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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森林公园
1.森林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意义
1.1森林对福贡县环境保护的意义
首先,森林资源不仅可以保护环境,还能消减环境污染。同时森林资源还可以阻滞降尘、酸雨,消减噪声污染,减弱风力、降低风速。净化空气。其次,森林资源能够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这对福贡县极为有利,同时森林还能有效保护其周围农田的水分蒸发,起到涵养水源,增加空气湿度的作用,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福贡县土地监测发现,自2000年福贡县大力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以来,水土流失率降低了近3倍。另一方面,森林还可以通过减小流经地表的水流来降低土壤所受到的损害和冲刷,这就使福贡县的土地不再贫瘠。森林还能有效缩小日温差、年温差,降低因森林水分蒸发以及呼吸蒸腾作用而消耗的热能,使得夏季无炎热,冬季无严寒等,最重要的是森林覆盖率的提高,使福贡县成为了天然的大氧仓,而且空气洁净度已经接近医用洁净区的标准。另外,森林自身的呼吸蒸腾作用又能有效促进水循环,促使降雨量增加,从而改善气候。据福贡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福贡县全年空气质量良好,水质无污染,特别是最近几年人们非常关注的PM2.5,福贡县全面的PM2.5数值都在0~35ug/m3范围内,也就是说空气质量等级是优级,这都足以证明森林对福贡县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1.2森林对福贡县经济建设的意义
森林资源不仅仅是大陆生态系统的主要环节,更是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完整平衡的森林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提供持续地生态效益,而且还能持续提供经济效益,真正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此外,林业生态环境可以支持复合经济体系的发展,可以帮助建设和发展多样化的经济结构,在成熟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共存,如果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的效益,都会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失去推动力与生命力。因此,完全可以在建设功能性完整的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形成以林业资源为依托、以商品林基地为龙头、以林业商品产业和绿色旅游产业为一体的林业产业体系,林果、花卉、等产品的深加工产业,逐步形成比较发达、系统和绿色的林业产业。自2002年起福贡县实施退耕还林4000hm2,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是山高坡陡,局部地方生态环境仍然有恶化的趋势,2015年严格把握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范围为25以上非基本农田的坡耕地种植完成3133.33hm2。至今共种植各类林果30523.93hm2,其中核桃34666.67hm2、漆树7333.33hm2、其它林果153.33hm2;种植中药材7330.73hm2,其中草果20253.33hm2、云黄连4653.73hm2、党参100hm2。扶持438户农户种桑养蚕40.8hm2,出售蚕茧8915kg,实现收入35万元。完成鸡脚稗种植1066.67hm2,开展重楼种植前期示范推广等工作,带动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致富。成可见森林对福贡县的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福贡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对策
2.1提高森林覆盖率
经过多年的努力,福贡县森林覆盖率明显有所增长,保持青山绿水。常年气候相对湿度为80%,土壤为微酸反应,土壤含沙量大,透水透气好,虽然天保工程已实施多年,生态环境极为脆弱,效益不明显,经济效益不突出,林产业发展滞后。要解决“生态、林农要收益”围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林农生产生活条件,通过中低林产改造,建设现代林业,商品林改造要大力培育商品林基地,提高中低产林综合生产力促进林农增收;公营林改造要不断完善生态功能,提升生物多样性,提高综合效应。
2.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为营造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增强森林景观,拟进行林改造,营造风景林;珍稀濒危动物的栖息地进行设护栏围圈保护,未经允许不准入内进行任何活动;合理布局建筑设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在污染源附近栽种抗菌性强,吸附能力大的植物净化空气。
今后,福贡县将继续加快推进天保工程,继续坚持退耕还林、防护林、速生丰产林、绿色通道等林业生态建设;严防森林火灾,同时福县森林病虫害主要发生在核桃经济林上,病害主要有核桃黑斑病、核桃褐斑病,虫害主要有小绿叶蝉、松针毒蛾外,木蠹蛾、银杏大蚕蛾、卷叶蛾虫害也零星发现,给福贡县森林资源保护增加了很大困难,因此,必须不断加大福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力度,改善病虫害防治现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强化检疫和检验工作;健全林业法治,切实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同时,将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社会投入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大力招商引资,为造林绿化事业注入活力;加强科技支撑,提高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环境双赢的人类文明发展新形态。
2.3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
利用森林兴办旅游是提高森林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形式。森林旅游是在林区内依托森林风景资源发生的以旅游为主要目的多种形式的野游活动,这种野游活动无论是直接利用森林还是间接利用森林,都属于生态旅游的范畴。森林旅游是旅游者对优美的森林生态环境的享受,是对孕育人类文明的大自然的回归,更是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们对山林野趣的寻觅。生态旅游要持续发展,应是一种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旅游,必须把握适度的开发速度,控制接待人数,增强环境意识,否则,太多的游客会对目的地的环境造成过大的压力,破坏了生态旅游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态环境也就不可能持续发展。因此,要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保护设施建设-开展环境教育-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社区绿色产业-保护与生态旅游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
2.4加强森林公园建设
2.4.1加强总体规划,强化项目建设管理。首先根据福贡森林风景资源的实际状况,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要求总体规划森林公园。要在规划编制中保护好森林公园的自然景观及其独特风貌,并加强规划区范围内的动植物保护管理,严禁在森林公园范围内规划主体功能定位于森林公园建设不符的项目,特别是容易对森林景观造成重大破坏的永久性建设项目。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2
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转贴于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8.加强农村环境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3
(一)《环境保护法》滞后《环境保护法》仍然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经有二十余年,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环境保护法》与现代社会脱节,限制和阻碍农村环境的保护。如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此造成了直接负责农村事物的乡镇基层组织没有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资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名无实。《环境保护法》的“以经济发展为主,兼顾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也存在滞后性。
