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1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经济人道德人
近年来,毒粉丝、毒奶粉、苏丹红、石蜡油……这些危及人们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见报端,使人们对食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和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尝试运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阐释食品企业进行安全食品生产的行为,以期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提供些许有益的建议。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概述
一般认为,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最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RS)的概念。1998年,Carroll完善了他于1979年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即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四个方面,把自由决定的责任正式确定为慈善责任。本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企业自己为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要承担的责任;二是企业在外部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义务。
二、食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体现
1.劣质食品导致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全球每年约有180万人因食用被污染或携带病毒的食品而死亡。在我国,从1998年~2004年卫生部官方统计数据来看(实际数目远远大于官方统计),我国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数量逐年增加,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具体见下表)。
1998年~2004年我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统计情况
资料来源:1998年~2004年卫生部通告(moh.省略/)
2.食品质量的后验性。学者们认为,食品具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性,这三重特性决定了其质量鉴别的后验性,即消费者只能在劣质食品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或食源性疾病发生时才可能对食品质量做出一定程度的判别。
3.食品效用的双重性。合格的加工食品能满足人们的饮食营养要求,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劣质的加工食品则会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可见,要确保食品安全,加工企业的作用举足轻重。
三、食品安全作为当前食品加工企业重要社会责任的紧迫性
1.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CCTV播放《每周质量报告》的质量安全事件共计48起,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事件就有40起,占总数的83.3%,其中有关加工食品安全的事件有39起,占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97.5%。
2.我国食品加工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质量研发能力弱。例如,在深沪两市共11家食品类上市公司,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其中只有一半多的总股本超过2亿元人民币,而世界上农产品加工企业50强里最小的一家农业食品集团企业,年销售收入相当于300亿元人民币。这种小规模的企业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不利于技术改进,使产品的品质难以提高。
3.人们对食品加工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历史演进,我们可知,该理论的诞生,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企业的发展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是人们个人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意识的觉醒,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4.我国食品加工企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许多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产值超出了电子、汽车及化学工业,成为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目前,我国人均国民收入已达840美元,饮食需求开始向较高质量水平迈进,面临激烈的食品产业的竞争,我国食品加工企业应更加重视产品质量,视生产优质产品为企业的基本生存之道。
四、实现食品加工企业“经济人”和“道德人”双重结合的政策建议
1.把企业社会责任建立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倡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和战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2.加强政府和行业协会在引导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要从宏观上以法律、制度、政策等约束性手段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充分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消费者与企业的对话权,建立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定,督促企业按照SA8000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体检
在我国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前后,国内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己经开始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并开发责任保险业务,对推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效果并不十分乐观,该类保险产品的投保率仍旧较低。[1-2]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推出一系列适合市场需要并且双赢的保险产品,才能解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实问题。[3-4]目前保险产品的最大问题在于缺少事先防范,都是在事后处理,因此风险治理型保险是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风险治理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5-6]
1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评价
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评价,国内比较典型的评价方式包括体系审核、供应商审核、政府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这三种评价方式的目的、内容和结论各不相同。在体系审核中,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6]主要是指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的检查活动和过程。在供应商审核中,主要是对现有供应商进行表现考评及年度质量体系审核,审核内容通常包括(1)供应商的经营状况,(2)供应商的生产能力,(3)技术能力,(4)管理制度,(5)质量管理。在政府机关监督检查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上三种评价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又不能简单的直接应用。食品安全风险体检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下的一项服务,不能象体系审核、供应商审核和政府机关监督检查那样系统全面的进行,必然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最关键的风险,提供给企业有价值的服务,这是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最大的特点,也是现实可操作的先决条件,因此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整体构思就是基于这个特点展开的。
2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整体构思
2.1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定义
国内尚未有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明确定义,这里定义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采用资料收集、现场察看、询问沟通等方法获取信息,应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进行信息处理,给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2.2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依据是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是首先需要针对不同的业态选择对应的卫生规范要求、产品标准、检验标准等,同时根据不同业态的具体风险制订对应的体检标准作为体检的依据,这个体检标准的内容必须包括该类型食品企业的最关键风险。
2.3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主要方法包括主观判断法和客观判断法。主观判断法是指依据体检工程师的经验对企业进行的判断,包括现场主观评估、管理层沟通交流等;客观判断法是指依据事先制定的体检标准对企业进行量化的审定,包括调查法、现场打分评比法等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为了实现最短时间发现最关键风险,体检工程师的经验和体检标准的制订是体检成功的关键因素。
2.4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察看、询问沟通等方法获取相应的信息以后,应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对企业的整体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做出判断,同时指出其中的关键风险;接着根据企业存在的关键风险,结合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提供给企业具体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这样食品企业在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时,先进行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发现企业存在的关键风险并提前纠正,实现了事先预防功能。
3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在餐饮业的实践
3.1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标准制订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根据专家的经验分析判断,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标准共设置6个检查项目,分别是1)高风险的菜品:主要关注冷菜、生食品、裱花糕点、现榨和现调饮料、来料加工、自酿酒水、现宰杀、自助餐等;2)原料采购验收:主要关注国家禁止的原料、高风险原料、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原料等;3)贮藏管理(冷藏冻藏热藏):主要关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生食品与熟食品混放、植物动物水产混放、容量不足堆积杂乱等;4)专间设施:主要关注专间的硬件设施是否满足要求;5)高风险操作:主要关注凉菜加工、蛋糕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果蔬汁鲜榨、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6)餐饮用具:主要关注其消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这些检查项目基本上包括了餐饮业中的最关键食品安全风险。
