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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1
论文摘要:老有所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问题加剧,社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资金短缺,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严峻的考验。因此探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结合对于缓解社会保险压力,减轻政府负担,提升我国社会总体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1.1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
根据已公布的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2010-2020十年间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达到3.28%,预计到2020年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7亿[2]。离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缴纳养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势必会造成养老金支付出现缺口,中央财政便会面临着资金压力。
1.2城市化发展导致农民失地对养老问题提出新要求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人口占比明显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龄化问题也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超过60%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农民因而失去了土地。虽然土地被征用,但是农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导致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偿,养老更是遥不可及。从理论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这些失地农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障范畴。因此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1.3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也就是指养老保险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然而这种运行模式至少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由于我国一直在经历着各种改革,改革必然会因触及到既得利益获得者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由于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了一些债务,这些债务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政府只是以社会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务。从而造成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个人账户的保费收入就被“透支”了,随着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加,社会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二是覆盖范围难以扩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城镇只有部分人口被纳入,农村接近于空白,这也是由当前政府财力决定的。对于一些未纳入而有能力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口商业保险便可以成为一个较好的替代品。
2.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2.1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两者相结合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基于前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覆盖范围小等问题,发展商业保险能够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在岗不在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简单化。商业保险也能够集中经济单位的资金,通过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强化保障功能。商业保险还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能针对投保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各个层面的保障需求。总之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2充分体现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两者相结合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也就是缴纳的保费高的并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这样就可能出现少缴费多收益,多缴费少收益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兼顾公平的考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社会扶质,可能对投保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而商业保险不仅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还能够兼顾效率。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能够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多缴费多收益,少缴费少收益,实现真正的公平。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吸引客户投保聚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对资金进行最优配置,更好地实现保费资金的增值,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商业保险更能激发人们的投保意愿,从而实现保障范围的大幅提高。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加快,国家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商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政府的压力。
3.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分析
3.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保额的多少,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转贴于
3.2养老金的互补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国平均水平的10%[4],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使得养老保险金无形中减少了。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负债需要用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急剧增加,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使得社会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为了能够支付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就动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最后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它能够使保户上缴的保费实现最优配置,从而获得较可观的回报,进而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养老金偿付不足的问题。
3.3实施方式的互补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投保险种,保额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这两者的互补既能满足社会稳定需要,又能给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
3.4职能的互补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属于政府职能,主要是对低收入者的扶助,保费资金产生的收益不是最主要的目标,更多考虑的是稳定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投保人的意愿,对缴纳保费高的个体可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在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只能比不可少,但是这种完全依靠政府推动的保险缺乏利益驱动。而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规律驱动,投保人可以为自己购买更多的养老保险从而给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两种职能的有机结合既能保证利益驱动的商业养老保险正常运营,又能提高保险的保障程度,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职能应该为主,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应该以市场职能为主。
4.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建议
总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养老保险正好能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因而应该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业养老保险利国利民,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可以提高人们老年生活质量,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如适度地减税等。保监会应该制定和完善保险法,使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推广应用。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宣传,使人们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增加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使人们从旧的攒钱养老的观念解脱出来,积极购买人寿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发出相应的寿险产品,提供不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障,还可以全面设计覆盖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等风险保障,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2006(6).
[2]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5).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工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业主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8%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记入个人帐户。
雇工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担8%。雇工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其缴费基数的11%,包括本人缴费的全部和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
第九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条 从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一)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开办之日起30日内,雇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当月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新开办单位情况,并敦促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从业人员定期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雇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年。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按其从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计算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符合领取养老金当时的本市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实施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业人员,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现行的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应根据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从业人员死亡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省、市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优抚金、原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领取。
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于从业人员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保留,待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应及时向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按时办理复核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稽查。
社会保险基金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业主每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工商年检前缴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收缴。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缴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立即补缴外,并可处以应缴社会保险金额的一至三倍罚款。仍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号中强制扣缴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其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拒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养老保险;“三支柱”;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072-03
一、概念的明确
(一)养老保险的界定
在国内很多有关养老保险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们或政策制定者会将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替代使用。如,国内比较流行对养老保险的界定是这样的,“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确切地说,这应该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界定。这种概念的替代使用以偏概全,忽视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存在及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利于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因此,在研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之前,首先应对养老保险进行界定。