(二)执法困难实际工作中,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困难重重。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农村环境污染地域广、污染后难以发现长期积累,县级环保部门人员设备落后人员不足。
2、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和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但实践履行监管治理职权困难重重。3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有乡镇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没有监督和处罚的职权,不利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
(三)救济途经不畅目前农村法律救济的阻碍主要表现在:
1、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2、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3、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少。
4、公益诉讼实际案例少,提起主体不主动。面对当前农村环境纠纷日益复杂,环境矛盾情况逐渐严重的情况,显然法律救济途径是缓解争议、解决纠纷的重要疏通途径。
二、农村环保之建议
(一)立法的修改与完善鉴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个区域情况各异,为保证环境立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行,首先,应根据不同地域的环境状况和地理情况广泛调查听证,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其次,应规定地方乡镇政府机关环境监督和管理的职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整体工作,提高积极性,防止不可逆转的环境污染和破环。同时,应给予农民更广泛的知情权,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内容。
(二)加强法律的执行执法中建议1、乡镇组织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加大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3、加强环境部门强制执行权,增加环境法制的权威性。授权乡镇组织监督和检查农村环境问题,跟踪和处理简单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同时保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裁决、批准权;建立财政奖励机制,增加乡镇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4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一)、是采矿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土石环境。自200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工作,并利用遥感等手段对重点矿区进行了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较为严重的达38.4万平方公里。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占总数的8-10%;破坏较严重的占50-60%。全国矿山开采共破坏土地面积14389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219.62亿吨,对矿区水体和土壤环境及地质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采矿诱发了系列地质灾害。由于大规模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县矿山地质灾害多发频发。露天开采切割山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井下开采形成地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使地面房屋开裂甚至倒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于山坡或沟谷诱发泥石流、矿渣流。自2002年以来全国因矿山开采而引发地质灾害12000多起,造成人员死亡4251人,直接经济损失162亿元。其中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滑坡1200多处;泥石流680多处;开山炸石、矿山修路、建房形成了大量峭壁悬崖,诱发崩塌1000多处。
(三)、是采矿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大量抽排矿坑水,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原有的水井干枯,泉水断流,影响了人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其次是矿山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后污染了水库、河流、溪沟、堰塘、水田等。
二、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现行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年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15号),2007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7]39号)。
省政府已将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并占有较大分值。考核内容非常具体;新建、改扩建和已有矿山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同时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市、县一律不再安排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的使用只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只有在矿山企业不主动履行责任时,政府管理部门才予以必要的干预。
三、矿山地质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建议:
一是总则部分要增加下述条款:“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二是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该章节中包括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场检查验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制度;矿山环境监测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是在有关章节中充实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或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整合。
四是要协调好矿产资源法与其它相关联的法规有关内容的关系,使其内容相衔接,不出现矛盾。
(二)、配套法规《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的框架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是强化矿山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受到破坏。在矿业项目开工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审批各种计划、报告和许可申请。在矿业项目运行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企业对环境防治、监测、管理、矿地恢复的执行情况。在矿业项目进入闭坑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使用强制性执行措施。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系统,用来检查企业的运作是否达到环境行为指标。把环境管理综合到企业的日常运作、长期规划和其他质量管理的系统中,这样才能保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得以真正落实。
