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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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范文1

1.1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官方机构网站,主要检索2010年3月-2013年11月出台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意见,同时收集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上报的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汇报材料和相关统计报表。截止2013年11月,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新农合大病保障实施方案全部纳入研究,天津市未检索到本研究相关的大病保障政策文件,故未纳入分析。

1.2研究方法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类,数据资料采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运用描述性统计和对比分析方法,从实施方案出台时间、试点病种数量、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确定、医疗费用支付与补偿办法、救治申报程序与费用支付模式、管理与保障措施6个方面,对各省(市、自治区)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做法特点进行比较研究。

2结果

2.1实施方案出台时间

卫生部于2010年6月《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到2011年6月,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实施方案,虽然于2012年相关文件,但其儿童先心病免费救治工作启动时间较早。2011年4月,卫生部出台文件要求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优先考虑妇女两癌、重性精神疾病等病种);2011年,全国共出台扩大病种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16份。2012年5月,卫生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6种大病保障,同时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12个病种纳入试点范围;2012年,各地共出台扩大病种实施方案17份。2012年11月卫生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省(市、自治区)大病保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013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进一步要求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全面推开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

2.2实施方案覆盖病种

根据卫生计生委要求,2013年各地应全面推开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目前,8类大病中,内蒙古妇女两癌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尚未纳入,宁夏仅开展了儿童两病保障,仅出台了儿童先心病免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余省(市、自治区)全部纳入;12类大病中,吉林、重庆两地各有4类尚未纳入、陕西只将8类大病纳入,其余省份全部纳入。除国家规定优先纳入试点的20种大病外,16个省(市、自治区)新增了部分病种,其中安徽省新增病种数最多,达到了30种,以冠心病、白血病等心血管系统疾病为主;其余大部分省份新增病种为1-8种。同时,部分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将一些地方病或发病率较高的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如内蒙古新增的布鲁氏杆菌病,新疆、青海两地分别增加的肝硬化和肝癌(表1)。

2.3定点医院的确定

卫生部《意见》指出:重大疾病实行分级诊疗制度,20种重大疾病中的大多数病种原则上尽可能在县级医疗机构诊治,复杂疑难病例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各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确定主要包括4种类型。

2.4补偿机制

按照卫生部要求,新农合对相关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本省限定费用的70%左右,在此基础上,由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各省(市、自治区)在实施方案中对按病种付费的费用定额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一些地方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建立了大病补充补偿基金或购买商业大病保险。

2.4.1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各省实施方案的规定,重大疾病的诊疗费用支付主要采取按病种付费,包括按病种限额付费、按病种定额付费两种形式,其他支付方式有按病种限额与定额相结合、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形式。

2.4.2费用定额和报销比例。先行试点的儿童“两病”多采取统一规定费用定额标准和报销比例的方式。对扩大病种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定额标准和报销比例的确定大致分为3种形式。对于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除海南省规定由定点医院和参合患者按1:1比例承担外,其余各地普遍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青海、河南、湖南、内蒙古等地对儿童两病等病种的报销比例规定有所不同。新疆、、湖南儿童先心病均推行免费救治政策。见表4。

2.5申报及结算程序

卫生部《意见》要求,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按照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并规范重大疾病的救治申报和结算报销流程,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和异地结报,推进新农合、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2.5.1申报程序。对于大病患者救治申报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福建、贵州、海南、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江西等地要求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开具相关证明,经新农合机构审批后再开展按病种付费诊疗;安徽、云南、四川、宁夏、则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查患者参合信息后,对确诊符合大病报销条件的患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关材料备案和标注工作,患者出院后由医院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补偿的材料。

