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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范文1
[关键词] 存货 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9日
绪论
上市公司的利润指标一直受到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它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素;证券监管部门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控制参数,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停牌或具有配股的资格依据之一;投资者用它来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据此预测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由于利润指标在评价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上如此重要,一些上市公司便利用利润指标大做文章。由于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利益,使其蒙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一、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处理研究现状
(一)利润操纵的概念。利润操纵是以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为基础,通过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对披露的利润信息进行事先有意的加工、处理,得到期望的会计利润,以此实现或达到行为主体的预定目的。
(二)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处理研究现状。黑利认为,利润操纵是以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为基础,通过采取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对披露的利润信息进行事先有意的加工、处理,得到期望的会计利润,以此实现或达到行为主体的预定目的。
杜远荣在《对上市公司操纵利润行为思考》一文中认为,新会计准则下可能出现的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虽然受到限制,但并未完全封死上市公司通过提取和冲回资产减值来调节公司利润的全部通道;通过不恰当地使用公允价值;调整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摊销方法;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等等。
朴红霞在《企业利润常见的操纵方法和会计分析》一文中认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挂账处理、折旧方式变更、非经常性收入、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存货计价不当、费用任意递延、非真实销售收入,等等。
冯冠生在《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法》一文中指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待处理财产损失挂账、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待摊费用不摊,等等。
二、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目的
利润操纵的目的主要是企业通过利润操纵最终实现自身利益(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的最大化:新股发行时,为提高发行价格,人为拔高利润;上市后,为获得配股资格操纵利润;受股东的压力和利益驱动,违规操作。
三、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操纵收入
1、虚构收入。低级水平的虚构收入方式,包括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对开发票、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等等。这些明显的违法之举在日益发展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已经逐渐消失了,而更高级、更隐蔽的虚增方式正在为一些公司所采用。如企业自己或利用控股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了销售收入,再由集团或另一关联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避免了在合并报表时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2、提前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企业获得经营成果的前提。由于销售交易形式的多样性,企业在进行销售收入确认时拥有较大的空间。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提前确认收入现象非常普遍。主要的几种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包括:一是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定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四是在销售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企业为了扩大利润,经常采取提前确定收入的办法,不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来确定销售收入,只要产品销售有合同或已发货就确认销售收入。
3、不及时确认收入。与提前确认收入一样,延后确认收入也是企业调控盈利的一种手法。这种手法一般在企业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时有发生。
4、调节非经常性收入。企业可以通过调节非经常性收入如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关联交易引起的营业外收支净额、利用重组资产公允价值等进行利润操纵。其他业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零星的收支业务,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它对企业总体利润的贡献却有“一锤定千斤”的作用。
5、调整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比应收账款账户更具有隐蔽性,使用该账户进行利润操纵的单位越来越多。有些单位故意将其核算内容扩大,致使该账户的核算内容越来越多,进行操纵利润的余地也越来越大。
(二)调整费用
1、推迟确认本期费用。例如,将发生在当期的销售费用有意挪到今后反映,不列入当期;广告费支出人为增大摊销期限,减少当期支出;已安装完毕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本应该记入固定资产,却仍挂为在建工程以减少折旧费用;设备维修或装修费用挂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待以后年度摊销等。
2、四项准备金计提不到位,根据利润需求确定应计费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要求提取的损失准备,只要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即可。这一政策本身又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为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企业往往根据实际需要来确认损失准备。一方面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公司自己决定,存在较大的弹性;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追溯调整来做文章。
3、该摊费用不摊。对于企业来说,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实质上是已经发生的一项费用,应在规定期限内摊入有关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但一些企业则为了某种目的少摊甚至不摊。
(三)挂账处理。按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发生的该处理的费用,应在当期立即处理并计入损益。但有些企业故意不遵守规则,通过挂账等方式降低当期费用,以获得虚增利润之目的。
1、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是由当期原因造成的,应在当期处理。但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为了当期能有客观的利润,故意对待处理财产损失不做账务处理,使当期费用减少,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效果。
2、在建工程。这主要体现在大部分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都会对外部分融入资金。而借款需按期计提利息,按会计制度规定,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没有办理竣工手续之前应予以资本化。如果企业在建工程完工了而不进行竣工决算,那么利息就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费用减少(财务费用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以少提折旧,这样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
3、应收账款尤其是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因它是企业的销售业务也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一般而言,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对企业业绩影响很大。但对于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按规定应转入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通过关联企业的交易。当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难如人愿时,上市公司为了维持或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就会采取从其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办法,使上市公司利润虚增,人为提高该企业的获利水平和信用等级:利用关联购销业务操纵利润;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利用关联企业间的托管经营调节利润。
(五)利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做文章。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转换和股权转换。然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却被用作利润操纵的重要手段。年关将近,那些净资产收益率不到10%的公司或亏损公司,纷纷进行资产重组,把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乌鸦变凤凰”的诀窍。
(六)其他方法的利润操纵。比如,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个体变更等,这些方法都经常在现实中使用。
四、识别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法
(一)研究企业会计信息时间序列。利润操纵是利用了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特点,但在较长时间内,有些利润操纵手段将失去效用。如,推迟确认费用必然引起下期费用升高;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和利润就会引起下期收入和利润降低;费用不摊销,则其有关的对应的项目不发生变化等。因此,扩大信息观察的时间范围就可以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
(二)对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与利润的关系极为密切,其增减变化直接影响到利润的变化,通过分析各期相关科目的变化可以发现利润变化的原因。尤其是每个会计年度末,其余额变化较大,则极有可能是管理当局在操纵利润。当我们经常看到一个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很多,但到次年年初很快变少时,就应对该单位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还应该分析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关系。
