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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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建筑;设计技术

在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 我们今天必须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问题, 并将其置于与经济和社会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同时, 还要进一步高瞻远瞩, 通盘考虑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即要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掠夺性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发展模式, 从传统的资源型发展模式, 走上良性循环的生态型发展模式,促使经济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其中经济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社会持续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与目的, 环境生态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 建筑是三者的综合体。这种新的发展观必然导致产生新的建筑观―――可持续发展建筑观, 即保护生态、创造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 是21 世纪建筑的基本任务。

1 生态建设的节能与环境

现代建筑是一种过分依赖有限能源的建筑。能源对于那些大量使用人工照明和机械空调的建筑意味着生命, 而高能耗、低效率的建筑,不仅是导致能源紧张的重要因素,并且是使之成为制造大气污染的元凶。节能并保护环境的建筑设计必须深入到整个建筑生命周期中考察、评估建筑能耗状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建立全面能源观。首先必须注重研制、优化保温材料与构造, 提高建筑热环境性能。如在建筑物的内外表面或外层结构的空气层中, 采用高效热发射材料, 可将大部分红外射线反射回去,从而对建筑物起保温隔热作用。目前,美国已开展大规模生产热反射膜,主要用于建筑节能。此外,还可运用高效节能玻璃, 硅气凝胶―――新型节能墙材, 以提高节能效率;其次,研制再生能源(如太阳能、核能、风力、水力) 的收集,储存装置和热回收装置。

2 生态建筑与气候

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使得人类可以用机械空调来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 建筑注重地区气候与建筑的关系, 并将考虑地方气候特点的设计作为绿色建筑的一项基本方法, 这是一种按人体的舒适要求和气候条件来进行建筑设计的系统方法,即根据当地气候特征,运用建筑物理的原理,合理组织各种建筑因素。事实上,人类对于环境的舒适、健康需求,常常无需现行空调设备也能得到满足。因此, 以绿色建筑的设计观来看,大自然是主要的供给者,而辅助设备系统属于其次。因而大部分的照明可以由太阳光提供, 制冷由流动的空气产生, 采暖可以从人体以及办公设备中获得 通过其他自然方式补充: 太阳加热, 以风压和太阳浮力产生自然通风, 以水的蒸发产生制冷。考虑地方气候特点的设计是一种可以在任何技术层次上使用的方法,在生态环境建筑中气候所包含的各种因素是当作资源来考虑的, 充分利用气候资源, 提高气候资源利用率, 是考虑地方气候特点的设计的本质。如果将其原理与未来智能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以及其他节能技术结合在一起, 就会构成丰富多彩的绿色建筑前景。

3 生态环境建筑模式的技术实现

绿色生态建筑是一个能积极地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智能的、可调节系统。因此,它要求建筑外层的材料和结构,一方面?作为能源转换的界面,需要收集、转换自然能源,并且防止能源的流失; 另一方面, 外层必须具备调节气候的能力, 以消除、减缓、甚至改变气候的波动, 使室内气候趋于稳定, 而实现这一理想, 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有赖于未来高技术在建筑中的广泛运用。

首先,环保节能型材料是绿色建筑所必须的,必须对现有建材和技术进行环保、节能评估,提出技术改良、更新措施,使之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日益走向成熟,在绿色建筑中这些高技术将得到广泛的运用: 如建筑结构有可能引入有机体的原理, 在混凝土中埋设光导纤维, 可以经常地监视构件在荷载作用下的受力状况, 自我修复混凝土可得到实际应用。建筑物表面材料,通过多功能的组织进行呼吸,可净化建筑物内部的空气, 并降低温度, 形状记忆合金材料可用于百页窗的调整或空调系统风口的开闭, 自动调节太阳光亮, 建筑物表面的太阳能电池, 可提供采暖和照明所需要的能源,无论使用何种技术, 绿色建筑总是立足于对资源的节约(reduce) 、再利用(reuse) 、循环生产(recycle) 等几个方面。