2.5.2即时结报与“一站式”报销模式。各地大病诊疗费用基本实行即时报销。安徽、海南、河南、湖北、湖南、吉林、山东、上海、甘肃等大部分省份规定,大病患者出院时只需按照规定的定额比例支付自付费用,由定点救治医院垫付其余全部费用,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将基金应付款和医疗救助垫付款“一站式”拨付医院。云南、河北、浙江、内蒙古等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仅拨付基金应付款,医院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则需由医院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贵州、青海两地即时结报则采取由新农合基金向医院预付报销定额的部分费用,医院垫付剩余报销费用,患者支付自付费用的方式。

2.6管理与保障措施

2.6.1申报管理。在重大疾病的救治申报管理方面,针对患者纳入大病报销的限制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3方面:①参加新农合;②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各省方案规定的保障范围;③在各省指定的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或诊疗方案治疗。同时,安徽、海南、河南等地还在实施方案中规定,在1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1次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障政策(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障。

2.6.2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各地实施方案中对于大病保障政策的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查处力度几个方面作出了要求。省、市、县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与监督;在确保服务质量方面,一般要求各救治医院要在临床路径基础上制定各保障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从手术、麻醉、治疗、药品及辅助检查等环节着手,确保医疗质量,有效控制费用。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组织对救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重点对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放宽住院标准、推诿重症患者、降低服务质量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讨论

3.1大病保障政策目标

逐步缓解农村大病患者家庭的“因病致贫”问题是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的根本出发点。考虑到新农合基金稳定性和使用效率,优先纳入试点的20种重大疾病均为疾病负担相对较重、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较高的病种,如儿童先心病、妇科和消化系统恶性肿瘤。目前,各地大病保障政策均能围绕缓解“因病致贫”问题的核心目标,绝大多数地区的试点病种范围和补偿水平达到国家要求,并有1/2的省份结合实际情况新增了部分试点病种。在保障机制方面,尽管仍有少数省份采取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方式,但按病种限额补偿70%与医疗救助相结合仍然是各省大病补偿的主要形式,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自付费用不超过定额的10%,并且在按项目付费别强调了大病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能够较好地满足重大疾病通常存在报销目录外费用高的特点。在救治申报与报销程序的制定方面,尽管各省份具体步骤存在一定差异,但都遵循“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大病诊疗费用“即时结报”和“一站式”报销的普遍推行,能够方便患者即时获得补偿。

3.2大病保障付费方式

按病种付费作为预付费制度的一种,与按项目付费等后付制相比,在兼顾医疗质量与住院费用控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也是新农合大病保障费用支付采取的主要形式。然而,并非所有的重大疾病费用支付都适用按病种付费,因该支付方式通常以某个疾病治疗方法的主操作和/或主诊断为基础来确定费用定额标准,因此多适用于诊断清楚、疗效确切和费用离散度低的疾病,对于一些临床上诊断分型较为复杂的恶性肿瘤以及重型精神疾病等病程长短差异较大的病种则并不适用。目前仅内蒙、辽宁、新疆等少数省(自治区)在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对部分病种探索推行其它支付方式改革。同时,有1/3的省份采取了按病种限额付费,在不超过费用最高限额的范围内,同类疾病的诊疗费用高低可以根据病情的不同按照实际提供的诊疗项目价格和数量而调整,但该种支付方式失去了严格意义上的预付费制度的控费能力,其本质上仍属于后付制,对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的约束作用有限。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目前国家层面出台的大病保障政策中,针对重大疾病的补偿形式主要强调了按病种付费,而未对不同病种的适宜性作出具体规定或要求;二是由于目前我国按病种付费制度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省级层面仍未建立起统一、细化的疾病分型分类标准,难以根据不同病种的实际需要合理测算预付费的费用标准[1-2]。

3.3大病分级诊疗制度

县级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网络的龙头,应当承担大部分重大疾病的诊疗服务,国家鼓励通过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引导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从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政策看,分级诊疗制度仍未完全建立,1/3的省份并未将县级医疗机构作为主要定点机构,仅有不到1/5的省份开展了重大疾病诊疗费用的差别化报销。即使是在已经推行差别化报销的省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报销比例差距相对较小,难以有效引导患者到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导致差别化报销政策以及分级诊疗制度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县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有限、资源配置相对不足,难以成为大病患者就诊的首选[3-4];另一方面,省级层面尚未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具体的双向转诊标准,大部分省份对于不同病种的首诊、筛查程序缺少明确的规定。

