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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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细则

劳务分包管理细则范文1

在当前建筑施工,较多的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承包是指从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与总承包相对应的就是工程分包活动,即承包商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承包任务通过分包由另外的承包商进行实施的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加强对劳务分包管理

一、当前项目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及原因:

1、分包商项目班子管理能力差,没有得力的领导

现场施工队伍很多都是因为个人承包,但是承包人并非该一个项目,故经常不在项目甚至一个工程结束共计到现场几次。此问题出现后使劳务队现场无真正管理人员,出现某些细微事情没人能做主,导致了工期延误等问题。

在民工队伍中存在一种现象,谁给我发钱,我就听谁的。由于劳务队伍无领导在现场,致使一些质量、安全等问题相继出现,项目部下达的命令无人落实。总包单位及甲方、监理等督促也落实不了,最终只能等劳务队伍领导来解决,往往因为某个分包队伍而影响整个工期,进而影响到总包的形象。

2、人员素质差,野蛮施工,不听指挥

一些分包商从现场管理人员到具体操作的工人都是临时拼凑的,农民意识较强,对一些施工规范要求总觉得无所谓,认为总包单位是小题大做,现场出现了问题或者项目对质量、安全等要求,总是落实不了,更甚的是有些分包商有时候也指挥不动民工队伍。

3、其他现象

一些项目分包队伍随意浪费材料,更甚的一些民工偷盗现场材料。分包队伍直接与监理接触,将总包现场管理架空。

4、以上各种现象就其原因,主要是管理问题,选择好的分包队伍,以及加强总包现场的管理是关键。

二、怡购清华园在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方面着重做了以下几点,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精选队伍

在公司总部有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合约部等部门统一考核分包商,编制“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

针对具体项目特点,有合约部牵头,负责劳务分包的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对拟选用的分包商,应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是否符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对分包工程的资质要求;

资源配备情况能否满足要求,包括各专业施工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必要的硬件、软件等;

有无类似项目施工经验,以往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

是否具备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保证能力;

满足具备顾客提出的特殊要求的能力;

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引入竞争机制,杜绝人情关,严格按照招标流程选择队伍,劳务分包商确定后,由合约部门起草合同,合同必须由工程部、安全部及具体项目部进行评审,要做到与具体项目结合,条款明确,防止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扯皮推诿。

在公司上述正确机制的引导下,清华园项目精选了2家土建分包商和一家水电分包商。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并没有在选定了分包商后就万事大吉,在工程施工中定期组织对分包商的考核,从资金、质量、进度、材料、人员机械的配备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对存在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制定“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的依据,对分包商产生很大威慑力。

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商的管理

(1)、以人为本,做到人文管理,树立起民工也是我们兄弟的观念,对分包队伍的住宿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不含糊凑合,做到对工人的关心照顾,项目部经常检查督促分包商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夏天做好防暑降温,冬天检查民工的取暖,让工人们切切实实的感受到温暖。

(2)、加强对分包队伍的资质管理,不允许存在挂靠、转包现象。项目部经常检查,分包单位进场时就及时提供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资质及联系方式、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有项目部向监理报验。我们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杜绝了民工队群龙无首、一盘散沙,有项目部直接来领导民工作业的现象。

(3)、严格管理流程,所有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中间报验等均须有劳务分包向项目部提出,再由项目部向监理、业主提出,在施工中项目部及时检查跟踪,保证工期、质量,分包商、项目部各自做好自己的技术资料,做到分工明确。

(4)、在质量管理上面,首先是要树立全员、全过程质量意识,开工前我们对民工进行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图纸、规范施工的教育培训。同时要求分包商加强现场的技术力量,带班工长必须有3年以上的相关经验。

(5)、在安全管理上面,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每一个新进场的工人都经过了安全教育,每道工序都做到安全交底,培训交底我们做到通俗易懂,使工人明明白白。其次要求分包商提供切实可靠的安全设备,安全三宝必须配齐,分包队伍自带的设备必须提供安全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人证相符。

(6)、在进度管理上面,开工前由项目部将计划分段,制定节点计划,每一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分包商在人员材料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7)、加强对现场各个分包队伍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并行的分包队伍引导进行帮扶对比,在竞争学习中提高,对不同工种、不同工序的分包队伍加强成品保护教育,并制定周密的工期工序计划,防止误工。