其次,绿色建筑的形式必须利于能源的收集,建筑的外层将不再是“内部”与“外部”的分界线,而将逐步成为一种具有多种功能的界面。绿色建筑的材料和形式将是多样的, 尤其是外层材料将是高度综合、高效多功能的,而且,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 建筑行业将最大限度地吸收各种先进技术, 创造一种能更加适合人类生活的、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高科技建筑环境。

但是,按照欧洲国家的经验,在经济方面,绿色建筑需要更多前期费用, 而利益回收速度又相对缓慢的一类项目。更主要的是, 用于绿色生态建筑体系方面投资所带来的回报最终并不一定能够装进开发商的口袋, 而多由使用者和社会所分享。即使这样, 一般也须若干年以后才会见到节约资源的价值开始大于用于生态方面投资的价值。这些都有可能使决策者与开发商望而却步, 或者觉得力不从心。似乎这已成为一种规律, 即如果一种新的思想或技术所产生的短期效益(如投资回报比) 并不明显高于传统思想或技术的效益,那么即使它会有更好的长期效益(如低廉的建筑管理与维修费用,长寿命、节约资源等) 也很难为人们所接受。在建筑、城市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任何变革都有可能出现这类问题, 特别在我国社会逐步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 它已成为社会的一道门槛。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应当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础上建立一套新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因此,应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总体发展水平, 尽快确定一个宏伟的目标以及架构起一套可行的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从而使我们这一代的即时利益与整个人类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将一个地区的局部利益与整个世界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公正合理地与他人分享我们这个地球上有限的资源。同时, 最大限度地杜绝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这样才有可能为后人留下一片静谧而丰腴的乐土,使人类能够长久地生存下去。

【参考文献】

[1]纪骏杰 1997 社会正义-环境社会学规范性关坏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出版 页75

[2]杨冠政 1999 永续发展的伦理 环境教育季刊 37:82-86

[3]杨冠政 1999 迈向全球化的环境伦理 哲学杂志 30:4-22

[4]Engel, J. R. & J. G. Engel 1993 Ethics of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 Belhaven Press, London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2

近年来,东北地区土地退化面积不断扩大,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为主,耕地大量减少,人地矛盾突出。东北地区的部分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呈现出“边建设,边破坏”的特征,甚至建设赶不上破坏。

1.部分区域生态环境退化难以遏止

水生态平衡失调愈演愈烈,以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区域性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和湿地破坏最为典型,干旱地区绿洲和植被日趋萎缩,灾害日益频繁。由于过度砍伐,可供开采的森林资源濒临枯竭,森林的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是有增无减,部分城市已经饱和,甚至黑土资源都受到侵蚀。部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锐减,大量珍稀濒危动植物面临灭绝的危险。以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大庆市原来的湿地资源很丰富。由于油田的深度开发,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大量的湿地被开发利用,许多湿地变成了泥浆地、排污池、废水排放池,土壤、植被及湿地水体的污染加剧,使得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在逐渐减少,湿地萎缩,功能丧失。

2.区域性水污染严重

水污染程度加剧会导致水体中和周围地区动植物大量死亡,使水域生态物种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进一步降低水环境容量。水污染也直接减少了可供人类使用的水资源数量,导致水质型缺少。有的地区河流严重污染,使流域附近居民陷入守着河流没水吃的窘境。2010到2012年三年间,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持续增加,增加量都在2000万吨以上,黑龙江省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5792万吨,增幅为16.6%;辽宁省2011年比2010年更是增加了16387万吨,增幅为23.2%,虽然在2012年有所下降,相比2011年的增加量16387万吨而言,降幅较小。2012年,东北三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167663万吨,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7.6%。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100万吨的省份有10个,黑龙江省排在第3位;全国氨氮排放量大于10万吨的省份有11个,辽宁省排在第10位,同时在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上,排在第3位。

