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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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

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范文1

[关键词]风险分配 交易成本 博弈 监管改革

一.我国近几年出现的食品的特征化事实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在此之后,卫生部又对相关所有的牛奶品牌进行了调查,发现伊利,蒙牛等多家牛奶品牌也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相当一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要制作一部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法律制度是要耗费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往往会留下一些类似于合同中的缺口,如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过度注重一些可能的风险,商讨如何分配这一风险,那么就会加大我们的交易成本,我们在法律制定的时候留下的缺口就要求我们在双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将双方的损失进行分担。

法律通常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分配,从而尽可能最小化交易成本。

分配风险的成本>分配损失的成本*损失的概率,那么可以留下缺口

分配风险的成本

因此,像广大专家泛泛的去建议我国法律去如何完善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交易成本,一些不必要完善的条款如果一再的去完善,不但不会有更好的效果,反而会加大交易成本。

2.法律监管方面

另一部分专家把我国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归咎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认为我国监管部门角色不清,权限不清,定义不清。但是,我国的监管部门究竟是监管不力还是不去监管;究竟是无法监管出问题,还是监管到一些食品部门有问题而视之不理;他们不去监管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这些问题,我们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就可以分析清楚。

从以下的等式我们可以知道:

违法的企业的惩罚=企业违法被发现的概率*对违法企业的惩罚的力度

所以对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的惩罚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力度,一个是惩罚力度,假使我们的监管部门不监管,我们违法企业被发现的概率就是0,那么即使加大我们的惩罚力度,加大立法,那么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就不会得到改善;同样的,我们监管部门加大力度,加强执法,但是我们国家的处罚部门不执行处罚,那么我们的惩罚还是0,我国的食品行业还是无法改善。

下面我们先引入一个博弈模型,然后根据模型对我国食品安全处罚问题进行分析。

由我们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我国法律部门和监管部门是否揭发也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因此是一个零和博弈。

②.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那么我们的企业可以因为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食品企业的“红包”,因此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说的正和博弈,我们的企业和监管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③.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选择正和博弈,双方都会有收益,所以不管我们的监管部门还是惩罚部门只要有一方面忽略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国家对违法部门的惩罚就形同虚设。因此唯一受到危害的就是我们消费者,购买商品身体受到伤害,却追讨公道无门。

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应采取的对策

1.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食品卫生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时至今日,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也正在制定中。该法基本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生产、消费中所有环节及所有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在此次法律制度改革中,我国的食品安全在很多方面受到了完善:以前的1:2倍索赔变成10倍索赔,从而可以给不法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出现问题的食品必须召回;食品中若使用添加剂则需备案;取消“免检”产品,“免检”产品有时恰恰是问题产品;严格监管餐饮企业;食品实行先赔偿再追究责任;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这一系列新法规的出台,使我国食品行业质量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安全部门监管改革

(1)建立多部门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可以布置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建立严格的监管部门监督体系

为了避免监管部门渎职的现象,立法机构应该严格制定相关措施法律,如若发现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可以理科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实行连坐制度,监管部门下属收取贿赂,该部门发现问题不揭发,整个部门都有受到惩罚,这样可以加强部门间的相互监督,互相揭发。

(3)实施高薪养廉,对监管人员实行切实的保护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互略,一个原因可以说是薪水较低,通过这种收回扣的途径增加自身收益;而另一个原因是惧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因此针对这两个愿意我们可以增加公务员薪水,提高公务员收益,使监管部门的公务员能尽职尽力的为百姓服务;并且对监管部门的公务员及其家庭资料保密并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使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无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切实为公众服务。

3.食品企业提高诚信

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食品行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之一。诚信问题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就难以开展。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使消费者能方便地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此同时加大对食品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最大限度地防止造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4.消费者安全意识增强

消费者个人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应多加注意食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等,同时注意提前了解产品是否检验合格,不要图价格便宜而去购买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在餐饮方面进行消费的时候应该注重食品的卫生情况,经营商是否是持有效证件进行营业,路边摊贩的食品尽量不去购买,因为无法保证质量。

四.结论

根据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还是有待于改善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部门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制力度,保证我们消费者权益和健康不受损害;我们的企业应该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消费者,要有诚实信用的理念;而我们消费者应该多多关注食品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防止类似的食品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使我们国家食品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对策》,黄艳,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9 年第15 卷第1 期。