(8)、在材料管理上面,对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要求提前提供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材料样品等,对不符合设计、合同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场。分包商须提前向项目部提供所需材料的计划,项目部专业负责人对材料计划进行审核,确定用量及提供日期,以防止超量及耽误工期。制定严格的奖惩细则,由项目部预算人员及项目所有人员参与制定材料用量标准,给出合理的损耗量,具体现场有施工员、材料员共同对浪费材料现象进行管理,发现钢筋长料短用,落地灰不再次利用,乱砍整砖等现象严格按照规章进行处罚。对小型材料建立领用制度,并且现场临水、临电制度限额,分到各个队伍头上,杜绝浪费。

(9)、对于工程款的拨付,严格按照分包合同执行,有项目部与合约部共同核定分包队伍完成的工作量,杜绝超付。除了公司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明确外,我们现场项目部也针对上述各条制定了严格的奖惩细则,发现分包商违反规定的,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要求立即整改。

劳务分包管理细则范文2

Abstract: The new policy of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will generate huge challeng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impact of this policy from many aspects, such as business patterns, organization structures, tender offer,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subcontract management; it also provides some solutions based on business management, receipts tax management and sales tax management, which can offer well reference for enterprises in the near decades.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施工总承包;发展建议

Key words: business tax;value-added tax;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acts;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6-0062-03

0 引言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投资,加快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和机构调整。税制的改革对我国建筑业各方均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将探讨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适应本次变革以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企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国务院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也是财税体系进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等方面具有不同点,具体区别见表1。

因为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营改增的推行在某种程度可以使建筑企业长期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增值税实行的是专用发票抵扣制,作为传统行业的建筑业,在此背景下,面临着企业管理体制、发展模式、经营方式等多方面的改革压力。

1 营改增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影响

1.1 经营模式及组织架构的影响

我国目前施工总包中,尤其国有企业多采用资质共享的业务模式,常有①二级单位借用股份公司资质;②二级单位之间借用资质;③三级单位借用二级单位资质;④三级单位之间借用资质;⑤与集团外单位共享资质。其具体业务开展模式如图1所示。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3]。建筑业“营改增”后,若按以往业务模式,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可能会产生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不仅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并且将直接影响项目盈利水平。

另“营改增”后,建筑业以往的“联营挂靠”、“以包代管”等经营模式不符合发展要求,将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1.2 投标报价影响

“营改增”下进行投标报价,税金成为竞争性因素,实际成本可能大于计算报价,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更为复杂。以销项税费为例,若向业主收取100万元工程款,营业税下(3%税率),应纳3万税款;增值税下需缴纳9.9万税款,具体计算过程见表2。可见如果不能通过合理提高报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

1.3 信息管理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下无需详细了解业主身份和类型[4],因此尚未建立业主信息档案、亦无法准确判断其适用税目、税率等事项。另一方面营业税下,企业一般会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但并不统计管理供商纳税人身份及其提供发票类型、适用税率等信息。如果企业未能提前掌握供应商相关信息,可能由于未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成本费用增加。

1.4 甲供材影响

甲供材对总承包方有以下影响:

①当甲供材料计入合同总价,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乙方无可抵扣税额,乙方税负将上升;供应商将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乙方,则甲、乙方与供应商、甲方与供应商不符合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规定将产生风险。

业主方A与总承包方B签订工程合同安装铝合金门窗,所需铝合金门窗不含税价款为600万,劳务款为400万,劳务成本为300万元,无进项。双方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建设方甲自行购买铝合金;二是由建安企业乙公司购买。其中铝合金门窗的税率为17%,建安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为12%。分别计算甲供材和乙自主购买两种情况下的乙公司的利润,具体过程见表3。

由表3可看出,两个方案相差的利润为4.32万元。正是甲供材600万的税率差导致的差异。

②当甲供材料不计入合同总价,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可对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的税金支付方式,将同样面临增值税“三流不一致”的问题。

1.5 劳务分包管理方式影响

建筑业目前分为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和不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商提供的是建筑施工劳务,可按照“建筑业”开具发票。部分分包方属于营业税下的传统服务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无法按“建筑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相应的分包进项税,造成总包方税负增加。对于无相关资质的分包,营改增后无法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挂靠方式取得的分包发票,存在涉税风险[6]。