3.4医疗服务监管体制

国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纳入试点的20种大病以循环、消化、呼吸系统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系统疾病为主,这些疾病多具有病程长、诊疗费用高、临床分型较复杂等特点[5]。以儿童白血病为例,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费用标准,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和中危组的定额标准分别为8万元和15万元,相差达到7万元;而对于妇女两癌及消化系统恶性肿瘤等大病,多数省份并未针对同一病种的不同分型或分期分别制定费用标准。在费用定额确定的情况下,容易发生诊断升级或推诿重症患者以及分解住院、放宽住院标准、不严格执行临床路径等各种逐利行为,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监管和控制体制显得尤为重要。而目前尽管各省(市、自治区)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对救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但并未对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细化并制定统一的考核评估标准,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质量监督机制的建立缺少强制性的制度设计。监管体制的缺陷,首先是由于在按病种付费制度下,医保经办机构尚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购买方的职能,未能与医院建立起基于合理的定额协商基础之上的外部监督机制[6];同时,定点医院自身对按病种付费制度下的内部质量管理给予的重视不足。

4建议

4.1大病保障以定额付费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

各地大病保障按病种付费的具体形式存在差异,为使其控费效果得到更好的体现,建议结合实际情况逐渐由限额付费过度到定额付费,对一些临床分型较为复杂的恶性肿瘤等病种,应分级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重大疾病诊疗过程中病情的异常变化给予一定的费用浮动空间。同时,大病报销工作应与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不同付费制度的激励机制,克服单一付费方式的弊端。根据病种需要,对于一些不适用于按病种付费的疾病类型,如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以及一些临床分类较为复杂的恶性肿瘤等病种,应积极探索按床日、总额预付以及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7-8]。

4.2明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定位,加快推进差别化报销政策

应合理划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对不同病种的诊疗功能定位,确立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大病救治定点医院的主体地位,并统筹推进差别化报销政策,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差距,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9]。同时,以重大疾病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提升应主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得到治疗的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疾病的诊疗技术水平,完善相应的设施和设备配置。省级层面应加快制定病种双向转诊标准,确保疑难重症在县级医疗机构初诊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4.3建立明确的医疗服务监管职责分工和考核机制

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范文2

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创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水平与能力,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稳定和降低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为母亲安全和儿童优先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是重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切实加强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专项技术服务行为,建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所),主要负责聘请本市产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以及有关临床质控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做好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工作。

二是着力抓好标准化建设。要进一步改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条件,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新申请机构的建设,从房屋、设备、科室、人员、服务职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三、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数量、服务范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持证人员上岗、培训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准入条件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三、活动范围及评选对象

在我区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要参加创建活动。

三、创建活动内容

参见《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星级母婴保健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内容包括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等二大类内容,具体分:机构资质、人员标准、科室设置、房屋标准、设备及药品标准、管理规范要求等10方面的内容。评定标准为:机构总分达1000分,各子项目的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分值的85%。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三星至五星级三个级别,其中分值低于700分的将不予评分;得分700-800分的,为三星级;得分在800-900分的,为四星级;得分900-1000分的,为五星级。

四、评审程序及方法

(一)准备阶段(年2月)

制定并印发《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二)实施阶段(年3月-11月)

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实施方案》和《评审标准》,在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结果,并将工作方案、自查报告和创建申请表于年8月8日前报区妇幼保健所办公室。

2、考核督导

区卫生局组织医政科、区妇幼保健所、区卫生监督所专家组,每年对照《审评标准》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评定1次。