养老保险是指老年人因年龄或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后,通过预先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而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险经济活动的特征,遵从保险运行机理,通过精算确定一定的缴费水平和领取的养老金额,是一种互助互济、风险分摊机制 [1] 。按照性质划分,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两者都可以解决养老问题,只是各自分工和担任的角色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发挥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 [2] 报告中提出的,集中体现了新古典经济学派对于养老保险的一些政策主张。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执行,大部分国家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其目标是有限度的缓解老年贫困,提供各种风险保障。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一种完全积累制的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可以是强制执行也可以是自愿实施,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市场化,享有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各种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归纳起来,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这三大支柱有机的将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可以说,针对全球性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方案设计。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含义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从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各个方面,第一次明确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这个定义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的认可。
可持续发展在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方面是一个综合的概念 [3] ,它不仅涉及当代的或一国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同时还涉及同后代的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并包括了六项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谐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需求性原则、高效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生态、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的一环。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可持续性为基本特征,通过制度的不断创新,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一套政策、方法和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共生、协同发展,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还要保证不能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实现代内与代际间的和谐与公平。
因此,结合西方经济学的养老保险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满足以下要求:在尽可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国国情调整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的各自比例,完善第二、第三支柱的管理方式、投资政策并给予政府支持,使得体系内各支柱的养老基金收支平衡,三大支柱共同实现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既要解决当前已退休老人的养老问题,又要考虑在职一代人在未来的养老问题,实现公平原则;既要能够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务危机,又要能够满足不同阶层不同消费人群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实现效率原则。
三、目前中国“三支柱”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并在构建“三支柱”体系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现行体系仍然是以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支柱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单一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体系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继续下去:第一,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第二,行之有效的税收体系,第三,养老基金能得到良好的经营和监管。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显然第二、第三个条件都尚不具备,而第一个条件在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情况下更是谈不上。加之实践中养老保险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限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地区的国有部门,覆盖率较低。虽然非国有部门的就业人数在许多地区占一半以上,但基本养老保险在非国有部门的覆盖范围参差不齐,城市中相当数量的人群被该制度所忽略。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城镇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正在探索之中或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第二,目前企业的缴费率太高,扩展覆盖范围的工作进展艰难,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第三,国有企业的问题也尚未完全解决。因此,有限的覆盖面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剧缴费负担,再加上收支不平衡和缴费率提高的趋势,很容易形成覆盖面下降的恶性循环。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日益严重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在转轨过程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严重,这其中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第一,客观原因。首先,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使得在职职工的赡养率急剧上升,导致当期的养老金支付增加,1992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率才20%,2009年已经上升为32.7%,这意味着每一个在职职工负担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加大。其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较大,客观上也刺激了企业拖欠或拒缴保费,导致养老金收入下降。
第二,主观原因。首先,由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难免会向个人账户透支,另一方面也使得个人账户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无法实现,最终又不得不回到现收现付制上来。其次,政府在制度设计之初期望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来消化这块转轨成本,但由于当期转轨成本巨大,单靠提高企业的缴费率无疑是杯水车薪,从而导致社会统筹账户出现赤字并不断扩大,加之中国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难免向个人账户进行透支,必然会使得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国目前的转轨成本日益恶化。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8 000亿元,并将在未来的三十年里以每年净增1 000亿元的速度持续扩大 [4]。
(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中国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也逐步建立起来,但其发展仍然滞后。由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不仅给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竞争力,还挤占了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和空间;缴费率的偏高也意味着个人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性过高,从而降低了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 000美元 [5] 。从国际比较看,中国2007年底人均长期商业寿险保单持有量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的平均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原会长王在2008年表示,中国人均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大约是431元,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10,为美国的1/70。从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来看,根据国家规划,商业养老保险应占到个人养老保险的10%~20%。而在养老保险成熟的国家中三支柱各占总养老金的比例是:基本养老保险约占养老金总数的30%,企业年金占比为30%,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包括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储蓄、债券、房地产等,约占养老金总数的40%。在欧美国家,养老保险占欧美人寿保险收入已达60%以上。
不难看出,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仅仅成为名义上的,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这种格局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要使得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如何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使其发挥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管理和保障职能,并不断完善“三支柱”体系,是现今最为关键的 [6]。
四、中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之对策
针对上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使得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其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7]:
(一)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三支柱”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借助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互助机制,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从国际经验来看,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和储蓄性养老计划的迅速发展,与这些国家采取和实行程度不同的税收制度安排政策密切相关。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三支柱”体系的基础部分,其目标就是为社会大部分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持续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包括: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明确政府在转轨成本解决过程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正确定位政府职责;合理的、多渠道的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要逐步稳妥的解决转轨成本并作实“个人账户”;实现“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逐步实行个人账户市场化运作,将竞争机制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收益率,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国的投资结构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结构,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健康良性发展并能获得稳定较好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期,政策法规滞后,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基础不坚实、机构不合理,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等情况将在较长时期内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及改善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并进行相应改革,扎实稳妥地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有法可依是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但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养老保险法规,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制度构建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和完整性。此外,对于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在这两个层次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步伐,进而阻碍了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具体包括: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以及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治超.人寿保险、养老保险与资本市场――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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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英.英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省略.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4
关键词:中国养老;养老产业;商业养老保险
退休、养老听起来似乎离我们的生活非常遥远,但事实上,每个人都有退休的那一天,都有老去的那一刻,我们都希望退休后保持一个较高的生活水平。“预计2020年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多地养老金收不抵支,缺口高达679亿”,层出不穷的此类新闻也让我们感到养老问题似乎日趋严峻。是的,没有远虑必有近忧,还是让我们未雨绸缪及早进行养老规划吧!