[2]《盘点2008中国食品安全重要经历》,闫燕,特别报道。

[3]《我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问题与对策》,徐成德,食品加工学刊,2009 年2月。

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展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果之重,已经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正着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1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

1.1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对供给需求的保证,另一种就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这种解释的权利规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1.2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

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很多食品生产厂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开始在食品的生产环节偷工减料,甚至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健康和国计民生。针对这种现象,许多专家指出,必须要由国家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建立一道食品安全的防护墙,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频繁发生的恶劣现象,国家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制定并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食品生产方面尤其是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问题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从根本上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水平,使得食品质量安全有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很多食品的标准都与世界的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两大问题亟须解决:(1)标准不统一,标准之间存在相互矛盾、重复、不协调等问题,某些种类的产品有多个标准,多个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给监管工作造成不少麻烦;(2)个别重要的食品安全标准短缺,造成食品安全监督中无适用的标准。

二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现阶段,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及先进国家标准的比率较低,与WTO规则要求存在差距,国内一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指标水平偏低,一些标准过于老旧,在某些重点食品行业领域里,尚未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三是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标准实施情况较差。部分企业老板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并不熟悉,导致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不够扎实;部分企业缺乏专职的标准化工作人员,有些即使配备了专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缺乏培训,对标准化知识缺乏了解,无法满足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尤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产品质量和原材料质量的检验机构,缺乏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手段和检验标准,无法真正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食品的生产或流通等。

3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为了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国家应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针对新的情况,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把一些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更加突出地规定出来,与此同时,针对以上提到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1 亟须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清理和完善

首先必须全面清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删减体系中不必要的累赘部分,然后是调整各类食品标准子体系结构,加快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填补标准体系的空缺,要从食品产业链的整体角度去解决产地环境、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进出口、产品检测各环节标准的衔接配套问题,不留死角,满足食品安全的监管需求。

3.2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和科学性研究

无论是任何时期的食品安全,其生产发展都是要有科学的依据,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生产的安全标准必须要与国际接轨,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其能否适应我国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应该要积极地转化为我们自己的标准,但此过程不能照搬照弄,必须以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数据分析为前提,为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对相应的生产技术进行调整。

3.3 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首先,要加强宣传,及时公开食品标准信息,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促使企业实施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意识,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其次监督执法部门需要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宣传和监督企业行为,定期组织企业学习、参观与相互检查,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

3.4 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

标准的制订是手段,实施才是目的,要大力发挥我国已有的检测和监督机构的作用,逐步改善现有的基础条件和提高相应的检验和执法水平,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给予严惩。

结束语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有效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技术支撑。近几年,我国政府对于加强食品相关管理工作做出了重大的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日趋完善,然而,离开了有效的宣贯和有力的监督,标准无法真正实施起来,就无疑是一纸空文,因此,要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了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需要汇合各方力量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 基本规律 预防医学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43―02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结束了近50年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代之以多部门分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立法者希望通过建立新的监管体制、设计新的监管制度,解决旧监管体制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在一些环节上,多头执法,多个部门争着去管,而有的环节却无人去管,成为监管的空白地带;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形成各部门在食品监管中职责分工明确,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1〕的完美状态。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至今,已四年多时间,完美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形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势头也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将是漫长而复杂的。虽然监管体制在不断的完善,新的制度在不停出台,行政压力随着各个专项整治的通知逐级向下传递。但笔者认为尊重食品安全的基本规律,遵循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然之路。下面笔者将本人的一些想法和认识阐述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1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遵循预防医学的专业特点

根据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概念,食品安全包括数量、卫生安全、发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就是说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食品的卫生安全。根据食品卫生学的定义,食品卫生学是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威胁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科学〔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卫生学的专业基础上建立起来法律体系,应该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专业法,而不是一部一般行政管理的普通法。食品卫生学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身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专业特点,同时也遵循预防医学的一般规律和原则。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按照预防医学的专业特点、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来开展。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几年的情况看,地市级及以下的各个监管部门,多重视按照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形式管理;而很少或者说没有能力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符合预防医学专业要求的制度,进行深层次的专业管理。这也应该是,近几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疲于奔命,但食品安全事故仍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有一支符合专业要求的执法队伍

