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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 会计核算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当前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下发了财建119号文件《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用进行了区分,并建立了煤矿企业费用提取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中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费用的提取,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提取金额,并完善会计核算中信息的准确性。这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提供了政策支持。比如:煤矿企业在已使用未来期间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则应明确纳入应付安全费用项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
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以往会计核算与新会计制度要义相抵触
2001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文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处理情况,即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实际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不得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进行预先提取,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对大修理费用的提取,避免了企业提高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造成了企业当期利润的下滑,从而向国家上缴的所得税也变少。而以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会计核算中,仅从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时间上看,提取时并没有对企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外流,安全费用的发生是不可控因素,是未来可能存在的财务状况,而这种会计核算中的提取方法具有明显的预提特征,缺乏明确规范的管理,随意性强。这往往容易造成在计提期间企业当期财务收益和利润的大幅减少,而企业并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出,加上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显而易见,以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与新的会计制度要义存在较大的抵触。
(二)煤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导致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虚假
我国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上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开支范围与煤炭生产成本日常开支范围混淆,使得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时,为了使利润平衡,本应是煤炭生产安全的费用却直接被列为入了生产成本之中,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中会计信息的失实,如企业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利润额下降,而财务信息中资产负债表却呈现“长期应付款”余额上升,未分配利润下降。显然这造成了财务信息不明。此外,当煤矿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时,为了达到利润额的上升,本来应该属于成本支出的费用却被划入了“长期应付款”煤炭安全管理费用的开支中,造成了利润表中主营业务利润额上升,成本的下降;资产负债则出现“长期应付款”余额的下降,甚至导致分配利润上升。这种在我国煤矿企业普通存在的利用煤矿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为企业实施盈利管理工具的现象,严重违背了我国会计核算精神,有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会计信息的虚假,威胁到我国财政收入。
(三)缺乏明确的使用范围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不利
我国出台的关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及管理办法中的条例规定提取费应按吨煤提取,虽然《办法》中明确了煤矿安全管理中对生产安全费用及维简费用进行了定义,及生产安全费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资金,维简费用只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展和延伸以及技术改造等简单再生的资金。但由于煤矿企业煤炭生产环节的复杂性,以及安全生产设施与普通设施难以明确定义,因此,造成了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费用难以与普通产品费用、维简费用的区分,规定中缺乏明确的使用范围规范,将直接影响到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三、政策性建议
(一)根据新《办法》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优化与调整
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已与达到与国际同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37号》文件中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而不能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因此,对企业未来经营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与一切财务信息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企业以往的财务情况与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只有在生产安全费用发生时或发生后得以确认。
但我国煤矿企业经营和作业环境的严竣性,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的执行力度与执行效果。因此,可以根据我国国情,采取折衷的会计方案。比如对煤矿企业未来可能形成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项目的预期评估,因而仍可以在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规定进行项目安全费用的计提。对煤矿企业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能进行预先提取,只能在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会计核算中计入当期费用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煤矿企业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我国会计准则有望在执行上与国际同步,最终取消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范文2
一、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分析
1.矿主追求高额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增长快速,煤价出现恢复性增长的态势。许多煤矿矿主急功近利,法制意识淡薄,抱着“有水快流”的心态。他们面对难得的机遇和可观的利益,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也报有侥幸的心理,一拖再拖,只抓生产,完全忘记了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不顾矿工的安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生产。
2.煤矿超能力生产。受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我国的能源需求特别是煤炭供应趋紧,随之引起的是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日益突出,给煤矿生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近年来,煤矿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都与超能力生产有关。超能力矿井缺乏必要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装备,其安全生产事故的本质是安全投入不足。原本我国煤矿的瓦斯灾害就很严重,高瓦斯矿井占45.97%,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通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煤矿中的近1/3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煤矿超能力生产给我国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压力。
3.煤矿安全投入欠账非常严重。由于历史和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许多煤矿安全工程和安全设备上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一通三防”上的隐患更多。直至当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仍然缺乏控制能力。由于长期安全投入不足,导致我国多数煤炭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老化,普遍存在装备差以及不同程度的采掘失调和水平接续紧张问题。
二、我国煤炭企业安全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国家对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了自身生产安全而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但由于煤炭行业存在的历史原因以及安全技术、装备研发周期长、投资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保证。发达国家安全科研投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对较低。