3.2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程序及实施
体检的程序包括体检前、体检中、体检后三个环节的内容,分别如下:1)体检前,主要是体检项目任务安排,包括根据项目和专业能力确定体检组长、体检时间初步安排、成员初步安排等。2)体检中,主要是a)开场沟通,具体内容包括:自我介绍身份、出示证件,介绍风险体检服务的主要内容、流程、所需时间;b)现场勘察,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并将查勘现象记录在相应的表单上;c)ATP检测,就是洁净区关键部位微生物速测项目;d)果蔬原料取样检测,根据体检标准的要求进行取样检测;e)现场反馈,现场体检完成后,快速反馈现场发现的关键食品安全风险。3)体检后,先将信息输入数据库,接着各小组对体检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准备编制体检报告。3.3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报告体检报告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食品企业版和保险公司版两种,企业版的报告模板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场所条件、人员卫生、采购、贮存、烹饪加工、餐具共七个模块中存在的关键性食品安全风险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公司版的报告模板内容主要是对某个区域内餐饮企业的整体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的分析报告。上述的餐饮业的体检标准、体检程序、体检报告模板都经过了实践应用,未发现明显缺陷。
4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下的非独立的服务,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最关键的食品安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建议食品企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里借助食品专家的经验,根据食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编制出针对性很强的体检标准和体检程序,使得“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最关键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具备了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得以应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产品创新,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新产品下的一项服务。这项服务使得保险从事后的处理变成了事先的预防,既为投保人提供了增值服务,也为保险人减少可能的损失,这项服务将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创新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许丹娜,刘天舒.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No.78(4):66-69.
[2]辛程成.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5:4-5.
[3]李米娜.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4:8-9.
[4]熊俊琳.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5:7-8.
[5]李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14-15.
[6]徐安然.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D].浙江:浙江大学,2013:6-7.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3
关键词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规制;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 TS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22-0226-01
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无视消费者利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偷工减料、滥用添加剂。
2)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农民生产农产品普遍采用分散式进行,因使用的简陋设备、落后的技术,加上恶劣的卫生状况,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3)新科技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源于化工、生物等生产技术领域。近来,核试验带来的核事故又对食品安全构成新的威胁。未来产出的新食品对人类有多大影响,还需长时间的认识过程。
4)食品的安全监管制度、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我国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各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监管空白等现象突出,致使监管责任难以落实。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行政色彩浓厚,检测设备技术落后,尚且不能强有力地支持食品安全的质量监管。
2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现状
2.1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2.1.1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因食品安全引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颁布对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有很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此外,它还引入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实行添加剂监管码制度,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注明“添加剂”字样。食品召回包括自发召回和强制召回,且对召回程序、主体、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国家为更好地确保食品的高标准,还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并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权。这样一来更能强化产品生产者的质量保证意识,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保证人民吃得放心,用的舒心。
2.1.2 《刑法》
“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盾,其他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均依赖于刑法的最后保障”。正是基于《刑法》具有的强制性及最后的保障性,使得该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成为必要。国家虽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来确保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当某些危害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时,即使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行政处罚,也对受害着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均不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协调一致。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我们理应加大对违规生产销售者的打击力度,通过增加其违法成本,达到威慑社会,警示后人的作用。
2.2 关于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不足
1)《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虽对规范和监管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食品流程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有待改进之。首先,本法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太过宽松,给不法生产经营者可趁之机。如在对大量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中不难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源于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其次,在监管上此法虽确立了分段与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仍难以解决食品监管中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问题。因对食品召回监管的不力,促使众多企业为所欲为地损害公众利益。企业在宣传中大多放大产品的优点,一旦产品销出,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如受到损害,会因受诉讼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制约不得不放弃索赔权。
2)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仍然存在众多的问题。其一,在犯罪的分类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因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然而据犯罪客体理论可知,主要客体是指某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才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二,在刑罚的设置上存在不足、关于罚金的相关规定不够理想。如有关罚金计算方式的操作性不强,仅以销售金额作为依据是不能有效惩罚犯罪的,特别是对那些销售金额较低食品犯罪;其三,在死刑的设置上也不够合理。如刑法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3 法律规制的完善
1)完善有关食品召回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食品召回主体仅限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为能及时阻止有害食品流进百姓生活,我们可将食品经销商、进口商、商也纳入召回主体,并赋予消费者申请权。即在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时,允许他们向监管部门申请召回,让社会公众均参与进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中。我们还应有效地协调好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关系。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已明确规定了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却忽视了对两种召回方式的协调。
2)健全违法企业的推出机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赢利作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动力与目标,最大限度地追逐高额利润乃企业之天性,利益的驱动下商家很可能因丧失道德底线干违心违法之事。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借机实行一些有损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甚至更多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威胁。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明确规定企业的退出机制,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成本。
3)努力建立形成一个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针对目前地方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执法软弱的局面,不仅要求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还应成立相关组织保证各部门间能有效合作进行。