3.城市空气污染危害严重

从总体上看,东北城市空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东北地区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使得汽车尾气正在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新型“罪魁祸首”,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2013年底,哈尔滨市民用车辆比上年增加12.4万辆,总量达到142.2万辆,比上年增长9.5%。其中,汽车总数突破百万辆,达到100.5万辆,同比增加11.2万辆,增长12.6%。哈尔滨市整治大气污染压力最大,提出2017年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要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目前,哈尔滨市建成区将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项目也要逐步向外转移。

4.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越积越多

2012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差距明显,一半城市的综合利用率在90%以上,吉林市和白山市却低于50%;辽宁省的鞍山、抚顺、本溪和丹东更是低于30%,超过90%的只有沈阳和大连;黑龙江省相对其他两个省份要好一些,只有双鸭山在50%以下,其他城市都在70%以上。除工业固体废物外,生活垃圾也是固体废物的一个重要来源。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东北城市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造成垃圾包围城市的严重局面。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很多城市并非是对垃圾进行处理,而是堆放垃圾。大量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这些废物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会流入江河湖海,造成水体污染;或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这些有毒物质在土壤中发生累积而被植物吸收,毒害农作物,威胁人们的食品安全。

二、东北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东北城市的生态环保建设原则是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既要实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的整体和谐,又要实现社会文化生态、经济技术生态和自然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城市的和谐。

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长效机制

要以增加城市绿地为主构筑城市景观,构建自然生态体系,突出城市特色。绿色植被能够很好地吸附灰尘,吸收有害气体,平衡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比例,起到净化城市空气的作用。城市公园、街道两旁的树木、草坪都可以通过叶片来吸纳烟灰和粉尘。此外,修建屋顶花园不仅能够使建筑物减少紫外线辐射,增加建筑物使用寿命,同样能够起到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对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度进行调整,对城市交通格局进行调整。

2.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绿色经济体系

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要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改变经济增长过度倚重第二产业的局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切实引导和限制那些能耗物耗高、污染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分工格局;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在区域层面上建立大循环模式,即工业园区层面的循环经济,把不同工厂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能源和原料。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逐步由主要依靠化石燃料向主要依靠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转变。

3.注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安全

从水量、生态栖息地、水质恢复三方面构建水生态安全体系。不仅考虑环境水质标准的限值,更强调从维系水生态安全出发,保障水生态系统的健康需求。从水源地保护区,城市景观水区,水污染总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建设。同时,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要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防洪抗旱并举,坚持涵养水源、节约用水与防止水污染相结合,市区污水处理厂加大运营力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城市的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公益设施的配套完善问题。

4.加强城市生态修复,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理配置资源,禁止乱砍滥伐,不要为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使物质、能源、信息得到高效利用,保持生态的良性循环,使其在相对平衡状态下持续发展。转变城市管理模式,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加强东北城市生态系统的功能建设,发展产业生态学,推行清洁生产,把相关的工业企业集中在工业生产园区,使物质和能量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厉行节约用水、用电,可以用自然能源的区域尽可能使用自然能,减少化石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强自然能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要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特别是城市建设和工业布局;严格控制区内人口增长,保护区内人口在承载力之内;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贵州;生态环境;对策建议

1、研究背景

贵州省地处我国两大水系长江和珠江的上游,在两江生态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生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周边省区和两江中下游人民的安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贵州是一个典型的喀斯特地区,喀斯特地貌分布较广(占73%)、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山区省份(山地占83%)。贵州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社会经济背景明显有别于其它地区。因此,结合贵州特点和实际,开展有特色的生态环境建设及林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2、生态环境问题现状

由于贵州喀斯特地貌占全省面积的比重高达73%,且地形破碎、山高坡陡、成土速度慢、土层薄,土被多不连续、地表渗漏强、临时性水分亏缺严重、现实生产力低、生态环境稳定性差、敏感性强、环境容量小、土地人口承载力低,极易产生水土流失形成石漠化、抗灾承灾能力弱、植被遭受破坏难于恢复等这一系列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持续发展的脆弱性特征,使其成为世界上生态最脆弱的地区之一。