2.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规定不全面。煤矿安全投入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事故预防费用和事故处理费用两大部分组成。而事故预防费用包括固定预防费用、特殊预防费用和变动预防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包括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项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但前九项列举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的费用。虽然第十项作了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说明,但具体是哪些支出并不明确。这一规定不利于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也会给煤矿企业造成安全投入重硬轻软的错误引导。
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煤炭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应付煤矿安监部门针对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检查,弄虚作假,把应该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放到安全费用中。监管部门往往不深入审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相关账册,也就难以发现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常规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审计制度,专业审计人员不能参与监督工作,而多数安监人员因为不懂会计,即使面对相关账册也无法发现问题,致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流于形式。
三、加强煤矿安全投入的对策――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
1.煤矿安全生产税的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税是指,国家在考虑了发生矿难后给社会增加的成本,向煤炭企业从生产的每吨煤中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税费。这些税费应上缴国家财政并由国家设立一专门机构(如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归集和管理,并建立专项账户,严格控制,确保资金主要用在煤矿安全投入的构成之中。可以说,以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来代替目前大部分省市由企业自筹和部分省市以“费”的形式筹集煤炭安全生产资金,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
2.煤矿安全生产税的征税方式。在具体的征税过程中,要区分不同地区煤炭企业的发展水平,实行差别税制。对一些效益较低或是新建立的煤矿企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对其实行优惠税率;而对一些效益较好的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其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税率。这样由国家根据各地煤矿安全投入的实际情况,按需下拨资金,加强它们的安全投入,并实时监督安全投入资金的完成情况,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实现了国家各地煤矿安全投入的均衡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对一些煤炭生产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而进行无限制的超额开采的情况,国家可以更高的税率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征收适当的安全生产税,限制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冒险行为,并把税收所得用到必要的煤矿安全投入项目上。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矿难,又可以增加国家煤矿安全投入资金,可谓一举两得。
3.税率和税基的确定。(1)税率的确定。要对煤炭企业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首先要确定的是税率的大小。如果税率太大,就可能严重限制企业的生产发展。而如果税率过低,则可能出现上述外部成本内在化的效应,收入尚不足以弥补征收成本,对纳税人影响很小,以至于矿难还大量存在,没有达到征收煤矿安全生产税的目的。(2)税基的确定。一般来说,煤矿安全生产税的计税基础有两种选择:煤炭企业的产量和煤炭资源的储量。对于第一种方式,即以煤炭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这一依据必须建立在矿难的发生与煤矿的产量存在固定的比例正相关的基础上,而现实生活中,各煤矿矿难的程度是不同的,煤矿的产量高不一定发生的矿难就严重。第二种方式是煤炭资源的储量作为税基,也有较大的缺陷,因为煤炭资源的储量与矿难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煤矿安全生产税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及其财产的重要性,笔者建议,煤矿安全生产税可按煤炭生产企业的产量计征,并实行差别税额,同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优劣的变化决定是否给予减免优惠。
四、开征安全生产税的配套措施
为了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税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增强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
1.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工程的投入,煤矿安全生产动用资金需要经过申请、立项、评估、使用、验收和决算等程序。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转移支付制度,解决效益低下的老矿区和个体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或安全投入能力低下的问题。
煤矿安全税是煤炭安全基金的主要来源。煤炭安全生产基金管理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中央与地方的政府的分工、管理体制的构建等。笔者认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模式的基本目标。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可以交给省(市)、地(市)一级政府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管理的水平。
从高效、安全的角度出发,未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应采用基金收入、支出、发放运营、管理的组织建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的模式。具体来说,基金筹措归税务部门,基金支出认定归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归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基金发放归银行部门,基金增值归市场部门,基金监管归权利机关。
2.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财政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实现事权的筹资来源。就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而言,财政体制问题的关键是划清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责任的风险或责任边界,以及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分配。
煤矿安全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的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将煤矿安全税的收支全部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筹措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健全相关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煤矿安全生产基金应是一种法律保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很难成功实施。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立法势在必行。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其次,制定煤矿安全税法;还需要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税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煤矿安全税有关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使开征煤矿安全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改进