4)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针对近日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更加突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有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通过此种保险,能有效督促食品企业生产安全健康食品。其功效源于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它明确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安全企业要想获取保险赔偿金,就必须履行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这就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严格遵守食品领域的
安全生产经营的技术标准,以确保食品消费领域的安全。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明确规定消费者可因其使用有害食品所致损害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以促使食品企业自觉履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为更好规避食品安全带来的风险,我们可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如通过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还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而达到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减轻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济、舆论压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4
现实尴尬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的并不晚,却未能像交强险一样被人们所熟知,投保率也仅在10%左右,大多数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而国内食品企业投保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食品进口有相关的准入许可证,如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二是产品责任险也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密不可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可以在保险人政策范围内根据企业投保需求确定,费率一般根据保障额度、营业规模、业务类型、场所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食品安全责任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同质的分散性风险集中起来设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承保的责任范围如果是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如瘦肉精事件和毒胶囊事件,保险公司是免赔的,但是事前的风险控制能够减低企业此类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国外,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我国除交强险之外其他责任险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的效果。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险时多摇头不知。
目前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如企业无力赔偿,最终还需政府买单,造成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以“三鹿事件”为例,政府耗资11.1亿元为受害的27万多名患儿进行赔偿,还有很多人都是自掏腰包。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开发也还不到位,不同的食品企业和食品,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险企需推出不同风险的产品。而这类保险产品开发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投保企业少,险企自然不愿花成本来开发和推广。
此外,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繁多,在食品安全这块九龙治水的局面,也导致问题的责任模糊不清,给了食品企业黑色膨胀的空间。
破冰之举
4月14日,在京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上,湘鄂情作为京城首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司,与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用100万元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累计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正式投保后,消费者在湘鄂情就餐时如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4月18日,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20家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首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
一时间,食品安全责任险成为保险业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目前,我国国内交强险的投保率和旅责险的投保率已达100%,这也给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有迹可循的参考。去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总裁吴焰就曾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5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保险公司、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当事人。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当事人的立场探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政府是否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1从保险公司角度
对保险公司的专业要求高。由于产品责任保险业务涉及生产、配送、销售等多个风险环节,甚至事故发生之后的诉讼介入,需要保险公司具备相当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大部分的中小财险公司目前尚不具备这种专业实力,没有单独设立责任保险部门。即便现在有食品生产企业想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很难获得专业的风险服务,这可能也是目前该险种投保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存在差异,在保险内容的规定上多考虑公司的利益。各个保险公司出于各自经营方针、策略上的考虑,在其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的约束较多,对保险公司自己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条件、赔偿的期限、违规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含糊其辞,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带来困难。
2从食品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角度
根据调查,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爆发后,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以及保险中介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责任保险的咨询数量较以往增多,但企业投保的比较少。在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客户中,大多为合资或外资食品企业,中资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两方面。(1)投保的费用是负担。2007年国务院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中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6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72%,产量和销售收入占主导地位;规模以下、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18.7%;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9.3%。”[6]对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来说,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食品企业不愿投保。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15%的水平[7]。(2)食品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多数食品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许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不注意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当风险发生后,企业因没有投保,就必须得独自承受风险。如台湾某食品公司因出口至美国的果冻没有充分的产品说明,先后在三次诉讼中败诉,分别赔偿167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后倒闭[8]。
3从公众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角度
公众认识不足,可能导致社会对于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不重视、误解,从而会对此险种的社会接受程度等方面有所影响。陈君石在中国科协召集的《食品安全宣传大纲》编制工作启动仪式上说:“食源性疾病已成为我国头号食品安全问题,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十分紧迫。”有些人认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会鼓励食品企业制假贩假。实际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生产者故意违反法律的情形是不予赔偿的。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错误认识,消费者是不可能在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求偿的。
4从“强制保险”的立法角度
由于强制保险的“强制”突出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因此,强制保险的范围应当严格受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探讨中,需要解决食品安全责任的确定有无法律规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食品安全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等问题。从我国法定强制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看,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7年保监会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由此可见,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立法方面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综上,如何针对我国食品生产者的实际——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占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28%[6];如何发挥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如何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制定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条文本身不是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理由
