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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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PDCA循环理论;医院价格管理工作;应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实现广覆盖,就医患者增多,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热点问题成为医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医疗服务收费不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日益成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医院的重视,不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大,医院的行业自律性也在不断提高;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自2009年以来,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在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年”和“创省级精神文明单位”活动的开展,以强化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为突破口,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着力点,打造医疗服务品牌,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努力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在医院领导对医院价格管理高度重视下,通过一系列管理办法及制度的推进落实后,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价格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PDCA循环理论是管理学中的一种通用模型,最早是由美国质量统计控制之父休哈特提出的PDS演化而来,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PDCA循环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医院评审标准制定过程和评审的实施均遵循PDCA循环原理,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现的过程,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持续改进。P、D、C、A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的意义为:P(Plan)计划,包括方针和目标的确定以及活动计划的制订;D(Do)执行,具体实施计划内容;C(Check)检查,就是检查执行计划的效果,查找存在问题;A(Action)行动,对总结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未解决的问题放到下一个PDCA循环里,在下一个循环中解决、提高。将PDCA循环贯穿于整个医院价格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并周而复始不停顿地运转,从而促进价格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

一、计划(P):方针和目标的确定以及活动计划的制定

1.医院医疗收费价格管理现状

医院价格管理科设5名专职价格管理员,对临床科室片区的医疗收费情况采取定期普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检查,并设58个兼职价格管理员对本片区住院患者住院费用进行常态化审核及不定期片区交叉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发现医院医疗收费存在以下问题:

(1)科室医护人员对医疗收费价格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对价格收费相关政策文件知识掌握不够:医疗服务价格一直是直接影响医院声誉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所以,全院医务人员应该树立诚信医疗价值观,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国家政府的医疗物价政策,保持良好的行业自律性,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广大患者群众的支持和信赖。

(2)医嘱与收费项目不符:部分科室医生开据医嘱,护士未认真核对医嘱,处理医嘱不到位,造成收费项目或时间上有遗漏及错记情况产生。

(3)针对临时要求出院或转科患者费用医嘱处理不及时,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未认真落实患者出院签字费用复核制度:患者办理出院或转科时,因科室记账人员未及时退费或计费,造成费用漏收或转科费用未退费的情况产生。

(4)对文件规定的可收费材料内容没有认真解读:新的医疗技术的开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患者自身需求,新型科技医用耗材的应用给病患者带来福音;但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滞后于科技技术的进步,一些新型材料并未列入可收费内容,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科室记账后医保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并不认可,并发生违规扣款,最后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

(5)科室开展新项目未按医院相关流程申报备案:部分科室在开展新项目时,未及时上报价格管理科按医院规定的价格管理制度执行申报备案,在设备已购置或材料已入库才上报价格管理部门,致使医院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滞后或不予申报审批,影响科室新技术的开展和收费。

2.分析产生问题原因

针对存在问题,纠其原因还是应从全院全员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抓起,其主要原因是部分科室医务人员对医疗收费文件及管理规定知识缺乏,没有严格把价格管理规定的相关制度流程落实到位;医护间沟通不够;科室与科室之间协调不力。

3.制定计划

计划通过多环节、多部门齐抓共管。加强对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及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对价格管理政策文件及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修订完善院内相关管理规定及制度,加强对科室的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跟踪复查,建立考核机制,做到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转变,做到岗位有职责,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从制度上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二、执行(D):具体运作,实现计划中的内容

1.进行价格管理知识的培训学习

重视对专职价格管理员和兼职价格管理员的培训学习,特别是要重视对科室新上岗的兼职价格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医院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课件,将学习内容通过院内OA网站传到各科室,有利于全院职工了解最新收费标准,确保执行价格政策全院一致。

2.完善价格管理各项制度流程

通过监督检查及各种常态化工作,不断总结完善,对一些不适应当前工作的制度及流程进行修订,从而促进下一年度的工作开展。如通过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补记退费的管理权限及流程,增补及调整《调整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增医用耗材收费审批制度》《院内价格管理规定及奖惩考核细则》《成立成本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费用查询及清单管理制度》等文件内容,完善了医院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并从制度上来规范医院医疗收费行为。

3.健全价格管理组织管理体系

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任委员,财务处下设立价格管理科,配备专职价格管理员5名,规定中明确了组织机构和机制以及职责及任务;各临床医技科室及病区设兼职价格管理员,合理划分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价格管理范畴,实现价格管理的有效互补。

三、检查(C):总结执行计划的结果,明确效果,找出问题

1.专职价格管理员负责对全院各临床科室医疗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价格管理政策指导

价格管理科专职价格管理员按片区对各科室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日常抽查审核,特别是对一些大额费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科室整改,并进行事后监督。

2.兼职价格管理员负责对本科室医疗收费进行核查

兼职价格管理员对本科室病区患者发生医疗费用进行医嘱与收费核对,住院患者出院时确认并签字认可,有效地避免了投诉事件的发生。

3.兼职价格管理员各科室片区交叉检查

通过各科室兼职价格管理员相互交叉检查的方法,有利于科室间相互学习,并及时指出存在问题,促进整改落实,提高价格管理执行力。

四、总结(A)

1.针对检查存在问题,成功的方法在以后工作中持续运用;没有解决的问题提交下一个PDCA循环去解决

通过实施定期检查,各临床医技科室存在问题整改效果明显:健全医院价格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及督察标准,科室新开展项目备案制度落实到位,对可收费材料的认知度提高,门诊实行电子处方准确率显著提高,有效减少患者投诉事件的发生;补记退费情况管理规范;医疗费用审核及患者签字认可制度得到落实。对于少数科室医嘱与收费时间及项目不一致的情况则需请医务护理部门协助解决,持续跟踪督促改进。