3、情况通报

区卫生局根据督导情况,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及整改意见。

(三)总结表彰(年12月)

区卫生局对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总结,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表彰通报。

五、有关要求

创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活动是我区完善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重点和要求,努力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品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有序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各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各镇政府和行政村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完善,人员到位,职责明确。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者全面落实。

(二)药品监管体系健全。药品监管网县、镇、村覆盖率100%。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健全涉药单位档案;药品快速检验体系完善,经费得到保障;健全药品行政技术监督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体系,完善专家库制度;不断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建立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提升县、镇、村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水平;完善药品违法广告监管体系;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三)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药品供应网村覆盖率100%;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药房符合管理规范;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面落实,电子监管到位,质量抽样合格率100%。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健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10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网络健全,药物预警监测和滥用监测体系完善。

(五)药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有效运行。建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设施建设、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健全信息机制。

(六)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0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药房100%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七)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到位。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工作机制;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显著提高,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群众对药品使用环境满意及合理用药知识应知会抽样调查合格率85%。

三、创建步骤

创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2011年12月底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创建阶段(2012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实施建设。

第三阶段:考评阶段(2012年7月底前)。迎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综合考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考评工作,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作、乡镇配合的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公众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范文4

一、工作安排

(一)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严厉打击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1、组织本区域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对20*年1月1日至20*年5月20日申报的所有申请临床或申请生产的药品品种进行自查。自点:研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和中药原料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研究人员、设备、实验动物等是否具备条件,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生产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的样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工艺研究和稳定性研究是否科学、完整、合理、真实;研究资料、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注册申请人在自查中发现属违反药品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申报但已经申报或者已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应主动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要求撤回申请或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对拒不自查、自查不彻底、存在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组织本区域内医疗器械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重点清理2003年12月以来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是否存在高类低报、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况。对高类低报的,及时予以纠正;坚决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

3、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提高制剂标准和质量。从20*年6月1日起,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查处无证配制、不按标准配制的制剂和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配置管理办法,制剂调配是否符合要求。

(二)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1、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包材生产企业执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情况的全面检查。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近期日常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各级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20*年度监督等级B级和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因兼并、改制、重组、更名等使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生产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依法收回其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对其是否符合开办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抽查。对验配助听器的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有无擅自降低经营条件、关键人员是否在岗、相应的验配管理规范是否执行等。严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确保发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3、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储存保管、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控制、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检查。

(三)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强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举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未按GSP规定经营的,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药师一证多挂、虚挂、脱岗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驻店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2、组织对全部疫苗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冷链设施设备、储存运输管理、购销渠道等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疫苗行为。

3、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是否规范、储存条件是否具备、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等。

4、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5、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培育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加快药品物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食品安全“千万工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我市“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农村的连锁门店设立药品专柜,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四)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1、高度重视上市药品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防止和减少药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规范处方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全面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与“两网一规范”工作相结合;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将药品不良反应列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切实提高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频次,重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店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管,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屡次违法虚假广告、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品种进行监督抽验;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将这次专项行动作为20*-20*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并同时成立“*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部、经贸局、监察局、*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检验检疫局*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品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使药品、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及时有效地查处;*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保障,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清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完善。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完善机制,促进自律。大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积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对不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积极发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的作用,合理安排经费,增加监督抽验的批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9月1日-10月20日)。各部门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工作方案,卫生局要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工商局要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方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在10月20日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范文5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51号)和《广东省整顿和规范药品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推动行业自律。通过专项行动,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药品监管水平和合理用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促进我市医药产业的规范、协调、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在药品研制环节,重点打击虚假申报行为。

1.进一步严格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重点检查原辅料来源、试剂与研究原始记录、申报生产样品的试制、实验仪器等环节。

2.开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年7月前,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24号令),完成对我市生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检查。

3.开展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管理而按医疗器械产品审批的行为,对高类低审或低类高审医疗器械产品,进行重新分类注册,对其它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严格依法处理。