不管是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还是由多部门分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都应该由符合专业要求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监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食品科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无法对食品的配方、原料、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包装材料、储存运输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监管;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他们就不了解各类食品存在的卫生问题,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毒理学的专业知识,他们甚至连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定义都不清楚,更谈不上实施有效的监管;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流行病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无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行政法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不了解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救济制度等行政法的共性知识,就不可能很好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因此,不管哪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均应以预防医学专业人员为主体,辅以食品科学和行政法学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在实际工作中,就我市的情况而言,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职能虽进行了调整,但人员并未进行整合。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根本不能满足专业需要,其监管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因此,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发生大的变化前提下,对现有的监管队伍进行合理的整合,是解决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有效措施。

3 食品安全监管应确立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的基本理念

食品安全标准是评价在符合标准规定的配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包装运输要求等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依据,是食品生产必须具备的技术性规范。但决不能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唯一或首选依据。相对于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标准永远都是滞后的;对于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恶意添加者生产的食品,是不可以、也无法用食品安全标准去评价的。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官员甚至是专业技术人员宣称,因无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对产品进行评价和监管;该产品经检测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等,这完全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托词。作为一名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判断食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核心依据。也只有确立这样理念,才能解决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

4 应强化和完善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对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规定,根据其条文释义,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其他四项业务工作;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其中有两个协调,一个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高层次协调;另一个是卫生部综合协调。他们的层级关系很清楚,而他们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是否有职责交叉,笔者不得而知。但行政效率下降,行政成本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卫生部对其他三个国家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在讲究行政层级关系的政府部门,将是非常困难的,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更多的是协商而非协调。而协商必然是一个平衡利益、减轻责任的漫长过程。地方政府的工作体制也同此理。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出现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应由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一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履行职责界定、协调指导、责任追究的职责,而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只有综合协调工作规范、有序、具有权威性,才能保证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食品安全工作才能取得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1] 李援,宋森,汪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10.

[2] 李援,宋森,汪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2

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环境因素;生产因素;影响;对策

一、绪论

随着我国生产力持续提升,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准,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蔬菜农药超标、瘦肉精滥用、毒豆奶、掺杂农药火腿等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反映出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这也促使政府相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民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生产技术升级带来的食品生产工艺的更新致使食品出问题的环节越来越复杂;三废的排放、农药和化肥的滥用等因素污染了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生产工艺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生产人员不注重安全生产规范,引发了一批的食品安全事故。甚至有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未得到国家批准的廉价食品添加剂,将含毒物质加入食品中,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多潜在威胁。[1]

二、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环境因素

生产过程所处的环境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是很重要的,同样生产环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食品质量。环境要素如大气、水或土壤等所含有的有毒成分会在生产过程中进入食品产品中。正是由于生产环境的重要性,因此必须在食品生产中严格控制这些环境因素,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可能性。[2]

(一)大气污染

工业生产尤其是化石燃料的燃烧会向大气中排放多种污染物,如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碳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对食物质量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的:一是大气中的多种污染物可通过植物的呼吸作用等进入植物内部,甚至会积累在食物组织内。二是在降水的作用下,大气中的粉尘、重金属等会降落到土壤中,而后通过植物根系在植物体内富集,导致污染物质超标。例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由于土壤缺乏碱性物质,使得酸雨问题十分严重,大面积的酸性降雨对鱼类养殖是一个灾难,同样也会使农作物中积累有毒物质,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二)水体污染

与大气环境一样,水体中的污染物也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污染物的成份,可将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物质分为三类:一是氰化物、氟化物、重金属等无机有毒物质。二是苯类和多环芳烃类化工原料,难以降解的人工合成有机化合物质等有机有毒物质。三是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这些污染物质可通过生产经营者的浇灌行为进入灌溉水体中,被植物根系吸收并富集入食物中,对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三)土壤污染

土壤是具有自净作用的,当进入土壤的污染物质浓度在环境容量之下时,可通过土壤的自净实现污染物的消除;当污染物质积累到环境容量之上时,会使土壤中的污染物质日积月累,通过植物根系被富集到食物中,影响食物的产量和安全。农业生产中,由于生产者的不当行为,造成化肥、农药等滥用;生活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废物的堆积;大气和水中污染物质的迁移等,都会使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在累积。与大气、水环境不同的是,土壤污染具有持久性和迁移速度缓慢的特点,因此就算消除污染源的排放,受污染后的土壤也需要经过极长的时间才可能消除影响。人类的植物种植必须在土壤之上进行,因此土壤退化对食物生产活动的影响很大,而土壤污染就是土壤退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食物生产过程中,土壤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环境因素。