2.按照PDCA科学管理方法,循环反复才能持续改进管理

质量管理工作就是一个前行的过程,每一阶段到下一段工作都是有不断改进完善的必要。通过持续的检查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行PDCA循环,循环往复,才能持续改进医院价格管理工作效能,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2011版)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2

2017年深化医疗系统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就是:零差价两票制,药品加成全部取消。“新医改”引起了学术界、医疗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能有效缓解医疗服务领域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心理预期。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后,医院的经营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和医院抵偿和消化各占10%,余下的80%由医院服务费如门诊、住院、各项治疗、检验、手术项目等的收费价格提高来给予抵偿。因此,在“新医改”背景下,医院如何加强内部管理,消化药品零差价政策实施带来的医院收入减少的不利影响,在降低患者看病经济负担的同时,保障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药品零差价政策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

11药品零差价政策有利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能够维持运转,1989年我国设立了“以药补医”的政策,主要包括公立医院药品执行集中招标采购、公立医院药品零售价在采购价基础上顺价加价15%、不得二次议价获得明折明扣等内容,通过增大药品收入的方式来维持医疗机构运转。

目前,我国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重的40%以上,几乎与门诊、住院等医疗收入并重,并成为世界上药品收入占比最高的国家之一。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严重依靠药品加成收入,为市场的不良循环造成隐患。公立医院药品价格虚高,更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凸显,医患矛盾与冲突不断爆发。政府补助虽然逐年增加,但其占公立医院收入的比重仍在10%以内,这意味着公立医院90%以上的收入要靠药品加成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当药品零差价政策全面实施后,医疗服务价格就成为医院成本补偿的主要通道,在新医改背景下,寻求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也势在必行。

12?品零差价政策导致医院门诊收入大幅减少

一般的病情通过门诊诊疗即可完成,按照门诊看病流程医院会有一系列的门诊收入。进入医院看病首先支出的是挂号费,然后根据医生的诊断,会开具相应的诊疗单,包括后续检查或者仅开具一些药品即可。详细门诊收入构成主要有挂号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药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门诊收入构成中药品收入占主要收入。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统计,公立医院门诊次均医药花费(名义值)从2006年的65元增加到2014年的1093元,若药品收入突然减少,若要维持政府办公立医院的运营,政府需要增大资金投入。在政府资金大量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医院要维持运行只有大幅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13药品零差价政策导致医院住院收入大幅减少

根据统计年鉴的数据,2012年前政府办公立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主要统计了以下类别的数据: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2012年及以后增加了护理费和卫生材料费两项。考虑到2012年及以后对收费进行的细分,为了各个年份数据的统一,对收费项进行合并。合并归纳后对于住院病人医药费主要分成了四大类别:床位费;医疗服务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费;其他收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统计,住院次均医药费实际增长情况显示:2006年为199200元,到了2014年增长为247424元,增长率为2400%。由于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实施,不仅门诊收入受到很大影响,住院收入也受到同样的影响。

2药品零差价政策下医院财务管理完善的路径

21构建精细化成本管理架构

医院在新形势下运营成本的管理上,应建立一套精细化成本管理架构,优化资源配置,以提高资金和资产使用效率。

首先,以临床专科为基点进行医院运行分析和专科损益分析,建立经营管理报表系统,核算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发挥经营助理的协助职能,分析医院整体运营状况和专科医疗服务的损益情况,循环比较,在保证医疗品质的前提下,探讨成本改善措施。

其次,建立产出分析与全生命周期管理。医院项目投入,包括设备投入、新增病区、大型维修改造等,必须从技术和效益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兼顾项目的效率和效益,兼顾医院战略导向目标和专科个体需求;使用中按期进行效率和效益分析评估,如设备使用率、床位使用率等,对比目标,查找差距,不断改进,提升设备等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更新或置换时进行整体项目评价,优先配置资源给效率和效益好的项目。

最后,借助信息化系统,将采购、入库、出库、使用、批价、收费、资金存缴、付款等全流程纳入闭环式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成本管理效率。在大额经费使用管理上,非财政拨款资金按照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财政拨款的大额资金使用决策需要由院领导组织的党委会通过民主集中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22医疗服务费采用边际成本法定价

目前,各医疗机构较多采用的为扣除财政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并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医生职称登记不同来分级定价。而在执行过程中,对成本的核实方式不近科学,并导致了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手术、护理、挂号等)水平偏低,而大型检查器械的价格水平偏高。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建议公立医院采用边际成本法进行定价。边际成本,即在原服务量基础上增加一个单位服务量所付出的额外成本。边际成本法作为一种基本的定价方法,有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被应用于很多行业的定价中,如供水等。

采用边际成本法定价,应做到因病而异、因数量而异。关于因病而异,目前的定价也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对于因数量而异,例如,在医生向病人提供第1单位医疗服务时,其边际成本为所提供服务的材料、人工等成本加总之和,而对于医生提供的第2单位医疗服务及更多的医疗服务,医生所付出的边际成本便可能由于人工努力等抬高而上升,从而导致第2单位的单价与第1单位的单价不尽相同;但是,它们都衡量的是该单位服务的边际成本。采用这样的方法,边际成本定价法主要有两方面好处:首先,它不再将医疗服务人员成本固定化,而是通过逐步提升等曲线函数的方式来更为准确地反映人工成本;其次,它能够避免在医疗保障制度下患者出于道德风险而过度消费,并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

