treatments, but also understand the environment in patients with heart feeling. Many scholars call for promoting humanistic feelings of communication, love empathy technique in the course of treatment, patient advocacy and regression in healing relations, emotional interaction with medical civilization and humanistic feelings to promote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e process of treatment for patients with encouragement and care, so that the patients have more confidence and psychological comfort to fight the disease. In addition doctors should inherit and carry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medical knowledge, strengthen their psychological quality and the cultivate communication skills,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further create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Humanistic feelings; Kindheartedness; Empathy; Communication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及医学水平的发展,患者对医疗救治的期望也日益提高,但随之而来的医患纠纷却呈增长趋势,医患关系紧张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主要问题。如何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已成为当今医疗工作中的重点。应通过运用人文情怀沟通,在患者和医生心灵之间搭建一座桥梁,而共情是人际交往中获得相互信任的最佳途径,将共情技巧应用在医师培养与患者沟通方面,可以有效杜绝和制止医患纠纷的发生,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1 打破传统医疗常规流程,树立人文关怀理念
传统医疗常规流程注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工作,而往往忽视了当中患者经历过的心理痛苦和问诊需求。目前,医患关系相对紧张。2015年6月5日,陕西省榆林市第二医院耳鼻喉科副主任刘医生因制止患者插队,左眼球被打破裂,两天后转至北京同仁医院继续治疗[1]。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医生被患者连恩清持刀捅伤,其中1名医生死亡,2016年5月25日连恩清被执行死刑,让连恩清从患者变成杀人犯的,只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鼻部手术,连恩清认为医生没治好他的病,而医院的结论是治好了,这场在医院看来仅仅属于患者对手术效果期待过高的纠纷,持续了19个月,双方认识上、感受上的差距,造成了悲剧的发生[2]。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1日在京的《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2016)》中显示,北京市医疗纠纷诉讼数量持续增加,7年间增长了近2.4倍[3]。相当一部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普遍存在戒备、抵触、不信任心理,一部分医护人员也相对应地处于防备、消极、保守状态。良好的医患关系依赖医患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而缺乏互相信任则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源头。
对践踏法律的伤医辱医行为,无论任何惩处方式,都是在案发后的应对。有人指出,对于暴力伤医事件,预防远比应对更重要[4]。建立追责制度、医院建立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及医务人员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也尤为重要。重建良好医患关系是根本,医生和患者本来就不该是仇人,而是利益共同体,医者仁心,患者信心,悲剧不再发生需要靠双方、社会舆论的共同努力。
德国文学家康德有一句名言“世界上有两样东西不停地震撼着我的心灵,一个是我头顶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内心的道德法则”。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的誓言“把净化灵魂、陶冶情操、献身社会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的最高境界”。东汉张仲景和唐代孙思邈都提倡“仁爱济世,誓愿普救”的理念。因此,医师的培养应注重发展和培育仁爱情怀,掌握共情技术,仔细了解病程,理解、支持患者的选择和决定,帮助、引导患者回归[5-7]。
2 加强训练医师的心灵沟通技巧能力,培养以仁爱为本的共情技术
根据一份网上公布的大数据资料显示,在引发暴力伤医的原因中,约11%的事件是由于患者提出优先看病、加号等要求未得到满足,约10%的事件发生原因是伤人者处在精神不稳定状态,约10%的事件发生原因是不愿接受、不认同医方安排,约9%的事件发生原因是患者死亡,约9%的事件发生原因是对工作方式或态度不满,约8%的事件发生原因是对治疗效果不满。因此大部分伤医事件和治疗效果无关。“要求未得到满足”引发的伤医事件最多。学会沟通,掌握共情技术是医师解决医患纠纷的根本途径。当代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心灵沟通技巧和人文情怀关爱技术[8]。
2.1 临床医疗的第一技能“人文情怀的沟通”
沟通是一门艺术,是一种基于特定道德情境中提出的要求,更是对患者最基本的尊重,一个有责任心的医师必须具备这种能力和素养。沟通使医务人员很好地深入了解患者的病情,了解患者除疾病本身之外的问题[9],也是患者很好与医师开展对话的渠道。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对于疾病的治疗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事业的发展也日新月异,但这种发展却忽视了人与人的沟通,医患关系的转变也朝着追逐利益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化的医疗关系中,医疗行业更重视市场经济给医疗事业发展所带淼谋憷,而逐渐淡化了非经济利益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彼此的人文关怀,这就直接导致了沟通障碍,缺乏沟通就缺乏理解,缺乏沟通就缺乏信任[10-13]。