三、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生产因素

除了食品生产中的环境因素,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因素也会极大地影响食品安全。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更新换代,相比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加大了对化肥、农药等技术性要素的利用,从而极大地影响了食品生产安全。仔细研究这些技术性要素对食物生产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对多种技术性要素进行有效管控,对提升食品生产安全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药残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为了降低病虫害对食物产量的不利影响,为了降低田间杂草对营养物质的抢夺,现代农业加大了对杀虫剂和除草剂的使用。农药中残留性最强的含磷杀虫剂也被滥用。依据对多地市场上出售蔬菜中甲胺磷的检测分析,发现了触目惊心的结果:近半数的蔬菜中的甲胺磷残留超标,最高浓度达1.85mgkg,其中,叶菜和豌豆中的甲胺磷残留量最大。现代医学证明,长期摄入含磷农药会对人的身体机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必须降低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这个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农作物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完善问责体系。

(二)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现代食品的色、香、味都远远超过传统食品,而这就是现代工业产物———食品添加剂所带来的。其中,着色剂可提升食物的观赏性,防腐剂可延长食物的保质期,甜味剂、酸味剂等则可为食物带来多种多样的滋味。食品添加剂对现代食品工业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不法商贩对食品添加剂的过量使用则会降低食品的安全性,甚至会危害民众的生命安全。例如,某些不法食品经营者会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超过国家标准的增白剂(氧化苯甲酰),使面粉更白;某些不法经营者在熟食、卤制品生产中,通常会为了追求好的“卖相”而添加过量添加剂,如人工色素、亚硝酸盐等;还有些不法经营者明知有毒,却为了追求米粉的劲道,将甲醛加入米粉中。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亟需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问责制度。

四、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缺失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一)初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不足

在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安全意识偏低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致使在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例如,由于生产地域大气、水、土壤遭污染,生产者又不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由于食品监管缺失、问责机制虚置化,生产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是有毒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的原料,初级农产品在受污染的前提下势必会降低食品安全性。

(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滞后

监管体制缺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无法可依”,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严重滞后。例如,部分食品安全标准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已爆发的情况下才紧急制定的。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加速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标准,以保障食品安全。

(三)检验检测不规范

我国判定食品是否安全的工作流程是依据已颁布的检测标准,采用特定的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低于标准所规定的阈值,则认为被检样品是安全的;反之则是不合格的。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安全性,但是对低于阈值标准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风险检测的缺失,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保障企业食品安全生产的对策

随着频发的食品中毒事件,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食品安全不可小觑,因为它关系到政府许多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群体的直接利益。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政府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保障措施。[3]

(一)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科学检测水平

检测机构应不断改进食品质量检测技术,提高科学检测能力,并加强食品风险检测和评估体系的构建。随着人们对食品品质、卫生要求不断提高,对食品检测的精度要求也随之提高,这就促使食品检测机构提升检测水平。1.保障硬件设备齐全检测机构可引入国内外先进的质检设备,在硬件水平上保证食品检测的高精度、高效率,为提升食品检测水平奠定技术基础。2.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测技团队检测人员不仅专业理论基础要扎实、能熟练掌握检测技术、时刻关注检测技术的最新动态,工作态度也要认真细致,主动熟悉食品安全行业造假、打假案件动态,还要做到透过食品检测就可窥探其是否含有违禁物,从而进一步加大食品监管力度,直击食品造假事件。

(二)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借鉴国际食品监管的成功案例可发现,要保障食品安全,不仅要对即将销售的产品进行检验,更重要的是进行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尤其要把重点放在食品的生产监控上。1.建立健全食品行业相关标准体系在食品行业相关标准体系中,要明确农药、兽药及其他各种污染物的标准限值,完善各个指标的检测方法。2.调节各食品监管指标之间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各食品监管指标之间的关系,视条件不同要灵活变通,并经常改进标准。3.加大对生产食品的原材料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生产食品的原材料的监管力度,重要的是明确相关材料质量标准,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性。4.颁发食品卫生标准在新形势下,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要尽快颁发各项食品卫生标准。5.食品质量、卫生监管要有统一的标准时刻关注国际食品安全监测动态,建立相关食品质量、卫生监管的统一标准。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为保证食品安全,尤其是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必须加强食品农业标准化建设。1.保证农产品产地的卫生为减少或避免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在农产品中不断积累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必须保证农产品产地的卫生。2.严格控制过度使用农药等有害物严格控制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肥料等的过度使用,减少其造成的污染。3.明确食品添加剂的剂量明确农产品加工时使用的相关食品添加剂的剂量,采用安全、卫生的材料进行包装,避免在运输农产品过程中遭到污染。4.加快农产品生产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农产品生产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农村产业化链条,并加强对村民的技术引导和科学理论教育,进而规范农业生产,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食品原材料的干净、安全,流向市场的食品成品安全也就有了重要保障。