23对医院支付制度再改革

通过引入全面医疗保险,证明了医疗保障将会导致消费者出于道德风险而选择过度消费,从而造成低福利和低效率的状况。因此,应考虑在逐步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的背景下,考虑如何对支付制度进行再改革。而如果从医疗保障接收者、医疗服务提供者一方――医院进行改革,则比较可行,即通过医保支付来控制医疗费用,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支付控制方式。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新医保制度,将对医疗费用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离全民医保目标越来越近,医保收入会逐步成为公立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对付费方式进行改革,将对医疗机构的总收入或单病人收入产生最高限制,从而倒逼公立医院的盈利模式由利润最大化或收入最大化向成本最小化转变,从而激励医院在管理方面更加注重效率,也能够对患者的过度消费进行有效控制。

24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

财务风险控制中,应履行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合理设计出财务部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明确职责内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财务机制。保证会计人员不从事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出纳也不承担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工作。开具销货发票的人员不能兼任审核人员,登记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等。

财务管理制度是实施内控风险控制的基础,没有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很难得到控制。因此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它应包含经费支出标准、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日常报销管理办法、借款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办法、福利费报销管理办法、库存现金管理办法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3

一、新农合建设全面推进

一是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2008年底,江苏、四川两省所有县(市、区)全面建立了新农合制度,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江苏省比全国提前3年,早在2005年实现全覆盖目标。二是参合率稳步提高。2008年底,四川省参合农民数由2003年的210.2万人扩大到6414.3万人,参合率也从69.65%提高到92.43%。江苏省平均参合率连续四年稳定在95%以上,位居全国第一。三是筹资水平逐年增加。2003年试点之初,两省新农合人均筹资为30元, 2008年江苏逐渐增至100元,2009年达到124元。同期,四川省也从80元提高到100元。四是受益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江苏省参合农民人均补偿1625元,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由2007年的31.18%提高到39.26%。四川省人均补偿金额为697.99元,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达到39.08%。对当年没有生病而未享受基金补偿的参合农民,两省规定免费对其进行健康体检,许多农民生平第一次拥有个人健康档案。五是农民就医日益便利。目前,两省所辖每个建制乡镇、行政村均设有至少1个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定点医疗机构。农民到乡镇就能就近看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大大方便了农民群众及时诊治。

二、农村医药价格监管不断完善

(一)明确农村医药价格管理政策

目前江苏、四川已将主要县级非营利性医院、全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明确了农村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药品价格管理方面,江苏、四川规定,在不突破政府最高零售价前提下,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以实际进价(实行上网采购的,按照上网采购中标价格)顺加15%的加价率政策。江苏省还规定了省级定价药品、市场调节价药品继续执行差别差率政策。四川省规定,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销售政府定价药品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两省统一了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及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价格下浮幅度。

(二)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

为促进农村医疗机构安全、合理用药,江苏、四川出台了本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分别规定了约900种左右基本用药,并严格控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目录内药品的比例。江苏省规定,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使用率不低于90%,二级以上医院不低于85%,未告知或未经患者同意,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付。

(三)推行农村药品流通管理新形式

一是创新招标采购模式。改“招药品”为“招企业”,成都市规定各县(区)通过公开招标,每年确定1家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当地乡镇、村医疗机构所需全部用药,减少招标次数,降低招标成本,减轻医药企业负担。二是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如成都市新都区规定,中标的药品配送企业对农村医疗机构实行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质量、统一管理“五个统一”,明确了配送企业责任,保证了配送药品质量,降低了配送成本,缩短了配送时间。三是明确药品加价政策。新都区规定,配送企业只能在5%的流通差率内制定配送价格。各乡镇、村医疗机构在配送价格基础上不超过30%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大大降低了药品零售价格。

(四)加大农村医药价格检查力度

一是全面推行价费公示。我们所走访的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均采用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部分乡镇医院还做到了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两省物价部门连续开展农村医药价格检查,逐步规范农村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三、农村医药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1、突破规定加价率销售药品

江苏省规定,乡镇卫生院销售药品实行加价率和最高零售价双控管理。但调查的地方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仅执行最高零售价,普遍突破规定加价率。

2、药品市场价格较为混乱

一是农村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药品销售价格差异较大。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没有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或集中配送,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自行通过医药公司采购药品,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范围内自行制定销售价格,造成农村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药品价格差异较大,农民感到药品市场价格混乱。二是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农村零售药店。农村零售药店进货渠道多样、进货环节较少,甚至以较低价格从厂家直接购进药品,并针对不同销售对象采取不同折扣等方式灵活制定销售价格。而农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间环节较多,层层顺加作价后,导致销售价格普遍高于零售药店。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看病报销20%之后药费仍比药店买药贵,弱化了新农合的吸引力,影响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3、卖高价药现象普遍

部分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普遍存在片面追求药品差价,给农民开高价药的情况。如同样是抗生素类药品,青霉素系列普通青霉素钠(160万单位)零售价格为每支1元,而氨苄西林钠(0.5g)为每支9元。如头孢系列药品,头孢唑林钠(0.5g)零售价格为每支1.8元,而头孢曲松钠(1.0g)为每支8元。这种情况增加了农民就医负担,降低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同时,也导致新农合次均住院费用大幅增长,客观上增加了新农合基金的支出压力,基金运行难度加大。

4、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与实际执行价格差别较大

为鼓励廉价药物的生产、使用以及保证药品质量,促进医药工业健康发展,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部分廉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时保留了一定空间。而一些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占有市场为目的,往往大幅降低此类药品的销售价格,导致部分廉价药品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与实际执行价格差别较大,这种现象在农村医药市场还较为普遍。

5、医疗服务乱收费时有发生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乡镇卫生院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医院在节假日进行X线透视检查时,收取检查费用的同时加收急诊费。