三是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的建设。矿山不仅要进行“三废”的监测,还要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标准、确立最适当的监测技术和有关的监测制度,以便掌握矿山环境的各种动态数据,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四、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政策思考
(一)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的是部、省、市(地区)、县四级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企业的直接管理单位,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管理,建议明确细化各级管理层之间的职责,适当增加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环境权利;环境侵权;PX事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77-02
一、背景案例
2012年10月22日,宁波镇海湾塘等村数百名村民,以该市一化工企业(PX项目)距离村庄太近为由,到区政府集体上访,并围堵了城区一交通路口,造成。10月24日,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说明,称经与村民沟通,集体“堵路农民已散去”。宁波PX事件就告一段落。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发生抵制PX项目的。2011年,大连市民游行反对PX项目,2007年厦门市民为反对PX项目自发“散步”。此外,成都、南京、青岛、漳州也发生反对PX项目的案例。
二、环境权利的内容和特殊性
我们从案例中可以了解到PX项目光从它的投资预算来看每年给地方财政带来的收入是很高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是很有诱惑力的。财政收入的增加客观上会带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的政府到底是只顾眼前利益,还是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以及民众的身心健康,是一个较难的利益衡量,在案例中最终是后者占了上风,对公民身心健康可能造成威胁的大型项目最终停工,这其中就体现了一种权利――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方面。实体权利是指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这就是我们生活中很普遍的一些事物。而程序权利主要是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对环境权利都会有些许的陌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它具有其他公民权利所不具备的
特点:
第一,环境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的共有财产,比如空气和水等,没有人可以独自占有它们,因此环境权利需要通过公法才能得到体现,公民对于环境权利被侵害后的维权行为是无法从私人角度进行的。
第二,侵权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公民。这可以说是环境侵权最特别的一个地方。环境侵权的行为不会直接体现在我们公民身上,而是体现在环境上,只有在环境被破坏了之后带来了危害才会作用在我们公民身上。
第三,侵权具有延迟性,环境被破坏带来的危害往往要经历一个时间的积累,它可能不会在坏境被侵害的同时就能得到体现,有时间要经历很长的时间。甚至有的是被多次破坏才能得到体现。
第四,环境侵权的行为与普通的侵权行为不同,环境侵权的行为一般是在创造社会财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附加行为,它能创造一定程度的社会价值,而普通的侵权行为就是纯粹的损害他人利益,毫无价值可言。
三、环境权利的重要性已经如何保证其顺利实现的建议
环境权为什么重要呢,是因为它跟保护环境是息息相关的。是因为公民环境权利是境保护的重要根基,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对改善环境的紧迫性与环境治理任务的复杂性艰难性的问题尤为突出,环境问题在大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焦虑与不安。若公民具备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后,就能依照环境保护的权利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受到侵害时也会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同时,公民环境权的行使,有利于公民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使可持续发展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责任感,这恰好适用我们现在倡导的“两型”社会的建设。
为了能够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如何保证环境权得到实现就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要明确政府是公民环境权利实现的主要义务主体,政府的环境法律效力的宗旨和目的是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维护公民的利益。那是因为如今的开发商或者企业,他们追求的是往往只是经济利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所以政府在项目审核的过程中只凭企业的一家之词而决定项目的可行性是不可取,需要我们政府自己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测评已经对周边的居民进行民意调查,否则会像PX事件中的那样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形。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以此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同时要扩大公民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与监督权,让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定中来。现在的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绝对不能忘记环境的重要性,牺牲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我们不需要也不能要,要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纳入到政绩考核中去。
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依靠法律来保护环境权。只有有了法律的支持,环境权的实现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由于我国的环境权利立法理论尚不成熟以及立法难点较多,因此,对于环境权利的立法保护应另寻出路,我们可以反其道而行之从司法上寻求突破口(传统法律都是先立法后司法),对取得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案例进行有效之后再据此立法。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扩张运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成功处理了不少环境侵权的案件,在遏制和惩戒环境侵权的行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也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四、结语
公民环境权利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慎之又慎。因为我们的政府在行政规划中要确立以预防为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战略,同时要辅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严惩破坏战略实施的不法分子。具体有哪些方法呢?首先,需要清晰的听到公民内心对于环境保护的声音,因此我们政府需要构建一条环境绿色通道,保证能公平无障碍的与公民进行沟通。其次,政府需要听取和接纳其他派、非政府阻止和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只有考虑的多才能制定最全面的环境保护策略。最后,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使得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可用,最终使我们的社会、经济和环境能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峰.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以厦门PX项目事件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08.