2 施工总承包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营改增下,总包企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发展较为成熟的情况下,企业想要提高自身利润率的关键在于销项管理和进项管理,同时还应注重企业经营架构等方面的调整与改进。

2.1 销项管理

2.1.1 投标报价金额的有效计算

税率由3%提高到11%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总包方若想维持不低于以往利润率,在新开项目投标报价时,除去以往的基本建设费用考虑外,税金的无法抵扣及高额税率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必须考虑到投标报价当中,在改革初期,新建项目的投标及报价均应以实现企业的不亏损为最低要求,不可盲目报价。

2.1.2 做好成本预算与结算管理

在进行成本预算编制时应首要把握“价税分离”原则,根据现行规范及经验补充预算管理内容,确定合理的计量口径。同时,在为分包商结算时,应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整个项目运行准备过程中推广使用综合单价法,更符合改革要求,有利于整个项目的有效结算及运行。

2.2 进项管理

施工总承包方作为建筑业中游,从其上游业主、下游各分包方及供应商处取得有效抵扣凭证对降低其税负而提高企业利润率有显著作用。

2.2.1 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流合一”

增值税下,建筑业发票金额不准确、开票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习惯需要更正,企业除做到“三流一致”之外需与合同凭证、会计凭证等相呼应,以避免虚开行为。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建筑用料的过程中,材料供应商将材料直接发至建筑施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施工企业。但是,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因为资金缺乏而不能直接付款,便由发包方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该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形,容易导致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针对上述情形,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资金流的实质一致,比如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等。

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供应商很多时候从经济角度出发,会选择从第三方直接发货,这就造成了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行为,供应商需要提供原材料采合同等资料以证明从第三方发货行为的正当性。

营改增的“三流一致”迫使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的改革。原有的挂靠经营,以分包名义经营的模式需转化为正规的总分包模式,以更好的适应未来的发展。

2.2.2 加强税票管理

增值税中进项税的抵扣基本原则为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即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①企业应改变原来在收款时才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的习惯;②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细则;③应及时调整材料设备采购制度,全面梳理下游供应商,提高信息管理的完整度;④修订企业配套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要明确约定提供什么类型发票、发票的提供时间及付款时间等。

2.2.3 加强分包业务管理

对于总承包方,有效的进项税抵扣需要分包方或供货商是可开出抵税发票一般纳税人,还需确保该分包方或供货商会开出进项发票。

①选择合适的下游供应方资质。

根据文件规定,在进行税金抵扣时只有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价值。又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增值税由一般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或自己开具。故在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充分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下游分包或供应方资质。

②加强分包结算管理。

在利用分包方的发票进行税费抵扣时,除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外,还需确保分包方或供货方在适当期限内提供有效正确的进项税发票。此时,采用价税分离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法有利于控制发票的收回,从而增加项目的进项税。在项目进行结算时,总承包方可先给分包方结算不含税造价,只有当分包方提供有效的发票后,在下期结算或其他约定时间内,总包方可将税款打于分包方。

2.3 改进企业组织架构与经营模式

面对众多影响和挑战,企业应对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应充分考虑设计、建筑施工、研发、服务、物资购销等业务税率不同且差异较大的税制安排。建筑总承包可以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这样能够在获取进项税额发票这一方面具有便利性;或建筑企业可开发机械租赁的业务,采取租金这一方式获得增值税的发票。经营模式仍需继续规范化,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各类非法转包、分包挂靠在税务方面更易实现监督,故应及时规范企业资质管理,同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当压缩子公司个数,壮大子公司实力,优化现有项目经营组织模式。

3 结语

营改增下,面对老化的经营模式与组织架构,投标报价的趋于复杂,潜在合作对象信息的不透明,甲供材与国家政策的冲突,总承包企业应从经营管理模式与组织架构入手,对销项管理和进项管理等方面进行改进提升。从而主动适应改革形势,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和管理模式,努力维持和提高企业利润率,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以更好地适应未来建筑业的生存和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小富,张晓兵.“营改增”对不同类型建筑项目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6):78-84.

[2]刘小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会月刊,2014(9):166-168.

[3]吴金光.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究――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14(2):81-86.