一、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结构是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方案设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在一个居主导地位的公共支柱下将三个功能结合起来的。我国也探索建立了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面对此做简单介绍。第一支柱是从20世纪80年代建立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社会公平。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年金制度。很多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已经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资金多实行完全积累制,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被称之为“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的储蓄及自愿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希望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的人提供更多保护。分析可知,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这三大支柱有机的将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收入再分配、储蓄和保险。
二、商业养老保险的分类
我国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但其发展较之基本养老保险仍然滞后。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受到国人对于保险行业的固有偏见,2015年底,中国人均寿险保单数不足1张,而同期的美国人均有5张,日本有6.5张。可以说中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就我们个人来看,能够自我主导的、有可能未雨绸缪提高将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的正是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然而市面上各有特点的保险公司、错综复杂的商业养老保险品种常常让我们感到困惑甚至止步不前,“买哪种商业养老保险最合适?”是每个投保人心中的疑惑。下面我们就揭开众多商业养老保险的“面纱”,看看其真实面目。商业养老保险按其保险功能分类,可以分为传统型养老保险、分红型养老保险、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和万能险养老保险。1.传统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确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约定相应的额度领取,通常来说,其预定利率是确定的,一般在2.0%-2.4%,回报固定,风险低,但很难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适合人群:比较保守,年龄偏大的投资人。2.分红型养老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经营成果的一部分每隔一定时期以一定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此类产品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但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一般只有1.5%-2.0%。分红险除固定的最低回报外,每年还有不确定的红利获得。适合人群:既要保障养老金最低收益,又不甘于坐看风云者。3.万能型养老保险。灵活性较强,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在扣除部分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进入个人投资账户。投资账户设有保底收益,目前一般在1.75%-2.5%。万能险的特点是下有保底利率,上不封顶,按月结算,复利增长,可有效抵御银行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适合人群:理性投资理财者,坚持长期投资,自制能力强。4.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投资产品,设有不同风险类型的账户,与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挂钩。此类产品不设保底收益率,保险公司只是收取账户管理费,盈亏全部由客户自负。如果坚持长线投资,有可能收益很高。但如果受不了短期波动而盲目调整,有可能损失较大。适合人群:年轻人,风险承受能力强,以投资为主要目的,兼顾养老。
三、思考与建议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5
商业保险实现了从“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的逐步提升,吴定富(2005)认为,商业保险在不同社会保障层面发挥不同功效: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主要探讨商业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中作用的发挥。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提法始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建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比较认同的养老体系的三支柱(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一、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的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为基本养老提供技术支持、业务经办(主要是新农合与其他特殊群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营,若政府观念与职能不发生大的变动,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空间不大。虽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的三种模式(德阳模式、宜兴模式、衢州模式)现状说明已比较完善,但对于发展进行状况及运营中发现存在问题分析不足。新农保试点之初,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的最佳时机,因为政策伊始,政府部门在人员配备、业务经办方面面临困难,如今距离新农保试点已经五年,新农保的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资金划拨、业务经验等方面雏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关于政府观念出现大的变动,否则保险公司难以再介入业务经办。
因基础养老金“保命钱”的特殊属性及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参与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存在困难。若能建立起较完善监管制度与明确投资责任,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业保险在第二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我国养老保险中的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企业年金和以事关事业单位为对象的职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实施的是信托模式,企业年金涉及的相关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广泛的销售渠道、先进的精算技术、多样的产品设计、综合的管理服务能力等。
虽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企业中,保险公司在数量上不占据优势,但在企业年金管理资产数目上却领先其他金融机构。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积累资金为6,306.38亿元,而同时期(2014年1-3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2648.21亿元,投资管理资产2313.73亿元,这说明养老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约全部企业年金的41.99%,投资管理资产的比重约为36.69%,这也表明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比较有竞争力。
三、商业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目前我国第三支柱比较薄弱,主要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居民购买力不强、参保意识不高、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难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等。
笔者认为,为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识,增加商业养老保险购买数量、加大宣传力度、开办群众喜爱的养老保险险种、健全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四、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中能否发挥更大作用,有赖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该发挥“大政府”还是“小政府”职责影响着保险公司发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导下,把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自己负责监督管理,那么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二)资本市场完善及监管政策的加强