从患者角度出发思考,患者作为弱势的一方,较多地存在受伤、迷茫、失落、虚弱、恐慌、痛、失望感等等感触,从身体、精神和心灵上都需要帮助,希望自己能够回归健康。但不是所有患者都觉得自己弱势,也有的患者呈现强势的一面,表现为觉得自己聪明,能对治疗方案予以评价和改变,不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抗拒医生的治疗过程和就诊流程等。
从医生角度出发思考,医生作为强势的一方,主导治疗方案的设计及实施,但医生本身也是人,也容易受伤,所以可以感同身受,见到患者的病情能体察得到患者的痛苦,而医生的主要工作除了治愈疾病,更多地是在帮助和安慰患者,其中8%能解决问题或成为患者的精神支柱,但也存在无能为力的情形。当医生转换成弱势的一方,对病情的医治占辅助角色,只能通过帮助和安慰来减轻患者的痛苦时,而多数情况下工作繁忙促使意识行为有限甚至无效。所以临床医疗的本质是关爱与回归初衷。
2.2 人文情怀沟通的缺失
沟通的缺失常常由于双方造成的,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①患者对疾病的发病机制不了解,缺乏主体意识;医生对于专业能力的盲目认识,缺乏帮助意识,人性的互相怜爱之心缺乏。②患者在困难时即使有医生的耐心帮助,但由于不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风险性,缺少人性之间的互爱尊重,将自己的悲伤情绪迁移到医生身上,更是对医生在救治过程付出的努力缺乏感恩之心。而医生则重专业,轻人文关怀,体现在人性的怜爱之心不够,对患者不够细心,缺乏有效沟通[14-15]。③患者处于弱势,对病情的医治过程知识缺乏,医疗信息量少,从而造成的盲目性大。医生的专业知识尽管扎实,但由于工作繁忙,了解和能给予患者传递的信息量不多。这几种情形造成了医患关系中的沟通不佳,双方信息不对称,利益运作模式不合理(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2.3 医院的文化核心:仁爱为本,精诚为强
医疗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范文6
【关键词】 静脉输液; 护理;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R47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3)32-0105-02
静脉输液是指将大量无菌溶液或药物直接由静脉注入体内的方法,安全管理是指为保证患者的身心健康,对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科学、及时、有效的控制[1]。静脉输液是临床上使用频率最高的给药途径之一,亦是发生护患纠纷最多的治疗环节之一。静脉输液具有给药迅速、起效快等优点,但同时具有风险较大、安全隐患较多的缺点[2]。若不加强安全管理,势必会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甚至引发医疗纠纷。因此,静脉输液过程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输液安全,保障患者生命安全,避免不必要纠纷。实施静脉输液治疗中的护理风险管理预防,是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及用药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
1 临床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2011年对在静脉输液过程中暴露的护理问题由专人给予登记,对静脉输液护理存在的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生在静脉输液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静脉穿刺失败,皮肤消毒不规范,固定不妥善,液体滴空、回血,液体配置时间过长等。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对静脉输液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筛查和讨论,建立静脉输液治疗的护理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各环节操作,以减少静脉输液所致医疗风险的发生。
2 静脉输液治疗中的常见护理风险
2.1 静脉穿刺技术水平低
护士静脉穿刺技术水平低、穿刺前未对血管进行认真评估或进行穿刺时思想不集中,造成穿刺失败,失败后未及时向患者做好道歉沟通,而引发不满情绪。
2.2 无菌操作技术不过关
消毒剂放置时间过长或不加盖,致有效溶度降低。护士加药时常将每组液体第一瓶以及需加药品全部打开,容易造成污染。操作时若玻璃安瓿割据后未严格消毒,使玻璃微粒污染药液。同类药物常使用同一注射器,加药针头碰到粉剂,粉剂药品未充分融化。
2.3 用药的安全性
新药不断上市,药品的种类越来越多,配伍表落后于药物更新,许多用药无从查询配伍禁忌。配药时,违反配伍禁忌原则,造成药物间不良化学反应,使患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合理治疗,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反应。另外,临床用药只有少数的药物需做过敏试验,但是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物,由于患者的体质不同,在临床的使用过程中也会有发生不同程度的过敏反应的可能。
2.4 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个别护士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出现用错药的不良后果。不主动巡视,观察不到位,不能及时接瓶、拔针,处理液体渗漏引起局部肿胀及其他输液故障,引起患者家属不满。
2.5 操作不当
操作不当,导致气体进入血循环,引发空气栓塞。
2.6 法律意识淡薄
护士工作中法律责任意识不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从而侵犯患者权益造成护理纠纷。
3 静脉输液治疗中的护理风险管理对策
3.1 加强护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加强护理人员静脉穿刺技术的培训,熟练基本功。采取科内培训的方式,内容包括静脉穿刺的技巧,输液的各个环节流程,输液过程中的观察及护理等。经常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新老护士经常在一起交流穿刺经验,互相取长补短,提高一针见血率,以减少患者的痛苦。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制订培训计划,进行安全知识强化讲座,强化安全意识。正确、仔细执行医嘱,对有疑问、不清楚的医嘱,要及时与医生交流,确认无误后再执行。加强药物知识培训及考核。掌握常用药物的不良反应,药物配伍禁忌。