煤矿开采作业是一个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近年来,煤矿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努力,但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受各种利益的冲击,一些煤矿企业不按操作规程开采,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1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1)矿井基础设施不完善。随着煤矿机械化提升改造的不断深入,煤矿企业在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时,基础设施不配套,改造升级的采掘面、运输、通风、消防除尘、供电、安全监控、压风自救、通讯等系统设备未及时配套升级,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矿井技术人才缺乏,人员素质偏低,新老年龄差异大,出现断茬现象,造成煤矿技术人才严重缺乏。矿井开采人员大部分出生在上世纪60-70年代,文化及综合素质偏低。工作危险性大,加之不按规定对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三违”现象时有发生。(3)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企业只求经济利益,把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抛之脑后,不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提取安全费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不及时,安全基础设施更换的不到位,严重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4)机电运输设备陈旧老化。由于近年来煤矿经济利润下滑,企业拿出一定资金进行机电设备的更新很困难。一些企业甚至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考虑隐患后果,部分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换。加之粗糙的工艺设计零配件与设备不匹配。这些都会为煤炭企业整体装备埋下隐患。(5)我国煤矿大都属于井工开采,生产受到水灾、火灾、顶板、煤尘、瓦斯五大灾害的影响。①水灾。煤矿受水灾的威胁主要有四点:a)地表面水害。霉雨季节较为突出,洪水不能及时排泄,对井下有补给和淹井威胁;b)古空水害。矿井周边存在古井、古空,这些古井、古空往往又与地表水有一定的水力联系,接受地表水的补给,成为地下水体,造成水灾事故;c)相邻矿井水害。相邻矿井若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破坏了矿井间隔离煤柱,一旦矿井发生突水事故,可能威胁矿井;d)矿井钻孔封闭不严和断层煤层含水造成的水害。煤矿的钻孔封闭不良或封孔质量差,成为地表水或其他含水层水的导水通道,将地表水或含水层水引入井下形成水害。②火灾。火灾可分为外因火灾、内因火灾、地面火灾:外因火灾主要在生产过程中,如放炮作业、机械摩擦、电缆老化击穿等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主要是易燃煤层自然发火引起的火灾,发生在工作面停采线内、两巷附近浮煤、工作面采空区、煤柱及掘进巷道高冒区等。地面火灾主要发生在化学用品存放地点、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设置区域等。③顶板。从近年来发生的顶板事故典型案例看,一些矿井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大,在加强支护上考虑欠缺,未科学合理设计安装支护顶板,工作面初次放顶后,顶板岩石层有小断层隐伏。加之采煤工作面顶板岩性比较好,不易随时垮落,回采后采空区内悬顶面积过大,极易造成顶板事故。④煤尘。煤炭在采、掘、运各个工序生产过程中,放炮作业、落煤、扒装运输、转载点等都会产生大量煤尘。当遇到引爆火源时,就有可能引起煤尘爆炸或爆燃。⑤瓦斯。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通风质量差的独头掘进工作面巷道、顶板冒落的空区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和停风的盲巷等积存瓦斯,如遇引爆火源,便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巷道与老空区贯通处有大量瓦斯涌出时,如电气设备防暴性能不良、放炮不符合规定、机械摩擦等产生引爆火源,也可引爆瓦斯。
2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法
(1)进一步完善煤矿矿井基础设施建设。新设备下井安装前,要在地面进行组装试验,无问题时,才能下井安装,并与采煤设备相匹配。需升级改造的采掘面、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等应同时改造升级,实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性能安全可靠、高效省力省时的现代化、机械化采煤作业。(2)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对煤矿技术人才要有畅通绿色通道,积极吸纳更多高学历专业人才,充实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去;对作业人员要设置一定条件,提高门槛,实行准入制度,严格标准招收煤矿矿工。提高他们的待遇,解决后顾之忧。严格人才流动机制,煤矿经营管理者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科学合理安排矿井从业人员的年龄,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自身素质。(3)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的标准。(4)加大对机电运输设备投资力度,及时更换陈旧老化和不配套的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检验、校正,运输设备和升降设备严禁超载超员,按规定安装限速过卷和后备保护。各斜巷(井)提升必须设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人力推车时,两车之间距离不小于10m,耙钩工、绞车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程操作。(5)加强水灾、火灾、煤尘、瓦斯等灾害的预防,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方法。以防范各类事故为目标,建立完善高效的危险源预防机制。①水灾的预防:要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适时组织排水演练。遇有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时,提前组织人员撤离,停止作业。进入采区和区段掘进要先探后掘,科学研判。加大对空井、古井、相邻矿井的勘测检查力度,防止积水突破隔离煤岩柱、防水设施或通过通道溃入矿井,造成危害。严防超层越界开采,破坏矿井间隔离煤柱。加强对矿井钻孔部位的密封密闭,防止地表水和含水层水流入井下。严防煤层与含水层对接,形成水患威胁。②火灾的预防:特殊季节、重点部位、易发火的煤层应制定防灭火措施,备足灭火器、砂包、注水设备等器材。防止因放炮作业、电气设备、电缆老化等引起火灾。加大对工作面停采线内、两巷附近浮煤、煤柱等区域的喷水力度,保持湿度。对化学用品存放地点、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设置区域定期进行隐患排查,防止各类火灾的发生。③顶板的预防。科学合理设计安装支护顶板,采掘工作面支架、规格、质量须符合要求,房顶、控顶距离要明确规定。回料时专人负责,实行严格敲帮问顶制度,坚持旬检查,月验收。放炮前后及时检查工作现场顶板变化情况。使用液压支柱的工作面,要使好铰接梁、防倒绳、拦矸网等,底板松软时,必须穿好铁鞋,做到二次补液。④煤尘的预防:执行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爆破喷雾、水炮泥、回风巷安装喷雾、坚持洒水灭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合理制定通风方式,压入式通风能够较快地清洗工作面空间;抽出式通风只有当风筒入风口距工作面不超过2m时,排尘效果才显著。杜绝引爆火源,是防止煤尘事故的可靠保证。⑤瓦斯的预防:禁止使用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风、老塘风等。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各用风地点风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装备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实现地面中心站计算机监控。(6)若井下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除按前面所述各类灾害预防处理外,所有井下工作人员不得乱喊乱叫,乱跑乱窜,一定要保持冷静,头脑清醒,判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应行动的避灾路线,沿规定避灾路线尽快撤退。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范文4
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依法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企业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将原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项目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2005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确定了我国境内各类煤矿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最低标准。上述两个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建立并规范了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标准。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提取标准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和矿井灾害程度不同而不同。对于大中型煤矿,属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属于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对于小型煤矿,属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炭生产企业要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逐月提取,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以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做到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专款专用。年度有结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直接列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三)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企业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三、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一)执行原会计制度企业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煤炭生产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如果用于安全检查与评价、安全技能培训等形成费用性支出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相关支出用于购置安全防护设备、救援救护设备、器材等,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提足折旧,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