由于人口膨胀,人地矛盾突出,森林过度采伐,毁林毁草,陡坡垦植等,使贵州省的生态环境总体上并不乐观,出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2.1森林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

解放初期,贵州许多地区的森林覆盖率都达到了30%,但到80年代中期迅速下降到平均12%左右,个别区域下降到不足5%。近几年通过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退耕还林,森林覆盖率虽有所提高,但仍明显偏低。而且在现有林中,普遍存在林种、树种、年龄及水平和垂直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加之林分质量差,从而大大降低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及经济效益,使森林的生态防护功能明显减弱。同时,也造成其它植被系统的破坏和草场的严重退化[1]。

2.2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加剧

全有资源表明,贵州省水土流失面积已达7.67万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3.5%,仅乌江流域贵州部分,水土流失面积已达5.03万km2,占区内面积的75%,比80年代初增加23%,平均侵蚀量为2900t・km-2・a-1,最高者达13500~17500t・km-2・a-1,年均总侵蚀量达1.96亿t,约相当于8・7万hm2耕地10cm的耕作表层土壤被流失,每年至少有1.1亿t泥沙直接流失。赤水河流域泥沙含量达1.261kg/m3,坡耕地侵蚀模数达8000t・km-2・a-1。强烈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壤退化、土层瘠薄、泥石流频繁发生,泥沙毁坏农田,淤积河道和水库,进而造成喀斯特山地石漠化。全省石漠化面积已从1975年的0.88万km2,发展到1980年的1.34万km2,目前达2.2万km2,而且每年仍以933km2的速度递增,大面积石漠化地区出现了丧失人类生存的无土、无植被、无水的生态环境[2]。

2.3旱涝灾害和地质灾害频发

由于喀斯特地表渗漏,土层保水能力差,抗旱能力一般仅5~7d,形成一种特有的喀斯特干旱,加剧了气象灾害的发生,给喀斯特丘陵地区的农业开发和生态恢复带来了极大的因难,干旱灾害成了制约农林牧业发展和提高生产力的最主要的自然因素。喀斯特洼地排水系统特殊和水土流失,常引起泥沙堵塞洼地落水洞,致使洼地涝灾频繁发生。由于特殊的地质环境和人为的不合理干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在贵州经常发生。

3、建设好贵州生态环境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森林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除了对有关管理人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外,应着重对公众开展环境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此外,逐步在贵州中小学有计划地增设和开展一些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和宣传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知道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己,从小养成良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习惯,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3.2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

生态治理必须体现保护与开发建设并重的思想,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对可通过保护措施而自然恢复的区域,应以保护为主,村庄、公路、铁路沿线等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地方则应加大绿化保护力度。

3.3继续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退耕还林在贵州省已开展了好几年,目前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新时期,退耕还林要把生态建设放在第一位。搞好退耕还林,就是要把退下来的耕地利用好,农民感到退耕还林后的经济效益不比退耕前的差,才能使农民愿意退耕还林,达到稳定退耕还林的效果。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农、林、牧的关系。首先,要有以林为主的思想意识。综合治理应定位在生态功能的发挥上。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基础。大力发展林业,是实现贵州经济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治水之本在于治山,治山之道在于兴林,山青才能水秀,林茂才能粮丰,粮丰才能致富。根据贵州各地土地条件、市场需求和农民需要,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合理安排林种,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林与经济林,使植树造林成为有经济效益的产业。