(四)强化食品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除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检测水平外,政府要发挥带动作用,强化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1.实行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政府的监管方式方法要不断更新,实行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在生产原材料、加工过程、包装过程、运输过程、经营销售等各个阶段,要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建立惩罚机制,加大打击力度。2.对不同种类的产品要分类管理对不同种类的产品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类管理,尤其是那些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的企业更要加强监管、严格管控。对食品质量不能过关的企业,要及时勒令其停业改进,甚至关闭。

(五)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1.政府要不断地修改、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和各项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政府要积极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不断地修改、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和各项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而且相关标准要尽量做到与国际上统一,从而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优势。2.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当前,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就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产品进行把关,严格按照各项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六)政府和企业对食品从生产到经营进行全过程

严格监管1.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加强食品行业相关立法建设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如监督局、卫生局等要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共同加强食品行业相关立法建设。对不合格企业要求其整改,促进市场有序发展。2.政府和企业要确立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基础,对食品从生产到经营进行全过程严格监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政府和企业一要确立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基础,二要共同实现食品从生产到经营销售的全过程严格监管。以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有序发展为目标,各个政府部门、企业、消费群体之间积极配合,一定可以保障食品安全。

(七)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不足,一些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公众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关注度不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与国家的经济实力息息相关。因此,要想解决食品质量问题,就要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理论认知。

六、结论

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人民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食品企业亟待深入分析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与社会各界一起携手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随着我国食品企业、政府部门、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危机定能得到有效的改善,食品安全问题也能得以解决,食品企业可以为人们生产出更多放心可靠的食品。

参考文献:

[1]肖训文.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因素及解决措施[J].食品安全导刊,2015(4X):35.

[2]谢沛滔.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与保障措施[J].食品安全导刊,2015(12Z):23.

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范文5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 赔偿原则 身体健康

社会越是发展食品安全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发展却并没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随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随之升高,人们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饮食方式,但是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饮食安全,国家和政府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适用方面,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使用性展开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因为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近几年来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怪病的发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法律惩罚的行为,在对这些行为对社会正常生产和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补偿界定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约束,但是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会给社会和大众带来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不可磨灭的,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进行惩罚性赔偿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国家政府设立法律的需求。设立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价值在于尽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就是惩罚和杜绝类似的食品安全实践发生,因为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危害到的人群就会非常广泛,而且食品安全严重的话威胁到的就是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的特征就是惩罚食品安全的威胁者,而且以此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从而达到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必须要由依法机关的确认和审核,不能随便确定,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而且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赔偿都必须要经过仲裁机关以及社会公正机关的共同认定,这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恶性社会事件的关键;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法律意义也有补偿意义,因为它一方面确保了社会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补偿和保障,这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意义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够明确

食品安全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是确立违法行为、确定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程度的关键,但是在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还不够明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面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这从一方面也会促进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例如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食品安全违反法律认定的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没有明确的单位认定,就会使得违法人士认为不经过认定的就不算是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很容易使得社会上的食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但是却无人监管,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在社会的发展中这个问题必须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否则对社会和大众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没有关于违法行为的确定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来大多数社会上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都表现在:一是为了保证食品的保质期,一些生产商会恶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规定的添加剂,最终保证了产品的保质期,但是产品的安全性却没有了确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实际的产品生产和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极低的替代品来生产和制造商品,这样降低了成本,但是以与市场相同的价钱销售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了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样的行为确实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门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以及各个行为的赔偿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设置,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率,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员的主要惩罚措施和政策,但是我们国家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赔偿的金额以及赔偿的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因此赔偿的金额必须要根据这些食品安全案件对消费者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就比如说曾经我们国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个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广,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之大是任何一个事件无法比拟的,在面对最终的赔偿时三鹿集团也只是表示会对所有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这个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其消费者都是问题,因此在面对这些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要首先确定赔偿金以及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提升法律的适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们国家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比如说一个已经困扰立法者很久的问题就是:双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希望得到生产者的双倍赔偿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威胁,但是消费者却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由此就产生了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局面,而生产者则认为自己没有必要进行双倍赔偿,这是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中遗留实践最长同时也是最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使用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