(三)结合运用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报表使用者在分析企业的盈利情况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现金流量基本上是无法操纵的,因此可以说现金流量指标比利润指标更为客观和真实。首先要仔细阅读现金流量表的流入和流出项目,并注意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对照、验证,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和盈利质量分析。
(四)关注其他信息。除了以上利润操纵识别方法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强识别: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利润来源分析;不良资产分析;关联方交易分析。
五、结语
自1993年起,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多项企业会计准则和各项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但仍不能完全满足规范上市公司财务行为的要求。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健康地发展是一个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之一。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都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
写作本文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频发,通过对其理论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对我国的证市场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想借助于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研究,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正确的投资。但是,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处理很多,同时也是较为复杂的。因此,对这方面的探讨应该与时俱进,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变更而不断进行。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嘉许.财务分析方法揭示公司操纵利润[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2.
[2]李平.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J].商业会计,2007.2.
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范文3
账务处理
遭受资产损失的小企业应该先在会计账务上进行处理。增值税方面,库存商品、存货等按正常的抵扣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即可。销售符合增值税减半按4%征收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销售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所得税方面,各类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货币资金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实际损失);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损失)。批准后,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货币资金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第二,存货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价款);贷: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批准后,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低价出售灾后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借: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务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第三,固定资产损失。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额);贷: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清理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或相关税费);贷:银行存款。收回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时,借: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贷:固定资产清理(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贷:固定资产清理(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确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该科目余额)。
第四,在建工程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贷:在建工程(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批准后,借: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小企业发生的工程物资损失,比照存货损失进行处理。
申报流程
增值税方面首先,检查仓库的库存,清理库存商品、原材料及固定资产等实物,并与账务进行核对,产生损失清单;其次,收集商品及原材料购进及生产的相关原始凭证,如:进项税发票、运费发票、出库单、领料单等;然后,准备好原始资料后,根据损失大小,请第三方做财产损失鉴证或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最后,根据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财产损失报告,调整相关账务。
清查各类财产的受灾损失,计算受灾损失金额。对财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搜集受灾损失的证据材料,邀请税务机关到现场查验,到相关部门办理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进行财产损失鉴证。企业在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时有两种情形:一是单项或单批量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二是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应出具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要税务机关不指定鉴证机构,只要该机构具有法定资质即可。财产损失鉴证后,有第三方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除了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外,一般情况不作核查。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企业应在资产损失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内或年度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固定资产的计税税基础相关资料;在建工程工程项目投资财面价值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变质情况、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文件;在建工程工作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包括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范文4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则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经查阅资料,咨询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该笔业务符合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笔者单位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合计就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只需缴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得出,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转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其次,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影响利润的问题,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大,情况复杂而备受关注,税务机关检查的是其入账的合法性与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对于电力部门的农网工程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越长,如果不及时入账,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利息支出和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算折旧。但有的单位却要等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才开发票入账;有的单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为没有及时结算,在在建工程的账上挂了好几年;还有的单位因为懒惰造成迟迟不入账;更有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故意拖延入账时间的情况,按税法规定,允许提折旧的,这样不但使企业多缴纳所得税,又违背了真实发生的损失列支的会计原则。笔者单位对二期农网工程进行了筹划,每年增加折旧300多万元,如果推迟提取,就会多缴所得税99万,通过筹划当年就增加经济利益近百万元,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利润有杠杆调节作用,所以说折旧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范文5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 会计核算 改制形式
一、不同改制方式的会计核算
1.当改制分流单位为母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时,母体企业向改制单位划入资产或承接债务,应按账面值借记“长期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剥离资产按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投资成本”。改制分流企业划入资产转出债务时,借记“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剥离资产时借记“实收资本”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2.当改制分流单位为母公司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时,先由改制企业母公司按账面值作增加长期投资处理,然后再由母公司比照直属企业直接投资的方法处理。
3.当改制分流单位为非法人时,划入资产或承接债务按资产内部调拨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清查方面的会计核算
财产清查是对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各类呆滞债权的核销处理。企业在正常情况下,通过财产清查所发现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先是进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进入管理费用列支,冲减当期利润,盘盈的财产物资进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各类呆滞债权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先进入坏账准备金列支;准备金余额调整再进入管理费用列支,冲减当期利润,所有上述损失均需同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只有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税前列支,否则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必须将该损失调整纳税。
