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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1
1.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统一实体规则从逐渐从国际走向国内,并向各国蔓延。从国际层面来看,商法的立法不断被细化,包函范围不断拓宽,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项逐渐被纳入到了国际法的范畴,这就使商法的国内法逐步被国际层面法律制度所替代,为商法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2.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统一程序规则正在逐步形成。在这方面最有特点的是商事仲裁领域的程序法。比较《纽约公约》与之前制定的《日内瓦公约》可以发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程序规则正在统一,《纽约公约》将这一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部分互惠条件,同时对执行限制条件予以放宽,对请求执行的程序予以了简化。这种统一程序规则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目前,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已加入了该公约。
3.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制度上的一致正在通过国内法的国际化方式实现。从世界各国来看成,这种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自愿效仿和殖民化推行。在商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法的国际化方式具有互动性,这种互动性的表现主要有: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来看,既有同一法系之间的互动,也有不同法系之间的,既有商法先行国之间,也有商法先行国与商法后行国之间的。
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淡化商法的边界
商法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商法的私法地们受到了挑战,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个问题越来越难回答,这种边界在商法的国际法进程中逐渐模糊和淡化。商法边界模糊化起源于私法的公法化,伴随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商法的私法地位不断的带来挑战,商法开始了从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到商法的公法化再到商法国际化这样一个逐步转变的阶段进程。这一进程具体来讲,有着这样一步步的转化,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国家对商品经济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宽松经济政策,在这一阶段,商品的交换也是在小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在商品经济领域仅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商品经济就可以有序的进行,因此,这一阶段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元化,而与此相适应,商法是纯粹的私法规则,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人的私权利。这一时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非常显明。随着垄断的形成,市场的规模逐渐变大,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断恶化,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不得不对市场经济采取措施,于是国家开始以管理者的身份进入到私法领域,一元化逐步被二元化所取代。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公法的渗透日益增强,并逐步规范,商法早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了。商法的公法化也使得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趋向模糊,公法、私法二分结构开始变的不明朗,同时,商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界也逐渐淡化。
三、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赋予商法规范弹性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2
商品,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形式的范畴,无论在何种形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受到各个学派经济学家高度关注的理论范畴。在古典经济学家的诸多著作中,都将商品范畴和商品经济视为经济研究的起点或重要环节,其代表性的著述包括: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的第四章至第七章,详细阐述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尺度以及商品的自然价格、名义价格和市场价格等问题,并明确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①而这一观点在萨伊生产创造需求的名著《政治经济学概论》中也给予了侧面论证。他指出:在以产品换钱、钱换产品的两道交换过程中,货币只一瞬间起作用。当交易结束时,我们将发觉交易总是以一种货物交换另一种货物。②这种现象足以说明,萨伊观察到了商品交换过程中撇开货币价值这种中介物也能实现交换的商品的可通约性,不过他不把这个可通约性往劳动价值上靠,这是他背离斯密传统的关键所在,也是他落入庸俗经济学窠臼的根本所在。在李斯特看来,斯密和萨伊的观点具有相似性,即他们都是从交换价值理论或商人个人的狭隘观点来看待财富的,这种理论是想纠正重商主义的,但它自身依旧是有限制的重商主义③。在斯密之后,李嘉图在其《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中把商品交换的理论分析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他赋予了劳动重要的地位,并开宗明义地指出,一件商品的价值,或曰用以与之交换的任何其他商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此件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进而,他也像斯密一样,将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指出:有用性不是衡量交换价值的标准。他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以及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法则,即决定为了交换他种商品必须付出多少此种商品的规律这些商品的交换价值或决定一种商品交换另一商品所应付出的尺度,几乎完全取决于在每种商品上所耗费的相对劳动量。
在马克思《资本论》出版前后,还有两部著作值得一提,一是詹姆斯穆勒于1844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要义》一书。他在该书中从相对价值的角度来阐述商品交换,并认为:商品的相对价值,换言之,即一种商品数量交换另一种商品数量的多寡,开始时似乎决定于供求关系;但最后决定于生产成本;因而确切地说,完全决定于生产成本。②但是,穆勒的体系是遵从萨伊的三位一体要素说的,因此,他又补充道: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劳动与资本联合决定的。③由此可见,穆勒的观点呈现出极大的摇摆性,一会儿是生产成本,一会儿是资本劳动联合决定交换价值,其分析问题的逻辑不统一性非常明显。二是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在该书中杰文斯评价了之前的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他指出:亚当斯密的使用价值(Value in use)与交换价值(Value in exchange)的意义是绝不相同的。④而以詹姆斯穆勒自己对于交换价值的定义来说罢,我们立即看出了这个名词的引起错误的力量⑤。杰文斯认为:交换价值除表示一种比率外,不表示任何物;我们不应以此名词用在他种意义上。⑥比率说,使杰文斯把边际分析纳入商品交换范畴,使商品交换过程的微积分定量化、精确化分析成为一种潮流,古典与现代经济学分野的新时代因此到来了。
我们看到,这种研究商品的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古典传统,到马克思出版《资本论》第一卷时达到了顶峰,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我们已经看到,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⑧。马克思由此一举奠定了以价值传统来分析商品经济的经典地位。与杰文斯开创的现代经济学数理分析传统不同的是,马克思把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起点重新厘清并开创了一个新的以劳动价值作为基础的,带有历史性、阶级性特点的商品经济分析时代。