3.4大力推广推行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一是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企业;二是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要尽量采用能耗低、物耗小,排污量少的生产工艺;三是大力发展小水电、沼气、太阳能等能源,解决农民的燃料问题,减轻农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四是提高“三废”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三废”的资源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3.5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依据与保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是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的根本途径。应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打击各种乱砍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应杜绝乱修路、乱开矿等直接或间接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同时还要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其它不法行为,使生态保护工作赢得公众的有力支持,最终达到保护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地方政府;转移支付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20602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进入20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和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凸显,环境质量的逐年恶化已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频发的重大生态环境案件,时时地警醒着我们:对于当前业已演化为稀缺资源的生态环境,我们须对其珍视并合理利用,同时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已刻不容缓,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进程中却产生了一个悖论:贫困地区只能为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奉献优质的生态服务,而不能与经济发达地区携手共同致富,这使得发达地区发展越来越好,而贫困地区只落得“抱着金饭碗要饭”的尴尬局面。因此,运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生态补偿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1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内涵的厘清

1.1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就是提取资源开发收益中的部分资金作为基金,以物质或服务的形式反馈给生态系统,用来维系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它突显的是人为的介入去修复生态系统,用以维持其生态平衡。

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涵盖以下几方面:第一,对生态环境自身的补偿;第二,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经济上给予严惩,将外部效应逐步内部化;第三,针对流域内的农户及各级政府因参与环境建设和保护而丧失的部分机会成本进行补偿;第四,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或农户,亦即特定的社会经济系统对其所消费的成本进行弥补或补偿的行为。

1.2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转移支付是指金融资产或商品的所有权向另一方无偿转移。转移的商品可以是服务或实物。它主要包括:政府对个人、政府与企业以及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广义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既包括各国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又涵盖国内各级地方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主要有补助资金和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收入等。狭义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政府间无偿的财政资金转移,亦即纵向的、单一的转移支付。

2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生态补偿的现实意义

完善各级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稳定各地区生态环境的均衡现状,促使我国经济沿着可持续发展轨道前进。

我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呈多样性特点,且各地区的资源种类的蕴涵也各有不同。在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实践进程中仍存在结构性政策缺位,如生态环保财税政策严重缺乏,其结果导致生态服务的提供者与获取优质生态服务的受益者间的不公平分配,提供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与激励,而受益者却无偿获得良好的生态效益,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区域间的均衡发展,也是我国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恶化的根源。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就其自身而言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公共物品,目前实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生态补偿已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来探讨生态补偿机制,得出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对于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调整利益相关者间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建设和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为国家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淀更多的实践经验。

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缺失

3.1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不明确

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不明确,存在着很多争议。总体上看,转移支付主要划分终极、基本和直接三大层次目标。但其中每个层次目标均未包含生态补偿因素,中央在划拨财政转移支付时,依据的是各地方政府的GDP等经济因素,并没有考虑到那些为我国环境改善做出突出贡献的源头地区,没有顾及到该地区民众的贫困和生态移民问题,也没有考虑源头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的诸多机会成本,更没有顾及到这些地区的生态功能价值,使他们只落得“抱着金饭碗要饭”的尴尬局面。

若“生态目标”长期不能确定,将会制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执行成效。如:源头地区的生态防护林,其发挥效益约需十年左右的时间,且生态效益又兼公益属性,所以易沦为急功近利的牺牲品。而“经济补偿”无法到期拨付,不但会使生态保护区的环保措施难以持续,还可能会加剧地区间的不稳定,最终导致源头地区的民众放弃保护生态环境,进而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不得不去毁山造田及滥砍滥伐,演变为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成因。长此以往,环境灾难将会频发,终将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

3.2生态补偿中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晰

目前,我国存在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都对各级政府的事权作了一般性规定,但这种划分不够明晰。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具有的,抑或相互间交叉、渗透的事权,则难以判断其归属。而双方共同肩负的事权,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同样缺乏明晰的界定,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家现行垂直管理体制下,上级政府常常随意变更支出责任,将事权调整下移,出现“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不合理现象。

