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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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1

一、工作职责

(一)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及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关表格印制,档案建立*管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养老保险金发放及被征地农民个人选定缴费资金的代收、解缴等工作,并负责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计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同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及各镇核定、划转、计缴统筹资金,及时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调度。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农民被征土地面积等相关业务工作审核。

(四)县*部门负责对参保农民的户籍、年龄、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审核。

(五)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承办各类表格的发放、填报及初审;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并上缴县财政专户,对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申报

1、参保农民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2)征地协议原件、复印件;

(3)三张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会召开要求参保的村民组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参保对象的申请,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参保申请加盖公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批准

1、镇人民政府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及所有上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后,汇总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送交县有关部门审核。

(1)国土部门审查各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面积、征地用途、土地现状、征地前后实际人均土地面积,并签署意见。

(2)*部门对各镇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户口性质及基本状况(姓名、年龄、身份证、婚育状况、生存状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镇、村两级应缴统筹资金是否征缴到位,并签署意见。

2、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的政府出资*村组出资部分,并上缴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将各镇人民政府基金缴入情况及时通知县劳动保障部门。

3、统筹资金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镇经县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依据《申报表》*有关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及个人档案,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制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

4、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的自愿缴费通知书》。自愿缴费农民凭《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缴费回执送交县劳动保障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养老金发放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花名册*应发放资金,及时拨付保险资金到银行发放专户,承办发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明细表制发养老金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保险关系解除*终止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个人身份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持死亡证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本息)。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户口性质*户籍迁移界定时间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时间为准,征地前迁入户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因各种原因户口挂靠在被征地农户家庭的人员,一律以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分得承包土地为依据,界定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现户籍现所在地界定是否属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户籍未转入征地所在地的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必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及时将户籍迁入征地所在地。婚出户籍已经转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因参军入学等各种原因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待其稳定后,再根据政策规定确认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退还个人缴费本息,解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征地公告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按照由农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统一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根据地方财力、失地农民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情况,适时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三)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1年内,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

(二)县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的筹集。在县政府公告的同时,县社保局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算,报县劳动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定后,根据预算将提高的征地补偿费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统一收取,及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补充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的,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财政其他可用资金中补充解决。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待遇核发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全体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三)乡镇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资金划拨到位后,由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条县社保局负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档案和个人帐户,核定享受待遇标准和资格。

第十一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

1、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1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3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6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7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90元。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由政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资金,由县社保局按月编制预算,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四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商业保险,养老保障

近年来,积极构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全国上下已形成共识,部分省市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的试点,正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从发展的情况看,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运作模式尚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孕育其中的关键问题和矛盾,要按照党的十七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型运作模式,为进一步发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现状及其局限

(一)“重庆模式”是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典型

目前,重庆、河北等省、市的保险公司开办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重庆的业务规模占全国商业保险经办此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剖析“重庆模式”具有典型意义。

自1992年起,重庆保险业积极参与探索构建被征地农民长效保障机制,针对老化劳动力(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开办了征地农转非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经过15年的不断探索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即“政府调控、保险经办、市场运作”。政府对参保农民在保证基本金归己的基础上,实行利差补贴优惠政策,每年按保费的10%向参保农民发放生活补助费(目前约200元左右,直至参保人员死亡),其中,保险公司承担5年期银行存本取息的利息部分,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本金经申请可以退还。具体运作中,“重庆模式”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即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资金代管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单独管理,严格与大账分开,本金作为代管资金独立核算,不计作公司保费收入和业务规模。保险本金采取五年存本取息储种,全部存入银行。二是风险保障型,即以新华人寿为代表的具体险种承保模式。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采用《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b款)》产品承保农转非业务(2004年还专门开发了正式的“征地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产品),收取的保障基金纳入保费收入核算。

“重庆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征地农民感到比较满意,同时获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肯定和认可。

(二)“重庆模式”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尚存局限

1.现有运作机制尚未形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进一步发展受限。该模式的本质是运用商业保险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应属于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相比,目前该模式的养老保障水平偏低,并且由于参保本金和补贴利差率保持不变,致使参保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未能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某种程度上有失基本保障的社会公平原则;由于现有运作模式尚未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不能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制度框架之中,难以名正言顺地取得本该享受的国家财政补贴。

2.现有运作机制尚未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一则可以发挥投资优势,促进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二则可以发挥精算优势,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精算分析,协助政府完善方案;三则可以促进行政机构改革,降低政府管理成本,节约财政支出;四则可以促进“管办分离”,降低养老金被挪用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性,避免发生“上海社保基金案”之类的不良后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优势或者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或者还发挥得不够充分。

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是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想运作模式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改革的方向