(二)原因分析

1、农村医疗机构筹资机制不完善

政府投入严重不足。一是经费投入少。以四川省洪雅县东岳镇卫生院为例,2008年医院职工工资保险、资产维护等运转费用为249.12万元,而政府财政补助为8.1万元,仅占医院运转费用的3.25%。二是人才投入少。随着新农合进一步发展,服务人口不断增加,工作量不断加重,东岳镇卫生院现有职工增至34人,但仅有6人为事业编制,财政补贴6人50%的工资每人6500元/年,其余职工工资福利均靠医院自行解决。三是基础设施投入少。目前仅部分县区利用国债资金项目改善了基础设施条件,添置了基础检查设备。总体上,农村医疗机构依然处于资金短缺、人才匮乏、设备落后的境况。据调查,乡镇卫生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50―70%,村卫生室更是高达90%以上,农村医疗机构“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根深蒂固。

2、农村药品采购不规范

目前,农村药品采购渠道不统一,招标采购模式不完善。未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县(市、区)对药品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自行通过医药公司或厂家采购药品,采购渠道多且乱,药品质量无法保证,药品价格差异较大。实行集中招标的地方,由于现行招标机制不够完善,存在招标次数过多,招标周期过短,加重药品经营企业负担的现象。

3、农村医药价格监管不到位。

一是基层价格检查力量薄弱,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检查不能做到经常化。二是一些违法单位片面强调乡镇卫生院底子薄、责任重的特殊性,以缴纳罚没款影响医院正常经营,患者生命健康得不到保证为由抵制处罚,造成价格执法的威慑性不大,价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此外,政府制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相对偏高,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得不到严格执行。

四、强化农村医药价格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

一是逐步将新农合纳入法定保障范围,根据医疗费用、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加快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增长机制,为新农合有效运行提供可靠保障。二是建立严格的基金监管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科学的医药费用补偿模式,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等,提高管理能力,保证新农合基金健康运行。三是不断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逐步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费用补偿水平,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充分发挥新农合的保障功能。

(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快农村医疗机构软硬件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农村群众就近放心看病。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服务人口和区域,重新核定农村医疗机构事业编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工资福利水平,保证农村医疗人才队伍基本稳定。

(三)推广农村药品统一配送模式,规范药品采购渠道

目前,在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完全取消农村医疗机构,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农村医疗机构“以药养医”运行机制还不太现实。为扶持农村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方便农民群众就近诊治,建议推广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实施的农村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新都区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家医药公司负责各乡镇、村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配送公司获得5%的配送利润,并实行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质量、统一管理“五个统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获得30%的差价收入。这种模式完善了药品招标机制,明确配送公司责任,规范药品采购渠道,防范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药品加价利润,既保证了农民群众用药安全,又降低了药品价格,便于政府部门监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4

药品价格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医疗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制药企业、药品品种和药品推销商的逆向选择。①小制药企业往往采取低价格、无序竞争、短期行为抢占市场,从而使得采取生产高质量药品和研发新药的厂商被挤出市场,最终结果反而是保护了低效率企业,抬高了医疗成本;另外,由于行政监管的难度和某些地方保护,使得制药行业不能优胜劣汰,降低了制药行业的市场集中度。②为了降低医疗成本,发改委对使用较多的传统药品进行行政定价,使得其利润较低。大量制药企业采取更换品牌和药品名以期获得更高价格,由于发改委审核机构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很多传统低价药品被昂贵的新奇药品代替,这些新奇药品大大抬高了医疗成本。③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参与或变相参与药品销售领域,药品采购中的舞弊寻租行为或者简单以竞标价格为评判标准,使得医药相关产品推销商产生逆向选择,而那些合法的销售商由于成本较高却步履维艰,极大地损害了合法零售企业的利益。④医药行业零售领域采取层层的销售方式,这也会导致药品价格奇高。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激励机制的扭曲已使得药价虚高成为必然,医药领域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又使得各利益主体规避管制、提高药价成为可能。药品商品名管理和使用的混乱与信息不对称:是加剧药品消费中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原因,是对药品名称管理的不严格,特别是对药品商品名使用的控制力度不够。在同一国家药典采用的法定名下,可有许多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商品名),药品的商品名进一步增加了药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也为制药企业和医生维持虚高的药价提供了一种手段。我国目前药品生产经营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大多数制药企业的生产规模小,新药研发能力弱,只能靠仿制药维持,部分企业在竞相仿制同一种药品时,为了强化对本企业产品的宣传,故意在药品包装上或进行宣传时以商标代替药品通用名,有的企业甚至还用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文字型商标或者未经批准的其他名称代替药品通用名,这就使原本功能相同的药品在消费者眼中成了各种不同的药品,降低了他们的自我选择能力,使他们只能听任药品销售人员和医生的“摆布”。“一药多名”的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印发了多项规章制度以期杜绝该现象发生。然而,仅管住药厂还不够,毕竟患者的大部分药品选择还是由医生作出的,如果医生继续使用“商品名处方”,患者也只能按“商品名”选药。新药注册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证的,按照新药申请管理。”这样,制药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剂型、改变包装而“创造”新药,而这些“新药”又可以冠以不同的商品名,成为难辨真假的“新药”。这些“新药”的价格往往比原来高出许多。药品定价制度的不合理与信息不对称:根据我国现行的价格管理模式,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其价格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的[3],需要价格管理部门收集大量的药品生产厂家的生产成本信息,而药品生产者永远比价格管理者拥有更多的生产成本信息。面对数千家医药生产企业和种类繁多的药品,要准确掌握每种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真实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些厂家借此虚报药品的组成成分,虚增产量,抬高材料价格,谎报一些“莫须有”的费用项目,使得极不合理的现象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制定药品价格过程中,政府的信息劣势地位就为相关企业虚报成本提供了有利机会,导致政府制定的价格远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价格水平。