对于跨区域的生态功能区,隶属于国家级保护的公共物品,其针对整个地域、以至于全国的生态气候都起着巨大的调节功能,最应当得到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的支持。但基于种种原因,中央将环保的责任下移,使得原本就财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更加举步维艰,最终将人为遏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进程;遵循各级地方政府关于事权的法律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兼具保护本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但某些地域的地方政府却相互扯皮,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职责推向中央,过度依赖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最后造成本应得到保护的生态功能区陷入无人维护的局面,无法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4优化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4.1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功能定位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政府财政体制重要构成要素,在生态补偿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即保证了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又督促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进程。其在生态补偿进程中发挥了以下功能。

首先是补偿功能,即补偿了地方政府参与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而造成的地方财力不足,能够为其提供充实的资金保障,进而确保辖区内的民众享有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其次是资源配置功能,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这种方式引领地方财力投向亟待保护和建设的生态功能区,如限制开发的生态主体功能区等,以期达到不断优化配置生态环境资源的目的。

再次是宏观调控功能,中央利用纵向财政转移支付针对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域进行环境保护,一方面可以阐明中央环境保护的决心及政策取向,另一方面能够集中彰显中央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努力实现各地域间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调配。

最后是再分配功能,利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保护源头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的转移支付,针对他们因生态环境建设而丧失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这样既可以保证其现有的生活质量,还可以使其享受与其他地区的民众大致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

以上功能的达成和地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实现,都是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定位及政策目标的设置息息相关的。

4.2合理制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原则

生态补偿机制涉及社会、生态和经济等诸多方面,其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生态补偿时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赡养式和扶持性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要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关系。

首先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在生态补偿的实践进程中居领导地位,负责为转移支付提供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及法律法规支撑。各级地方政府作为生态补偿的主要责任者和具体操作者,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配合工作,督促生态补偿的实施进程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其次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过程中,政府与市场都可以发挥各自的功用。目前,政府在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居领导地位,不仅要引领市场的成型与完善,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撑,还需要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提供财政支持。在主客体明晰的现状下,在流域的上下游间可以考虑采取设立市场的模式,立足市场多方筹集资金,如发行生态建设债券等,来弥补各级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期共同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再次是“造血”补偿与“输血”补偿的关系。在生态补偿初始,宜采用“输血”为主的扶贫方式,通过该种方式,使得转移支付能够切实落到农户手中,让农户可以真正享受到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得到了补偿。在当地农户的生活质量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要不断挖掘当地农户的自身“造血”潜能,鼓励农户开发既能保护生态环境,又能提升当地经济发展能力的项目,如农家乐、生态采摘等,进而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

最后是优先与最后补偿的关系。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在实施进程中,在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背景下,要合理拟定补偿的顺序,依照生态主体功能区的规定,严禁开发区宜采用优先补偿的原则,以确保重点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稍后依序对限制开发区执行次级补偿,对优化开发区进行有选择性补偿,对重点开发区域最后进行补偿,理顺上述四者关系,确保在不同的阶段补偿的重点区域要有所区别,使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的进程中越来越完善。

4.3健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兼顾经济和生态效益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结构上存在不足,它偏重于污染防治,只限定对污染企业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收费,却未对具有正外部

效应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没有起到《环境保护法》应

有的作用。

应着手修订《环境保护法》,厘清其与各项环境法律法规间的关联,逐步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利益补偿机制,理顺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行为。扭转传统的《环境保护法》只针对损毁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经济惩罚而忽略保护、宣传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建议国家制定“生态补偿基本法”,各级地方政府要参照“生态补偿基本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期订立统一的环境税管理办法及征收制度,界定其适用范围和所得流向,从而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拥有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和严格的法律约束,确保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够长期稳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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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一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效果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5,(02):8087.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5

论文摘要 在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城市中罕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对其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进行简单的分析,以现下的经济法理论、环境法原理、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已实施的法律法为支撑,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几方面对贵阳市湿地公园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法律构建方面提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 补偿制度

近年来,生态补偿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这一词的诞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现阶段的生态补偿制度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林木业、自然保护区、遏制沙漠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现成的实例可以借鉴,只能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为此,建立和完善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制度仍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规章制度,加强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以此来强化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实际意义。