显然,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李嘉图、詹姆斯穆勒、杰文斯那里,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创造的观点虽然已经出现,但他们并未界定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是怎样的劳动,不同类型的劳动创造的价值何以可比,劳动的质与量的精确评价在这些古典经济学家那里是模糊的。马克思在古典经济学家的商品、劳动价值学说基础上,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提出了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的观点,彻底解决了劳动与商品价值创造之间形式不一,但实质内容却是一致的矛盾问题。
但遗憾的是,商品经济研究的古典传统在马克思之后逐渐式微,以至于现代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经济学(二者均发端于古典政治经济学)都不把商品经济分析当作主要的研究内容,至多只是当作学说史上的一个已有定论的范畴加以看待。事实上,无论是今天已经发达到操控全球经济的英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还是正在建设中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商品货币关系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被消灭的,甚至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在长期内还得依仗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因此,我们为什么要把马克思对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集大成分析这个古典传统给丢弃了呢?毕竟,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某些经济学假设基础之上的乌托邦,而是由实实在在的商品与货币的堆积流动与交换形成的经济体系。因此,回归古典传统的商品经济研究,绝不是在历史的故纸堆里寻章摘句,而是要把深化进市场经济骨髓的(不论这种市场经济是美式的、英式的、俄式的还是中式的)商品经济研究在新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加以创造性转化。
本文从古典学派的商品交换分析传统中提出一个新问题,即在商品交换领域,人们关注的是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还是更关注商品的产权?换言之,商品交换网络作为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网络,是崇尚劳动价值优先,还是崇尚产权优先呢?它们又会引发怎样的市场经济理念或市场经济模式?这个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是模糊而无定论的,本文拟从商品交换的价值说与产权说的理论渊源、脉络对比以及由此引发的对30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性影响等方面谈点个人的看法,以此作为商品经济研究的现代思路之一就教于学界同人。
二、明晰产权与尊重劳动价值互动:未来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研判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条件下国家产权明晰与不明晰的结构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产权制度改革,遵循的是从企业、事业单位破题,再逐步展开到公民财产权利的循序发展过程。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几乎都参与了这一改革进程,其改革力度之大、涉及的范围之广令人瞩目。但时至今日,我们发现产权明晰化改革也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其具体表现是:
1.推进到生产要素领域内的产权改革困难重重
城乡土地产权制度确权和劳动力产权制度的明晰化等改革,因为牵涉到生产要素的增值性收益或要素本身的流动性,许多问题是搁置争议,一事一议的。例如,四川成都近年来大规模地实施了以确权、颁证、流转为主要思路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但是这项改革并不是中国其他省、市、区可以完全复制的,成都的比较优势很可能就是其他省、市、区的比较劣势。再者,就成都已经进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而言,也并非一帆风顺,一些农户土地产权归属变更的社会补偿、利益冲突,至今仍旧有一些矛盾尚未解决,一些农户至今仍处于观望状态,并未参加土地产权改革。另外,当土地可利用边界至临界点时,下一步的产权制度改革红利似乎已经临近边际收益为零的临界点了,作为一项经济活动要素,土地资源盘活本身已经不是单纯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够解决的了。
2.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边界仍旧模糊
我们要界定的究竟是终极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还是财产使用权(有一定年限),事实上,从改革的推进来看,我们现在的所有权更像是后者,因为我们明确了不搞私有化,所以无论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这些法人,还是对公民自然人主体来讲,所运用和行使的乃是国家赋予的具有一定年限的财产使用权。对企业来讲,企业法人财产,包括各种固定资产、资本金和相应的股权等;对公民个人来讲,其所拥有的财产权的最重要一项乃是住房产权(70年的使用权)。这些使用权的边界确定以后能否抑制国家对企业和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干预和侵害呢?现在看来其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遗憾的是,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由于担心产权边界(准确地说是使用权边界)被政府或其他强力机构跨越和侵占,财产短期化行使的特征较为明显,而利用财产获取财产性收益的能力与范围均显得不足。
3.耐用消费品产权合约重新签订的成本极高
各种各样的税费在产权合约改签时,也就是公民之间(如房产交易、赠予、遗产处置等)或企业之间进行财产权合约签订和交换时,交付了相当高的费用成本,这种畸高的交易费用本质上仍旧是由于产权边界不清晰(也就不得不依赖于第三方的公证、界定)造成的,这就给予财产拥有者和交易者以相当大的经济压力。因此,总的来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不明晰是一个结构性、层次性的问题。我们所要明晰的绝不是单一的某类产权,更不是指私有化,而是要把各种类型产权的层次、边界、范围界定清楚,防止产权边界被频繁跨越和侵占现象的发生。所以,调整改革的思路重在如何界定产权边界以提高效率,而不是变向私有化。当前一些领域出现的私有化现象值得警惕,需要从另一端即价值特别是尊重劳动价值的角度进行配套改革。
(二)明晰产权边界的同时不能忘记产权的创造者:能动主体劳动者的价值创造及贡献
以上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改革方面的强调实际上是出于改进效率方面的考虑,但是,当今中国在市场化改革思路方向的调整需求已经十分紧迫,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回归对商品价值创造者的劳动及其主体劳动者的尊重,以体现社会公平化的民生改革取向。事实上,中国是一个长期坚持劳动价值论且实践按劳分配的国度,对普通劳动者的用工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曾经是国家或集体予以特别关注的,只是计划经济体制瓦解以后,这种对普通劳动者所创造价值给予尊重且提供保障的社会契约被解约,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一线劳动员工被抛向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户籍制度放松后也成为城镇正规或非正规的就业人员。这些人员都接受市场化的工资待遇,但与市场化相衔接的劳动用工、医疗、养老保障和务工子女的教育等制度(或社会新契约)却未及时建立,所以,普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感与原来相比落差非常之大,不少人甚至怀念计划经济时期看病能全额或大部分报销、养老找单位、子女教育不愁去处的往昔生活。这些现象不能不说是中国改革进程中价值特别是劳动价值缺位所致。大约从1999年开始,国家在关注到市场化改革价值即公平缺位之后,开始从各个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高强度的社会政策,① 又称为社会保护政策,②其目的就在于从区域平衡发展、城镇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以及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有质量的教育等方面强化对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以防止以产权明晰化为导向的效率型市场经济改革损害大多数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发生。这实际上是将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商品价值以更加合理且适宜于市场化操作的形式返还给劳动者,把一段时间来被忽视的公平问题重新拾起来,真正实现尊重劳动者及其劳动价值的经济社会改革目标。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大多数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不仅当作社会财富集中起来,同时也当作劳动成果让劳动者分享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从积累为主到公平分配,从速度效率型到价值公平型的升级,初级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转变为完善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市场经济质量改进过程。