缓解信息不对称、改进我国药品价格管制效果的对策建议

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完善和改革药品定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不能仅仅以生产企业上报的成本资料为定价依据,更应建立严格的成本监测体系,通过专家评估、行业评审等制度确定药品成本价,增强定价过程的公开化、民主化,提高公众参与度。让消费者、药品经营企业、医院代表和公益代表参与议定药价,使药品消费者尽可能了解药品价格制定的过程,防止价格制定过程中可能的寻租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4],降低政府定价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可采用参考价格制度,将药品按有效成分或治疗效果等标准进行分组,向患者传递了药品的替代信息,有医保的患者会尽可能要求医生开疗效近似的药品中价格不超过报销价的那种,即使没有医保的患者也可以根据公布的信息在类似疗效中进行合适的选择。另外,对于由药品商品名的使用混乱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强化医生处方中药品名称的规范使用和严格控制药品商品名注册来解决。改革药品定价机制,对于已经核实的价格虚高的药品可以实行直接的政策性药品降价,或者采取最高零售限价制度,把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所形成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深化药品价格的调控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更应当关注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地域垄断问题,减少层层和审核,实行管办分离,改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卫生服务过多、过深的局面,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按病种收费、按项目定价,而不是对药品价格的直接控制。把大量的病种、手术预先划出定额标准,医院的项目收费不能超过预先等级标准,这就给了医院以节约药品和服务的内在动力。同时,建立实行守门人模式,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守门人模式能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医疗绩效,由社区家庭医生或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居民健康,把好医疗保健、医疗转诊和医疗保险的第一道关卡。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普及医药知识:要加强医疗道德教育,提倡爱岗敬业精神,营造良好的医疗行业氛围和职业道德风尚。为取得良好医疗效果,医患双方要在诚信原则下进行充分交流,双方要释放最大的信息量,从而达到双方的相互理解。医患双方在价值取向上没有根本冲突,其根本目的都在于挽救患者生命,治疗并促进患者的健康,医生应该把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天职。患者应该信任并配合医务人员,告知与病情相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的与健康有重大关系的信息,不得故意制造医疗纠纷。另外,通过各种媒体,以多种形式加大医学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医学常识,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医学知识水平。在九年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中,增加医药知识所占的比重,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其他药品价格管理与监督机制:笔者综合文献[5],总结对药品价格管理与监督的建议:建立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和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声誉监督;建立起科学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医务人员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患者的利益;建立医疗信息公开制度,使价格弹性发挥导医作用,降低患者自主择医的边际成本;健全财政补贴,提高医生处方收入,实行医药分离;改革医疗行政投资方向,建立初级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和良好的卫生服务递送体系,减少大医院对基层医院的替代问题。

本文作者:廖浪霞程鹏刘利明肖美华工作单位:广东省中山市陈星海医院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5

一、实施范围及主题

(一)实施范围:各民营医院

(二)活动主题:“规范促发展、质量提内涵”

(三)活动时间:2020年10月——2022年12月

二、组织领导

组建县“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三、工作原则

(一)完善制度与规范行为并重。民营医院要完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

(二)全面梳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民营医院要全面梳理和排查临床科室、辅助科室、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安全隐患,查找医疗质量管理漏洞、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形成整改台账,进行“销号”处理。

(三)专项活动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民营医院要全面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进行“销号”处理。在“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医疗机构要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管理能力的提升。

四、工作内容

(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民营医院要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强化核心制度的日常督导,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并实施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和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以科室环节质控为基础,以终末病历质控为重点,注重病案首页填写质量,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民营医院要按照《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制定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3.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民营医院要关注用药安全,建立健全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制度,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的作用,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中药饮片、高值医用耗材为主,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民营医院要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等重点环节管理,保障中药饮片质量。民营医院要关注院内安全,有针对心跳骤停、昏迷、跌倒等高风险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和救护机制,保障全院任何区域内均能及时提供紧急救治和生命支持服务。

4.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民营医院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结合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修订完善机构内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职责、流程、预案,并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防控知识的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落实对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与考核的机制;要规范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落实好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感染防控指南。

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民营医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依法登记的主要事项、诊疗科目、职能科室设置),服务信息(包括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患者就医须知等。切实提高价格透明度,在机构内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6.健全后勤管理制度。民营医院要有后勤保障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后勤保障服务能够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疗机构运行需要。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和人数,并保证常态运行。实行医疗机构总值班制度,总值班人员需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

1、强化执业行为管理。民营医院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细化工作要求,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按照有关要求配备相关岗位人员,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多点执业手续。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2.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用耗、诊疗。民营医院要建立各专科常见疾病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流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制度、程序、规范和流程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评估,并制定诊疗计划。对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实施多学科评估和综合诊疗。

3.规范医疗宣传行为。民营医院在各种报刊、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墙体、喷绘、广告牌、宣传单等媒介医疗广告时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并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对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宣传用语,避免误导患者。

4.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民营医院要完善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1.加强日常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民营医院要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

2.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民营医院要以减少诊疗活动对患者的伤害为目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和激励机制。有对本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及管理缺陷进行统计分析、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机制。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规范投诉管理,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3.做好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民营医院要具备核酸采样能力,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实验室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要明确完成时限和检测费等。对于普通门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等人群的核酸检测,原则上要在12小时内报告结果;对于“愿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加强疫情相关的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等物资储备,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服务工作需要;加强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知识培训及技术演练,围绕肺炎病例发现、报告、隔离、规范化诊疗及核酸检测、院感防控、医务个人防护等流程进行全员培训。

4.加强业务培训。民营医院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提高员工规范执业的意识。建立院内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积极支持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5.加强医疗机构文化建设。民营医院要按照“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和培育单位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诚信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构建长效机制,为医疗机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1月)

民营医院要根据我委工作部署安排,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落实各项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9月)

1.第一阶段。主题为“依法执业、规范诊疗”,组织实施时间为2020年12月-2021年6月。本阶段民营医院要重点加强依法执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为“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夯实基础。