3.2 严格无菌操作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无菌操作原则进行。治疗室环境清洁,每日紫外线空气消毒,操作台面每日用含氯制剂擦拭、配药过程中,采取一人一注射器的原则。加入多种药物时避免在同一部位反复穿刺。输液过程中穿刺部位的皮肤彻底消毒待干、范围达标,重复穿刺时应更换针头。
3.3 加强药物的管理
加强药物管理,药物有专人管理,各类药物的定位放置,标签清楚,定期检查,发现过期、变色、沉淀等情况应该立即更换。所有药物统一发放,加入药物的液体放置不超过2 h,抗生素等特殊药物应现用现配。药物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其质量。
3.4 加强巡视
勤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输液过程中护士要积极巡视患者,观察注射部位有无肿块,输液滴数是否准确,如外渗要积极处理,积极询问患者是否舒适,若有不适应注意排查输液的每一个环节。液体滴完后要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定时更换针口敷贴;控制套管留置时间。
3.5 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消除微量空气进入静脉,微量空气若处理不好,积少成多同样造成对身体的伤害。因此,微量空气也要重视并给予消除。临床上常见的是一次性排液后输液管终端滤器处贮存有气体,可采取弹击输液管终端法消除空气[3]。同时应减少静脉置管的并发症,无论是外周静脉穿刺,还是中心静脉置管,都应高度警惕导管移位、导管断裂,防止异位输液。每次输液前都应回抽证实导管在血管内,注意观察记录导管外露长度及局部组织有无肿胀等。
3.6 加强护患沟通
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增强信任感。穿刺前,护理人员应温柔、耐心、和蔼,以消除患者的陌生恐惧感,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良好的沟通可以缩短护患之间的心理差距。护士主动与患者沟通,以文明的语言、周到的服务、精湛的技术取得患者的信任,遇到患者不理解发脾气时,应给与耐心的解释和安慰。护士要认真的执行告知程序,输液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所用药物及其作用,不能随意调节滴速,如出现不适应情况应立即呼叫护士,以免造成不良后果[4]。
3.7 合理调配人力资源
医院管理者应根据科室的工作量、劳动强度配足人员。护士长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弹性排班,在高峰季节高峰时段,适当增加上班人员,加强巡视严密观察输液情况,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排除输液故障,减少护患纠纷。
3.8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定期组织护理工作讨论,对现存的或潜在的护理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定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教育,并请专业人事讲解护理纠纷的案例,加强每位护士的护理风险意识,以增强法律意识,预见静脉输液护理安全隐患和护理的薄弱环节,以减少医疗事故争议和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4 结果
2011年护理风险干预前输液存在的风险问题包括:静脉穿刺失败62例,皮肤消毒不规范16例,固定不妥当28例,未按要求调节滴速18例,液体滴尽、回血12例,液体配置时间过长3例,未按要求签姓名及时间5例,提前拔掉液体6例。2012年实施护理风险干预后输液质量存在的问题:静脉穿刺失败14例,皮肤消毒不规范1例,固定不妥当2例,未按要求调节滴速3例,液体滴尽、回血0例,液体配置时间过长0例,未按要求签姓名及时间1例,提前拔掉液体0例。静脉输液安全性和护理质量显著提高。
5 讨论
静脉输液是临床给药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抢救危重患者的一个主要手段,静脉输液的风险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影响患者的后续治疗,也使护理的工作量和难度增加[5-6]。护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康复以及护患关系。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提高护士自身素质和修养,不仅可以提高患者的静脉穿刺的成功率,提高护理质量,而且还可以改善护患关系,提高患者对医院以及护士自身对工作的满意度[7]。因此,护理人员要加强静脉输液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患者的输液安全。静脉输液过程须有具有资质的护理人员按规范程序操作,严格执行手卫生以及无菌操作,操作前评估与告知,掌握静脉置管的适应证。尽量缩短不必要的插管留置时间,同时注意患者的体温变化及其他感染征象。
通过对静脉输液治疗中的护理风险的管理,改变了传统的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办法,改进了护理的工作流程,通过对不安全事件的存在进行分析,寻找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改进措施。对已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预防护理差错的发生,减少患者精神上的痛苦,给患者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医疗护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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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秀丽,王炳.介绍几种消除静脉注射时微量空气进入人体的方法[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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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加宁,宋雁宾.加强护理风险管理的思路与方法[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1):47.
[6]桑未心,林晓云.培养护生护理操作中的沟通技巧[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