[4]胡丹.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研究[J].建筑经济,2015,36(3):108-111.

劳务分包管理细则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各市(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合同备案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参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合同双方应当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备案的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备案的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合同,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备案意见和备案时间,盖备案机关公章,加盖骑缝印。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施工系列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系列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不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未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2.未按规定时限将施工系列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订立的书面协议未备案;

4.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款;

劳务分包管理细则范文4

关键词:安全监理

随着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必将承担越来越重的责任,并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监理被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对监理单位如何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责任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安全措施,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杜绝和控制伤亡事故,实现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已成为安全监理的重要任务。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施工准备阶段

1、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安全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工作流程,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方案,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要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检查表,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全面落实,突出重点;加强对现场各种危险源的识别和防范,采取预控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意见。

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做到事前控制和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具备安全条件不批准开工,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准上岗,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不准使用,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准施工,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2、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督促总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控制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杜绝分包工程的再分包,防止无资质队伍参与工程。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分包管理办法,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3、建立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要求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员。要求施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此外,监理还要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4、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主要审查焊工、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其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5、严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其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审核、批准签署是否齐全有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审查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拆除、爆破等专项施工方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冬雨季施工方案;办公、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及排水、防火措施。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是否齐全有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要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人身事故或设备的发生。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配置合理,施工临建布置得当,符合安全与防火要求,检查现场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整,有无影响施工安全的不利因素存在。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防塌方、防倒塌、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触电、防中毒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要全面、具体、周密,做到万无一失。

凡是安全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都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的要求去整改。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

7、对施工单位拟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性能检测报告、验收许可及备案证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及安装方案进行程序性核查,经监理机构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拆卸方案及拆卸单位的资质等进行程序性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卸。

8、审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该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的报验,如挖土机、推土机、电焊机、吊车等。

9、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监理部给施工单位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施工阶段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特点,动态地掌握施工情况,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并使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2、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主要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施工前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监理及时指出有些工程施工项目部组织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管理层、操作层脱节,劳务合作单位人员素质不高,工序操作不熟练等现象,及时狠抓落实。

3、监理人员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2)跟踪检查关键部位和工艺的施工;(3)对易发生事故的高危、重点部位和环节等加强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3)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4、确定安全监理控制点,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是我们在监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在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由总监带队,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在组织检查过程中或日常巡视检查中,我们发现施工用电、脚手架的搭设和机具的安全防护问题最多,为此,监理人员一方面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一方面为他们提供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他们按规范、标准施工。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6、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准投入使用。

7、坚持总监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全员参与

项目监理部实行安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岗位上各负其责,在监理例会上汇报施工情况时,要把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向施工单位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今后施工应注意的事项。

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质量的同时,坚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口头、监理工作联系单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将发现问题认真记录在监理日志上。

8、根据气候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不同季节天气变化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动态控制,是监理过程中的方法之一,如在高温、大风、冬季、雨季、节假日及工程扫尾期间,更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理除组织专项检查外,还要通过召开监理例会及下发监理指令等形式,给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和注意事项。

9、做好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1)安全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劳务分包管理细则范文5

(一)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风险

1、企业竞标中的压价风险

在我国的建筑行业,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政府在投标的过程中,企业会相互压价,这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问题。企业进行相互的压价是有很多的原因所在的,一方面,由于市场的作用,企业多而买方少,为了不让自己的员工和设备闲置,企业只能是压价中标,以免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企业本身对于政府招标就没有足够的认识,他们主观上认为,竞价就是压价。同时,“市场规则片面,对业主的约束极弱,施工企业处于弱势,致使业主敢于迫使施工企业让利垫资,将不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强加给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且政府自身也存在很多压价的行为,他们对于工程项目,层层逼近,对于工程项目的计算定价也是经过操作后的,这种做法,本身就对于企业自身不利,更使企业不能可持续发展。

2、企业施工的图量与招标工程的清单不一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竞争也异常的激烈,处于业务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往往都是在招标的过程中就进行了初步的自主设计,并通过此来计算工程清单量,这样就会出现很多问题。由于企业设计都是初步的,没有经过更深度的研究论证,这样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企业竞标工程的清单与实际施工的图量不符,前者多而后者少,这就有很多的风险,因为有规定指出,凡是超出清单量的部分,都是有企业自身来承担的,同时其带来的任何风险,也有承包商自己解决。因此,由于企业施工的图量与招标工程的清单不一致而造成的风险,对于企业发展极为不利。