2.第二阶段。主题为“提升质量,保障安全”,组织实施时间为2021年7月-2021年12月。本阶段民营医院要在规范诊疗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民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障医疗安全。

3.第三阶段。主题为“长效管理,树立典型”,组织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2022年9月,本阶段民营医院要重点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民营医院要对本次活动各时间截点进行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形成典型材料,并将工作总结及典型材料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

民营医院要以我委评定的先进民营医院为典型,进行现场交流,学习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民营医院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对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改革,促进民营医院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进医疗质量,提升自身服务和水平。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药价;监管;管理;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4-0021-05

与国外医药市场相比,我国医药市场更为复杂。我国药品总费用占卫生总费用比重超过40%,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两倍。药品总费用占比高,与不合理的过度用药有关,也与药品零售价格水平整体偏高有关。近年来,“天价”芦笋片、经典廉价药消失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鉴于药价问题是多重矛盾的交汇点,这些矛盾涉及医药产业政策、医药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监管体制等,本文将把药价管理置于医药产业、医疗保险制度与卫生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下进行研究。

一、药品属性及市场供需特征

1. 药品的特殊属性

药品需求属于患者对健康需求的衍生需求,药品消费与医疗卫生服务密切相关。药品属于被动消费的“后体验式”商品,不能先体验再购买,使用后短期内难以确定疗效;药品具有两重性,兼具治疗效果与毒副作用,需要检查、诊断,不合理、过量使用将导致中毒或药源性疾病;药品的真伪和质量优劣,需要专门机构鉴定和评价;药品具有多品种、多剂型、多规格的特点,对于“不同药品”的界定需要言明分类标准(孙利华,2010;王耀忠,2010)。

2. 药品市场的消费特征

药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消费结构,即由消费者、医师药师与保险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决定的消费结构。患者是药品的实际消费者,但其不直接选择药品,不支付或部分支付药费,对医疗成本敏感度较低,即使察觉到过度医疗也不会拒绝消费;医生、药剂师是病人选择、调配处方药的人,直接决定药品使用数量,但不支付药费;公办、社会或商业医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为投保病人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药费。因为存在这种三角利益结构,药品的需求弹性要比一般商品要小。

二、全球药品市场的政府监管架构及制度体系

1. 药品价格管理的制度背景

不同国家药品管理体系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由各国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差异造成的。英国是世界第一个福利制度国家,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提出建立NHS(全民医疗体系)构想,1946年《国民保险法案》规定政府应免费向国民提供包括预防、治疗以及住院在内的全面医疗服务,所有资金由国家税收保障。欧洲大陆国家认为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是所有人均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其家庭成员。德国1883年通过立法,最先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法国1945年建立医保体系,1974年全覆盖全民。日本在亚洲最先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961年覆盖全民。加拿大1947年建立住院医疗保险,1974年建立覆盖全民的健康保险体系。

相比之下,美国是发达国家当中唯一没有建立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罗斯福、杜鲁门、克林顿政府尝试过改革体制,均以失败告终。美国社会主流思潮认为,医疗服务本质是私人物品,应由市场来提供,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是一种平衡关系,社会应提供必要救助,即“一种针对低收入和特殊人群的安全保障”,为此1965年通过医疗照顾(Medicare)和医疗救助(Medicaid)社会保障法案,却没有建立全国性医保网络。

2. 药品价格管理的体系架构

(1)多重管理目标的平衡。近30年来,发达国家政府面临的普遍性难题是保障或扩大医保覆盖面,维持或降低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给公共财政以巨大压力。在老龄化加剧、医疗科技突飞猛进的背景下,严重的医保支付危机促使各国政府采取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上涨。药品定价机制是指引制药行业未来投资方向的主要信号,要在消除壁垒、鼓励竞争与保护专利、支持创新之间取得平衡,以促进医药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2)按管理主体划分的若干价格管理模式。发达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按照主体划分有以下四种模式:①第一种是美国模式,即政府不管理药价的模式。美国没有专门管理药价的机构,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向第三方机构(pharmacy benefit managers, PBMs)购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美国Medicare有协商药品目录、委托PBM管理药品并参与价格谈判的职能,但因覆盖人群较少不能说明美国总体情况。美国不管理药价,是因为社会性监管(药品安全)很严,以从源头控制影响公众健康的因素为要务。②第二种是经济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的模式。如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由卫生部门进行技术性评估并提定价建议,最终由经济部门定价。③第三种是卫生部或医疗保险机构管理的模式。如法国、加拿大、澳大利院、日本等。其中,加拿大负责药价管理的PMPRB是相对独立机构,通过卫生部向议会报告;日本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提出药品定价建议,最终由厚劳省以该定价建议为基础公布;法国卫生最高委员会(HAS)下属透明委员会负责药效评估,卫生部和卫生产品经济委员会据评估结果制定药品价格。④第四种是由政治中立的非政府机构负责价格管理的模式。如德国和奥地利等国。德国联邦共同委员会(G-BA)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而且拥有最终定价权。

(3)药品价格管理方法。在美国,药品被认为是普通商品,除了质量安全需要特殊保障外,与其他商品没两样,药品只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在所有终端(包括网络)销售。在其他发达国家,认为药品是公共品,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构成,对药品有不同程度较细分类,对销售渠道有各种严格要求。

药品价格管理的直接手段是针对供方的干预措施。国际通用方法包括治疗类参考定价和国际基准参考定价等。越来越多的欧洲小型经济体采用国际参考价,使得欧盟内部药品价格关联性趋强,制药企业针对不同国家药品需求弹性采取价格差别化策略的空间越来越小。除了针对供方的管理措施,还有针对需方的干预措施,其理论基础是针对不同药品需求弹性采取措施控制使用量和使用类别。针对需方的干预措施包括:药品费用共同负担、鼓励通用名药替代等,见表1。