[2] 彭光华.论环境权利[J].江西社会科学,2009.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湿地;财政支出;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行政执法手段并不能给环境治理带来全面明显的作用,因此应综合运用财政手段,促进环境保证工作的推进。笔者于2012年通过走访调研、搜集资料等方式搜集了关于四川省邛崃临济湿地的保护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
一、湿地的基本情况
临济湿地位于邛崃市平乐镇,距成都市10公里,距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20公里,与平乐古镇相连紧密。临济湿地面积为1066.7公顷,是成都市周边面积较大的一块湿地。其所在地区为平原和丘陵,平原以“下湿田”为主,丘陵地区土地肥沃,含磷量高。
因为历史原因,临济湿地的主要产业是农业。该湿地的地质并不适合农作物生长,农业单位产量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有些村民通过填埋的方式盖房居住,房屋的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村民的环保意识单薄,对土地所有权的高度维权意识造成了临济湿地持续破坏性开发。
2009年社会各界专家就已经提出应该及时对临济湿地进行保护并尽快退耕还泽,但至今这块地依然在排水农耕。没有及时地对湿地进行保护原因除了当地政府、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不强外,资金筹集困难也是地方政府难以推进保护项目的重要因素。
二、湿地建设资金预算情况
2009年湿地建设项目规划中指出,临济湿地建设主要对现有的500亩湿地进行生态恢复,同时对现有的8000亩“下湿田”进行退耕还泽,恢复原有的湿地生态系统,将其打造为一个湿地生态公园。
湿地建设总投资合计1.67亿元。其中,湿地恢复工程需9600万元,占总投资的57.4%;基础设施需660万元,占总投资的3%;产业园区建设需500万元,占总投资的2.9%。在整个项目中,前期恢复工程的所需资金量大,占比高。目前恢复工程资金未能到位,保护项目迟迟未能动工。
三、湿地项目保护资金筹措建议
湿地是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面积仅占地球表面的6%,却为20%以上的动植物提供了生存环境。由于对动植物生存及气候的良性影响,所以湿地被人们称之为“地球之肾”,大多数湿地被列为自然保护区。
我国湿地面积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虽然我国拥有如此珍贵的湿地资源,但是湿地保护却起步较晚。面对湿地破坏的不可逆性,近年来各方都在积极展开宣传和保护工作。思想意识和保护机制的落后是目前湿地保护存在的重要问题。
湿地恢复及建设工程是一个投入大且回报期长的项目,合理组织资金是保障项目工程科学、持续进行的基础。
(一)初期恢复保护工程
1.初期投入应以财政投入为主,民间资金为辅
湿地保护及恢复建设工作属于环境治理工作,因为环境治理具有投入资金大、限长、回报小的特点,具有显著的外部经济性,符合公共产品的特点。公共财政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目的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弥补“市场失效”的缺陷。为此,湿地保护工程应由公共财政承担。
(1)中央财政应建立专项项目资金
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财政预算设立了“211环境保护”科目。该科目划分详细,涵盖了基本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内容,但是这项支出在庞大的环境保护支出中显得尤为微小。所以,省级财政应该考虑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环保部分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是部门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形式。在临济湿地退耕还泽的工程中可以加大对该项专项资金的扶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强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质监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我国财政呈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差异。身处我国西南地区的县级财政已是捉襟见肘,乡镇财政几乎无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然而,我国大多数急需保护的湿地处在乡镇一级的管辖中,所以国家应该建立针对环境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将项目具体化以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
(3)寻求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帮助
湿地保护符合WWF(世界自然基金会)遏制地球自然环境恶化、创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未来的宗旨。应以WWF为平台,获取更多的社会关注,扩大保护临济湿地的影响力,募集保护项目资金。该部分资金应与财政资金相结合,完成恢复生态原貌的初期工程,阻止生态环境继续恶化。WWF的基金支持项目较多,但只能作为环境保护的辅助资金。
2.财政支出应适用“最低成本选择法”
财政支出应遵从效率原则。财政支出效率分析方式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选择法及公共劳务收费法三种。临济湿地的初期恢复工程建议采用“最低成本选择法”。
湿地恢复工程的前期资金投入量大、回报期长,且社会效益不易计量。可以编制湿地恢复的财政支出备选方案,对备选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在进行经济分析时,只计算备选方案的有形成本,而不用货币计算备选方案支出的货币效益并以成本最低为原则结合当地社会经济需要择优选择。
(二)中后期保护发展工程
近年来,金融危机效益持续发酵,我国金融市场及经济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平衡问题较为严重。湿地的恢复和保护资金长时间依靠地方财政支持是不现实的。所以,如何在中后期工程中引入市场化资金的同时调整财政支出、让资金使用更符合实际是急需讨论的问题。
1.加强财政调控,引入市场化资金
从2007年至今的财政支出规模看来,环境保护支出总量呈上升趋势。从环境支出结构来看,地方政府支出占比很高。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且需要担负的责任众多。要解决这个燃眉之急,需要及时引入民间资本。
2.财政支出应适用“成本-效益分析法”
对于中后期的保护工程,地方财政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财政资金逐步退出临济湿地建设,将湿地开发建设交给民间资本,政府部门的职责还原到监管、服务领域。二是财政支出变更为“成本-效益”分析法,其成本的确定方式如下。
(1)订备选方案(3~5个)。
(2)计算备选方案的成本效益及比率并排序。
(3)选择实施方案。
(4)根据地方政府财力状况选择最佳组合。
(5)对选定的组合进行机会成本分析,确定支出项目。
参考文献:
[1] 王国清,马骁,程谦.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