3、工程清单项目和计量规则的不一致

在这方面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基本情况,一方面,在招标的过程中,很多业主都是不提供计量的标准规范的,清单的工程量,基本上是由承包商自己根据招标图来计算的。另一方面,工程清单项目中的内容是与计量规范不一致的,因此在投标尤其是报价的时候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这两种情况,极其容易造成报价上的失误,因此存在风险。

(二)工程施工管理的经济风险

1、工程施工方案存在的风险

工程施工项目相比于其他的任务,有着自己的很多特点。它具有不稳定性,因为常常会受到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比如说施工启动资金和设备,水文地理情况,技术规范标准等等,这些都是在路上作业的情况。如果是水中作业,则还要考虑到洪水,航道等问题。由于现在普遍采用了“四新”技术的施工方案,但还是会遇到很多不便,因为它对于技术标准要求很高,这就使得施工的复杂性大大增大,因而由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也就相应的增大了。

2、安全与质量的风险

在施工当中,如果施工人员没有严格遵守技术规范、施工规程、安全操作细则,这些过失行为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业主要求工期紧,增大了投入却得不到补偿;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同时,在项目中会有很多的人员都属于素质和技术不强,即所谓的农民工。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不得不对他们进行培训,虽然进行了培训,但是由于他们暂时还是对设备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以会存在安全事故。而一旦有了工伤或者人身安全,处理起来就极为的复杂,不但会延误工期,打乱了项目的进度计划,同时还会引起合同的纠纷,造成法律的风险。

3、劳务分包以及合同风险

由于项目承包了某材料的采购任务,但是由于其用量大,或者资金的缺乏或者其他客观方面的限制,不能够一次采购完毕,必须接连好几次完成,这样由于市场的变化和行情,很可能会造成价格的上扬,这样不利于成本的节约,会远远超出当时的预算。同时,加上不时的停工,设备更新和维修,以及其他的诸如劳资纠纷,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的损失。

二、防范工程管理经济风险的措施

(一)正确认识工程经济管理

要想正确认识工程经济管理,首先要正确认识工期与效益的关系,并能够很好的处理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更为重要,施工企业没有了效益,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正确处理好工期和效益的关系,企业才能得到有利的发展。然后就是要把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统一起来。目前工程项目有很多的问题,施工方案缺少比较,然后就是在制定施工方案的时候,大多工程造价师都不会参与其中,从而就不能够进行很好的经济学分析。所以说,要把二者真正的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工程经济管理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

工程经济管理是一个全局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上至管理层,还是下至每一个员工,都必须树立起一个意识,要积极的节约成本,将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进行最佳组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统一,才能够达到多、快、好、省的目的。

(二)进行工程经济管理体系建设

进行工程经济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建立起一个组织框架,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组织体系。企业为了投标的需求,应该成立专门的市场营销部和事业部门,同时,为了加大工程经济管理的力度,要成立设计事业部门,以便能够更好地进行企业工程项目的成本预算。同时,要增强管理层与作业层相分离的制度建设。目前很多的工程都是管理层与作业层二合一,这样会造成很多的混杂,所以二者分开是十分必要的。为减少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规范行为,工程经济相关部门形成了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工程项目内部竞标,适当地引进外部单位参与投标,以便找出管理差距和盈亏责任。

工程经济管理必须以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为保证。任何一项制度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公司制订了《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变更索赔管理办法》、《项目管理考评办法》等办法,现已实施。办法涉及现场管理、物资管理、机械管理、周转材料管理、劳务分包管理、财务管理、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调概变更索赔管理、党群工作管理等共十三项内容。这些办法的出台,理顺了公司与项目部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责任、权力、义务,规范了项目管理,能起到有效促进项目生产经营的作用。