3. 药品价格管理的绩效评估

对于药品价格管理绩效的探讨集中在综合政策效果上,价格降低同时导致用量增加、总费用增长,应该被认为是政策低效。已有文献将药品费用的增长分解为价格增长、使用量增长、药品更新引致的费用增长。发现药品使用量增长及药品组合更新,是导致药费增长的最重要原因。美国药费年增长率为12.9%,其中价格因素所导致增长仅为2.7%,其余10.2%均来自使用量和组合更新的贡献(Heffler等,2001)。已有研究分析使用量增加的原因,指出既有发展程度提高、人口老龄化引致的自然增长,也有诱导需求引致的非正常增长。严格的药品价格管制会导致药品使用量增加,例如法国虽然平均药价水平最低,但是药品支出却是欧洲最多的(OECD,2007/2008)。

三、目前我国药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分为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两种形式。现行药品价格是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通过成本顺加作价公式以及差比价规则公式计算药品代表品及同种药品的价格。实际零售价格则多由集中招标或市场决定,政府对不同药品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进行适当控制。

1. 药价按成本核定,降价重点有所偏差

我国药品价格经历了从全面监管到基本放开又逐步恢复监管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恢复监管后,监管种类从200多种增加至目前的2,700多种(涉及上万种剂型规格),其中有百余种执行政府定价,2,600种实行指导价,形式是最高零售限价。我国药价制定采取按成本核定法。专利药、仿制药、廉价药、短缺药、孤儿药、天然药、非处方药等有不同的产品属性和市场特征,应该有不同的调价政策与成本范围,但定价过程中因无法分类核定其标准成本而无法进行分类定价。目前执行的成本定价法并非市场定价机制,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全国有数千家药厂,进入目录的不同剂型品规药品有上万种,即使定价准确,也难以预计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管理费用增加等不确定影响。结果导致每一轮价格调整周期较长、品种较少,而且常出现该降的不降、不该降的降多了的现象。

近年来,降价重点出现一定偏差,主要针对国内仿制药。在新《药品价格管理法》出台以前,原研药(无论是否过专利期)享有单独定价权,尽管有功能相似的仿制药可以替代,但在屡次降价中降幅都不明显,价格高出仿制药30%以上,拉高了整体药价水平。

2. 已出台差比价规则并不能解决优质优价问题

优质优价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指的是价格与质量成正比,价格差距能反应质量差距。生产同一种药品,质量好(药效好)的厂家所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所含价值量大,售价应当高。换言之,同样的社会资源生产高质量药品与生产低质量药品相比,数量较少、边际成本较大,机会成本明显增大,应该得到更高价格补偿。此外,药企品牌是无形资产,体现的是企业整体实力,是多次创新研发和保证质量与疗效经年累月投入铸就的,应当通过品牌差价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我国现行药价管理缺乏合理的质量差比价规则,导致制药产业一味追求降价、低价,使得主流企业合理的研发、环保、劳保、技改等投入无法得到补偿,利润空间被侵蚀,市场竞争力下降,同时放任了小企业牺牲环境、侵犯知识产权、雇低素员工的短视行为。现行成本核算法是不区分剂型和销售模式,按照一定比率控制相关费用,原料价格高或效率低、消耗大都会导致核定成本较高,得不出平均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也就得不到标准化成本。很难核定标准成本,也是放任高价存在的主要原因。为了规避政府渐进调低价格的监管,药企不断更换药品剂型、规格与包装,以“伪新药”谋求更高定价。仅2004年,国家药监局受理了万余种新药申请,而同期美国药监局受理不到150种。新的差比价规则出台后,对没有新疗效的仿制剂型有20%的加价封顶限制,近年来新剂型审批数量大为减少,有助于抑制整体药价水平,但并仍未真正解决优质优价问题。

3. 差率管制政策效果不明

学界和实务界都有反思,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管住实际采购最高价、又控制流通加价率,取消了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并自主议价的权利,使药品的真正买方丧失降价动力和积极性。政府加强流通差率管制,使得医院内部自我约束与纠察机制失灵,医生拿处方回扣并不损害医院与其他医生利益,还能助涨价格,使医院有更高药品收入,无助于降低药品零售价格水平。实地调研发现,基础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零加成,忽视了维持药房验收、入库、储存、发放、药剂人员费用等必要支出。推行零加成之后的医院收入缺口,由财政补贴或通过提高医事服务费解决,现实中财力不足的地方县市价格调整与执行难度较大。

四、现存问题背后的成因探讨

价格主管部门有制定药品零售最高限价的职能,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卫生、纠风、纪检、物价、药监、工商等联合组成)有通过公开招标颁布药品统一采购价的职能① 。按供求关系、按成本两种方法确定价格都有合理性,但目前这两套价格管理系统并行运作,引发系列问题,给深化药价管理改革带来困难。

1. 招标体系已演变成另类价格管理系统

本世纪初,出于打击医院商业贿赂的目的,我国开始药品采购招标。当时招标经办方是良莠不齐的招标公司,省、县、市逐级招标造成体系混乱。卫生部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后,规定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竞价采购,中标价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2007年前后,各地开始全省统一集中采购,包括挂网限价在内,都是有标底的公开招标并且实践中以最低价评标。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后,原来未纳入药品招标采购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也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实行按中标价采购零差率销售。经过10多年的体制演变,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成为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政府干预色彩愈加浓厚,俨然成为除物价主管部门之外的另一套药价管理系统。