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之概况

贵阳市湿地公园的建设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生态项目,对于爽爽的贵阳而言,湿地公园的建设很是重要。目前,在贵阳市主要建设了两大湿地公园:花溪湿地公园和小车河湿地公园。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心城区的北部,距离贵阳市中心仅十二公里,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在环境上它属于亚热带湿润气候下的高原岩溶丘陵区,是以喀什特地貌为特征的城市湿地公园。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有天然的河流湿地、河漫滩,也有人工的水稻田、池塘、沟渠等。适宜的气候和多种多样的湿地类型为各种生物营造了安全的觅食、栖息、繁殖场所。花溪河水资源充足,年平均径流量9.84亿立方米。另外,花溪河的水质优良,清澈见底,达到Ⅱ类地面水水质标准,是贵阳市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点。其次,小车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地处贵阳市中心城区,根据规划,该湿地公园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贵阳特色”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多样性的优势,突出海拔落差和梯次植被特色,彰显良好的河谷生态,在公园内建设有公用配套设施,并配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排污治理、慢性系统等功能,是展示贵阳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车河湿地公园的建设直接惠及城市西部、南部的60多万居民 。

贵阳市中这两大的罕见湿地公园,为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不甚枚举。为此,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笔者认为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促使人类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保护生态环境,以此造福于子孙后代。

二、 建设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自然环境下天然湿地的生态补偿更是毋庸置疑。曾经学者们甚是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今已上升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候,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法律规范之中,这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 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某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上已有实践。众所周知,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环境破坏甚是严重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对于湿地公园的运用却是几乎没有先例可寻。为此,免不了在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采取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会有缺失,或者是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根本就不健全,导致在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的时候出现漏洞,以至于给那些损害湿地环境的人以可乘之机。在此情况下,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就会陷入很危险的境地,从而不能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如此看来,建设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湿地公园生态补偿不到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制度是偏主观判断的制度范畴,其在被有关部门运用的时候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标准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判断不到位,或者有关人员的判断标准误差较大,就会对被补偿人产生不公平。这样不公平很可能会导致对于生态建设付出的人、对环境保护付出的人而言,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固有利益作为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无法得到收回,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利益不均衡。而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会导致生态保护与建设者之间存在的心理落差,进而滋生不满情绪,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三)湿地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引发更严重的生态危机

湿地公园的建设对于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在城市化的进程下,公民早已远离了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现如今每天都是和现代化的设备打交道,这固然就免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生态环境被破坏,生态建设不安全,很有可能就此引发生态危机,从而触发生态威胁。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发就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带来的结果。贵阳市具有“凉都”之称,“爽爽的贵阳”也是家喻户晓,这些称号来源于贵阳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天然的气候条件。笔者认为,如若我们不对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予以保护,那生态遭到破坏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建立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生态危机有着重大意义。

三、 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不是空中楼阁,这是需要一定的理论为支撑。经济法这一独立的学科,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环境保护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湿地公园而言更是对至关重要。现笔者就从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所需的理论基础。

(一)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经济法这门学科里一个独有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环境造成非自愿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导致他人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或者是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效用,由此外部性就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保护作为经济法学科里的一个分支,也具有经济法学科应有的基本特征,外部性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外部性理论是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力理论支撑。“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预防和制止负外部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规制外部性方面,行政法主要从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强化正当行政程序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着眼,发挥重要作用。” 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定会造成外部性的影响,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对此,对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予以付出的人而言,可以对其进行奖励;相反,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经济法对带来正外部性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授权政府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鼓励措施,使私人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的部分得到补偿,以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现象。”