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须要明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人群和赔偿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开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补偿受害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在这个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赔偿金的落实,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力,同时也是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确范围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准确落实和实施,因为一旦确定了范围就确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惩罚的规定,这样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实施的界限和范围约束,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也才会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是为了保证赔偿金的准确性,不仅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而且也是为了保证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过多的赔偿对于生产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过少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确保双方的权益的公平性和对双方的保护性,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维护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总之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必须要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为了法律的正当效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能够准确实施,法律也才能够有正当的实施权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和适用机制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机制,对于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正确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这方面一是要扩大请求主体全的范围,按照理论来说所有的产品消费者都有权利对违背食品安全的生产者要求进行赔偿,这些赔偿或许是对于身体伤害的赔偿,也可能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总之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权利要求赔偿;二是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举证难的问题进行解决,关于这一点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产品消费时必须要索要专业认证的产品发票,这是确认消费者进行过消费的唯一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消费者解决举证难最有利的途径;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这是法律的责任也是立法机关的义务,在未来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这些问题,并及时解决。

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现状;法律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体制带来的监管重复和监管盲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就在于对食品安全监管上,主要表现为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重复监管主要是指我国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由于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要经过很多的环节,而不同的环节监管部门可能就会出现监管重复。也正是由于这种重复即职责划分不明确就可能导致在出现食品引发了重大问题时,在追究监管部门职责时都说这不归自己管的现象。监管盲区主要是指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链上不同的监管部门由于缺乏沟通交流而导致的有些环节没有部门管的现象,这既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我国现有体制所导致的。这种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体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隐患不断,也必然导致再多的部门也不能保证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滞后且冲突。首先,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很多制定的都很早,有些标准几十年未作任何修订,而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食品生产方式和流通环节也越来越多元化,一些门槛低、落后的标准已俨然不再能衡量食品是否安全是否达标了。其次,诸多现有标准体系中各路标准相互矛盾、重复、脱节、不协调的问题。我国现在食品安全标准有几千个,这么多的标准对于各个监管部门来说真正执行起来是有难度的,这同样也会出现各个部门执行各个部门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的标准又缺乏协调,冲突就较严重。这也是我国的那么多食品没有一个整体统一的标准所导致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足。我国《食品安全法》目前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对于那些从生产不安全的食品中获得的高额的利润的违法经营者来说,处罚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并且最重要的是这种惩罚性赔偿措施是以钱的数额为标准,要知道再多钱也许也不能挽回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所以该规定不但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还会纵容那些违法者。其次,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定的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方面的责任,缺乏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规定。但是我们知道,真正能够保障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受到损害的人来说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而真正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真正的威慑力的是刑事责任。

二、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现存问题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起能直到实际作用的、能科学全面的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套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一定要完善和理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这就要求监管体制改革要到位,综合协调机制要健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要细化,技术能力和优化检验资源配置要提高。

(二)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那要想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加快推进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和针对新的食品生产技术的新标准的制订。并且,要从能够真正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制订出一套统一的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之前提到的现存的一些标准间相互抵触或标准盲区进行很好的协调,真正形成一个产业链似的标准,为我国的检验检测部门提供一个很好的检测依据。

(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应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要更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最主要的是要明确有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二是要强化行政监管过程的法律责任控制。形成一个整体的机制,包括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以此来消除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因主体众多、分段监管等因素导致的法律职责重叠、协调性不足等方面的影响。通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更好配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效能。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严格执法,长效监管,建立一个联运有效的执法机制,而不是只在突击检查时严查,平常松懈不管,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并且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查处力度。另外,对于不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应当在现有规定上进行修改,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厂商的恶。

三、结语

党的十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奋斗目标。多年来,各级政府也都在着力抓食品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可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带来的监管盲点、食品安全标准的滞后冲突性以及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所以要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1] 李先国.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启示[J].财贸经济,2011(7).

[2] 欧元军.我国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