4.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自身产品注册资料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执行、临床试验以及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规范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迎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项抽查的准备,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药品生产环节,重点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及质量体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组织开展对全市所有原料药、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物料供应商考核及物料管理、产品放行、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及在岗情况等。积极推行药品GMP受权人制度,大力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与实施GMP的水平。

2.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整改,重点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查找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全市所有生产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和生产血管内支架、骨科内固定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产品、同种异体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检率不低于50%。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满1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复核,复查率不低于80%。

(三)在药品流通环节,重点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1.加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制订本市的GSP跟踪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跟踪检查,检查率均不少于30%。

2.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在专项行动期间,日常监管覆盖率要达到100%,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许可经营方式或范围经营,有无出租(转让)柜台、摊位、资质证明文件、代开发票等情况。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购销记录项目不完备或不真实等违规经营行为。重点对经营疫苗等重点品种的药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3.对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满1年的企业进行复核,重点检查人员、场地的变化情况和产品经营记录情况。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

4.继续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探索建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四)在药品使用环节,重点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重点检查药品进货渠道,购进验收记录,药房、药库设备是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2.开展医疗机构用械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外科植入物的进货记录、产品来源、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医疗机构要建立在使用医疗器械登记制度,包括进货验收记录、正常运转记录、检验校正记录、维修记录等。

3.开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药师审核处方的有效方式。

4.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5.进一步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特别是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重点监测。

(五)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整治力度。

1.继续发挥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综合监管作用。定时召开联席会议,重点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并根据工作情况,集中研究对策和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日常巡查监测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加强对当地媒体、其他广告经营单位的印刷品(包括固定形式印刷品)、户外广告及其他广告的巡查监测力度,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做好巡查监测工作。组织有关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狠抓大、要案,重点查处一批范围广、时间长、次数多、社会不良影响大的典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件,并实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3.继续发挥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社会曝光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实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利用本地媒体开辟的广告违法曝光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日常广告监测情况,每季度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典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例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识别能力。

4.落实好国家媒体广告“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行业自律机制。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整治工作,经多次告诫整改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新闻媒体,由宣传部门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其有关负责人视情节予以处理;并将其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的指标,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5.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对近年出现过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品种实行突击抽验,对违法广告中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加大抽查检验力度。

6.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打假力度。建立跨区域打假合作平台,提高打假效率。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我市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来抓,继续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尽职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六)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药品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强化涉药群体、从业人员的药品安全责任意识。要积极推进我市药品GMP、GSP等认证工作,尽快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争当全国医药行业的排头兵。

(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干部培训的投入。针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不断更新、补充培训内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八)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专项整治合力。这次专项行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对专项行动的指导落实、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牵头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加强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打假联席会议的打假经验和优势,打击一批大案要案。进一步完善打假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的积极性。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顶风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镇区或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行业自律,自觉抵制虚假广告,提高广大群众的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九)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营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结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不断修改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设备,充实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的力量,尽快配备与现代药品监管事业相适应的技术监督力量。要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和应对药害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借助现代科学手段,将事故损失和危害减至最低限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机制,逐步走向科学监管。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一)动员部署阶段(*年8月)。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专项行动方案和我市的实施方案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

(十二)组织实施阶段(*年9月-*年4月)。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按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范文6

母婴健康安全行动计划

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18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为核心,以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为保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健康。

二、行动目标

自2018至2020年,通过开展母婴安全行动,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8/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7.5‰。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

三、行动范围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四、行动内容

(一)妊娠风险防范行动。

1.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大众媒体,制作参与科普节目,积极撰写科普文章,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孕育健康知识,提升群众健康素养,使每个孕产妇成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积极参与配合医疗保健活动,提升自我保健和风险防范意识。