企业改制情况下,上述损失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销净资产,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科目,贷记相关的资产科目。
三、资产评估方面的会计核算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对企业在某一时刻的资产进行全面、准确地确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评估过程中,对财务账面没有反映的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对企业长期无力支付的欠款形成的各类负债,也是该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为此,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聘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此确认结果为国有股权界定的依据。
这些项目的管理费用在项目未完成时往往企业账面难以体现,故应将企业所有账面未反映的资产按实逐项列出,未结的外包或挂靠工程,按完工进度计提应收的管理费用计入评估资产中。
四、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会计核算
我国原先劳动保障部文件规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在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五、固定资产入账的会计核算
对新账中固定资产如何入账,会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入账,即评估的累计折旧入账。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和“净资产”。二是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不体现累计折旧。从新《企业会计准则》看,实际上是要求按重置价值入账。而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以评估净值入账。从会计报表的列报看,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累计折旧能够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的信息,按净值入账虽然不影响资产总额,但会使固定资产的新旧信息丢失。而按重置价值入账则不存在上述弊端。由于固定资产准则颁布晚于财政部其他相关文件,具体的会计处理应以固定资产准则为依据。
六、个人股本转让的会计核算
企业改制后,由于有了个人股本,必然会涉及到已入股职工因调出、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而向企业索回原入的股本。企业各级领导调出/退休后肯定有人接任,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现在大多数改制企业都规定,职工离开本企业时所认购股本由企业收回。一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必然会引起企业资本金的减少和股本结构的变化。笔者认为,解决职工调出、退休退股问题,企业可在每年分配股利时从应分配个人股中提出一定比例,建立一个专项基金留在负债内,职工退股时从中垫付并以集体个人股名义享受收益,待日后有职工认购新股交款时收回垫付资金,实现真正的内部股转让。
七、改制结束后旧账的会计核算
改制企业按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后,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结转当期损益。并按规定编制改制企业当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结束旧账前,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红字用相反分录),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企业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改制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实收资本”和所有的负债科目,贷记所有的资产科目;净资产为负数的改制企业,借记所有的负债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所有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 何伟平: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分析[J]. 商业经济, 2009,(17)
[2] 李国良 高 檩: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之会计核算[J]. 财会月刊, 2006,(30)
[3] 姜志娟: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 金融经济, 2009,(06)
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范文6
一、不同财务制度下企业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2005年8月,财政部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第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第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第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第四,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与财企[2005]123号文相比,财税[2007]61号文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搬迁补偿范围方面。财企[2005]123号文明确限定为“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而财税[2007]6l号文除此之外,还包括搬迁企业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搬迁的必须是以当地政府要进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原因的;当以搬迁补偿款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时,搬迁补偿款扣除相关支出后余额的计入问题,财税[2007]61号文规定是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财企[2005]123号文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没有扣除此类资本性支出。
财会[2009]6号文与[2007]61号文的规定又有所区别。财会[2009]6号文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现行准则下企业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职业判断的角度,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可以分为三块:一是因搬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固定资产报废等损失的补偿,属于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二是对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可移动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支出,以及人员安置等费用性支出的补偿,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三是对企业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给予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然而,企业在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时,往往难以明确区分以上三部分款项。在实务中,一般是在与政府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总额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编制的搬迁和重建支出预算,合理划分搬迁补偿款。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的会计处理。对于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的会计处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关于资产处置和终止确认的规定。如果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小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置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则应根据相关的需终止确认的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将其分摊到每一项需要终止确认的资产,作为各该项资产的处置收入。并且。其与相应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或其他业务支出。
(2)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第八条规定: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3)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非货币性补助外,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重置多项资产。因此需要将搬迁补偿款总额扣除上述第一、第二部分后的结余按照合理的比例或方法分摊到各项重置资产,在各该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平均摊销,计人营业外收人。如果在上述第一、第二部分的费用和损失发生完毕后,新资产的购建尚未完成,则应当将补偿款结余先计入“其他应付款”或者“长期应付款”科目,到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对应的补助款转入递延收益,在资产的折旧年限内按照直线法摊销。
三、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其一,企业在搬迁时对可移动固定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所发生的支出,在实务中多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直接费用化处理。但从理论上讲,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首先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圊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其二,人员安置补偿方面。企业搬迁的人员安置补偿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辞退福利,则应当遵循该准则中关于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目前,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在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时.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以外,还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所有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对于上市公司,应同时执行证监会“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会议纪要中有关辞退福利的规定,具体见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5号》;对于国有企业,其辞退福利的预计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执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中的有关规定。
其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采用“总额法”,即在利润表中,政府补助不直接冲减相关的费用或损失,而是单独确认为一项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