(三)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回归价值公平属性的市场经济模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已经实现的价值总量无疑为世人公认,其背后所凝聚的是千百万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辛勤劳动,但这些实现了的价值的很大一部分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却为资本、土地或企业家等其他强势要素所占有,劳动者(知识型、技术型、体力型)的收入占比近10余年来下降较为严重。多年来,学术界众多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增加劳动收入特别是工资性收入的各种政策建议,笔者不再赘述这些观点,而是想从产权和劳动价值对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过程来说同等重要的角度,提出未来2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全新模式,即既重视产权又重视劳动价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这种市场经济模式大体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回归公平导向的市场经济
劳动者再次成为分配的主体,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依赖于更大规模的民生工程建设,即分配不能只是货币工资式的,还应从养老、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户籍制度、地区差异等角度展开大规模的民生项目投入。这既是给长期被忽视的劳动价值还债,同时,也是弥补之前我们对市场经济效率的片面理解所造成的失误,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价值将再一次成为中国经济舞台的核心角色,而其他如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则应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受到节制,使其不能利用其强势权力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2.讲效率但更讲规则的市场经济
前一个20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1992年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算起),我们突出强调了明晰产权的效率一面,增长主义至上,但其发展的成本基本上是由广大劳动者偿付的。但是,产权除了能促成效率之外,它还代表着一种契约,或者说是一种规则,违背这种规则或契约精神,我们的增长只能是无规则条件下的效率增进,而这种效率增进无疑是不可持续的。我们看到,除了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改革算是帕累托意义上的改革之外,其他的改革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阶段的改革,都很容易形成受益和受损的两大类群体,不幸的是,众多普通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化发展的今天,其各类权益仍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归咎于规则的不完善,因此,进一步的产权改革应当是把产权边界和规则界定清晰,结合我国国情把产权规则漏洞堵上,让劳动者感受到规则对其产权和各种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3
1、市场营销,英文是Marketing,又称作市场学、市场行销或行销学,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是一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经济联系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市场是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2、市场营销既是一种职能,又是组织为了自身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创造、沟通、传播和传递客户价值,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
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在市场营销这一概念中,包括了一系列的核心概念,即需要、欲望和需求,产品,价值、成本和满意,交换,关系营销和营销网等基本要素。
(来源:文章屋网 )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4
一、监仔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活”、“乱”界线分不清,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以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引下明确了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衡量各项工作好坏最主要的标准,把有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管好作为工商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把宣传、教育、疏导、服务融化在监督管理之中,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登记方面,我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了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我们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由于我们较好地处理监督管理与开放搞活的关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着既搞活又治乱的目标迈进。
二、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
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
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运用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清理“三角债”。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共办理以拖欠合同款为主的经济案件12。5万件,企业追回拖欠款1。32亿元。第四,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理“三乱”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清理了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纠正了6项未经批准或超标准的收费项目,撤销了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卡15个。
四、监督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受着国家方针、政策、计划、法规的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经济主体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服从国家计划、方针、政策、法规,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置于长远的、整体的、国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有时也不顾国家计划、政策、法规。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5
一、民法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