1、2008年规定。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应当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不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有效发挥其以丰补歉的作用,尤其是由于安全生产费不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导致企业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而只能是据实扣除,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2、2009年新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即会计处理与原制度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原制度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记入负债类科目――“长期应付款”,新规定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专项储备”。另外,企业计提的将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安全生产费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即“制造费用”科目,企业计提的将用于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科目。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范文5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煤炭安全生产。
(一)严格证照及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后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基建、技改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并经过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审查批复。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备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等,并每季度组织企业员工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提足安全费用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用于矿井“六大系统”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0元提取,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6元提取。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底前所有矿井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底前所有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四)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每月初由矿长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必须与相邻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赋予井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开展达标工作。2012年底前考评得分低于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70分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基建、技改矿井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三是要配齐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禁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下井。四是所有煤矿企业必须由县市或乡镇政府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煤矿有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驻矿督察员。驻矿督察员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管理,并制定驻矿督察员具体管理办法。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煤矿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每半年必须培训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必须达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水平以上。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委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煤矿井下采掘、机电、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强化作业管理,落实安全措施,规范生产行为。
(一)强化领导带班制度和井下作业管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等煤矿领导,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备案。煤矿井下有工人作业时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强化井下劳动定员工作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3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40人,6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0人,9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0人。
(二)强化矿井通风和瓦斯管理。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有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装置;采煤工作面实行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实现局部通风机通风;每10天组织一次全矿井测风。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制度,坚持实行巡检和跟班检查,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须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每月10日前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瓦斯监控系统要运行可靠,传感器数量、种类、设置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校正和维护。9万吨及以上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12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8台;6万吨及以下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8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6台。井下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每人必须配备1台电子报警瓦检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三)强化矿井采掘和顶板管理。2012年底前,缓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采煤机或截煤机,同时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采高大于0.8米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工艺,使用扒矸机、电动装岩机装矸,采用锚网喷等支护方式。
(四)强化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矿井主斜井运输必须使用主提升绞车,禁止使用调度绞车。斜井运输必须设置“一坡三(多)档”装置。2012年底前,垂高超过50米的斜井必须采用吊挂人车等机械运输方式运送人员。
(五)强化水害防治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害工作。所有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六)强化矿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扩能项目)必须经煤监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省经信委或委托给州经信委审批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变化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确需修改设计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在建设区域边建设边采煤或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准申请改扩建,也不准通过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年度述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煤矿监督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检查形式,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服务与行业管理,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审查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对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程序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进行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范文6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去年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部署明年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监狱煤矿安全生产,为创建“平安监狱”提供有力保障。刚才,三矿矿长对各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做了汇报。下面我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讲以下几点意见:一、安全工作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各监狱煤矿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平安监狱”、“平安矿井”为中心,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双基建设活动,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整治事故隐患,积极探索切合监狱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在井下生产条件非常复杂的情况下,三矿均杜绝了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煤矿在外包过程中实现了安全顺利交接,并累计实现安全生产天。煤矿在顺利完成押犯和井下交接任务的情况下,实现了设备联合试运转的安全目标,现正积极朝着安全试生产的方向顺利过度,在月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矿被表彰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先进单位、全省煤炭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矿井、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煤矿也被评为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回顾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奠定安全生产基础