1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可保性
“无风险则无保险”,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是一种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行为主体(或公民或法人或国家)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实质上是指与责任有关或由责任引起的损失的不确定性[10]。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在创造现代的文明过程中也孕育着更大的危险。现代工业社会的主要意外灾害包括工业灾害、汽车事故、环境污染公害、商品瑕疵等。这些意外灾害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造成事故之活动皆为合法而必要;(2)事故发生频繁,每日有之,连续不断;(3)肇事之损害异常巨大,受害者众多,难以防范;(4)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被害人难以证明[11]。食品安全风险符合这四个特征,具有可保性。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承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现实依据。如,长安责任公司在保险条款第四条中对该险种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2]。
2具有基本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国各级政府都很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强化各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意识。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提出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完善社会化补偿机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产品责任等保险业务。可保的责任风险是一种法律责任风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出台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中责任条款,与相关的司法解释相互配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相关的政策与法律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依据。
3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
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律制度同时具备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与经济法律制度保障受害人利益;二是通过刑事法律制度等来惩罚致害人。在我国现实中,食品问题的致害人受到了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因其无力偿还,受害人仍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这样的结果会使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三鹿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据《法制晚报》报道,石家庄中院做出裁定,终结三鹿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依次是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抵押债权、普通债务(包括对患儿的赔偿部分),而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遭受问题奶粉危害的近30万婴幼儿无法从三鹿企业获得任何赔偿。而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因食品生产者参加了责任保险,只要食品安全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获得保障的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到贯彻执行。
4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趋势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强制保险险种和承保范围的不断增加,强制保险保障的领域呈现不断扩大趋势。目前在法国约有80多种民事强制责任保险,德国约有120种强制保险。在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趋于成熟。我国现行法律除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有包括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共七种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类别很少,涉及范畴极小[1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借鉴完善的制度经验,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趋势。
5责任保险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国外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处理社会危机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的辅助手段之一[1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是对企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能够进行有效率的赔偿的一项保障,还是食品安全的一道“特别”过滤环节。可以使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增加一项新的方式。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建议
在设置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所有国家同一标准的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必须更多地针对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它目前以及不远的将来的变换,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15]。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大量企业涉及食品安全的责任,迅速增长和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促使我们积极探索分散风险、加强对受害人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国外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
1规范立法依据
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列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同时参考《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关于“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追究造成公众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2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食品安全强制保险
责任保险根据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又称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受到限制。(1)对食品生产者。现阶段,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多、小、散、乱”的特点,在所有的食品企业全面推行强制保险不具有现实意义。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看,如果完全以自愿为原则,忽视强制原则,那么会使责任保险难以发挥正常的价值功能,“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怪现象仍然无法得到改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是公权力干涉和限制了保险合同结果。可以考虑在特殊企业,如涉及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食品、保健品以及药品等企业,在除此之外的规模以上的企业实行强制原则,而在其他食品企业实行自愿原则,这种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保险制度是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的。(2)对保险公司。可以“强制”经办有关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接受政府的管制,不得拒绝保险客户属于有关业务范围的投保要求。
3完善与食品安全强制保险配套的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范文6
刚才,我们收听收看了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总理作了重要的讲话。下面,结合实际,就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我再讲5点意见。
一、要认清严峻形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今年以来,全国已经接连发生了的毒韭菜事件,、等地的毒豇豆事件,陕西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重新流入市场等恶性案件,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还很艰巨,形势依然严峻。就而言,近年来,我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了监管力度,但是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工作依然繁重,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底子薄、设施差,农村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
要以创建“食品安全市”为载体、为抓手,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深化整治,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一要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强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腐竹、三粉、畜牧产品要重点加强监管。只有监管到位,才能发现问题,才能及时整改。二要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力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三要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要落实工作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食品安全落实到生产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五一”黄金周前后流通领域、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四、要健全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必须靠健全完善的长效机制作为保障。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完善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有关部门要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评估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二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单位的协同配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三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的督导检查,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和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五、要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