劳务分包管理细则范文6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甲方供材”指的是建筑投资建设方、建筑施工方就所用建筑材料的供应、对建筑材料的管理及整体核算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施工招投标进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某一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签订时,投资开发商作为甲方,开发商(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统一购入建筑施工过程中要用到的主要材料,依照实际的价格对统一购入的材料价款进行结算,对建筑材料数量的结算依照开发商(甲方)规定的对施工单位(乙方)的调拨数量来进行。“甲方材料”具体方法中,甲方(开发商)要承担材料的价格风险,乙方(施工单位)要承担建筑材料的使用数量风险。开发单位提供施工图并计算出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的总需要量,同时列出建筑材料的供应清单。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情况及工程总体进度对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具体用量进行预算并要提前上报给开发单位,由开发单位负责材料的统一购入,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从结算总额中剔除这部分建筑材料用款。

“甲方材料”有关开具发票问题分析。 一般说来,包工不包料的施工过程中,税务机关按照劳务费金额开票给施工单位。但是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需要税务人员先对施工料工费之和进行调查,项目等级制及合同备案制的执行需要建筑施工单位来完成,进行建筑业发票和纳税的过程中,建筑单位必须就有无甲方供材的问题出具相关的证明。税务人员对出具的证明要进行调查和核对,调查核对无误后按照劳务费金额开票,劳务费金额发票开具之后,施工单位对营业税的缴纳应当按照料工费全额进行。

二、甲方供材会计处理分析

通常的处理方式中,在对房地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进行探讨时,都是由建筑企业角度进行考虑,其中供应建筑材料的模式、模式的可操作性和税务影响方面入手的。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使高新材料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阔,一般需要高新材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安装,于是在房地产企业中又加了一条新的供应链,即材料生产企业。现如今在对房地产企业对材料的供应模式、操作性、税务影响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到这种新的发展趋势。因此供应商在对建筑材料统一采购时往往有三种方法,其一,由甲方供应所用材料,其二,甲方指定所用材料,其三,乙方统一采购所用材料。其中甲方供应材料说的是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进行采购,包括建筑所用、安装所用、维护修缮所用、装饰所用工程材料等。这种方式的应用对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成本,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有效保障和工程总体质量的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是建设单位如果采用此种方法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同时还需对经济、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承担,不能够有效的控制材料的使用量和损耗等。建设单位对材料的指定是说所用材料,在建筑投标阶段,甲方对施工材料的生产制造企业、使用产品的质量、规格等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定,施工单位根据指定的地点、材料去采购。建设单位如果采用直接付款的方式购买材料,得到丙方的开票后,同样的视为甲方供应建筑材料。下文将对甲方供材中,采用的会计处理模式做具体的分析。

(一)通常情况下对会计处理模式的选择和应用 一般来讲,施工方(乙方)作为生产性企业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如果施工方是生产性企业,需要考虑适用增值税进行。因此这里讨论乙方作为建筑企业情况下会计模式的分析和应用。会计处理模式的表现方式有两种。

[例]某房地公司投资一个项目时,计算该项目的总造价如果为5000万元,同时,甲方提供的材料费为2000万元,投资企业将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讨论的核心所在。在会计处理的实际运用中一般包括两种方式:(1)第一种处理方法:拟定借款:预付工程账款 2000万元,拟定贷款:工程物资用款2000万元。会计处理中,如果运用这种方式进行,那么不管哪方提供建筑材料,核算工程总造价要包括所用使用材料的总价款。核算工程总造价过程中,计税后所用的建筑材料才能算入工程总造价中。总造价通过相关的确认之后,这是施工方应当得到的建设方支付的账款。现款支付时需要做预付账款处理,同理,建设方为施工方供给材料时同样需要做预付账款处理,排除其他误差的存在,无论企业使用现金支付方式还是用实物代替的方式,结算的总价款应为5000万元。(2)第二种处理方法:拟定借款:企业开发成本 2000万元,拟定贷款:工程物资用款 2000万元。运用这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出于项目自身需要,建设方为施工方供给建筑所需物资,因此要直接在项目成本中计入。