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目前尚存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赞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认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被征地农民应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宪法赋予的同等社会保障权利。另一种观点主张交由商业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既可以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又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实际上,任何单一办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如果单纯实行社会保险,管理成本较高,效率普遍很低,可能导致政府面临的经济压力乃至政治、社会压力过大。尤其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财政支持能力差异较大,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如广东省及上海市金山区等地,在推行“土地换社保”的过程中也出现过较大程度的财政支付困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所面临的财力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其二,如果单纯实行商业保险,则因被征地农民财力不足,保障程度偏低,难以起到较好的保障效果。

综合上述意见,从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一则可以使两种机制取长补短,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统一管理,解决政府机制缺失和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二则可以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功能,在社会保险的管理中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实现商业保险效益原则和社会保险公平原则的有机结合。

(二)按照“政府支持,体现公平,社保、商保协同配合,市场运作,提高效率”的原则,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

以“重庆模式”为代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体现了商业保险参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虽然目前还存有局限,但不应轻言放弃,要着眼长远,兼顾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确立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优化重构运作模式。新运作模式的总体思路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框架,由保险公司提供具体经办服务。

1.要严格风险管理与防范。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国土、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与,组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理事会。理事会以信托模式将保障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运作,实现“管办分离”,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保险公司提供承保、基金投资运营和养老金发放等服务,并保证投资收益达到约定最低水平。

2.要拓宽基金筹资渠道。老化劳动力人员的基金来源由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偿费构成,其他劳动年龄段人员的基金来源由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劳动就业期间的后续缴费构成,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可以继承。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费,不计入个人账户,专户保管,用于调剂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未满足最低养老保障部分。

3.要建立公平的养老金发放制度。参保农民原则上在男满60岁、女满55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生活困难享受国家低保政策或按“重庆模式”原有办法享有生活补助费,确保在征地后生活水平不会出现下降。财政为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提供承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满足最低养老保障部分,由统筹费承担。

新运行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支持、体现公平。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积极引导、强力推动,通过各项制度、体制、机制、政策的创新,完成保障制度建设,明确商业保险参与的法律地位,体现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原则。覆盖劳动年龄段人员和老龄段人员,在制度适用上体现公平,政府支持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促进被征地农民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养老待遇的公平。二是二“保”合作、互为补充。社保部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则,监督保障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养老待遇,维护社会公平,审核保险公司养老金支付情况,审查保险公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报表。保险公司提供具体服务,办理投保业务,开设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建立养老金发放机制;依法对养老金进行投资组合,向个人账户分配投资收益;依法向投保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服务,定期提供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定期公布过去一年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充分发挥精算专业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缴费和待遇水平测定、资金缺口预测服务。三是市场运作、提高效率。政府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避免了新设机构、扩编招人的财政支出。同时,通过参与保险公司之间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将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状况直接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联系,调动保险公司管理养老金的积极性,改变政府管理的低效率问题,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三、有效运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确保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保险公司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商业性业务,涉及到众多投保者养老金的安全,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因而必须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建立保险公司准入制度。比如,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合规经营、后续服务能力、最近三年的投资收益能力等都可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只有符合准入门槛的公司,才能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必须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使不称职的公司能够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平稳退出,确保养老金始终能为管理水平较好的保险公司管理,从而在确保养老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负责统筹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府部门可以设定风险预警指标,一旦保险公司达到预警指标,比如连续两年养老金投资收益率低于约定最低收益率,或者出现违规操作行为,便可强制该公司退出。退出机制中要严格退出的随意性,确保养老金的安全移交。

(二)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1.构建市场竞争机制。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促使保险公司在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管理能力,最终提高被征地农民对该项保险的满意度。基金管理理事会可以根据养老金投资收益率、风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选择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可以在公司之间自由转移,实现保险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

2.构建基金资本化经营机制。对养老基金的管理,存在资金化和资本化两种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重庆模式”主要采取资金化管理方式,因而未能发挥保险公司的投资优势。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日趋规范和成熟,全国社保基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不断增大,这也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资本化经营管理提供了借鉴。因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也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本化经营,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按照不同比例投资于债券、股票、基金权证和直接投资等领域。如此,才能持续优化投资结构,有效规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侵蚀,真正做到基金的保值增值。

3.构建保险公司利益考核机制。为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可以参照社保机构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费用标准,科学制定保险公司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并尝试根据经营绩效,实施动态的奖惩激励。

(三)构建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利益

为了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让被征地农民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促进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同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提出最低养老金调整方案,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政府则对最低养老金和投资收益率承诺担保。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和投保者长寿风险可能导致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不足,难以保证投保者最低养老金的需要,差额部分应由国家财政承诺给予弥补。如果保险公司由于投资不当或其他意外情况使实际收益率低于约定最低收益率,先由管理公司动用其自有资本进行补足,如果管理公司自有资本还不足以使养老金的收益率达到法定最低收益率,则由财政资金作最终弥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就业培训计划,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2、统一制度,方便衔接。全市建立统一的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具体实施中,区分情况,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分类实行保障。

二、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需要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市)或出国(境)定居的;服刑期内的。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要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订:

1、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

2、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6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方式;(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当年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已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标准分为260元、230元、200元三个档次,由村(组)和个人共同自愿选择。根据不同享受标准确定缴费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60%或55%,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16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6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或连续缴足费用后,其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

(二)医疗保险

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就业培训和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门要按培训计划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和个人补足后财政予以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由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后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贴部分,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要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要按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并接受问级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的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5

关键词:失地农民 养老保障

据江西省人保厅厅长揭赣元介绍,今年江西将进一步扩大新农保试点面,鼓励和引导试点县进一步完善缴费补贴政策,预计2011年全省新农保试点范围将扩大到40%的县。符合条件的农村失地农民,今年也将有望纳入基本社会保障范围。

一、江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不稳定

资金筹集原则普遍采用由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承担的“三个一点”出资模式。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政府负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如果不足支付,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解决。“原则上”由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和政府分别负责50%,实际上采用以个人缴费为主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个人为主、集体扶助、财政补贴的原则筹集。例如铅山县政府补贴仅3%,个人与集体缴费高达97%。因为集体经济是“空壳子”,武宁县、修水县、信丰县等地直接规定:个人和政府分别负责60%和40%。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名义上是 “三个一点”的出资模式,实质是个人与政府共同出资,其中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模式。由于政府补贴很少,被征地农民自己的财力有限,使得参与养老保险率很低,出现今年参保人数多,明年参保人数少的现象,农民的社会保障最终得不到落实。

(二)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低

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若退休后死亡,可以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关于养老金待遇,各地不一。2005年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失地农民可领取养老金为285元/月,2009年南昌市青山湖区460名失地农民可领养老金人均123.7元/月。2006年上饶信州区、余干县等地失地农民享受养老待遇分四个档次:A 档150元/月、B档160元/月、C档180元/月、D档200元/月。由此可见,近几年来江西省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在100-300元/月之间。相比如此膨胀的通货,国家对失地农民发放的养老金根本就解决不了农民基本的生活,更不用说还要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以及自身的养老,使得失地农民比以前更加的贫困。

二、我国其他省份采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及经验

针对存在于被征地农民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现有的三种模式:一是直接对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以成都为代表,让被征地农民直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相当于城市人口直接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全封闭模式,以天津市为代表,其特点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金基金,并且是这部分基金独立的运行,不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半封闭可转移模式,以长春市为代表,它是结合前两种模式,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金可以作为基金独立运行,同时还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重庆市又采取对征地农转非“4050”以上人员办理储蓄性养老保险,这种保险最先在一些地区试点实行,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储蓄式养老保险,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申请,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或半额交由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本金储存办理商业保险,区县政府按照10%的利息差额贴息的措施。浙江模式基本特征就是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严格界定为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通过三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一是实行分阶段参保制度。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是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再就业工程。

三、对完善江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结合这三种模式,江西省要建立自己的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要对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进行严格的限制,可以借鉴重庆的“4050”模式,以不同的年龄阶段作为缴费的标准,并随着养老保险费用基数的提高,政府会适时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来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对于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自愿的原则可以自行筹措资金建立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与新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样的社会保障。对于未纳入保险的超龄和特别贫困的失地农民,江西省实行养老生活补贴政策,主要在50-100元/月之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6

凡*行政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二、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指政府为被征地的大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所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

(一)参保条件

在征地时,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以上,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提出名单,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情况分别计算,即每个人养老保障基金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参保时本人年龄(男不足60周岁按60周岁计算,女不足55周岁按55周岁计算)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四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四年计算。年龄计算以被征地农民首次领取土地补偿费的日期为准。

(三)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村集体负担40%,个人负担30%,分别从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本人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中支付。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支出。

(四)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开始享受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五)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六)账户模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集体、个人缴纳部分纳入个人专户;政府缴纳部分纳入统筹账户。发放养老保障待遇时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市财政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专项调剂金,也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补充调剂资金。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支付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七)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开户银行所设立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养老保障资金增值部分,按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分别计入各自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截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向被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八)统筹级次

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全市统筹。成立*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登记、基金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障金。

(九)其他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障关系终止,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省(市、区)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保留,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三、养老保险

(一)参保条件和办法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年满18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在1999年1月年龄未满18周岁的,从年满18周岁时补缴。

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被征地当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备案。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获得经济补偿后半年内到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放弃补缴申请,不再享受补缴政策。

(二)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按规定执行,对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市财政实行统一补贴五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6%。补贴资金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不按规定缴费的不给补贴。

(三)其他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四、就业

对没有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统筹就业服务与管理,为其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增强其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要提供创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仍然保留农村户口,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但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六、政策规定

(一)对于符合养老保障条件但未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应享受的集体补助部分归集体所有。

(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金和个人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基本养老保障,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三)以虚假材料参保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参保资格,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

(四)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如遇有关缴费比例、待遇标准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五)部分承包地被征用的农户,由所在村委会和农经管理部门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劳土比例”,确定该农户参保的人数(须符合参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