,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系统局、行业局提出的一系列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紧紧围绕监狱年初制定的总体工作目标,全面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始终能够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按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对全矿人员实行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责任大小,分别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按季度考核兑现,对季度连续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按照一定的累计方式递增奖励,对达不到安全目标的作相应扣罚,增强了干警职工抓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实行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系统管理,真正把安全工作当作稳定环境和推动我监狱各项事业向前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切实抓好,为我监狱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强化生产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一环,各矿都认真地坚持了矿级领导和生产职能科室管理人员下井巡回检查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议,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事故隐患,找出工作重点;对发现的各种隐患采取分级响应机制,制定整改措施,对大的隐患及时聘请专家进行处理;同时,利用旬检、专项检查等安全管理手段,解决“三违”和设备出现故障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队长井下带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实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现场监督检查,严防“三违”,做到了发现问题当场整改。矿根据井下安全状况,采用分段包干巡检和带工队长蹲点督导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掌握井下的安全情况,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矿会同*劳务输出公司,共同组织了事故救援演练,完善了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开展了事故预防、逃生、自救技能竞赛,大大提高了全体人员的事故预防、逃生、自救能力。除此之外,还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了对三矿的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查找事故隐患,加大了对井下现场的监察、指导力度,有效地杜绝了事故苗头。
(三)、以“双基”建设为中心,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总抓手,进一步提高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进一步深化“双基”建设,照加强“双基”工作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查找问题与不足,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把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井无死亡的“三无”活动纳入“双基”建设的目标体系中强化了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和基层建设。继续坚持把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环境的标准化和安全操作行为的标准化,通过采取监区自查、职能部门抽查、矿专业组验收相结合的形式,生产现场质量管理工作明显提高,为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
(四)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培训,构筑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一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认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学习,并通过知识竞赛、规程考试、播放安全避灾常识等形式,采取被动与主动相结合,以考促学、寓教寓乐;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安全宣传月活动,围绕活动主题,开展了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制作了下井走廊安全教育一条线,井口大型宣传电子显示屏幕,使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二是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政工职教部门和四级培训机构的作用,强化全员生产业务培训,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重点抓好了入监教育、岗前培训、专业技术教育及特殊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工作,增强了全员执行规程的自觉性,克服了随意性和盲
目性,为实现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五),加大投入,完善装备,走科技强安之路,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提足用好安全专项资金,不断改善和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煤矿完成了副井级隐患的治理,及时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针对瓦斯突出异常的情况,安装了瓦斯检测系统、瓦斯断电系统和瓦斯报警系统,采取了有效、稳妥的监控防范措施,实现了对井下瓦斯的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生产进一步采用了综采放顶煤工艺,提高了煤炭资源回收率,有效降低了人员劳动强度,增大了作业安全系数,促进了安全生产。
(六)、、积极稳妥,加大外包队的安全管理力度
根据省局有关要求和月日全省承发包煤矿工程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吸收和借鉴外单位好的管理经验,进一步规范对外包工程队的管理,把外包工程队伍纳入各矿统一管理中。针对外包队人员流动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重效益轻安全等现状,以及在现场工程质量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三矿都及时制定了措施,与外包队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明确了外包队确保工程质量的责任,明晰了生产建设的安全义务,一是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维持好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现场重点监管,杜绝隐患工程;三是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控制,强化教育培训,落实好持证上岗问题;四是职能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外包队的安全质量观念。同时,各矿都结合自己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有关安全管理的奖罚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外包队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对照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生产现场管理状况明显好转,杜绝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确保了安全生产。
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存在薄弱环节,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个别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仍不够健全,导致责任不清、管理无序,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的单位虽有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但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外调犯、短型犯所占比例较大,人员流动性较大,有的服刑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保、互保、联保能力差,存有冒险蛮干和违章操作行为。外包队伍教育培训工作不够规范,在教育内容、时间安排、考试考核和培训质量上还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三是生产一线现场警力不足。随着监狱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监察人员不足,一线干警和带班人员的管理精力和管理素质跟不上,生产过程现场管理存有漏洞;有的对落实安全规章要求不严,对违章行为纠正不及时、不坚决;部分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现场指挥处理问题能力还有待于提高。