2.做好备孕咨询指导。将妊娠风险教育作为孕妇学校开班第一课。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汇集妇科、产科、生殖、遗传、心理、中医等专业力量开展多学科协作诊疗,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和备孕指导。综合评估妇女基础健康状况、生育能力和年龄等因素,客观告知妊娠几率和风险,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高龄高危妊娠风险。

3.开展妊娠风险评估。按照《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和“紫色(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4.提供生育全程服务。使用全国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避孕、儿童保健等内容,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无缝连接“一条龙”服务链。规范有序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严格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综合防控措施。指导产妇分娩后及时采取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合理控制生育间隔。

(二)危急重症救治行动。

5.加强高危人群管理。筛查妊娠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诊。

6.查找救治薄弱环节。每半年组织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等业务科室和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召开至少1次联席会议,梳理在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方面存在的管理、技术问题,完善诊疗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孕产妇用血、转运等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

7.针对死因完善预案。结合区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以及本机构实际,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主要死因建立抢救流程与规范,明确相关科室和人员职责任务,确保急救设备和药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医患沟通和媒体沟通机制。

8.建立救治协调机制。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

(三)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9.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产科、儿科应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10.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产科探视管理,新生儿在院期间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和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识别、交接有登记。规范处理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胎盘和死胎(死婴)。加强新生儿病房、临床检验实验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医院感染。

11.促进质量持续改进。针对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等重点部门,围绕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考核指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当每月开展自我评估与分析,制订并落实质量持续改进措施。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

12.定期报送母婴安全信息。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数据以及服务资源数据,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

(四)专科能力建设行动。

13.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各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为抓手,提升产科、儿科专科诊疗水平。综合性医院着力加强妊娠合并症处置、危重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重点提升疑难重症诊疗能力。分娩量较大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着力加强产科亚专科和新生儿科建设,逐步建立产科重点专病医疗组。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培训,促进孕产妇和婴幼儿安全应用中药。加强危急重症中西医临床协作,提升诊疗救治能力。

14.促进保健专科发展。开展妇幼保健专科示范单位建设,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内容,加强人才建设,促进预防保健与临床医疗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等保健专科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推广应用中医防病保健方法,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保健等方面的作用。

15.强化专业技能培训。结合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确定技能培训主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16.推进科研攻关和临床转化。以临床应用为导向,在产后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植入等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处理及出生缺陷防治、早产风险提示、早产儿救治等方面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快推进产后出血防治、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便民优质服务行动。

17.优化诊疗资源配置。按照开放床位和配置标准,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资源与服务量相匹配。在门诊合理安排B超等设备,增加胎心监护等可穿戴设备,逐步缩短检查等候时间。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集中产科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缴费等环节,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设立母乳喂养室。

18.推进全面预约诊疗。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的产科预约诊疗率≥70%,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在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前提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对预约孕产妇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19.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通过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方式,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挂号、缴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提供自助打印、网络查询、手机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规范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惠民利民政策和措施。

20.倡导温馨舒适分娩。营造温馨、舒适的产房环境,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专业陪伴分娩等非药物镇痛服务,鼓励开展药物分娩镇痛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

五、行动步骤

(一)2018年工作安排。

1.2018年1-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部署相关工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当地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对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的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重点区域制订针对性的策略措施。

2.2018年6-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二)2019年工作安排。

1.2019年1月,总结2018年度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2018年度情况,部署2019年工作。对2018年度母婴安全示范单位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3.2019年3-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三)2020年工作安排。

1.2020年1月,总结2019年度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2019年度情况,部署2020年工作。对2019年度示范母婴安全示范单位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3.2020年3-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4.2020年10-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母婴安全行动计划3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推进母婴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六、行动要求

(一)细化落实行动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确定部分重点联系医院,强化督促指导,定期了解工作进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建立重点联系单位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委管医院要发挥“国家队”表率作用,省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要发挥区域“龙头”作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挖掘、树立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领,带动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根据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遴选出一批全国示范单位组织系列报道,供各地交流学习。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