2. 与国外招标相比我国招标违背市场竞争规律

招标本身是一种市场化价格发现机制。国外也进行药品招标采购,面对提高药品采购效率的压力,同类医疗机构会自行组织(或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集团采购,以控制药品采购成本。医保机构作为医药费用的支付方,出于控制费用的考虑,会自行联合对一些常用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然后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配送。究竟采取何种采购模式,完全由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因地制宜协商解决。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所采取的公开招标,已非经济学意义上的招标,而演变成一种政府直接干预。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是其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财产权的重要体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化集中招标采购,有碍独立法人地位的落实。现行招标体系背后有两个假定:假定药品有虚高定价,假定价格里面有大量回扣,不问企业规模、能力和投入,不问合理利润空间,一律在价格上先砍一刀,有矫枉过正之嫌。目前集中采购现状是“只招标、不采购”,事实上对众多普药设定了二次市场准入的烦琐程序,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而且在后付费制结算方式下量价挂钩难以实现,医疗机构即使违背采购承诺的数量也可不负责任,中标企业仍要做大量推销工作。

3. 现行两套价格管理系统难以并行不悖

两套价格管理体系之争的实质无外乎是“条条、块块之争”。一方面,由卫生部牵头联合多家单位管理的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通过履行核定医院采购最高限价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在“挑战”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权限,把药价监管的目标由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导向了不断降价。另一方面,各省招标标底的选择与最终取得的药价降幅俨然成为可资攀比的政绩,在与市场经济规律背道而驰的绩效观念驱使下,招标结果让药价管理改革无所适从。

(1)两套系统实际上开展了“降价竞赛”。招标价(医院采购最高限价)比按成本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低很多,个别省市降幅达50%。近年来招标标底屡创新低,尤其是基药招标遵循标底“三不高于”原则,即不得高于历史中标价、不得高于相邻省市中标价、不得高于本次招标最低价,对医药产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零售最高限价连续数次下调与招标不断刷新低价不无关系。

(2)两套价格管理系统的体系构成复杂,干扰了正常的价格审定程序,影响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零售限价管理体系的构成是: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最高限价)。招标竞价体系的构成是:出厂价-招标参考价(又称投标限价)-中标价(实际是集中采购最高限价)-医院零售价(中标价加成15%)。实践中,挂网限价挑战零售最高限价,部分非典型品招标前很少履行政府价格审批程序,中标的最低价明显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低于很多大中型企业平均成本,造成流标或中标后断供,以致仍在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停产。

(3)基药成为目前招标的“灾区”,加重了价格调整的难度与实际负担。基药集中采购的招标规则是两标(技术标与商务标)、一品两规三剂型,只能报最低价,否则被淘汰。部分省份分几个区,企业机会稍多,很多省只有一个区,竞争更激烈。有的省份招的不是最低价,而是最大降幅,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结果导致最高零售限价是基药中标价的数十倍,再次令社会关注点聚焦药价。

4. 基于市场竞争原则的药价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我国药价管理工作仍存在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理念、规则不完备、缺乏绩效保障的问题,没有充分意思到专家评价、利益平衡、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1)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依法问责机制。卫生部等多部门主管的药采办负责审定医院采购价,这导致药价监管职能与其他行政管理职能混同,非专业人士参与药价决策,妨碍了药价监管工作的独立性,有损监管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目前药价监管与行业主管混同,导致定价或调价出问题之后没有明确的问责对象。

(2)监管职能的横向与纵向配置有待加强。药价监管涉及诸多领域和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与相互配合亟待加强。药价监管的纵向层次分工体系也有待完善,在药品产销地有的进定价目录、有的未进目录,有的执行政府定价、有的执行市场调节价,在定价依据、成本调查、药价信息采集方面仍存在沟通不畅的现象。

(3)监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仍不够。药价监管的主观性较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各级药价监管机构也有自身利益,客观上存在与被监管企业交换利益的可能。目前我国药价监管决策的公众有效参与度不高,未能给予医保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患者等多元利益主体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五、完善我国药价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1. 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制度体系

增强药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药品监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与相互配合,理清交叉职能,纠正错位职能,适时探索医药卫生主管部门职能在体制上的整合。建立全国药品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建立跨省协调管理的制度化体系,避免一事一议。增强我国药品价格监管的公众参与度,给予医保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利益代言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纠正信息不对称,有效避免监管失灵尤其是“监管俘获”。改变GMP认证中“重认证、轻监管”的现象,加强GMP认证跟踪检查,建立市场准入后的长效监管机制。

2. 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药品零售价格调整方面,建立定期调价制度,将调价周期缩短至两年左右。调整药品调价重点,适度加大进口或合资高价药的降价力度,适当放宽对创新药、经典廉价药的价格限制。推进同类疗效药品的比价关系与国际价格比较研究,探索药物经济性评价等新方法的本土化运用。在流通差率管制方面,可考虑对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定价目录内药品,实行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差别化政策,逐渐探索合理的差率设置。

3. 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应当全面、有效开展已经出台的有关药物疗效一致性检验工作,以期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决策依据。加强药物经济学方法在我国的应用与推广,规范临床循证医学的评价标准,提高其评价效果的权威性。适时开展中药与西药疗效的平行评价探索工作,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可信依据。加强对假冒伪劣药品生产经营的查处、整顿力度。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质量及职工健康、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4. 依据产权关系理顺招标制度

完善政府主导下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纠正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主体的错位问题,可考虑按照医疗机构产权关系或财政所属关系确定招标主体,如省级公立医院可由省级医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招标,市县级公立医院可由同级医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招标,如采购规模较小也可以医院联合或委托专业招标机构进行。探索建立体现优质优价的招标评审指标体系,发挥集中招标在鼓励药品质量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

[注 释]

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采用公开招标办法的政府集中采购,同时受《政府集中采购法》和《招标法》约束,“政府采购合同”也受《合同法》约束。

[参考文献]

[1] 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 王耀忠.药品价格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国医药市场的成长之谜[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3] 顾昕.走向全民医保——中国新医改的战略与战术[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