(二)不同会计处理方式的比较 (1)在核算方向的比较。由于运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开具建筑业施工方发票过程中存在着下列问题:第一种处理方法的运用,不管哪方提供建筑材料,核算工程总造价要包括所用使用材料的总价款。核算工程总造价过程中,计税后所用的建筑材料才能算入工程总造价中。因此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应为5000万元,缴纳营业税是仍然按照5000万元的金额来进行。第二种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出于项目自身需要,建设方为施工方供给建筑所需物资,因此要直接在项目成本中计入。从建筑企业方面来说,排除因税务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避税问题,比较适合运用第一种处理方法。建筑单位在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时,项目建设中并没有立即用到这些建筑材料或者是建筑材料没有全部应用,只是保管地点有了转移,由建设方保管到施工方保管。第二种处理方法,将会被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去,这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同时,由于施工方在进行材料的接收和发出时并没有做会计处理工作,这样将增大建设单位供应建筑材料的工作的难度。

(2)在税务监管方向的比较。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金额无论是按照5000万元来算还是按照3000万元来计算,对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计入到乙方的营业额中,即营业税的征收必须按照5000万元来计算。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施工单位交纳营业税总值是不变的。作为一种流转税,营业税具有可转嫁性,这种特性成为了营业税缴纳金额的决定性因素。对于甲方供应的这部分材料则不需要开票,甚至工程造价的确定过程中,进行的工程决算对甲方提供的这部分材料不需并入工程总造价中。考虑税务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适宜采用第二种处理模式。但是施工方将会承担很大的风险。这是因为建设单位无论使用哪种会计处理方法,施工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关于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材料没有计税这个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寻求工商管理部门或与施工单位协商以解决上述问题。从税务机关方面分析,应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更适宜。

三、甲方供材税务处理简析

《营业税暂行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如何征收营业税是甲方供材中的一个关键探讨对象。纳税人中从事工程修缮、建筑、工程装饰作业的营业额的计算都应将原材料、工程物资、应用动力等价款包括在内,而无论对方怎样结算结果。出现这种税法规定的原因是,它能够有效的防止纳税义务人将建筑工程中的“包工包料”以甲方购买原材料的名义,逃避营业税的征收。

(1)征收营业税时装饰工程的甲方供材不并入营业额中。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是以清包的形式来进行的话,那么客户需要对建筑装饰税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进行采购,装饰劳务中对人工费、材料辅助费和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是纳税人直接向客户收取。因此,“建筑业”中税目的征收只表现在“建筑”、“工程安装”、“相关工程作业”等方面营业税的征收甲方供材并入乙方计税营业额中。

(2)简单分析设备营业税的征收问题。纳税人中从事工程修缮、建筑、工程装饰作业的营业额的计算都应将原材料、工程物资、应用动力等价款包括在内,而无论对方怎样结算结果。在安装工作进行中,计入安装工程的产值中如果包括安装设备产生的价值,对营业额的计算,需要将设备自身的价款包括在内,相反,如果其没有计入到安装工程的产值中,则不征收营业税。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国家相关方面新规定下达之后,征收营业税时,甲方提供的材料要并入总营业额中,但是设备的本身并不计入营业额中。这就说明了上述问题的核心部分就是对建筑材料和设别的界定。

(3)所得税计算方法浅探及税收风险。从税收负担方向分析,国家现行的税法中,无论乙方开具发票的金额是3000万还是5000万,对乙方进行营业税的征收时,甲方供材要并入计税营业额中,也就是说在对乙方进行营业税征收时,计税的营业额为5000万。理论上来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乙方的征收金额是不会有变化的。发生变化的是甲方应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不同的开票金额会使乙方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不同。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施工单位按5000万开票金额给甲方,确认收入时按照5000万元,但是施工企业则不能取得甲方供材中的部分供材发票,因而无法计入成本。关于施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的选用及扣除是一个大问题,还需进行进一步的的探讨。

对于施工单位在理论上来说,不管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哪种方式来进行,所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是固定不变的,开票的金额会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而不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将会被转嫁到建设单位身上,这是因为,作为一种流转税,营业税具有可转嫁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二种方式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比较适宜。运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建设单位的工程成本中会直接计入甲方供材,这样施工单位就不会有开票了。再加上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工程总造价中可能会计入这部分没有提税的甲方供材。从这方面来说比较有利于建设单位。但是这种方式的处理,使风险落到了施工单位身上。税务出现了问题仍需要甲方供材缴纳营业税。

(4)施工企业如何扣除所得税。双方在工程结束时,乙方就甲方供材发票的计入问题在决算报告产生后,施工单位要根据决算报告和甲方统一购买的施工材料清单在乙方的工程成本中计入,且可以在纳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