(二)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公共物品,顾名思义就是人类公用的物品,当人们在使用公共物品的时候,因为人的本性,会导致人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共物品,由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生态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当人类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时候,因为目光短浅或者利益使然,就会促使有的人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因为一己之私而损害生态。诸如很多人在享受环境的时候故意破坏环境,他们认为这种破坏暂时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利,至于会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希望享用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相反对环境建设投资的人越来越少,最终就会出现资源浪费殆尽、生态逐渐恶化的后果。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制度,给予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免受损害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一定的补偿,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予以惩罚,同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致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一种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 ”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代人有权使用资源和享受生态环境并从中受益,当然地也有责任为后代人保护有限资源和避免环境受到破坏,当代人同后代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应当对后代人负责。“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为有利自己、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四、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大法律体系,其重要地位是举足轻重。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护现有自然环境良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所以只有明确湿地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才能顺利地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对于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定,是其重要依据。在应对生态危机的法律对策中,希望国家能将生态补偿列入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中。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以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虽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法律,但其对生态补偿的规定提及甚少。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律,存在着大量的缺陷,环境保护法更多地侧重于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粗略的监督制度,而关于生态环境的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却是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做一定的理念更新,毕竟法律是滞后的、僵硬的,法律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不至掉队。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促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才能从整体上更好地促使生态补偿有很好的法律积淀,更重要的是对湿地公园的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基础。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环境保护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9(a)-0062-02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最贴近人民、最接近生活实际的问题,目前,上至国家下至人民都在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与关注。然而,在现代化的实际生产中,各个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环境问题,人们对环境的满意程度仍然不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们对环境的建议各种各样, 环境污染的投诉问题也逐年上升。某省就该地的环境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以此来推动环境建设力度,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保证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1 该省在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1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过于柔软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逐渐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然而,大部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均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是在以环境换取经济的较快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具体,实践性不强,难以落实,处罚力度不深,没有实施强制的手段,所以,其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背道而驰。另外,一些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都未授予环保部门一些有可实践性的强制权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一些破坏环境保护、不恰当的处理污染措施给予一定的处罚,对应的处罚金额分别为水资源污染10万元,空气污染5万元。对于部分污染大户来说,持续停止运转污染处置设施一段时间,其所节省的花费大概在几十万元或者上百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守法成本低, 违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

1.2 企业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

一般情况下,企业一味地追求其内部的利润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化,这无不体现出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够深,由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涉及环境保护时,将原本必须实施的污染处理袖手旁观, 一拖再拖,不愿意实施必要的环保投资,这就使得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企业的“不自觉行为”。诸多企业虽然经过多次抽查,但是依然采取其他的方式不合法地进行排污。

1.3 环保机制问题

由于环保部门属于双重领导体制,这就使得环境部门执法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通常环保部门仅仅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而在行政方面则隶属地方政府,地位、金钱几乎都掌握在某些地方领导手中,从而导致环保执法人员挺不起腰杆子来说话,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逐渐成为一些基层环保部门极为普遍的状况。甚至部分基层环保部门没有在加强执法, 而是在看地方领导的脸色,只是对付上级的检查, 甚至有通风报信等不良现象。

2 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2.1 增强法制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法制化轨道

通常情况下,要不断地建立与完善一些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努力执行法律,加快一些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程序。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条例,加强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形成整个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在进行经济开发与项目建设时,要全面考虑是否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切实执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方开发土地,努力制止破坏林地、草地、污染水资源的不良行为。

2.2 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的认识

生态环境保护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事业,仅仅依靠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地向全国各个地方的人民灌输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宣传一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推广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所有公民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的意识,将生态环境保护变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2.3 建立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监督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对该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负责,同时,各部门也要对该行业与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贯到实处。要实施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身力量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针对一些失职、渎职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必须依法给予追究。环保部门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建设部门要不断地增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各级区域政府要以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作为重点,认真保护与监管区域的环境保护实施行为。

3 结语

总言而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逐渐加强对其重视,因为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经济的良好发展,还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然而,在现代化建设中,某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方面也出现一系列问题:环保法律太软、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保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此,某省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建立并完善生态监管系统等,以便于全面推进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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