1.商品经济。民法是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经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与此适应,就产生了作为民法核心内容的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合同不过是将每天重复着的产品交换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而商品经济又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不承认任何特权,只承认一个权威即竞争,它要求一切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经营者进行公平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经营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
2.公平优先。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私法不同于公法的最基本的一点在于私法特别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按照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市民社会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市民社会以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完全分离,以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要内容。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各国民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3.主体上的广泛性。与商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而社会大众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财产、个人尊严和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之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
4.强烈的伦理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原因在于,民法规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规则,这些一般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果,一般较为稳定。换而言之,民事活动本身就社会伦理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强烈的社会趋同性,而伦理规则是很难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描述的。正是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
二、商法效益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产生基础
商法的效益优先不但有其具体表现,而且还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具体说来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对此,列宁曾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模式。市场必须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几个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场主体是纯粹的经济人。市场中的物的要素是货币资本,货币资本不同于单纯的货币,它具有强烈的逐利性趋向。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形态,强调的是产品的交换属性,要求生产者必须依赖于其他生产者而生存,任何生产者都只能通过交换而获得他人的产品。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就产生了最初的民法,产生了作为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因此,可以说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民法。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主要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即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主要是从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模式的层面上来进行定义的。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6
关键词: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正确处理好关系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the management methods, and puts forward four processing thought and put in prison, management and the correct guidance of the relationship.
Keyword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To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F20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工商管理工作,我认为,关键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当前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监仔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二、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
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
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运用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清理“三角债”。
四、监,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受着国家方针、政策、计划、法规的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经济主体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服从国家计划、方针、政策、法规,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置于长远的、整体的、国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有时也不顾国家计划、政策、法规。
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一是积极引导他们向基础产业及与其相关的产业发展,如农业、能源、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原材料、公用事业等。对那些设备简陋、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销路不好、效益极差或与国营、集体骨千企业争能探、争原材料的产业一律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引导其转产,并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做好这类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正确引导。从行业上讲,应避开公有制企业实力较强的塑料、纺织、化工、机械、电子仪表等行业,以国营、集体企业不经营或不便经营的日用小商品加工、生产为重点,发展个体工业、手工业;围绕群众生活多层次的需求,鼓励和发展以劳务为主的、适应日常需求的修理、服务业,根据一些地区旅游资源丰富、游客量大等特点,重点发展个体饮食业、工艺品、旅游纪念品、地方土特产的加工和经营;根据对外开放的要求,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承担涉外的配套加工,对有条件的支持其承揽“三来一补”业务;引导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劳务型、外向型发展。对外商投资,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中小型项目一起上,港澳侨台都欢迎”的方针,进一步拓展利用外资的领域,特别是引导投资举办高新技术、高效益、大规模的项目,支持、鼓励投资开发第三产业。另外,我们运用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能,促进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农、林、牧、渔、水利业和房地产、公用事业等产业的发展。这对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后劲,改变我省农业比较薄弱的状况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使我省产业结构日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