四是矿井生产接续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由于受地质条件和村庄搬迁限制,三矿不同程度存在接续工作面布置困难,生产接续紧张的情况,对矿井通风、防灭火和顶板管理工作极为不利。
五是外包施工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难度。三矿都有外包队伍在施工,特别是煤矿对井上、井下的生产系统进行了外包,在山东省尚属首家,没有可以借鉴的现成经验,只能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在探索中积累经验。
二、努力开创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生产首位意识不动摇
同志们,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同时安全生产工作事关稳定,事关全局,我们要以对党、对国家、对监狱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切实抓好,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是煤炭市场的旺季,各单位、各级领导尤其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持清醒的发展思路,严禁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这是事关监狱煤矿发展前途的大问题,各单位一定要牢牢把握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格、有序地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要继续执行好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努力创建“平安矿井”,确保实现我狱三矿安全生产。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排查、监控和整改力度,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分类建档,严格监控,对事故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解放思想,加大安全投入、科技投入,进一步夯实监狱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各单位一定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上设备,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投入并重,装备与技术并重,打造安全生产的坚实平台。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号),管好、用好安全费用(低瓦斯矿井吨煤-元)、煤矿维简费(山东煤矿,吨煤元),这些资金的提取,主要用于预防、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抓好生产现场安全技术改造,淘汰危及安全的设备,更新改造老化设备,提高安全水平,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安全技措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定期检查提取使用情况。对因安全专项资金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处理。配合监狱企业加快发展的步伐,不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和新装备、新材料,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减轻劳动强度,增加生产安全系数,增强矿井抗灾应变能力。加大科技投入,积极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集中力量科技攻关,要突出抓好煤层防灭火、顶板支护动态监测、防治水、地质构造探测、设备故障诊断、灾害预防技术与方法领域的科研攻关,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抓好物防、技防、人防三到位,解决制约长治久安的关键问题,提高安全系数。
(四)、深入开展“煤矿通防安全示范矿井”、“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活动,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去年月份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通防安全示范矿井》活动以来,今年元月份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创建《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活动的通知,希望各单位迅速落实有关要求,将开展“煤矿通防安全示范矿井”、“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活动作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实、抓好,从人员、技术装备和现场管理入手,不断建立健全煤矿通防责任体系和管理机构,狠抓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和制度落实,全面提升了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顺利通过“通防安全示范矿井”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验收。以此杜绝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完善监狱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实现管理手段的创新和突破,要不断地认真总结和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推进安全管理创新。要不断深化“双基”建设,突出重点,抓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基础环境、基础设施、基本保障,重心下移,将安全管理的重点落实到基层监区、班组、重点岗位和每个职工和操作人员。关口前移,将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到现场和生产一线。创新思路、创新方法、拓宽载体,抓好以“双基”建设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工作。
进一步加强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安全机构,注重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提拔、任用,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待遇,将一批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技术素质高的年轻专业人员调整充实到安全机构,使安全监察队伍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各级领导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积极实施“人才兴矿”战略,促进岗位成才,要大力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活动,鼓励争当岗位技术安全能手,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要及时给予表彰与经济奖励。努力搞好“四级培训”,进一步加大对入井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是煤矿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煤矿要在开展双基建设的同时,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和双基建设结合起来,和安全程度评价结合起来,和持续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深化标准,提高档次、突出实效、持之以恒。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切入点,推动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升级。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安全质量标准规定,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对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认真落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和月日分局召开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宣贯会议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力抓好我监狱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六)、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深入贯彻省局有关要求和全省承发包煤矿工程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对外包工程必须加强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责任明确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则。如果彼此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往往会形成平时谁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发生,彼此推卸责任的局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并落实到人。对外包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统一协调,并将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纳入矿井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部署、检查、考核,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实行重点监控,同时为承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以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
(七)开展好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齐抓共管的优势,要根据历年来安全生产规律,认真总结往年度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经验与不足,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学习宣传,适时地组织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以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开展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