资本市场完善与监管政策加强将为我国基础养老金、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运营提供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三支柱养老目前比重,保险公司会从中获得更大发展机会。当然,也会面临行业竞争加剧、自身运营更为规范等挑战。如何在机遇与挑战中谋求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话题。
(三)政府政策支持
从商业保险发展来看,政策从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04年企业年金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极大刺激企业年金数量增加,为保险公司提供机会,2013年9月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也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加快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的试点和推广、制定更为明确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等政策及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颁布也会对商业保险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范文6
在快速人口老龄化的重负下,我国不得不重视起未来几十年后的养老保障发展战略规划,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日益提升,是未来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支柱,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了在老龄化下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关键词】
商业;养老保险;老龄化
一、商业养老保险概述及其重要性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商业养老保险合理地将个人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并将储蓄、保险以及收入再分配等相辅相成的结合到同一个保障体系之内,使得养老保障体系的未来合理高效可持续性发展得以实现。
二、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结构的优势与不足
商业养老保险按保险功能分类,可分为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下面主要探讨每类产品优势与不足之处。
(一)传统型养老保险
传统养老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确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约定相应的额度领取,通常其预定利率是确定的。
优势:回报固定,风险低。不足:很难抵御通胀的影响。适合人群:以强制储蓄养老为主要目的,在投资理财上比较保守者
(二)分红型养老险
分红型养老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但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一般只有1.5%2.0%。分红险除固定的最低回报外,每年还有不确定的红利获得。
优势:除了有一个约定的最低回报,这部分资金的收益还与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使养老金相对保值甚至增值。不足:分红具有不确定性。适合人群:既要保障养老金最低收益,又不甘于坐看风云者。
(三)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产品,设有不同风险类型的账户,与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挂钩。
优势:以投资为主,由专家理财选择投资品种,不同账户之间可自行灵活转换,以适应资本市场不同的形势。不足:是保险产品中投资风险最高的一类。适合人群:该品种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不适合将养老寄托于此的人。
(四)万能型寿险
万能型寿险在扣除部分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保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有保底收益。
优势:万能险的特点是下有保底利率,上不封顶,可有效抵御银行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不足:万能账户是个人所缴保费中,扣除初始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以外的资金。适合人群:理性投资理财者,坚持长期投资,自制能力强。
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创新研究路径
(一)人口老龄化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增大一方面为商业养老保险带来了更多的商机,随着60岁以上人口的不断增多,老年人对于自身养老方式会越来越重视,目前我国的商业寿险的比例还不是很高,但是未来的发展空间却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却对于我国社会福利体系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老龄化人口的增多使得离退休费用逐年递增,社会养老保健基金的支出迅速增长。因此只有现在重视起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老龄化人群积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其他金融手段才能够做到未雨绸缪,良性发展。
(二)商业养老保险创新研究方向
目前市场的商业养老保险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当下主要措施是以应对老龄化社会来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行改革创新,实现多维度全方位的养老保障保险体系。
1.扩张保险保障范围
现有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市场上的产品大多具有的功能都是储蓄型保险保障兼投资功能,此基础上,可以将保障范围适当拓展,在原有保单上附加组合其他保险类别,或创新性的引入护理保险概念等。
2.保险产品按年龄和款项细分优化
原有的商业养老产品只是单一的对投保人年龄进行规划,大多为65岁以下,但是很多投保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未必能保证其缴费区间能达到合同规定年龄,然而在这样一个市场需求多样化,竞争程度高的产品市场中,保险公司要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就必须设计出更个性化且人性化的产品。
3.多险种自由组合
保险公司可以将老年人的多种风险保障保险清单列出,且为这些保险产品的各种组合事先设计好各种费率以及产品组合的年限等相关条款,投保人可以自由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保险中自由组合,这样的自由选择更具多样性,也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程度人群的保险需求。
四、商业养老保险创新途径
(一)建立商业养老社区
随着人口流动比率的不断提高,子女到外地上学、工作、生活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空巢”便是目前社会的常见现象,使得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无人照顾,从而使得建造一个为众多老人提供日常护理、医疗服务、生活娱乐的公共养老社区成为新型的养老计划,该社区的建设不仅仅可以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同时也有机的结合了各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二)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
多数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两部分,即养老金和子女的照顾,但是我们容易忽视的是老年人的资产还包括住房不动产,这一资产是多数人一生的最大积蓄,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反向抵押贷款,先付保险金,最后再收取保费,这类商业养老保险在未来老龄化市场上的需求会大大增加,市场的潜力也是不容小觑的。
(三)对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
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国计民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于社会的稳定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在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状态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推出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促进商业养老保障体系的快速发展,以此来缓解社会保障体系的巨大财政压力。
(四)规范监督养老保险市场
在鼓励和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监督和规范,避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过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新型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适应性、科学性,在产品市场出现不稳定情况时能够快速解决危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常华.中国特色的养老地产发展趋势浅析[J].科技智囊.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